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水可以被扣嗎?動產查封與債權執行三種命令

莊東碩 Dean · 閱讀時間約 20 分鐘 AI 深挖

常見問題

我欠錢,債權人可以扣我全部薪水嗎?

想像你是一個剛被裁員、好不容易找到新工作的單親爸爸,月薪三萬五。前妻的律師拿著法院判決書來了——你欠的贍養費加利息,共四十萬。你心想:「如果薪水被全部扣光,我跟小孩吃什麼?」

法律的答案是:不會全扣§122 規定「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之部分,不得扣押」。實務上通常保留薪資的 2/3,只扣 1/3。但這不是死數字——法院會看你的家庭人口、當地最低生活費、有無其他收入,逐案酌定。2018 年修法後,扣押金額不得使債務人的剩餘收入低於最低生活費的 1.2 倍。

這就是強制執行法的靈魂——讓欠債還錢,但不讓人活不下去

扣押命令、收取命令、移轉命令差在哪?

你家水管漏水,水費帳單欠了三個月。自來水公司(債權人)來處理你的水管(債務人的財產)。三種命令就像三種處理方式:扣押 = 把你的水管閥門關掉,水凍在管子裡誰都用不了;收取 = 自來水公司拿著桶子來你家水龍頭接水,接到多少算多少;移轉 = 直接把你的水管拔掉,接到自來水公司的管路上——從此這段水管是他們的了,裡面有沒有水,他們自己承擔。

三種命令的遞進設計,背後是立法者對風險分配的精密計算。

手機、電腦可以被查封嗎?

這題答不了「可以」或「不可以」——要看它對你來不來說是「必需的」§53 規定「職業上或教育上所必需之器具」不得查封。如果你是 Uber Eats 外送員,手機就是你的生產工具,查封它等於斷你生路→不得查封。如果你是有兩支 iPhone 的上班族,查封第二支不影響你工作→可以查封。

關鍵不是「值不值錢」,是「沒有它你能不能維持基本生存和工作」。


體系定位

3F 民法樓 → I區(執行署)→ 動產&債權站

金錢債權執行的三個戰場:
├── 不動產站(上一篇)← 最值錢但最慢
├── ★ 動產站 ★ ← 你在這裡(前半)
│   ├── 查封(§50-§54):占有/封印/烙印
│   ├── 換價(§57-§62):拍賣/變賣
│   └── 禁止查封(§53):人道底線
└── ★ 債權站 ★ ← 你在這裡(後半)
    ├── 扣押命令(§115 I):凍結 ← 必經程序
    ├── 收取命令(§116):自己去要
    ├── 移轉命令(§117):一次了斷
    ├── 支付轉給命令(§118)
    └── 薪資扣押限制(§122):人道底線 2.0

記憶宮殿位置:法律大廈 3 樓→I 區→動產&債權站。站裡分左右:左邊是「動產區」——桌上堆滿被貼紅標的手錶、汽車模型,牆上寫著「§53:碰必需品者死」;右邊是「債權區」——牆上掛著三塊命令牌,紅黃綠三色,像交通號誌,依序遞進。

你為什麼要學這裡? 動產和債權是強制執行中最常用的標的——薪資、銀行存款、應收帳款。不動產執行動輒半年以上,但扣薪資一個月就能拿到錢。一試幾乎年年考,而且三命令的區分是最經典的陷阱題型。


考古題實戰

113 年律師一試(改編)

甲為債權人,聲請對乙之薪資債權強制執行。法院核發扣押命令送達乙之雇主丙公司。

問:(1)丙公司收到扣押命令後應如何處理?(2)乙每月薪資6萬元,法院得扣押多少?

你可能直覺反應:「扣 1/3 就是 2 萬嘛。」——慢著。§122 的標準不是「薪資的 1/3」,而是「維持債務人及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如果乙是獨居上班族,2 萬的扣押或許合理。但如果乙要養兩個小孩加一個臥病在床的母親呢?法院可能只准扣 1 萬。

答案:(1)丙不得向乙給付被扣押部分的薪資。如違反→對甲負損害賠償責任(§119)。丙應於 10 日內向法院聲明承認或否認債務。(2)依 §122,維持乙及共同生活親屬生活必需部分不得扣押。法院應依乙之家庭人口、當地最低生活費標準酌定。如乙為獨居無扶養義務者,實務上約扣押 1/3(2 萬元)。2018 年修法後,剩餘金額不得低於最低生活費 × 1.2。

111 年司法官一試(改編)

甲聲請對乙之銀行存款強制執行。法院核發扣押命令送達 A 銀行後,乙又向 A 銀行存入一筆新款項。

問:新存入之款項是否在扣押範圍內?

這題製造的認知衝突是:你以為扣押命令是「持續性」的——一旦發出,以後存進去的錢都被凍住。但實務多數見解認為:存款的扣押效力以送達時存在的餘額為限,嗣後新存入的需另行聲請扣押。但注意——如果扣押的是持續性債權(如薪資),則扣押效力持續到債權滿足為止。

頓悟點:存款和薪資雖然都是「錢」,但法律上一個是「已存在的靜態債權」,一個是「持續發生的動態債權」——扣押命令的效力範圍完全不同。這就是為什麼出題者最愛拿這題來考——它測試的不是你背不背得起法條,而是你懂不懂「靜態 vs 動態」的區分。


核心知識

一、動產執行

查封方法§50):法院對動產的第一步是「控制它」,方法有四種——

方法做什麼適用場景
占有搬走,放到法院倉庫或交債權人保管小型高價值動產(珠寶、現金)
封印現場貼封條,不搬走大型動產(機器設備、車輛)
烙印在物品上做永久標記牲畜等活物
標示附標籤、張貼告示其他不宜搬走也不宜封印者

禁止查封(§53)——強制執行的人道底線:

法律不允許把債務人逼到赤貧。§53 列出的「不得查封」清單,本質是生存權的最低保障
1. 債務人及共同生活親屬之必需衣服、寢具
2. 職業上或教育上所必需之器具(外送員的手機、木匠的工具)
3. 二個月生活必需之食物、燃料
4. 喪葬費(連死都要有尊嚴)
5. 勳章、禮物(具紀念性質者)
6. 專屬債務人之物(假牙、義肢——這些東西對別人沒用,查封毫無意義)
7. 法令禁止讓與之物

動產換價:查封完要變成錢——拍賣(§57,原則)或變賣(§59,價值低到拍賣不划算時)。執達員認為拍賣費用會超過賣價→得直接變賣。債權人也可以底價承受(§62)。

二、債權執行——三道命令的遞進結構

債權執行的核心情境:債務人(乙)對第三人(丙)有一筆債權(例如薪資、貨款、存款),債權人(甲)要把這筆錢截走。法院不是直接去拿,而是對第三人發命令。

第一步:扣押命令(§115 I)——必經程序

扣押命令是所有債權執行的起點,任何後續命令都以它為前提。效力:
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丙不准付錢給乙)
禁止債務人收取或處分該債權(乙不准去跟丙要錢,也不准把這筆債權讓與給別人)
送達第三人時生效
– 第三人應於 10 日內聲明承認或否認債務
– 第三人違反扣押命令仍向債務人清償→對債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步:三選一

收取命令(§116)移轉命令(§117)支付轉給命令(§118)
動作債權人自己去向第三人收取債權移轉給債權人法院命第三人直接付給債權人
主動權在債權人法院裁定在第三人
風險歸屬收不到→債權人自己想辦法(可代位起訴)第三人無資力→全歸債權人,不得回頭找債務人類似收取命令
債務人的債務尚未消滅(收到才算)移轉範圍內視為已清償第三人付了才算
適用情境債權確定、第三人有資力一次了斷、債權人願承擔風險較少單獨使用

薪資債權的特別保護(§122):

2018 年修法是關鍵轉折——立法者意識到過去「概括保護」太模糊,增訂了更精確的保障:
原則:維持債務人及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之部分,不得扣押
實務概算:通常保留薪資的 2/3(但這不是法條寫死的數字)
2018 年修法新增
– 各法院參考當地最低生活費標準
– 債務人得聲請酌減扣押金額(§122 III)
– 扣押後剩餘不得低於最低生活費 × 1.2
特殊財產:退休金(勞基法 §58)、勞保給付(勞保條例 §29)原則不得扣押——但已領取存入帳戶者,性質轉為一般存款,可扣押


底層邏輯:立法者為什麼這樣設計?

立法者的設計思考

強制執行法面對一個永恆的兩難:如何讓勝訴的人拿到錢,同時不讓敗訴的人喪失做人的尊嚴?

這不是一道簡單的數學題。如果完全站在債權人立場——全部財產一律可以查封扣押,一毛不留,直到還清為止——那債務人和他的家人就可能餓死。社會將為一個私人債務付出公共代價:更多的社會救助支出、更多的家庭破碎、更多的犯罪。如果完全站在債務人立場——什麼都不能動——那法院判決就是廢紙,沒有人會相信法律,整個信用體系崩潰。

立法者找到的平衡點:建立一套「遞進式」的執行制度。不是一刀切,而是根據財產類型和債務人的生存需求,設計不同強度的執行工具——從最溫和的「凍結」到最強烈的「移轉」,同時在每一步都設下人道底線。

利益衡量:I / We / They

利益主體要什麼得到什麼犧牲什麼
I(債權人)拿回自己的錢——法院都判了,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三種命令層層遞進的執行工具,效率有保障不能一次全拿——§53 禁止查封必需品、§122 保留生活費
We(債務人及家屬)即使欠債,也要能維持基本生存和工作能力§53 保護必需品、§122 保留生活必需收入、2018修法加碼保障被執行的部分確實拿不到——欠債確實要還
They(國家/社會)法律秩序——判決必須被執行,否則司法公信力歸零;同時維持社會穩定,不製造更多窮人強制執行制度讓債權有實現的可能→信用體系得以運作執行制度的運作成本(法院人力、執達員、倉儲)

立法者的妥協:§122 就是這道最精密的平衡方程式——它不說「扣 1/3」也不說「扣 1/2」,而是用一個開放性的標準「維持生活所必需」,讓法院逐案判斷。這看似模糊,實則是唯一正確的設計:因為一個獨居的年輕人和一個養四口之家的中年人,「生活所必需」完全不同。用彈性標準取代僵硬數字,是立法者的刻意選擇,不是立法疏漏。

體系因果

  • 上游:整個強制執行法的前提是「有效的執行名義」(確定判決、調解筆錄、支付命令等)。沒有執行名義→不能聲請強制執行。這確保國家不會任意侵犯人民財產。
  • 下游:如果第三人否認債務(§119-§120)→進入「代位訴訟」程序→連結到民事訴訟法。如果債務人或第三人認為執行不當→進入「執行救濟」(聲明異議/債務人異議之訴/第三人異議之訴)。三命令的選擇還影響參與分配的時點——移轉命令因為債權直接移轉,不需要參與分配。
  • 如果拿掉 §122 會怎樣? 債務人可能被扣到一毛不剩→失去工作能力→淪為社會底層→反而增加社會救助成本。更極端的:為了躲避執行,債務人可能選擇不正式就業(地下經濟)→整個稅收和社會保險體系被架空。§122 不只保護債務人,它保護整個社會的運作邏輯

五維串聯

維度內容
條文§115 扣押 / §116 收取 / §117 移轉 / §118 支付轉給 / §122 薪資保護 / §53 禁止查封
立法理由2018 年 §122 修法理由:「為保障債務人之基本生活需求,爰明定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之費用,不得扣押」——立法者正式宣示:執行效率不能犧牲人的尊嚴
判決實務最高法院 104 台抗字第 88 號:移轉命令一經送達第三人,即生效力,債務人之債權視為移轉→確認了移轉命令的「即時、終局」效力
學者見解陳計男教授:三命令的遞進結構反映「執行效率」與「風險分配」的梯度設計——扣押零風險、收取中風險、移轉全風險,債權人應自行評估
比較法德國 §829 ZPO 的扣押命令(Pfändungsbeschluss)與 §835 的移轉命令(Überweisungsbeschluss)採類似的二階段結構;日本民事執行法 §143-§167 亦然

Quotable Unit

「強制執行不是國家暴力——是在『債權人的正義』和『債務人的尊嚴』之間找到那條線。讓欠債還錢,但不讓人活不下去。」


VIVID 認知定錨

場景:三色水管控制室

你走進一間灰色的工業風控制室——這裡是整棟法律大廈的「水管總開關」。所有的債務像水一樣在管路裡流動,而你面前有三個巨大的控制閥,分別漆成紅色、黃色、綠色

紅色閥門「扣押」:你走到最左邊的紅色閥門前。一個穿著法院制服的工人用力轉動閥門——「嘎吱!」金屬摩擦聲刺耳地迴盪在控制室裡。水管瞬間被夾死,你可以看到透明管壁內的水完全停止流動,管壁因為壓力而微微膨脹,發出「咕嚕咕嚕」的悶響。工人在閥門上掛了一塊牌子:「凍結——第三人不准付,債務人不准收,都給我停在這裡。」

為什麼這樣設計?因為立法者知道:在你還沒決定怎麼處理之前,最重要的事是先別讓水流走。扣押命令是保全措施,零風險,但也零收益——水只是不流了,還沒到債權人手上。

黃色閥門「收取」:你走到中間的黃色閥門前。紅色閥門稍微鬆開,水開始「滴答、滴答」地流出來。一雙戴著黃色手套的手拿著一個鐵桶伸到水龍頭下面——水滴打在空桶底部,清脆的「叮、叮」聲在控制室裡迴盪。牌子上寫:「債權人你自己來接——接到多少算你的,接不到你自己想辦法。

這就是收取命令的底層邏輯:風險開始轉移。法院說「你可以去要了」,但第三人如果不給呢?你得自己去告。這就像立法者對債權人說:「我把門打開了,但進去拿東西是你自己的事。」

綠色閥門「移轉」:你走到最右邊——一個工人正在做一件令人震驚的事:他拿著扳手,把整段水管從債務人的牆上拆下來,然後接到債權人的牆上。管子被拔出的瞬間發出「嘶——」的漏氣聲,鐵鏽味和自來水的腥味瞬間瀰漫整個房間。接好之後,水管上掛了一塊綠色牌子:「這段水管從此是你的了——裡面有沒有水,你自己負責。

移轉命令是三道命令中最強的——債權直接「搬家」了。但立法者的巧妙在於:最強的工具搭配最大的風險。移轉之後,如果第三人(水管裡)根本沒有水(沒有錢),你也不能回頭找債務人要。因為在法律上,債務人的債務已經「視為清償」了。

認知傳遞的底層洞察:三色閥門不只是三種操作——它是立法者設計的風險梯度。紅色(零風險零收益)→ 黃色(中風險中收益)→ 綠色(全風險全收益)。越往右走,債權人拿到的控制權越大,但承擔的風險也越高。這就是強制執行法的設計哲學:權力越大,責任越大。

口訣:紅鎖黃接綠搶管

不是在背三個動作——是在記住立法者的風險分級邏輯:

  • 紅鎖(扣押)= 先凍結,零風險起步
  • 黃接(收取)= 自己去拿,開始承擔風險
  • 綠搶管(移轉)= 整根水管歸你,但風險全自負

口訣壓縮的是「風險遞進」的底層邏輯,不是三個法條號碼。


按-惟-故模板

精簡版(150字,一試速答)

【按】金錢債權對債務人之債權執行,法院先核發扣押命令(§115 I),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扣押後,法院得核發收取命令(§116)或移轉命令(§117)。薪資債權之扣押受 §122 限制,維持生活必需部分不得扣押。

【惟】查法院已對第三人丙核發扣押命令/收取命令/移轉命令,該命令已送達丙。

【故】丙應依命令○○(不得向債務人清償/應向債權人給付/債權視為移轉)。

完整版(400字,二試申論)

【按】大前提

按金錢債權對債務人之債權為強制執行,法院應先核發扣押命令(強制執行法 §115 I),禁止第三債務人向債務人清償,並禁止債務人收取或處分該債權。扣押後,法院得依債權人聲請核發 (1) 收取命令(§116)——命債權人得直接向第三人收取;或 (2) 移轉命令(§117)——將債務人之債權移轉予債權人,於移轉金額範圍內,債權人之債權視為已受清償,風險歸由債權人承擔。就薪資債權之扣押,依 §122 規定,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之部分不得扣押,實務上通常保留月薪之 2/3,且剩餘不得低於最低生活費之 1.2 倍。

【惟】小前提

查甲聲請對乙之薪資債權強制執行。法院核發扣押命令送達乙之雇主丙公司(第三債務人),命丙每月就乙薪資 6 萬元中之 2 萬元不得向乙給付。丙於 10 日內聲明承認債務。法院再核發收取命令,命甲得直接向丙收取每月 2 萬元。

【故】結論

丙公司應於每月發薪日將 2 萬元給付予甲。如丙違反扣押命令仍向乙給付全額薪資→丙對甲負損害賠償責任(§119 參照)。乙保留之 4 萬元為 §122 保障之生活必需部分,不在執行範圍內。


零秒思考訓練

變化題 1:禁止查封判斷(基礎)

法院查封乙之下列財產:(1) 乙日常穿的西裝、(2) 乙的勞力士手錶、(3) 乙的筆記型電腦(乙為自由接案的程式設計師)、(4) 乙家中的米和食用油。

問:哪些不得查封?

解析:(1) 日常西裝 = 生活必需衣服→不得查封(§53 第 1 款)。(2) 勞力士手錶 = 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可以查封。(3) 筆記型電腦 = 程式設計師的「職業上必需器具」→不得查封(§53 第 2 款)。(4) 米和食用油 = 生活必需食物→如在二個月需求量內→不得查封(§53 第 3 款)。

底層邏輯:§53 的判斷標準不是「值多少錢」,而是「沒有它,你能不能活、能不能工作」。勞力士值十萬但不是必需品→可查封。筆電值三萬但是生產工具→不得查封。立法者保護的是生存能力和工作能力,不是財產價值。

變化題 2:第三人否認債務(進階)

法院對乙之債權人丙公司核發扣押命令。丙公司於 10 日內向法院聲明:「本公司已與乙結清所有帳款,對乙無任何債務。」

問:債權人甲應如何處理?

解析:第三人否認債務→法院不會強制執行(§119)。甲有兩條路:(1) 認為丙的聲明不實→甲得依 §120 對丙提起代位訴訟,以乙之名義起訴確認債權存在並請求給付。(2) 認為確實無債權→另找乙之其他財產執行。

頓悟點:扣押命令不是萬能鑰匙——它只能「凍結」已存在的東西。如果東西根本不存在(或第三人說不存在),你得回到民事訴訟去證明。這就是為什麼強制執行法和民事訴訟法是一體兩面:判決給你名分,執行給你實益——但實益的前提是標的物真的存在。

變化題 3:移轉命令 vs 收取命令的策略選擇(挑戰)

甲對乙有 200 萬債權。乙對丙有 150 萬債權(已到期)。甲聲請對乙之債權執行,法院已核發扣押命令。

問:甲應聲請收取命令或移轉命令?兩者效果有何不同?若丙實際上只有 80 萬元,結果又如何?

解析

選收取命令:甲自己去向丙收 150 萬。如丙只付 80 萬→甲就 80 萬部分受償,剩下 120 萬(200-80)繼續對乙的其他財產執行。丙剩餘 70 萬的債務仍屬於乙→甲可以再扣押。

選移轉命令:乙對丙的 150 萬債權直接移轉給甲。甲的 200 萬債權中 150 萬視為已清償(§117)。但如果丙實際上只有 80 萬元→甲只拿到 80 萬,差額 70 萬的風險全歸甲承擔,甲不能回頭找乙補。甲的總收回只有 80 萬,剩下 50 萬(200-150+80=130……不對。重新算:甲債權 200 萬,其中 150 萬因移轉命令視為清償→甲只剩 50 萬對乙的債權可就其他財產執行。但移轉過來的 150 萬債權,丙只付得出 80 萬→甲實際只拿到 80+另外對乙追 50 萬。

底層洞察:移轉命令看起來最「乾脆」,但隱藏了一個對債權人極不利的陷阱——你接手的債權品質可能不如預期。這就是為什麼實務上,律師通常建議:對確定存在且有資力的第三人,用收取命令只有在第三人信用極佳、想一次了結時,才用移轉命令。立法者把選擇權給你,但風險也歸你——這就是自由的代價


互動教具

教具 1:債權執行命令決策樹

債權人取得扣押命令後,下一步怎麼選?
│
├── 第三人是否承認債務?
│   ├── 否認 → §120 代位訴訟(回民訴戰場)
│   └── 承認 → 進入第二步命令選擇 ↓
│
├── 第三人是否有資力?
│   ├── 確定有資力 → 收取命令(§116)較安全
│   │   └── 第三人不給?→ 債權人代位起訴
│   ├── 資力不明 → 慎選!
│   │   ├── 風險承受力高 → 移轉命令(§117)一次了斷
│   │   └── 風險承受力低 → 收取命令(§116)保留彈性
│   └── 明顯無資力 → 別浪費時間,找乙的其他財產
│
└── 特殊情況:薪資債權
    └── 必須遵守 §122 → 保留生活必需 → 持續性扣押+收取最常用

教具 2:三命令風險收益對照表

維度扣押命令收取命令移轉命令
債權人控制力⭐ 低(只凍結)⭐⭐ 中(可以去要)⭐⭐⭐ 高(直接歸你)
債權人風險⭐ 零(只是暫停)⭐⭐ 中(要不到自己追)⭐⭐⭐ 高(第三人無資力自認倒楣)
債務人債務是否消滅否(收到才算)(移轉範圍內視為清償)
能否回頭找債務人可以可以不可以(移轉範圍內)
適用場景第一步(必經)常態操作一次了斷
水管比喻🔴 關閥門🟡 拿桶接🟢 拔管接過來

教具 3:禁止查封 vs 禁止扣押——兩道人道底線

禁止查封動產(§53)禁止扣押薪資(§122)
保護對象有形動產(衣服、工具、食物)無形債權(薪資、工資)
判斷標準是否為「生活/職業/教育必需」是否為「維持生活所必需」
保護範圍七類特定物品(法定列舉)彈性標準(法院個案酌定)
底層邏輯保護生存能力和工作能力保護持續性收入的最低保障
共同精神強制執行不能把人逼上絕路——這是國家權力的自我節制

跨科連結 + 相關模塊

跨科出現方式

科目出現方式底層邏輯連結
民法(債編)移轉命令 vs 債權讓與(§294 以下):移轉命令是「強制版」的債權讓與——不需要債務人同意兩者的效力差異考驗「私法自治 vs 公權力介入」的邊界
勞動法勞基法 §58 退休金不得讓與/扣押;勞保條例 §29——但已領取入帳者可執行「入帳前」vs「入帳後」的性質轉變,反映「專屬債務人之權利」的保護界限
民事訴訟法假扣押(保全)→ 扣押命令(執行)→ 本案判決→ 終局執行保全程序和執行程序是「暫時 vs 終局」的關係
公法行政執行法 §26 準用強執法——行政機關對人民之金錢給付義務也走這條路公法金錢債權的實現借用私法工具,體現「公私法交界」
刑法犯罪所得沒收 vs 被害人民事執行的競合(刑法 §38-2)國家的沒收權 vs 被害人的求償權,誰優先?

相關模塊

Zeigarnik 鉤子:你已經知道「錢」怎麼執行了——但如果債務人欠的不是錢,而是一棟房子、一個行為(例如「不得在隔壁蓋高樓擋我採光」),法院要怎麼強制?這就是下一篇非金錢債權執行的故事——執行的手段從「扣薪水」變成「拆房子」,複雜度和戲劇性都翻倍。


你正在閱讀 LawLawMan 終極法典筆記術的知識模塊。這不是教科書的複製品——是用底層邏輯讓你理解法律設計、用 VIVID 場景讓理解變成不可磨滅的畫面、用按-惟-故讓你在考場上零秒輸出高分答案的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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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一試商法 不動產執行、交付、人壽保險、代位權、代理、保險代位、保險利益、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公開收購、共有、分配、動產執行、匯票、危險增加、受益人、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執行名義、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扣押、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法人、清算、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租賃、竊盜、第三人異議之訴、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財產保險、買賣、送達、過失、重大消息、離婚 113 一試商法 不動產執行、不當得利、交付、人壽保險、代理、保險代位、假扣押、偽造文書、債務人異議之訴、內部人、共有、分配、加工、動產執行、匯票、受益人、合併、執行名義、委任、少數股東、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忠實義務、意思表示、扣押、承攬、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獨立董事、瑕疵擔保、監察人、短線交易、給付不能、縱火、繼承、股份轉讓、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送達、違約金、遺囑、關係企業 111 一試商法 不動產執行、交付、人壽保險、代理、保險利益、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內線交易、公司設立、公司面紗、公開收購、共有、分別共有、分配、加工、動產執行、匯票、危險增加、受益人、和解、地上權、執行名義、委任、庫藏股、強制執行、扣押、抵押權、揭穿公司面紗、損害賠償、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毀損、法人、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私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複保險、買賣、送達、過失、關係企業 103 一試商法 不動產執行、交付、人壽保險、代理、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內線交易、公開收購、公開說明書、共有、再審、分配、加工、動產執行、匯票、危險增加、合併、執行名義、委託書、少數股東、強制執行、扣押、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毀損、法人、法人格、注意義務、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私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財報不實、買賣、送達、過失
📜 民事法 / 強制執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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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水可以被扣嗎?動產查封與債權執行三種命令

口訣: 三道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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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不是國家暴力,是在『債權人的正義』和『債務人的尊嚴』之間找到那條線——讓欠債還錢,但不讓人活不下去」

—— 薪水可以被扣嗎?動產查封與債權執行三種命令|莊東碩 De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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