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 二試命題核心

獨立董事與審計委員會:公司治理的外部照妖鏡

莊東碩 Dean · 閱讀時間約 12 分鐘 AI 深挖

常見問題

一家上市公司的董事長同時是大股東,董事會裡坐的全是他的人——誰來監督他?

這就是為什麼需要獨立董事。傳統的監察人制度有個致命缺陷:監察人往往跟大股東是一票人,監督形同虛設。獨立董事是外部人——不拿公司薪水、不是員工、不是大股東的親戚,用「什麼關係都沒有」的身份坐在董事會裡盯著每一筆交易。證交法§14-2 強制上市公司至少設 2 個。

審計委員會和監察人有什麼差別?為什麼要換?

監察人是「一個人」用「一隻眼睛」監督——他想看什麼就看什麼,不想看的永遠看不到。審計委員會(§14-4)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用「合議制」決策——三面鏡子一起照,死角更少。上市公司設了審計委員會就不用再設監察人,等於用集體智慧取代個人直覺。


體系定位

5F 商法樓 → C區(證交法)

上市公司治理架構:
├── 董事會
│   ├── 一般董事(內部人/大股東)
│   └── ★ 獨立董事 ★ ← 你在這裡
│       ├── §14-2:≧2人且≧1/5
│       ├── 嚴格獨立性資格
│       └── 候選人提名制
├── 審計委員會(§14-4)── 取代監察人
│   ├── 全體獨立董事組成
│   ├── 不同意→2/3全體董事通過
│   └── 合議制(三面鏡子)
├── 薪酬委員會(§14-6)── 防止自肥
└── 經營團隊 ── 業務執行

記憶宮殿位置:法律大廈 5 樓(商法樓)→ C 區(證交法)→ 照妖鏡廳。一間鋪滿鏡子的大廳,獨立董事手持照妖鏡,所有董事在鏡中照出原形。


考古題實戰

113 年司法官二試商法(改編)

A 上市公司設有五席董事(含獨立董事二人),設有審計委員會。A 公司擬以市價八折與關係人 B 公司進行重大交易。審計委員會審查後表示不同意。董事會以 4 票對 1 票通過。

問:(1) 獨立董事人數是否合法?(2) 董事會得否強行通過?(3) 門檻為何?

106 年司法官二試商法(改編)

A 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甲,於任期中被發現其配偶為 A 公司之重要供應商負責人,每年交易金額逾千萬元。

問:(1) 甲是否仍符合獨立董事資格?(2) 甲參與之審計委員會決議效力如何?(3) A 公司應如何處理?


核心知識

§14-2/14-4/14-6 獨董+審計+薪酬

獨立董事制度:

★ 一、獨立董事資格(§14-2):
├── 消極資格(不得有):
│   ├── ① 公司/關係企業受僱人
│   ├── ② 公司/關係企業董監(獨董除外)
│   ├── ③ 持股1%以上或前十大股東
│   ├── ④ 上述之配偶、二親等內
│   ├── ⑤ 持股5%以上法人之董監/受僱人
│   └── ⑥ 與公司有財務業務往來之人
├── 人數:≧2人且≧董事席次1/5
├── 選任:候選人提名制+股東會
└── 核心:獨立性=照妖鏡的純淨度

★ 二、審計委員會(§14-4):
├── 組成:全體獨立董事,至少三人
├── 功能(取代監察人):
│   ├── ① 財報審查
│   ├── ② 內控監督
│   ├── ③ 關係人交易審查
│   ├── ④ 重大資產交易
│   ├── ⑤ 重大借貸/背書保證
│   ├── ⑥ 會計師選任/解任
│   └── ⑦ 其他法定職權
├── 決議:過半獨董出席、出席過半同意
├── ★ 覆議門檻(最常考!):
│   ├── 審計委員會不同意
│   ├── → 需2/3以上全體董事同意
│   ├── → 並於決議中載明不同意意旨
│   └── 本題:5席董事×2/3=需4票→4票通過 ✅
└── 效果:設審計委員會→不設監察人

三、薪酬委員會(§14-6):
├── 組成:≧3人、獨董至少1人
├── 職責:訂薪酬政策+評估績效+建議薪酬
├── 性質:建議性質→送董事會決定
└── 目的:防止董事自肥

★ 監察人→審計委員會比較:
┌──────────────┬──────────────┐
│ 監察人(舊制) │ 審計委員會    │
├──────────────┼──────────────┤
│ 個人行使職權 │ 合議制        │
│ 獨立性不足   │ 全由獨董組成  │
│ 功能薄弱     │ 專業性強      │
│ 一人監督     │ 三面鏡子照    │
│ 公司法       │ 證交法獨有    │
└──────────────┴──────────────┘

底層邏輯

立法者在想什麼?

獨立董事制度要回答一個根本問題:當公司的管理者和擁有者是同一批人時,誰來防止他們自己監督自己?

台灣上市公司有個結構性問題:大股東往往兼任董事長,董事會成員多是他的人馬,監察人也是他提名的。這種「球員兼裁判」的結構,讓內部監督形同虛設。獨立董事的設計邏輯是:引入一個跟公司「毫無瓜葛」的外人,讓他坐在權力核心裡面監督

I/We/They 利益衡量

利益方立場法律回應
I(大股東/經營階層)不想被外人干預經營決策,覺得獨董礙手礙腳§14-2 強制設置+消極資格嚴格篩選:你可以不喜歡,但必須接受外部監督。同時留覆議機制(2/3門檻)保留經營彈性
We(中小股東/投資人)資訊不對稱,無法知道公司內部在搞什麼,需要有人替他們看著獨董=投資人的「眼線」;審計委員會審查財報/關係人交易=最容易被動手腳的地方
They(資本市場秩序)上市公司的治理品質直接影響市場信心和資金配置效率制度性強制(非自願)+公開揭露=透過透明度降低整體市場風險

核心張力:經營效率 vs 監督成本。獨董制度增加了決策的摩擦力——每筆關係人交易都要審查,不同意還要 2/3 覆議。這個成本值得嗎?立法者認為值得,因為一次大型弊案對市場的傷害,遠超過日常監督的成本。安隆(Enron)事件之後,全世界都得出了同樣的結論。

體系因果:為什麼是 2/3?

覆議門檻設在 2/3,不是隨便選的。如果設 1/2,審計委員會的否決太容易被推翻,形同虛設。如果設全體一致同意,又會讓審計委員會變成「否決機器」,任何一位獨董都能癱瘓公司決策。2/3 是一個精心計算的平衡點——讓反對的聲音被聽見,但不讓它變成絕對否決權

五維串聯
條文:§14-2(獨董)→ §14-4(審計委員會)→ §14-5(覆議)→ §14-6(薪酬委員會)
立法理由:2006 年增訂,師法美國 SOX 法案(沙賓法案),回應安隆、世界通訊等弊案
實務:金管會持續強化獨董職能,2020 年後要求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至少一位具會計或財務專長
比較法:美國 NYSE 上市規則要求董事會過半數為獨董;台灣僅要求 2 人+1/5,仍較寬鬆
制度演進:監察人(獨任制、形式化)→ 審計委員會(合議制、專業化)=公司治理的典範轉移

「獨立董事的價值不在於他懂多少公司業務,而在於他跟公司之間「什麼關係都沒有」——獨立性本身就是最強的武器。」


VIVID 視覺定錨

場景:你走進 5 樓 C 區的「照妖鏡廳」。

大廳四周掛滿了鏡子。兩位獨立董事站在大廳中央,各手持一面照妖鏡——鏡面閃著銀光。五位董事走進大廳,照妖鏡一照——三位一般董事在鏡中照出各種牛鬼蛇神的樣子:一個長出利爪(利益衝突),一個脖子纏著金鍊(自肥),一個腳底踩著假帳本。但兩位獨董在鏡中依然清清楚楚——因為他們是外部人,跟公司沒有利害關係。

為什麼照妖鏡必須是「外人」拿才有效?因為如果鏡子的主人跟被照的人有利益關係,鏡子就會「自動霧化」——看見利爪也假裝沒看見。§14-2 的六項消極資格,本質上就是在確保這面鏡子永遠不會起霧。(視覺:鏡中牛鬼蛇神的變形畫面)

大廳正中央掛著三面更大的鏡子,排成三角形——這就是「審計委員會」。三面鏡子取代了牆角那個戴著眼罩的獨眼龍(= 舊制監察人,只有一隻眼睛,什麼都看不清)。為什麼三面比一面好?因為一個人有盲點,三個人的盲點不會重疊。三面鏡子合議後做出判斷:「這筆關係人交易——不同意!」(聽覺:三面鏡子同時震動的「嗡嗡」聲)

董事長急了,跑來按牆上的覆議按鈕——按鈕上寫著「需 2/3 全體董事」。為什麼是 2/3 而不是 1/2?因為太容易推翻=鏡子白裝;全體一致=鏡子變獨裁。2/3 是「你可以不同意鏡子,但你得夠多人一起不同意」。五位董事投票——需要至少 4 票。4 票贊成!按鈕亮綠燈。但旁邊自動印出一張收據:「已載明審計委員會不同意之意旨。」照妖鏡發出最後警告:「強行通過可以,但紀錄在案——如果出事,歷史會記住你的選擇。」(觸覺:覆議按鈕按下去的沉重阻力感)

口訣照妖鏡廳——獨董2人占1/5(鏡子不能起霧),三面鏡子取代獨眼龍(合議制勝獨任制),不同意就按覆議鈕(2/3全體董事=不太容易也不太難),強行通過要記載(歷史留底)


互動教具

覆議門檻速算表

董事總席次獨董最低人數2/3 覆議門檻(向上取整)獨董全反對後,需多少一般董事同意?
5 席2 人4 票4 票(獨董反對不影響計票)
7 席2 人5 票5 票
9 席2 人6 票6 票
11 席3 人8 票8 票

注意:獨董「不必回避」董事會投票,但作為審計委員會成員,他們通常會投反對票。

三委員會功能對照

比較項目審計委員會(§14-4)薪酬委員會(§14-6)監察人(舊制)
組成全體獨董(≧3人)≧3人(獨董至少1人)1-3人(股東會選任)
決策方式合議制合議制獨任制
核心職能財報審查+內控+關係人交易訂薪酬政策+評估績效業務監察+會計監察
否決效力強(覆議需2/3)弱(建議性質)中(可阻止違法行為)
獨立性高(消極資格嚴格)低(常與大股東一票)

按-惟-故模板

【按】大前提

按證交法§14-2 規定,上市公司應設置獨立董事,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少於董事席次1/5。依§14-4,設置審計委員會者,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行使監察人職權。審計委員會不同意之事項,需2/3以上全體董事同意始得行之,並應於決議中載明審計委員會不同意之意旨。

【惟】小前提

查 A 上市公司設有五席董事,其中獨立董事二人(≧2 人 ✅,2/5=40% ≧1/5 ✅)。A 公司設有審計委員會,由二位獨立董事組成。A 公司擬與關係人 B 公司以市價八折進行重大交易,審計委員會審查後表示不同意。董事會以 4 票對 1 票通過(4/5=80%,≧2/3 ✅)。

【故】結論

獨立董事人數合法。董事會已達2/3 以上全體董事同意之門檻,決議程序合法。惟應將審計委員會不同意之意旨載明於決議。若該交易損害公司利益,主導之董事應負忠實義務違反之責任。獨立董事已善盡監督職責,得主張免責。


口訣速記

項目內容
VIVID 觸發器照妖鏡廳——獨董照妖鏡,三面鏡子取代獨眼龍
底層邏輯口訣獨立性本身就是武器:什麼關係都沒有=鏡子不會起霧
§14-2獨董≧2人且≧1/5
§14-4審計委員會=全體獨董=取代監察人
覆議不同意→需2/3全體董事+載明意旨
§14-6薪酬委員會≧3人+獨董至少1人
趨勢監察人(獨眼龍)→審計委員會(三面鏡子)
記憶宮殿5F → C區 → 照妖鏡廳

零秒思考訓練

變化題 1:覆議門檻計算

A 上市公司設九席董事(含獨董三人)。審計委員會不同意一項重大投資案。

問:董事會需幾票才能通過?

解析:2/3 全體董事 = 9 × 2/3 = 6 票。董事會需至少 6 票贊成才能覆議通過。同時必須在決議中載明審計委員會不同意之意旨。如果三位獨董全投反對(審計委員會成員不必回避董事會投票),剩下六位一般董事全投贊成→6/9=剛好 2/3→通過 ✅。這個數字設計的巧妙之處在於:獨董人數越多,覆議越難通過——制度內建了「獨董比例越高、監督力越強」的激勵機制。

變化題 2:獨董資格喪失(進階)

A 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甲於任期中受聘為 A 公司法律顧問,每月收取顧問費十萬元。

問:甲是否仍符合獨立董事資格?

解析:§14-2 消極資格→與公司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人不得擔任獨董。甲受聘為法律顧問+收取顧問費→與公司有財務業務往來 ✗→喪失獨立董事資格→應解任。如未解任→後續以甲參與之審計委員會決議可能有瑕疵。→鏡子起霧了——照妖鏡的主人自己變成了利害關係人,鏡子就不能再相信了。這正是消極資格嚴格設定的原因:不是懲罰,是確保工具的有效性。

變化題 3:審計委員會與財報審查(挑戰)

A 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由三位獨立董事組成。公司年度財報送交審計委員會審查。獨董甲認為財報有虛偽之嫌,但獨董乙、丙認為無問題,以 2:1 通過。

問:(1) 審計委員會決議是否有效?(2) 甲應如何自保?(3) 若財報事後證實虛偽,甲是否免責?

解析:(1) 審計委員會過半出席(3人全到 ✅)、出席過半同意(2/3 ✅)→決議程序合法。(2) 甲應在決議中記載其反對意見(§14-4),並可向主管機關報告。(3) 若甲已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並表示異議且有紀錄→得主張免責。反之乙、丙如有疏失→應負財報不實之連帶賠償責任(§20-1)。→即使是照妖鏡廳裡的人,也要保留自己「看見了什麼」的紀錄——異議紀錄是獨董的護身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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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現在知道了獨立董事和審計委員會如何從「外部」監督董事會。但當監督失敗、弊案已經發生時,受害的投資人要怎麼討回公道?一個人告得贏上市公司嗎?投保中心的「三把武器」——團體訴訟、代表訴訟、解任訴訟——就是為這個場景設計的。它們如何運作、門檻有何不同?這就是投資人保護-團體訴訟要解答的核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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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考點歷年出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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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一試商法 不動產執行、交付、人壽保險、代位權、代理、保險代位、保險利益、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公開收購、共有、分配、動產執行、匯票、危險增加、受益人、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執行名義、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扣押、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法人、清算、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租賃、竊盜、第三人異議之訴、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財產保險、買賣、送達、過失、重大消息、離婚 113 商法 第 3 題 共有、獨立董事、董事、董事長、買賣 113 一試商法 不動產執行、不當得利、交付、人壽保險、代理、保險代位、假扣押、偽造文書、債務人異議之訴、內部人、共有、分配、加工、動產執行、匯票、受益人、合併、執行名義、委任、少數股東、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忠實義務、意思表示、扣押、承攬、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獨立董事、瑕疵擔保、監察人、短線交易、給付不能、縱火、繼承、股份轉讓、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送達、違約金、遺囑、關係企業 112 商法 第 3 題 共有、獨立董事、董事 112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位權、代理、侵權行為、保險利益、假扣押、假處分、內線交易、公司設立、公開收購、分配、匯票、受益人、合併、和解、因果關係、執行名義、委任、專利、少數股東、庫藏股、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扶養義務、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最高限額抵押、有限公司、本票、條件、毀損、法人、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票據保證、私募、結婚、縱火、股份轉讓、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調解、財報不實、買賣、贈與、送達、過失 111 商法 第 3 題 債權讓與、合併、損害賠償、有限公司、注意義務、獨立董事、董事、董事長、財報不實 111 一試商法 不動產執行、交付、人壽保險、代理、保險利益、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內線交易、公司設立、公司面紗、公開收購、共有、分別共有、分配、加工、動產執行、匯票、危險增加、受益人、和解、地上權、執行名義、委任、庫藏股、強制執行、扣押、抵押權、揭穿公司面紗、損害賠償、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毀損、法人、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私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複保險、買賣、送達、過失、關係企業 110 一試商法 交付、代位權、代理、侵權行為、保險代位、假扣押、公司設立、公開收購、分配、利益衝突、加工、匯票、占有、危險增加、合併、善意取得、因果關係、執行名義、契約解除、委任、委託書、庫藏股、強制執行、得撤銷、情事變更、扣押、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法人、法人格、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票據保證、私募、租賃、竊盜、第三人異議之訴、羈押、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行為能力、詐欺、買賣、通謀虛偽、過失 109 商法 第 1 題 合併、有限公司、法人、獨立董事、股東會、董事 109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理、假扣押、停止執行、偽造票據、債務人異議之訴、公開收購、公開說明書、共有、分配、匯票、占有、受益人、合併、善意取得、因果關係、執行名義、委任、委託書、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本票、條件、毀損、法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私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行政罰、買賣、贈與、送達、過失 108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理、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內線交易、內部人、公司設立、公開收購、公開說明書、再審、分配、匯票、占有、受益人、合併、和解、執行名義、委託書、強制執行、所有物返還、扣押、抵押權、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無效、犯意聯絡、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租賃、竊盜、第三人異議之訴、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行為分擔、行為能力、訴願、買賣、送達、過失 107 商法 第 2 題 獨立董事、監察人、私募、股東會、董事 107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位權、代理、代表權、侵占、侵權行為、保險代位、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內線交易、公開收購、公開說明書、共有、分配、匯票、占有、受益人、和解、執行名義、委任、委託書、庫藏股、廢止、強制執行、忠實義務、扣押、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本票、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私募、租賃、股份轉讓、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財產保險、買賣、送達、過失、陳述意見、離婚 106 商法 第 1 題 公開收購、收購、有限公司、條件、注意義務、獨立董事、私募、董事、董事長 106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公司設立、分配、匯票、占有、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執行名義、契約解除、委任、強制執行、扣押、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教唆、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法人、法律行為、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私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縱火、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複保險、證交法、買賣、送達、過失 105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位權、代理、侵占、侵權行為、保險利益、假扣押、債務人異議之訴、內部人、公開說明書、共有、再審、分配、利益衝突、匯票、占有、危險增加、受益人、合併、和解、執行名義、委託書、庫藏股、強制執行、得撤銷、扣押、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法人、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私募、竊盜、結婚、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背信、背書、與有過失、著手、董事、董事長、行為能力、詐欺、買賣、送達、過失、離婚 104 商法 第 1 題 合併、委任、有限公司、無效、營業秘密、獨立董事、股東會、董事、董事長 104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理、代表權、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內線交易、內部人、公司設立、公開說明書、分配、匯票、占有、受益人、合併、執行名義、委託書、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忠實義務、扣押、承攬、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法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獨立董事、異議股東、監察人、短線交易、私募、第三人異議之訴、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背書、著手、董事、董事長、行政處分、買賣、送達、過失 103 一試商法 不動產執行、交付、人壽保險、代理、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內線交易、公開收購、公開說明書、共有、再審、分配、加工、動產執行、匯票、危險增加、合併、執行名義、委託書、少數股東、強制執行、扣押、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毀損、法人、法人格、注意義務、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私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財報不實、買賣、送達、過失
💼 商法 / 證券交易法

獨立董事與審計委員會:公司治理的外部照妖鏡

口訣: 照妖鏡廳——獨董拿著照妖鏡照董事會,妖怪(不法行為)無所遁形,審計委員會三面鏡子取代監察人的獨眼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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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董事的價值不在於他懂多少公司業務,而在於他跟公司之間「什麼關係都沒有」——獨立性本身就是最強的武器。」

—— 獨立董事與審計委員會:公司治理的外部照妖鏡|莊東碩 De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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