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搶著要錢怎麼分?§32 參與分配與優先權順序

莊東碩 Dean · 閱讀時間約 14 分鐘 AI 深挖

「很多人以為抵押權天下無敵,結果被土增稅一巴掌打醒——在分配的世界裡,國家永遠排你前面。」

常見問題

我也是債權人,別人先聲請執行,我還來得及分一杯羹嗎?
來得及。只要你在分配表作成前聲明參與分配(§32),你就可以加入分錢行列。但如果你沒有執行名義,只是普通債權人→你必須在期限內補交執行名義,否則法院只會暫時保留你的份額。

有抵押權的債權人一定分最多嗎?
不一定。分配順序:(1)執行費最優先、(2)稅捐(土增稅等,稅捐稽徵法§6)、(3)抵押權等擔保物權、(4)普通債權按比例。很多人以為抵押權天下無敵,結果被「土增稅優先於抵押權」這個規定嚇到——一試每年考。

分配表有錯怎麼辦?
先在分配期日當場聲明異議§39),對方不同意→你要在10日內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41)。不聲明異議或逾期不起訴→分配表確定,不能再翻。


體系定位

3F 民法樓 → I區(執行署)→ 分配室

參與分配程序:
├── 聲明參與分配(§32)
│   └── 要件:債權人+分配表作成前
├── 分配表製作(§33)
│   └── 法院依優先順序分配
├── 分配期日通知(§34)
│   └── 通知所有債權人+債務人
├── 分配表異議(§39)
│   └── 當場聲明→對方不同意→異議之訴
└── 分配款領取
    └── 分配表確定後發放

記憶宮殿位置:法律大廈 3 樓 → I 區 → 分配室。像學校餐廳的領餐區——前面有個窗口,後面是一排排的隊伍,VIP 通道在最前面。


底層邏輯

立法者為什麼不讓「先到先得」?

這可能是參與分配最違反直覺的設計:先聲請執行的債權人,並沒有優先權。

在一般人的認知裡,「先排隊的先買到」天經地義。但立法者面對的是另一個問題:如果先到先得,有錢請律師的人永遠先到,資訊不對等的小債權人永遠吃虧。

I/We/They 利益衡量

利害關係人利益立法者的考量
I(先聲請的債權人)先行動應有回報但「先到先得」會鼓勵競速,劣化秩序
We(全體債權人)公平分配,不被速度決定命運群團優先主義=債權平等原則
They(國家/特殊債權人)稅收確保+弱勢保護執行費/稅捐/勞工工資的優先順位

「費稅押普」順序的政策邏輯

  1. 執行費最優先——因為沒有執行程序,其他人一毛都拿不到。執行費是「系統運轉的成本」,所有人都從中受益。
  2. 稅捐次之——國家不是一般債權人,稅收是公共服務的基礎。土增稅優先於抵押權(稅捐稽徵法§6 II)的邏輯是:土地增值是社會共同創造的,國家理應先抽成。
  3. 抵押權第三——設定擔保物權是雙方合意的風險安排,應受尊重。
  4. 普通債權最後且按比例——沒有任何擔保=你接受了風險=只能平等分配。

體系因果與五維串聯

群團優先主義 vs 優先主義:我國強執法採「群團優先主義」——同一群體內平等分配(普通債權之間按比例)。德國法早期採「優先主義」(先聲請先分),但後來也修正了。立法者的判斷是:在一個資訊不完全的社會裡,「速度」不應該是決定誰先拿到錢的標準。

分配表異議制度的設計:為什麼要「當場聲明+10日起訴」兩步?因為分配金額涉及所有債權人的利益,需要快速確定——如果允許事後無限期翻案,分配款永遠發不出去。立法者用「當場+10日」的嚴格時限逼你做決定:要挑戰就現在,不然就接受。

頓悟點:分配表不是法院單方面的決定——它是一個「暫時的合意」。所有債權人到場看過、沒有異議=默示同意。有異議但不起訴=放棄。這個設計把「程序正義」壓縮到一個極短的時間窗口裡,逼出效率。


易混淆概念對照

參與分配 vs 破產分配

比較項目強執參與分配(§32)破產分配
觸發原因個別強制執行債務人整體資不抵債
範圍特定財產的執行所得債務人全部財產
效果不影響其他財產所有債權人全面參與
管轄民事執行處破產法庭
普通債權按比例分配按比例分配

一句話區分:參與分配是「搶一碗飯」,破產是「全部資產重新洗牌」。

分配表異議 vs 債務人異議之訴(§14)

比較項目分配表異議之訴(§41)債務人異議之訴(§14)
原告任何債權人或債務人債務人
被告對造(主張有優先權者)債權人
爭點分配順序/金額/優先權執行名義所載債權存否
前提分配期日已聲明異議不需先聲明異議
效果更正分配表撤銷執行程序

一句話區分:分配表異議是「分多分少」的問題,§14 是「該不該分」的問題。


考古題實戰

113 年律師一試(改編)

A屋拍定1000萬。債權人:甲(第一順位抵押權600萬)、乙(稅捐80萬,含土增稅)、丙(一般債權300萬)、丁(一般債權200萬)。執行費15萬。

問:分配順序及各債權人可受分配之金額?

答案:(1)執行費15萬→剩985萬。(2)稅捐80萬(土增稅優先於抵押權,稅捐稽徵法§6)→剩905萬。(3)甲抵押權600萬→全額受償→剩305萬。(4)丙300萬+丁200萬=500萬,按比例:丙分183萬(305×300/500),丁分122萬(305×200/500)。

111 年司法官一試(改編・變形)

甲對乙聲請強制執行。拍賣乙之B車得款50萬。丙持確定判決聲明參與分配(債權100萬),丁持本票裁定聲明參與分配(債權80萬)。甲之債權為60萬。

問:三人如何分配?(均無優先權)

115 年預測:分配表異議之訴

拍賣分配表中,甲主張對乙之A屋有第一順位抵押權500萬。丙(普通債權人)在分配期日聲明異議,主張甲之抵押權因未辦理設定登記而不存在。甲不同意。

問:丙應如何救濟?異議之訴的當事人及審理範圍?


核心知識

一、參與分配的要件

聲明參與分配(§32):

要件:
├── ① 有債權(對同一債務人)
├── ② 已有執行名義 or 已起訴/聲請調解
│   ├── 有執行名義→直接聲明
│   └── 無執行名義→聲明+限期補正
├── ③ 在「分配表作成前」聲明
│   → 分配表作成後→不得再參加
└── ④ 向執行法院聲明

★ 時機限制:
├── 強執法採「群團優先主義」
│   → 先查封的債權人沒有「先到先得」的優勢
│   → 所有債權人一起按比例分配(平等原則)
├── 但有「優先權」的債權人例外
│   → 優先權≠先到(而是法律賦予的優先地位)
└── 無執行名義者聲明後→限期補正
    → 逾期不補正→法院不列入分配

二、分配順序(核心!)

分配順序(由高到低):

第一順位:執行費用(§29)
├── 千分之八的執行費
├── 其他必要費用(鑑定/拍賣/保管)
└── ★ 最優先——比所有債權都高

第二順位:稅捐(稅捐稽徵法§6)
├── 土地增值稅 → ★ 優先於抵押權!
│   (稅捐稽徵法§6 II)
├── 其他稅捐 → 原則次於抵押權
│   (但稅捐稽徵法§6 I 有例外)
└── 一試必考:土增稅 > 抵押權

第三順位:擔保物權(抵押權等)
├── 第一順位抵押權 → 第二順位 → …
├── 質權
├── 留置權
└── 法定抵押權(如承攬人§513)

第四順位:優先債權(法律特別規定)
├── 勞動基準法§28:勞工工資
├── 海商法§24:海事優先權
└── 其他特別法規定

第五順位:普通債權
├── 所有無優先權之債權
├── 按債權金額比例分配
└── 「平等原則」——先到的沒優勢

★ 分配公式(普通債權):
  該債權人分配額 = 可分配金額 × (該債權/普通債權總額)

三、分配表與異議

分配表(§33-§34):
├── 法院依分配順序製作分配表
├── 記載:各債權人+債權額+分配額+分配順位
├── 分配期日:通知所有債權人+債務人到場
└── 當事人得閱覽分配表

★ 分配表異議(§39-§41):

第一步:聲明異議(§39)
├── 時機:分配期日**當場**
├── 主體:債權人或債務人
├── 內容:對分配表的順序/金額/有無提出異議
└── ★ 不當場聲明→喪失異議權

第二步:對造表示意見
├── 同意→法院更正分配表
└── 不同意→進入下一步

第三步:異議之訴(§41)
├── 期限:收到通知後**10日內**起訴
├── 原告:聲明異議之人
├── 被告:不同意更正之人
├── 管轄:執行法院所在地之法院
├── 效力:法院判決確定→更正分配表
└── ★ 逾10日未起訴→視為撤回異議→分配表確定

★ 保留分配款:
├── 異議之訴繫屬中→有爭議部分暫不分配
├── 法院提存該款項
└── 待判決確定後→依判決結果分配

VIVID 視覺定錨

場景:分配室像一個巨大的學校餐廳。中央有一個出菜口,上面掛著一個電子看板寫著「今日可分配:1000 萬」。

前方有五條隊伍,用不同顏色的地毯區隔——為什麼是不同顏色?因為立法者用「優先順位」取代了「排隊順序」——你站在哪條地毯上,比你什麼時候來到更重要。

第一條(紅地毯)「執行費」:穿灰色制服的法院會計走到出菜口,二話不說先夾走 15 萬。他連排隊都不用——直接從最前面拿。旁邊的人連抗議的機會都沒有。為什麼?因為沒有他,這個餐廳根本不會開門。

第二條(金地毯)「稅捐」:國稅局的人穿著深藍西裝,手裡舉著一面「土增稅優先」的牌子。他走到第三條隊伍(抵押權人)前面,插隊。抵押權人氣得跳腳:「我有抵押權!」稅務員冷冷地指了指牆上的法條:「稅捐稽徵法§6 II。我比你大。」然後先拿走 80 萬。這是立法者的判斷:土地增值是社會共同創造的,國家先抽成,天經地義。

第三條(銀地毯)「抵押權」:銀行代表戴著銀色袖扣,手裡拿著抵押權設定書。他排在稅捐後面,拿走 600 萬。他的表情很平靜——因為他早就知道自己排第三。

第四條(白地毯)「普通債權」:一群人擠在白色地毯上,每個人手裡舉著不同金額的借據。出菜口只剩 305 萬,但他們的債權加起來 500 萬。工作人員拿出計算機:「按比例分!你 300 萬分 183 萬,你 200 萬分 122 萬。」白地毯上的人嘆氣(聽覺:此起彼落的嘆氣聲),但誰也沒多拿,因為「債權平等」——先來的沒優勢。

口訣費稅押普——執行費(最優先)→ 稅捐(土增稅插隊)→ 抵押權 → 普通債權按比例。


互動教具

分配計算三步法

Step 1:扣除執行費
  可分配金額 = 拍定金額 - 執行費

Step 2:按順序扣除優先債權
  → 稅捐(土增稅優先於抵押權!)
  → 擔保物權(依順位)
  → 優先債權(勞工工資等)

Step 3:普通債權按比例
  各人分配額 = 剩餘金額 × (各人債權 / 普通債權總額)

★ 速算練習模板:
拍定 ____萬 - 執行費 ____萬 = ____萬
- 稅捐 ____萬 = ____萬
- 第一順位抵押 ____萬 = ____萬
- 第二順位抵押 ____萬 = ____萬
→ 剩餘 ____萬
→ 普通債權總額 ____萬
→ 甲分配:____萬 × (甲債權/普通債權總額) = ____萬

分配表異議三步流程圖

分配期日到場 →
│
├─ 對分配表有異議嗎?
│   ├─ NO → 分配表確定(不可再翻)
│   └─ YES → 當場聲明異議(§39)
│       │
│       ├─ 對造同意嗎?
│       │   ├─ YES → 法院更正分配表 → 結束
│       │   └─ NO → 你必須在 10 日內起訴(§41)
│       │       │
│       │       ├─ 10 日內起訴 → 分配表異議之訴
│       │       │   ├─ 勝訴 → 更正分配表
│       │       │   └─ 敗訴 → 維持原分配
│       │       │
│       │       └─ 逾 10 日未起訴 → 視為撤回異議
│       │           → 分配表確定(不可再翻)
│
★ 異議之訴繫屬中 → 爭議金額提存 → 待判決確定

按-惟-故模板

精簡版(150字)

【按】強制執行拍賣所得之分配,依執行費→稅捐→擔保物權→普通債權順序為之(§29、稅捐稽徵法§6、§38)。土地增值稅依稅捐稽徵法§6 II 優先於抵押權。普通債權間按債權比例分配(§38 債權平等原則)。

【惟】查拍定價金○萬,各債權人之債權及順位為……(列舉)。

【故】分配結果:甲分○萬、乙分○萬、丙分○萬。

完整版(400字)

【按】大前提

按強制執行拍賣所得價金之分配,依下列順序:(1)執行費用最優先(§29);(2)稅捐——其中土地增值稅依稅捐稽徵法§6 II「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受償;(3)擔保物權(抵押權、質權等),依設定順位先後受償;(4)普通債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間依債權金額比例分配(平等原則)。債權人欲參與分配,應於分配表作成前向執行法院聲明(§32)。

【惟】小前提

查A屋拍定1000萬元。分配順序:(1)執行費15萬→可分配985萬。(2)土增稅80萬(稅捐稽徵法§6 II 優先於抵押權)→可分配905萬。(3)甲第一順位抵押權600萬→全額受償→可分配305萬。(4)普通債權人:丙300萬+丁200萬=500萬→按比例→丙:305萬×(300/500)=183萬,丁:305萬×(200/500)=122萬。丙不足117萬、丁不足78萬為無法受償部分。

【故】結論

分配結果:執行費15萬、稅捐80萬、甲600萬、丙183萬、丁122萬。丙丁之不足額部分(共195萬)得另對債務人之其他財產聲請強制執行。


一試選擇題陷阱

陷阱 1:土增稅 vs 抵押權

出題模式:「拍賣不動產時,下列何者優先於抵押權受償?」

正確答案:土地增值稅(稅捐稽徵法§6 II)。一試每年考——很多考生以為抵押權天下無敵,結果被土增稅打臉。注意:不是「所有稅捐」都優先於抵押權,只有§6 II 特定的稅捐(土增稅)。

陷阱 2:先查封=先分配?

出題模式:「先聲請查封之債權人是否優先受償?」

答案:。我國強執法採「群團優先主義」=債權平等原則。先聲請執行的普通債權人沒有優先權。所有普通債權人在分配中地位平等,按比例分配。先到先得是一般人的誤解。

陷阱 3:異議之訴的時限

出題模式:「分配表異議之訴應於何時提起?」

答案:收到法院通知後10日內(§41 I)。注意:(1)前提是必須先在分配期日當場聲明異議(§39);(2)10日是不變期間,逾期=視為撤回異議;(3)兩步缺一不可——不當場異議就沒有訴權,當場異議但逾期不起訴=分配確定。


口訣速記

項目內容
VIVID 觸發器費稅押普——執行費→稅捐→抵押→普通(排隊領便當)
土增稅優先於抵押權(稅捐稽徵法§6 II)
普通債權按比例(債權平等原則)
參與分配時點分配表作成前(§32)
異議程序當場異議→10日內起訴(§39→§41)
記憶宮殿3F → I區 → 分配室

零秒思考訓練

變化題 1:基本分配計算(基礎)

B車拍定100萬。執行費3萬。債權人:甲(一般債權50萬)、乙(一般債權70萬)。無優先權。

問:甲乙各分多少?

解析:可分配=100-3=97萬。普通債權總額=50+70=120萬。甲:97×(50/120)=40.4萬。乙:97×(70/120)=56.6萬。均未獲全額清償。

變化題 2:多層優先權(進階)

A屋拍定2000萬。債權人:甲(第一順位抵押權800萬)、乙(第二順位抵押權500萬)、丙(勞工工資優先債權100萬,勞基法§28)、丁(一般債權600萬)。執行費20萬。土增稅150萬。

問:分配順序及各人金額?

解析:(1)執行費20萬→剩1980萬。(2)土增稅150萬→剩1830萬。(3)勞工工資100萬(勞基法§28優先)→剩1730萬。(4)甲第一順位800萬→全額→剩930萬。(5)乙第二順位500萬→全額→剩430萬。(6)丁一般債權600萬→只分到430萬(不足170萬)。→注意:勞工工資的優先順位有爭議,部分見解認為僅次於執行費+稅捐,本題依此排列。

變化題 3:分配表異議之訴(挑戰)

分配表中甲主張第一順位抵押權800萬,乙(普通債權人)在分配期日聲明異議:「甲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是偽造的,根本不存在。」甲不同意。

問:(1)乙應提起何種訴訟?(2)在訴訟中由誰舉證?(3)訴訟中分配款如何處理?

解析:(1)乙應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41),請求法院判決更正分配表,將甲列為普通債權人(而非抵押權人)。(2)舉證責任:甲主張有抵押權→甲應舉證抵押權合法設定。但乙主張偽造=消極事實→實務上由甲舉證抵押權設定之真正。(3)異議之訴繫屬中→有爭議之金額(甲800萬中因優先權產生之差額)暫不分配,由法院提存。待判決確定後→依判決結果重新分配或發放。→先異議、再起訴、三步不能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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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科出現方式

科目出現方式
民法(物權)抵押權優先受償(§873);法定抵押權(§513承攬人);質權留置權
稅捐稽徵法§6 II 土增稅優先於抵押權——一試必考跨科考點
勞動法勞基法§28 勞工工資優先清償——與擔保物權的競合
破產法破產債權分配 vs 強執參與分配——個別執行 vs 總括執行
公法行政執行法§26準用強執法參與分配規定

相關模塊

分配表做好了,但你的房子還在拍——如果你覺得判決根本有問題,你能讓法院暫停執行嗎?答案是:可以,但你得先掏出一筆擔保金。而「投幣才能按暫停」的規則背後,藏著一個更殘酷的真相——→ 執行停止與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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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考點歷年出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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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一試民法 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代理、借名登記、假扣押、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占有、危險負擔、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執行名義、委任、定性、得撤銷、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抵押權、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有限公司、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律行為、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無權代理、瑕疵擔保、留置權、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處分權主義、行為能力、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訴訟權、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過失、遺囑、遺棄、遺產分割、酒駕、陳述意見、離婚 114 一試商法 不動產執行、交付、人壽保險、代位權、代理、保險代位、保險利益、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公開收購、共有、分配、動產執行、匯票、危險增加、受益人、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執行名義、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扣押、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法人、清算、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租賃、竊盜、第三人異議之訴、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財產保險、買賣、送達、過失、重大消息、離婚 113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不起訴、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加工、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商標、善意取得、地上權、夫妻財產、契約解除、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強制執行、得撤銷、慰撫金、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承攬、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期限、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特留分、瑕疵擔保、留置權、確認之訴、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董事、裁判離婚、親權、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附合、陳述意見、離婚 113 一試商法 不動產執行、不當得利、交付、人壽保險、代理、保險代位、假扣押、偽造文書、債務人異議之訴、內部人、共有、分配、加工、動產執行、匯票、受益人、合併、執行名義、委任、少數股東、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忠實義務、意思表示、扣押、承攬、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獨立董事、瑕疵擔保、監察人、短線交易、給付不能、縱火、繼承、股份轉讓、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送達、違約金、遺囑、關係企業 112 商法 第 1 題 分配、有限公司、監察人、董事、董事長、違約金 112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位權、代理、侵權行為、借名登記、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加工、占有、反訴、合併、同時履行抗辯、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因果關係、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期限、未遂、條件、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因管理、無效、無權代理、物權法定、瑕疵擔保、監察人、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背書、董事、行為能力、親權、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附款、離婚 112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位權、代理、侵權行為、保險利益、假扣押、假處分、內線交易、公司設立、公開收購、分配、匯票、受益人、合併、和解、因果關係、執行名義、委任、專利、少數股東、庫藏股、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扶養義務、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最高限額抵押、有限公司、本票、條件、毀損、法人、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票據保證、私募、結婚、縱火、股份轉讓、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調解、財報不實、買賣、贈與、送達、過失 112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當得利、交付、人身自由、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兩公約、公共設施、公同共有、共有、再審、分配、判斷餘地、合併、國家賠償、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委任、學術自由、定性、工作權、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憲法法庭、扣押、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有限公司、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比例原則、法人、法律明確性、法規命令、注意義務、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緩起訴、繼承、繼承人、羈押、聽證、股東會、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親權、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違約金、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隱私權、離婚 111 民法民訴(一) 第 2 題 分配、夫妻財產、婚姻無效、無效、結婚、繼承、贈與、遺囑、離婚 111 一試民法 交付、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婚生推定、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情事變更、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支票、收購、收養、放火、既判力、暫時處分、期限、條件、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無權代理、特留分、當事人適格、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結婚、繼承、繼承人、與有過失、舉證責任、董事、董事長、表見代理、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離婚 111 一試商法 不動產執行、交付、人壽保險、代理、保險利益、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內線交易、公司設立、公司面紗、公開收購、共有、分別共有、分配、加工、動產執行、匯票、危險增加、受益人、和解、地上權、執行名義、委任、庫藏股、強制執行、扣押、抵押權、揭穿公司面紗、損害賠償、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毀損、法人、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私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複保險、買賣、送達、過失、關係企業 111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溯及既往、不當得利、交付、人格權、人身自由、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共同被告、分配、合併、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干預、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情況判決、意思表示、憲法法庭、所有物返還、扣押、抵押權、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行政處分、撤銷訴訟、收購、政府資訊公開、有限公司、條件、條約、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消滅時效、準據法、無效、無效行政處分、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聽證、股東會、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複保險、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酒駕、附款、陳述意見、離婚 110 民法民訴(一) 第 2 題 分配、收養、結婚、繼承、繼承人、贈與、遺囑 110 一試民法 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借名登記、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有、具結、再審、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合併、同時履行抗辯、和解、善意取得、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期限、條件、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留置權、租賃、管轄、管轄權、精神障礙、結婚、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與有過失、董事、處分權主義、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親權、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調解、買賣、買賣不破租賃、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遺產分割、離婚 110 一試商法 交付、代位權、代理、侵權行為、保險代位、假扣押、公司設立、公開收購、分配、利益衝突、加工、匯票、占有、危險增加、合併、善意取得、因果關係、執行名義、契約解除、委任、委託書、庫藏股、強制執行、得撤銷、情事變更、扣押、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法人、法人格、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票據保證、私募、租賃、竊盜、第三人異議之訴、羈押、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行為能力、詐欺、買賣、通謀虛偽、過失 110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當得利、不確定法律概念、人格權、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債權讓與、公共設施、分配、反致、合併、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干預、廢止、強制執行、情事變更、扶養義務、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既判力、期限、條件、條約、構成要件效力、權利瑕疵、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因管理、無效、猥褻、瑕疵擔保、監察人、確認訴訟、第三人異議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聽證、自衛權、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陳述意見、隱私權、離婚 110 一試刑法 不作為、不溯及既往、不純正不作為犯、不能未遂、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保證人地位、信賴原則、偽證、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內線交易、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具結、再審、分配、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妨害電腦、委任、專利、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性侵、想像競合、打擊錯誤、扣押、搜索、搜索票、搶奪、擄人勒贖、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本票、正當法律程序、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比例原則、沒收、法人、準強盜、猥褻、監聽、竊盜、簡式審判、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著手、行使偽造、親權、詐欺、詐欺脅迫、詰問、誤想防衛、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買賣、賄賂、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遺棄、重傷、間接正犯、離婚、非常上訴 109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占有、危險負擔、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地上權、妨害自由、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慰撫金、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期限、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特留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第三人撤銷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舉證責任、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親權、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酒駕、闡明義務、陳述意見、離婚 109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理、假扣押、停止執行、偽造票據、債務人異議之訴、公開收購、公開說明書、共有、分配、匯票、占有、受益人、合併、善意取得、因果關係、執行名義、委任、委託書、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本票、條件、毀損、法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私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行政罰、買賣、贈與、送達、過失 109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一行為不二罰、不確定法律概念、交付、人身自由、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公序良俗、共有、再審、分配、判斷餘地、利益衝突、受益人、喪失繼承、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大學自治、夫妻財產、契約準據法、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教唆、教唆犯、條約、比例原則、沒收、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監聽、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羈押、聽證、與有過失、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詐欺、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辯護人、送達、過失、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離婚 108 民法民訴(二) 第 2 題 不完全給付、侵權行為、共同侵權、分配、損害賠償、舉證責任、過失 108 一試民法 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代位權、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偽證、債權讓與、共同侵權、共同被告、共有、具結、再審、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委任、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支票、收養、期限、法人、法律行為、清算、無效、無權代理、瑕疵擔保、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與有過失、董事、表見代理、裁判離婚、親權、訴訟參加、訴訟標的、調解、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重傷、限定繼承、陳述意見、離婚 108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理、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內線交易、內部人、公司設立、公開收購、公開說明書、再審、分配、匯票、占有、受益人、合併、和解、執行名義、委託書、強制執行、所有物返還、扣押、抵押權、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無效、犯意聯絡、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租賃、竊盜、第三人異議之訴、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行為分擔、行為能力、訴願、買賣、送達、過失 108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代理、公共設施、公務員懲戒、分配、受益人、合併、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干預、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憲法法庭、授權明確性、損害賠償、撤銷行政處分、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解釋、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竊盜、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聽證、著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調解、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遺囑、附款、離婚 107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溯及既往、不起訴、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夫妻財產、契約解除、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既判力、期限、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營業秘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縱火、繼承、繼承人、董事、裁判離婚、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過失、遺囑、遺產分割、離婚 107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位權、代理、代表權、侵占、侵權行為、保險代位、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內線交易、公開收購、公開說明書、共有、分配、匯票、占有、受益人、和解、執行名義、委任、委託書、庫藏股、廢止、強制執行、忠實義務、扣押、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本票、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私募、租賃、股份轉讓、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財產保險、買賣、送達、過失、陳述意見、離婚 107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一行為不二罰、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兩公約、公同共有、共有、分配、占有、原因自由行為、合併、國家承認、國家賠償、國際私法、地上權、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外國判決、夫妻財產、婚姻無效、定性、專利、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想像競合、扣押、承攬、抵押權、授權明確性、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搜索、撤銷訴訟、收養、教唆、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條約、構成要件效力、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留置權、第三人效力、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緩起訴、繼承、繼承人、聽證、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親權、訴訟標的、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責任能力、買賣、送達、過失、酒駕、集會遊行、離婚 107 一試刑法 不作為、不純正不作為犯、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占、信賴原則、偽證、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務員懲戒、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分配、利益衝突、加工、加重結果犯、加重詐欺、合併、告訴乃論、妨害電腦、委任、幫助犯、強制執行、強制性交、強盜、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承攬、抵押權、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支票、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限、未遂、正當防衛、殺人、毀損、沒收、法人、湮滅證據、犯意聯絡、猥褻、監聽、竊盜、簡式審判、精神障礙、緊急避難、緩起訴、繼承、繼承人、羈押、肇事逃逸、背書、自白、自首、行使偽造、行為分擔、親權、詐欺、詰問、調解、責任能力、辯護人、送達、過失、酒駕、重傷、間接正犯、防衛過當、離婚 106 民法民訴(二) 第 2 題 共同被告、分配、損害賠償、條件、舉證責任、訴訟標的、過失 106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扣押、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特留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與有過失、行為能力、親權、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酒駕、重傷、限定繼承、離婚 106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公司設立、分配、匯票、占有、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執行名義、契約解除、委任、強制執行、扣押、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教唆、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法人、法律行為、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私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縱火、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複保險、證交法、買賣、送達、過失 105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序良俗、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分配、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平等原則、強制執行、得撤銷、情事變更、意思表示、慰撫金、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撤銷權、收養、既判力、期限、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精神障礙、結婚、給付不能、繼承、繼承人、肇事逃逸、舉證責任、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訴訟權、詐欺、調解、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遺囑、遺棄、酒駕、重傷、陳述意見、離婚 105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位權、代理、侵占、侵權行為、保險利益、假扣押、債務人異議之訴、內部人、公開說明書、共有、再審、分配、利益衝突、匯票、占有、危險增加、受益人、合併、和解、執行名義、委託書、庫藏股、強制執行、得撤銷、扣押、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法人、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私募、竊盜、結婚、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背信、背書、與有過失、著手、董事、董事長、行為能力、詐欺、買賣、送達、過失、離婚 104 一試民法 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侵權、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同時履行抗辯、和解、善意取得、地上權、契約解除、委任、強制執行、得撤銷、性侵、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既判力、有限公司、期限、無效、無權代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第三人撤銷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舉證責任、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訴訟參加、訴訟標的、調解、買賣、贈與、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遺產分割、重傷、附合、離婚 104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理、代表權、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內線交易、內部人、公司設立、公開說明書、分配、匯票、占有、受益人、合併、執行名義、委託書、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忠實義務、扣押、承攬、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法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獨立董事、異議股東、監察人、短線交易、私募、第三人異議之訴、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背書、著手、董事、董事長、行政處分、買賣、送達、過失 104 一試公法 不當得利、交付、信賴保護、假扣押、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再審、分配、制度性保障、合併、國家承認、國家責任、國家賠償、國際私法、執行名義、委任、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收養、有限公司、條件、條約、比例原則、法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與有過失、著作權、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言論自由、訴訟標的、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誹謗、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陳述意見、集會遊行、離婚 103 民法民訴(一) 第 3 題 分配、結婚、繼承 103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加工、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和解、地上權、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既判力、期限、未遂、本票、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監察人、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管轄、結婚、給付不能、繼承、繼承人、股份轉讓、與有過失、舉證責任、董事、行為能力、訴訟標的、訴訟權、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違約金、遺囑、遺棄、遺產分割、陳述意見、離婚 103 一試商法 不動產執行、交付、人壽保險、代理、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內線交易、公開收購、公開說明書、共有、再審、分配、加工、動產執行、匯票、危險增加、合併、執行名義、委託書、少數股東、強制執行、扣押、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毀損、法人、法人格、注意義務、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私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財報不實、買賣、送達、過失 102 民法民訴(一) 第 3 題 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夫妻財產、結婚、贈與、離婚 102 一試民法 交付、侵占、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再審、分配、占有、危險負擔、反訴、受益人、合併、和解、喪失繼承、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未遂、本票、條件、法人、消滅時效、無效、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背書、董事、董事長、處分權主義、訴訟標的、訴訟權、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遺囑、重傷 102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位權、公開收購、分配、匯票、危險增加、受益人、合併、善意取得、因果關係、庫藏股、得撤銷、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毀損、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準據法、無效、監察人、私募、租賃、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過失、遺囑、關係企業 102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作為、不利益變更禁止、不溯及既往、交付、人格權、人身自由、信賴保護、債權讓與、兩公約、公共設施、公序良俗、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再審、分配、和解、國家賠償、契約準據法、委任、宗教自由、定性、專利、工作權、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扶養義務、承攬、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養、有限公司、本票、條約、正當防衛、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營業自由、特留分、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聽證、背書、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為能力、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過失、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集會遊行 101 民法民訴(一) 第 6 題 侵占、侵權行為、分配、占有、損害賠償、清算、舉證責任 101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假處分、分配、匯票、受益人、合併、和解、因果關係、庫藏股、得撤銷、扣押、損害賠償、支票、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毀損、法人、無效、監察人、私募、繼承、繼承人、股份轉讓、股東會、背書、舉證責任、董事、董事長、複保險、詐欺、證券詐欺、買賣、過失、關係企業 101 一試公法 ICJ、一般給付訴訟、信賴保護、債權讓與、共同訴訟、再審、分配、反致、受益人、合併、國家承認、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基本權功能、外國判決、大學自治、委任、廢止、得撤銷、憲法法庭、抵押權、抵銷、損失補償、撤銷訴訟、收養、期限、條件、條約、法人、法人格、海洋法、消滅時效、準據法、無效、猥褻、確認訴訟、竊盜、管轄、管轄權、結婚、著手、董事、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買賣、送達、過失 100 憲法與行政法 第 3 題 分配、平等原則、性侵、法律保留、陳述意見 100 一試民法 交付、人格權、代表權、假扣押、公同共有、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加工、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收養、期限、毀損、法人、消滅時效、無效、瑕疵擔保、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舉證責任、董事、董事長、處分權主義、訴之合併、詐欺、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附合 100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假扣押、公開收購、分配、匯票、占有、受益人、合併、因果關係、委任、委託書、平等原則、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承攬、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毀損、法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準據法、無效、監察人、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複保險、買賣、送達、過失、道德風險 100 一試公法 交付、人身自由、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再審、分配、受益人、國家賠償、夫妻財產、婚姻無效、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廢止、得撤銷、憲法法庭、扣押、承攬、授權明確性、提審、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暫時處分、期限、條件、條約、法人、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聽證、訴願、詐欺、課予義務訴訟、調解、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附款、隱私權、非常上訴
📜 民事法 / 強制執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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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搶著要錢怎麼分?§32 參與分配與優先權順序

口訣: 排隊領便當——紅地毯=執行費最優先→金地毯=稅捐插隊→銀地毯=抵押權→白地毯=普通債權按比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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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以為抵押權天下無敵,結果被土增稅一巴掌打醒——在分配的世界裡,國家永遠排你前面。」

—— 債權人搶著要錢怎麼分?§32 參與分配與優先權順序|莊東碩 De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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