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假的交易騙真的投資人:操縱市場七種行為態樣
常見問題
什麼是操縱市場?
想像你去菜市場買菜。正常情況下,菜價由供需決定——很多人想買就漲,沒人要就跌。但如果有人雇了 50 個臨演假裝搶購,把白菜價格炒到一斤 500 元,真正的買菜人就被坑了。§155 列舉了七種「在股市雇臨演」的操縱手法,全部都有 §171 的刑事責任——3 到 10 年有期徒刑,撈超過 1 億的加重到 7-15 年。
操縱市場跟內線交易有什麼不同?
內線交易是偷看底牌——你知道公司要公布重大利多,先偷偷買進。操縱市場是做假的牌局——你主動製造假的供需,讓股價往你想要的方向走。一個是利用真實的資訊優勢,一個是偽造現實。但兩者的共通點是:都讓散戶在不公平的遊戲中被收割,所以 §171 給了完全相同的刑度。
七種態樣要全背嗎?
要。七款對應七種操縱模式,考試會指定情境要你判斷是哪一款。好消息是:七款可以分三組記——「假交易組」(第一至三款)、「假資訊組」(第四至五款)、「工具組」(第六至七款),邏輯清晰就不需要硬背。
體系定位
5F 商法樓 → C區(證交法)
證券市場犯罪體系:
├── 內線交易(§157-1)── 利用資訊優勢
├── ★ 操縱市場(§155)★ ← 你在這裡
│ ├── 假交易組
│ │ ├── 第一款:相對成交(對敲)
│ │ ├── 第二款:連續買賣(炒作)★最常考
│ │ └── 第三款:沖洗買賣(自買自賣)
│ ├── 假資訊組
│ │ ├── 第四款: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
│ │ └── 第五款:其他操縱行為(概括)
│ └── 工具組
│ ├── 第六款:約定交易
│ └── 第七款:利用他人帳戶
├── 財報不實(§20/20-1)── 假帳
└── 證券詐欺罪(§171)── 刑事彙整
記憶宮殿位置:法律大廈 5 樓(商法樓)→ C 區(證交法)→ 操盤室。推開門,裡面是一張巨大的賭桌——但這不是普通賭場,莊家同時控制骰子和賠率。七種操縱態樣,就是莊家的七種出千手法。
考古題實戰
108 年司法官二試商法(改編)
甲透過 30 個人頭帳戶,對 A 上市公司股票連續 20 個交易日大量買進(占每日成交量 40%),同時以部分帳戶賣出製造成交量,將股價從 50 元炒至 120 元。期間甲另在投資論壇散布 A 公司將獲重大訂單之不實消息,引誘散戶跟進。甲於高點出脫持股獲利二億元。
問:(1) 甲構成§155 哪些款次?(2) 刑度為何?(3) 與內線交易有何區別?
先想 30 秒。你可能會想:「甲就是炒股,第二款連續買賣就結了吧?」但仔細看——甲用了四種操縱手法。如果你只寫出一款,這題就丟了一半以上的分數。操縱市場的考試核心,就是從同一個事實中辨識出多款態樣的競合。
核心知識
§155 七種操縱態樣
證交法 §155 第 1 項列舉七款操縱市場行為。考試的關鍵不是「背出七款」,而是在複雜事實中精準辨別哪些款次該用。
第一款:相對成交(對敲)
兩人以上通謀,約定價格和數量,互相委託買賣。本質是「左手打右手的雙人版」——股票在自己人之間流轉,但在市場上看起來像「交易活絡」。要件:① 兩人以上通謀 ② 約定價格或數量 ③ 相互為買賣之委託 ④ 製造交易活絡假象。
第二款:連續買賣(炒作)——考試最常見
意圖抬高或壓低股價,以連續買進或賣出方式操控。這是實務上最常見也最常考的態樣。要件:① 有抬高或壓低之意圖 ② 交易具有連續性 ③ 股價因此異常波動。不需要與他人通謀,一個人就可以構成。實務判斷因素:交易量佔市場比例、價格偏離程度、交易時間集中度、有無合理投資理由(最高法院 97 年度台上字第 4703 號)。
第三款:沖洗買賣(自買自賣)
同一人以自己名義或他人名義,對同一有價證券同時為買進和賣出之委託。和第一款的差別:第一款是兩人串通,第三款是一人操作。目的相同——製造虛偽成交量。
第四款: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
意圖影響股價而散布不實資料。要件:① 影響股價之意圖 ② 內容不實 ③ 有散布行為。不以實際造成股價波動為必要——散布了就構成,股價沒動只影響犯罪所得計算。
第五款:其他操縱行為(概括條款)
補充前四款未涵蓋的操縱行為,如尾盤作價、鎖定浮額,需個案認定。立法者預留的「安全網」——不讓操縱者靠創新手法鑽漏洞。
第六款:約定交易
與他人約定於一定期間以一定價格買入或賣出。場外約定、場內執行。
第七款:利用他人帳戶或資金
利用人頭帳戶、家人帳戶或境外帳戶從事前述操縱行為。這款的功能是加重查緝困難度的獨立態樣——用人頭帳戶本身就構成第七款,不論是否同時構成其他款(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 1560 號)。
刑事責任(§171)
| 類型 | 刑度 | 罰金 |
|---|---|---|
| 基本 | 3-10 年 | 1,000 萬-2 億 |
| 加重(所得 ≥ 1 億) | 7-15 年 | 2,500 萬-5 億 |
操縱市場與內線交易適用完全相同的刑度——立法者的訊號很清楚:在他眼中,偷看底牌和做假牌局一樣嚴重。
底層邏輯:立法者為什麼這樣設計?
立法者的設計思考
股票市場最核心的功能不是讓人賺錢——是價格發現。當千萬人同時交易,股價會反映市場對公司價值的集體判斷。這個機制的前提是:每一筆交易都是真實的供需表達。
操縱市場破壞的,就是這個前提。當有人用假交易灌水成交量、用連續買進人工拉抬股價、用假消息引誘散戶跟進——股價就不再反映真實供需。它變成了操縱者的劇本。散戶看著「漂亮的線圖」進場,不知道自己正在一張被做手腳的賭桌上下注。
§155 的設計終局不是懲罰個別壞人,而是保衛市場的信任基礎設施。如果投資人不相信股價是真的,沒有人敢進場,資本市場就死了。
利益衡量:I / We / They
| 利益主體 | 要什麼 | 得到什麼 | 犧牲什麼 |
|---|---|---|---|
| I(投資人) | 在公平市場中交易 | 股價反映真實供需的保障 | 無(純受益方) |
| We(市場) | 價格發現功能正常運作 | 七款態樣全面封堵操縱手法 | 部分交易自由(如大量買進可能被質疑) |
| They(國家) | 資本市場健全發展 | 3-10 年重刑威嚇 | 執法成本(操縱行為舉證困難) |
立法者的妥協:§155 用「列舉+概括」雙保險結構——前六款列舉已知手法,第五款概括條款堵漏洞。但這也帶來問題:列舉越細,操縱者越知道「什麼不能做」,反而可能發明新手法繞過。概括條款的存在,就是立法者承認自己無法預見所有操縱方式的誠實妥協。
體系因果
- 上游:§155 的上游是整個證券市場的「資訊公平原則」——如果市場資訊不對稱(→ 內線交易 §157-1)或市場交易不真實(→ 操縱市場 §155),價格發現機制就失靈。兩者是保衛同一個目標的「雙衛兵」。
- 下游:操縱市場一旦成立,觸發 §171 刑事責任 + §155 第 3 項民事賠償責任。散戶可依 §155 III 向操縱者請求損害賠償,但實務上因果關係舉證極為困難——「你的虧損是操縱造成的,還是市場本身波動?」這是操縱市場民事救濟的最大痛點。
- 如果拿掉 §155:操縱者用假交易炒高股價→散戶跟進→操縱者出貨→散戶套牢。沒有 §155,散戶只能依民法 §184 主張侵權,但「操縱行為」與「散戶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幾乎無法證明。整個市場會變成叢林法則——大戶吃散戶,散戶棄場,市場崩潰。
五維串聯
| 維度 | 內容 |
|---|---|
| 條文 | §155 I 七款 + §171 刑事 + §155 III 民事賠償 |
| 立法理由 | 「維護有價證券市場交易秩序,保障投資人權益」——核心是市場秩序而非個人財產 |
| 判決實務 | 最高法院 97 台上 4703 號(連續買賣意圖判斷)、103 台上 1560 號(人頭帳戶獨立構成第七款) |
| 學者見解 | 賴英照:操縱市場本質是「市場詐欺」——操縱者對市場整體施詐,非對特定人;劉連煜:第五款概括條款應嚴格解釋以符合罪刑法定 |
| 制度比較 | 美國 SEC Rule 10b-5 用「反詐欺概括條款」處理所有市場操縱,不像我國逐款列舉。美國模式更有彈性但也更依賴 SEC 執法裁量;我國模式更明確但可能掛一漏萬 |
Quotable Unit
內線交易是偷看底牌,操縱市場是做假的牌局——前者偷資訊,後者偽造現實。但對散戶來說,結果一樣:你以為的公平市場,從來不是公平的。
VIVID 認知定錨
場景:你走進一間燈光昏暗的賭場。
賭桌上坐著十幾個「賭客」(散戶),正盯著輪盤轉動。但你注意到不對勁——莊家的手伸到桌子底下,偷偷控制輪盤的轉速。
更誇張的是,莊家還安排了五個「托」坐在賭桌旁,不斷大喊:「這桌手氣超旺!我剛贏了十萬!」(第四款散布假消息)。托之間還互相假裝下注——左手放籌碼、右手收籌碼(第一款對敲+第三款沖洗)。有個托連續 20 把都押大,每押一次牌桌上的賠率就跳一格(第二款連續買賣)。他們全部戴著面具,因為底下其實是同一張臉——莊家自己(第七款人頭帳戶)。
這就是操縱市場的本質:散戶以為自己在一個公平的市場下注,實際上坐在一張從頭到尾被做手腳的賭桌上。 立法者設計 §155,就是要掀翻這張假賭桌——不管你用哪種出千手法,通通 3-10 年。撈超過 1 億?升級成 7-15 年。
這個場景傳遞的底層洞察:操縱市場保護的不是「那個被騙的散戶」——是所有人對市場的信任。一旦賭客發現賭場作弊,不只被騙的人離開,所有人都不敢再來。沒有信任,就沒有市場。
口訣:「假賭桌」——股市操縱者就是開假賭場的莊家,§155 是掀桌的警察,§171 是關門的刑度
按-惟-故模板
【按】大前提
按證券交易法 §155 第 1 項規定,禁止以相對成交(第一款)、連續買賣(第二款)、沖洗買賣(第三款)、散布不實資料(第四款)、其他操縱行為(第五款)、約定交易(第六款)及利用他人帳戶(第七款)等方式操縱有價證券市場。違反者依 §171 第 1 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所得達 1 億元以上者依同條第 2 項加重為 7 年以上 1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惟】小前提
查甲透過 30 個人頭帳戶(第七款利用他人帳戶 ✅),對 A 公司股票連續 20 個交易日大量買進,占每日成交量 40%,將股價從 50 元炒至 120 元,具有抬高意圖且交易具連續性(第二款連續買賣 ✅,參酌最高法院 97 台上 4703 號判斷標準:交易量占比異常、價格偏離顯著、無合理投資理由)。同時以部分帳戶賣出製造成交量(第三款沖洗買賣 ✅,同一人以不同帳戶同時買賣同一股票)。另在投資論壇散布不實重大訂單消息引誘散戶(第四款散布不實資料 ✅,具影響股價意圖且內容不實)。犯罪所得二億元。
【故】結論
甲同時構成 §155 第 1 項第二、三、四、七款之操縱市場行為。依 §171 第 1 項應處 3-10 年有期徒刑。因犯罪所得達二億元(超過 1 億),依 §171 第 2 項加重為 7-15 年有期徒刑。與內線交易之區別:內線交易(§157-1)係「利用資訊優勢」被動獲利,操縱市場(§155)係「主動製造假象干預市場機制」。兩者本質不同,但刑度相同(§171),體現立法者對兩種市場犯罪的等同評價。
零秒思考訓練
變化題 1:連續買賣的認定——「正常交易」vs「操縱」的分界線
甲為 A 上市公司大股東,連續 10 個交易日賣出持股,每日賣出量占市場成交量之 35%,導致股價從 80 元跌至 45 元。甲主張僅為正常減持。
問:甲是否構成§155 第二款之連續買賣?
解析:這題的核心是意圖的認定。第二款三要件:① 連續性交易(連續 10 日 ✅)、② 抬高或壓低意圖(爭點)、③ 股價異常波動(跌 44% ✅)。判斷因素(97 台上 4703 號):甲每日占成交量 35% → 交易比例異常高。甲主張正常減持 → 須證明有合理投資理由(如資金需求、資產配置、到期交割)。如甲能提出合理理由且交易方式未刻意壓低(如未在尾盤集中拋售)→ 可能不構成。如無法說明合理理由 → 推定有壓低意圖 → 構成第二款。頓悟點:大量交易本身不違法,「意圖」才是分水嶺——立法者保護的是市場真實性,不是禁止大額交易。
變化題 2:相對成交 vs 沖洗買賣——一人還是兩人?
甲與乙事先約定,由甲以每股 50 元買進 A 公司股票 10 萬股,乙同時以 50 元賣出 10 萬股,製造成交量後吸引散戶。
問:甲乙構成第一款或第三款?
解析:關鍵區分在於行為人數。甲乙為二人串通 → 符合第一款相對成交(通謀 + 約定價格 + 相互交易 ✅)。第三款沖洗買賣要求同一人左手買右手賣。本案是兩個不同的人 → 第一款,非第三款。記住:一人操作 = 第三款;兩人串通 = 第一款。如果甲用自己的 A 帳戶買、B 帳戶賣 → 才是第三款沖洗買賣。
變化題 3:散布流言但股價未動——結果犯還是行為犯?
甲在投資社群散布「B 公司即將獲得政府百億標案」之不實消息。但散布後 B 公司股價並未明顯變動。
問:甲是否構成§155 第四款?
解析:這題製造的認知衝突是——「股價沒動,操縱失敗了,還算犯罪嗎?」答案:算。第四款不以實際造成股價波動為必要(行為犯,非結果犯)。要件:① 影響股價之意圖 ✅ ② 內容不實 ✅ ③ 有散布行為 ✅。三要件齊備 → 構成第四款。股價沒動只影響犯罪所得計算(可能為零),不影響構成要件該當。底層邏輯:立法者禁止的是「對市場施放假訊息」的行為本身——因為每一條假消息都在侵蝕市場信任,不管它有沒有成功騙到人。
互動教具
教具 1:操縱市場七款態樣速查決策樹
事實中有操縱市場嫌疑
├── 有假交易嗎?
│ ├── 兩人以上串通? → 第一款(相對成交)
│ ├── 一人左手買右手賣? → 第三款(沖洗買賣)
│ └── 連續大量買/賣造成異常? → 第二款(連續買賣)★最常考
├── 有假資訊嗎?
│ ├── 散布不實消息? → 第四款(散布流言)
│ └── 其他操縱手法? → 第五款(概括條款)
├── 有工具性行為嗎?
│ ├── 場外約定場內執行? → 第六款(約定交易)
│ └── 用人頭帳戶? → 第七款(利用他人帳戶)
└── 刑度:§171 基本3-10年 / 超1億加重7-15年
教具 2:操縱市場 vs 內線交易——兩大市場犯罪對照表
| 比較面向 | 操縱市場(§155) | 內線交易(§157-1) |
|---|---|---|
| 本質 | 偽造現實(做假牌局) | 利用資訊優勢(偷看底牌) |
| 行為模式 | 主動干預市場機制 | 被動利用內幕消息 |
| 破壞的信任 | 交易真實性 | 資訊公平性 |
| 態樣 | 七款列舉+概括 | 四要件 |
| 主觀 | 需操縱意圖 | 需「知悉」重大消息 |
| 被害人 | 全體市場參與者 | 善意交易對方 |
| 刑度 | §171:3-10 年 / 超 1 億 7-15 年 | 完全相同 |
| 立法者的訊號 | 兩者同等嚴重——因為都摧毀市場信任基礎設施 |
教具 3:第二款連續買賣「四因素檢查表」
- [ ] 交易量占比:占每日成交量比例是否異常?(>20% 需警覺)
- [ ] 價格偏離度:期間內股價波動是否顯著偏離大盤或同業?
- [ ] 時間集中度:交易是否集中在特定時段(如尾盤)?
- [ ] 合理投資理由:行為人能否提出資金需求、資產配置等正當理由?
四項中三項以上異常 + 無合理理由 → 高度認定操縱意圖
相關模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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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線交易四要件——證券市場的另一把「雙衛兵」,理解兩者的區別是考試固定考點
- 證券詐欺罪——§171 刑事責任彙整,操縱市場的刑度在這裡完整展開
- 商法完全指南
下一步你該知道的:操縱市場的民事賠償(§155 III)在實務上因果關係舉證極為困難——散戶的虧損到底是操縱造成的,還是市場本身波動?這個問題連結到財報不實民事責任中相同的「因果關係困境」。當你讀完那篇,會發現證券市場的民事救濟有一個共通的結構性難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