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遂·共犯·競合 🎯 二試命題核心

一起搶銀行各自分工:共同正犯的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莊東碩 Dean · 閱讀時間約 15 分鐘 AI 深挖

常見問題

什麼是共同正犯?
共同正犯(§28)是兩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每個人都是正犯。核心要件:犯意聯絡 + 行為分擔。每個共同正犯對犯罪的「整體結果」負責——即使你只負責把風,搶到的錢也算在你頭上。這就是「一部行為全部責任」原則。

為什麼把風的人也是正犯,不是幫助犯?
因為把風是犯罪計畫中功能上不可或缺的一環。沒有把風,搶劫就不能順利進行。關鍵在於:每個共同正犯對犯罪的進行都具有「功能支配」——拿掉任何一人,犯罪就不完整。實務上最高法院採「功能性犯罪支配理論」(74 台上 1599 判例),以行為人在犯罪計畫中的角色與分工為判斷標準。


體系定位

🌳 構成要件該當性 (TB)
└── 正犯與共犯
    ├── 正犯
    │   ├── 直接正犯(§28 前段)
    │   ├── 間接正犯 [間接正犯.md]
    │   └── 共同正犯(§28) ← 你在這裡
    │       ├── 犯意聯絡(主觀要件)
    │       ├── 行為分擔(客觀要件)
    │       └── 歸責:一部行為全部責任
    └── 共犯(廣義)
        ├── 教唆犯(§29)[教唆犯.md]
        └── 幫助犯(§30)[幫助犯.md]

記憶宮殿位置:法律大廈 2 樓(刑法樓)→ E 區(共犯區)→ 共犯會議室。推開門,你看到一間氣派的黑色會議室,三個穿西裝的搶匪正圍著白板激烈討論分工表。白板上寫著三個大字:「意+擔=全」。


考古題實戰

111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改編)

甲乙共謀搶劫便利商店。甲負責持刀威脅店員,乙在門口把風。搶劫過程中,甲臨時起意以刀刺傷店員丙致重傷。

問:乙對丙之重傷害結果是否應負共同正犯之責?

破題方向:本題核心爭點是「過剩行為」——甲的重傷害行為是否超出犯意聯絡的範圍。要用「一部行為全部責任」原則,搭配「犯意聯絡範圍」來判斷乙是否需要對重傷害結果負責。如果重傷害超出共同犯罪計畫,乙不成立重傷害的共同正犯;但若重傷害屬於搶劫的「可預見」附帶結果,乙可能成立加重結果犯(§328 II 強盜致重傷)。


核心知識

一、犯意聯絡(主觀要件)

犯意聯絡 = 共同的犯罪決意

① 事前謀議(最常見)
   └── 甲乙丙三人事先討論搶劫計畫 ✅

② 事中形成(相續共同正犯)
   └── 甲正在偷東西,乙經過看到,
       兩人對看一眼就一起搬 ✅

③ 默示聯絡
   └── 不需要明確講出來,
       從行為的配合可推知 ✅

④ 單方不知情?
   └── 甲不知道乙也在幫他犯罪
       → 甲乙之間無犯意聯絡 ❌

實務見解:最高法院 73 台上 1886 判例——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謀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且其表示之方法,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

二、行為分擔(客觀要件)

行為分擔 = 每個人在犯罪計畫中承擔功能性角色

不要求每個人都親自實行構成要件行為!
只要在犯罪計畫中承擔了不可或缺的角色即可。

例:搶劫銀行
├── 甲:進去搶(實行者)→ 共同正犯 ✅
├── 乙:門口把風(把風者)→ 共同正犯 ✅
├── 丙:開車接應(接應者)→ 共同正犯 ✅
└── 丁:只是事先告訴甲銀行地址
    → 角色可替代且邊緣性 → 可能只是幫助犯 ❌

爭點:共謀共同正犯(只出計畫不動手)

通說及實務肯定「共謀共同正犯」。最高法院 76 台上 7210 號判例: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罪之行為者,均為共同正犯。關鍵在於參與謀議者對犯罪計畫具有功能性支配地位,即使未親自動手,仍為正犯。

三、歸責原則:一部行為全部責任

核心:每個共同正犯對「共同犯罪計畫範圍內」的整體結果負責

例:甲乙共謀搶劫。甲持刀威脅,乙搶錢。
甲在威脅過程中刺傷被害人。

甲:搶劫 + 傷害 ✅
乙:搶劫 + 傷害 ✅(傷害在搶劫的合理範圍內)

法理基礎:
→ 共同正犯透過分工合作,相互利用彼此的行為
→ 每個人的行為都是整體犯罪行為的一部分
→ 因此每個人對整體結果負責

四、過剩行為(Exzess)

超越犯意聯絡範圍的行為 → 僅由行為人自負

例:甲乙共謀搶劫(計畫中沒有殺人)。
甲在搶劫中「臨時起意」殺了被害人。

甲:搶劫 + 殺人 ✅(甲自己決定殺人)
乙:搶劫 ✅ + 殺人 ❌(殺人超出犯意聯絡範圍)

⚠️ 但如果殺人是搶劫的「客觀可預見」附帶結果:
→ 乙可能成立加重結果犯(§328 II 強盜致死)
→ 理由:持刀搶劫本身就有致死的客觀可預見性

頓悟點:甲乙約好偷東西,甲卻臨時殺人。乙要為殺人負責嗎?直覺說不,法律也說不——但如果甲帶刀去偷而乙知道呢?「客觀可預見性」的邊界就在這裡移動了。過剩行為的判斷不是非黑即白的開關,而是一條會隨著「你知道多少」而滑動的光譜。

五、為什麼犯罪集團的老大最該被抓?

如果只處罰親手拿刀的人,犯罪集團的老大永遠乾淨——他從不動手,只動嘴。他坐在豪宅裡喝紅酒,底下小弟被判十年,他連警局都不用去。§28 的存在就是為了不讓這種人逃脫。 共同正犯的「一部行為全部責任」不是法律的苛刻,而是正義的底線:你策劃了這齣戲、你分配了角色、你拿走了分紅——你就是正犯。

六、相續共同正犯

行為人在犯罪「過程中」中途加入:

例:甲一人開始行竊。乙經過看到,
    跟甲說「我幫你搬」,一起把東西搬走。

乙是共同正犯嗎?
通說:可以成立。只要在犯罪實行階段加入,
     且有犯意聯絡和行為分擔。

⚠️ 乙的責任範圍:
├── 加入後的行為和結果 → 共同正犯 ✅
└── 加入前已發生的結果 → 通說認為不負責 ❌
    → 理由:對加入前的行為無犯意聯絡

底層邏輯

立法者的設計思考

§28 為什麼存在?因為犯罪不總是一個人的事。

一個人搶銀行,成功率低、風險高、收益有限。但三個人分工——一個持刀、一個把風、一個開車——成功率暴增,每個人承擔的風險反而降低。分工合作讓犯罪變得更高效、更危險、更難防範。 這正是立法者必須面對的現實:如果法律只處罰「親手做的人」,那策劃者安全、把風者安全、接應者安全——只有拿刀的倒楣鬼被抓。被害人會問:「三個人來搶我,為什麼只有一個人有罪?」

§28 的回答很明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每一個在犯罪分工鏈上的人,都是正犯——不是因為他親手做了什麼,而是因為少了他,這件事就做不成。

利益衡量:I / We / They

視角利益核心關切
I(行為人)個人行動自由刑罰不應過度擴張——我只是把風,沒親手搶,為什麼判我跟搶的人一樣?
We(被害人/社會)安全與公正犯罪分工讓被害人更難防範——三個人配合的搶劫,被害人幾乎無力抵抗。放過「沒動手的人」等於鼓勵犯罪組織化
They(國家)法秩序維護刑罰擴張不能無限制,但對集體犯罪手軟等於告訴所有人:只要你不親手幹,你就安全

立法者的妥協:§28 用「犯意聯絡 + 行為分擔」雙重門檻劃下精準的切割線。不是所有知情者都是正犯——你必須有主觀上的共同決意(犯意聯絡),加上客觀上的功能性角色(行為分擔),兩者缺一就不是共同正犯。路人甲知道有人要搶銀行但沒參與,不是正犯;事先告訴搶匪銀行地址但角色可替代的丁,也不當然是正犯。這是在「不放過共犯」和「不冤枉旁觀者」之間的精準平衡。

體系因果

上游:正犯理論(犯罪支配說)
  └── 必須先判斷「誰是正犯」,才能進入共同正犯分析
  └── 正犯與共犯區分 → [正犯與共犯區分-犯罪支配.md]

本層:§28 共同正犯
  └── 犯意聯絡 + 行為分擔 = 一部行為全部責任

下游:
  ├── 共犯從屬性 → [共犯從屬性.md]
  │   共同正犯間如何相互歸責?正犯不法是共犯處罰的前提
  └── 過剩行為歸責 → 超出計畫的部分如何處理?
      連結加重結果犯(§17)的客觀預見可能性判斷

假設實驗:如果拿掉 §28?
→ 幕後策劃者、把風者、接應者全部只能論幫助犯(§30 得減輕其刑)
→ 刑度大幅下降 → 犯罪組織化的成本降低
→ 結果:理性犯罪者會選擇「只動嘴不動手」,犯罪分工更猖獗

Quotable Unit

「分工不是免責的理由——你負責開車,搶到的錢也算你的,罪也一起扛。」


VIVID 視覺定錨

場景:你推開共犯會議室的門——一陣雪茄煙嗆入鼻腔。三個穿亮紫色西裝的搶匪正圍著白板,上面畫著便利商店的平面圖。老大「阿意」拍桌咆哮:「分工表確認!」他用紅筆在白板上狂畫箭頭——阿意負責持刀、老二「阿擔」負責把風、老三「阿全」負責開車。三人把手疊在一起大喊:「意加擔,等於全!

突然白板上的分工圖活了過來——平面圖裡的小人開始動作:持刀小人衝進商店、把風小人站在門口左右張望、開車小人在外面發動引擎。你聽到引擎低沉的轟鳴聲,腳底感受到地板的震動。白板裂開一條縫,裡面射出刺眼的金光——搶到的金條從白板裡嘩啦啦掉出來,三個人的腳邊各掉了一模一樣多的金條

阿擔驚呼:「我只是把風,怎麼金條也算我的?」阿意冷笑:「你的把風讓我能安心搶,少了你這齣戲演不成!」他指著白板上用紅線圈起來的三個角色:「把任何一個人擦掉,這場戲就開天窗——分工讓犯罪成為可能,每個環節都不可或缺,所以每個人都對整體負責。

這時阿全舉手:「那門口賣口香糖的阿丁呢?他只是跟我說銀行幾點關門。」阿意搖頭:「他的角色可替代——換誰都能查到營業時間。他頂多是幫助犯,不是我們的人。」白板上阿丁的小人圖像變成灰色虛線,從分工表中淡出。核心成員 vs 邊緣角色的分界線,就在「不可或缺」四個字。

你在場:你蹲在會議室角落,聞到雪茄燃燒的焦苦味,手指摸到冰冷的金條表面。三個搶匪轉頭盯著你——「你也看到分工表了,現在你也是共犯。」你低頭看自己腳邊——金條也掉了一塊。

口訣搶銀三俠(一唸出來,三個紫西裝搶匪拍桌大喊「意加擔等於全」的畫面自動播放 → 帶出邏輯鏈:分工讓犯罪成為可能 → 每個環節不可或缺 → 所以每個人對整體負責


按-惟-故模板

【按】大前提

按刑法第 28 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共同正犯之成立須具備:(一)犯意聯絡——行為人間就犯罪之實施有共同之決意,不以事前謀議為限,行為當時之默示合致亦屬之(73 台上 1886 判例);(二)行為分擔——各共同正犯在犯罪計畫中各自承擔功能性角色,不以每人均親自實行構成要件行為為必要。共同正犯依「一部行為全部責任」原則,對共同犯罪計畫範圍內之全部結果負責。惟共同正犯中之一人所為超越共同犯意聯絡範圍之行為(過剩行為),其他共同正犯不負其責。

【惟】小前提

查甲乙二人事前共謀搶劫便利商店(犯意聯絡 ✅)。甲負責持刀進入店內威脅店員,乙負責在門口把風(行為分擔 ✅)。乙雖未親自進入店內,但在犯罪計畫中擔任把風之功能性角色,缺少乙之把風,甲不能安心行搶,乙之角色具有不可或缺性。就搶劫行為部分,依一部行為全部責任原則,甲乙成立強盜罪之共同正犯。

惟甲臨時起意以刀刺傷店員丙致重傷,此重傷害行為係甲個人之決定,超越甲乙原先搶劫之犯意聯絡範圍(過剩行為)。乙就丙之重傷害結果,與甲間並無犯意聯絡。然持刀搶劫本身具有致人傷亡之客觀可預見性,乙對重傷害結果是否應負加重結果犯之責,尚須審酌乙對該加重結果有無預見可能性。

【故】結論

甲乙成立刑法第 328 條第 1 項強盜罪之共同正犯。就丙之重傷害部分,甲另成立第 328 條第 2 項強盜致重傷罪;乙就甲臨時起意之重傷害行為,因逾越犯意聯絡範圍,不成立重傷害之共同正犯,惟如乙對重傷結果有預見可能性,乙仍可能成立強盜致重傷之加重結果犯


口訣速記

項目內容
VIVID 觸發器搶銀三俠(三個紫西裝搶匪拍桌 →「意加擔等於全」→ 分工讓犯罪成為可能 → 每環節不可或缺 → 每人對整體負責)
核心邏輯鏈分工提升犯罪效率 → §28 用「犯意聯絡+行為分擔」雙門檻精準切割 → 一部行為全部責任
立法者的妥協不放過共犯 vs 不冤枉旁觀者 → 雙重門檻(主觀合意+客觀功能角色)= 精準平衡
過剩行為超越計畫 → 僅行為人自負(但「你知道多少」會讓邊界滑動 → 加重結果犯)
相續共同正犯中途加入 → 只對加入後負責
記憶宮殿2F → E區 → 共犯會議室 → 白板分工圖活過來,灰色虛線人 = 幫助犯
Quotable分工不是免責的理由——你負責開車,搶到的錢也算你的,罪也一起扛

互動教具:共同正犯 vs 教唆犯 vs 幫助犯

三種共犯角色對照表

比較項目共同正犯 §28教唆犯 §29幫助犯 §30
角色定位犯罪計畫的核心成員唆使他人犯罪的發動者提供協助的邊緣角色
功能支配不可或缺——拿掉他犯罪就不完整創造犯意——沒有他被教唆者不會犯罪可替代、邊緣性——換人也行
主觀意思以「自己犯罪」的意思參與以「他人犯罪」的意思唆使以「他人犯罪」的意思幫助
刑度依正犯處罰(全責)依正犯處罰得減輕其刑
搶銀行舉例持刀搶、把風、開車接應勸說甲去搶劫(自己不參與)告訴甲銀行幾點關門
VIVID 對應白板上紅線圈起的核心成員不在白板上,但整齣戲是他提議的白板上灰色虛線淡出的阿丁

決策樹:判斷共同正犯成立與否

Step 1:有犯意聯絡嗎?(事前謀議 / 事中形成 / 默示合致)
├── 無 → 不成立共同正犯(可能是同時犯)
└── 有 → Step 2

Step 2:有行為分擔嗎?(在犯罪計畫中承擔功能性角色)
├── 角色可替代、邊緣性 → 考慮幫助犯(§30)
└── 角色不可或缺、具功能支配 → Step 3

Step 3:行為是否超出犯意聯絡範圍?
├── 是(過剩行為)→ 超出部分不歸責於其他共同正犯
│   └── 但注意:加重結果是否有客觀可預見性?
│       ├── 有 → 其他共同正犯可能成立加重結果犯
│       └── 無 → 僅行為人自負
└── 否(在計畫範圍內)→ 一部行為全部責任

零秒思考訓練

變化題 1:相續共同正犯(中途加入)

甲獨自進入乙宅行竊,正在搬運電視時,友人丙恰好路過,甲招手示意丙幫忙。丙遂進入乙宅,協助甲搬運電視及其他財物。

問:丙是否成立竊盜罪之共同正犯?對甲在丙加入前已竊得之珠寶,丙是否應負共同正犯之責?

解析:丙在甲犯罪實行階段中途加入,與甲形成犯意聯絡(默示合致 ✅),並分擔搬運行為(行為分擔 ✅),丙成立竊盜罪之相續共同正犯。惟就甲在丙加入之前已竊得之珠寶,丙加入前無犯意聯絡,通說認為丙不負其責,僅就加入後共同搬運之電視及其他財物負共同正犯之責。

變化題 2:過剩行為(超越計畫)

甲乙共謀侵入丙宅竊盜。甲入內行竊,乙在外把風。甲在竊取財物過程中被丙發現,甲竟持預藏之刀刺殺丙,致丙死亡。

問:乙對丙之死亡結果,應否負共同正犯之責?

解析:甲乙原先犯意聯絡僅及於竊盜,甲殺害丙之行為係臨時起意,超越原共同犯罪計畫(過剩行為),乙就殺人部分與甲無犯意聯絡,乙不成立殺人罪之共同正犯。乙僅就竊盜部分成立共同正犯。惟須注意:甲之行為可能該當強盜殺人(§332),此時乙是否成立加重結果犯,取決於乙對死亡結果有無客觀預見可能性。若甲事先預藏刀械而乙知悉,則乙之預見可能性較高。

變化題 3:共謀共同正犯(只出計畫沒動手)

甲為某犯罪集團首腦,策劃搶劫珠寶店之詳細計畫,指定路線、時間、分工,但甲本人並未親自參與搶劫行動,全程待在家中遙控指揮。乙丙依甲之計畫執行搶劫,得手價值五百萬元之珠寶。

問:甲是否成立強盜罪之共同正犯?

解析:甲雖未親自實行搶劫之構成要件行為,但甲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並主導犯罪計畫之策劃、指揮(犯意聯絡 ✅)。甲對犯罪計畫具有功能性支配地位——整個犯罪行動之路線、時間、分工均由甲決定,甲之角色不可或缺(行為分擔 ✅)。依最高法院 76 台上 7210 號判例,甲成立強盜罪之共謀共同正犯,依一部行為全部責任原則,甲對搶劫結果負全部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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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eigarnik 鉤子:你剛學了共同正犯——多人分工時,每個「功能上不可或缺」的人都要對整體結果負責。但「功能上不可或缺」到底是什麼意思?如果一個人只是提供情報、只是幫忙踩點呢?正犯和共犯(教唆/幫助)的分界線到底畫在哪裡?犯罪支配理論就是回答這個問題的——拿掉他犯罪還能不能完成?→ 正犯與共犯區分-犯罪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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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什麼是「著手」?為什麼這條線這麼重要?

讀完這篇,但考場上怎麼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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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考點歷年出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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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刑法與刑訴 第 1 題 偽造文書、共同正犯、因果歷程錯誤、性自主、教唆、殺人、竊錄、肇事逃逸、間接故意 114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作為、不當得利、不確定法律概念、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共同正犯、判斷餘地、制度性保障、合併、國際私法、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外國判決、大學自治、夫妻財產、委任、學術自由、宗教自由、定性、審查密度、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情事變更、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憲法法庭、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養、政府資訊公開、教唆、期限、條件、條約、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聽證、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為能力、裁判憲法審查、裁判離婚、親權、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調解、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附款、隱私權、離婚 114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作為、不動產登記、不溯及既往、不能未遂、不起訴、交互詰問、代理、侵占、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證據、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協商程序、告訴乃論、和解、妨害公務、委任、專利、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得撤銷、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數罪併罰、未遂、條件、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比例原則、沒收、法人、無效、犯意聯絡、猥褻、監察人、竊盜、竊錄、管轄、簡式審判、精神障礙、繼承、繼承人、羈押、背信、自白、自首、董事、董事長、行使偽造、行為分擔、行為能力、訴訟權、詐欺、詰問、誹謗、責任能力、賄賂、辯護人、送達、過失、遺囑、遺棄、重傷、間接正犯、非常上訴 113 刑法與刑訴 第 1 題 中止未遂、侵入住居、共同正犯、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性侵、放火、殺人、縱火、重傷 113 一試刑法 一行為不二罰、不作為、不起訴、交互詰問、交付、代理、侵占、信賴保護、信賴原則、停止執行、偵查不公開、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利益衝突、加工、加重竊盜、加重詐欺、區分所有、告訴乃論、和解、地方自治、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委任、專利、平等原則、強制性交、強盜、想像競合、憲法法庭、扣押、承攬、拒絕證言、搜索、搜索票、搶奪、收賄、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待可能性、未遂、殺人、毀損、沒收、法規命令、注意義務、洗錢、犯意聯絡、猥褻、租賃、竊盜、竊錄、管轄、管轄權、簡式審判、結婚、緩起訴、縱火、羈押、肇事逃逸、自白、自首、舉證責任、董事、藏匿人犯、行政罰、行政處分、行為分擔、行為能力、被害人承諾、親權、訴願、詐欺、詐欺脅迫、詰問、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賄賂、贈與、辯護人、過失、重傷、間接正犯、離婚、非常上訴 112 刑法與刑訴 第 1 題 中止未遂、偽證、共同正犯、強盜、正當防衛、猥褻、誹謗 112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作為、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代理、侵入住居、保證人地位、信賴原則、偵查不公開、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傷害致死、共同正犯、共有、具結、加工、加重詐欺、協商程序、原因自由行為、告訴乃論、和解、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妨害電腦、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忠實義務、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收賄、收購、收養、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條件、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猥褻、監聽、竊盜、等價客體錯誤、管轄、管轄權、緊急避難、緩起訴、羈押、背信、自白、董事、行使偽造、言論自由、詐欺、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責任能力、買賣、賄賂、贈與、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違約金、遺棄、重傷、間接正犯 111 刑法與刑訴 第 2 題 偽造私文書、共同正犯、具結、撤回告訴、簡式審判、行使偽造、詐欺、詰問、買賣、辯護人 111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代理、侵入住居、侵權行為、保證人地位、信賴原則、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利益衝突、加重竊盜、加重詐欺、區分所有、告訴乃論、和解、商標、委任、定性、專利、專利侵權、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得撤銷、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打擊錯誤、拒絕證言、損害賠償、搜索、搶奪、撤回告訴、支票、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注意義務、湮滅證據、準強盜、無效、猥褻、禁止錯誤、竊盜、竊錄、管轄、結婚、緊急避難、緘默權、縱火、羈押、背信、背書、自由心證、自白、行使偽造、被害人承諾、言論自由、詐欺、詰問、誹謗、調解、責任能力、買賣、賄賂、贈與、辯護人、送達、過失、遺棄、酒駕、重傷、隱私權、離婚 110 一試刑法 不作為、不溯及既往、不純正不作為犯、不能未遂、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保證人地位、信賴原則、偽證、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內線交易、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具結、再審、分配、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妨害電腦、委任、專利、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性侵、想像競合、打擊錯誤、扣押、搜索、搜索票、搶奪、擄人勒贖、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本票、正當法律程序、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比例原則、沒收、法人、準強盜、猥褻、監聽、竊盜、簡式審判、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著手、行使偽造、親權、詐欺、詐欺脅迫、詰問、誤想防衛、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買賣、賄賂、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遺棄、重傷、間接正犯、離婚、非常上訴 109 一試刑法 不能未遂、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入住居、侵占、偵查不公開、偽證、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利益衝突、加重竊盜、原因自由行為、告訴乃論、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委任、客觀歸責、客體錯誤、專利、專利侵權、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性侵、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扶養義務、拒絕證言、接續犯、損害賠償、搜索、支票、收賄、放火、教唆、教唆犯、期待可能性、期限、未遂、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準強盜、無效、猥褻、竊盜、竊錄、等價客體錯誤、管轄、簡式審判、緊急避難、緘默權、緩起訴、縱火、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行使偽造、裁判離婚、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詐欺、詰問、變更起訴法條、責任能力、買賣、贈與、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遺棄、酒駕、重傷、間接正犯、陳述意見、離婚、非常上訴 108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理、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內線交易、內部人、公司設立、公開收購、公開說明書、再審、分配、匯票、占有、受益人、合併、和解、執行名義、委託書、強制執行、所有物返還、扣押、抵押權、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無效、犯意聯絡、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租賃、竊盜、第三人異議之訴、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行為分擔、行為能力、訴願、買賣、送達、過失 108 一試刑法 一行為不二罰、上訴三審、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入住居、侵占、侵權行為、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加重竊盜、合併、告訴乃論、和解、委任、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從屬性、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接續犯、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支票、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有限公司、未遂、條件、正當法律程序、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沒收、法人、法律明確性、湮滅證據、準強盜、犯意聯絡、猥褻、竊盜、緊急避難、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舉證責任、著手、行使偽造、訴訟權、詐欺、詰問、誹謗、賄賂、贈與、辯護人、送達、過失、酒駕、重傷、間接正犯、防衛過當、離婚 107 一試刑法 不作為、不純正不作為犯、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占、信賴原則、偽證、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務員懲戒、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分配、利益衝突、加工、加重結果犯、加重詐欺、合併、告訴乃論、妨害電腦、委任、幫助犯、強制執行、強制性交、強盜、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承攬、抵押權、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支票、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限、未遂、正當防衛、殺人、毀損、沒收、法人、湮滅證據、犯意聯絡、猥褻、監聽、竊盜、簡式審判、精神障礙、緊急避難、緩起訴、繼承、繼承人、羈押、肇事逃逸、背書、自白、自首、行使偽造、行為分擔、親權、詐欺、詰問、調解、責任能力、辯護人、送達、過失、酒駕、重傷、間接正犯、防衛過當、離婚 106 一試刑法 不利益變更禁止、不能未遂、不自證己罪、不起訴、交付、代理、侵占、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再審、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反訴、合併、告訴乃論、和解、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從屬性、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拒絕證言、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支票、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本票、條件、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毒樹果實、沒收、注意義務、湮滅證據、無效、猥褻、竊盜、等價客體錯誤、管轄、管轄權、精神障礙、結婚、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背書、自由心證、自白、自首、舉證責任、著手、行使偽造、親權、詐欺、誹謗、責任能力、賄賂、辯護人、送達、過失、重傷、隱私權、離婚 105 一試刑法 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代理、侵入住居、侵占、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具結、加工、加重竊盜、合併、告訴乃論、和解、因果歷程錯誤、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得撤銷、性侵、想像競合、打擊錯誤、拒絕證言、接續犯、搜索、搜索票、搶奪、支票、收養、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湮滅證據、無效、猥褻、竊盜、竊錄、管轄、管轄權、簡式審判、結婚、緊急避難、緩起訴、繼承、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董事、藏匿人犯、行使偽造、詐欺、誤想防衛、誹謗、調解、變更起訴法條、過失、遺棄、重傷、陳述意見、離婚 104 刑法與刑訴 第 3 題 共同正犯、幫助犯 104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利益變更禁止、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占、偵查不公開、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利益衝突、剝奪行動自由、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合併、告訴乃論、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委任、專利、專利侵權、幫助犯、強盜、得撤銷、想像競合、接續犯、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放火、教唆、數罪併罰、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湮滅證據、準抗告、無效、猥褻、監察人、竊盜、管轄、結婚、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著手、董事、董事長、行使偽造、詐欺、詰問、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買賣、賄賂、辯護人、過失、遺棄、重傷、陳述意見、非常上訴 103 刑法與刑訴 第 1 題 傷害致死、共同正犯、加重結果犯、過失 103 一試刑法 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代理、侵占、偽證、偽造私文書、傳聞例外、傳聞證據、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具結、再審、利益衝突、加重竊盜、合併、和解、因果關係、妨害自由、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拒絕證言、接續犯、搜索、搜索票、搶奪、擄人勒贖、支票、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湮滅證據、準強盜、猥褻、直接故意、竊盜、簡式審判、結婚、緊急避難、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自白、藏匿人犯、行使偽造、言論自由、訴願、詐欺、詰問、誹謗、責任能力、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遺棄、酒駕、重傷、間接故意、非常上訴 102 刑法與刑訴 第 1 題 中止未遂、共同正犯、幫助犯、強盜、未遂 102 一試刑法 不作為、不純正不作為犯、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代理、侵占、偵查不公開、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再審、利益衝突、加工、加重竊盜、協商程序、反訴、告訴乃論、和解、委任、客體錯誤、強制性交、強盜、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待可能性、未遂、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湮滅證據、準強盜、無效、營業秘密、猥褻、直接故意、竊盜、簡式審判、精神障礙、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行使偽造、言論自由、詐欺、詰問、誹謗、賄賂、辯護人、送達、過失、間接正犯、非常上訴 101 刑法與刑訴 第 1 題 中止未遂、共同正犯、加重結果犯、強盜、教唆、買賣 101 一試刑法 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侵占、偽證、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加重竊盜、合併、和解、商標、委任、婚姻無效、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拒絕證言、搶奪、撤回告訴、教唆、教唆犯、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洗錢、湮滅證據、準強盜、準抗告、無效、監聽、竊盜、管轄、結婚、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自由心證、自白、自首、舉證責任、詐欺、詰問、辯護人、迷信犯、過失、遺棄、重傷 100 刑法與刑訴 第 2 題 中止未遂、共同正犯、恐嚇取財、殺人 100 刑法與刑訴 第 5 題 共同被告、犯意聯絡、自白 100 一試刑法 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侵占、偽造私文書、共同正犯、共有、具結、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合併、和解、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委任、幫助犯、干預、平等原則、強盜、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承攬、拒絕證言、接續犯、損害賠償、搶奪、撤回告訴、放火、有限公司、未遂、條件、正當防衛、毀損、沒收、法人、竊盜、管轄、緊急避難、羈押、背信、自白、舉證責任、董事、詐欺、詰問、辯護人、過失、酒駕、重傷、間接故意、隱私權、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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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搶銀行各自分工:共同正犯的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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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搶銀行各自分工:共同正犯的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莊東碩 De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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