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做事要先說清楚:正當法律程序的三個核心(告知、聽審、理由)

莊東碩 Dean · 閱讀時間約 14 分鐘 AI 深挖

常見問題

正當法律程序是什麼?
政府對你做任何不利決定之前,必須遵循公正的程序。三個核心:告知(讓你知道要怎麼處理你)、聽審(讓你有機會說話)、說明理由(告訴你為什麼這樣決定)。

這跟訴訟權有什麼不同?
訴訟權保障的是「司法程序」的正當性(法院怎麼審)。正當法律程序的範圍更廣——包括行政程序、立法程序,甚至大學的不續聘決定——只要涉及人民權利,都要遵循。


體系定位

4F 公法樓 → B區(權力分立與原則)

正當程序體系:
├── ★ 法庭三把椅子(正當法律程序)★ ← 你在這裡
│   ├── 告知(Notice)
│   ├── 聽審(Hearing)
│   └── 說明理由(Reasoning)
├── 聽證vs陳述意見(程序的具體化)
├── 訴訟權與正當程序(司法面向)
└── 行政處分五要件(程序=合法要件之一)

記憶宮殿位置:法律大廈 4 樓(公法樓)→ B 區(權力分立與原則)→ 法庭三把椅子。房間裡有三把醒目的椅子:紅色(告知)、藍色(聽審)、金色(理由),排成一排。


考古題實戰

114 年司法官二試行政法(改編)

主管機關認定甲之營業執照應予撤銷。主管機關未事先通知甲,亦未給予甲陳述意見之機會,逕行作成撤銷處分。甲提起行政爭訟。

問:(1) 該處分有何程序瑕疵?(2) 程序瑕疵可否依§114補正?(3) 正當法律程序與處分之嚴重程度有何關係?

你看到這道題,直覺想寫「程序違法」四個字就結束。但這正是閱卷老師埋的陷阱——他要的是你拆解出哪些程序被跳過、為什麼這些程序不能被跳過、以及嚴重程度如何影響程序要求。三個問題,考的是三把椅子的完整因果鏈。


核心知識

正當程序三核心

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三核心:

① 告知(Notice):🔴 紅椅
├── 行政機關做決定前
├── 告知當事人:
│   ├── 處分的內容是什麼
│   ├── 事實依據
│   └── 法律依據
├── 給予足夠準備時間
├── 行政程序法§96:書面記明事實理由法令
└── 不告知=當事人無法防禦=程序違法

② 聽審(Hearing):🔵 藍椅
├── 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
├── 或舉行聽證
├── 行政程序法:
│   ├── §102-§105:陳述意見(一般情形)
│   ├── §107+:聽證(重大情形)
│   └── 兩者擇一,視嚴重程度
├── 不給機會=程序違法
└── 越嚴重→聽證;一般→陳述意見

③ 說明理由(Reasoning):🟡 金椅
├── 決定必須附理由
├── 行政程序法§96:
│   書面處分應記明理由
├── 理由充分=正當性來源
├── 不附理由→程序違法
└── 理由矛盾/空洞=等同不附理由

程序密度原則(越嚴重→程序越嚴格):
├── 輕微不利→陳述意見即可
├── 嚴重不利(撤照/免職)→聽證
├── 都市更新→需聽證(釋709)
└── 大學不續聘→需正當程序(釋462)

程序瑕疵的效果

程序瑕疵的處理:

§114 程序瑕疵之補正:
├── 得事後補正的:
│   ├── 補行陳述意見
│   ├── 補附理由
│   ├── 委員會事後決議
│   └── 至遲在訴願程序終結前
├── 不得補正的:
│   ├── 根本未給任何程序保障
│   └── 程序嚴重瑕疵
└── 補正後→程序瑕疵治癒

未補正的效果:
├── 處分違法→得撤銷
├── 當事人得提訴願+撤銷訴訟
└── 嚴重瑕疵→可能無效(§111)

重要釋字:
├── 釋462:大學不續聘→需正當程序
├── 釋491:免職處分→應給陳述意見
├── 釋709:都市更新→需聽證
├── 釋739:自辦市地重劃→正當程序
└── 共通:越嚴重的決定→越嚴格的程序

底層邏輯:為什麼政府不能「先斬後奏」?

立法者的設計思考

想像一個場景:你經營的店被政府撤照了,但你是在收到撤照通知那一刻才知道這件事。你從沒被告知政府要對你動手,沒被給過任何說話的機會,而且通知上只寫「依法撤銷」四個字——沒有原因、沒有依據、沒有解釋。

這就是沒有正當程序的世界。

正當法律程序要解決的核心問題只有一個:當國家要對你做壞事的時候,怎麼確保這個決定不是任意的? 答案不是「禁止政府做壞事」(政府本來就有權限制人民),而是設定一套「做壞事之前必須走完的流程」。三個核心——告知、聽審、理由——構成一個閉環:先讓你知道(告知),再讓你反駁(聽審),最後讓你看到政府聽完你的反駁後怎麼決定的(理由)。

為什麼不是兩個核心或五個核心?因為三核心恰好對應了「公平決定」的最小構成要件:資訊對稱(告知)→ 武器平等(聽審)→ 可究責性(理由)。少一個就不公平,多加的都是這三個的細化。

利益衡量:I / We / They

利益主體要什麼得到什麼犧牲什麼
I(人民個人)我的權利不被偷偷拿走被告知、被傾聽、看到理由程序需要時間,可能延遲最終結果
We(社會公益)行政效率、秩序維護政府決定的正當性更高→減少爭訟行政成本增加、程序拖延風險
They(行政機關)快速做決定、執行政策減少事後被撤銷的風險(程序合法=處分穩定)不能再「先斬後奏」,處理時間拉長

立法者的妥協:正當程序不是要求政府「不做」不利決定,而是要求「先說再做」——這是國家權力和人民權利之間最低成本的緩衝帶。程序密度原則更進一步微調:不是所有事情都要最完整的程序,撤照要聽證,罰款只要陳述意見——按嚴重程度精算程序的「重量」。

體系因果

  • 上游:法治國原則 → 正當程序是法治國的操作化。沒有法治國原則,正當程序失去根基
  • 下游:行政程序法(§96/§102§107/§114)是正當程序的「施行細則」→ 把抽象原則變成可操作的條文
  • 如果拿掉正當程序:行政機關可以不告知、不聽你說話、不附理由就處罰你 → 人民完全無法防禦 → 所有行政處分都變成黑箱作業 → 行政權失去正當性,法治國名存實亡

制度比較

法域正當程序的體現特色
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5、14條 Due Process Clause區分「實體正當程序」(substantive)與「程序正當程序」(procedural),Mathews v. Eldridge (1976) 發展三因素衡量測試
德國法治國原則(Rechtsstaatsprinzip)無明文條款,從法治國原則推導出行政程序保障;聽審權(rechtliches Gehor)為基本法§103保障
我國法治國原則 + 行程法具體化無憲法明文,由大法官從法治國原則推導(釋462/491/709/739),再以行程法§96/§102-§107具體化

有趣的對照:美國的 Due Process 走得最遠——甚至發展出「實體正當程序」,用來審查法律的實質內容。我國和德國則停留在「程序正當程序」,把實質審查交給比例原則。三國殊途同歸:都承認「程序不只是形式,是正義的必要條件」。

五維串聯

條文:行程法§96(理由)+§102-105(陳述意見)+§107+(聽證)+§114(補正)
  ↕
立法理由:法治國原則要求國家行為的透明性與可預測性
  ↕
判決實務:釋462(不續聘)/491(免職)/709(都更聽證)/739(自辦重劃)
  ↕
學者見解:程序密度原則(陳新民)——處分嚴重度與程序保障成正比
  ↕
比較法:美國 Mathews v. Eldridge 三因素 / 德國法治國原則

Quotable Unit

「正當程序的本質:政府擁有的權力越大,在行使前越需要先聽你把話說完。」


VIVID 視覺定錨

為什麼三把椅子不是裝飾?因為每一把椅子代表一道防線——如果甲連坐都沒坐上去,就表示那道防線被政府跳過了。空椅子 = 被跳過的程序 = 被剝奪的權利。

你走進 B 區的「法庭三把椅子」。房間裡並排放著三把巨大的椅子——紅色椅子(告知)、藍色椅子(聽審)、金色椅子(理由)。每把椅子上都有一個發光的字。

甲被主管機關叫到這裡來。正常流程是:甲先坐上紅椅——椅子的扶手上出現一塊螢幕,顯示:「通知:您的營業執照將被撤銷。事實:xxx。法律依據:§xxx。」甲讀完了——他至少知道政府要對他做什麼、為什麼。這是資訊對稱:你不能矇著我的眼睛審判我。(聽覺:螢幕打字的嗒嗒聲)

然後甲坐上藍椅——椅子上有一個麥克風。甲對著麥克風說:「事實認定有誤!我有證據!」法官記錄下來。這是武器平等:你可以攻擊我,但我也要有反擊的機會。(觸覺:麥克風的金屬冰涼感)

最後甲坐上金椅——椅子背後有一面大牆,上面用金色大字寫著完整的理由:「撤銷原因:1. xxx 2. xxx 3. xxx」。甲看懂了為什麼——即使結果不如他意,他至少知道理由,也可以拿這個理由去上訴。這是可究責性:你做的決定必須禁得起檢驗。

但在本案中——主管機關直接跳過三把椅子!甲根本沒坐上紅椅(沒被告知)、藍椅(沒機會說話),直接收到一張沒有理由的撤銷令。三把椅子全空著,上面落滿灰塵。法官看到空椅子大怒:「程序違法!三把椅子一把都沒坐!」(嗅覺:空椅子上積灰的陳腐氣味——這就是不被使用的程序保障腐爛的味道)

口訣「三把椅子」(紅藍金 → 知道、說話、看理由 → 任何一把空著 = 程序違法)
壓縮的不是法條,是底層邏輯:資訊對稱 → 武器平等 → 可究責性


互動教具

程序密度判斷表

處分嚴重程度程序要求法源判斷理由
輕微不利(警告、罰鍰較低)陳述意見即可行程法§102-§105侵害小 → 程序成本不宜過高
嚴重不利(撤照、免職)聽證行程法§107+ / 釋491影響職業生存 → 需最嚴格程序
都市更新(強制拆屋)聽證釋709財產權核心 → 不可回復
大學不續聘正當程序保障釋462涉及職業自由+學術自由
給付行政(發獎學金)程序要求最低受益非侵益

判斷口訣:越不可回復的決定 → 越嚴格的程序。撤照比罰款嚴重(照不會自己長回來),都更比撤照嚴重(房子拆了蓋不回來)。

三核心因果鏈檢查清單

  • [ ] Step 1 告知:當事人被告知處分的事實、法律依據了嗎? → 沒有 = 無法防禦
  • [ ] Step 2 聽審:當事人有陳述意見或聽證的機會嗎? → 沒有 = 武器不平等
  • [ ] Step 3 理由:處分書記載了完整理由嗎? → 沒有 = 決定不可究責
  • [ ] 密度判斷:處分的嚴重程度對應了適當的程序等級嗎?

傳播設計

頓悟時刻

很多考生背「正當程序三核心」背得很熟,但答題的時候只會寫「告知、聽審、理由」三個詞。問一下自己:為什麼不是「理由、聽審、告知」這個順序?為什麼不是先給理由?

因為順序本身就是邏輯——你不知道政府要幹嘛(未告知),怎麼反駁?你還沒反駁(未聽審),政府怎麼寫出考慮過你意見的理由?三核心不是三個獨立要素的並列,是一條因果鏈:告知 → 聽審 → 理由,前一步是後一步的前提。跳過告知直接聽審 = 矇眼辯論。跳過聽審直接給理由 = 自說自話。

原來如此:正當程序的三核心,不是三個「清單項目」,是一條「生產線」——每一站的產出是下一站的輸入。

高喚起(義憤 → 賦權)

想像你被公司開除了。你走進辦公室,桌上放著一封解僱通知——但你昨天才得了年度績優獎。信上沒有任何理由,只寫「即日解職」。你想找主管理論,但主管不接電話。你想看考核紀錄,但被告知「機密」。

這就是沒有正當程序的感覺。不是結果不公平——而是你連反駁的機會都沒有

現在把「公司」換成「政府」。政府要撤銷你的營業執照——你開了十年的餐廳,所有積蓄都在裡面。如果政府可以不告知、不聯你說話、不附理由就撤照——你跟極權國家的國民有什麼差別?

正當程序的每一把椅子,保護的不是法條,是你作為人的尊嚴:你有權知道、有權說話、有權看到理由。


按-惟-故模板

【按】大前提

正當法律程序為法治國原則之核心要求,其本質在於以程序正義確保實質正義。行政機關對人民為不利處分前,應踐行三道程序保障:(1)告知處分之事實及法律依據,使當事人知悉並準備防禦;(2)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行程法§102)或舉行聽證(§107+),使當事人得以反駁;(3)處分書面應說明理由(§96),使決定可受檢驗。三者構成因果鏈:告知為聽審之前提,聽審為理由之前提。處分之嚴重程度越高,程序保障應越嚴格(程序密度原則)。程序瑕疵得依§114於訴願程序終結前補正。

【惟】小前提

查主管機關撤銷甲之營業執照,未事先告知甲撤銷之事實及依據(告知義務違反),未給予甲陳述意見之機會(聽審權剝奪),逕行作成撤銷處分。撤銷營業執照嚴重影響甲之工作權財產權,屬程序密度原則下應適用較嚴格程序保障之情形,非僅陳述意見,甚至應考慮聽證程序。本件三核心程序保障均未踐行,程序瑕疵已屬重大。

【故】結論

該撤銷處分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程序違法。如主管機關未於訴願程序終結前依§114補正(補行告知+給予陳述意見+補附理由),甲得訴請撤銷該處分。鑑於程序瑕疵之重大性,是否容許事後補正,亦有爭議。


口訣速記

項目內容
VIVID 觸發器三把椅子(紅藍金 → 知道、說話、看理由 → 空椅子 = 程序違法)
底層邏輯壓縮資訊對稱 → 武器平等 → 可究責性(三把椅子的因果鏈)
三核心①告知(Notice) ②聽審(Hearing) ③理由(Reasoning)
法化條文§96(理由)+§102(陳述意見)+§107+(聽證)
密度原則越嚴重 → 程序越嚴格(越不可回復 → 越多椅子要坐)
瑕疵處理§114可補正(至遲訴願終結前)
重要釋字462/491/709/739
記憶宮殿4F → B區 → 法庭三把椅子

零秒思考訓練

變化題 1:§114 補正

主管機關對甲作成罰鍰處分,未事先給予陳述意見機會。甲提起訴願。訴願機關審理中,原處分機關給予甲陳述意見機會。

問:程序瑕疵是否治癒?

解析:§114規定程序瑕疵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補正。原處分機關在訴願審理中補行陳述意見→已於訴願終結前補正→瑕疵治癒。但如果是重大程序瑕疵(完全剝奪防禦權),是否可以補正有爭議。底層邏輯:補正的正當性在於「遲到的程序總比沒有的好」——只要還在救濟過程中,給當事人說話的機會仍然有意義。

變化題 2:程序密度——都更需聽證

市政府核定都市更新計畫,未舉行聽證,僅以公開展覽及說明會方式為之。

問:程序是否合法?

解析:釋709意旨:都市更新涉及人民財產權重大限制(可能強制拆屋,財產不可回復)→應舉行聽證(非僅說明會)→公開展覽+說明會不等於聽證→程序保障不足→程序違法。底層邏輯:房子拆了蓋不回來→不可回復性決定了程序密度必須拉到最高→聽證是正當程序三核心的最完整實現。

變化題 3:不附理由的效果

甲收到一份行政處分書,內容只寫「撤銷你的許可」,完全沒有附任何事實或理由。

問:該處分效力如何?

解析:§96要求書面處分應記明理由。完全不附理由→金椅空著→程序違法。但不附理由是否導致無效?通說認為:不附理由=程序瑕疵→處分違法但非當然無效(非§111各款無效事由)→得於§114補正。如果補正→治癒;不補正→甲訴請撤銷可獲准。底層邏輯:不附理由 = 「可究責性」斷裂 → 當事人無從檢驗、無從上訴 → 但比起完全無效(從頭來過),允許補正(補上理由)對行政效率損害更小——這是正當程序與行政效率之間的另一次妥協。


相關模塊

延伸閱讀

同一件事只能罰一次:一事不二罰原則的跨領域適用

什麼是一事不二罰? 同一個行為,政府只能罰一次。不能因為同一件事重複處罰你。但「同一個行為觸犯不同法規」和「不同行為分別處罰」,處理方式不同——這個區別是考試重點。

政府不能偷偷改規則:信賴保護原則的三要件與審查步驟

什麼是信賴保護原則? 人民信賴政府的法律或行政處分,據此安排生活。如果政府突然改規則讓你受害,而且你的信賴值得保護——政府就要保護你。方式包括:過渡期間、補償措施或利益衡量。

地方可以自己立法嗎?地方自治的城邦四權與法律優位

地方自治團體有什麼權力? 地方可以自己立法(自治條例)、自己管理(自治事項)、有自己的組織和財政。像是中世紀的城邦——有自己的國王和法律。但地方自治不是無限的,受到法律優位和法律保留的拘束。城邦再怎麼獨立,也不能跟帝國的法律打架。

憲法法庭怎麼運作?裁判憲法審查的新制度

大法官解釋和憲法法庭判決有什麼不同? 2022 年憲法訴訟法施行後,大法官不再作「解釋」,改以「憲法法庭」作成「判決」。白話說:以前大法官像學者寫論文(抽象解釋),現在像法官開庭判案(具體判決)。最大的變革是新增了「裁判憲法審查」——連法院的判決本身都能被挑戰。

行政機關不能自己立法:授權明確性與空白授權禁止

什麼是授權明確性? 立法者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時,授權的目的、內容、範圍都必須明確。不能丟一句「其餘由主管機關定之」就了事——那叫「空白授權」,違憲。

立法院 vs 行政院 vs 司法院:權力分立的核心功能與界限

權力分立的目的是什麼? 防止權力集中→保障人民自由。把國家權力分給不同機關行使,彼此制衡,沒有誰可以獨攬大權。

法律不溯及既往:真溯及 vs 不真正溯及的關鍵區分

什麼是法律不溯及既往? 新的法律原則上只對「施行後」的行為適用,不能回頭適用在「施行前」已完成的事實。因為人民信賴舊法而行為,新法不能事後追究。

沒有法律你不能罰我:法律保留原則與釋字 443 層級化理論

什麼是法律保留原則? 政府要限制人民的權利,必須有「法律」的依據。沒有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不能自己訂規則來限制你。這是「依法行政」的核心支柱之一——國家權力的行使,必須有民意機關制定的法律作為正當性基礎。

讀完這篇,但考場上怎麼用?

選一個 AI,3 分鐘拆解考點、爭點與答題策略

已有 107 位讀者用 AI 延伸這篇文章

點擊後提示詞自動複製到剪貼簿

新頁面輸入框按 ⌘V MacCtrl+V Win 即可貼入

提示詞已複製 ·

在新頁面輸入框按 ⌘V MacCtrl+V Win 即可貼入

📊 本考點歷年出題

共 11 次出題,點擊前往考古題頁面

114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作為、不當得利、不確定法律概念、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共同正犯、判斷餘地、制度性保障、合併、國際私法、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外國判決、大學自治、夫妻財產、委任、學術自由、宗教自由、定性、審查密度、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情事變更、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憲法法庭、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養、政府資訊公開、教唆、期限、條件、條約、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聽證、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為能力、裁判憲法審查、裁判離婚、親權、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調解、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附款、隱私權、離婚 113 一試公法 交付、人格權、人身自由、代理、假處分、停止執行、債權讓與、公共設施、公務員懲戒、再審、告訴乃論、國家承認、國家賠償、國際私法、地方自治、外國判決、大學自治、委任、定性、工作權、廢止、強制執行、情事變更、憲法法庭、承攬、提審、撤銷訴訟、收養、政府資訊公開、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條約、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營業自由、直接故意、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繼承人、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過失、違憲宣告、酒駕、間接故意、附款、陳述意見、領海 111 憲法與行政法 第 1 題 人身自由、平等原則、提審、正當法律程序、行政訴訟類型、集會遊行 111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溯及既往、不當得利、交付、人格權、人身自由、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共同被告、分配、合併、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干預、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情況判決、意思表示、憲法法庭、所有物返還、扣押、抵押權、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行政處分、撤銷訴訟、收購、政府資訊公開、有限公司、條件、條約、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消滅時效、準據法、無效、無效行政處分、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聽證、股東會、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複保險、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酒駕、附款、陳述意見、離婚 110 一試刑法 不作為、不溯及既往、不純正不作為犯、不能未遂、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保證人地位、信賴原則、偽證、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內線交易、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具結、再審、分配、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妨害電腦、委任、專利、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性侵、想像競合、打擊錯誤、扣押、搜索、搜索票、搶奪、擄人勒贖、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本票、正當法律程序、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比例原則、沒收、法人、準強盜、猥褻、監聽、竊盜、簡式審判、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著手、行使偽造、親權、詐欺、詐欺脅迫、詰問、誤想防衛、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買賣、賄賂、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遺棄、重傷、間接正犯、離婚、非常上訴 109 憲法與行政法 第 2 題 人身自由、國家賠償、提審、正當法律程序、結婚、行政訴訟類型 108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代理、公共設施、公務員懲戒、分配、受益人、合併、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干預、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憲法法庭、授權明確性、損害賠償、撤銷行政處分、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解釋、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竊盜、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聽證、著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調解、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遺囑、附款、離婚 108 一試刑法 一行為不二罰、上訴三審、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入住居、侵占、侵權行為、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加重竊盜、合併、告訴乃論、和解、委任、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從屬性、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接續犯、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支票、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有限公司、未遂、條件、正當法律程序、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沒收、法人、法律明確性、湮滅證據、準強盜、犯意聯絡、猥褻、竊盜、緊急避難、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舉證責任、著手、行使偽造、訴訟權、詐欺、詰問、誹謗、賄賂、贈與、辯護人、送達、過失、酒駕、重傷、間接正犯、防衛過當、離婚 107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一行為不二罰、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兩公約、公同共有、共有、分配、占有、原因自由行為、合併、國家承認、國家賠償、國際私法、地上權、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外國判決、夫妻財產、婚姻無效、定性、專利、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想像競合、扣押、承攬、抵押權、授權明確性、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搜索、撤銷訴訟、收養、教唆、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條約、構成要件效力、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留置權、第三人效力、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緩起訴、繼承、繼承人、聽證、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親權、訴訟標的、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責任能力、買賣、送達、過失、酒駕、集會遊行、離婚 105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當得利、不起訴、代理、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停止執行、公務員懲戒、公序良俗、判斷餘地、占有、商標、國家賠償、國際法法源、地方自治、夫妻財產、委任、干預、平等原則、平等權、憲法法庭、損害賠償、收養、政府資訊公開、教唆、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當事人適格、確認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繼承人、羈押、聽證、董事、董事長、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願、財產權、買賣、辯護人、送達、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領海 103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溯及既往、人格權、人身自由、侵權行為、信賴保護、信賴原則、假處分、停止執行、公務員懲戒、共同訴訟、再審、反致、合併、國家責任、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夫妻財產、委任、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憲法法庭、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賄、政府資訊公開、期限、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規命令、海洋法、消滅時效、準據法、無效、確認之訴、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繼承人、羈押、著作權、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親權、言論自由、訴訟標的、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誹謗、財產權、送達、過失、遺囑、陳述意見、隱私權、領海
⚖️ 公法 / 憲法原則與權力分立
高頻

政府做事要先說清楚:正當法律程序的三個核心(告知、聽審、理由)

口訣: 三把椅子——紅椅告知、藍椅聽審、金椅理由

lawlawman.com

截圖此卡片分享到社群

「正當程序的本質:政府擁有的權力越大,在行使前越需要先聽你把話說完。」

—— 政府做事要先說清楚:正當法律程序的三個核心(告知、聽審、理由)|莊東碩 Dean

想從頭系統化掌握公法?

從憲法基本權到行政救濟,用制度邏輯理解公法全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