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權 🎯 二試命題核心

被告也有人權:訴訟權與正當法律程序的憲法保障

莊東碩 Dean · 閱讀時間約 17 分鐘 AI 深挖

常見問題

什麼是訴訟權?
想像政府突然拆了你家,你跑去法院告它——結果法院大門鎖起來,上面貼著「不受理」。這就是訴訟權被侵害。憲法 §16 保障的核心很簡單:不管你是誰、不管對手多強大,法院的門永遠要為你打開。 國家不只不能鎖門,還必須確保你進去之後能得到公正、有效、及時的審判。

正當法律程序是什麼?
你被老闆開除,但他不告訴你原因、不讓你解釋、事後也不說明為什麼。這種感覺——那種「連說話的機會都沒有」的憤怒——就是正當程序要防止的事。只不過,正當程序針對的不是老闆,是比老闆更危險的對象:國家。因為國家掌握的權力遠超任何老闆,如果國家做不利決定時連「告知、聽審、說理由」都省略,人民面對的就不是不公平——是暴力。

訴訟權和正當程序的關係?
訴訟權保障你能「進法院的門」;正當程序保障你進門之後(以及在行政程序中)不會被黑箱作業。兩者像門鎖的正反面——訴訟權確保門打得開,正當程序確保門裡面的程序是透明的。


體系定位

🌳 公法-基本權
├── 自由權
│   ├── 言論自由 [言論自由-雙軌理論]
│   ├── 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8 = 正當程序的最嚴格版本)
│   └── 隱私權 [隱私權與資訊自決]
├── 平等權 [平等權-恣意禁止]
├── 訴訟權與正當程序 §16 ← 你在這裡
│   ├── 訴訟權五面向(實體面)
│   │   ├── 接近法院 ← 門打得開嗎?
│   │   ├── 公正審判 ← 門裡面的法官獨立嗎?
│   │   ├── 有效救濟 ← 判決有用嗎?
│   │   ├── 聽審權 ← 雙方平等嗎?
│   │   └── 合理期間 ← 不會等到死嗎?
│   └── 正當法律程序(程序面底線)
│       ├── 告知 ← 你知道發生什麼嗎?
│       ├── 聽審 ← 你有機會說話嗎?
│       └── 說理由 ← 決定者解釋了嗎?
├── 工作權 [工作權-三階理論]
└── 財產權 [財產權-特別犧牲]

體系關鍵洞察:所有基本權保障都有「實體面」和「程序面」。比例原則是實體面的守門員(限制不能過度),正當程序是程序面的守門員(做決定的過程要透明)。兩者合力構成基本權的完整保障——缺了任何一面,保障就是跛腳的。

記憶宮殿位置:法律大廈 4 樓(公法樓)→ A區(基本權)→ 正當程序法庭。法庭入口有三道鐵門:「告知」「聽審」「說理由」——三道門全開,才能走進正義。


考古題實戰

111 年司法官二試公法(改編)

A 法規定,主管機關得逕行撤銷人民之營業許可,無須事先通知,亦無須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甲經營餐廳十年,某日突然收到撤銷通知,營業許可已被撤銷,甲事後始知悉。

問:A 法之規定是否合憲?請從訴訟權及正當法律程序分析。

你的直覺反應是什麼? 大概是:「這太扯了吧!經營十年的餐廳,說撤就撤,連原因都不說?」

對。這個「太扯了」的感覺,就是你的正義本能在運作。法律要做的,就是把這個直覺變成精準的論證框架。

拆題思路
1. 定位基本權:訴訟權(§16)+ 正當法律程序
2. 三核心逐項檢驗:告知 ❌(事後才知)、聽審 ❌(無陳述意見機會)、說理由 ⚠️(未提及)
3. 密度判斷:撤銷營業許可 = 影響工作權+財產權 = 重大不利處分 → 程序密度應從嚴
4. 比例原則交叉:A 法完全跳過程序 ≠ 最小侵害手段
5. 結論:違憲

頓悟點:注意這裡的分析邏輯——不是「有沒有告知」的二元判斷,而是「處分的嚴重程度」決定「程序保障的密度」。越嚴重的處分,程序要求越高。這就是正當程序的核心智慧:不是一刀切,而是比例配置


核心知識

訴訟權的五大面向(§16)

訴訟權不只是「能告人」這麼簡單。大法官透過一系列解釋,把 §16 展開為五個層次——每一層都在回答一個具體問題:

面向核心問題具體內涵如果缺了會怎樣
① 接近法院門打得開嗎?裁判費不得過高、起訴要件不得過嚴、法律扶助制度窮人打不起官司 = 正義只服務有錢人
② 公正審判法官獨立嗎?法官獨立、法定法官原則、迴避制度法官看政治風向判案 = 法院變政治工具
③ 有效救濟判決有用嗎?至少一次上訴、有效執行制度、暫時權利保護贏了判決拿不到錢 = 紙上正義
④ 聽審權雙方平等嗎?陳述意見、閱覽卷宗、禁止突襲性裁判法官偷偷看了對方證據不讓你看 = 黑箱審判
⑤ 合理期間會不會等到死?不得無故拖延官司打十年,遲來的正義 = 被拒絕的正義

限制訴訟權的合憲性判斷

訴訟權可以限制,但有底線。立法者在設計審級制度、起訴門檻時,必須在「司法資源有限」和「人民權利保障」之間找平衡:

限制類型合憲性關鍵判準代表案例
起訴門檻須合理不得形成實質障礙過嚴的起訴要件 = 變相關門
上訴限制原則合憲至少保障一次上訴機會小額訴訟不得上訴三審 ✅
裁判費不得過高否則等於以財力篩選當事人高額裁判費 = 窮人禁入
時效/除斥期間合理即合憲法律安定性 vs 權利保護的平衡合理期限內未行使 = 自甘風險
全面剝奪絕對違憲訴訟權核心不可侵犯任何形式的完全剝奪 ❌

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三核心

800 年前的英國大憲章就確立了一個原則:國家在對人民做不利決定之前,至少要做到三件事。 這三件事從 1215 年到今天,跨越所有法治國家,從未改變:

核心英文白話法源如果跳過
① 告知Notice告訴你要做什麼、為什麼行政程序法 §96你被處罰了卻不知道原因
② 聽審Hearing讓你有機會說話、提證據行政程序法 §102你被定罪了卻沒機會辯解
③ 說理由Reasoning決定者必須解釋為什麼這樣決定行政程序法 §96法官判你輸但不解釋為什麼

正當程序密度:不是一刀切,而是比例配置

處分越嚴重,程序保障越厚。這是正當程序最精巧的設計——它不是要求所有決定都走同一套冗長程序,而是根據「對人民影響的程度」調整密度:

領域保障密度具體內涵為什麼
刑事程序最嚴格無罪推定、律師辯護權、緘默權、不自證己罪、證據排除後果最嚴重(自由、生命)
行政程序次之陳述意見(§102)、聽證(§107)、處分附理由(§96)影響財產、工作、營業等
民事程序基本保障辯論原則、武器平等、闡明義務私人間紛爭,國家是裁判而非對手

大法官重要解釋

解釋爭點結論底層邏輯
釋字 396公務員懲戒程序處罰需正當程序懲戒影響公務員身分,不能黑箱決定
釋字 462大學教師不續聘須踐行正當程序不續聘 = 剝奪工作,影響重大
釋字 709都市更新程序欠缺聽證程序違憲都更影響財產權+居住自由,密度必須從嚴
釋字 739自辦市地重劃須正當程序保障土地所有權受影響,程序不能省

底層邏輯:為什麼正當程序是文明的底線?

立法者的設計思考

一個根本問題:國家比任何個人都強大,如果它對你做不利決定時不需要告訴你原因、不讓你說話、不解釋為什麼——那國家和暴徒有什麼差別?

正當法律程序的存在,不是因為被處分的人「值得被保護」,而是因為不受約束的權力必然腐化。1215 年英國貴族迫使國王簽署大憲章,核心條款就一句話:「非經合法審判,不得剝奪自由人的自由或財產。」800 年後,這個洞察依然是所有法治國家的基石。

訴訟權(§16)保障的是「門要打開」——人民能進法院;正當程序保障的是「門裡面不能是密室」——決定的過程必須透明。兩者共同構成國家權力的程序約束

利益衡量:I / We / They

利益主體要什麼得到什麼犧牲什麼
I(被處分者)知道原因、有機會說話、決定有理由可循程序上的基本尊嚴——即使最終結果不變,至少知道為什麼等待程序進行的時間成本
We(社會)國家行為可預測、不恣意、每個人都可能是「下一個甲」法治的信任感——人民相信國家不會無故傷害他們容忍部分「有問題的人」也受程序保護
They(國家)行政效率——快速處理違法行為、維護公共秩序通過程序獲得正當性——經過告知聽審的決定更不容易被推翻行政效率的部分讓步——不能「先斬後奏」

立法者的妥協:正當程序的「密度」設計就是妥協的體現——不是要求所有決定都走最完整的程序(那會癱瘓行政),而是處分越嚴重、程序越完整。輕微處分可以簡化(書面告知即可),重大不利處分必須完整(聽證+充分陳述)。這是在「行政效率」和「人民保障」之間找到的「最不壞」的平衡。

體系因果

  • 上游:基本權審查三段論——訴訟權是 §16 基本權,限制它必須通過三段論審查(保護領域 → 干預 → 正當化)。正當程序是「正當化」階段的形式要件。
  • 下游:行政處分撤銷(撤銷授益處分時的正當程序要求)、行政訴訟類型(訴訟權保障的具體落實)、特別權力關係的突破(從「不需要正當程序」到「也需要」的歷史轉折)
  • 如果拿掉正當程序:國家可以不告知、不聽審、不說理由就剝奪你的財產、自由、工作。所有實體權利的保障——不管憲法寫得多漂亮——都變成空話。正當程序是所有基本權的「程序面底線」,沒有它,其他保障都是紙上談兵。

五維串聯

維度內容
條文憲法 §16(訴訟權)、§8(人身自由程序保障)、行政程序法 §96/§102/§107
立法理由源自英國大憲章(1215)「非經合法審判不得剝奪自由財產」;美國憲法第五、十四修正案 due process clause;我國繼受德國法治國原則
判決實務釋字 396(公務員懲戒)、462(教師不續聘)、709(都更聽證)、739(市地重劃);111年憲判字第18號(人民參與審判程序的正當程序要求)
學者見解吳庚大法官:正當程序為「法治國原則之程序面向」;李建良:程序密度應依「權利受限程度」動態調整(程序相稱原則)
歷史演變從英國大憲章的「程序正義」→ 美國的「實質正當程序」擴張 → 我國從釋字384開始明確引進,到709確立程序密度差異化

Quotable Unit

「正當程序不是給壞人的福利——是防止國家變成壞人的防火牆。」


★ VIVID 認知定錨

密室審判:沒有正當程序的世界

閉上眼睛,想像你走進一個沒有窗戶的房間

門在你身後「啪」一聲鎖上。房間裡只有一盞日光燈和一張桌子,桌子對面坐著一個穿制服的人。他看都沒看你一眼,拿起一個章,「啪」——蓋在一張紙上。

「你的營業許可被撤銷了。」

「等等,為什麼?」你問。

他沒回答。

「至少讓我解釋——」

「不需要。」他把紙推過來。上面只寫著「撤銷」兩個字。沒有理由。沒有說明。沒有日期。

你站在那裡,手裡握著一張改變你人生的紙,但你不知道發生了什麼、不知道為什麼、不知道能怎麼辦

這就是沒有正當程序的世界。 國家的可怕不在於它做了壞事——在於它做壞事時,你連知道都不知道。


現在,讓我們重建這個場景。

你走向正當程序法庭,面前出現三道鐵門

第一道門:告知——門上裝著一個巨型喇叭。每次有人要被處分之前,喇叭先「嗚——嗚——嗚——」地響三聲,震得整棟樓都聽見。喇叭廣播的內容是:你將被處分、原因是什麼、法律依據是什麼。 沒有喇叭響過,任何處分都是無效的。

第二道門:聽審——門兩側各站著一個人。左邊的人抓著麥克風,那是被處分者——他有權「吼」出自己的主張、提出自己的證據。右邊的人拿著資料夾,那是處分機關——他必須聽完對方說完、看完對方的證據,才能往前走。兩個人可以吵得天翻地覆,但規則是:必須讓雙方都吵完。

第三道門:說理由——門後面掛著一面巨大的黑板。做出決定的人必須在黑板上寫清楚:我為什麼做這個決定、依據什麼法條、考慮了什麼因素、為什麼駁回對方的主張。黑板寫不滿,門不開。

三道門全開了,你才能走進法庭。如果有人想翻牆跳過鐵門——「嗡!」天花板掉下一顆寫著「違憲」的大印章,直接砸在他頭上,印出一個血紅色的字。

這就是正當程序的本質:它不保證結果正確,但它保證過程不是暴力。

口訣觸發器:「密室 vs 鐵門」
密室審判 = 沒有正當程序 = 國家暴力
三道鐵門 = 告知(喇叭)→ 聽審(吵架)→ 說理由(黑板)= 文明的底線
翻牆蓋章 = 跳過程序 = 違憲

這個場景傳遞的底層邏輯:正當程序的三核心不是「行政法的繁文縟節」——它是人類用 800 年時間想出的答案,回答一個根本問題:「國家這麼強大,怎麼防止它欺負人民?」答案是:至少讓人民知道、讓人民說話、讓決定者解釋。


按-惟-故模板

【按】大前提

訴訟權為憲法 §16 所保障之基本權,國家應提供人民有效之司法救濟途徑,使人民之權利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救濟。又國家對人民之權利為不利處分時,應遵循正當法律程序——事先告知處分內容、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處分應附具理由(釋字 709 參照)。正當程序之保障密度應與處分之嚴重性相稱——對人民權利影響越重大,程序保障之要求越嚴格。訴訟權之限制仍須符合比例原則,不得侵害其核心內涵。

【惟】小前提

惟查 A 法規定主管機關得逕行撤銷人民之營業許可,無須事先通知當事人,亦無須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撤銷營業許可嚴重影響人民之工作權財產權,屬重大不利處分,正當程序保障之密度應從嚴。然 A 法未踐行正當法律程序三核心(告知 ❌、聽審 ❌),且當事人事後始知悉,難以即時有效救濟,形同架空訴訟權之實質保障。A 法完全省略程序保障,非屬達成行政目的之最小侵害手段,顯不符比例原則。

【故】結論

故 A 法未賦予人民事先陳述意見之機會,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且使當事人喪失即時救濟之可能,侵害訴訟權之核心保障,應屬違憲


零秒思考訓練

變化題 1:上訴限制是否侵害訴訟權(基礎)

民事訴訟法規定,小額訴訟事件之判決,不得上訴第三審。甲因小額消費糾紛敗訴,主張不得上訴三審侵害其訴訟權。

問:此限制是否合憲?

解析
:訴訟權保障有效救濟,但不等於「無限救濟」。立法者有權就審級制度為合理規劃,惟至少應保障一次上訴機會。
:小額訴訟仍得上訴第二審,已保障一次上訴。限制三審係基於訴訟經濟及案件金額較低之考量,手段與目的間具合理關聯。
:小額訴訟不得上訴三審,尚未侵害訴訟權之核心內涵,應屬合憲

關鍵區分:「限制上訴」≠「剝奪訴訟權」。訴訟權的核心是「至少一次有效救濟機會」,不是「無窮無盡的上訴」。


變化題 2:大學退學處分的正當程序(進階)

B 大學以甲學業成績不及格為由,逕行予以退學處分,未給予甲申訴之機會。

問:B 大學之退學處分是否違反正當法律程序?(釋字 462 參照)

解析
:大學對學生所為之退學處分,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對其受教育權影響重大,屬重大不利處分。依正當法律程序,應事先告知理由並給予陳述意見申訴之機會(釋字 462 參照)。
:B 大學逕行退學,未告知理由、未予申訴機會,未踐行正當程序之最低保障(告知 ❌、聽審 ❌)。退學處分對甲之學生身分產生根本影響,程序密度應從嚴。
:B 大學之退學處分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侵害甲之受教育權訴訟權,應屬違法

頓悟:大學不是國家機關,為什麼也要遵守正當程序?因為退學處分的效果等同國家行為——它改變了你的法律身分。正當程序看的不是「誰做決定」,而是「決定的影響有多大」。


變化題 3:都更案件的程序密度(爭議)

C 市政府依都市更新條例核准某都更案,惟未舉行公開聽證,僅以書面通知相關權利人。住戶丙主張其程序參與權受侵害。

問:都更程序未舉行聽證,是否違反正當法律程序?(釋字 709 參照)

解析
:都市更新對人民之財產權居住自由影響甚鉅,屬重大不利處分。依釋字 709,都更程序應踐行正當法律程序,包括:使利害關係人適時知悉(告知)、以聽證方式使其有陳述意見之充分機會(聽審)、主管機關應說明核准之理由(說理由)。
:C 市政府僅以書面通知,未舉行公開聽證,利害關係人無法充分表達意見、提出替代方案。都更涉及人民安身立命之居住權,程序保障密度不足,未符合釋字 709 所要求之正當程序標準。
:都更程序未舉行聽證,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侵害相關權利人之財產權保障,應屬違憲

進階思考:釋字 709 的深層邏輯——書面通知只滿足「告知」,但「聽審」要求的是充分的、面對面的意見交換。當處分影響到人民最根本的居住權時,書面通知的程序密度不夠。這就是「密度比例配置」的精髓。


互動教具

教具一:正當程序密度決策樹

你面對一個國家(或類國家)的不利決定
    │
    ├── 影響有多大?
    │   ├── 生命/自由 → 🔴 最高密度(刑事程序全套保障)
    │   │   └── 無罪推定 + 律師辯護 + 緘默權 + 證據排除 + 完整聽審
    │   │
    │   ├── 財產/工作/身分 → 🟡 高密度(行政程序完整保障)
    │   │   └── 告知 + 聽證 + 陳述意見 + 處分附理由
    │   │   └── 代表:都更(709)、退學(462)、撤銷營業許可
    │   │
    │   ├── 輕微權利限制 → 🟢 基本密度(簡化程序)
    │   │   └── 書面告知 + 陳述意見機會 + 附理由
    │   │   └── 代表:交通罰單、輕微行政罰
    │   │
    │   └── 私人間紛爭 → ⚪ 民事基本保障
    │       └── 辯論原則 + 武器平等 + 闡明義務
    │
    └── 檢驗三核心:
        ├── 告知 ✅/❌
        ├── 聽審 ✅/❌
        └── 說理由 ✅/❌
        → 缺任何一項 = 正當程序有瑕疵
        → 重大處分缺 = 高度違憲風險

教具二:訴訟權 vs 正當程序 對照表

面向訴訟權(§16)正當法律程序
保護什麼進法院的門門裡面的過程
對象法院程序所有國家行為(含行政)
核心要求有效救濟途徑告知 + 聽審 + 說理由
時間點事後救濟(受侵害後請求法院)事前保障(做決定前就要踐行)
關係「最後防線」「第一道防線」
比喻消防隊(火燒起來才來)防火牆(火燒起來之前就擋住)

教具三:四大釋字爭點速查表

釋字場景程序瑕疵密度判斷結論
396公務員被懲戒未經正式審理程序懲戒影響身分→高密度須正當程序
462大學教師被不續聘未給申訴機會工作權→高密度須正當程序
709都更案住戶僅書面通知、未聽證財產+居住→高密度須聽證程序
739市地重劃地主程序保障不足土地所有權→高密度須正當程序

規律:大法官的正當程序判決有一個清晰 pattern——只要處分涉及身分改變(學生身分、公務員身分)或重大財產(土地、居住),程序密度一律從嚴。記住這個 pattern,遇到新題型就能自己推導密度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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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一試民法 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代理、借名登記、假扣押、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占有、危險負擔、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執行名義、委任、定性、得撤銷、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抵押權、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有限公司、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律行為、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無權代理、瑕疵擔保、留置權、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處分權主義、行為能力、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訴訟權、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過失、遺囑、遺棄、遺產分割、酒駕、陳述意見、離婚 114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作為、不當得利、不確定法律概念、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共同正犯、判斷餘地、制度性保障、合併、國際私法、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外國判決、大學自治、夫妻財產、委任、學術自由、宗教自由、定性、審查密度、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情事變更、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憲法法庭、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養、政府資訊公開、教唆、期限、條件、條約、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聽證、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為能力、裁判憲法審查、裁判離婚、親權、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調解、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附款、隱私權、離婚 114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作為、不動產登記、不溯及既往、不能未遂、不起訴、交互詰問、代理、侵占、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證據、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協商程序、告訴乃論、和解、妨害公務、委任、專利、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得撤銷、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數罪併罰、未遂、條件、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比例原則、沒收、法人、無效、犯意聯絡、猥褻、監察人、竊盜、竊錄、管轄、簡式審判、精神障礙、繼承、繼承人、羈押、背信、自白、自首、董事、董事長、行使偽造、行為分擔、行為能力、訴訟權、詐欺、詰問、誹謗、責任能力、賄賂、辯護人、送達、過失、遺囑、遺棄、重傷、間接正犯、非常上訴 113 一試公法 交付、人格權、人身自由、代理、假處分、停止執行、債權讓與、公共設施、公務員懲戒、再審、告訴乃論、國家承認、國家賠償、國際私法、地方自治、外國判決、大學自治、委任、定性、工作權、廢止、強制執行、情事變更、憲法法庭、承攬、提審、撤銷訴訟、收養、政府資訊公開、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條約、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營業自由、直接故意、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繼承人、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過失、違憲宣告、酒駕、間接故意、附款、陳述意見、領海 112 憲法與行政法 第 1 題 公務員懲戒、定性、構成要件效力、法規命令、訴訟權、重傷 112 憲法與行政法 第 2 題 租賃、繼承、訴訟參加、訴訟權 112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當得利、交付、人身自由、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兩公約、公共設施、公同共有、共有、再審、分配、判斷餘地、合併、國家賠償、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委任、學術自由、定性、工作權、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憲法法庭、扣押、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有限公司、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比例原則、法人、法律明確性、法規命令、注意義務、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緩起訴、繼承、繼承人、羈押、聽證、股東會、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親權、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違約金、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隱私權、離婚 111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溯及既往、不當得利、交付、人格權、人身自由、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共同被告、分配、合併、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干預、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情況判決、意思表示、憲法法庭、所有物返還、扣押、抵押權、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行政處分、撤銷訴訟、收購、政府資訊公開、有限公司、條件、條約、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消滅時效、準據法、無效、無效行政處分、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聽證、股東會、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複保險、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酒駕、附款、陳述意見、離婚 109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一行為不二罰、不確定法律概念、交付、人身自由、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公序良俗、共有、再審、分配、判斷餘地、利益衝突、受益人、喪失繼承、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大學自治、夫妻財產、契約準據法、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教唆、教唆犯、條約、比例原則、沒收、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監聽、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羈押、聽證、與有過失、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詐欺、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辯護人、送達、過失、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離婚 109 一試刑法 不能未遂、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入住居、侵占、偵查不公開、偽證、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利益衝突、加重竊盜、原因自由行為、告訴乃論、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委任、客觀歸責、客體錯誤、專利、專利侵權、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性侵、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扶養義務、拒絕證言、接續犯、損害賠償、搜索、支票、收賄、放火、教唆、教唆犯、期待可能性、期限、未遂、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準強盜、無效、猥褻、竊盜、竊錄、等價客體錯誤、管轄、簡式審判、緊急避難、緘默權、緩起訴、縱火、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行使偽造、裁判離婚、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詐欺、詰問、變更起訴法條、責任能力、買賣、贈與、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遺棄、酒駕、重傷、間接正犯、陳述意見、離婚、非常上訴 108 一試刑法 一行為不二罰、上訴三審、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入住居、侵占、侵權行為、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加重竊盜、合併、告訴乃論、和解、委任、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從屬性、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接續犯、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支票、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有限公司、未遂、條件、正當法律程序、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沒收、法人、法律明確性、湮滅證據、準強盜、犯意聯絡、猥褻、竊盜、緊急避難、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舉證責任、著手、行使偽造、訴訟權、詐欺、詰問、誹謗、賄賂、贈與、辯護人、送達、過失、酒駕、重傷、間接正犯、防衛過當、離婚 107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一行為不二罰、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兩公約、公同共有、共有、分配、占有、原因自由行為、合併、國家承認、國家賠償、國際私法、地上權、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外國判決、夫妻財產、婚姻無效、定性、專利、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想像競合、扣押、承攬、抵押權、授權明確性、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搜索、撤銷訴訟、收養、教唆、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條約、構成要件效力、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留置權、第三人效力、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緩起訴、繼承、繼承人、聽證、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親權、訴訟標的、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責任能力、買賣、送達、過失、酒駕、集會遊行、離婚 105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序良俗、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分配、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平等原則、強制執行、得撤銷、情事變更、意思表示、慰撫金、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撤銷權、收養、既判力、期限、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精神障礙、結婚、給付不能、繼承、繼承人、肇事逃逸、舉證責任、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訴訟權、詐欺、調解、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遺囑、遺棄、酒駕、重傷、陳述意見、離婚 103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加工、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和解、地上權、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既判力、期限、未遂、本票、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監察人、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管轄、結婚、給付不能、繼承、繼承人、股份轉讓、與有過失、舉證責任、董事、行為能力、訴訟標的、訴訟權、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違約金、遺囑、遺棄、遺產分割、陳述意見、離婚 102 一試民法 交付、侵占、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再審、分配、占有、危險負擔、反訴、受益人、合併、和解、喪失繼承、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未遂、本票、條件、法人、消滅時效、無效、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背書、董事、董事長、處分權主義、訴訟標的、訴訟權、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遺囑、重傷 102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作為、不利益變更禁止、不溯及既往、交付、人格權、人身自由、信賴保護、債權讓與、兩公約、公共設施、公序良俗、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再審、分配、和解、國家賠償、契約準據法、委任、宗教自由、定性、專利、工作權、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扶養義務、承攬、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養、有限公司、本票、條約、正當防衛、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營業自由、特留分、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聽證、背書、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為能力、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過失、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集會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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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也有人權:訴訟權與正當法律程序的憲法保障

口訣: 三道鐵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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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程序不是給壞人的福利——是防止國家變成壞人的防火牆。」

—— 被告也有人權:訴訟權與正當法律程序的憲法保障|莊東碩 De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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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憲法基本權到行政救濟,用制度邏輯理解公法全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