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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

刑法總則、刑法分則、刑事訴訟法——二試 200 分的核心戰場。

共 91 篇文章

司法官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合計 200 分。

這 200 分是多數考生的「甜蜜區」——因為刑法的體系性最強、解題框架最明確、模板化程度最高。換句話說,刑法是最適合用終極法典筆記術方法拿高分的科目。

但刑法也是最容易「自以為會了」的科目。你能背出三階層的每一個要件,不代表你能在 40 分鐘內寫出一篇讓閱卷老師給 70 分的答案。

這篇支柱頁是你的刑事法作戰地圖。讀完後你會知道: - 刑法的體系長什麼樣(全景鳥瞰) - 解刑法題的唯一正確操作系統(三階層審查) - 哪些考點年年出現、哪些可以暫時略過 - 68 個模塊的學習順序


刑法的體系全景

刑法的所有問題,都可以歸入以下這棵樹:

🌳 刑法體系樹
│
├── 一、犯罪論(一個行為是不是犯罪?)
│   │
│   ├── 【第一階】構成要件該當性(TB)
│   │   ├── 客觀構成要件
│   │   │   ├── 行為(作為 vs 不作為)
│   │   │   ├── 結果
│   │   │   ├── 因果關係(條件理論)
│   │   │   └── 客觀歸責(製造風險→風險實現→效力範圍)
│   │   └── 主觀構成要件
│   │       ├── 故意(直接故意 vs 間接故意)
│   │       ├── 過失(有認識 vs 無認識)
│   │       └── 錯誤理論(客體錯誤/打擊錯誤/因果歷程錯誤)
│   │
│   ├── 【第二階】違法性(RW)
│   │   ├── 正當防衛(§23)
│   │   ├── 緊急避難(§24)
│   │   ├── 依法令之行為(§21)
│   │   ├── 得被害人承諾
│   │   └── 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   │
│   └── 【第三階】罪責(有責性)(S)
│       ├── 責任能力(§18、§19)
│       ├── 不法意識(§16)— 禁止錯誤
│       └── 期待可能性
│
├── 二、犯罪形態
│   ├── 未遂犯(§25-27)
│   │   ├── 普通未遂
│   │   ├── 不能未遂
│   │   └── 中止未遂
│   ├── 正犯與共犯
│   │   ├── 直接正犯
│   │   ├── 間接正犯(工具理論)
│   │   ├── 共同正犯(§28)
│   │   ├── 教唆犯(§29)
│   │   └── 幫助犯(§30)
│   └── 競合論
│       ├── 法條競合
│       ├── 想像競合(§55)
│       └── 數罪併罰(§50-51)
│
├── 三、刑法分則(重要罪名)
│   ├── 生命身體法益:殺人、傷害、遺棄
│   ├── 自由法益:強制、恐嚇、私行拘禁
│   ├── 財產法益:竊盜、搶奪、強盜、詐欺、背信、侵占
│   └── 公共法益:偽造文書、賄賂
│
└── 四、刑事訴訟法
    ├── 偵查程序(強制處分:搜索、扣押、逮捕、羈押)
    ├── 證據法則(傳聞法則、自白法則、毒樹果實)
    ├── 審判程序(起訴、準備、言詞辯論、判決)
    └── 救濟程序(上訴、再審、非常上訴)

這棵樹就是你的操作系統。每一道刑法題,都是在這棵樹的某個節點上出題。


三階層審查:刑法解題的萬用操作系統

為什麼必須用三階層?

因為閱卷老師用三階層改你的卷子。

你如果跳過構成要件直接討論違法性,或者把罪責的問題放在構成要件裡討論,閱卷老師會直接認定你「體系不清」——這在司法官考試中幾乎等於死刑。

三階層不是「理論」,是「操作系統」。就像你開車不需要理解引擎原理,但你必須知道踩油門、轉方向盤、踩剎車。三階層就是你的油門、方向盤、剎車。

三階層操作流程

每道刑法題,你的腦袋應該自動跑這個程序:

Step 1:構成要件該當性(TB)
  → 客觀:行為人做了什麼?結果是什麼?有因果關係嗎?客觀歸責成立嗎?
  → 主觀:故意還是過失?有沒有錯誤?
  → 結論:TB (+) 或 TB (-)

  ↓ 只有 TB (+) 才往下走

Step 2:違法性(RW)
  → 有沒有阻卻違法事由?正當防衛?緊急避難?
  → 結論:RW (+) 或 RW (-)

  ↓ 只有 RW (+) 才往下走

Step 3:罪責(S)
  → 有責任能力嗎?有不法意識嗎?有期待可能性嗎?
  → 結論:S (+) 或 S (-)

三階全部 (+) → 成立犯罪
任何一階 (-) → 不成立該罪

三階層的按-惟-故寫法

用按-惟-故套進三階層,就是刑法的萬用解題模板:

【按】 某罪之成立,以行為人主觀上具有……之故意,客觀上實施……之行為為要件。

【惟】 查本案中,甲之行為……(逐一檢驗客觀要件)。主觀上,甲……(檢驗主觀要件)。構成要件該當。次查違法性,甲之行為是否具有阻卻違法事由?……(檢驗正當防衛等)。再查罪責,甲……

【故】 甲成立刑法第 X 條之 Y 罪。

這個模板適用於 90% 的刑法題目。剩下 10% 是犯罪形態(未遂、共犯、競合),有各自的變體模板。


十年考古題告訴我們的真相

我們用 AI 分析了 104 年到 113 年的司法官二試刑法考題,結果如下:

高頻考點 TOP 10(幾乎年年出現)

排名考點出現次數對應模塊
1共同正犯(犯意聯絡、行為分擔、逾越)9/10 年B1-20~24
2正當防衛(過當、誤想防衛)8/10 年B1-14~17
3客觀歸責8/10 年B1-07~09
4間接正犯與教唆犯的區分7/10 年B1-25~27
5故意 vs 過失(間接故意 vs 有認識過失)7/10 年B1-10~11
6不純正不作為犯7/10 年B1-04~06
7錯誤理論(客體/打擊/因果歷程)6/10 年B1-12~13
8未遂犯(著手、中止)6/10 年B1-30~33
9強盜 vs 搶奪 vs 竊盜6/10 年B2-08~11
10詐欺(三角詐欺、機器詐欺)6/10 年B2-12~14

刑訴高頻考點

排名考點出現次數對應模塊
1傳聞法則及其例外9/10 年B3-08~11
2搜索扣押(無令狀搜索)8/10 年B3-03~05
3自白法則(任意性、補強法則)7/10 年B3-06~07
4證據排除法則6/10 年B3-12~13

這告訴你什麼?

刑法的前 10 大考點,對應大約 40 個模塊。你把這 40 個模塊練到滾瓜爛熟,就能覆蓋 80% 以上的考題。

剩下的 28 個模塊是防守用的——萬一今年出了冷門題,你至少有基本的作答能力。


68 個模塊的學習路線

B1. 刑法總則(35 個模塊)

這是刑法的核心。所有分則罪名的分析,都建立在總則的三階層之上。

M1 第一批(打地基):

模塊知識點優先級
B1-01罪刑法定原則★★
B1-02刑法效力範圍(時/地/人)
B1-03行為理論(作為 vs 不作為的區分)★★★
B1-04不純正不作為犯(保證人地位)★★★
B1-05不作為犯的等價性★★★
B1-06因果關係(條件理論 vs 相當因果)★★★
B1-07客觀歸責: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
B1-08客觀歸責:風險實現★★★
B1-09客觀歸責:構成要件效力範圍★★★
B1-10直接故意 vs 間接故意★★★
B1-11間接故意 vs 有認識過失★★★
B1-12客體錯誤 vs 打擊錯誤★★★
B1-13因果歷程錯誤(韋伯概括故意)★★
B1-14正當防衛四要件★★★
B1-15防衛過當與寬恕性防衛過當★★★
B1-16誤想防衛(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B1-17緊急避難 vs 正當防衛★★
B1-18被害人承諾 vs 推定承諾★★

M2 第二批(深水區):

模塊知識點優先級
B1-19原因自由行為(§19 III)★★★
B1-20共同正犯的本質(行為共同 vs 犯罪共同)★★★
B1-21共同正犯:犯意聯絡(明示/默示/相繼)★★★
B1-22共同正犯:行為分擔與功能支配★★★
B1-23共同正犯的逾越(過剩行為)★★★
B1-24共謀共同正犯★★
B1-25間接正犯(工具理論)★★★
B1-26教唆犯(雙重故意)★★★
B1-27幫助犯 vs 共同正犯的區分★★
B1-28共犯從屬性(限制從屬形式)★★
B1-29必要共犯 vs 任意共犯
B1-30未遂犯:著手時點★★★
B1-31不能未遂 vs 普通未遂★★
B1-32中止未遂(己意中止、準中止)★★★
B1-33預備犯 vs 陰謀犯
B1-34想像競合 vs 法條競合★★
B1-35數罪併罰的操作★★

B2. 刑法分則(15 個模塊)

分則不需要每個罪名都讀。只需要讀「考試常出的」和「容易混淆的」。

模塊知識點優先級
B2-01殺人 vs 傷害致死 vs 過失致死★★★
B2-02義憤殺人與加工自殺
B2-03遺棄罪(§293、§294)★★
B2-04強制罪 vs 恐嚇罪 vs 私行拘禁★★
B2-05妨害性自主罪★★
B2-06竊盜罪(持有 vs 所有、破壞持有)★★★
B2-07加重竊盜(§321)★★
B2-08搶奪 vs 強盜的區分★★★
B2-09準強盜罪(§329)★★★
B2-10恐嚇取財 vs 強盜★★
B2-11詐欺罪(施用詐術、陷於錯誤、處分行為)★★★
B2-12三角詐欺★★★
B2-13背信罪 vs 侵占罪★★
B2-14偽造文書(公文書 vs 私文書)★★
B2-15賄賂罪(對價關係、職務行為)★★

B3. 刑事訴訟法(18 個模塊)

刑訴的考法和刑法完全不同——刑訴考的是「程序合不合法」,不是「行為構不構成犯罪」。但用按-惟-故的框架一樣能寫。

模塊知識點優先級
B3-01刑訴基本原則(無罪推定、直接審理、言詞審理)★★
B3-02強制處分法定原則 vs 任意處分★★
B3-03搜索:有令狀搜索的要件★★★
B3-04搜索:附帶搜索、同意搜索、緊急搜索★★★
B3-05扣押(一般扣押 vs 通訊監察)★★
B3-06自白法則(任意性、補強法則)★★★
B3-07被告緘默權與不自證己罪★★
B3-08傳聞法則的意義與架構★★★
B3-09傳聞例外(§159-1 ~ §159-5)★★★
B3-10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陳述★★★
B3-11傳聞法則實戰:共同被告的陳述★★★
B3-12違法取得證據的排除(權衡法則)★★★
B3-13毒樹果實理論★★
B3-14逮捕與羈押的要件★★
B3-15起訴法定主義 vs 起訴便宜主義★★
B3-16不告不理原則與訴之範圍★★
B3-17上訴制度(第二審 vs 第三審)
B3-18再審與非常上訴

刑法的視覺定錨示範

為了讓你感受視覺定錨在刑法中的威力,這裡示範三個高頻考點:

範例一:不純正不作為犯

🧠 想像一個游泳教練站在泳池邊,看著一個小孩在水裡溺水。 教練翹著腳喝咖啡,說「不關我的事」。

法律說:你不下去救,跟你把他推下水,一樣重! 因為你是保證人(有保證人地位),你的「不救」等於「殺」。

口訣:不救等於殺

範例二:間接故意 vs 有認識過失

🧠 兩個人站在懸崖邊扔石頭。 甲看到山下有登山客,想「砸到就砸到吧」→ 間接故意(不在乎) 乙也看到了,但想「應該砸不到啦」→ 有認識過失(有信心不會發生)

差別就在一個字:態度。 甲是「隨便」,乙是「自信」。

口訣:隨便 vs 自信

範例三:共同正犯的逾越

🧠 甲和乙約好去偷東西(竊盜的犯意聯絡)。 進了店裡,甲突然拿刀砍店員(傷害,超出約定範圍)。

乙要不要為甲的砍人負責? 不用!因為他們只約好「偷」,沒約好「砍」。 超出約定的部分 = 逾越 = 只有做的人自己負責。

口訣:超約自負


刑法的零秒輸出:按-惟-故實戰

以下是一個完整的示範——遇到共同正犯考題時,按-惟-故怎麼寫:

題目

甲、乙共謀搶劫超商,甲持刀進入店內,乙在門外把風。 甲刺傷店員丙致重傷。問乙之刑責。

零秒輸出

【按】 按刑法第 28 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共同正犯之成立,依通說須具備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又共同正犯對於犯意聯絡範圍內之行為及結果,均應共同負責;逾越犯意聯絡部分,僅由實行逾越行為之人負責。

【惟】 查本案中,甲、乙事前共謀搶劫,具有強盜罪之犯意聯絡。乙在門外把風,構成功能性之行為分擔。故甲、乙成立強盜罪之共同正犯,應無疑義。

惟甲持刀刺傷丙致重傷之行為,是否屬於犯意聯絡之範圍?按甲、乙共謀之內容為「搶劫」,強盜罪本質上已包含強暴脅迫之手段,甲持刀威嚇可認為在犯意聯絡範圍內。然甲之行為已逾越威嚇而至刺傷致重傷,此部分是否為乙所能預見?

依實務見解,共同正犯就其犯意聯絡範圍內之行為及其合理可預見之結果,均應負責。搶劫過程中使用刀械,傷害之結果並非不可預見。故乙對丙之重傷結果,依加重結果犯之規定,應共同負責。

【故】 乙與甲成立刑法第 330 條加重強盜罪之共同正犯,並就丙之重傷結果負加重結果之責。


開始學習

→ 從 B1-01 罪刑法定原則 開始 → 或直接跳到最高頻考點 B1-07 客觀歸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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