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 vs 行政院 vs 司法院:權力分立的核心功能與界限

莊東碩 Dean · 閱讀時間約 12 分鐘 AI 深挖

常見問題

權力分立的目的是什麼?
防止權力集中→保障人民自由。把國家權力分給不同機關行使,彼此制衡,沒有誰可以獨攬大權。

我國是三權分立嗎?
不完全是。我國有五院(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但核心仍是行政、立法、司法的三權互動。考試院和監察院的角色較特殊。


體系定位

4F 公法樓 → B區(權力分立與原則)

權力分立:
├── 行政院(§53):最高行政機關
├── 立法院(§62):最高立法機關
├── 司法院(§77):最高司法機關
├── ★ 核心功能理論
│   └── 每個機關有不可侵犯的核心領域
├── 制衡機制:
│   ├── 立法→行政:質詢/預算/不信任
│   ├── 行政→立法:覆議權
│   └── 司法→全部:違憲審查
└── ★ 你在這裡 ★

記憶宮殿位置:法律大廈 4 樓(公法樓)→ B 區(權力分立)→ 三把椅子室。三把不同顏色的椅子排成三角形,底下各有鎖鏈拴住。


考古題實戰

111 年司法官二試公法(改編)

立法院通過 A 法,授權立法院得直接指揮行政院所屬公務員執行特定政策。

問:A 法是否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直覺反應:「立法院管行政院的人,怎麼想都怪。」但「怪」不是法律論述。你需要精準地說出:哪個機關的什麼核心功能被侵犯了、為什麼制衡不等於取代。這就是核心功能理論的價值——它把「直覺上不對」轉化成「論述上精準」。


核心知識

權力分立完整體系:

★ 一、五院體制:
├── 行政院(§53):
│   ├── 最高行政機關
│   ├── 行政院長:向立法院負責
│   ├── 覆議權(增修§3 III)
│   ├── 提出法律案/預算案
│   └── 核心:「執行法律、施政」
├── 立法院(§62):
│   ├── 最高立法機關
│   ├── 立法/預算/人事同意
│   ├── 質詢/調查權
│   └── 核心:「制定法律、監督行政」
├── 司法院(§77):
│   ├── 最高司法機關
│   ├── 大法官→憲法法庭
│   ├── 違憲審查(最終權威)
│   └── 核心:「解釋憲法、審判案件」
├── 考試院(§83):考選/銓敘
└── 監察院(§90):彈劾/糾舉/審計

★ 二、核心功能理論:
├── 每個機關有「核心功能」
├── 不得由其他機關行使
├── 例:立法的核心=立法院
│   → 行政不能侵奪立法核心
├── 例:司法審判=司法院
│   → 行政不能干預個案審判
└── 核心功能=不可侵犯的底線

★ 三、制衡機制:
├── 立法→行政:
│   ├── 質詢/預算審議/法律審議
│   ├── 不信任案(增修§3 II③)
│   └── 人事同意權
├── 行政→立法:
│   ├── 覆議權(增修§3 III)
│   └── 法案/預算案提出
├── 司法→立法/行政:
│   ├── 違憲審查(最終)
│   └── 宣告法律/命令違憲
└── 制衡≠侵犯核心功能
    → 監督可以,取代不行

★ 四、實務爭議案例:
├── NCC 委員任命→人事權歸屬
├── 促轉會→行政 vs 立法監督
├── 調查權→立法院 vs 監察院
└── 考試院/監察院存廢→五院 vs 三院

底層邏輯

為什麼要把一個政府切成好幾塊?——從立法者的設計視角看

想像一個人同時是原告、被告、法官。他告你(行政追訴)、關你(司法審判)、然後自己制定關你的規則(立法)——你有任何生還的機會嗎?

權力分立的本質不是「效率」,而是「不信任」。

制憲者不信任任何單一機關能夠自我節制。孟德斯鳩在《法意》裡說得赤裸裸:「一切有權力的人都會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經驗。」權力分立就是把這句話變成制度——既然沒有人能抵抗權力的誘惑,那就讓不同的人拿不同的權力,互相監視。

但這裡有一個精妙的平衡:權力分立不是讓政府做不了事,而是讓政府做不了「壞事」。 如果分權分到政府癱瘓,人民也不會受益——這就是為什麼「制衡」和「核心功能」缺一不可。

I/We/They 利益衡量

利害關係人利益權力分立怎麼平衡
I(人民)自由保障——不被任何單一權力壓迫三權互相制約=沒有人可以同時制定規則、執行規則、裁判規則
We(民主體制)制度穩定——不因一時的政治多數而崩潰核心功能理論=每個機關有不可被奪的底線,即使政治多數也不能跨越
They(各院機關)功能效率——有足夠的權力完成自己的任務制衡機制=監督不等於癱瘓;覆議/質詢/違憲審查都是「煞車」不是「熄火」

核心設計智慧:制衡的藝術在於「繩索的長度」——太短(過度干預)會癱瘓政府,太長(幾乎不制衡)等於沒有制衡。憲法的設計是:繩索只能拉扯,不能拉斷——你可以審預算(拉繩子),但不能自己去執行預算(搶椅子)。

Quotable Unit:「權力分立不是讓政府做不了事,而是讓政府做不了壞事——差一個字,差一整個文明。」

體系因果:權力分立的上下游

上游:民主原則(人民主權→授權給國家機關)
  │  ← 人民把權力分配給不同機關
  ▼
本篇:權力分立(三權分立+核心功能+制衡)
  │  ← 分配後的遊戲規則
  ├── 立法權→法律保留(立法院的核心地盤)
  ├── 行政權→依法行政(行政院的遊戲規則)
  └── 司法權→違憲審查(司法院的最終武器)
  ▼
下游:地方自治(垂直的權力分立)
  │  ← 中央vs地方也是權力分配

制度比較

制度權力分立模式制衡強度特色
台灣五院(實質三權+考試+監察)中等(覆議/不信任/違憲審查)五院制是孫中山獨創,考試/監察院角色日益弱化
美國嚴格三權(總統制)最強(國會彈劾/總統否決/違憲審查)最典型的權力分立,三權井水不犯河水
英國議會內閣制(立法+行政融合)中弱(內閣由國會多數產生)行政與立法高度融合,靠政黨政治制衡
德國議會內閣制+強力憲法法院中強(建設性不信任+違憲審查)核心功能理論的原產地

有趣的對比:台灣的五院制混合了美國的權力分立精神和孫中山的五權理念。但實際運作中,考試院和監察院的核心功能日益被質疑——如果這兩院被廢除或縮編,台灣的權力分立會更接近哪個模式?

五維串聯

維度權力分立的對應
條文憲法§53(行政院)、§62(立法院)、§77(司法院)、增修§3 III(覆議權)、增修§5(大法官)
立法理由制憲時國民大會的議事錄:「五權分立之目的在使各權互相制衡,不使一權獨大」
判決實務釋字 585(立法院調查權)、613(NCC 人事權)、729(監察院調查權 vs 立法院調查權)
學者見解許宗力:核心功能理論是權力分立的「底線」;吳庚:權力分立不是僵固的界線而是動態平衡
歷史版本孟德斯鳩(1748 三權分立)→ 孫中山(五權分立)→ 中華民國憲法(1947)→ 增修條文(1991-2005)

VIVID 認知定錨

場景:你走進 4 樓 B 區的「三把椅子室」。

三把巨大的椅子排成三角形:

紅椅(行政院):椅背上寫「做事」——行政院長坐在上面指揮施政。椅子底下有粗鎖鏈拴在地板上:「執行法律是我的核心,別人不能搶!

藍椅(立法院):椅背上寫「定規則」——立法委員坐在上面審議法案。椅子底下也有鎖鏈:「制定法律是我的核心,行政院不能自己立法!

金椅(司法院):椅背上寫「裁判」——大法官坐在上面,手持一把大錘(違憲審查),可以敲碎紅椅和藍椅做錯的事情。鎖鏈最粗:「審判獨立是我的核心,任何人不得干預!

底層洞察:為什麼金椅的鎖鏈最粗?因為司法是「最後的防線」——如果立法院制定了惡法,行政院照著執行,唯一能擋住的就是司法院的違憲審查。司法獨立被侵犯的後果比其他兩權被侵犯更致命:沒有了裁判,連「犯規」都沒人能吹哨。

三把椅子之間有繩索連接(制衡機制)——可以互相拉扯(監督),但不能拉斷鎖鏈搶別人的椅子(侵犯核心功能 → 違憲!)。

立法院拉了一下紅椅的繩索(質詢、預算審議)——紅椅搖了搖但沒倒,鎖鏈穩穩的。這叫「制衡」。

但如果立法院拿出剪刀要剪斷紅椅的鎖鏈,自己坐上去指揮行政——金椅上的大法官立刻舉起大錘:「違憲!你只能拉繩子,不能搶椅子!

底層洞察:「監督可以,取代不行」——這就是制衡和侵犯核心功能的分界線。立法院可以質詢行政院長(拉繩子),但不能直接指揮公務員(搶椅子)。覆議權也是一樣:行政院可以要求立法院重新表決(拉繩子),但不能自己否決法律(搶椅子)。

口訣三椅鎖鏈拉繩——紅做事/藍定規則/金裁判——鎖鏈=核心功能不可搶,繩索=制衡可以拉——拉繩子可以,搶椅子違憲!


按-惟-故模板

【按】大前提

權力分立為憲法之基本原則,國家權力分由不同機關行使,相互制衡。依核心功能理論,每一機關享有不可侵犯之核心領域。行政院為最高行政機關(§53),其核心在於「執行法律、指揮施政」;立法院為最高立法機關(§62),其核心在於「制定法律、監督行政」。各機關不得侵犯他機關之核心功能。

【惟】小前提

查立法院通過 A 法,授權立法院得直接指揮行政院所屬公務員執行特定政策。行政指揮權為行政院之核心功能。立法院之核心在於「立法」及「監督」,不在於直接指揮行政。A 法使立法院侵犯行政院之核心功能——由「監督」逾越為「取代」。

【故】結論

A 法使立法院直接行使行政指揮權,違反權力分立原則,侵犯行政院核心功能,應屬違憲


互動教具

決策樹:權力分立違憲判斷

某機關的行為是否侵犯了另一機關的功能?
├── 否 → 不涉及權力分立問題
└── 是 ↓

    被侵犯的是「核心功能」嗎?
    ├── 核心功能(制定法律/執行法律/審判案件)
    │   → ❌ 違反權力分立(違憲)
    │   └── 核心功能=不可侵犯的底線
    └── 非核心功能(邊緣領域)
        → 可能合憲(容許功能重疊)
        └── 例:立法院的調查權與監察院的調查權

    制衡還是取代?
    ├── 制衡(監督、審查、拉繩子)→ ✅ 合憲
    │   └── 質詢/預算/覆議/違憲審查
    └── 取代(直接行使他機關的核心功能、搶椅子)→ ❌ 違憲
        └── 立法院直接指揮行政/行政院自行立法

對照表:三權的核心功能與制衡工具

機關核心功能(鎖鏈)制衡他人的工具(繩索)被他人制衡的方式
行政院執行法律、指揮施政覆議權(拉立法院的繩)、法案提出被質詢、預算被砍、不信任案
立法院制定法律、監督行政質詢、預算審議、人事同意、不信任案覆議權、違憲審查
司法院解釋憲法、審判案件違憲審查(最終武器)人事同意權(大法官任命)

核心功能 vs 制衡的邊界

行為性質合憲?分析
立法院質詢行政院長制衡(拉繩子)監督行政=立法院的職權
立法院直接指揮公務員取代(搶椅子)行政指揮=行政院核心功能
行政院對法案提覆議制衡(拉繩子)覆議權=憲法明文授予
行政院自行制定刑罰規定取代(搶椅子)刑罰法定=立法院核心功能
立法院規定特定案件應判有罪取代(搶椅子)個案審判=司法院核心功能
司法院宣告法律違憲制衡(拉繩子)違憲審查=憲法授權的最終制衡

口訣速記

項目內容
VIVID 觸發器三椅鎖鏈拉繩(六字一出,三角形椅子+鎖鏈+繩索拉扯的畫面自動播放)
目的防止集中→保障自由
核心功能紅做事/藍定規則/金裁判——各有不可侵犯的底線
制衡質詢/預算/覆議/違憲審查——拉繩子可以,搶椅子不行
Quotable「讓政府做不了壞事——差一個字,差一整個文明」
記憶宮殿4F → B區 → 三把椅子室

零秒思考訓練

變化題 1:行政侵犯立法

行政院未經立法院授權,逕以行政命令課人民繳納特別稅。

問:此行政命令是否違反權力分立?

解析:課稅為「立法」的核心功能——稅捐法定主義。行政院未經立法院授權逕行課稅=侵犯立法院核心功能→違反權力分立+法律保留→違憲。

變化題 2:立法侵犯司法

立法院通過 B 法,規定法院審理特定案件應為有罪判決。

問:B 法是否合憲?

解析:個案審判為司法院之核心功能,法官依法獨立審判。立法院以法律規定特定案件應為有罪判決=侵犯司法核心功能(審判獨立)→違反權力分立→違憲

變化題 3:制衡的合憲界限

行政院對立法院通過之 C 法提起覆議,經立法院維持原決議。行政院仍拒絕執行 C 法。

問:行政院拒絕執行是否合法?

解析:覆議權=合憲的制衡工具(拉繩子 ✅)。但覆議經立法院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長應接受該決議或辭職(增修§3 II②)。行政院拒絕執行=侵犯立法院核心功能(法律制定權→法律通過就要執行)→違憲。制衡有「遊戲規則」:覆議輸了就要認,不能翻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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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考點歷年出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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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憲法與行政法 第 1 題 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應考試服公職、搜索、權力分立、法人、訴願、送達 112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當得利、交付、人身自由、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兩公約、公共設施、公同共有、共有、再審、分配、判斷餘地、合併、國家賠償、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委任、學術自由、定性、工作權、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憲法法庭、扣押、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有限公司、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比例原則、法人、法律明確性、法規命令、注意義務、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緩起訴、繼承、繼承人、羈押、聽證、股東會、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親權、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違約金、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隱私權、離婚 108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代理、公共設施、公務員懲戒、分配、受益人、合併、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干預、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憲法法庭、授權明確性、損害賠償、撤銷行政處分、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解釋、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竊盜、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聽證、著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調解、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遺囑、附款、離婚 105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當得利、不起訴、代理、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停止執行、公務員懲戒、公序良俗、判斷餘地、占有、商標、國家賠償、國際法法源、地方自治、夫妻財產、委任、干預、平等原則、平等權、憲法法庭、損害賠償、收養、政府資訊公開、教唆、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當事人適格、確認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繼承人、羈押、聽證、董事、董事長、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願、財產權、買賣、辯護人、送達、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領海 103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溯及既往、人格權、人身自由、侵權行為、信賴保護、信賴原則、假處分、停止執行、公務員懲戒、共同訴訟、再審、反致、合併、國家責任、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夫妻財產、委任、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憲法法庭、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賄、政府資訊公開、期限、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規命令、海洋法、消滅時效、準據法、無效、確認之訴、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繼承人、羈押、著作權、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親權、言論自由、訴訟標的、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誹謗、財產權、送達、過失、遺囑、陳述意見、隱私權、領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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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 vs 行政院 vs 司法院:權力分立的核心功能與界限

口訣: 三椅鎖鏈拉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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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分立不是讓政府做不了事,而是讓政府做不了壞事——差一個字,差一整個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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