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原則與權力分立 🎯 二試命題核心

地方可以自己立法嗎?地方自治的城邦四權與法律優位

莊東碩 Dean · 閱讀時間約 13 分鐘 AI 深挖

常見問題

地方自治團體有什麼權力?
地方可以自己立法(自治條例)、自己管理(自治事項)、有自己的組織和財政。像是中世紀的城邦——有自己的國王和法律。但地方自治不是無限的,受到法律優位和法律保留的拘束。城邦再怎麼獨立,也不能跟帝國的法律打架。

中央和地方衝突怎麼辦?
法律優位原則——地方法規不能牴觸中央法律。如有爭議,依地方制度法 §77 處理(立法院院會議決)。但這裡有一個常被忽略的精妙設計:中央對地方的監督密度因事項性質而不同——自治事項只看「合不合法」,委辦事項還要看「做得好不好」。 同一個帝國巨人,對待城邦自己的事和代辦的事,態度完全不同。


體系定位

公法體系
├── 基本權 → [A區]
├── 權力分立與原則 → [B區]
│   ├── 法律保留 → [法律保留-層級化理論]
│   ├── 法律優位
│   ├── 正當法律程序 → [正當法律程序]
│   ├── 地方自治 ← 你在這裡
│   │   ├── 制度性保障(憲法§118)→ [制度性保障]
│   │   ├── 四自主:組織/人事/財政/立法
│   │   ├── 自治條例(地制法§25-32)
│   │   ├── 自治事項 vs 委辦事項
│   │   └── 中央監督
│   └── 信賴保護 → [信賴保護原則]
└── 行政法總論 → [C區]

記憶宮殿位置:法律大廈 4 樓(公法樓)→ B 區(權力分立)→ 城邦王座廳。推開厚重的橡木門,你看到一個中世紀城邦的王座廳。石牆上掛著四面旗幟——紅色「組」、藍色「人」、金色「財」、綠色「法」。王座上坐著一個穿盔甲的城邦國王。但抬頭一看,天花板上懸掛著一面更大的帝國旗幟——「法律優位」四個字金光閃閃。


考古題實戰

110 年司法官二試 行政法(改編)

某直轄市議會通過 A 自治條例,規定境內所有早餐店必須使用國產食材,違者處罰鍰五十萬元。中央「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已就食品原料來源為全國統一規範,但未禁止使用進口食材。

問:A 自治條例是否合法?有無牴觸法律優位原則?


核心知識

地方自治四自主

四面旗 = 四自主:

① 組織自主(紅旗)
   └── 自行組織地方政府(縣市長/議會)

② 人事自主(藍旗)
   └── 自行任用地方公務員

③ 財政自主(金旗)
   ├── 自有財源(地方稅)
   ├── 統籌分配款
   └── 釋字550:中央不得任意削減地方財源

④ 立法自主(綠旗)
   ├── 制定自治條例
   ├── 地方議會通過
   └── 效力:地方區域內有效

自治條例的要件與限制

項目內容
制定機關地方議會(地制法 §25)
效力範圍該地方自治團體轄區內
罰則上限罰鍰 10 萬元以下(§26)
位階低於法律、不得牴觸中央法律
程序通過後函報中央主管機關
牴觸效果中央函告無效

自治事項 vs 委辦事項

自治事項委辦事項
性質地方固有權限中央委託地方辦理
例子地方建設、社區發展戶政、選舉事務
監督密度合法性監督(只看合不合法)合法性+合目的性監督(還看做得好不好)
自主程度高(只要合法就好)低(中央可以管到怎麼做)

權限爭議處理

  • 地制法 §77:立法院院會議決
  • 自治條例函報後,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有無牴觸上位法
  • 牴觸者 → 函告無效
  • 釋字 498/550/553 參照

底層邏輯

立法者的設計視角:為什麼要讓地方「半獨立」?

地方自治的設計解決的是一個治理效率和民主正當性的雙重問題

治理效率:台灣從北到南、從城市到鄉村,各地的需求差異巨大。台北市需要的是交通壅塞管理,台東縣需要的是偏鄉醫療。如果所有事務都由中央統一決定,不但反應遲緩,而且「一體適用」的規範往往對某些地方不合身。地方自治的核心價值就是「因地制宜」——讓最了解在地需求的人來做決定。

民主正當性:地方首長和議會由地方居民選出,具有獨立的民主正當性。地方自治不是中央「恩賜」的權限下放,而是憲法§118 保障的制度——地方有權自己決定自己的事。

但為什麼又需要帝國的旗幟(法律優位)? 因為地方自治如果沒有上限,就會變成割據。22 個縣市各自為政,全國法律秩序會崩解。法律優位原則是維持國家統一法律秩序的安全閥——城邦可以有自己的法律,但不能跟帝國的法律打架。

利益衡量:I / We / They

  • I(地方居民):我需要地方政府回應我的在地需求。中央的「全國統一規範」可能不適合我住的地方。自治條例是我的代議士(地方議員)為我量身打造的規範。
  • We(社會/國家整體):全國需要統一的法律秩序,不能 22 個縣市各搞一套。食品安全標準如果各縣市不同,業者無所適從,消費者也無法信任。法律優位確保全國基本秩序的一致性。
  • They(中央/地方政府):中央和地方之間的權限劃分永遠是張力——中央想統一管理,地方想自主決定。自治事項和委辦事項的區分就是這個張力的制度化妥協:地方自己的事(自治事項),中央只看合不合法;中央委託的事(委辦事項),中央可以管到怎麼做。

體系因果:監督密度為什麼要分兩級?

自治事項(合法性監督)和委辦事項(合法性+合目的性監督)的區分,背後的邏輯是民主正當性的歸屬

自治事項是地方「自己的事」——地方首長和議會因此有獨立的民主正當性,中央只能審查合不合法,不能審查「做得好不好」(合目的性),否則就侵入了地方的民主決定空間。

委辦事項是「中央委託地方代辦」——民主正當性歸屬於中央,地方只是「代理人」。中央作為「委託人」,當然可以審查代理人有沒有把事情做好(合目的性)。

制度比較:聯邦制 vs 單一國家

面向聯邦制(如德國、美國)單一國家(如台灣、法國)
地方權力來源固有權力(各邦保留主權)憲法保障(制度性保障)
權力劃分明確列舉(剩餘歸各邦)中央集權為原則(地方為例外)
地方立法各邦有完整立法權自治條例受法律優位拘束
監督機制聯邦監督有限中央可函告無效

台灣的地方自治雖在單一國家框架下,但透過制度性保障(釋字 498),地方自治的「核心」不可被中央任意侵犯——這使得台灣的地方自治實質上比傳統單一國家更強。

五維串聯

  • 條文 ↔ 憲法§118(地方自治)、地制法§25-32(自治條例)、§26(罰則上限)、§77(權限爭議)
  • 立法理由 ↔ 地方制度法立法目的:「健全地方制度,確保地方自治之實施」(§1
  • 判決實務 ↔ 釋字498(地方自治為制度性保障)、550(地方財政自主不可任意削減)、553(地方自治事項的監督密度 = 合法性監督)
  • 學者見解 ↔ 蔡茂寅「地方自治的憲法保障」;黃錦堂「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
  • 歷史版本 ↔ 日治時期地方制度 → 省縣自治通則時期 → 1999 地方制度法 → 2010 五都改制 → 六都格局

VIVID 視覺定錨

你推開城邦王座廳的橡木門,腳踩在粗糙的石磚地板上——冰涼的觸感從腳底竄上來。

王座廳正中央坐著一個穿著全套銀色盔甲的城邦國王「地方自治團體」。他身後的石牆上整齊地掛著四面巨旗:紅色的「組」(組織自主)、藍色的「人」(人事自主)、金色的「財」(財政自主,旗面上繡著金幣圖案,閃閃發光)、綠色的「法」(立法自主)。四面旗在穿堂風中「嘩啦嘩啦」作響。四面旗就是四種權力——組織自己的政府、任用自己的人、管理自己的錢、制定自己的法律。沒有這四面旗,城邦就不是城邦。

國王得意地拿起一卷羊皮紙——「自治條例」,上面寫著「境內罰鍰十萬以下」。他對著城邦百姓大喊:「我的地盤我做主!」百姓歡呼。

但突然,天花板裂開了!一隻巨大的手從天而降——那是帝國巨人「中央」的手。巨人彎腰從天花板缺口探進頭來,額頭上刺著「法律優位」四個大字。他的臉跟整個王座廳一樣大。

巨人用兩根手指拎起國王,像提小雞一樣。國王在空中掙扎,盔甲叮叮噹噹響。巨人瞇起眼睛看了看那卷羊皮紙:「你的自治條例……罰五十萬?我說上限十萬!」巨人彈了一下手指——羊皮紙上的「五十萬」被彈飛,化成灰燼飄落。

但巨人做了一件有趣的事:他從口袋裡掏出兩副眼鏡。看自治事項時,他戴上只有一片鏡片的眼鏡(合法性監督)——「只要合法就好,我不管你怎麼做。」看委辦事項時,他戴上雙鏡片的眼鏡(合法性+合目的性監督)——「不但要合法,還要做得好。你是替我辦事,我當然要管。」

國王被放回王座,灰頭土臉。但四面旗還在。巨人拍拍國王的頭:「旗你可以留,但別跟我的法律打架。自己的事我少管,替我辦的事我要看。」

口訣城邦四旗

城邦四旗 → 組/人/財/法四面旗 → 國王立自治條例(十萬封頂)→ 帝國巨人拎起國王(法律優位)→ 一片鏡片/雙鏡片(自治=合法性 / 委辦=+合目的性)


互動教具

決策樹:自治條例合不合法?

Q1: 自治條例規範的是什麼事項?
├── 自治事項(地方固有權限)→ Q2
└── 非屬地方權限 → 無權制定,違法

Q2: 自治條例是否牴觸中央法律?
├── 中央法律已有明確規範 → 自治條例規定不同 = 牴觸法律優位 → 違法
├── 中央法律「未規範」→ Q3
└── 自治條例內容與中央法律一致 → 合法

Q3: 中央「未規範」是有意排除還是尚未規範?
├── 有意不規範(立法意旨排除地方立法)→ 地方不得補充 → 違法
└── 尚未規範(留有空間)→ 地方可補充立法(釋字553)→ Q4

Q4: 罰則是否逾越地制法§26 上限(罰鍰 10 萬)?
├── 逾越 → 罰則違法(羊皮紙被彈飛)
└── 未逾越 → 合法

監督密度對照表

面向自治事項委辦事項
巨人的眼鏡一片鏡片雙鏡片
監督密度合法性合法性 + 合目的性
中央審查只看合不合法還看做得好不好
民主正當性歸屬地方(地方選的)中央(中央委託的)
地方自主空間
舉例地方建設規劃選舉事務辦理
釋字553(合法性監督)

按-惟-故模板

【按】大前提

按地方自治為憲法 §118 及地方制度法所保障之制度性保障(釋字 498、550)。地方自治團體就自治事項得制定自治條例(地制法 §25)。惟自治條例不得牴觸中央法律(法律優位原則),且罰則以罰鍰十萬元以下為限(地制法 §26)。自治條例牴觸中央法律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函告無效

【惟】小前提

查某直轄市通過 A 自治條例,規定境內早餐店必須使用國產食材,違者處罰鍰五十萬元。中央「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已就食品原料來源為全國統一規範。A 自治條例就中央已規範事項另為不同規定,牴觸法律優位原則。又罰鍰五十萬元逾越地制法 §26 所定十萬元上限。

【故】結論

A 自治條例牴觸中央食安法且罰鍰逾越法定上限,違反法律優位原則及地制法 §26 之規定,應屬無效。中央主管機關得依法函告無效。


口訣速記

觸發器VIVID 連結法律對應
城邦四旗王座廳四面旗飄揚四自主:組織/人事/財政/立法
「十萬封頂」羊皮紙上五十萬被彈飛自治條例罰鍰上限§26
「帝國拎雞」巨人拎起國王法律優位:自治條例不得牴觸中央
「一片雙片」巨人戴不同眼鏡自治=合法性監督 / 委辦=+合目的性
「因地制宜vs統一秩序」城邦自己的旗+帝國的旗地方自治的核心張力

考場提取路徑:城邦四旗 → 王座廳 → 國王立自治條例 → 帝國巨人拎起國王(法律優位)→ 十萬封頂 → 一片眼鏡(自治)vs 雙片眼鏡(委辦)→ 監督密度


零秒思考訓練

變化題 1:罰則上限

某縣議會通過自治條例,規定違規傾倒廢棄物者處罰鍰三十萬元。該縣環保局據此對甲裁罰。甲主張罰鍰過高。

問:該自治條例的罰則是否合法?

解析:地制法 §26 規定自治條例罰鍰上限為十萬元。三十萬元超過法定上限,該罰則違法。即使廢棄物汙染嚴重,自治條例仍不得逾越 §26 的限制。甲的主張有理。

變化題 2:自治事項 vs 委辦事項

中央將「全國統一選舉事務」委由各縣市政府辦理。某縣政府自行決定投票所設置地點。中央選委會認為設置地點不當,要求更改。縣政府主張地方自治權拒絕配合。

問:中央選委會得否要求更改?

解析:選舉事務為委辦事項(中央委託地方辦理)。委辦事項的監督密度為合法性+合目的性——中央不只看合不合法,還可以審查做得好不好。中央選委會認為設置地點「不當」(合目的性審查),有權要求更改。縣政府不得以地方自治拒絕。

變化題 3:自治條例與中央法律的關係

中央法律未禁止路邊攤販販售食品。某直轄市自行制定自治條例禁止特定路段之路邊攤販。攤販主張中央法律未禁止,自治條例不得禁止。

問:自治條例能否就中央法律「未規範」的事項為規範?

解析:關鍵在於中央法律「未規範」是「有意不規範」(排除地方立法)還是「尚未規範」(留有空間)。如屬後者,地方自治團體就自治事項有補充立法空間(釋字 553 參照)。本題中,道路管理屬地方自治事項,中央法律未禁止不等於不得禁止,自治條例可就地方需求為合理規範——但仍不得牴觸中央法律的基本原則。


相關模塊

還有一個棘手的問題:如果地方自治條例被中央函告無效,但地方政府認為中央越權——誰來做仲裁?地制法§77 說「立法院院會議決」,但立法院是中央的機關,讓中央的機關裁判中央和地方的爭議,地方不是先天就輸了嗎?這個制度設計的合理性,是否已經到了需要引入類似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權限爭議裁判」機制的時候?這些問題,留給下一篇「信賴保護原則」去探討中央與地方關係的另一個切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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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憲法與行政法 第 2 題 地方自治、憲法法庭、法律保留、法規命令、無效、營業自由、訴願 114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作為、不當得利、不確定法律概念、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共同正犯、判斷餘地、制度性保障、合併、國際私法、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外國判決、大學自治、夫妻財產、委任、學術自由、宗教自由、定性、審查密度、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情事變更、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憲法法庭、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養、政府資訊公開、教唆、期限、條件、條約、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聽證、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為能力、裁判憲法審查、裁判離婚、親權、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調解、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附款、隱私權、離婚 113 一試公法 交付、人格權、人身自由、代理、假處分、停止執行、債權讓與、公共設施、公務員懲戒、再審、告訴乃論、國家承認、國家賠償、國際私法、地方自治、外國判決、大學自治、委任、定性、工作權、廢止、強制執行、情事變更、憲法法庭、承攬、提審、撤銷訴訟、收養、政府資訊公開、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條約、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營業自由、直接故意、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繼承人、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過失、違憲宣告、酒駕、間接故意、附款、陳述意見、領海 113 一試刑法 一行為不二罰、不作為、不起訴、交互詰問、交付、代理、侵占、信賴保護、信賴原則、停止執行、偵查不公開、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利益衝突、加工、加重竊盜、加重詐欺、區分所有、告訴乃論、和解、地方自治、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委任、專利、平等原則、強制性交、強盜、想像競合、憲法法庭、扣押、承攬、拒絕證言、搜索、搜索票、搶奪、收賄、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待可能性、未遂、殺人、毀損、沒收、法規命令、注意義務、洗錢、犯意聯絡、猥褻、租賃、竊盜、竊錄、管轄、管轄權、簡式審判、結婚、緩起訴、縱火、羈押、肇事逃逸、自白、自首、舉證責任、董事、藏匿人犯、行政罰、行政處分、行為分擔、行為能力、被害人承諾、親權、訴願、詐欺、詐欺脅迫、詰問、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賄賂、贈與、辯護人、過失、重傷、間接正犯、離婚、非常上訴 111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溯及既往、不當得利、交付、人格權、人身自由、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共同被告、分配、合併、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干預、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情況判決、意思表示、憲法法庭、所有物返還、扣押、抵押權、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行政處分、撤銷訴訟、收購、政府資訊公開、有限公司、條件、條約、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消滅時效、準據法、無效、無效行政處分、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聽證、股東會、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複保險、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酒駕、附款、陳述意見、離婚 110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當得利、不確定法律概念、人格權、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債權讓與、公共設施、分配、反致、合併、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干預、廢止、強制執行、情事變更、扶養義務、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既判力、期限、條件、條約、構成要件效力、權利瑕疵、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因管理、無效、猥褻、瑕疵擔保、監察人、確認訴訟、第三人異議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聽證、自衛權、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陳述意見、隱私權、離婚 109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一行為不二罰、不確定法律概念、交付、人身自由、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公序良俗、共有、再審、分配、判斷餘地、利益衝突、受益人、喪失繼承、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大學自治、夫妻財產、契約準據法、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教唆、教唆犯、條約、比例原則、沒收、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監聽、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羈押、聽證、與有過失、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詐欺、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辯護人、送達、過失、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離婚 108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代理、公共設施、公務員懲戒、分配、受益人、合併、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干預、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憲法法庭、授權明確性、損害賠償、撤銷行政處分、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解釋、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竊盜、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聽證、著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調解、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遺囑、附款、離婚 107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一行為不二罰、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兩公約、公同共有、共有、分配、占有、原因自由行為、合併、國家承認、國家賠償、國際私法、地上權、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外國判決、夫妻財產、婚姻無效、定性、專利、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想像競合、扣押、承攬、抵押權、授權明確性、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搜索、撤銷訴訟、收養、教唆、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條約、構成要件效力、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留置權、第三人效力、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緩起訴、繼承、繼承人、聽證、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親權、訴訟標的、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責任能力、買賣、送達、過失、酒駕、集會遊行、離婚 106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人身自由、代理、信賴保護、假處分、停止執行、債權讓與、公共設施、公平交易法、制度性保障、反致、合併、因果關係、國家責任、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委任、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授權明確性、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養、期限、條約、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營業自由、第三人效力、管轄、管轄權、結婚、聽證、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酒駕、附款、陳述意見、隱私權、集會遊行、離婚 105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當得利、不起訴、代理、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停止執行、公務員懲戒、公序良俗、判斷餘地、占有、商標、國家賠償、國際法法源、地方自治、夫妻財產、委任、干預、平等原則、平等權、憲法法庭、損害賠償、收養、政府資訊公開、教唆、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當事人適格、確認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繼承人、羈押、聽證、董事、董事長、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願、財產權、買賣、辯護人、送達、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領海 103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溯及既往、人格權、人身自由、侵權行為、信賴保護、信賴原則、假處分、停止執行、公務員懲戒、共同訴訟、再審、反致、合併、國家責任、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夫妻財產、委任、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憲法法庭、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賄、政府資訊公開、期限、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規命令、海洋法、消滅時效、準據法、無效、確認之訴、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繼承人、羈押、著作權、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親權、言論自由、訴訟標的、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誹謗、財產權、送達、過失、遺囑、陳述意見、隱私權、領海 102 憲法與行政法 第 4 題 地方自治、無效 101 一試公法 ICJ、一般給付訴訟、信賴保護、債權讓與、共同訴訟、再審、分配、反致、受益人、合併、國家承認、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基本權功能、外國判決、大學自治、委任、廢止、得撤銷、憲法法庭、抵押權、抵銷、損失補償、撤銷訴訟、收養、期限、條件、條約、法人、法人格、海洋法、消滅時效、準據法、無效、猥褻、確認訴訟、竊盜、管轄、管轄權、結婚、著手、董事、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買賣、送達、過失 100 憲法與行政法 第 1 題 地方自治、法人、法律保留、訴願
⚖️ 公法 / 憲法原則與權力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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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可以自己立法嗎?地方自治的城邦四權與法律優位

口訣: 城邦四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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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治像中世紀城邦——有自己的國王和法律,但城牆上永遠飄著帝國的旗。自治不是獨立,是有限度的自主。」

—— 地方可以自己立法嗎?地方自治的城邦四權與法律優位|莊東碩 De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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