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三兄弟:匯票委託、本票自付、支票找銀行

莊東碩 Dean · 閱讀時間約 13 分鐘 AI 深挖

常見問題

匯票、本票、支票到底差在哪?
表面差異是「誰付錢」,但更深的差異是誰的信用在流通。匯票流通的是付款人(被委託者)的信用;本票流通的是發票人自己的信用;支票流通的是金融機構的信用。搞懂「信用結構」,三種票據所有的制度差異——承兌、§123 裁定、見票即付——全部自動說得通。

本票為什麼比匯票更有威力?
因為本票的發票人就是主債務人,他用自己的信用背書,無處可推。立法者因此給了本票一個「特權」——§123 裁定強制執行——不用打官司就能查封拍賣。這不是隨便給的禮物,而是因為本票的信用結構最單純(自己說自己付),立法者認為爭議空間最小,所以給最快的救濟途徑。

支票不是也委託別人付嗎?跟匯票差在哪?
差在付款人的身份。匯票的付款人可以是任何人(你叫你朋友付都行),支票的付款人限金融業者§4)。銀行的信用遠高於個人,所以支票不需要承兌制度——銀行有錢,問題只是帳戶裡夠不夠。這就是為什麼支票「見票即付」:不需要先問銀行「你願不願意付」,直接問「帳戶有沒有錢」。


體系定位

5F 商法樓 → D區(票據法)

票據法體系:
├── ★ 匯票/本票/支票比較 ★ ← 你在這裡
│   ├── 匯票(§2):委託證券,第三人信用
│   ├── 本票(§3):自付證券,自己信用
│   └── 支票(§4):委託金融業者,機構信用
├── 背書轉讓 ── 票據如何流通
├── 票據善意取得 ── 流通中的保護
├── 偽造票據 ── 簽名真偽問題
├── 支票跳票與追索 ── 不獲付款怎麼辦
├── 票據保證 vs 民法保證 ── 擔保差異
├── 票據時效 ── 權利何時消滅
└── 票據無因性 ── 票據法的靈魂

記憶宮殿位置:法律大廈 5 樓(商法樓)→ D 區(票據法)→ 票據大廳。大廳中央是「信用商店」,三兄弟各用不同方式結帳——大哥刷別人卡、二哥付現金、小弟跑 ATM。


考古題實戰

109 年司法官二試商法(改編)

甲簽發一紙票據,載明金額一百萬元,約定三個月後由甲自己無條件付款予乙。嗣乙以背書轉讓予丙,丙到期向甲提示,甲拒絕付款。

問:(1) 該票據屬何種類型?(2) 丙得否不經訴訟直接強制執行?(3) 如甲簽發時係委託A銀行付款且未約定到期日,該票據性質有何不同?

你的第一反應是什麼? 大多數考生看到「委託 A 銀行付款且未約定到期日」時,會猶豫:這到底是匯票還是支票?

關鍵判斷:付款人是金融業者 + 見票即付 = 支票。如果你理解了三種票據背後的信用結構,這個判斷只需要一秒:銀行信用 + 即時付款 = 支票的基因,不可能是匯票。


核心知識

三種票據的法律定義

匯票(§2——發票人簽發一定金額,委託付款人於指定到期日無條件支付。三面關係:發票人(委託者)、付款人(被委託者)、受款人(收錢的人)。付款人承兌後成為主債務人,承兌前只是被拜託的人。

本票(§3——發票人簽發一定金額,由自己無條件支付。二面關係:發票人 = 付款人 = 主債務人,沒有「中間人」。§121 準用匯票規定,但因為自己付,不需要承兌。最大武器:§123 裁定強制執行,不需訴訟直接換執行名義。

支票(§4)——發票人簽發一定金額,委託金融業者於見票時無條件支付。三面關係但付款人限定為銀行等金融機構。見票即付§128 I),不得約定到期日。提示期限:發票日起 7 日§130)。

關鍵制度差異

承兌制度(§42-§53)——匯票專有。為什麼?因為匯票的付款人是「別人」,這個「別人」有沒有義務付錢,要看他有沒有點頭。承兌 = 付款人從「被拜託」變成「承擔義務」。本票不需要承兌(自己付),支票不需要承兌(銀行有錢就付、沒錢就跳票,不存在「答不答應」的問題)。

§123 本票裁定——執票人持到期未獲付款的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後直接強制執行。不需要起訴、不需要支付命令。發票人不服可提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但不影響執行進行。

遠期支票——發票日填未來日期。法律上仍為見票即付,§128 II 規定發票日前提示者「以發票日為提示日」。實務上銀行通常在發票日前不付款,但法律上付了也不違法。

三種票據核心比較表

比較項目匯票本票支票
法源§2§3§4
性質委託證券自付證券委託證券
信用基礎第三人信用自己信用金融機構信用
當事人三面關係二面關係三面(限金融業者)
付款人任何人發票人自己金融業者
主債務人承兌人發票人
承兌制度有(§42-53)
到期日可約定(4種)可約定見票即付
強制執行需訴訟§123 裁定需訴訟
提示期限依到期日依到期日7日(§130)
發票人責任擔保責任主債務人擔保責任

底層邏輯:立法者為什麼設計三種票據?

立法者的設計思考

票據法的終極目標只有一個:讓「承諾付錢」這件事可以流通

想像一個沒有票據的世界:甲欠乙一百萬,乙需要現金去付丙。乙只能等甲付完再付丙——資金被鎖死在一條線上。票據的發明,讓乙可以把甲的「付款承諾」轉給丙,丙再轉給丁——承諾本身變成了可以交易的商品

但「承諾」有一個致命問題:信不信得過?

立法者的天才在於:他沒有設計一種「萬用票據」,而是設計了三種不同信用結構的票據,讓不同的商業場景都能找到最適合的工具。

利益衡量:I / We / They

利益主體要什麼得到什麼犧牲什麼
I(發票人)融通資金、延遲付款用未來的錢做現在的事承擔票據責任(本票=主債務人最重)
We(執票人/交易參與者)確定能收到錢不同等級的保障(銀行信用>自己信用>第三人信用)需要承擔流通過程中的風險(跳票、拒絕承兌)
They(交易市場/經濟秩序)資金高效流通票據制度讓承諾可以像貨幣一樣流通需要建立一整套制度(承兌、追索、強制執行)來維護信用

立法者的妥協:三種票據不是三種格式,是三種「信用強度 × 流通速度」的組合。匯票信用最不確定(要看付款人承不承兌),所以給了承兌制度;本票信用最單純(自己說自己付),所以給了 §123 快速救濟;支票信用最穩定(銀行背書),所以要求見票即付——信用結構決定了制度設計,不是反過來

體系因果

  • 上游:票據行為的有效性(發票、背書、承兌)→ 如果發票行為無效,三種票據的區分就失去意義
  • 下游背書轉讓制度建立在三種票據的信用結構之上——信用越強的票據,流通性越好;票據善意取得保護流通中的交易安全
  • 如果拿掉這個三分法:只剩一種票據 → 無法適配不同商業場景。借款擔保需要本票的 §123 快速執行;日常交易需要支票的見票即付便利性;國際貿易需要匯票的遠期付款+承兌機制

Quotable Unit

三種票據不是三種格式,是立法者用三種信用結構解決同一個問題:怎麼讓「承諾付錢」這件事變成可以流通的商品。信用結構不同,所有制度設計自動不同。


VIVID 認知定錨

場景:信用商店的三兄弟

你走進 5 樓 D 區的「信用商店」——這是一間只賣一樣東西的店:付款的承諾

大哥「匯票」——穿西裝、戴金錶,走到櫃台前掏出一張信用卡,但上面的名字不是他的。他對店員說:「刷這個人的卡。」店員遲疑:「他同意了嗎?」大哥說:「你去問他。」

這就是匯票的信用結構——發票人用別人的信用付款。那個「別人」(付款人)如果點頭(承兌),信用卡才能刷過去,他就變成主債務人。如果搖頭(拒絕承兌),大哥就得自己掏錢——期前追索權(§85)啟動。

大哥的風險:你買到的「承諾」,要看一個你可能不認識的第三人願不願意兌現。所以匯票需要承兌制度——先確認信用,再流通


二哥「本票」——穿著樸素但腰桿挺直,直接掏出一疊現金拍在桌上:「我自己付,我用我自己的信用擔保。」他腰間掛著一把銅鑰匙,上面刻著三個字:「§123」。

這把鑰匙是什麼?是法院強制執行的直通車。因為二哥自己說自己付(信用結構最單純),立法者認為爭議空間最小——你自己承諾的,沒有第三人可以推諉。所以給了最快的救濟途徑:不需要起訴,聲請裁定就能查封拍賣。

二哥的邏輯:信用越單純,救濟越快速。這就是為什麼借款擔保首選本票——鑰匙的存在本身就是威懾力


小弟「支票」——穿運動服、戴計時器,衝向 ATM 大喊:「銀行付!見票就付!」他的計時器上只有 7 天倒數(§130)。

支票的信用結構最特殊——付款人不是「別人」,是銀行。銀行的信用遠高於個人,所以不需要「你願不願意付」這種問題(不需承兌),只需要「你帳戶裡有沒有錢」。沒有 → 跳票。有 → 見票即付,不囉嗦。

小弟的代價:速度最快,但時間窗口最短。7 天提示期限一過,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快速的信用要快速兌現


口訣「信用商店三兄弟——大哥匯票刷別人卡要承兌,二哥本票付現金有鑰匙(§123),小弟支票跑ATM只給7天」

VIVID 自檢
1. 場景傳遞了什麼底層邏輯?→ 三種票據 = 三種信用結構(第三人/自己/金融機構),信用結構決定制度設計
2. 不懂法律的人能理解嗎?→ 信用卡/現金/ATM 是所有人都懂的付款方式
3. 口訣壓縮的是底層邏輯還是法條內容?→ 「刷別人卡」「付現金」「跑 ATM」壓縮的是信用結構差異,不是法條編號


按-惟-故模板

【按】大前提

按票據法 §2 規定,稱匯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付款人於指定之到期日無條件支付之票據。§3 規定,稱本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由自己無條件支付之票據。§4 規定,稱支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金融業者於見票時無條件支付之票據。本票之執票人依 §123 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三種票據之核心差異在於信用結構——匯票為第三人信用、本票為發票人自己信用、支票為金融機構信用,由此決定承兌制度、強制執行途徑及提示期限之設計。

【惟】小前提

查甲簽發票據載明金額一百萬元,約定三個月後由甲自己無條件付款予乙。發票人自己承諾付款(自付證券 ✅),無須委託他人,符合 §3 本票之定義。甲為發票人即主債務人。丙為背書連續之執票人,到期提示遭甲拒絕付款。

【故】結論

該票據為本票。丙得依 §123 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無須經訴訟程序。如甲係委託 A 銀行付款且未約定到期日→委託金融業者 + 見票即付→信用結構為金融機構信用→性質為支票(§4),丙不得依 §123 裁定,須另行訴訟或聲請支付命令。


零秒思考訓練

變化題 1:§123 本票裁定

甲簽發本票予乙,面額五十萬元,到期日屆至,甲拒絕付款。乙欲強制執行甲之財產。

問:乙應採取何種程序?

解析:本票 → §123 裁定強制執行。乙向法院聲請裁定 → 法院審查本票形式要件(發票人簽名、金額、到期日)→ 裁定准許 → 乙以裁定為執行名義 → 查封拍賣甲之財產。不需訴訟。如甲不服 → 可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但不影響強制執行之進行)。

頓悟點:為什麼匯票沒有 §123?因為匯票的付款人是「別人」——如果別人不認帳,法院怎麼能不經審判就強制執行?本票之所以享有 §123 特權,正是因為發票人自己白紙黑字寫了「我付」,爭議空間最小。信用結構越單純,救濟途徑越直接。

變化題 2:遠期支票

甲於 3 月 1 日簽發支票,發票日填 6 月 1 日,面額一百萬元。乙於 4 月 15 日持該支票向付款銀行提示。

問:銀行是否應付款?

解析:支票為見票即付(§128 I),不得約定到期日。遠期支票(發票日填未來日期)法律上仍為見票即付 → 乙 4 月 15 日提示時,依 §128 II「發票日前提示 → 以發票日為提示日」→ 銀行仍付款(非義務)。實務上銀行通常依約定在發票日前不付款,但法律上付了也不違法。

為什麼支票不能約定到期日? 因為支票的信用基礎是銀行——銀行有錢就付、沒錢就跳票,不存在「我三個月後再決定要不要付」的問題。見票即付是銀行信用的邏輯結果。

變化題 3:承兌拒絕

甲簽發定日付款匯票予乙,委託丙為付款人。乙於到期日前向丙提示承兌,丙拒絕承兌。

問:乙有何權利?

解析:承兌 = 匯票專有制度。丙拒絕承兌 → 乙得行使期前追索權(§85)。追索對象:甲(發票人)及所有背書人 → 渠等負連帶責任。乙不需等到到期日,得立即追索。甲作為發票人,依 §29 負擔保承兌及付款之責,不得以丙拒絕承兌而免責。

底層邏輯:承兌制度存在的意義就是「先確認信用」——萬一第三人的信用靠不住(拒絕承兌),法律立刻啟動備案(追索權),讓執票人不至於血本無歸。這是匯票「第三人信用」這種不確定結構的代價和配套。


互動教具

信用結構 × 制度設計決策樹

你拿到一張票據,第一步判斷:

誰負責付錢?
├── 發票人自己 → 本票(§3)
│   ├── 主債務人 = 發票人
│   ├── 不需承兌
│   ├── §123 裁定強制執行 ✅
│   └── 信用結構:自己信用(最單純→最快救濟)
│
├── 委託金融業者 → 支票(§4)
│   ├── 主債務人 = 無(銀行不是債務人)
│   ├── 不需承兌
│   ├── 見票即付 + 7天提示(§128+§130)
│   ├── 需訴訟或支付命令
│   └── 信用結構:金融機構信用(最穩定→最快支付)
│
└── 委託其他人 → 匯票(§2)
    ├── 主債務人 = 承兌人(承兌後)
    ├── 需承兌(§42-53)
    ├── 需訴訟
    └── 信用結構:第三人信用(最不確定→需承兌確認)

三種信用結構的代價與配套

信用結構票據優勢風險立法者的配套
自己信用本票最單純、爭議最小發票人可能賴帳§123 裁定強制執行(不需訴訟)
金融機構信用支票最穩定、付款最快帳戶可能沒錢見票即付 + 跳票 → 拒絕往來戶制裁
第三人信用匯票最靈活、可遠期付款人可能不認帳承兌制度(先確認)+ 期前追索權(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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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據保證 vs 民法保證——票據保證有獨立性,跟民法保證的從屬性形成鮮明對比

💡 Zeigarnik 鉤子:三兄弟解決了「誰付錢」的問題,但票據的真正威力在於「可以轉讓」——大哥的信用卡帳單可以轉給第三人去收?沒錯,這就是背書轉讓的魔法,也是票據法存在的根本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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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執行、不當得利、交付、人壽保險、代理、保險代位、假扣押、偽造文書、債務人異議之訴、內部人、共有、分配、加工、動產執行、匯票、受益人、合併、執行名義、委任、少數股東、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忠實義務、意思表示、扣押、承攬、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獨立董事、瑕疵擔保、監察人、短線交易、給付不能、縱火、繼承、股份轉讓、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送達、違約金、遺囑、關係企業 112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位權、代理、侵權行為、保險利益、假扣押、假處分、內線交易、公司設立、公開收購、分配、匯票、受益人、合併、和解、因果關係、執行名義、委任、專利、少數股東、庫藏股、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扶養義務、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最高限額抵押、有限公司、本票、條件、毀損、法人、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票據保證、私募、結婚、縱火、股份轉讓、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調解、財報不實、買賣、贈與、送達、過失 111 一試商法 不動產執行、交付、人壽保險、代理、保險利益、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內線交易、公司設立、公司面紗、公開收購、共有、分別共有、分配、加工、動產執行、匯票、危險增加、受益人、和解、地上權、執行名義、委任、庫藏股、強制執行、扣押、抵押權、揭穿公司面紗、損害賠償、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毀損、法人、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私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複保險、買賣、送達、過失、關係企業 111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代理、侵入住居、侵權行為、保證人地位、信賴原則、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利益衝突、加重竊盜、加重詐欺、區分所有、告訴乃論、和解、商標、委任、定性、專利、專利侵權、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得撤銷、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打擊錯誤、拒絕證言、損害賠償、搜索、搶奪、撤回告訴、支票、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注意義務、湮滅證據、準強盜、無效、猥褻、禁止錯誤、竊盜、竊錄、管轄、結婚、緊急避難、緘默權、縱火、羈押、背信、背書、自由心證、自白、行使偽造、被害人承諾、言論自由、詐欺、詰問、誹謗、調解、責任能力、買賣、賄賂、贈與、辯護人、送達、過失、遺棄、酒駕、重傷、隱私權、離婚 110 一試商法 交付、代位權、代理、侵權行為、保險代位、假扣押、公司設立、公開收購、分配、利益衝突、加工、匯票、占有、危險增加、合併、善意取得、因果關係、執行名義、契約解除、委任、委託書、庫藏股、強制執行、得撤銷、情事變更、扣押、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法人、法人格、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票據保證、私募、租賃、竊盜、第三人異議之訴、羈押、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行為能力、詐欺、買賣、通謀虛偽、過失 110 一試刑法 不作為、不溯及既往、不純正不作為犯、不能未遂、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保證人地位、信賴原則、偽證、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內線交易、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具結、再審、分配、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妨害電腦、委任、專利、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性侵、想像競合、打擊錯誤、扣押、搜索、搜索票、搶奪、擄人勒贖、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本票、正當法律程序、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比例原則、沒收、法人、準強盜、猥褻、監聽、竊盜、簡式審判、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著手、行使偽造、親權、詐欺、詐欺脅迫、詰問、誤想防衛、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買賣、賄賂、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遺棄、重傷、間接正犯、離婚、非常上訴 109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理、假扣押、停止執行、偽造票據、債務人異議之訴、公開收購、公開說明書、共有、分配、匯票、占有、受益人、合併、善意取得、因果關係、執行名義、委任、委託書、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本票、條件、毀損、法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私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行政罰、買賣、贈與、送達、過失 108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理、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內線交易、內部人、公司設立、公開收購、公開說明書、再審、分配、匯票、占有、受益人、合併、和解、執行名義、委託書、強制執行、所有物返還、扣押、抵押權、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無效、犯意聯絡、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租賃、竊盜、第三人異議之訴、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行為分擔、行為能力、訴願、買賣、送達、過失 107 商法 第 4 題 交付、本票、背書、送達 107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溯及既往、不起訴、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夫妻財產、契約解除、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既判力、期限、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營業秘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縱火、繼承、繼承人、董事、裁判離婚、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過失、遺囑、遺產分割、離婚 107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位權、代理、代表權、侵占、侵權行為、保險代位、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內線交易、公開收購、公開說明書、共有、分配、匯票、占有、受益人、和解、執行名義、委任、委託書、庫藏股、廢止、強制執行、忠實義務、扣押、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本票、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私募、租賃、股份轉讓、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財產保險、買賣、送達、過失、陳述意見、離婚 106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扣押、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特留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與有過失、行為能力、親權、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酒駕、重傷、限定繼承、離婚 106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公司設立、分配、匯票、占有、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執行名義、契約解除、委任、強制執行、扣押、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教唆、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法人、法律行為、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私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縱火、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複保險、證交法、買賣、送達、過失 106 一試刑法 不利益變更禁止、不能未遂、不自證己罪、不起訴、交付、代理、侵占、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再審、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反訴、合併、告訴乃論、和解、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從屬性、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拒絕證言、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支票、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本票、條件、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毒樹果實、沒收、注意義務、湮滅證據、無效、猥褻、竊盜、等價客體錯誤、管轄、管轄權、精神障礙、結婚、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背書、自由心證、自白、自首、舉證責任、著手、行使偽造、親權、詐欺、誹謗、責任能力、賄賂、辯護人、送達、過失、重傷、隱私權、離婚 105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位權、代理、侵占、侵權行為、保險利益、假扣押、債務人異議之訴、內部人、公開說明書、共有、再審、分配、利益衝突、匯票、占有、危險增加、受益人、合併、和解、執行名義、委託書、庫藏股、強制執行、得撤銷、扣押、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法人、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私募、竊盜、結婚、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背信、背書、與有過失、著手、董事、董事長、行為能力、詐欺、買賣、送達、過失、離婚 104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理、代表權、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內線交易、內部人、公司設立、公開說明書、分配、匯票、占有、受益人、合併、執行名義、委託書、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忠實義務、扣押、承攬、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法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獨立董事、異議股東、監察人、短線交易、私募、第三人異議之訴、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背書、著手、董事、董事長、行政處分、買賣、送達、過失 104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利益變更禁止、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占、偵查不公開、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利益衝突、剝奪行動自由、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合併、告訴乃論、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委任、專利、專利侵權、幫助犯、強盜、得撤銷、想像競合、接續犯、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放火、教唆、數罪併罰、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湮滅證據、準抗告、無效、猥褻、監察人、竊盜、管轄、結婚、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著手、董事、董事長、行使偽造、詐欺、詰問、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買賣、賄賂、辯護人、過失、遺棄、重傷、陳述意見、非常上訴 103 民法民訴(二) 第 1 題 交付、代理、委任、本票、舉證責任、送達 103 商法 第 4 題 交付、本票、背書 103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加工、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和解、地上權、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既判力、期限、未遂、本票、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監察人、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管轄、結婚、給付不能、繼承、繼承人、股份轉讓、與有過失、舉證責任、董事、行為能力、訴訟標的、訴訟權、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違約金、遺囑、遺棄、遺產分割、陳述意見、離婚 103 一試商法 不動產執行、交付、人壽保險、代理、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內線交易、公開收購、公開說明書、共有、再審、分配、加工、動產執行、匯票、危險增加、合併、執行名義、委託書、少數股東、強制執行、扣押、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毀損、法人、法人格、注意義務、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私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財報不實、買賣、送達、過失 102 一試民法 交付、侵占、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再審、分配、占有、危險負擔、反訴、受益人、合併、和解、喪失繼承、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未遂、本票、條件、法人、消滅時效、無效、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背書、董事、董事長、處分權主義、訴訟標的、訴訟權、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遺囑、重傷 102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位權、公開收購、分配、匯票、危險增加、受益人、合併、善意取得、因果關係、庫藏股、得撤銷、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毀損、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準據法、無效、監察人、私募、租賃、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過失、遺囑、關係企業 102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作為、不利益變更禁止、不溯及既往、交付、人格權、人身自由、信賴保護、債權讓與、兩公約、公共設施、公序良俗、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再審、分配、和解、國家賠償、契約準據法、委任、宗教自由、定性、專利、工作權、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扶養義務、承攬、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養、有限公司、本票、條約、正當防衛、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營業自由、特留分、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聽證、背書、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為能力、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過失、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集會遊行 101 刑法與刑訴 第 2 題 支票、本票、繼承、繼承人 101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假處分、分配、匯票、受益人、合併、和解、因果關係、庫藏股、得撤銷、扣押、損害賠償、支票、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毀損、法人、無效、監察人、私募、繼承、繼承人、股份轉讓、股東會、背書、舉證責任、董事、董事長、複保險、詐欺、證券詐欺、買賣、過失、關係企業 100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假扣押、公開收購、分配、匯票、占有、受益人、合併、因果關係、委任、委託書、平等原則、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承攬、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毀損、法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準據法、無效、監察人、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複保險、買賣、送達、過失、道德風險
💼 商法 / 票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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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三兄弟:匯票委託、本票自付、支票找銀行

口訣: 三兄弟站在信用商店——大哥匯票拿信用卡刷別人帳戶,二哥本票掏現金自己付還附法院鑰匙,小弟支票衝向ATM但只給你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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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種票據不是三種格式,是立法者用三種信用結構解決同一個問題:怎麼讓『承諾付錢』這件事變成可以流通的商品」

—— 票據三兄弟:匯票委託、本票自付、支票找銀行|莊東碩 De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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