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離婚民法1052離婚事由與有責配偶請求權:概括條款+憲判字第4號 | 終極筆記術

莊東碩 Dean · 閱讀時間約 14 分鐘 AI 深挖

常見問題

Q1:我不想離,但對方要離,法院會判離婚嗎?

要看「理由」。民法 §1052 第 1 項列了十款法定離婚事由(重婚、虐待、遺棄等),只要符合其中任何一款,法院就必須判離。更重要的是第 2 項的「概括條款」——只要有重大事由,導致婚姻難以維持,法院就可以判離。但誰來請求很重要:如果離婚事由主要是你的錯,原則上只有對方能請求離婚,你自己不行。

Q2:外遇的那個人反而可以請求離婚?這合理嗎?

原則上不行。§1052 II 但書說:「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之。」所以外遇的人(有責配偶)原則上不能請求離婚。但 111 年憲判字第 4 號打開了一扇窗——如果婚姻已經完全形骸化(分居多年、零互動、只剩法律上的空殼),硬不讓有責配偶離婚反而侵害其人格權和婚姻自由,此時例外允許有責配偶請求離婚。


體系定位

民法(3F)
├── A區-總則
├── B區-債編
├── C區-物權
├── D區-身分法
│   ├── 婚姻登記處 [結婚要件.md]
│   ├── 離婚室 ← ★ 你在這裡 ★
│   │   ├── 兩願離婚(§1049)
│   │   ├── 裁判離婚(§1052)     ← 本篇
│   │   │   ├── I:十款法定事由
│   │   │   ├── II:概括條款(重大事由)
│   │   │   └── II 但書:有責配偶限制
│   │   ├── 離婚損害賠償(§1056)
│   │   └── 贍養費(§1057)
│   ├── 夫妻財產室 [夫妻財產制.md]
│   ├── 剩餘財產分配室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md]
│   └── 親子關係室
└── E區-商法

記憶宮殿定位:3F → E 區 → 離婚室。就在「婚姻登記處」隔壁——一邊進、一邊出。推開門,你看到一棟十層樓高的「婚姻大樓」模型矗立在房間正中央,每一層都亮著不同顏色的燈。


考古題實戰

112 年司法官二試民法(一)第 2 題(節錄改編)

甲男與乙女為夫妻。甲 20 年前與丁女發生婚外情後,離開與乙之共同住所與丁同居,與乙分居已 20 年,期間幾無見面。甲主張與乙婚姻有難以維持的重大事由,訴請離婚。乙抗辯:甲為唯一有責配偶,不願離婚。

問:法院應如何判斷甲之離婚請求有無理由?(25 分)

破題關鍵:§1052 II 概括條款+有責配偶但書+憲判字第 4 號合憲性限縮解釋 → 分居 20 年婚姻形骸化 → 有責配偶能否例外請求離婚。


核心知識

一、離婚的兩條路徑

兩願離婚(§1049)裁判離婚(§1052)
性質契約行為(雙方合意)形成判決(法院裁判)
要件書面 + 二人以上證人簽名 + 戶政登記具備法定離婚事由
前提雙方都同意一方不同意也可以
效力登記時生效判決確定時生效

二、§1052 第 1 項:十款法定裁判離婚事由

十款法定事由(任一成立→法院應判離):
① 重婚
②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通姦刪除後用語)
③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④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直系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⑤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⑥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⑦ 有不治之惡疾
⑧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⑨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⑩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三、§1052 第 2 項:概括條款(核心考點)

條文: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之

判斷三步驟(破綻主義):

Step 1:有無「重大事由」?
        → 客觀標準:任何一個理性的人處於同一狀況,都會認為婚姻無法維持
        → 常見:長期分居、長期冷暴力、價值觀根本衝突、互信完全破裂

Step 2:婚姻是否已「難以維持」?
        → 婚姻破裂到無法回復的程度
        → 法院綜合判斷:分居期間、互動頻率、修復可能性

Step 3:有責性判斷(但書)
        → 雙方有責 → 比較有責程度 → 有責較輕之一方得請求
           (最高法院 95 台上 2924)
        → 一方有責 → 僅他方(無責方)得請求
        → 例外:憲判字第 4 號(見下)

四、憲判字第 4 號(111 年):有責配偶的例外

背景:§1052 II 但書「僅他方得請求」是否過度限制有責配偶的婚姻自由?

裁判要旨(合憲性限縮解釋):

  • §1052 II 但書合憲,原則上有責配偶不得請求離婚
  • :如果婚姻已形骸化至只剩法律外殼(長期分居、完全無互動、無回復可能),強制維持婚姻反而侵害有責配偶之人格自主權婚姻自由
  • 例外允許有責配偶請求離婚的判斷標準:
    1. 婚姻是否已經長期形骸化(分居時間、互動程度)
    2. 強制維持婚姻是否對雙方都無實質利益
    3. 他方配偶的利益是否仍受離婚損害賠償(§1056)及贍養費(§1057)之保障
    4. 未成年子女利益是否已妥善安排

五、離婚的附隨效果

效果法條內容
損害賠償§1056 I因判決離婚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財產上損害賠償
慰撫金§1056 II受害者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為限)
贍養費§1057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剩餘財產分配§1030-1法定財產制消滅時,差額平分(離婚為消滅原因之一)

底層邏輯

立法者在想什麼?

裁判離婚制度的核心張力是:婚姻自由 vs 婚姻維持義務——當兩者衝突時,誰贏?

台灣的裁判離婚採破綻主義(而非有責主義)。什麼意思?法院問的不是「誰的錯」,而是「這段婚姻還活著嗎」。這個設計哲學的底層假設是:婚姻是活的關係,不是紙上的契約。當關係死了,硬撐著紙上的婚姻對雙方都是枷鎖。

但立法者在 §1052 II 但書做了一個限制:「有責的那方不能主動離」。為什麼?因為這涉及道德風險——如果外遇的人可以隨時請求離婚,等於法律在說:「你想離就離,反正錯了也沒差。」這會鼓勵不忠。

憲判字第 4 號的頓悟時刻

然後 111 年,憲法法庭做了一件看起來矛盾的事:允許有責配偶在特定情況下離婚

這不是「放過」外遇的人,而是一個更深層的洞察:婚姻自由不只保護你結婚的權利,也保護你離開一段已死亡婚姻的權利——即使你是那個殺死它的人。

當分居 20 年、零互動、婚姻只剩一張結婚證書和灰塵,強迫維持這張紙,傷害的不只是有責方的人格自主,也讓無責方永遠困在一段名存實亡的關係裡——她不能真正 move on,因為法律上她還是「已婚」。

I/We/They 利益衡量

利益方利益訴求制度回應
I(有責配偶)我犯了錯,但婚姻已死 20 年,我想自由原則不准(但書),例外准(憲判字第 4 號形骸化)
We(無責配偶)我沒做錯,憑什麼讓他離開?我的經濟利益呢?§1056 損害賠償+§1057 贍養費+§1030-1 剩餘財產分配
They(社會制度)婚姻穩定 vs 婚姻自由的平衡破綻主義為主+有責限制+憲法法庭微調

五維串聯

  • 條文§1049、§1052 I/II/II但書、§1056、§1057、§1030-1
  • 立法理由:74年修正增列 §1052 II 概括條款,從列舉主義轉向破綻主義
  • 實務:最高法院 95 台上 2924(雙方有責→比較有責程度);憲判字第 4 號(合憲性限縮解釋)
  • 學說:林秀雄教授——破綻主義下有責限制的正當性在於防止道德風險,但形骸化婚姻例外允許
  • 比較法:德國 BGB §1565 分居 1 年推定破裂、3 年不可推翻;日本民法 §770 第 5 款概括條款——均趨向破綻主義

VIVID 視覺定錨

場景:你推開 3F 離婚室的門,看到一棟十層樓高的「婚姻大樓」模型佔據整個房間。

V 具象化:每一層樓都代表一個離婚事由——1 樓「重婚」門口站著兩個新娘在互扯頭紗;3 樓「虐待」傳出碗盤摔碎的巨響;5 樓「遺棄」的門上貼著一張發黃的紙條寫著「我走了,別找我」;9 樓「生死不明」整層被濃霧籠罩,一隻手從霧裡伸出來又縮回去。而頂樓(第 10 層之上)——是一個超大的「萬用箱」,上面用紅色油漆噴著「§1052 II:什麼都裝得下」。

I 強化感官:你走到大樓的電梯前,按下頂樓按鈕。電梯門打開——裡面站著一個穿西裝但滿臉愧疚的男人,他胸前掛著一個紅色名牌寫著「有責配偶」。他伸手按頂樓鍵,但電梯的語音系統突然大吼:「嗶嗶嗶!有責配偶禁止進入頂樓!但書啟動!」電梯門「砰!」一聲鎖死,冷氣停了,密閉空間裡瞬間悶熱到你聞到鐵鏽和汗水的味道。

為什麼電梯鎖死?因為立法者擔心道德風險——如果外遇的人可以自己搭電梯上去按「離婚」按鈕,等於鼓勵他犯錯。所以但書就是這把鎖:你搞砸了婚姻,你就不配用正常管道離開。

V 荒謬化:有責配偶急得滿頭汗,掏出手機打給「憲法法庭客服」。電話那頭傳來一個法官的聲音:「先生,您已經分居 20 年了是嗎?你們的婚姻只剩一張結婚證書和灰塵?好的——我幫您開一扇小窗戶。」語畢,電梯牆壁上忽然裂開一扇巴掌大的窗,窗外就是頂樓的萬用箱。有責配偶一臉不可置信地看著這扇窗——「你要我從這裡爬進去???

I 互動:你在旁邊目瞪口呆地看著他把西裝脫了、領帶解了、身體硬擠進那扇小窗——卡在一半動彈不得。你從後面推了他一把——「噗!」他像軟木塞一樣彈進頂樓,一頭栽進萬用箱裡。萬用箱蓋子啪一聲蓋上,上面亮起綠色大字:「離婚請求——例外成立。

為什麼窗戶這麼小?因為憲判字第 4 號不是「打開大門」——它是在但書的牆上鑿了一個例外的裂縫。只有婚姻徹底形骸化,才擠得過去。

D 戲劇化:你回頭看電梯裡的海報:「§1052 II 但書——有責配偶禁止搭電梯。但憲判字第 4 號——如果大樓已經只剩空殼,我們開一扇窗讓你爬。」你忍不住笑出來——堂堂離婚訴訟,最後靠爬窗解決。

口訣觸發:想到「十樓萬用箱」→ 立刻看到婚姻大樓十層樓 → 頂樓萬用箱(概括條款)→ 電梯鎖死(但書=防止道德風險)→ 小窗爬進去(憲判字第 4 號=婚姻形骸化的例外裂縫)。


互動教具:§1052 II 有責配偶離婚判斷流程

甲請求裁判離婚
│
├─ Step 1:有無「重大事由」?
│   ├─ 否 → 駁回
│   └─ 是 ↓
│
├─ Step 2:婚姻是否「難以維持」?
│   ├─ 否 → 駁回
│   └─ 是 ↓
│
├─ Step 3:誰有責?
│   ├─ 雙方有責 → 比較有責程度(95台上2924)
│   │   ├─ 甲有責較輕 → 甲得請求 ✅
│   │   ├─ 甲有責較重 → 甲原則不得請求 → 進入 Step 4
│   │   └─ 有責程度相當 → 雙方均得請求 ✅
│   │
│   ├─ 甲為唯一有責 → 原則不得請求 → 進入 Step 4
│   │
│   └─ 甲無責 → 甲得請求 ✅
│
└─ Step 4:憲判字第 4 號例外?
    ├─ 婚姻已長期形骸化?(分居年數、互動程度)
    ├─ 強制維持對雙方均無實質利益?
    ├─ 他方財產利益受 §1056/§1057/§1030-1 保障?
    ├─ 未成年子女利益已妥善安排?
    │
    ├─ 四項均是 → 例外准離 ✅
    └─ 任一項否 → 駁回 ✘

按-惟-故模板

題目:有責配偶甲分居 20 年後訴請離婚,有無理由?

【按】大前提

按民法第 1052 條第 2 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之。所謂「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係指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望,應就客觀標準加以認定(最高法院 95 年度台上字第 2924 號判決參照)。

又按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4 號判決意旨,民法第 1052 條第 2 項但書規定合憲,惟其適用應作合憲性限縮解釋:即使離婚事由應由一方負責,若該婚姻因長期分居、雙方完全無互動,已形骸化為僅存法律上之婚姻外殼,強制維持對雙方均無實質利益,且他方配偶之財產利益(§1056 損害賠償、§1057 贍養費、§1030-1 剩餘財產分配)仍受法律保障者,有責配偶仍得例外請求離婚,始符合憲法保障人格自主權及婚姻自由之意旨。

【惟】小前提

查甲男 20 年前因婚外情離家與丁同居,甲為引發婚姻破綻之唯一有責配偶。惟甲乙分居已逾 20 年,期間幾無見面,僅就子女教養、費用負擔等必要事項有聯絡,二人已完全無夫妻共同生活之實質內容,婚姻僅餘法律上之外殼。

依客觀標準判斷,任何理性第三人均會認定甲乙婚姻已生重大破綻而無回復之望(§1052 II 前段)。甲雖為唯一有責配偶(§1052 II 但書),惟依憲判字第 4 號之合憲性限縮解釋:甲乙分居 20 年、婚姻已完全形骸化、乙之財產權益仍受 §1056 損害賠償及 §1030-1 剩餘財產分配之保障,強制維持此僅具形式之婚姻,已逾越對有責配偶人格自主權限制之必要程度。

【故】結論

,甲之離婚請求,依民法第 1052 條第 2 項前段,經憲判字第 4 號合憲性限縮解釋,應認有理由。法院應判准離婚。乙如因判決離婚受有損害,得依 §1056 向甲請求損害賠償及慰撫金,並得依 §1030-1 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口訣速記

十樓萬用箱 — 十款事由 + 頂樓概括條款 + 電梯鎖死(但書)+ 爬窗(憲判字第 4 號)

觸發口訣對應畫面記憶內容
十樓萬用箱婚姻大樓十層+頂樓萬用箱§1052 I 十款事由+II 概括條款
電梯鎖死有責配偶被擋在電梯裡§1052 II 但書:有責配偶原則不得請求(防止道德風險)
爬窗進去從憲判字第 4 號打開的小窗爬入例外:婚姻形骸化→有責配偶得請求(窗小=要件嚴格)
萬用箱亮綠燈離婚請求例外成立破綻主義:無回復之望→准離

零秒思考訓練

變化題 1:雙方有責的概括條款(標準題型)

甲男長期酗酒暴怒,乙女則長期離家不歸、不盡家務。甲乙互相指責,已分居 3 年。甲訴請離婚。乙抗辯甲酗酒是婚姻破裂主因,甲為有責配偶不得請求。

問:甲之離婚請求有無理由?

解析:甲酗酒、乙離家不歸=雙方有責。§1052 II 但書「僅他方得請求」的前提是「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此處雙方均有責。依最高法院 95 台上 2924 判決意旨:雙方有責時,應比較有責程度,有責較輕之一方得請求離婚。如法院認定甲之酗酒與乙之離家有責程度相當,則雙方均得請求離婚。分居 3 年、互信完全破裂→婚姻有無回復之望的重大事由→甲之請求有理由。

變化題 2:唯一有責配偶+憲判字第 4 號(進階題型)

甲男與乙女結婚後,甲即與丙女同居,對乙不聞不問。乙獨力撫養子女 15 年。甲與丙分手後,訴請與乙離婚。乙主張甲為唯一有責配偶。甲乙分居 15 年。

問:法院應如何判斷?

解析:甲為唯一有責配偶(外遇+遺棄)。§1052 II 但書原則上不准甲請求。但依憲判字第 4 號合憲性限縮解釋:分居 15 年、乙之財產利益受 §1056、§1030-1 保障、婚姻已形骸化→法院應審酌是否符合例外要件。關鍵:法院仍需具體審查——(1)乙是否仍有維持婚姻的實質利益(如扶養需求);(2)子女利益是否已妥善安排;(3)乙之損害是否能透過 §1056 獲得填補。非一律准離。

變化題 3:離婚損害賠償(附隨效果)

承上題,法院判准離婚後。乙主張因甲外遇、遺棄 15 年,身心受創、名譽受損,訴請甲賠償財產上損害 50 萬元及慰撫金 100 萬元。

問:乙之請求有無理由?

解析:§1056 I——乙因判決離婚受有損害+甲有過失→乙得請求財產上損害賠償(如因離婚造成的經濟損失)。§1056 II——乙雖非財產上損害亦得請求慰撫金,但以乙無過失為限。乙獨力撫養子女 15 年、甲外遇遺棄=乙無過失。法院依甲之過失程度、乙之受損程度、雙方經濟狀況酌定金額。乙之請求有理由,至於金額由法院裁量。


比較表

兩願離婚(§1049)裁判離婚 §1052 I裁判離婚 §1052 II
性質契約法定事由概括條款
前提雙方同意十款事由之一重大事由+難以維持
有責限制有(但書)
要件書面+2證人+登記舉證事由成立客觀判斷破綻程度
效力登記生效判決確定判決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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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一試民法 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代理、借名登記、假扣押、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占有、危險負擔、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執行名義、委任、定性、得撤銷、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抵押權、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有限公司、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律行為、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無權代理、瑕疵擔保、留置權、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處分權主義、行為能力、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訴訟權、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過失、遺囑、遺棄、遺產分割、酒駕、陳述意見、離婚 114 一試商法 不動產執行、交付、人壽保險、代位權、代理、保險代位、保險利益、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公開收購、共有、分配、動產執行、匯票、危險增加、受益人、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執行名義、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扣押、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法人、清算、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租賃、竊盜、第三人異議之訴、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財產保險、買賣、送達、過失、重大消息、離婚 114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作為、不當得利、不確定法律概念、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共同正犯、判斷餘地、制度性保障、合併、國際私法、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外國判決、大學自治、夫妻財產、委任、學術自由、宗教自由、定性、審查密度、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情事變更、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憲法法庭、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養、政府資訊公開、教唆、期限、條件、條約、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聽證、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為能力、裁判憲法審查、裁判離婚、親權、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調解、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附款、隱私權、離婚 113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不起訴、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加工、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商標、善意取得、地上權、夫妻財產、契約解除、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強制執行、得撤銷、慰撫金、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承攬、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期限、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特留分、瑕疵擔保、留置權、確認之訴、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董事、裁判離婚、親權、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附合、陳述意見、離婚 113 一試刑法 一行為不二罰、不作為、不起訴、交互詰問、交付、代理、侵占、信賴保護、信賴原則、停止執行、偵查不公開、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利益衝突、加工、加重竊盜、加重詐欺、區分所有、告訴乃論、和解、地方自治、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委任、專利、平等原則、強制性交、強盜、想像競合、憲法法庭、扣押、承攬、拒絕證言、搜索、搜索票、搶奪、收賄、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待可能性、未遂、殺人、毀損、沒收、法規命令、注意義務、洗錢、犯意聯絡、猥褻、租賃、竊盜、竊錄、管轄、管轄權、簡式審判、結婚、緩起訴、縱火、羈押、肇事逃逸、自白、自首、舉證責任、董事、藏匿人犯、行政罰、行政處分、行為分擔、行為能力、被害人承諾、親權、訴願、詐欺、詐欺脅迫、詰問、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賄賂、贈與、辯護人、過失、重傷、間接正犯、離婚、非常上訴 112 民法民訴(一) 第 2 題 占有、結婚、繼承、離婚 112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位權、代理、侵權行為、借名登記、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加工、占有、反訴、合併、同時履行抗辯、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因果關係、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期限、未遂、條件、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因管理、無效、無權代理、物權法定、瑕疵擔保、監察人、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背書、董事、行為能力、親權、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附款、離婚 112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當得利、交付、人身自由、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兩公約、公共設施、公同共有、共有、再審、分配、判斷餘地、合併、國家賠償、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委任、學術自由、定性、工作權、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憲法法庭、扣押、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有限公司、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比例原則、法人、法律明確性、法規命令、注意義務、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緩起訴、繼承、繼承人、羈押、聽證、股東會、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親權、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違約金、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隱私權、離婚 111 民法民訴(一) 第 2 題 分配、夫妻財產、婚姻無效、無效、結婚、繼承、贈與、遺囑、離婚 111 一試民法 交付、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婚生推定、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情事變更、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支票、收購、收養、放火、既判力、暫時處分、期限、條件、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無權代理、特留分、當事人適格、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結婚、繼承、繼承人、與有過失、舉證責任、董事、董事長、表見代理、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離婚 111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溯及既往、不當得利、交付、人格權、人身自由、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共同被告、分配、合併、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干預、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情況判決、意思表示、憲法法庭、所有物返還、扣押、抵押權、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行政處分、撤銷訴訟、收購、政府資訊公開、有限公司、條件、條約、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消滅時效、準據法、無效、無效行政處分、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聽證、股東會、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複保險、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酒駕、附款、陳述意見、離婚 111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代理、侵入住居、侵權行為、保證人地位、信賴原則、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利益衝突、加重竊盜、加重詐欺、區分所有、告訴乃論、和解、商標、委任、定性、專利、專利侵權、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得撤銷、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打擊錯誤、拒絕證言、損害賠償、搜索、搶奪、撤回告訴、支票、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注意義務、湮滅證據、準強盜、無效、猥褻、禁止錯誤、竊盜、竊錄、管轄、結婚、緊急避難、緘默權、縱火、羈押、背信、背書、自由心證、自白、行使偽造、被害人承諾、言論自由、詐欺、詰問、誹謗、調解、責任能力、買賣、賄賂、贈與、辯護人、送達、過失、遺棄、酒駕、重傷、隱私權、離婚 110 一試民法 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借名登記、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有、具結、再審、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合併、同時履行抗辯、和解、善意取得、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期限、條件、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留置權、租賃、管轄、管轄權、精神障礙、結婚、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與有過失、董事、處分權主義、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親權、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調解、買賣、買賣不破租賃、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遺產分割、離婚 110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當得利、不確定法律概念、人格權、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債權讓與、公共設施、分配、反致、合併、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干預、廢止、強制執行、情事變更、扶養義務、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既判力、期限、條件、條約、構成要件效力、權利瑕疵、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因管理、無效、猥褻、瑕疵擔保、監察人、確認訴訟、第三人異議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聽證、自衛權、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陳述意見、隱私權、離婚 110 一試刑法 不作為、不溯及既往、不純正不作為犯、不能未遂、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保證人地位、信賴原則、偽證、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內線交易、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具結、再審、分配、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妨害電腦、委任、專利、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性侵、想像競合、打擊錯誤、扣押、搜索、搜索票、搶奪、擄人勒贖、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本票、正當法律程序、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比例原則、沒收、法人、準強盜、猥褻、監聽、竊盜、簡式審判、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著手、行使偽造、親權、詐欺、詐欺脅迫、詰問、誤想防衛、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買賣、賄賂、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遺棄、重傷、間接正犯、離婚、非常上訴 109 刑法與刑訴 第 2 題 代理、侵占、偽造私文書、具結、委任、管轄、行使偽造、詰問、責任能力、離婚 109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占有、危險負擔、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地上權、妨害自由、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慰撫金、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期限、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特留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第三人撤銷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舉證責任、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親權、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酒駕、闡明義務、陳述意見、離婚 109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一行為不二罰、不確定法律概念、交付、人身自由、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公序良俗、共有、再審、分配、判斷餘地、利益衝突、受益人、喪失繼承、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大學自治、夫妻財產、契約準據法、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教唆、教唆犯、條約、比例原則、沒收、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監聽、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羈押、聽證、與有過失、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詐欺、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辯護人、送達、過失、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離婚 109 一試刑法 不能未遂、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入住居、侵占、偵查不公開、偽證、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利益衝突、加重竊盜、原因自由行為、告訴乃論、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委任、客觀歸責、客體錯誤、專利、專利侵權、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性侵、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扶養義務、拒絕證言、接續犯、損害賠償、搜索、支票、收賄、放火、教唆、教唆犯、期待可能性、期限、未遂、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準強盜、無效、猥褻、竊盜、竊錄、等價客體錯誤、管轄、簡式審判、緊急避難、緘默權、緩起訴、縱火、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行使偽造、裁判離婚、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詐欺、詰問、變更起訴法條、責任能力、買賣、贈與、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遺棄、酒駕、重傷、間接正犯、陳述意見、離婚、非常上訴 108 一試民法 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代位權、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偽證、債權讓與、共同侵權、共同被告、共有、具結、再審、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委任、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支票、收養、期限、法人、法律行為、清算、無效、無權代理、瑕疵擔保、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與有過失、董事、表見代理、裁判離婚、親權、訴訟參加、訴訟標的、調解、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重傷、限定繼承、陳述意見、離婚 108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代理、公共設施、公務員懲戒、分配、受益人、合併、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干預、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憲法法庭、授權明確性、損害賠償、撤銷行政處分、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解釋、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竊盜、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聽證、著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調解、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遺囑、附款、離婚 108 一試刑法 一行為不二罰、上訴三審、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入住居、侵占、侵權行為、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加重竊盜、合併、告訴乃論、和解、委任、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從屬性、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接續犯、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支票、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有限公司、未遂、條件、正當法律程序、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沒收、法人、法律明確性、湮滅證據、準強盜、犯意聯絡、猥褻、竊盜、緊急避難、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舉證責任、著手、行使偽造、訴訟權、詐欺、詰問、誹謗、賄賂、贈與、辯護人、送達、過失、酒駕、重傷、間接正犯、防衛過當、離婚 107 商法 第 3 題 人壽保險、保險利益、受益人、無效、結婚、離婚 107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溯及既往、不起訴、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夫妻財產、契約解除、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既判力、期限、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營業秘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縱火、繼承、繼承人、董事、裁判離婚、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過失、遺囑、遺產分割、離婚 107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位權、代理、代表權、侵占、侵權行為、保險代位、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內線交易、公開收購、公開說明書、共有、分配、匯票、占有、受益人、和解、執行名義、委任、委託書、庫藏股、廢止、強制執行、忠實義務、扣押、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本票、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私募、租賃、股份轉讓、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財產保險、買賣、送達、過失、陳述意見、離婚 107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一行為不二罰、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兩公約、公同共有、共有、分配、占有、原因自由行為、合併、國家承認、國家賠償、國際私法、地上權、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外國判決、夫妻財產、婚姻無效、定性、專利、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想像競合、扣押、承攬、抵押權、授權明確性、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搜索、撤銷訴訟、收養、教唆、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條約、構成要件效力、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留置權、第三人效力、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緩起訴、繼承、繼承人、聽證、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親權、訴訟標的、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責任能力、買賣、送達、過失、酒駕、集會遊行、離婚 107 一試刑法 不作為、不純正不作為犯、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占、信賴原則、偽證、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務員懲戒、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分配、利益衝突、加工、加重結果犯、加重詐欺、合併、告訴乃論、妨害電腦、委任、幫助犯、強制執行、強制性交、強盜、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承攬、抵押權、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支票、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限、未遂、正當防衛、殺人、毀損、沒收、法人、湮滅證據、犯意聯絡、猥褻、監聽、竊盜、簡式審判、精神障礙、緊急避難、緩起訴、繼承、繼承人、羈押、肇事逃逸、背書、自白、自首、行使偽造、行為分擔、親權、詐欺、詰問、調解、責任能力、辯護人、送達、過失、酒駕、重傷、間接正犯、防衛過當、離婚 106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扣押、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特留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與有過失、行為能力、親權、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酒駕、重傷、限定繼承、離婚 106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人身自由、代理、信賴保護、假處分、停止執行、債權讓與、公共設施、公平交易法、制度性保障、反致、合併、因果關係、國家責任、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委任、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授權明確性、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養、期限、條約、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營業自由、第三人效力、管轄、管轄權、結婚、聽證、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酒駕、附款、陳述意見、隱私權、集會遊行、離婚 106 一試刑法 不利益變更禁止、不能未遂、不自證己罪、不起訴、交付、代理、侵占、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再審、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反訴、合併、告訴乃論、和解、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從屬性、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拒絕證言、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支票、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本票、條件、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毒樹果實、沒收、注意義務、湮滅證據、無效、猥褻、竊盜、等價客體錯誤、管轄、管轄權、精神障礙、結婚、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背書、自由心證、自白、自首、舉證責任、著手、行使偽造、親權、詐欺、誹謗、責任能力、賄賂、辯護人、送達、過失、重傷、隱私權、離婚 105 民法民訴(一) 第 3 題 婚姻無效、結婚、離婚 105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序良俗、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分配、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平等原則、強制執行、得撤銷、情事變更、意思表示、慰撫金、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撤銷權、收養、既判力、期限、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精神障礙、結婚、給付不能、繼承、繼承人、肇事逃逸、舉證責任、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訴訟權、詐欺、調解、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遺囑、遺棄、酒駕、重傷、陳述意見、離婚 105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位權、代理、侵占、侵權行為、保險利益、假扣押、債務人異議之訴、內部人、公開說明書、共有、再審、分配、利益衝突、匯票、占有、危險增加、受益人、合併、和解、執行名義、委託書、庫藏股、強制執行、得撤銷、扣押、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法人、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私募、竊盜、結婚、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背信、背書、與有過失、著手、董事、董事長、行為能力、詐欺、買賣、送達、過失、離婚 105 一試刑法 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代理、侵入住居、侵占、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具結、加工、加重竊盜、合併、告訴乃論、和解、因果歷程錯誤、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得撤銷、性侵、想像競合、打擊錯誤、拒絕證言、接續犯、搜索、搜索票、搶奪、支票、收養、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湮滅證據、無效、猥褻、竊盜、竊錄、管轄、管轄權、簡式審判、結婚、緊急避難、緩起訴、繼承、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董事、藏匿人犯、行使偽造、詐欺、誤想防衛、誹謗、調解、變更起訴法條、過失、遺棄、重傷、陳述意見、離婚 104 民法民訴(二) 第 2 題 不當得利、交付、合併、和解、離婚 104 一試民法 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侵權、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同時履行抗辯、和解、善意取得、地上權、契約解除、委任、強制執行、得撤銷、性侵、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既判力、有限公司、期限、無效、無權代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第三人撤銷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舉證責任、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訴訟參加、訴訟標的、調解、買賣、贈與、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遺產分割、重傷、附合、離婚 104 一試公法 不當得利、交付、信賴保護、假扣押、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再審、分配、制度性保障、合併、國家承認、國家責任、國家賠償、國際私法、執行名義、委任、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收養、有限公司、條件、條約、比例原則、法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與有過失、著作權、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言論自由、訴訟標的、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誹謗、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陳述意見、集會遊行、離婚 103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加工、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和解、地上權、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既判力、期限、未遂、本票、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監察人、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管轄、結婚、給付不能、繼承、繼承人、股份轉讓、與有過失、舉證責任、董事、行為能力、訴訟標的、訴訟權、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違約金、遺囑、遺棄、遺產分割、陳述意見、離婚 102 民法民訴(一) 第 3 題 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夫妻財產、結婚、贈與、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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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離婚民法1052離婚事由與有責配偶請求權:概括條款+憲判字第4號 | 終極筆記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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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由不只保護你結婚的權利,也保護你離開一段已死亡婚姻的權利——即使你是那個殺死它的人。這就是憲判字第4號最反直覺卻最深刻的洞察。」

—— 裁判離婚民法1052離婚事由與有責配偶請求權:概括條款+憲判字第4號 | 終極筆記術|莊東碩 De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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