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溯及既往:真溯及 vs 不真正溯及的關鍵區分

莊東碩 Dean · 閱讀時間約 13 分鐘 AI 深挖

常見問題

什麼是法律不溯及既往?
新的法律原則上只對「施行後」的行為適用,不能回頭適用在「施行前」已完成的事實。因為人民信賴舊法而行為,新法不能事後追究。

真溯及和不真正溯及有什麼不同?
真正溯及:新法直接改變「過去已完成的事實」的法律效果——原則上禁止。不真正溯及:新法適用於「過去開始但尚未完成的事實」——原則上允許,但要有信賴保護(過渡條款)。


體系定位

4F 公法樓 → B區(權力分立與原則)

法律不溯及既往:
├── 憲法依據:法治國(法安定性)+ 信賴保護
├── ★ 真正溯及(echte Rückwirkung)
│   ├── 新法適用於已完成的事實
│   ├── 原則:禁止
│   └── 例外:舊法違憲/無信賴/重大公益
├── ★ 不真正溯及(unechte Rückwirkung)
│   ├── 新法適用於進行中的事實
│   ├── 原則:允許
│   └── 但需信賴保護+過渡條款
├── 刑法:絕對禁止(罪刑法定+從舊從輕)
└── ★ 你在這裡 ★

記憶宮殿位置:法律大廈 4 樓(公法樓)→ B 區(權力分立)→ 時光門室。一扇時光門分隔過去和現在,新法的紅色雷射從現在射向過去——但門上了鎖!


考古題實戰

111 年司法官二試公法(改編)

立法院修正 A 法,提高罰鍰上限(由 10 萬提高至 50 萬),並規定:「本法修正施行前已違反本法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甲於修法前有違規行為。

問:A 法溯及適用條款是否合憲?

你可能覺得:「提高罰鍰而已,有什麼大不了?」但換個角度想——甲在做那件事的時候,法律說最多罰 10 萬。他可能算過最壞的情況,決定承受。現在你事後把上限改成 50 萬,等於修改了他做決定時的遊戲規則。這就像你下完棋以後,裁判說:「對了,剛剛那步棋的規則我改了。」——這公平嗎?


核心知識

法律不溯及既往完整體系:

★ 一、真正溯及(echte Rückwirkung):
├── 定義:新法改變「已完結」的法律事實之效果
├── 例:新法規定 10 年前的行為違法→回頭處罰
├── 原則:禁止
│   ├── 嚴重侵害法安定性
│   ├── 人民對舊法已形成信賴
│   └── 無從預見→不可歸責於人民
├── 例外(極為嚴格):
│   ├── ① 舊法本身違憲或無效
│   │   → 不值得保護的信賴
│   ├── ② 人民對舊法無值得保護之信賴
│   │   → 例:法律本來就不明確
│   ├── ③ 為重大公共利益且無可替代
│   │   → 極端例外
│   └── ④ 新法對人民有利
│       → 有利溯及=允許
└── 審查:最嚴格標準

★ 二、不真正溯及(unechte Rückwirkung):
├── 定義:新法適用於「已發生但尚未完結」的事實
├── 例:新退休金計算方式
│   適用於已在職但尚未退休者
├── 原則:允許
│   ├── 立法者有形成空間
│   ├── 法秩序需要適應變遷
│   └── 但非完全自由
├── 限制:信賴保護
│   ├── 利益衡量:
│   │   公益 vs 人民信賴利益
│   ├── 過渡條款(Übergangsregelung)
│   │   ├── 日落條款:舊法繼續適用一定期間
│   │   ├── 階段適用:分階段實施新法
│   │   ├── 既得權保障:已取得者不受影響
│   │   └── 補償條款:給予適當補償
│   └── 未設過渡條款→可能違反信賴保護
└── 審查:中度(比例原則)

★ 三、刑法的絕對禁止:
├── 罪刑法定主義
├── 行為時無處罰規定→不處罰
├── 處罰加重→不溯及(保護被告)
├── 處罰減輕→溯及適用(有利被告)
├── ★ 從舊從輕原則
│   ├── 行為時法 vs 裁判時法
│   ├── 適用對被告有利者
│   └── 刑法§2
└── 刑法不溯及=絕對(無例外)

★ 四、重要釋字:
├── 釋字 574(保險法):
│   └── 不真正溯及+過渡條款不足→違憲
├── 釋字 620(國賠法):
│   └── 真正溯及→原則禁止
├── 釋字 717(年金改革):
│   └── 不真正溯及但過渡條款合理→合憲
└── 釋字 781/782/783(年改三號):
    └── 不真正溯及+信賴保護→合憲

底層邏輯

為什麼法律不能回頭改口?——從立法者的設計視角看

人為什麼願意遵守法律?不只是因為怕處罰,更是因為信賴——我信賴法律告訴我的規則是穩定的,我依照規則安排我的人生。我決定投資、結婚、退休,每一個重大決定都建立在「現行法律效果可預見」的基礎上。

如果法律可以隨時回頭改口,這個信賴就崩潰了。你今天合法做的事,明天可能因為新法而變成違法——你根本不敢做任何決定,因為遊戲規則隨時會被改寫。

法律不溯及既往的本質,就是對「時間」的承諾:法律只能對未來說話,不能回頭改寫過去。

I/We/They 利益衡量

利害關係人利益溯及既往怎麼平衡
I(人民)法安定性——我做決定時的法律效果是確定的,不會被事後改寫真正溯及原則禁止=你的過去受保護;不真正溯及允許但要過渡條款=給你穿外套的時間
We(社會/公益)法秩序的適應性——社會在變,法律也必須跟著變不真正溯及允許=立法者有空間回應新的社會需求;但要信賴保護=不能讓人民裸著被新法照到
They(立法者/國家)立法形成自由——法律需要與時俱進真正溯及的「三把鑰匙」=極端例外才能打開時光門的鎖;不真正溯及的「過渡條款」=立法者必須承擔的「保護成本」

核心取捨:立法者面對一個永恆的矛盾——法律需要穩定(否則人民不敢行動),法律也需要變動(否則社會無法進步)。真溯及/假溯及的區分,就是這個矛盾的解法:已經結束的事不能動(穩定優先),進行中的事可以調整但要保護(變動+保護並行)

Quotable Unit:「法律可以對未來說話,但不能回頭改口——除非你穿的外套夠厚。」

體系因果:溯及既往的上下游

上游:法治國原則(法安定性)
  │  ← 法律效果必須穩定可預見
  ▼
本篇:法律不溯及既往
  │  ← 新法不得回頭改變過去
  ├── 真正溯及→原則禁止(門上鎖)
  └── 不真正溯及→允許但要保護(給外套)
  ▼
下游:信賴保護原則(審查的核心工具)
  │  ← 過渡條款是否足夠?信賴是否值得保護?

為什麼真溯及的門要「上鎖」而不是「拆掉」? 因為即使是真溯及,也有例外——舊法本身違憲時,維持舊法反而是更大的不正義。鎖不是牆,三把鑰匙存在是為了極端情況。

制度比較

制度真正溯及不真正溯及刑法
台灣原則禁止,三種例外允許,但要過渡條款+信賴保護絕對禁止+從舊從輕
德國Rückwirkungsverbot:原則禁止允許,但比例原則審查絕對禁止(GG Art.103 II)
美國Ex Post Facto Clause:禁止不利刑事溯及經濟法規溯及→合理審查憲法明文禁止

台灣的「過渡條款」制度受德國影響極深,釋字 574、717、781-783 的論理方式幾乎是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判決的翻版。

五維串聯

維度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對應
條文無憲法明文,屬法治國原則的派生(學理+釋字建構);刑法§2(從舊從輕);行政罰法§5(有利溯及)
立法理由行政罰法§5 立法理由:「法律變更有利於受處罰者時,適用最有利之規定,以保障人民權益」
判決實務釋字 574(過渡條款不足→違憲)、620(真正溯及→禁止)、717/781-783(不真正溯及+過渡條款→合憲)
學者見解陳新民:溯及既往禁止是法治國「時間面向」的要求;李建良:真/假溯及的區分核心在「事實是否已完結」
歷史版本德國聯邦憲法法院 1960s 建立真/假溯及二分法→台灣釋字 574(2004)引進→717(2014)確立框架

VIVID 認知定錨

場景:你走進 4 樓 B 區的「時光門室」。

房間中央有一扇巨大的時光門——門的左邊是「過去」(已完成的事實,人們安靜地生活著),門的右邊是「現在」(立法者拿著新法)。

立法者從右邊射出一道紅色雷射(新法的效力):

情境 A(真正溯及):紅色雷射穿過門,直接打到左邊「過去」的人!但門上掛著一把大鎖——「禁止通行!已完成的事實不能動!」雷射被鎖擋住了,反彈回來。除非遇到三種情況:鑰匙 1(舊法違憲)、鑰匙 2(無信賴)、鑰匙 3(重大公益且不可替代)。

底層洞察:為什麼門上鎖而不是砌一堵牆?因為真溯及不是「絕對不行」,而是「幾乎不行」。牆代表絕對禁止(刑法才是牆),鎖代表「極端情況可以打開」——舊法本身違憲時,維持舊法比溯及適用新法更不正義。三把鑰匙存在的意義:確保只有在「不溯及比溯及更糟」的時候才打開門。

情境 B(不真正溯及):紅色雷射照到門框上正在走的人(已開始但尚未完成的事實——例如正在走廊上要通過門的人)。這些人被照到了——允許!但門框旁邊有一排外套(過渡條款)。工作人員喊:「可以照,但要給人穿外套!」外套上寫著:日落期間、階段適用、既得權保障。沒給外套就照人→違反信賴保護!

底層洞察:為什麼正在走的人可以被照到?因為他們的「事實還沒結束」——退休金還沒領到、房貸還在還、許可證還在使用中。立法者有權調整「進行中的遊戲規則」,但代價是必須提供過渡保護。外套的厚薄=過渡條款的充分程度:薄外套(3個月適應期)可能不夠,厚外套(5年逐步調降+最低保障)才合格。

情境 C(刑法):門上額外掛著一塊鋼板,上面刻著大字:「刑法絕對禁止!連鑰匙都打不開!從舊從輕!

底層洞察:為什麼刑法是鋼板而不是鎖?因為刑法的制裁是「自由」和「生命」——這是最不可逆的傷害。允許刑法溯及等於允許國家事後製造犯罪人,這不是「不公平」的問題,而是「恐怖」的問題。

口訣穿門禁照人可——穿門(真溯及)禁止(門上鎖),照門框的人(假溯及)可以(但要給外套=過渡條款)——刑法=鋼板封死!


按-惟-故模板

【按】大前提

法律不溯及既往為法治國原則之要求。真正溯及(新法改變已完結之法律事實效果)原則上禁止,例外僅於舊法違憲或人民無值得保護之信賴等極端情形始得為之。不真正溯及(新法適用於進行中之事實)原則上允許,但應踐行信賴保護,立法者應設置合理之過渡條款

【惟】小前提

查 A 法修正提高罰鍰上限,並規定修正前已違規者適用新法。甲於修法前有違規行為,該違規行為已完結(單次違規,非持續狀態)。新法溯及適用於已完結之違規事實,屬真正溯及。甲信賴行為時之舊法(罰鍰上限 10 萬),依舊法安排財務,信賴值得保護。溯及適用新法(50 萬)非為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

【故】結論

A 法之溯及適用條款構成真正溯及既往,甲之信賴值得保護,又非例外情形,違反法治國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應屬違憲。甲之違規行為應適用行為時之舊法裁罰。


互動教具

決策樹:溯及類型判斷流程

新法改變了什麼?
├── 已完結的法律事實之效果 → 真正溯及
│   ├── 有例外嗎?
│   │   ├── 舊法違憲 → 允許溯及
│   │   ├── 無值得保護之信賴 → 允許溯及
│   │   ├── 重大公益且不可替代 → 允許溯及
│   │   └── 新法對人民有利 → 允許溯及
│   └── 無例外 → ❌ 違反法治國原則(違憲)
│
├── 進行中(尚未完結)的事實 → 不真正溯及
│   ├── 有過渡條款嗎?
│   │   ├── 有且合理 → ✅ 合憲(釋字717/781-783)
│   │   └── 無或不足 → ❌ 違反信賴保護(釋字574)
│   └── 信賴保護利益衡量通過嗎?
│       ├── 公益 > 信賴 → 合憲
│       └── 公益 < 信賴 → 違憲
│
└── 刑法領域 → 絕對禁止
    ├── 不利溯及 → ❌ 違反罪刑法定(無例外)
    └── 有利溯及 → ✅ 從舊從輕(刑法§2/行政罰法§5)

對照表:真正溯及 vs 不真正溯及

比較維度真正溯及不真正溯及
事實狀態已完結尚未完結(進行中)
原則禁止允許
例外極嚴格(三把鑰匙)需信賴保護+過渡條款
審查密度最嚴格中度(比例原則)
經典釋字620(真溯及禁止)574(過渡不足違憲)、717(過渡合理合憲)
VIVID 對應雷射穿門(門上鎖)雷射照門框上的人(給外套)
口訣穿門禁照人可(但要外套)

過渡條款四種類型

類型保護方式實例保護強度
日落條款舊法繼續適用一定期間新稅制 3 年後才適用★★★
階段適用分階段實施新法退休金每年降 2%★★★
既得權保障已取得者不受影響已退休者維持舊制★★★★
補償條款給予適當補償損失補償金★★

口訣速記

項目內容
VIVID 觸發器穿門禁照人可(五字一出,時光門+紅色雷射+門上鎖+外套的畫面自動播放)
真溯及已完成事實→原則禁止(門上鎖)
假溯及進行中事實→允許但要信賴保護(給外套)
刑法絕對禁止+從舊從輕(鋼板封死)
Quotable「法律可以對未來說話,但不能回頭改口」
記憶宮殿4F → B區 → 時光門室

零秒思考訓練

變化題 1:不真正溯及

政府修正退休金計算方式(降低所得替代率),適用於已在職但尚未退休的公務員。甲主張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

問:此修法是否違反不溯及既往?

解析:甲尚在職、尚未退休=事實尚未完結。新法適用於「進行中」的退休關係=不真正溯及,原則上允許。但須審查信賴保護:有無過渡條款?是否給予合理適應期間?如有合理過渡(如分年逐步降低、保障最低額度),則合憲(參照釋字 717、781-783)。如毫無過渡直接砍到底→可能違反信賴保護。

變化題 2:刑法不溯及

甲於 113 年為某行為,行為時不構成犯罪。114 年修法將該行為入罪化。檢察官以新法起訴甲。

問:得否以新法處罰甲?

解析:刑法不溯及為絕對禁止,無任何例外。行為時(113 年)無處罰規定→不處罰。罪刑法定主義:「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刑法§1)。檢察官以新法起訴→違法。甲應受無罪判決。

變化題 3:有利溯及

B 法修正降低罰鍰上限(由 100 萬降為 50 萬)。甲於修法前違規,尚未裁處。

問:應適用舊法或新法?

解析:新法對人民有利(罰鍰降低)。有利溯及=允許。行政罰法§5 規定:「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適用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但裁處前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適用新法 50 萬上限。有利溯及是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反面:不利的不溯及,有利的可以溯及。


相關模塊

  • 前一篇一事不二罰——同為法治國原則的子原則,一事不二罰管「處罰方式」,不溯及既往管「時間效力」
  • 下一篇行政處分附款——行政處分的時間效力也涉及溯及問題(附條件 vs 附期限)
  • 信賴保護原則——不真正溯及的審查核心:信賴保護三要件是判斷過渡條款是否充分的工具
  • 正當法律程序——法治國原則的另一面向:溯及既往管「實體面」,正當程序管「程序面」
  • 法律保留-層級化理論——溯及適用也需要法律依據,不能以命令溯及

不真正溯及說是「允許」,但過渡條款到底要多「厚」才夠? 釋字 574 說「不夠厚」→違憲,釋字 717 說「夠厚」→合憲。兩者的分界線在哪?答案藏在信賴保護原則的三要件裡——那才是判斷過渡條款厚度的真正工具。

延伸閱讀

同一件事只能罰一次:一事不二罰原則的跨領域適用

什麼是一事不二罰? 同一個行為,政府只能罰一次。不能因為同一件事重複處罰你。但「同一個行為觸犯不同法規」和「不同行為分別處罰」,處理方式不同——這個區別是考試重點。

政府不能偷偷改規則:信賴保護原則的三要件與審查步驟

什麼是信賴保護原則? 人民信賴政府的法律或行政處分,據此安排生活。如果政府突然改規則讓你受害,而且你的信賴值得保護——政府就要保護你。方式包括:過渡期間、補償措施或利益衡量。

地方可以自己立法嗎?地方自治的城邦四權與法律優位

地方自治團體有什麼權力? 地方可以自己立法(自治條例)、自己管理(自治事項)、有自己的組織和財政。像是中世紀的城邦——有自己的國王和法律。但地方自治不是無限的,受到法律優位和法律保留的拘束。城邦再怎麼獨立,也不能跟帝國的法律打架。

憲法法庭怎麼運作?裁判憲法審查的新制度

大法官解釋和憲法法庭判決有什麼不同? 2022 年憲法訴訟法施行後,大法官不再作「解釋」,改以「憲法法庭」作成「判決」。白話說:以前大法官像學者寫論文(抽象解釋),現在像法官開庭判案(具體判決)。最大的變革是新增了「裁判憲法審查」——連法院的判決本身都能被挑戰。

行政機關不能自己立法:授權明確性與空白授權禁止

什麼是授權明確性? 立法者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時,授權的目的、內容、範圍都必須明確。不能丟一句「其餘由主管機關定之」就了事——那叫「空白授權」,違憲。

立法院 vs 行政院 vs 司法院:權力分立的核心功能與界限

權力分立的目的是什麼? 防止權力集中→保障人民自由。把國家權力分給不同機關行使,彼此制衡,沒有誰可以獨攬大權。

政府做事要先說清楚:正當法律程序的三個核心(告知、聽審、理由)

正當法律程序是什麼? 政府對你做任何不利決定之前,必須遵循公正的程序。三個核心:告知(讓你知道要怎麼處理你)、聽審(讓你有機會說話)、說明理由(告訴你為什麼這樣決定)。

沒有法律你不能罰我:法律保留原則與釋字 443 層級化理論

什麼是法律保留原則? 政府要限制人民的權利,必須有「法律」的依據。沒有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不能自己訂規則來限制你。這是「依法行政」的核心支柱之一——國家權力的行使,必須有民意機關制定的法律作為正當性基礎。

讀完這篇,但考場上怎麼用?

選一個 AI,3 分鐘拆解考點、爭點與答題策略

已有 94 位讀者用 AI 延伸這篇文章

點擊後提示詞自動複製到剪貼簿

新頁面輸入框按 ⌘V MacCtrl+V Win 即可貼入

提示詞已複製 ·

在新頁面輸入框按 ⌘V MacCtrl+V Win 即可貼入

📊 本考點歷年出題

共 6 次出題,點擊前往考古題頁面

114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作為、不動產登記、不溯及既往、不能未遂、不起訴、交互詰問、代理、侵占、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證據、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協商程序、告訴乃論、和解、妨害公務、委任、專利、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得撤銷、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數罪併罰、未遂、條件、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比例原則、沒收、法人、無效、犯意聯絡、猥褻、監察人、竊盜、竊錄、管轄、簡式審判、精神障礙、繼承、繼承人、羈押、背信、自白、自首、董事、董事長、行使偽造、行為分擔、行為能力、訴訟權、詐欺、詰問、誹謗、責任能力、賄賂、辯護人、送達、過失、遺囑、遺棄、重傷、間接正犯、非常上訴 111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溯及既往、不當得利、交付、人格權、人身自由、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共同被告、分配、合併、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干預、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情況判決、意思表示、憲法法庭、所有物返還、扣押、抵押權、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行政處分、撤銷訴訟、收購、政府資訊公開、有限公司、條件、條約、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消滅時效、準據法、無效、無效行政處分、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聽證、股東會、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複保險、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酒駕、附款、陳述意見、離婚 110 一試刑法 不作為、不溯及既往、不純正不作為犯、不能未遂、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保證人地位、信賴原則、偽證、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內線交易、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具結、再審、分配、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妨害電腦、委任、專利、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性侵、想像競合、打擊錯誤、扣押、搜索、搜索票、搶奪、擄人勒贖、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本票、正當法律程序、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比例原則、沒收、法人、準強盜、猥褻、監聽、竊盜、簡式審判、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著手、行使偽造、親權、詐欺、詐欺脅迫、詰問、誤想防衛、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買賣、賄賂、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遺棄、重傷、間接正犯、離婚、非常上訴 107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溯及既往、不起訴、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夫妻財產、契約解除、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既判力、期限、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營業秘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縱火、繼承、繼承人、董事、裁判離婚、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過失、遺囑、遺產分割、離婚 103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溯及既往、人格權、人身自由、侵權行為、信賴保護、信賴原則、假處分、停止執行、公務員懲戒、共同訴訟、再審、反致、合併、國家責任、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夫妻財產、委任、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憲法法庭、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賄、政府資訊公開、期限、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規命令、海洋法、消滅時效、準據法、無效、確認之訴、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繼承人、羈押、著作權、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親權、言論自由、訴訟標的、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誹謗、財產權、送達、過失、遺囑、陳述意見、隱私權、領海 102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作為、不利益變更禁止、不溯及既往、交付、人格權、人身自由、信賴保護、債權讓與、兩公約、公共設施、公序良俗、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再審、分配、和解、國家賠償、契約準據法、委任、宗教自由、定性、專利、工作權、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扶養義務、承攬、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養、有限公司、本票、條約、正當防衛、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營業自由、特留分、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聽證、背書、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為能力、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過失、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集會遊行
⚖️ 公法 / 憲法原則與權力分立
中頻

法律不溯及既往:真溯及 vs 不真正溯及的關鍵區分

口訣: 穿門禁照人可

lawlawman.com

截圖此卡片分享到社群

「法律可以對未來說話,但不能回頭改口——除非你穿的外套夠厚。」

—— 法律不溯及既往:真溯及 vs 不真正溯及的關鍵區分|莊東碩 Dean

想從頭系統化掌握公法?

從憲法基本權到行政救濟,用制度邏輯理解公法全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