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 二試命題核心

誰該拿出證據?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與例外轉換

莊東碩 Dean · 閱讀時間約 14 分鐘 AI 深挖

常見問題

什麼是舉證責任?
想像法庭是一個黑箱——真相被鎖在裡面,但鑰匙不見了。法官看了所有證據,還是搞不清楚到底發生了什麼事。這時候,法律必須做一個殘酷的決定:誰來承擔「打不開黑箱」的後果? 這就是舉證責任。它不是「誰先拿出證據」的問題(那叫主觀舉證責任),而是「真偽不明時誰輸」的問題(客觀舉證責任)——考試考的是後者。

為什麼重要?
因為大量案件的勝敗,根本不是取決於「法律怎麼規定」,而是取決於舉證責任在誰身上。一個醫療糾紛的病人,如果必須自己證明醫生有過失——而病歷全在醫院手上——他幾乎注定敗訴。不是因為醫生沒錯,是因為他拿不到證據。這就是為什麼「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是民訴的終極真理,也是為什麼這個考點 15 年考了 7 次。


體系定位

民事訴訟法
├── 訴訟基本原則
│   ├── 處分權主義
│   └── 辯論主義 → [辯論主義](辯論主義.md)
├── 證據法
│   ├── 舉證責任分配 §277 ← ★ 你在這裡 ★
│   │   ├── 規範說(法律要件分類說)
│   │   ├── §277 但書(顯失公平轉換)
│   │   └── 表見證明
│   └── 自由心證 §222 → [自由心證](自由心證.md)
├── 訴之種類
│   └── 給付/確認/形成
└── 既判力 → [既判力客觀範圍](既判力客觀範圍.md)
    ├── 客觀範圍
    └── 主觀範圍

記憶宮殿位置:法律大廈 3 樓(民法樓)→ E 區(民事訴訟)→ 天秤審判室。一進門就看到一座巨大天秤,兩邊各放著沉甸甸的秤砣——左邊刻「根據」,右邊刻「障礙/消滅/排除」。天秤不是在量「誰的證據多」,而是在量「真相不明時,風險該落在誰頭上」。


考古題實戰

110 年司法官二試民訴(改編)

甲主張乙借款一百萬元未還,乙抗辯已清償。甲提出借據一紙,乙未能提出清償之收據。

問:本件舉證責任如何分配?法院應如何判斷?

你可能直覺認為:「甲有借據,甲贏。」但法律的回答更精緻——不是「誰的證據更好」,而是「每個人該證明什麼」。甲只要證明「借貸成立+交付金錢」(權利根據事實),乙說「我還了」就必須拿出清償的證據(權利消滅事實)。甲不需要證明「乙沒還錢」——要求一個人證明「沒發生的事」,本身就是不可能的任務。 這就是規範說的精髓:讓每個人證明自己主張的那塊拼圖,而不是要求任何一方證明全貌。(詳見下方按-惟-故模板)


核心知識

一、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規範說(法律要件分類說)

民事訴訟法 §277 本文:「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通說採 Rosenberg 規範說(法律要件分類說),將實體法規範分為四類:

分類意義舉證責任歸屬舉例
權利根據規定使權利發生的要件事實原告借貸契約成立 + 交付(§474、§478)
權利障礙規定使權利自始不成立的事實被告意思表示瑕疵(§92 詐欺脅迫)
權利消滅規定使已成立之權利歸於消滅被告已清償(§309)、抵銷(§334)
權利排除規定使權利不得行使的事實被告時效消滅(§144)、同時履行抗辯(§264)

口訣:原告證「根據」,被告證「障消排」。

二、舉證責任的轉換——§277 但書

§277 但書:「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89 年民訴修正時增加「顯失公平」四字——這不是裝飾。立法者意識到,規範說的「形式公平」(誰主張誰舉證)在特定結構性失衡的情境中,會變成「實質不公平」。一個連病歷都看不到的病人,要他證明醫生開刀時手抖了——這不是舉證,是整人。

(一)法律別有規定

類型法條效果
推定過失§184 II、§188 I加害人須反證無過失
舉證責任倒置消保法 §7、醫療法 §82由企業經營者/醫療機構舉證
法律上推定§944(占有人推定適法占有)受推定者免舉證,對方須反證

(二)依情形顯失公平(§277 但書後段)

法院得依個案減輕轉換舉證責任,考量因素:

  1. 證據偏在一方:病歷、內部文件全在對方手中
  2. 武器不平等:消費者 vs. 企業、病人 vs. 醫院
  3. 事件性質:公害、醫療、產品責任等類型化案件
  4. 舉證之困難度:要求舉證者證明消極事實或技術性事實

實務見解: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227 號判決:「醫療行為具高度專業性,相關證據偏在醫方,依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但書規定,應由醫療機構就其醫療行為無過失負舉證責任。」

三、表見證明(初步證據法則 / Prima Facie Beweis)

項目內容
定義依一般生活經驗法則,由特定事實推定因果關係或過失存在
性質事實上推定(非法律上推定),屬自由心證範疇
效果他方當事人須提出反證,動搖法官心證
車禍後受傷 → 推定車禍與傷害有因果關係
區別法律上推定須以法律明定為前提,表見證明則由法官依經驗法則認定

底層邏輯:立法者為什麼這樣設計?

立法者的設計思考

民事訴訟有一個結構性的困境:法院的任務是發現真實,但真實不一定能被發現。 當雙方各說各話、證據不足以讓法官形成確信時,法官不能拒絕裁判(禁止拒絕裁判原則)。他必須判一方贏、一方輸——但他不知道誰說的才是真的。

這就像一場球賽踢到最後仍然平手,比賽規則不允許和局。你必須設計一個「延長加時」的規則來打破僵局。舉證責任分配就是民事訴訟的「延長加時規則」——它預先決定:當比賽無法分出勝負時,誰被視為輸家。

規範說的天才之處在於,它不是隨便分配風險,而是根據一個深層邏輯:誰從這個法律效果中受益,誰就對該效果的前提事實負舉證責任。 你主張你有權利?你就證明權利為什麼存在。你主張這個權利有瑕疵、已消滅、不能行使?那你來證明。

利益衡量:I / We / They

利益主體要什麼得到什麼犧牲什麼
I(原告)權利獲得保護、勝訴明確的舉證目標(只需證明「根據」)若無法證明就敗訴——即使可能真的有權利
I(被告)免於不當敗訴、訴訟防禦不必證明「權利不存在」,只需就障礙/消滅/排除舉證若抗辯事實真偽不明,由被告承擔不利益
We(社會)司法程序的效率與可預測性事先知道「誰該證明什麼」→ 促進和解、減少訟累有時會犧牲個案正義(真相存在但無法被證明)
They(國家/法院)發現真實、實現正義有裁判依據,不必拒絕裁判放棄「一定要查出真相」的完美主義——承認真實有時不可知

立法者的妥協:§277 本文用規範說實現「形式公平」(你主張的你來證明),但立法者知道形式公平有時候就是實質不公平——所以 89 年修法加入但書「顯失公平」四個字,讓法院在結構性失衡的案件中可以矯正分配。這是一個精巧的兩層設計:一般規則追求效率和可預測性,例外條款守住個案正義。

體系因果

  • 上游辯論主義——辯論主義要求當事人提出事實和證據,舉證責任是辯論主義在「證據不足」情境下的延伸。如果採職權探知主義(如家事事件),法官自己要查,舉證責任的重要性就大幅降低。
  • 下游自由心證——舉證責任的「開關時機」在法官用自由心證(§222)評價完所有證據之後。自由心證管的是「怎麼評價」,舉證責任管的是「評價完還是不確定怎麼辦」。兩者是一條管線的前後關係。
  • 如果拿掉這條法規:法官面對真偽不明的案件將無法裁判。要嘛拒絕裁判(違反禁止拒絕裁判原則),要嘛隨意判(違反正當程序)。舉證責任分配讓司法制度在「真實不可知」時仍然能運轉——它是民事訴訟的最後一道安全閥。
  • 五維串聯:§277 的條文 ↔ 89 年修正理由(加入但書矯正結構性失衡)↔ 最高法院 106 台上 227(醫療訴訟適用但書)↔ Rosenberg 規範說(德國通說)↔ 德國 ZPO §286(比較法基礎)

Quotable Unit

舉證責任不是「誰先說話」的問題,是「黑箱打不開時,鑰匙該在誰口袋」的問題。規範說的答案是:誰從鑰匙對應的那扇門後面受益,鑰匙就該在誰口袋。


VIVID 認知定錨

你推開法律大廈 3 樓 E 區的大門,走進天秤審判室

正中央矗立一座三米高的金色天秤——但仔細看,這不是普通的天秤。它的支點上刻著四個字:「真偽不明」。只有當真相確定時,天秤是不動的;只有當法官看完所有證據還是搖頭時,天秤才開始傾斜。天秤量的不是證據的重量,而是「風險該落在誰頭上」。

左邊盤子上坐著原告,穿著螢光綠背心,胸口大字寫著「根據」。他懷裡死命抱著一個超重的秤砣——上面刻著「契約成立+交付」,重到臉漲紅。右邊坐著被告,橘色背心寫「障消排」,手忙腳亂抱著三個小秤砣——「意思瑕疵」「已清償」「時效」,一直掉,撿起來又掉。

為什麼是這樣分配?因為原告說「這個權利存在」,所以權利存在的前提事實就是他的秤砣。被告說「這個權利有問題」,那問題的證據就是他的秤砣。 每個人只需要扛自己主張的那塊——這就是規範說的核心智慧。

突然——原告的秤砣「啪」一聲裂開了!證據不足!左邊盤子瞬間彈起,原告被彈飛到天花板,「碰!」撞出一個人形凹洞,腳還在亂踢。法官拿起擴音器:「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你往旁邊看——有一條金色通道,門牌寫「§277 但書 VIP」。一個穿病號服的病人走進去。他手裡的秤砣上刻著「醫療過失」,但他臉上寫著絕望——病歷在醫院、手術紀錄在醫院、麻醉報告在醫院,他唯一有的是一個術後爬不起來的身體。 門口的機器掃描了他的處境,嗶一聲:「證據偏在、顯失公平」,然後自動把他的秤砣切掉一半。他整個人輕飄飄飄了起來。旁邊護士嘀咕:「病歷都在醫院手上,讓病人扛全部?法律不是用來欺負弱者的。

口訣觸發器:誰的秤砣 → 天秤不量證據重量,量的是「風險歸屬」→ 原告扛根據、被告扛障消排 → 但書是矯正結構性不公平的安全閥。


按-惟-故模板

【按】大前提

按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依通說所採之規範說(法律要件分類說),主張權利根據事實者(使權利發生之要件事實),應由主張權利存在之人負舉證責任;主張權利障礙、消滅、排除事實者,則由主張權利不存在或不得行使之人負舉證責任。惟同條但書規定,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法院得減輕或轉換其舉證責任。

【惟】小前提

查本件甲主張乙向其借款一百萬元未還,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民法 §478)訴請返還。依規範說,借貸合意金錢交付屬權利根據事實,應由負舉證責任。甲提出借據一紙,已就借貸合意及交付事實提出相當之證明。乙抗辯已清償,清償權利消滅事實,應由負舉證責任。乙未能提出清償之收據或其他證據,清償事實陷於真偽不明,其不利益應由乙承擔。

【故】結論

故甲已盡舉證責任,乙無法證明清償事實,依舉證責任分配法則,乙應受敗訴之判決。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零秒思考訓練

變化題 1:醫療糾紛的舉證責任轉換

甲至乙醫院接受手術,術後發生嚴重併發症。甲主張乙醫院之醫師丙有醫療過失,乙醫院抗辯手術過程符合醫療常規。

問:本件舉證責任如何分配?有無 §277 但書之適用?

解析

  1. 原則:甲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84 I 前段),應就丙之過失、因果關係負舉證責任(權利根據事實)。
  2. 但書適用:醫療行為具高度專業性,手術紀錄、病歷、麻醉紀錄等證據偏在醫方,要求病患就醫療過失負完全舉證責任,顯失公平
  3. 效果:依 §277 但書,法院得減輕甲之舉證責任,甲僅須證明損害結果與醫療行為之關聯性(表見證明程度),再由乙醫院就其醫療行為無過失負舉證責任。
  4. VIVID 連結:病人走進「§277 但書 VIP 通道」,秤砣被切一半——因為鑰匙本來就在醫院口袋裡。

變化題 2:推定過失對舉證責任的影響

甲駕車闖紅燈撞傷行人乙。乙依 §184 第 2 項主張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請求損害賠償。

問:舉證責任如何分配?與 §184 第 1 項前段有何不同?

解析

  1. §184 I 前段:乙須就甲之「故意或過失」負舉證責任(權利根據事實),舉證責任在原告。
  2. §184 II:「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推定其有過失。」甲闖紅燈違反道交條例(保護他人之法律),法律推定甲有過失
  3. 效果:舉證責任轉換——甲須反證自己無過失,否則推定成立。乙僅須證明:(a) 甲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b) 損害發生;(c) 因果關係。
  4. 關鍵區別:§184 I 前段 = 原告證過失;§184 II = 被告反證無過失。這是法律明定的舉證責任轉換,不需要走 §277 但書。立法者的設計智慧:用保護性法規作為「過失推定」的觸發器,降低弱勢受害者的舉證門檻。

變化題 3:表見證明與法律上推定的區別

甲之房屋因鄰地乙之工地施工發生龜裂。甲主張乙之施工行為與房屋龜裂有因果關係。乙抗辯龜裂係地震所致。

問:甲得否主張表見證明?表見證明與法律上推定有何區別?

解析

  1. 表見證明之適用:依一般生活經驗,鄰地大規模施工後房屋龜裂,通常可推認施工與龜裂間有因果關係。甲得主張表見證明,由法院依經驗法則推定因果關係存在。
  2. 乙之反證:乙須提出反證(如地震紀錄、結構技師鑑定報告),動搖法官依表見證明形成之心證。不須達到「證明」程度,只須使法官對因果關係產生合理懷疑。
  3. 與法律上推定之區別:見下方互動教具的對照表。

互動教具

舉證責任分配全景決策樹

案件事實真偽不明
    │
    ├─ 該事實屬於何種法律要件?
    │   ├─ 權利根據 → 原告舉證 ──┐
    │   ├─ 權利障礙 → 被告舉證 ──┤
    │   ├─ 權利消滅 → 被告舉證 ──┤→ 舉證成功?
    │   └─ 權利排除 → 被告舉證 ──┘   ├─ 是 → 有利於舉證者
    │                                  └─ 否 → 真偽不明
    │                                          │
    │                                  有無 §277 但書適用?
    │                                   ├─ 法律別有規定
    │                                   │   (§184II/消保§7/§944...)
    │                                   │   → 舉證責任轉換
    │                                   ├─ 顯失公平
    │                                   │   (證據偏在/武器不平等)
    │                                   │   → 減輕或轉換
    │                                   └─ 無 → 由原負舉證者
    │                                          承擔不利益

三種「減輕舉證負擔」機制的區分

比較項目表見證明法律上推定§277 但書轉換
依據經驗法則(法官裁量)法律明文規定§277 但書(法官裁量)
性質事實上推定舉證責任轉換舉證責任減輕或轉換
推翻標準反證動搖心證即可須達反證(證明反面事實)視法院裁量
適用場景施工→龜裂推定因果§184 II 推定過失、§944 推定適法占有醫療/環境/消費等結構性失衡
本質法官的經驗判斷工具立法者的風險預分配法官的公平矯正權

§184 I 前段 vs §184 II 舉證責任對照

§184 I 前段§184 II
原告須證明故意或過失 + 不法 + 損害 + 因果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 + 損害 + 因果
被告須證明(無,原告全部舉證)無過失(推定過失,須反證推翻)
舉證難度原告重(須證明主觀狀態)原告輕(主觀過失被推定)
設計邏輯一般情形:行動自由優先特殊情形:被害人保護優先

相關模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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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辯論主義——舉證責任的上游原理:為什麼是當事人而非法官負責提出事實?
  • 一般侵權行為 §184 前段——舉證責任分配的最高頻應用場景:§184 I 前段 vs §184 II 的舉證差異
  • 既判力客觀範圍——判決確定後的效力:舉證責任決定了勝敗,既判力鎖住了結果
  • 你已經理解了「真偽不明時誰輸」——接下來問:法官是怎麼走到「真偽不明」這一步的?自由心證會告訴你,法官的內心確信如何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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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一試刑法 一行為不二罰、不作為、不起訴、交互詰問、交付、代理、侵占、信賴保護、信賴原則、停止執行、偵查不公開、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利益衝突、加工、加重竊盜、加重詐欺、區分所有、告訴乃論、和解、地方自治、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委任、專利、平等原則、強制性交、強盜、想像競合、憲法法庭、扣押、承攬、拒絕證言、搜索、搜索票、搶奪、收賄、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待可能性、未遂、殺人、毀損、沒收、法規命令、注意義務、洗錢、犯意聯絡、猥褻、租賃、竊盜、竊錄、管轄、管轄權、簡式審判、結婚、緩起訴、縱火、羈押、肇事逃逸、自白、自首、舉證責任、董事、藏匿人犯、行政罰、行政處分、行為分擔、行為能力、被害人承諾、親權、訴願、詐欺、詐欺脅迫、詰問、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賄賂、贈與、辯護人、過失、重傷、間接正犯、離婚、非常上訴 111 一試民法 交付、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婚生推定、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情事變更、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支票、收購、收養、放火、既判力、暫時處分、期限、條件、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無權代理、特留分、當事人適格、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結婚、繼承、繼承人、與有過失、舉證責任、董事、董事長、表見代理、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離婚 109 民法民訴(二) 第 1 題 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抵銷、損害賠償、瑕疵給付、舉證責任 109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占有、危險負擔、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地上權、妨害自由、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慰撫金、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期限、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特留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第三人撤銷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舉證責任、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親權、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酒駕、闡明義務、陳述意見、離婚 108 民法民訴(二) 第 2 題 不完全給付、侵權行為、共同侵權、分配、損害賠償、舉證責任、過失 108 一試刑法 一行為不二罰、上訴三審、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入住居、侵占、侵權行為、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加重竊盜、合併、告訴乃論、和解、委任、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從屬性、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接續犯、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支票、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有限公司、未遂、條件、正當法律程序、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沒收、法人、法律明確性、湮滅證據、準強盜、犯意聯絡、猥褻、竊盜、緊急避難、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舉證責任、著手、行使偽造、訴訟權、詐欺、詰問、誹謗、賄賂、贈與、辯護人、送達、過失、酒駕、重傷、間接正犯、防衛過當、離婚 106 民法民訴(二) 第 2 題 共同被告、分配、損害賠償、條件、舉證責任、訴訟標的、過失 106 一試刑法 不利益變更禁止、不能未遂、不自證己罪、不起訴、交付、代理、侵占、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再審、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反訴、合併、告訴乃論、和解、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從屬性、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拒絕證言、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支票、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本票、條件、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毒樹果實、沒收、注意義務、湮滅證據、無效、猥褻、竊盜、等價客體錯誤、管轄、管轄權、精神障礙、結婚、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背書、自由心證、自白、自首、舉證責任、著手、行使偽造、親權、詐欺、誹謗、責任能力、賄賂、辯護人、送達、過失、重傷、隱私權、離婚 105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序良俗、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分配、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平等原則、強制執行、得撤銷、情事變更、意思表示、慰撫金、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撤銷權、收養、既判力、期限、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精神障礙、結婚、給付不能、繼承、繼承人、肇事逃逸、舉證責任、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訴訟權、詐欺、調解、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遺囑、遺棄、酒駕、重傷、陳述意見、離婚 104 民法民訴(二) 第 3 題 不當得利、侵權行為、共有、占有、反訴、損害賠償、消滅時效、舉證責任、重傷 104 一試民法 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侵權、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同時履行抗辯、和解、善意取得、地上權、契約解除、委任、強制執行、得撤銷、性侵、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既判力、有限公司、期限、無效、無權代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第三人撤銷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舉證責任、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訴訟參加、訴訟標的、調解、買賣、贈與、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遺產分割、重傷、附合、離婚 103 民法民訴(二) 第 1 題 交付、代理、委任、本票、舉證責任、送達 103 民法民訴(二) 第 3 題 交付、占有、支票、期限、無效、當事人適格、舉證責任、買賣、通謀虛偽、附款 103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加工、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和解、地上權、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既判力、期限、未遂、本票、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監察人、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管轄、結婚、給付不能、繼承、繼承人、股份轉讓、與有過失、舉證責任、董事、行為能力、訴訟標的、訴訟權、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違約金、遺囑、遺棄、遺產分割、陳述意見、離婚 101 民法民訴(一) 第 6 題 侵占、侵權行為、分配、占有、損害賠償、清算、舉證責任 101 一試民法 交付、人格權、代表權、假處分、偽證、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和解、喪失繼承、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收養、最高限額抵押、期限、條件、正當防衛、毀損、沒收、法人、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與有過失、舉證責任、董事、董事長、處分權主義、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遺囑、闡明義務 101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假處分、分配、匯票、受益人、合併、和解、因果關係、庫藏股、得撤銷、扣押、損害賠償、支票、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毀損、法人、無效、監察人、私募、繼承、繼承人、股份轉讓、股東會、背書、舉證責任、董事、董事長、複保險、詐欺、證券詐欺、買賣、過失、關係企業 101 一試刑法 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侵占、偽證、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加重竊盜、合併、和解、商標、委任、婚姻無效、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拒絕證言、搶奪、撤回告訴、教唆、教唆犯、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洗錢、湮滅證據、準強盜、準抗告、無效、監聽、竊盜、管轄、結婚、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自由心證、自白、自首、舉證責任、詐欺、詰問、辯護人、迷信犯、過失、遺棄、重傷 100 一試民法 交付、人格權、代表權、假扣押、公同共有、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加工、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收養、期限、毀損、法人、消滅時效、無效、瑕疵擔保、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舉證責任、董事、董事長、處分權主義、訴之合併、詐欺、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附合 100 一試刑法 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侵占、偽造私文書、共同正犯、共有、具結、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合併、和解、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委任、幫助犯、干預、平等原則、強盜、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承攬、拒絕證言、接續犯、損害賠償、搶奪、撤回告訴、放火、有限公司、未遂、條件、正當防衛、毀損、沒收、法人、竊盜、管轄、緊急避難、羈押、背信、自白、舉證責任、董事、詐欺、詰問、辯護人、過失、酒駕、重傷、間接故意、隱私權、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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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該拿出證據?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與例外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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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責任不是「誰先說話」的問題,是「黑箱打不開時,鑰匙該在誰口袋」的問題」

—— 誰該拿出證據?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與例外轉換|莊東碩 De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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