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遂·共犯·競合 🎯 二試命題核心

借他一把刀:幫助犯的物理幫助與心理幫助

莊東碩 Dean · 閱讀時間約 14 分鐘 AI 深挖

常見問題

什麼是幫助犯?跟教唆犯差在哪?
你朋友已經決定要搶銀行了,你借了他一把槍——這是幫助犯。但如果你朋友本來沒想搶銀行,是你說「那間銀行好搶」才讓他動了念頭——那是教唆犯。核心區別:教唆犯創造犯意,幫助犯服務已存在的犯意。處罰上,幫助犯比正犯更輕——得減輕其刑§30 II)。

提供工具就一定是幫助犯嗎?
不一定。五金行老闆賣菜刀給客人,客人拿去殺人,老闆當然不是幫助犯——因為他不知道對方要犯罪。幫助犯要求雙重故意:你知道自己在幫忙,也知道對方要幹什麼。但反過來,就算你提供的工具最後沒被用上,只要犯罪因此「更容易、更安全、或更有底氣」,通說認為仍可能成立幫助犯。這個門檻比你想像的低得多——背後的道理,往下看底層邏輯就懂了。


體系定位

刑法總則-共犯
├── 正犯
│   ├── 直接正犯
│   ├── 間接正犯 [間接正犯]
│   └── 共同正犯 §28 [共同正犯-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 共犯
│   ├── 教唆犯 §29 [教唆犯]
│   └── 幫助犯 §30 ← 你在這裡
└── 共犯從屬性 [共犯從屬性]

記憶宮殿位置:法律大廈 2 樓(刑法樓)→ E區(共犯)→ 幫助犯暗室。推開鏽蝕鐵門,燈光昏暗,一個戴黑面罩的小弟蹲在角落搓手——他不是主角,但沒有他遞的那把刀,主角的戲演不下去。


考古題實戰

112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改編)

甲知道乙計畫偷竊丙的珠寶店,遂將其擁有之萬能鑰匙借給乙,並告知丙店保全系統的漏洞。乙持甲之鑰匙成功竊得珠寶價值三百萬元。

問:甲之刑事責任?甲究為共同正犯或幫助犯?

停一下。你的直覺告訴你什麼?甲提供了鑰匙、又洩漏了保全漏洞——沒有甲的情報,乙可能根本進不了店。這樣的人,怎麼不是共同正犯?

這正是閱卷委員要你回答的核心爭點。答案藏在一個概念裡:犯罪支配。甲雖然提供了關鍵工具,但他沒參與計畫擬定、沒到場、沒分贓——他是這場犯罪的「後勤」,不是「前線指揮官」。後勤角色 = 邊緣可替代 = 幫助犯。

拆題思路
1. 甲有兩個行為——借鑰匙(物理幫助)+告知保全漏洞(心理幫助)
2. 關鍵爭點:甲是共同正犯還是幫助犯?→ 看有無犯罪支配
3. 甲未參與犯罪計畫擬定、未到場、未分贓 → 邊緣角色 → 幫助犯
4. 幫助犯四要件逐一檢驗 → 按-惟-故輸出


核心知識

法條依據

刑法第 30 條
I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II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幫助犯四要件

① 幫助行為
   ├── 物理幫助:提供工具、交通工具、犯罪場所、把風
   ├── 心理幫助:提供資訊、技術建議、精神鼓勵、強化犯意
   ├── 不作為幫助:有防止義務卻故意不阻止(如保全故意不鎖門)
   └── 不需要「不可或缺」——這是和共同正犯的核心差別

② 幫助故意(雙重故意)
   ├── 對幫助行為的故意:知道自己在提供協助
   └── 對正犯犯罪的故意:知道對方要犯什麼罪(至少概括知悉)

③ 正犯至少著手實行(限制從屬性)
   ├── 正犯既遂 → 幫助既遂
   ├── 正犯未遂 → 幫助未遂
   └── 正犯未著手 → 幫助犯不成立

④ 因果關聯(促進因果)
   ├── 幫助行為使正犯犯罪更容易、更安全、或更迅速
   ├── 不要求「若無則無」的條件因果(門檻比正犯因果低)
   └── 通說採「促進理論」:只要有促進效果即可
       (最高法院 108 台上 2549 號判決確認)

幫助犯 vs 共同正犯——核心區分

判斷標準共同正犯(§28)幫助犯(§30)
犯罪支配功能性支配 — 掌控犯罪能否實現無支配 — 犯罪沒有他也能完成
角色地位核心不可或缺邊緣可替代
犯罪計畫參與擬定或決定未參與決策
犯罪利益主要獲益者非主要獲益者
行為本質分擔構成要件行為僅提供助力
處罰正犯之刑得減輕其刑

比較表:正犯 vs 教唆 vs 幫助

共同正犯(§28)教唆犯(§29)幫助犯(§30)
角色核心分工者引起犯意者協助者
犯罪支配功能支配
犯意來源自有或共同形成被教唆者本無犯意正犯已有犯意
處罰正犯之刑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得減輕
從屬性不適用限制從屬限制從屬

底層邏輯:立法者為什麼要處罰「沒動手」的人?

立法者的設計思考

一個人自己不偷、不搶、不殺,只是借了一把刀——為什麼法律要處罰他?

這個問題的答案,揭示了刑法共犯制度的根本設計邏輯:犯罪不是一個人的事,而是一個生態系。 立法者看到的不只是「動手的那個人」,而是整個讓犯罪得以實現的協作網路。搶匪需要槍、需要情報、需要接應車——拿掉任何一環,犯罪的成功率都會下降。立法者設計 §30 的終局是:瓦解犯罪的供應鏈,不只懲罰前線士兵,也要切斷後勤補給。

但立法者也看到了另一面:幫助犯畢竟不是動手的人,他的「惡」比正犯小——他沒有支配犯罪進程,也許只是順水推舟。所以 §30 II 給了一個精準的平衡:得減輕其刑。注意是「得」不是「必」——法官保留了裁量空間,因為有些幫助行為雖然是「幫助」,但其關鍵程度幾乎等同正犯(例如提供致命情報),這時不減輕也合理。

利益衡量:I / We / They

利益主體要什麼得到什麼犧牲什麼
I(幫助者)行動自由——借個東西、說句話不該被處罰仍保有日常行為自由(不知情的借刀不罰)明知他人犯罪仍提供協助時,失去「我只是幫個忙」的免責空間
We(被害人/社會)安全保障——不要有人在背後幫壞人做事犯罪供應鏈被法律納管,犯罪實現難度提高需容忍「促進理論」的寬泛認定可能帶來的個案爭議
They(國家刑罰權)有效打擊犯罪——光抓正犯不夠,要連根拔共犯制度完整:正犯→教唆→幫助三層打擊必須在「處罰擴張」和「罪刑法定」之間走鋼絲

立法者的妥協:§30 的設計精準地站在兩個極端之間——一端是「只罰動手的人」(漏掉背後的推手),另一端是「任何協助都等同正犯」(處罰過度擴張)。立法者選擇的平衡點是:罰,但比正犯輕;罰的門檻用「促進理論」而非「條件因果」,因為犯罪供應鏈中的角色往往難以證明嚴格的因果關係。 這是一個「寧可稍微擴張、不能放走後勤」的風險偏好選擇。

體系因果

  • 上游:幫助犯以共犯從屬性為前提——正犯至少要著手(限制從屬性),幫助犯才有附著的「宿主」。從屬性就是那條臍帶:正犯不犯罪,幫助犯無從成立
  • 下游:幫助犯的成立直接影響量刑計算——如果正犯未遂,幫助犯可以遞減兩次(§30 II + §25 II),這在具體案件中意味著量刑可能天差地別
  • 如果拿掉 §30:犯罪世界會變成什麼樣?提供槍枝的軍火商、洩露密碼的內鬼、把風的同夥——全部無法處罰。正犯一個人扛所有罪,而讓犯罪「更容易發生」的人全身而退。犯罪的交易成本會大幅下降,因為「幫忙」變得零風險。

五維串聯

維度內容
條文§30 I「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 §30 II「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立法理由共犯處罰擴張事由——幫助犯的不法內涵低於正犯,故採「得」減輕而非「必」減輕,保留司法裁量空間
判決實務最高法院 108 台上 2549:確認「促進理論」為因果關聯標準;105 台上 1051:幫助犯與共同正犯之區分在於「犯罪支配」有無
學說林鈺雄:幫助犯的不法本質在於「提升法益侵害風險」;林山田:強調幫助行為的「從屬性」和「促進性」雙重特徵;黃榮堅:提出「風險升高說」作為因果關聯的判準
比較法德國 §27 StGB(Beihilfe):結構相似,亦採從屬性+促進因果;日本刑法 §62:稱「從犯」,必減輕(非得減輕),立法政策不同

Quotable Unit:幫助犯的本質不是「幫人犯罪」,是讓本來就會燃燒的火,燒得更旺——你沒點火,但你遞了柴。


VIVID 認知定錨

場景:犯罪生態系中的「後勤部長」

想像一場銀行搶案,不是電影裡那種帥氣的場面——而是一間破舊的鐵皮屋裡的戰前會議

搶匪大哥站在白板前畫路線圖,他是正犯,掌控一切。旁邊坐著一個從沒見過大哥、卻打了一通電話說服他「幹票大的」的傢伙——那是教唆犯,犯意的點火者。

然後是你。你蹲在鐵皮屋最暗的角落,右手遞出一把閃著寒光的西瓜刀(物理幫助),左手攤開一張皺巴巴的紙條:「保險箱密碼 1234」(心理幫助)。你遞完東西,縮回角落搓手、咬指甲。你不進銀行、不參與計畫、不分贓——你只是那個讓犯罪更容易成功的人

大哥衝出去了。你留在暗室裡等。

五分鐘後,法官從天花板降下一架量刑天秤。正犯那端壓著一顆沉甸甸的鐵球,你這端只掛了一顆寫著「得減輕」的氣球,輕飄飄往上飄。法官盯著你說:「你沒動手,但你讓他的手更利——法律不會放過犯罪供應鏈上的每一環。不過,你畢竟只是遞了柴,沒有點火——所以你的球,可以比他的輕。」

這個場景體現的底層邏輯:為什麼「沒動手」也要罰?因為犯罪是一個生態系——正犯是前線,幫助犯是後勤。法律打擊的是整個供應鏈,而非只有開槍的那個人。但幫助犯的「惡」確實比正犯小,所以天秤上他的球可以更輕。

口訣觸發器:遞刀小弟——沒點火,但遞了柴
– 「遞刀小弟」→ 暗室角落搓手的你(幫助犯的邊緣角色)
– 「刀+紙條」→ 物理幫助+心理幫助(雙重編碼)
– 「搓手不進門」→ 沒有犯罪支配(區分共同正犯的關鍵)
– 「天秤上的氣球」→ 得減輕(立法者的比例衡量)
– 「供應鏈」→ 犯罪生態系(處罰幫助犯的底層邏輯)


按-惟-故模板

【按】大前提

刑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同條第 2 項:「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幫助犯之成立須具備四要件:(一)幫助行為——物理上或心理上之協助;(二)幫助故意——知悉正犯之犯罪計畫且有意協助之雙重故意;(三)正犯至少著手實行(限制從屬性);(四)幫助行為與正犯犯行間有因果關聯(促進關係,最高法院 108 台上 2549 號判決參照)。又幫助犯與共同正犯之區別,關鍵在於行為人有無犯罪支配(最高法院 105 台上 1051 號判決),僅擔任邊緣性、可替代角色者為幫助犯。

【惟】小前提

查甲明知乙計畫竊取丙珠寶店之財物(②幫助故意——對正犯犯罪之認識),將自己之萬能鑰匙借予乙(①物理幫助),並告知丙店保全系統之漏洞(①心理幫助)。乙持甲之鑰匙進入丙店竊取珠寶既遂(③正犯著手且既遂)。甲提供之鑰匙及資訊使乙之犯行更為便利且降低被發覺之風險(④促進因果)。惟甲在犯罪中未參與計畫擬定、未到場、未分擔任何構成要件行為,不具功能性犯罪支配,係屬邊緣性、可替代之角色,與共同正犯有別。

【故】結論

甲成立加重竊盜罪(§321)之幫助犯,依刑法第 30 條第 2 項,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零秒思考訓練

變化題 1:不作為幫助(基礎)

甲為丙珠寶店之保全人員,乙向甲表示將於深夜闖入行竊,甲故意於當晚未鎖大門、未啟動監視系統即下班離去。乙順利進入竊得珠寶。問:甲之刑事責任?

解析
– 甲身為保全,對丙之財產有保證人地位(基於契約之作為義務)
– 甲故意不鎖門、不啟動監控 = 不作為幫助
– 四要件:①不作為之幫助行為 ②明知乙要行竊(幫助故意)③乙著手且既遂 ④不鎖門使竊行更容易(促進因果)
爭點:甲是否因保證人地位而升格為不作為之正犯
– 若認定甲對竊盜結果有支配(掌控門禁=掌控犯罪能否實現)→ 可能論為不作為正犯
– 若認定甲僅消極不阻止、犯罪計畫仍由乙主導 → 不作為幫助犯
– 通說傾向:視甲對犯罪流程之支配程度而定,本題甲未參與計畫、犯罪由乙主導,以不作為幫助犯論處較妥

變化題 2:幫助行為未被利用(爭議)

甲借給乙萬能鑰匙供其行竊,但乙最終以破窗方式進入丙宅竊取財物,完全未使用甲的鑰匙。問:甲是否成立幫助犯?

解析
爭點:幫助行為(提供鑰匙)與正犯犯行間是否仍有因果關聯?
否定說(少數說):甲之鑰匙未被使用,欠缺因果關聯,不成立幫助既遂
肯定說(通說——促進理論):
– 幫助犯之因果關聯不以條件因果為必要(最高法院 108 台上 2549)
– 甲提供鑰匙作為備用方案,使乙犯罪時有心理上的安全感(心理幫助效果)
– 乙知道「萬一破窗失敗還有鑰匙」→ 犯罪意志更堅定 → 有促進效果
– 結論:依通說,甲仍成立幫助犯。申論中務必正反並陳。 先引否定說點出爭議,再以通說之促進理論收束,展現論證層次。

變化題 3:幫助既遂 vs 幫助未遂(計算)

甲提供乙犯罪工具,乙著手實行竊盜但因警察巡邏而未得手。問:甲成立幫助既遂或幫助未遂?

解析
– 幫助犯之既遂/未遂,從屬於正犯
– 正犯既遂 → 幫助既遂
– 正犯未遂 → 幫助未遂
– 正犯未著手 → 幫助犯不成立(連未遂都沒有)
– 本題:乙著手但未既遂 → 正犯成立竊盜未遂
– 甲成立竊盜未遂之幫助犯
處罰:依 §30 II 得減輕(幫助犯減輕)+ 依 §25 II 得減輕(未遂減輕)→ 可遞減兩次
– 注意:「幫助未遂」≠「未遂幫助」。未遂幫助(幫助行為本身未完成)原則上不罰。


互動教具

幫助犯成立四要件檢查清單

遇到「甲是否成立幫助犯」的題目,依序檢查:

  • [ ] ① 幫助行為:甲做了什麼?物理(提供工具/場所/把風)或心理(提供資訊/鼓勵/強化犯意)?不作為(有義務卻故意不阻止)?
  • [ ] ② 雙重故意:甲知道自己在幫忙嗎?甲知道對方要犯什麼罪嗎(至少概括認識)?
  • [ ] ③ 正犯著手:正犯有著手實行嗎?(限制從屬性)正犯未著手 → 幫助犯不成立
  • [ ] ④ 促進因果:甲的行為讓犯罪更容易/更安全/更迅速了嗎?(注意:不需要「若無則無」的嚴格因果)

→ 四要件全勾 → 下一步:排除共同正犯(有無犯罪支配?)

共犯三角色決策樹

行為人涉及他人犯罪
│
├─ 他人本無犯意,是行為人引起?
│   └─ YES → 教唆犯(§29)
│
├─ 他人已有犯意,行為人提供協助?
│   ├─ 行為人有犯罪支配(核心角色/參與計畫/分擔行為)?
│   │   └─ YES → 共同正犯(§28)
│   └─ 行為人無犯罪支配(邊緣角色/僅提供助力)?
│       └─ YES → 幫助犯(§30)
│
└─ 行為人自己動手實行?
    └─ → 正犯(直接/間接)

口訣速記

項目口訣觸發的底層邏輯
核心口訣遞刀小弟——沒點火,遞了柴幫助犯不創造犯意,只讓犯罪更容易實現
四要件行、意、著、果行為→故意→正犯著手→促進因果,缺一不成立
兩種幫助刀+嘴物理幫助(工具/場所)+心理幫助(資訊/鼓勵)
vs 教唆教唆點火,幫助添柴教唆犯創造犯意,幫助犯服務已存在的犯意
vs 共正導演 vs 道具組共正有犯罪支配(掌控全局),幫助犯無支配(邊緣角色)
處罰天秤上的氣球——得減輕立法者的比例衡量:沒動手的惡比較小,但不是零

相關模塊

  • ← 前一篇:教唆犯——教唆犯是「點火」的人,幫助犯是「遞柴」的人。兩者都沒動手,但創造犯意和服務犯意是完全不同的惡
  • → 下一篇:共犯從屬性——幫助犯能成立,前提是正犯至少著手。但「從屬」到什麼程度?正犯無罪時幫助犯怎麼辦?這條臍帶的長度,決定了共犯制度的邊界
  • 共同正犯-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幫助犯的核心對照組。區分關鍵只有一個:犯罪支配
  • 正犯與共犯區分-犯罪支配——犯罪支配理論的完整展開,決定「你是主角還是跑龍套」的理論基礎

延伸閱讀

一起搶銀行各自分工:共同正犯的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什麼是共同正犯? 共同正犯(§28)是兩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每個人都是正犯。核心要件:犯意聯絡 + 行為分擔。每個共同正犯對犯罪的「整體結果」負責——即使你只負責把風,搶到的錢也算在你頭上。這就是「一部行為全部責任」原則。

共犯從屬性:正犯不犯法,教唆者還有罪嗎?

什麼是共犯從屬性? 共犯從屬性是指:教唆犯和幫助犯的成立,必須依附於正犯的行為。沒有正犯的犯罪行為,共犯就不能獨立成立。正犯是「主菜」,共犯是「配菜」——沒有主菜,配菜就沒有存在的理由。

你叫他去殺人:教唆犯的故意內涵與未遂教唆

Q1:教唆犯和間接正犯到底差在哪?我每次都搞混。

誰是老大誰是小弟?正犯與共犯的區分標準:犯罪支配理論

正犯和共犯有什麼差別? 正犯是犯罪的「老大」——掌控犯罪進行、決定犯罪走向的核心人物。共犯是「小弟」——協助或促成犯罪但不直接支配犯罪的人。區分很重要,因為處罰不同:正犯承擔完整罪責,幫助犯得減輕其刑。

利用小孩殺人:間接正犯的幕後操控者責任

什麼是間接正犯? 間接正犯是指:行為人不自己動手,而是利用他人作為「工具」來實現犯罪。被利用的人可能不知道自己在犯罪(被騙)、沒有責任能力(小孩、精神病患)、受到強迫、或缺乏特定目的。幕後操控者對犯罪具有「意思支配」,是正犯不是共犯。

拿糖當毒藥餵人:不能未遂與迷信犯的「重大無知」判準

什麼是不能未遂? 不能未遂是指:行為人已經著手犯罪,但因為手段或客體的原因,結果在客觀上不可能發生。例如甲拿糖粉(以為是毒藥)餵乙,乙不可能被「毒死」;或甲朝一具屍體開槍(以為是活人),屍體不可能被「殺死」。行為人主觀上想犯罪,但客觀上根本不可能成功。

刀舉起來又放下了:中止未遂的「己意」要件與必減免效果

什麼是中止未遂? 中止未遂(§27)是未遂犯中最有利的情況——行為人已經著手犯罪,但自己決定不繼續或主動防止結果發生。法律效果:必減輕或免除其刑(注意是「必」不是「得」)。白話說:法律給「懸崖勒馬」的人一條金色退路。

什麼時候算「動手了」?著手判斷——預備犯與未遂犯的生死分界線

Q1:什麼是「著手」?為什麼這條線這麼重要?

讀完這篇,但考場上怎麼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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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作為、不動產登記、不溯及既往、不能未遂、不起訴、交互詰問、代理、侵占、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證據、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協商程序、告訴乃論、和解、妨害公務、委任、專利、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得撤銷、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數罪併罰、未遂、條件、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比例原則、沒收、法人、無效、犯意聯絡、猥褻、監察人、竊盜、竊錄、管轄、簡式審判、精神障礙、繼承、繼承人、羈押、背信、自白、自首、董事、董事長、行使偽造、行為分擔、行為能力、訴訟權、詐欺、詰問、誹謗、責任能力、賄賂、辯護人、送達、過失、遺囑、遺棄、重傷、間接正犯、非常上訴 113 刑法與刑訴 第 1 題 中止未遂、侵入住居、共同正犯、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性侵、放火、殺人、縱火、重傷 112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作為、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代理、侵入住居、保證人地位、信賴原則、偵查不公開、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傷害致死、共同正犯、共有、具結、加工、加重詐欺、協商程序、原因自由行為、告訴乃論、和解、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妨害電腦、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忠實義務、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收賄、收購、收養、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條件、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猥褻、監聽、竊盜、等價客體錯誤、管轄、管轄權、緊急避難、緩起訴、羈押、背信、自白、董事、行使偽造、言論自由、詐欺、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責任能力、買賣、賄賂、贈與、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違約金、遺棄、重傷、間接正犯 111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代理、侵入住居、侵權行為、保證人地位、信賴原則、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利益衝突、加重竊盜、加重詐欺、區分所有、告訴乃論、和解、商標、委任、定性、專利、專利侵權、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得撤銷、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打擊錯誤、拒絕證言、損害賠償、搜索、搶奪、撤回告訴、支票、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注意義務、湮滅證據、準強盜、無效、猥褻、禁止錯誤、竊盜、竊錄、管轄、結婚、緊急避難、緘默權、縱火、羈押、背信、背書、自由心證、自白、行使偽造、被害人承諾、言論自由、詐欺、詰問、誹謗、調解、責任能力、買賣、賄賂、贈與、辯護人、送達、過失、遺棄、酒駕、重傷、隱私權、離婚 110 一試刑法 不作為、不溯及既往、不純正不作為犯、不能未遂、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保證人地位、信賴原則、偽證、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內線交易、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具結、再審、分配、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妨害電腦、委任、專利、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性侵、想像競合、打擊錯誤、扣押、搜索、搜索票、搶奪、擄人勒贖、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本票、正當法律程序、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比例原則、沒收、法人、準強盜、猥褻、監聽、竊盜、簡式審判、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著手、行使偽造、親權、詐欺、詐欺脅迫、詰問、誤想防衛、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買賣、賄賂、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遺棄、重傷、間接正犯、離婚、非常上訴 109 一試刑法 不能未遂、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入住居、侵占、偵查不公開、偽證、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利益衝突、加重竊盜、原因自由行為、告訴乃論、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委任、客觀歸責、客體錯誤、專利、專利侵權、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性侵、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扶養義務、拒絕證言、接續犯、損害賠償、搜索、支票、收賄、放火、教唆、教唆犯、期待可能性、期限、未遂、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準強盜、無效、猥褻、竊盜、竊錄、等價客體錯誤、管轄、簡式審判、緊急避難、緘默權、緩起訴、縱火、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行使偽造、裁判離婚、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詐欺、詰問、變更起訴法條、責任能力、買賣、贈與、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遺棄、酒駕、重傷、間接正犯、陳述意見、離婚、非常上訴 108 刑法與刑訴 第 1 題 侵入住居、幫助犯、收購、教唆、正當防衛、毀損、重傷、防衛過當 108 一試刑法 一行為不二罰、上訴三審、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入住居、侵占、侵權行為、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加重竊盜、合併、告訴乃論、和解、委任、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從屬性、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接續犯、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支票、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有限公司、未遂、條件、正當法律程序、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沒收、法人、法律明確性、湮滅證據、準強盜、犯意聯絡、猥褻、竊盜、緊急避難、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舉證責任、著手、行使偽造、訴訟權、詐欺、詰問、誹謗、賄賂、贈與、辯護人、送達、過失、酒駕、重傷、間接正犯、防衛過當、離婚 107 一試刑法 不作為、不純正不作為犯、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占、信賴原則、偽證、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務員懲戒、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分配、利益衝突、加工、加重結果犯、加重詐欺、合併、告訴乃論、妨害電腦、委任、幫助犯、強制執行、強制性交、強盜、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承攬、抵押權、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支票、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限、未遂、正當防衛、殺人、毀損、沒收、法人、湮滅證據、犯意聯絡、猥褻、監聽、竊盜、簡式審判、精神障礙、緊急避難、緩起訴、繼承、繼承人、羈押、肇事逃逸、背書、自白、自首、行使偽造、行為分擔、親權、詐欺、詰問、調解、責任能力、辯護人、送達、過失、酒駕、重傷、間接正犯、防衛過當、離婚 106 一試刑法 不利益變更禁止、不能未遂、不自證己罪、不起訴、交付、代理、侵占、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再審、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反訴、合併、告訴乃論、和解、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從屬性、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拒絕證言、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支票、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本票、條件、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毒樹果實、沒收、注意義務、湮滅證據、無效、猥褻、竊盜、等價客體錯誤、管轄、管轄權、精神障礙、結婚、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背書、自由心證、自白、自首、舉證責任、著手、行使偽造、親權、詐欺、誹謗、責任能力、賄賂、辯護人、送達、過失、重傷、隱私權、離婚 105 一試刑法 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代理、侵入住居、侵占、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具結、加工、加重竊盜、合併、告訴乃論、和解、因果歷程錯誤、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得撤銷、性侵、想像競合、打擊錯誤、拒絕證言、接續犯、搜索、搜索票、搶奪、支票、收養、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湮滅證據、無效、猥褻、竊盜、竊錄、管轄、管轄權、簡式審判、結婚、緊急避難、緩起訴、繼承、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董事、藏匿人犯、行使偽造、詐欺、誤想防衛、誹謗、調解、變更起訴法條、過失、遺棄、重傷、陳述意見、離婚 104 刑法與刑訴 第 3 題 共同正犯、幫助犯 104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利益變更禁止、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占、偵查不公開、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利益衝突、剝奪行動自由、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合併、告訴乃論、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委任、專利、專利侵權、幫助犯、強盜、得撤銷、想像競合、接續犯、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放火、教唆、數罪併罰、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湮滅證據、準抗告、無效、猥褻、監察人、竊盜、管轄、結婚、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著手、董事、董事長、行使偽造、詐欺、詰問、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買賣、賄賂、辯護人、過失、遺棄、重傷、陳述意見、非常上訴 103 一試刑法 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代理、侵占、偽證、偽造私文書、傳聞例外、傳聞證據、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具結、再審、利益衝突、加重竊盜、合併、和解、因果關係、妨害自由、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拒絕證言、接續犯、搜索、搜索票、搶奪、擄人勒贖、支票、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湮滅證據、準強盜、猥褻、直接故意、竊盜、簡式審判、結婚、緊急避難、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自白、藏匿人犯、行使偽造、言論自由、訴願、詐欺、詰問、誹謗、責任能力、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遺棄、酒駕、重傷、間接故意、非常上訴 102 刑法與刑訴 第 1 題 中止未遂、共同正犯、幫助犯、強盜、未遂 102 刑法與刑訴 第 2 題 幫助犯、未遂、殺人、湮滅證據、藏匿人犯 101 刑法與刑訴 第 4 題 幫助犯、重傷 101 一試刑法 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侵占、偽證、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加重竊盜、合併、和解、商標、委任、婚姻無效、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拒絕證言、搶奪、撤回告訴、教唆、教唆犯、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洗錢、湮滅證據、準強盜、準抗告、無效、監聽、竊盜、管轄、結婚、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自由心證、自白、自首、舉證責任、詐欺、詰問、辯護人、迷信犯、過失、遺棄、重傷 100 一試刑法 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侵占、偽造私文書、共同正犯、共有、具結、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合併、和解、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委任、幫助犯、干預、平等原則、強盜、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承攬、拒絕證言、接續犯、損害賠償、搶奪、撤回告訴、放火、有限公司、未遂、條件、正當防衛、毀損、沒收、法人、竊盜、管轄、緊急避難、羈押、背信、自白、舉證責任、董事、詐欺、詰問、辯護人、過失、酒駕、重傷、間接故意、隱私權、非常上訴
⚔️ 刑事法 / 未遂·共犯·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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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他一把刀:幫助犯的物理幫助與心理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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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的本質不是『幫人犯罪』,是讓本來就會燃燒的火,燒得更旺——你沒點火,但你遞了柴」

—— 借他一把刀:幫助犯的物理幫助與心理幫助|莊東碩 De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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