誰是內部人?內線交易主體的四類人
常見問題
只有公司的人才算內部人嗎?
不是。證交法§157-1 的內部人範圍很廣,共四類:公司內部人、持股10%大股東、因職業關係知悉的人、消息受領人。最後一類甚至包括從內部人那邊聽到消息的二手、三手消息受領人。
朋友跟我說了公司的內幕,我去買股票也違法?
是的。你就是「消息受領人」,屬於內線交易的主體。就算你是二手、三手才聽到的,只要你「實際知悉」重大消息後去交易,就構成內線交易。
體系定位
5F 商法樓 → C區(證交法)
內線交易四要件(§157-1):
├── ★ ① 內部人(主體要件)★ ← 你在這裡
│ ├── 第一類:公司內部人(董監經理人)
│ ├── 第二類:持股10%大股東
│ ├── 第三類:職業知悉人(律師/會計師)
│ └── 第四類:消息受領人(二手三手都算)
├── ② 重大消息 ── 什麼消息?
├── ③ 未公開 ── 何時算公開?
└── ④ 買賣 ── 做了什麼?
記憶宮殿位置:法律大廈 5 樓(商法樓)→ C 區(證交法)→ 內部人點名室。房間裡有四扇門,每扇門後站著一類人。推開門,那人額頭就被蓋上「內部人」的紅色印章。
考古題實戰
112 年司法官二試商法(改編)
A 上市公司董事甲於飯局中將 A 公司即將取得百億訂單之消息告知友人乙。乙再將消息轉告其妻丙。丙告知同事丁。丁於消息公開前大量買進 A 公司股票獲利。
問:(1) 甲、乙、丙、丁各屬何種內線交易主體?(2) 丁為三手消息受領人,是否仍構成?
核心知識
§157-1 四類主體 + 實質認定
內線交易主體(§157-1):
★ 第一類:公司內部人
├── 董事(含獨立董事)
├── 監察人
├── 經理人
├── 依法令對公司有監督權限之人
├── 特徵:因職位接觸內部消息
├── 法律推定有「資訊優勢」
└── 離職後仍適用(保密義務延續)
★ 第二類:持股10%以上大股東
├── 門檻:持有已發行股份10%以上
├── 包含:自然人/法人/合併計算
│ └── 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
├── 理由:大股東有重大影響力
└── 以持有時點為準
★ 第三類: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知悉之人
├── 職業關係:
│ ├── 律師、會計師、銀行人員
│ ├── 承銷商人員、顧問
│ └── 只要職業上有接觸機會
├── 控制關係:
│ ├── 母公司對子公司
│ └── 關係企業間
└── 要件:因職業獲悉,不限正式委任
★ 第四類:消息受領人(最重要!)
├── 從前三類人處獲悉消息之人
├── 擴張解釋(通說+實務):
│ ├── 一手:直接從內部人聽到
│ ├── 二手:從一手受領人聽到
│ ├── 三手:從二手受領人聽到
│ └── 不限轉手次數
├── 要件:「實際知悉」重大消息
│ └── 不需知道消息來源是誰
├── 偶然聽到算不算?→通說認為算
└── 立法目的:防止層層傳遞規避法律
底層邏輯
立法者為什麼管得這麼寬?
證券市場的基石是資訊公平——所有投資人應該在同一個起跑線上做決策。如果有人因為身分特殊而提前知道消息,等於還沒鳴槍就開跑了。這不是個人道德問題,是市場結構性不公平。
內線交易的恐怖在於:你甚至不需要有人主動告訴你——在餐廳偶然聽到一句話,你就變成了第四類人。
I/We/They 利益衡量
| 利害關係人 | 利益 | 風險 |
|---|---|---|
| I(內部人) | 利用資訊優勢獲利;這是「我」的專業帶來的 | 但你的獲利 = 其他投資人的損失 |
| We(全體投資人) | 公平交易環境;每個人基於公開資訊決策 | 內部人利用資訊差→散戶永遠是輸家→退出市場 |
| They(資本市場) | 市場信心;如果大家相信遊戲公平,更多人參與 | 內線交易泛濫→市場信心崩潰→資金外逃 |
立法者為什麼把主體範圍畫這麼大?因為資訊一旦洩漏,傳播路徑是指數級的。如果只管第一手(董事→朋友),董事會叫朋友再轉告第三個人去買——法律就形同虛設。所以:
- 前三類用「身分」抓人——你是董事、大股東、律師,身分就是原罪
- 第四類用「知悉」抓人——不管你是誰,只要你知道了就算
- 實質認定——法院看的是你有沒有真的知道,不是你的名片上印什麼
體系因果
§157-1 的四類主體是一個由近到遠的同心圓:
– 核心圈=公司內部人(制度性接觸)
– 第二圈=大股東(影響力接觸)
– 第三圈=職業知悉人(工作性接觸)
– 最外圈=消息受領人(任何接觸)
每往外一圈,主體的「與公司的連結」越弱,但立法者的規範手臂越長。這個設計跟刑法的「正犯→共犯→教唆→幫助」的擴張邏輯異曲同工——核心行為人往外延伸。
五維串聯
- 條文:§157-1 I 第1-4款(主體)→ II(交易禁止)→ III(民事賠償)→ §171(刑事責任 3-10年)
- 立法理由:2010年修法擴大消息受領人範圍至「從前三類人處獲悉」,刪除舊法「直接」字眼
- 判決實務:最高法院採實質認定,以交易時間/金額異常+通訊紀錄等間接證據推認知悉
- 學者見解:賴英照教授主張消息受領人應限於「知悉消息來源的可靠性」者,否則過度擴張
- 制度比較:美國 SEC Rule 10b-5 採 tipper-tippee theory(Dirks v. SEC),要求 tipper 有 personal benefit,我國不要求(更嚴)
VIVID 視覺定錨
場景:你走進 5 樓 C 區的「內部人點名室」。
房間裡有四扇門,每扇門上方亮著不同顏色的燈。
你推開第一扇門——「董監門」。門後站著一排穿西裝的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他們額頭上已經蓋好了紅色的「內部人」印章,一臉理所當然:「我天天看機密文件,我當然是內部人。」但重點是:他們離職後額頭上的印章也不會消失——保密義務跟著你走。(視覺:紅色印章在額頭上發光)
第二扇門——「大股東門」。門後站著一個胖子,手裡抱著一大疊股票,疊起來比他還高。股票上印著「10%」的巨大數字。「我雖然不是公司的人,但我持股夠多,公司的事我都知道!」他的影響力就是他的原罪——持股越多,知道得越多,責任越大。(觸覺:那疊股票的厚重感壓在手上)
第三扇門——「職業門」。門後是律師、會計師、銀行員,每個人耳朵上夾著一份機密文件。他們因為工作需要看到了不該看的東西。「我只是來查帳的啊!」但額頭照樣被蓋章——你的專業讓你有機會接觸秘密,這個機會本身就是規範的理由。(聽覺:橡皮印章「啪!」蓋下去的聲音)
第四扇門——「傳話門」——最恐怖的一扇。你推開門,裡面是一條無限延伸的走廊,走廊兩邊站滿了人,一個接一個耳語傳話。第一個人對第二個人說,第二個對第三個說,第三個對第四個說……每個人聽到後額頭就自動冒出紅色印章!連在餐廳偶然聽到隔壁桌講電話的那個人,額頭都亮了。 你站在走廊盡頭,發現連最後一個人的額頭都有印章——因為資訊一旦洩漏,傳播是無限的,法律的手也要伸得一樣遠。(聽覺:此起彼落的耳語聲。觸覺:額頭被蓋章時那一下熱辣辣的刺痛感)
口訣:四扇門點名——董監門、大股東門、職業門、傳話門,推開就蓋章,傳話傳到底都算
互動教具
「這個人是內部人嗎?」快速判斷流程
某人在重大消息公開前買賣股票 → 他是誰?
Step 1:他是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嗎?
├── 是 → 第一類(含離職後)→ ★ 內部人確認
│
└── 否 → Step 2:他持股≥10%嗎?
├── 是 → 第二類 → ★ 內部人確認
│
└── 否 → Step 3:他因職業關係知悉嗎?
│ (律師/會計師/銀行/顧問/關係企業)
├── 是 → 第三類 → ★ 內部人確認
│
└── 否 → Step 4:他從以上三類人處聽到消息嗎?
│ (含二手/三手/偶然聽到)
├── 是 → 第四類(消息受領人) → ★ 內部人確認
│
└── 否 → 不屬於內線交易主體
(但可能構成操縱市場等其他違規)
四類主體 vs §157 歸入權主體比較
| 比較項目 | §157-1 內線交易 | §157 短線交易歸入權 |
|---|---|---|
| 第一類 | 董監經理人 ✅ | 董監經理人 ✅ |
| 第二類 | 10%大股東 ✅ | 10%大股東 ✅ |
| 第三類 | 職業知悉人 ✅ | 不含 ❌ |
| 第四類 | 消息受領人 ✅ | 不含 ❌ |
| 認定標準 | 實質知悉 | 形式身分 |
| 主觀要件 | 知悉消息即可 | 不論是否知悉 |
| 法律效果 | 刑事3-10年+民事賠償 | 歸入利益(民事) |
一句話區分:歸入權看「你是誰」(形式),內線交易看「你知不知道」(實質)——歸入權管不到的人,內線交易管得到。
按-惟-故模板
【按】大前提
按證交法§157-1 規定,內線交易主體包括四類:公司內部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持股10%以上大股東、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知悉之人、及消息受領人(從前三類人處獲悉消息者)。消息受領人不以一手為限,二手、三手均屬之。認定上採實質知悉標準,不拘泥於形式身分。
【惟】小前提
查 A 上市公司董事甲(第一類:公司內部人 ✅)於飯局中將百億訂單消息告知友人乙(第四類:一手消息受領人 ✅)。乙轉告其妻丙(第四類:二手消息受領人 ✅)。丙告知同事丁(第四類:三手消息受領人 ✅)。丁於消息公開前大量買進 A 公司股票,其交易時間與消息傳遞時間高度吻合,交易金額異常(實際知悉 ✅)。
【故】結論
丁雖為三手消息受領人,仍屬§157-1 之內線交易主體。消息受領人不限轉手次數,只要實際知悉重大消息內容即足。丁於消息公開前買進股票,符合內線交易構成要件,應負§171 刑事責任(3-10年)及§157-1 III 民事連帶賠償責任。
口訣速記
| 項目 | 內容 |
|---|---|
| VIVID 觸發器 | 四扇門點名——董監門、大股東門、職業門、傳話門,推開就蓋章 |
| 四類主體 | ①董監經理人 ②10%大股東 ③職業知悉人 ④消息受領人 |
| 最關鍵 | 第四類:二手三手都算,不限轉手 |
| 認定標準 | 實質知悉,不拘形式 |
| 離職後 | 仍有保密義務,仍屬內部人 |
| 記憶宮殿 | 5F → C區 → 內部人點名室 |
零秒思考訓練
變化題 1:偶然聽到
A 上市公司董事甲在餐廳大聲講電話,談及 A 公司即將被併購。鄰桌的乙聽到後買進 A 公司股票。
問:乙是否為內線交易主體?
解析:乙非公司內部人,但從內部人甲處(雖非故意告知)獲悉重大消息→屬消息受領人 ✅。通說認為偶然聽到也算,不以甲主動告知為必要。乙實際知悉消息後買進→四要件齊備→構成內線交易。
變化題 2:離職後交易
A 上市公司前任經理人甲於離職後一週,利用在任時得知的重大消息買進股票獲利。
問:甲是否仍為內線交易主體?
解析:§157-1 規範之公司內部人,於離職後仍負保密義務。甲在任時已知悉重大消息,離職不能消除資訊優勢。甲仍屬第一類「公司內部人」→主體要件成立 ✅。利用在任期間知悉之消息交易→構成內線交易。
變化題 3:主體範圍比較(歸入權 vs 內線交易)
A 上市公司會計師乙因查帳知悉重大消息,於消息公開前買進股票,六個月內賣出獲利。
問:乙是否同時適用§157短線交易歸入權與§157-1內線交易?
解析:內線交易(§157-1)主體=四類人→乙為第三類「職業知悉人」→適用 ✅。短線交易歸入權(§157)主體=董監經理人+10%大股東→不含職業知悉人和消息受領人→乙不適用歸入權 ✗。兩制度主體範圍不同:歸入權較窄(形式判斷),內線交易較廣(實質判斷)。
相關模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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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已經知道「誰」是內部人了——但光有主體還不夠。消息要「重大」到什麼程度才算?如果併購消息還在談判中、還沒確定,算不算「重大消息」? → 讀 重大消息判斷,這是內線交易的第二個戰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