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是內部人?內線交易主體的四類人

莊東碩 Dean · 閱讀時間約 10 分鐘 AI 深挖

常見問題

只有公司的人才算內部人嗎?
不是。證交法§157-1 的內部人範圍很廣,共四類:公司內部人、持股10%大股東、因職業關係知悉的人、消息受領人。最後一類甚至包括從內部人那邊聽到消息的二手、三手消息受領人。

朋友跟我說了公司的內幕,我去買股票也違法?
是的。你就是「消息受領人」,屬於內線交易的主體。就算你是二手、三手才聽到的,只要你「實際知悉」重大消息後去交易,就構成內線交易。


體系定位

5F 商法樓 → C區(證交法)

內線交易四要件(§157-1):
├── ★ ① 內部人(主體要件)★ ← 你在這裡
│   ├── 第一類:公司內部人(董監經理人)
│   ├── 第二類:持股10%大股東
│   ├── 第三類:職業知悉人(律師/會計師)
│   └── 第四類:消息受領人(二手三手都算)
├── ② 重大消息 ── 什麼消息?
├── ③ 未公開 ── 何時算公開?
└── ④ 買賣 ── 做了什麼?

記憶宮殿位置:法律大廈 5 樓(商法樓)→ C 區(證交法)→ 內部人點名室。房間裡有四扇門,每扇門後站著一類人。推開門,那人額頭就被蓋上「內部人」的紅色印章。


考古題實戰

112 年司法官二試商法(改編)

A 上市公司董事甲於飯局中將 A 公司即將取得百億訂單之消息告知友人乙。乙再將消息轉告其妻丙。丙告知同事丁。丁於消息公開前大量買進 A 公司股票獲利。

問:(1) 甲、乙、丙、丁各屬何種內線交易主體?(2) 丁為三手消息受領人,是否仍構成?


核心知識

§157-1 四類主體 + 實質認定

內線交易主體(§157-1):

★ 第一類:公司內部人
├── 董事(含獨立董事)
├── 監察人
├── 經理人
├── 依法令對公司有監督權限之人
├── 特徵:因職位接觸內部消息
├── 法律推定有「資訊優勢」
└── 離職後仍適用(保密義務延續)

★ 第二類:持股10%以上大股東
├── 門檻:持有已發行股份10%以上
├── 包含:自然人/法人/合併計算
│   └── 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
├── 理由:大股東有重大影響力
└── 以持有時點為準

★ 第三類: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知悉之人
├── 職業關係:
│   ├── 律師、會計師、銀行人員
│   ├── 承銷商人員、顧問
│   └── 只要職業上有接觸機會
├── 控制關係:
│   ├── 母公司對子公司
│   └── 關係企業間
└── 要件:因職業獲悉,不限正式委任

★ 第四類:消息受領人(最重要!)
├── 從前三類人處獲悉消息之人
├── 擴張解釋(通說+實務):
│   ├── 一手:直接從內部人聽到
│   ├── 二手:從一手受領人聽到
│   ├── 三手:從二手受領人聽到
│   └── 不限轉手次數
├── 要件:「實際知悉」重大消息
│   └── 不需知道消息來源是誰
├── 偶然聽到算不算?→通說認為算
└── 立法目的:防止層層傳遞規避法律

底層邏輯

立法者為什麼管得這麼寬?

證券市場的基石是資訊公平——所有投資人應該在同一個起跑線上做決策。如果有人因為身分特殊而提前知道消息,等於還沒鳴槍就開跑了。這不是個人道德問題,是市場結構性不公平

內線交易的恐怖在於:你甚至不需要有人主動告訴你——在餐廳偶然聽到一句話,你就變成了第四類人。

I/We/They 利益衡量

利害關係人利益風險
I(內部人)利用資訊優勢獲利;這是「我」的專業帶來的但你的獲利 = 其他投資人的損失
We(全體投資人)公平交易環境;每個人基於公開資訊決策內部人利用資訊差→散戶永遠是輸家→退出市場
They(資本市場)市場信心;如果大家相信遊戲公平,更多人參與內線交易泛濫→市場信心崩潰→資金外逃

立法者為什麼把主體範圍畫這麼大?因為資訊一旦洩漏,傳播路徑是指數級的。如果只管第一手(董事→朋友),董事會叫朋友再轉告第三個人去買——法律就形同虛設。所以:

  1. 前三類用「身分」抓人——你是董事、大股東、律師,身分就是原罪
  2. 第四類用「知悉」抓人——不管你是誰,只要你知道了就算
  3. 實質認定——法院看的是你有沒有真的知道,不是你的名片上印什麼

體系因果

§157-1 的四類主體是一個由近到遠的同心圓
– 核心圈=公司內部人(制度性接觸)
– 第二圈=大股東(影響力接觸)
– 第三圈=職業知悉人(工作性接觸)
– 最外圈=消息受領人(任何接觸)

每往外一圈,主體的「與公司的連結」越弱,但立法者的規範手臂越長。這個設計跟刑法的「正犯→共犯→教唆→幫助」的擴張邏輯異曲同工——核心行為人往外延伸。

五維串聯

  • 條文:§157-1 I 第1-4款(主體)→ II(交易禁止)→ III(民事賠償)→ §171(刑事責任 3-10年)
  • 立法理由:2010年修法擴大消息受領人範圍至「從前三類人處獲悉」,刪除舊法「直接」字眼
  • 判決實務:最高法院採實質認定,以交易時間/金額異常+通訊紀錄等間接證據推認知悉
  • 學者見解:賴英照教授主張消息受領人應限於「知悉消息來源的可靠性」者,否則過度擴張
  • 制度比較:美國 SEC Rule 10b-5 採 tipper-tippee theory(Dirks v. SEC),要求 tipper 有 personal benefit,我國不要求(更嚴)

VIVID 視覺定錨

場景:你走進 5 樓 C 區的「內部人點名室」。

房間裡有四扇門,每扇門上方亮著不同顏色的燈。

你推開第一扇門——「董監門」。門後站著一排穿西裝的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他們額頭上已經蓋好了紅色的「內部人」印章,一臉理所當然:「我天天看機密文件,我當然是內部人。」但重點是:他們離職後額頭上的印章也不會消失——保密義務跟著你走。(視覺:紅色印章在額頭上發光)

第二扇門——「大股東門」。門後站著一個胖子,手裡抱著一大疊股票,疊起來比他還高。股票上印著「10%」的巨大數字。「我雖然不是公司的人,但我持股夠多,公司的事我都知道!」他的影響力就是他的原罪——持股越多,知道得越多,責任越大。(觸覺:那疊股票的厚重感壓在手上)

第三扇門——「職業門」。門後是律師、會計師、銀行員,每個人耳朵上夾著一份機密文件。他們因為工作需要看到了不該看的東西。「我只是來查帳的啊!」但額頭照樣被蓋章——你的專業讓你有機會接觸秘密,這個機會本身就是規範的理由。(聽覺:橡皮印章「啪!」蓋下去的聲音)

第四扇門——「傳話門」——最恐怖的一扇。你推開門,裡面是一條無限延伸的走廊,走廊兩邊站滿了人,一個接一個耳語傳話。第一個人對第二個人說,第二個對第三個說,第三個對第四個說……每個人聽到後額頭就自動冒出紅色印章!連在餐廳偶然聽到隔壁桌講電話的那個人,額頭都亮了。 你站在走廊盡頭,發現連最後一個人的額頭都有印章——因為資訊一旦洩漏,傳播是無限的,法律的手也要伸得一樣遠。(聽覺:此起彼落的耳語聲。觸覺:額頭被蓋章時那一下熱辣辣的刺痛感)

口訣四扇門點名——董監門、大股東門、職業門、傳話門,推開就蓋章,傳話傳到底都算


互動教具

「這個人是內部人嗎?」快速判斷流程

某人在重大消息公開前買賣股票 → 他是誰?

Step 1:他是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嗎?
├── 是 → 第一類(含離職後)→ ★ 內部人確認
│
└── 否 → Step 2:他持股≥10%嗎?
    ├── 是 → 第二類 → ★ 內部人確認
    │
    └── 否 → Step 3:他因職業關係知悉嗎?
        │          (律師/會計師/銀行/顧問/關係企業)
        ├── 是 → 第三類 → ★ 內部人確認
        │
        └── 否 → Step 4:他從以上三類人處聽到消息嗎?
            │          (含二手/三手/偶然聽到)
            ├── 是 → 第四類(消息受領人) → ★ 內部人確認
            │
            └── 否 → 不屬於內線交易主體
                     (但可能構成操縱市場等其他違規)

四類主體 vs §157 歸入權主體比較

比較項目§157-1 內線交易§157 短線交易歸入權
第一類董監經理人 ✅董監經理人 ✅
第二類10%大股東 ✅10%大股東 ✅
第三類職業知悉人 ✅不含
第四類消息受領人 ✅不含
認定標準實質知悉形式身分
主觀要件知悉消息即可不論是否知悉
法律效果刑事3-10年+民事賠償歸入利益(民事)

一句話區分:歸入權看「你是誰」(形式),內線交易看「你知不知道」(實質)——歸入權管不到的人,內線交易管得到。


按-惟-故模板

【按】大前提

按證交法§157-1 規定,內線交易主體包括四類:公司內部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持股10%以上大股東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知悉之人、及消息受領人(從前三類人處獲悉消息者)。消息受領人不以一手為限,二手、三手均屬之。認定上採實質知悉標準,不拘泥於形式身分。

【惟】小前提

查 A 上市公司董事甲(第一類:公司內部人 ✅)於飯局中將百億訂單消息告知友人乙(第四類:一手消息受領人 ✅)。乙轉告其妻丙(第四類:二手消息受領人 ✅)。丙告知同事丁(第四類:三手消息受領人 ✅)。丁於消息公開前大量買進 A 公司股票,其交易時間與消息傳遞時間高度吻合,交易金額異常(實際知悉 ✅)。

【故】結論

丁雖為三手消息受領人,仍屬§157-1 之內線交易主體。消息受領人不限轉手次數,只要實際知悉重大消息內容即足。丁於消息公開前買進股票,符合內線交易構成要件,應負§171 刑事責任(3-10年)及§157-1 III 民事連帶賠償責任。


口訣速記

項目內容
VIVID 觸發器四扇門點名——董監門、大股東門、職業門、傳話門,推開就蓋章
四類主體①董監經理人 ②10%大股東 ③職業知悉人 ④消息受領人
最關鍵第四類:二手三手都算,不限轉手
認定標準實質知悉,不拘形式
離職後仍有保密義務,仍屬內部人
記憶宮殿5F → C區 → 內部人點名室

零秒思考訓練

變化題 1:偶然聽到

A 上市公司董事甲在餐廳大聲講電話,談及 A 公司即將被併購。鄰桌的乙聽到後買進 A 公司股票。

問:乙是否為內線交易主體?

解析:乙非公司內部人,但從內部人甲處(雖非故意告知)獲悉重大消息→屬消息受領人 ✅。通說認為偶然聽到也算,不以甲主動告知為必要。乙實際知悉消息後買進→四要件齊備→構成內線交易。

變化題 2:離職後交易

A 上市公司前任經理人甲於離職後一週,利用在任時得知的重大消息買進股票獲利。

問:甲是否仍為內線交易主體?

解析:§157-1 規範之公司內部人,於離職後仍負保密義務。甲在任時已知悉重大消息,離職不能消除資訊優勢。甲仍屬第一類「公司內部人」→主體要件成立 ✅。利用在任期間知悉之消息交易→構成內線交易。

變化題 3:主體範圍比較(歸入權 vs 內線交易)

A 上市公司會計師乙因查帳知悉重大消息,於消息公開前買進股票,六個月內賣出獲利。

問:乙是否同時適用§157短線交易歸入權與§157-1內線交易?

解析:內線交易(§157-1)主體=四類人→乙為第三類「職業知悉人」→適用 ✅。短線交易歸入權(§157)主體=董監經理人+10%大股東→不含職業知悉人和消息受領人→乙不適用歸入權 ✗。兩制度主體範圍不同:歸入權較窄(形式判斷),內線交易較廣(實質判斷)。


相關模塊

💡 你已經知道「誰」是內部人了——但光有主體還不夠。消息要「重大」到什麼程度才算?如果併購消息還在談判中、還沒確定,算不算「重大消息」? → 讀 重大消息判斷,這是內線交易的第二個戰場。

訂閱電子報,每週收到 3 個新模塊

延伸閱讀

知道內幕就不能買:內線交易四道密碼鎖

什麼是內線交易? 知道公司未公開的重大消息,在消息公開前買賣股票。§157-1 禁止內線交易,違反者刑事 3-10 年(§171),犯罪所得超過 1 億加重到 7-15 年。同時對善意投資人負民事連帶賠償。

公開收購的強制規範:草原上的獵食者與平等待遇原則

什麼是公開收購? 向不特定多數股東公開提出要約,以一定價格收購某公司的股票。跟在市場上零散買進不同,公開收購是「大規模、有組織、向所有股東」的收購行為。目的通常是取得經營權。

公開說明書寫錯了誰賠?§31/32 的六層連帶責任金字塔

什麼是公開說明書? 公司要公開發行或募集有價證券時,必須編製的文件。裡面要揭露公司的財務狀況、營業計畫、風險因素等重要資訊,讓投資人在充分資訊下做出投資決定。是「資訊揭露」制度的核心文件。

委託書徵求:股東會的搶票大戰

什麼是委託書? 股東不能親自出席股東會時,可以委託別人代理出席和投票。那張授權文件就是「委託書」。上市公司股東很多,大部分不會親自出席,所以誰蒐集到越多委託書,誰就能控制股東會的投票結果。

投資人保護:投保中心的三把武器

小股東被坑了,一個人打得過公司嗎? 通常打不過。個人訴訟成本高、資訊不對稱、專業不足。所以有「投保中心」(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可以代替投資人打團體訴訟。一個案件就能幫幾萬個受害投資人求償。

做假的交易騙真的投資人:操縱市場七種行為態樣

什麼是操縱市場? 用不正當手段影響股票價格,讓股價偏離正常供需。§155 列舉了七種操縱行為態樣,全部都有 §171 的刑事責任。簡單說就是「做假的交易,騙真的投資人」。

獨立董事與審計委員會:公司治理的外部照妖鏡

為什麼上市公司要設獨立董事? 因為公司的董事可能跟大股東是同一批人,沒人真正從外部客觀監督。獨立董事就是外部人,不拿公司薪水(除了獨董報酬)、不是公司員工、不是大股東的人,進來董事會獨立監督。證交法§14-2 強制上市公司設獨立董事。

董事買賣自家股票賺太快:§157 短線交易歸入權

什麼是短線交易歸入權? 公司的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股10%以上大股東,如果在六個月內「反向交易」——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同一公司的股票並獲利,公司可以要求把利益「歸入」公司。目的是防止內部人利用資訊優勢短線套利。

讀完這篇,但考場上怎麼用?

選一個 AI,3 分鐘拆解考點、爭點與答題策略

已有 85 位讀者用 AI 延伸這篇文章

點擊後提示詞自動複製到剪貼簿

新頁面輸入框按 ⌘V MacCtrl+V Win 即可貼入

提示詞已複製 ·

在新頁面輸入框按 ⌘V MacCtrl+V Win 即可貼入

📊 本考點歷年出題

共 4 次出題,點擊前往考古題頁面

113 一試商法 不動產執行、不當得利、交付、人壽保險、代理、保險代位、假扣押、偽造文書、債務人異議之訴、內部人、共有、分配、加工、動產執行、匯票、受益人、合併、執行名義、委任、少數股東、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忠實義務、意思表示、扣押、承攬、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獨立董事、瑕疵擔保、監察人、短線交易、給付不能、縱火、繼承、股份轉讓、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送達、違約金、遺囑、關係企業 108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理、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內線交易、內部人、公司設立、公開收購、公開說明書、再審、分配、匯票、占有、受益人、合併、和解、執行名義、委託書、強制執行、所有物返還、扣押、抵押權、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無效、犯意聯絡、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租賃、竊盜、第三人異議之訴、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行為分擔、行為能力、訴願、買賣、送達、過失 105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位權、代理、侵占、侵權行為、保險利益、假扣押、債務人異議之訴、內部人、公開說明書、共有、再審、分配、利益衝突、匯票、占有、危險增加、受益人、合併、和解、執行名義、委託書、庫藏股、強制執行、得撤銷、扣押、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法人、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私募、竊盜、結婚、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背信、背書、與有過失、著手、董事、董事長、行為能力、詐欺、買賣、送達、過失、離婚 104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理、代表權、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內線交易、內部人、公司設立、公開說明書、分配、匯票、占有、受益人、合併、執行名義、委託書、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忠實義務、扣押、承攬、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法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獨立董事、異議股東、監察人、短線交易、私募、第三人異議之訴、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背書、著手、董事、董事長、行政處分、買賣、送達、過失
💼 商法 / 證券交易法
中頻

誰是內部人?內線交易主體的四類人

口訣: 四扇門點名——董監門、大股東門、職業門、傳話門,推開就被蓋章

lawlawman.com

截圖此卡片分享到社群

「內線交易的恐怖在於:你甚至不需要有人主動告訴你——在餐廳偶然聽到一句話,你就變成了第四類人。」

—— 誰是內部人?內線交易主體的四類人|莊東碩 Dean

想從頭系統化掌握商法?

從公司治理到票據海商,用交易本質貫穿商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