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養爸媽會被告嗎?§1114 扶養義務的順序、程度與免除

莊東碩 Dean · 閱讀時間約 15 分鐘 AI 深挖

常見問題 FAQ

Q1:兒女不養父母真的會犯法嗎?
想像一個場景:你的父親在你三歲時離家,從此音訊全無。三十年後他老了、病了,突然出現要求你每月付兩萬扶養費。你必須養他嗎?

民事上——父母可依 §1114 第 1 款請求子女扶養。刑事上也可能構成 §294 遺棄罪。但 104 年增訂 §1118-1 後,如果父母曾對子女有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不法侵害,或父母對子女未盡扶養義務,法院得免除或減輕子女的扶養義務。這條法律的誕生,就是為了回應那些「壞爸媽老了之後反過來要求好孩子養」的不公平。

Q2:扶養義務的順序是什麼?誰先養?
§1115 I 規定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的順序:(1) 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 (2) 直系血親尊親屬(父母)→ (3) 家長 → (4) 兄弟姊妹 → (5) 家屬 → (6) 子婦/女婿 → (7) 夫妻之父母。但同順序有數人時,按經濟能力比例分擔。

Q3:扶養費跟離婚的贍養費一樣嗎?
完全不一樣。扶養費(§1114)是基於親屬關係的法定義務——只要你是親屬,有能力就要養。贍養費(§1057)是離婚時「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的一方向他方請求——只有判決離婚才有,且以「無過失」為要件。搞混這兩個,在考場上就是白送分給閱卷老師扣。


體系定位

民法大廈 3F — 身分法擴建區
├── 婚姻(結婚/離婚)
├── 親子(親權/監護/收養)
├── 扶養 ★ 本文(§1114-§1121)
│   ├── §1114 扶養義務人四款(互負扶養義務之親屬)
│   ├── §1115 數人同時有扶養義務之順序與分擔
│   ├── §1116 扶養程度
│   ├── §1117 受扶養要件(尊親屬特別規定)
│   ├── §1118 不能維持自己生活之扶養義務人
│   └── §1118-1 免除或減輕(104 年新增)← ★ 近年熱門
└── 繼承(§1138-§1225)

核心連結:扶養義務是親屬法中最具社會安全網功能的制度。它的本質是「家庭成員互助」——當國家社會福利不足時,家庭就是最後的安全網。§1114 的順序等於一張「誰來養你」的排位表,考試常考的是順序混淆和 §1118-1 免除減輕。


底層邏輯

立法者為什麼設計扶養制度?

先問一個根本問題:為什麼家人要養家人? 這不是道德問題,是制度設計問題。

在社會福利完善的國家(如北歐),老人由國家養、病人由國家照顧。但台灣的社會福利資源有限——老人年金、長照系統遠遠不足以覆蓋所有需要。當國家養不起的時候,誰來接手?

答案是家庭。 扶養制度的本質就是:把社會安全網的缺口,交給血緣和姻親來補。

I/We/They 利益衡量

利害關係人利益法律如何回應
I(受扶養人)生存需求——活不下去了,需要有人養§1114 明定親屬互負扶養義務;§1117 尊親屬門檻較低(不以無謀生能力為要件)
We(家庭秩序)家庭互助是社會穩定的基石§1115 設定順序——先近後遠、先卑後尊,讓最親近的人先承擔
They(義務人/社會)不被過度負擔;公平正義——壞父母不應享受好孩子的孝心§1118 無力者免除;§1118-1 衡平正義條款——你沒養過我,憑什麼要我養你?

§1118-1 的立法突破:衡平正義的體現

104 年以前,台灣法律的邏輯是:「不管你爸媽有多壞,你就是要養。」——子女的扶養義務是絕對的。這導致一個荒謬的結果:拋棄孩子的父母,老了以後可以理直氣壯地要求被拋棄的孩子養自己。

§1118-1 的增訂,是立法者第一次承認:扶養義務不是無條件的。 當義務人曾被權利人虐待、遺棄或侮辱時,強迫義務人扶養「顯失公平」。

Quotable Unit:「扶養制度的本質是家庭作為社會安全網的最後防線——當國家福利不夠時,血緣就是你的保險。但 §1118-1 告訴我們:保險也有拒賠條款。」

體系因果

§1114(誰要養誰)→ §1115(養的順序)→ §1117(什麼條件可以被養)
                                              ↓
                                    §1118(養不起怎麼辦)
                                    §1118-1(被養的人太壞怎麼辦)
                                              ↓
                            刑法 §294(不養→遺棄罪?)
                                    但 §1118-1 免除後→義務消滅→不成立

五維串聯

  • 條文:§1114-§1121(扶養)、§1057(贍養費)、§192 II(侵權扶養費)
  • 立法理由:§1118-1 立法理由明言「父母對子女未盡扶養義務,子女長大後反需扶養父母,有失公允」
  • 實務見解:110年台上字第2345號——子女主張免除扶養義務成功案例
  • 學說:通說認為 §1118-1 是「衡平法理」的明文化
  • 歷史脈絡:104 年前無免除規定→社會案件頻傳→催生 §1118-1

易混淆概念對照

比較項目扶養費(§1114)贍養費(§1057)損害賠償扶養費(§192 II)
法律基礎親屬關係離婚判決侵權行為
請求人不能維持生活之親屬因判決離婚陷於生活困難之無過失方受扶養權利人(被害人死亡時)
義務人法定順序親屬離婚之他方侵權行為人
要件不能維持生活 + 親屬關係判決離婚 + 生活困難 + 無過失被害人死亡 + 受扶養權
性質身分法上義務身分法上請求權侵權法上損害賠償
考試陷阱尊親屬不需「無謀生能力」只有判決離婚才有不是直接對被害人的賠償
比較項目§1118-1 免除§1118-1 減輕§1118 無力扶養
事由嚴重:虐待、故意致死未遂等較輕:未盡扶養義務不能維持自己生活
效果完全免除減輕負擔免除義務
判斷法院裁量(情節重大)法院裁量(顯失公平)客觀經濟狀態
本質壞父母被拒賠壞父母少拿一點窮人不用養

考古題實戰

【經典真題】110 年司法官二試民法改編

甲有子女乙、丙二人。甲年輕時拋棄家庭,未曾扶養乙丙。甲年老後無法工作,向乙丙請求扶養。乙主張甲從未扶養自己,拒絕扶養;丙主張經濟困難無力扶養。試問乙丙之抗辯是否有理?

【變化題】113 年律師二試改編

甲與乙結婚育有子女丙。甲長期對乙及丙施暴。甲乙離婚後,甲被判保護令。10 年後甲中風無法自理,向丙請求扶養。丙得否拒絕?法院應如何判斷?

【預測題】跨科聯合出題

甲未扶養其年幼子女乙(乙由祖父母丙丁扶養長大)。甲年老後向乙請求扶養,乙拒絕,甲因此餓死。試分析:(1) 乙民事上是否有扶養義務?(2) 乙刑事上是否成立遺棄罪?


核心知識

一、§1114 扶養義務人——四款互負扶養義務之親屬

互負扶養義務之親屬典型關係
1直系血親相互父母↔子女、祖父母↔孫
2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媳婦↔公婆、女婿↔岳父母
3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子女繼父母↔繼子女
4兄弟姊妹相互間兄↔弟、姊↔妹

二、§1115 扶養義務的順序(多人同時有義務時)

第一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 > 孫子女 > 曾孫)
第二順序:直系血親尊親屬(父母 > 祖父母 > 曾祖父母)
第三順序:家長
第四順序:兄弟姊妹
第五順序:家屬
第六順序:子婦/女婿
第七順序:夫妻之父母

同順序有數人時:§1115 II 按經濟能力比例分擔。

三、§1117 受扶養要件

直系血親尊親屬(父母向子女請求):
– 只要「不能維持生活」即可,不以無謀生能力為要件
– 理由:尊重老人尊嚴,不強迫年老父母去工作

其他親屬
– 須「不能維持生活」「無謀生能力」
– 較嚴格——保護義務人不被過度負擔

四、§1116 扶養程度

  • 直系血親之扶養義務:按受扶養權利人之需要及義務人之經濟能力定之
  • 但受扶養權利人之需要,以不能維持生活為限

五、§1118-1 免除或減輕(104 年增訂,重要!)

第 1 項(減輕)

受扶養權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第 2 項(免除)

受扶養權利人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立法目的:不讓拋棄子女或虐待子女的父母,年老後反過來要求子女扶養——這是「衡平正義」的體現。

六、扶養義務 × 刑法遺棄罪

§1114 扶養義務 → 構成刑法 §294 的「法律上扶養義務」
→ 子女不扶養父母 → 可能成立 §294 遺棄罪
→ 但 §1118-1 免除扶養義務後 → 法律上義務消滅 → 不成立遺棄罪
★ 關鍵:必須先取得法院免除裁定!形式上義務仍存在時仍可能成立遺棄罪

VIVID 視覺定錨

一張圓形的家族大餐桌,上面擺滿了食物——熱騰騰的飯菜散發出香氣(嗅覺)。桌邊坐著一大家子人,但座位有固定的編號牌(扶養順序)。

年邁的阿嬤坐在桌子最中央的VIP位——她面前的碗是空的,等人幫她盛飯。第一個站起來的是兒子(第一順序),端著一個寫著「§1114 第 1 款」的餐盤,從鍋裡舀飯遞給阿嬤——「餐盤遞」(你聽到瓷器碰撞的清脆聲——聽覺)。

但兒子突然轉身離開桌子——他年輕時拋棄了這個家,從沒養過阿嬤的孩子。阿嬤的孫女(兒子的女兒)對著他的背影喊:「你不養阿嬤?你連我都沒養過!」法官從桌子底下冒出來(是的,他蹲在桌子下面),手舉一面紅色牌子「§1118-1」:「他要求免除。你年輕時不養孩子,現在要孩子養你?顯失公平,情節重大,准許免除!」 兒子的餐盤碎裂在地上(砰——聽覺),他的孩子解脫了。

這就是 §1118-1 的靈魂:保險有拒賠條款,扶養義務也有。壞爸媽不能老了之後來兌現他們從未投保的保單。

接著,孫女(同一順序其他人)站起來,端著新餐盤往阿嬤走去。孫女的餐盤比較小(按經濟能力分擔,§1115 II),但至少碗裡有飯。

桌子對面,媳婦看著自己的座位牌(第六順序),鬆了一口氣——排隊排很後面,前面的人還有能力,暫時不用她。

整張桌子上方掛著一條橫幅:「§1117:碗空的人才能求飯(不能維持生活),但尊親屬不用證明自己不會煮(不以無謀生能力為要件)。」

口訣:「餐盤遞飯,壞爸媽碗碎(§1118-1),窮人不用遞(§1118)」


互動教具:扶養義務判斷流程

有人請求扶養
      ↓
Step 1:有親屬關係嗎?(§1114 四款)
├── 否 → 無扶養義務
└── 是 ↓

Step 2:請求人符合受扶養要件嗎?(§1117)
├── 尊親屬:不能維持生活即可
├── 其他:不能維持生活 + 無謀生能力
└── 不符合 → 請求無理由

Step 3:義務人有能力嗎?(§1118)
├── 義務人不能維持自己生活 → 免除
└── 有能力 ↓

Step 4:有免除/減輕事由嗎?(§1118-1)
├── 請求人曾虐待/侮辱義務人?
│   ├── 情節重大 → 免除(第2項)
│   └── 顯失公平 → 減輕(第1項)
├── 請求人未盡扶養義務?
│   ├── 情節重大 → 免除(第2項)
│   └── 顯失公平 → 減輕(第1項)
└── 無免除事由 ↓

Step 5:扶養程度(§1116)
→ 按需要 + 按義務人經濟能力
→ 同順序多人:§1115 II 按經濟能力比例分擔

★ 刑法交叉:
若義務未免除 + 不扶養 → 可能成立 §294 遺棄罪
若已取得法院免除裁定 → 義務消滅 → 不成立遺棄罪

按-惟-故模板

精簡版(150 字,考場速寫)

【按】 民法 §1114 第 1 款規定直系血親互負扶養義務。§1117 I 直系血親尊親屬受扶養之要件為不能維持生活。§1118-1 規定,受扶養權利人對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者,法院得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惟】 甲對乙丙未曾扶養,乙依 §1118-1 I 第 2 款主張減輕,如情節重大得依 II 免除。丙主張經濟困難,依 §1118 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扶養義務。

【故】 乙之免除抗辯有理由,法院得免除。丙如確不能維持自己生活,亦得免除。

完整版(400 字,高分寫法)

【按】 民法 §1114 第 1 款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1117 I 規定受扶養之要件為不能維持生活;同條但書規定,直系血親尊親屬不以無謀生能力為必要。故甲如不能維持生活,得向子女乙丙請求扶養。

惟 §1118-1 I 第 2 款規定,受扶養權利人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同條 II 規定,情節重大者得免除。又 §1118 規定,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

【惟】 本案甲年輕時拋棄家庭,未曾扶養乙丙成長。就乙之抗辯:甲對乙「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1118-1 I 第 2 款),乙自幼未受甲任何照顧,由乙負擔甲之扶養義務顯失公平。查甲完全未盡父職,時間長達數十年,情節堪稱重大,法院得依 §1118-1 II 免除乙之扶養義務。

就丙之抗辯:丙主張經濟困難無力扶養。依 §1118,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如丙確實經濟困難至「不能維持自己生活」之程度(須舉證),得免除扶養義務。丙亦得同時主張 §1118-1 減輕或免除。

【故】 乙主張甲未盡扶養義務而請求免除,法院得依 §1118-1 II 免除乙之扶養義務。丙如確不能維持自己生活,依 §1118 免除;或依 §1118-1 減輕。


一試選擇題陷阱

陷阱 1:所有親屬的受扶養要件都一樣

選項:「受扶養權利人須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
破解:§1117 但書——直系血親尊親屬不以無謀生能力為要件。只有其他親屬才需「不能維持生活+無謀生能力」雙重要件。
底層邏輯:立法者尊重老人尊嚴——不強迫七十歲的父母證明自己不會工作。

陷阱 2:扶養義務不能免除

選項:「直系血親間之扶養義務為法定義務,不得免除。」
破解:§1118-1(104 年增訂)明定法院得減輕或免除。§1118 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亦得免除。
底層邏輯:衡平正義——保險也有拒賠條款。

陷阱 3:兄弟姊妹是第一順序扶養義務人

選項:「甲無子女無父母,其兄弟乙為第一順序扶養義務人。」
破解:§1115 順序中,兄弟姊妹排在第四順序。第一到第三是直系血親卑親屬、尊親屬、家長。


口訣速記

「餐盤遞飯順序排,子父家兄屬婦翁」

解碼:餐盤遞 = VIVID 觸發(家族餐桌遞餐盤);順序:子(直系卑親屬)→ 父(直系尊親屬)→ 家(家長)→ 兄(兄弟姊妹)→ 屬(家屬)→ 婦(子婦女婿)→ 翁(夫妻之父母)。

底層邏輯:順序是「先近後遠」——跟你血緣越近的人先扛。子女是最近的血親,所以第一個站起來遞餐盤。

「一一一八之一,壞爸媽碗碎」

解碼:一一一八之一 = §1118-1;壞爸媽 = 虐待或未盡扶養義務的父母;碗碎 = 餐盤碎裂在地上(VIVID 場景)= 法院免除子女扶養義務。

底層邏輯:你從沒投保(沒養過孩子),就不能來領保險金(要求孩子養你)。


零秒思考訓練

【基礎題】3 分鐘

甲年老無法工作,名下無財產。甲有子女乙(月入 8 萬元)及丙(月入 3 萬元)。甲請求乙丙每月各給付 2 萬元扶養費。試分析乙丙之義務。

提示路徑:§1114 第 1 款直系血親互負扶養 → §1117 甲不能維持生活+尊親屬不需無謀生能力 → 有受扶養權 → §1115 II 同順序按經濟能力分擔 → 乙月入 8 萬、丙月入 3 萬 → 比例約 8:3 → 扶養費按比例分擔,非各出 2 萬

【進階題】5 分鐘

甲乙為夫妻,育有子女丙。甲長期家暴乙及丙,經法院核發保護令。甲乙離婚後,甲年老向丙請求扶養。丙以甲曾對其施暴為由拒絕。試分析丙之抗辯。

提示路徑:§1118-1 I 第 1 款「對負扶養義務者故意為虐待」→ 甲長期家暴丙 = 虐待 → 由丙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 → 法院得減輕 → 情節重大(長期暴力 + 保護令)→ §1118-1 II 得免除 → 丙之抗辯有理由

【挑戰題】8 分鐘

甲未扶養其幼子乙,由祖父母丙丁撫養長大。甲年老後向乙請求扶養,乙拒絕,甲因而餓死。(1) 乙是否得依 §1118-1 免除扶養義務?(2) 乙是否成立刑法 §294 遺棄罪?

提示路徑:(1) §1118-1 I 第 2 款甲未盡扶養義務→乙得請求免除→情節重大(完全未扶養)→§1118-1 II 法院得免除 → (2) §294 遺棄罪:對無自救力之人不為生存必要扶助 → 前提:乙有「法律上扶養義務」→ 如法院已免除 → 義務不存在 → 不成立 → 但如法院尚未裁定免除 → 形式上義務仍存在 → 可能成立 → 關鍵:須先取得法院免除裁定,時間差是致命的


跨科連結矩陣

連結科目連結考點連結方式
民法身分親權與監護親權人的扶養義務是親權內容之一
民法身分離婚離婚後扶養費 vs 贍養費的區分
民法身分繼承扶養與繼承的關係(§1145 喪失繼承權)
民法債編侵權行為§192 II 受扶養權人的損害賠償
刑法遺棄罪§294 遺棄罪的「法律上扶養義務」前提
行政法老人福利法 §41主管機關代為安置費用求償

前一站親權與監護——親權人的扶養義務如何運作
下一站遺產分割——你剛學了「活著的時候誰養誰」,但當被扶養的人去世後,遺產怎麼分?更刺激的問題出現了:不養父母的人還有繼承權嗎?§1145 喪失繼承權和 §1118-1 免除扶養義務之間,有一條隱藏的因果鏈——這就是遺產分割要解決的核心矛盾。

延伸閱讀

離婚分錢怎麼分?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完全拆解

什麼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法定財產制消滅時(離婚、一方死亡、改用其他財產制),雙方各自的「婚後財產」減去「婚後債務」,算出各自的「剩餘」。剩餘較少的一方可以向較多的一方請求差額的一半。 這就是§1030-1。

不孝就沒份?喪失繼承權五款事由與宥恕回復全攻略

Q1:什麼情況下會喪失繼承權?不孝就直接沒份嗎?

法定財產制 vs 約定財產制:結婚前你該知道的財務規則

夫妻沒有約定財產制怎麼辦? 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1005)——婚前財產各歸各的,婚後財產也各歸各的,但法定財產制消滅時要進行剩餘財產分配(§1030-1)。簡單講:婚姻存續中各管各的錢,拆夥時再來算帳。

這個小孩是誰的?婚生推定、否認之訴與認領

Q1:老婆在婚姻中生的小孩,老公一定是法律上的爸爸嗎?

收養不是你想收就收:收養的法定要件與法院認可全攻略

Q1:收養跟認領有什麼不同?不都是讓小孩變成你的嗎?

遺囑說全給外人:特留分的保障與扣減權行使

什麼是特留分? 特留分是法律保障繼承人「最低限度」可以繼承的比例。即使被繼承人用遺囑把全部遺產留給外人,繼承人也至少可以拿到特留分。

結婚不是你說結就結:結婚的形式要件與實質要件

Q1:結婚到底需要什麼要件?辦了婚禮就算數嗎?

誰可以繼承?繼承人順序、應繼分與代位繼承

繼承的順序是什麼? 配偶永遠有繼承權,是當然繼承人。其他繼承人按法定順序排列:①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②父母→③兄弟姊妹→④祖父母。前順位有人,後順位就完全出局——沒有「分一點」的問題。

讀完這篇,但考場上怎麼用?

選一個 AI,3 分鐘拆解考點、爭點與答題策略

已有 76 位讀者用 AI 延伸這篇文章

點擊後提示詞自動複製到剪貼簿

新頁面輸入框按 ⌘V MacCtrl+V Win 即可貼入

提示詞已複製 ·

在新頁面輸入框按 ⌘V MacCtrl+V Win 即可貼入

📊 本考點歷年出題

共 11 次出題,點擊前往考古題頁面

114 一試民法 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代理、借名登記、假扣押、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占有、危險負擔、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執行名義、委任、定性、得撤銷、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抵押權、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有限公司、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律行為、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無權代理、瑕疵擔保、留置權、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處分權主義、行為能力、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訴訟權、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過失、遺囑、遺棄、遺產分割、酒駕、陳述意見、離婚 112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位權、代理、侵權行為、借名登記、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加工、占有、反訴、合併、同時履行抗辯、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因果關係、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期限、未遂、條件、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因管理、無效、無權代理、物權法定、瑕疵擔保、監察人、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背書、董事、行為能力、親權、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附款、離婚 112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位權、代理、侵權行為、保險利益、假扣押、假處分、內線交易、公司設立、公開收購、分配、匯票、受益人、合併、和解、因果關係、執行名義、委任、專利、少數股東、庫藏股、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扶養義務、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最高限額抵押、有限公司、本票、條件、毀損、法人、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票據保證、私募、結婚、縱火、股份轉讓、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調解、財報不實、買賣、贈與、送達、過失 110 一試民法 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借名登記、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有、具結、再審、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合併、同時履行抗辯、和解、善意取得、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期限、條件、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留置權、租賃、管轄、管轄權、精神障礙、結婚、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與有過失、董事、處分權主義、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親權、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調解、買賣、買賣不破租賃、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遺產分割、離婚 110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當得利、不確定法律概念、人格權、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債權讓與、公共設施、分配、反致、合併、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干預、廢止、強制執行、情事變更、扶養義務、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既判力、期限、條件、條約、構成要件效力、權利瑕疵、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因管理、無效、猥褻、瑕疵擔保、監察人、確認訴訟、第三人異議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聽證、自衛權、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陳述意見、隱私權、離婚 109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占有、危險負擔、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地上權、妨害自由、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慰撫金、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期限、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特留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第三人撤銷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舉證責任、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親權、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酒駕、闡明義務、陳述意見、離婚 109 一試刑法 不能未遂、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入住居、侵占、偵查不公開、偽證、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利益衝突、加重竊盜、原因自由行為、告訴乃論、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委任、客觀歸責、客體錯誤、專利、專利侵權、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性侵、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扶養義務、拒絕證言、接續犯、損害賠償、搜索、支票、收賄、放火、教唆、教唆犯、期待可能性、期限、未遂、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準強盜、無效、猥褻、竊盜、竊錄、等價客體錯誤、管轄、簡式審判、緊急避難、緘默權、緩起訴、縱火、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行使偽造、裁判離婚、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詐欺、詰問、變更起訴法條、責任能力、買賣、贈與、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遺棄、酒駕、重傷、間接正犯、陳述意見、離婚、非常上訴 108 一試民法 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代位權、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偽證、債權讓與、共同侵權、共同被告、共有、具結、再審、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委任、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支票、收養、期限、法人、法律行為、清算、無效、無權代理、瑕疵擔保、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與有過失、董事、表見代理、裁判離婚、親權、訴訟參加、訴訟標的、調解、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重傷、限定繼承、陳述意見、離婚 107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溯及既往、不起訴、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夫妻財產、契約解除、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既判力、期限、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營業秘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縱火、繼承、繼承人、董事、裁判離婚、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過失、遺囑、遺產分割、離婚 104 一試民法 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侵權、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同時履行抗辯、和解、善意取得、地上權、契約解除、委任、強制執行、得撤銷、性侵、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既判力、有限公司、期限、無效、無權代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第三人撤銷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舉證責任、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訴訟參加、訴訟標的、調解、買賣、贈與、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遺產分割、重傷、附合、離婚 102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作為、不利益變更禁止、不溯及既往、交付、人格權、人身自由、信賴保護、債權讓與、兩公約、公共設施、公序良俗、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再審、分配、和解、國家賠償、契約準據法、委任、宗教自由、定性、專利、工作權、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扶養義務、承攬、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養、有限公司、本票、條約、正當防衛、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營業自由、特留分、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聽證、背書、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為能力、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過失、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集會遊行
📜 民事法 / 身分法
中頻

不養爸媽會被告嗎?§1114 扶養義務的順序、程度與免除

口訣: 餐盤遞

lawlawman.com

截圖此卡片分享到社群

「扶養制度的本質是家庭作為社會安全網的最後防線——當國家福利不夠時,血緣就是你的保險。但 §1118-1 告訴我們:保險也有拒賠條款。」

—— 不養爸媽會被告嗎?§1114 扶養義務的順序、程度與免除|莊東碩 Dean

想從頭系統化掌握民事法?

從債法總論到家事事件,用體系思維打通民法脈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