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跳票了:提示付款、退票與追索權的行使

莊東碩 Dean · 閱讀時間約 11 分鐘 AI 深挖

常見問題

支票跳票是什麼意思?
跳票就是支票到銀行兌現時,帳戶裡的錢不夠付。銀行會在支票上蓋「存款不足退票」的章,把支票退回給提示人。跳票後,執票人就可以行使「追索權」——向發票人和所有背書人請求付款。

錯過提示期限會怎樣?
支票的提示期限是發票日起7日內(§130)。如果你超過7天才拿去銀行,又遇到跳票,你就喪失對背書人的追索權(§132)。但對發票人的權利不會因此消滅(§132但書),只是你少了很多可以追的人。


體系定位

5F 商法樓 → D區(票據法)

支票的不獲付款流程:
├── 匯票/本票/支票比較 ── 基礎架構
├── 背書轉讓 ── 票據如何流通
├── ★ 支票跳票與追索 ★ ← 你在這裡
│   ├── §130 提示期限:7日
│   ├── §131 退票:銀行蓋章退回
│   ├── §96 追索權:連帶責任
│   ├── §132 逾期提示:喪失對背書人追索權
│   └── §97-§98 追索金額+再追索
├── 票據保證 ── 擔保制度
└── 票據時效 ── 權利何時消滅

記憶宮殿位置:法律大廈 5 樓(商法樓)→ D 區(票據法)→ 跳票追索場。這是一個拆彈現場,每張支票都是一個會爆炸的信封,你只有 7 天的拆彈時間。


考古題實戰

112 年司法官二試商法(改編)

甲簽發面額三十萬元支票予乙,乙背書轉讓予丙。丙於發票日後第 10 日始向付款銀行提示,遭以「存款不足」退票。

問:(1) 丙得否向乙行使追索權?(2) 丙對甲之權利如何?(3) 如丙於發票日後第 5 日提示而退票,結論有無不同?


核心知識

提示、退票與追索權(§130-§144

支票的付款提示與追索:

一、提示付款:
├── 提示期限(§130):
│   ├── 發票日後7日內
│   ├── 起算:發票日當日不算入
│   └── 末日為假日→順延
├── 提示地點:
│   ├── 付款人(金融業者)營業處所
│   └── 票載付款地
├── 提示效果:
│   ├── 付款人有存款→付款
│   ├── 付款人存款不足→退票
│   └── 部分付款→執票人不得拒絕(§73)
├── 遠期支票的提示(§128 II):
│   ├── 發票日填未來日期
│   ├── 在發票日前提示→以發票日為提示日
│   └── 付款人仍得付款
└── 注意:支票為見票即付(§128 I)
    不得約定到期日

二、退票(§131):
├── 退票事由:
│   ├── ① 存款不足(最常見=跳票)
│   ├── ② 發票人帳戶已結清
│   ├── ③ 付款人拒絕付款
│   └── ④ 發票人簽章不符
├── 退票程序:
│   ├── 付款人在票上記載退票理由
│   ├── 蓋退票章
│   └── 退還執票人
├── 退票效果:
│   ├── 執票人取得追索權
│   ├── 退票=拒絕付款的證明
│   └── 等同拒絕證書的效力
└── 退票紀錄的影響:
    ├── 發票人退票3張→列為拒絕往來戶
    ├── 拒絕往來期間3年
    └── 對發票人的信用殺傷力極大

三、追索權(§85/§96準用):
├── 追索要件:
│   ├── ① 提示期限內提示(§130)
│   ├── ② 不獲付款(退票)
│   ├── ③ 作成拒絕證書或退票理由單
│   │   └── 支票:退票理由單=拒絕證書
│   └── ④ 通知前手(§89)
├── 追索對象(§96 I):
│   ├── 發票人
│   ├── 背書人
│   ├── 及其他票據債務人
│   ├── 連帶責任→不依順序
│   └── 執票人得任意選擇一人或數人
├── 追索金額(§97):
│   ├── ① 票面金額
│   ├── ② 利息(年利6%)
│   ├── ③ 作成拒絕證書費用
│   └── ④ 通知及其他必要費用
├── 再追索權(§98):
│   ├── 被追索人清償後
│   ├── 得向其前手再追索
│   └── 金額=已清償金額+利息+費用
└── 喪失追索權的情形:
    ├── ① 未於提示期限內提示(§132)
    │   └── 喪失對背書人追索權
    │       但對發票人仍有付款請求權
    ├── ② 未作成拒絕證書(§95)
    │   └── 支票:退票理由單替代
    └── ③ 追索權時效消滅(§22)
        └── → 票據時效.md

底層邏輯

立法者的設計思考:為什麼逾期提示只失去「部分」追索權?

支票追索制度的設計面臨一個核心張力:票據流通要快(促進交易),但權利行使有條件(公平分配風險)。

先想清楚三個角色的處境:

發票人(簽發支票的人):他是債務的源頭。不管執票人什麼時候去銀行提示,他都應該負責——因為他簽了這張票,承諾要付錢。

背書人(轉讓支票的中間人):他只是經手者,他把票傳出去之後,他的風險應該是有限的。如果執票人拖了很久才去提示,中間發生什麼變化(比如發票人破產),背書人覺得:「我幫你傳票的時候發票人還有錢,你自己拖太久才去兌現,這風險不該由我扛。」

執票人(最後持有支票的人):他需要保護,但他也有義務——在合理時間內去提示。

立法者的解法是差別化的風險分配

§130 設了 7 天期限作為分界線。在 7 天內提示→所有人(發票人+背書人)連帶責任,執票人保護最大化。逾期提示→背書人脫身,但發票人仍在。

I/We/They 利益衡量

利害關係人利益法律如何回應
I(執票人)收到錢——追索對象越多越安全§96 連帶責任=追索權最大化
We(票據市場)票據要快速流通——拖延損害信用§130 七日期限=倒逼效率
They(背書人)我只是經手,不該無限期擔保§132 逾期→背書人免責
They(發票人)我簽了票就認帳,但也不該被無限追§22 時效=最終解脫(1年)

體系因果

為什麼追索權是「連帶責任」而不是「順序責任」? 因為票據的核心價值是「流通性」。如果執票人必須按順序一個一個追,票據就失去了作為支付工具的便利性——沒有人敢收一張「可能追不到人」的票。連帶責任讓執票人可以直接找最有錢的那個人要錢,這才是票據信用的基礎。

為什麼7天而不是30天或3天? 這是立法者在「執票人方便」和「票據迅速結算」之間的平衡。7天足夠執票人安排去銀行,又不會讓票據懸而未決太久。台灣的7天比日本(10天)短,比部分歐洲國家(8天)略短——反映台灣立法者更傾向催促效率。

五維串聯

  • 條文:§128 I(見票即付)→ §130(7日提示)→ §131(退票)→ §96(連帶追索)→ §132(逾期喪失)→ §97(追索金額)→ §98(再追索)
  • 立法理由:票據法的核心目的是促進流通→所有程序都在催促「快、快、快」→7天期限就是這個催促的具體化
  • 判決實務:最高法院認為§132「喪失追索權」係指對背書人的追索權,不包括對發票人的付款請求權(票據法§22另有時效規定)
  • 制度比較:匯票提示期限較長(到期日後2日),本票無提示期限概念(執票人得隨時請求)→支票7天是三種票據中最短的,呼應「支票=支付工具」的定位
  • 歷史:支票原為即時支付工具,遠期支票是台灣特有的商業慣習(§128 II 的妥協)

7天是執票人的生死線——過了這條線,不是追索權死了,而是你能追的人少了。 記住這句話:7天內是「全追」(連帶),7天後是「只追發票人」。


VIVID 視覺定錨

場景:你走進 5 樓 D 區的「跳票追索場」——這是一個拆彈現場。

桌上放著一個紅色信封,信封上寫著「支票——面額 30 萬」。信封側面有一個倒數計時器,閃爍著「7 天」。你小心翼翼拿起信封,計時器開始倒數:7…6…5…信封在你手裡微微震動,有一股火藥味飄出來。(觸覺:信封震動的酥麻感。嗅覺:火藥味。聽覺:滴答滴答計時聲)

為什麼是 7 天?因為票據市場需要效率——拖延就是風險,7 天是立法者給你的最後寬限。

你在第 5 天拆開信封(提示付款)——「碰!!」信封炸了!裡面飛出一張紅色退票理由單,上面蓋著大大的「存款不足」章。紙片飛得滿天都是。炸彈碎片上寫著:「§96 連帶責任!發票人+背書人=全部追!」你撿起碎片,開始一個一個追人——像玩打地鼠一樣,每個簽名的人冒出頭來你就敲下去:「付錢!30 萬+利息 6%+費用!」為什麼全部都要追?因為連帶責任就是票據信用的基石——每個簽名的人都在為這張票背書。(視覺:爆炸碎片滿天飛。聽覺:爆炸的「碰」聲)

但如果你拖到第 10 天才拆開——計時器已經歸零,信封變成灰色的啞彈。你拆開,裡面的退票單上多了一行紅字:「§132:逾期提示!對背書人追索權——喪失!」背書人們紛紛笑著消失,只剩下發票人甲孤零零站在那裡——你只能找他一個人了。為什麼背書人可以消失?因為你的怠慢讓他們的風險超出了合理範圍——7天之後發生什麼事,他們不該為你的遲延買單。

口訣7天拆信封——炸了全追(連帶,§96),逾期變啞彈(§132),背書人消失只剩發票人——7天是生死線


互動教具

追索權行使流程圖

執票人取得支票
     ↓
發票日起算 7 天提示期限(§130)
     ↓
┌─────────────────────────────────┐
│ 期限內提示?                      │
├── 是 ─────────────────────────┐ │
│                               ↓ │
│          ┌─────────────┐        │
│          │ 付款人回應   │        │
│          ├─ 付款 ─→ 結束│        │
│          ├─ 退票(§131)│        │
│          │  ↓            │        │
│          │ 取得退票理由單 │        │
│          │  ↓            │        │
│          │ 追索權發動     │        │
│          │ §96 連帶責任   │        │
│          │ 發票人+全部    │        │
│          │ 背書人        │        │
│          └──────────────┘        │
├── 否(逾期)──────────────────┐  │
│                              ↓  │
│          ┌──────────────┐       │
│          │ 退票→追索     │       │
│          │ §132 喪失對   │       │
│          │ 背書人追索權   │       │
│          │ 只剩發票人     │       │
│          └──────────────┘       │
└─────────────────────────────────┘

追索權喪失情形速查表

喪失原因條文喪失範圍殘餘權利
逾期提示§132背書人追索權對發票人付款請求權仍存
未作成拒絕證書§95對全部前手追索權支票以退票理由單替代
時效消滅§22對全部票據債務人無(利益償還請求權§22 IV)

追索金額計算公式

項目內容條文
① 票面金額支票面額§97 第1款
② 利息自提示日起年利 6%§97 第2款
③ 拒絕證書費退票理由單製作費§97 第3款
④ 通知費用通知前手的郵寄等費用§97 第4款
再追索金額已清償額+自清償日起6%利息+費用§98

按-惟-故模板

【按】大前提

按票據法§130規定,支票之執票人應於發票日後7日內為付款之提示。§131規定,付款人於提示期限內不為付款者,執票人得行使追索權。§96規定,發票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執票人負連帶責任,執票人得不依負擔債務之先後,對於前項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行使追索權。§132規定,執票人不於§130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

【惟】小前提

查甲簽發支票一紙(面額30萬元)予乙,乙背書轉讓予丙。丙於發票日後第10日始向付款銀行提示(逾期提示,超過§130之7日期限 ❌),銀行以存款不足為由退票。丙取得退票理由單(✅),惟因逾期提示→依§132喪失對背書人乙之追索權

【故】結論

丙因逾期提示,不得向乙(背書人)行使追索權(§132)。惟§132但書,丙對甲(發票人)之付款請求權不因逾期而消滅,丙仍得向甲請求給付30萬元及自提示日起年利6%之利息。如丙於第5日提示(期限內 ✅)→丙得向甲、乙行使追索權,甲乙負連帶責任


口訣速記

項目內容
VIVID 觸發器7天拆信封——炸了全追(連帶),逾期啞彈,背書人消失只剩發票人
提示期限發票日後7日(§130)——7天生死線
退票=跳票存款不足→銀行退票→取得追索權
追索對象發票人+背書人→連帶責任(§96)——票據信用的基石
逾期提示喪失對背書人追索權(§132),但發票人仍在——怠慢的代價
追索金額票面+利息6%+費用(§97)
再追索被追索人清償後→向前手追(§98)
記憶宮殿5F → D區 → 跳票追索場

零秒思考訓練

變化題 1:期限內提示的完整追索

甲簽發支票(面額50萬元)予乙,乙背書予丙,丙背書予丁。丁於發票日後第3日提示,銀行退票。

問:丁得向何人行使追索權?追索金額為何?

解析:丁於期限內提示(第3日<7日 ✅)→取得追索權。依§96,甲(發票人)+乙(背書人)+丙(背書人)對丁負連帶責任。丁得不依順序,任意向其中一人或全體追索。追索金額依§97:票面50萬+自提示日起年利6%之利息+退票理由單費用+通知費用。丁選擇向丙追索→丙清償後→丙得依§98向乙、甲再追索。→信封在7天內炸了,全場打地鼠。

變化題 2:逾期提示的殘餘權利

甲簽發支票(面額100萬元)予乙。乙未轉讓。乙於發票日後第15日始向銀行提示,遭退票。

問:乙對甲之權利如何?

解析:乙逾期提示(第15日>7日 ❌)→依§132喪失對發票人以外之前手之追索權。本題乙未轉讓,無背書人,但即使有背書人也會喪失對其之追索權。甲為發票人→逾期提示不影響乙對甲之付款請求權(§22 I 支票時效自發票日起1年)。乙仍得向甲請求100萬元。→信封變啞彈,但寄信的人(發票人)跑不掉。

變化題 3:再追索權

甲簽發支票予乙,乙背書予丙,丙背書予丁。丁期限內提示遭退票,向丙追索並獲清償。

問:丙清償後得向何人再追索?追索金額為何?

解析:丙為被追索人,清償丁之追索金額後→丙得依§98行使再追索權→向甲(發票人)及乙(前手背書人)再追索。追索金額=丙已清償之金額+自清償日起年利6%之利息+必要費用。甲、乙對丙亦負連帶責任。→再追索權=追索權的連鎖反應:丁追丙→丙追乙→乙追甲,最後責任回到源頭。


相關模塊

還沒想通的問題:如果逾期提示只是喪失對背書人的追索權,那為什麼實務上逾期提示的後果被說得這麼嚴重?因為真正值錢的常常不是發票人(他已經跳票了=可能沒錢),而是背書人——失去對背書人的追索權,可能意味著你拿不回任何一毛錢。→ 這涉及票據保證vs民法保證中「擔保鏈」的完整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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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一試民法 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代理、借名登記、假扣押、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占有、危險負擔、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執行名義、委任、定性、得撤銷、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抵押權、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有限公司、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律行為、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無權代理、瑕疵擔保、留置權、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處分權主義、行為能力、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訴訟權、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過失、遺囑、遺棄、遺產分割、酒駕、陳述意見、離婚 114 一試商法 不動產執行、交付、人壽保險、代位權、代理、保險代位、保險利益、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公開收購、共有、分配、動產執行、匯票、危險增加、受益人、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執行名義、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扣押、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法人、清算、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租賃、竊盜、第三人異議之訴、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財產保險、買賣、送達、過失、重大消息、離婚 113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不起訴、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加工、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商標、善意取得、地上權、夫妻財產、契約解除、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強制執行、得撤銷、慰撫金、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承攬、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期限、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特留分、瑕疵擔保、留置權、確認之訴、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董事、裁判離婚、親權、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附合、陳述意見、離婚 113 一試商法 不動產執行、不當得利、交付、人壽保險、代理、保險代位、假扣押、偽造文書、債務人異議之訴、內部人、共有、分配、加工、動產執行、匯票、受益人、合併、執行名義、委任、少數股東、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忠實義務、意思表示、扣押、承攬、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獨立董事、瑕疵擔保、監察人、短線交易、給付不能、縱火、繼承、股份轉讓、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送達、違約金、遺囑、關係企業 112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位權、代理、侵權行為、保險利益、假扣押、假處分、內線交易、公司設立、公開收購、分配、匯票、受益人、合併、和解、因果關係、執行名義、委任、專利、少數股東、庫藏股、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扶養義務、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最高限額抵押、有限公司、本票、條件、毀損、法人、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票據保證、私募、結婚、縱火、股份轉讓、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調解、財報不實、買賣、贈與、送達、過失 111 一試民法 交付、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婚生推定、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情事變更、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支票、收購、收養、放火、既判力、暫時處分、期限、條件、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無權代理、特留分、當事人適格、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結婚、繼承、繼承人、與有過失、舉證責任、董事、董事長、表見代理、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離婚 111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代理、侵入住居、侵權行為、保證人地位、信賴原則、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利益衝突、加重竊盜、加重詐欺、區分所有、告訴乃論、和解、商標、委任、定性、專利、專利侵權、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得撤銷、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打擊錯誤、拒絕證言、損害賠償、搜索、搶奪、撤回告訴、支票、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注意義務、湮滅證據、準強盜、無效、猥褻、禁止錯誤、竊盜、竊錄、管轄、結婚、緊急避難、緘默權、縱火、羈押、背信、背書、自由心證、自白、行使偽造、被害人承諾、言論自由、詐欺、詰問、誹謗、調解、責任能力、買賣、賄賂、贈與、辯護人、送達、過失、遺棄、酒駕、重傷、隱私權、離婚 110 一試民法 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借名登記、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有、具結、再審、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合併、同時履行抗辯、和解、善意取得、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期限、條件、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留置權、租賃、管轄、管轄權、精神障礙、結婚、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與有過失、董事、處分權主義、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親權、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調解、買賣、買賣不破租賃、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遺產分割、離婚 110 一試商法 交付、代位權、代理、侵權行為、保險代位、假扣押、公司設立、公開收購、分配、利益衝突、加工、匯票、占有、危險增加、合併、善意取得、因果關係、執行名義、契約解除、委任、委託書、庫藏股、強制執行、得撤銷、情事變更、扣押、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法人、法人格、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票據保證、私募、租賃、竊盜、第三人異議之訴、羈押、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行為能力、詐欺、買賣、通謀虛偽、過失 109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占有、危險負擔、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地上權、妨害自由、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慰撫金、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期限、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特留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第三人撤銷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舉證責任、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親權、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酒駕、闡明義務、陳述意見、離婚 109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理、假扣押、停止執行、偽造票據、債務人異議之訴、公開收購、公開說明書、共有、分配、匯票、占有、受益人、合併、善意取得、因果關係、執行名義、委任、委託書、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本票、條件、毀損、法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私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行政罰、買賣、贈與、送達、過失 109 一試刑法 不能未遂、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入住居、侵占、偵查不公開、偽證、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利益衝突、加重竊盜、原因自由行為、告訴乃論、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委任、客觀歸責、客體錯誤、專利、專利侵權、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性侵、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扶養義務、拒絕證言、接續犯、損害賠償、搜索、支票、收賄、放火、教唆、教唆犯、期待可能性、期限、未遂、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準強盜、無效、猥褻、竊盜、竊錄、等價客體錯誤、管轄、簡式審判、緊急避難、緘默權、緩起訴、縱火、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行使偽造、裁判離婚、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詐欺、詰問、變更起訴法條、責任能力、買賣、贈與、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遺棄、酒駕、重傷、間接正犯、陳述意見、離婚、非常上訴 108 一試民法 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代位權、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偽證、債權讓與、共同侵權、共同被告、共有、具結、再審、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委任、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支票、收養、期限、法人、法律行為、清算、無效、無權代理、瑕疵擔保、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與有過失、董事、表見代理、裁判離婚、親權、訴訟參加、訴訟標的、調解、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重傷、限定繼承、陳述意見、離婚 108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理、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內線交易、內部人、公司設立、公開收購、公開說明書、再審、分配、匯票、占有、受益人、合併、和解、執行名義、委託書、強制執行、所有物返還、扣押、抵押權、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無效、犯意聯絡、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租賃、竊盜、第三人異議之訴、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行為分擔、行為能力、訴願、買賣、送達、過失 108 一試刑法 一行為不二罰、上訴三審、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入住居、侵占、侵權行為、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加重竊盜、合併、告訴乃論、和解、委任、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從屬性、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接續犯、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支票、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有限公司、未遂、條件、正當法律程序、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沒收、法人、法律明確性、湮滅證據、準強盜、犯意聯絡、猥褻、竊盜、緊急避難、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舉證責任、著手、行使偽造、訴訟權、詐欺、詰問、誹謗、賄賂、贈與、辯護人、送達、過失、酒駕、重傷、間接正犯、防衛過當、離婚 107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溯及既往、不起訴、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夫妻財產、契約解除、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既判力、期限、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營業秘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縱火、繼承、繼承人、董事、裁判離婚、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過失、遺囑、遺產分割、離婚 107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位權、代理、代表權、侵占、侵權行為、保險代位、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內線交易、公開收購、公開說明書、共有、分配、匯票、占有、受益人、和解、執行名義、委任、委託書、庫藏股、廢止、強制執行、忠實義務、扣押、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本票、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私募、租賃、股份轉讓、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財產保險、買賣、送達、過失、陳述意見、離婚 107 一試刑法 不作為、不純正不作為犯、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占、信賴原則、偽證、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務員懲戒、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分配、利益衝突、加工、加重結果犯、加重詐欺、合併、告訴乃論、妨害電腦、委任、幫助犯、強制執行、強制性交、強盜、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承攬、抵押權、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支票、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限、未遂、正當防衛、殺人、毀損、沒收、法人、湮滅證據、犯意聯絡、猥褻、監聽、竊盜、簡式審判、精神障礙、緊急避難、緩起訴、繼承、繼承人、羈押、肇事逃逸、背書、自白、自首、行使偽造、行為分擔、親權、詐欺、詰問、調解、責任能力、辯護人、送達、過失、酒駕、重傷、間接正犯、防衛過當、離婚 106 商法 第 3 題 支票、有限公司、無效、背書、董事、董事長 106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扣押、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特留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與有過失、行為能力、親權、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酒駕、重傷、限定繼承、離婚 106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公司設立、分配、匯票、占有、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執行名義、契約解除、委任、強制執行、扣押、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教唆、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法人、法律行為、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私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縱火、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複保險、證交法、買賣、送達、過失 106 一試刑法 不利益變更禁止、不能未遂、不自證己罪、不起訴、交付、代理、侵占、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再審、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反訴、合併、告訴乃論、和解、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從屬性、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拒絕證言、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支票、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本票、條件、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毒樹果實、沒收、注意義務、湮滅證據、無效、猥褻、竊盜、等價客體錯誤、管轄、管轄權、精神障礙、結婚、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背書、自由心證、自白、自首、舉證責任、著手、行使偽造、親權、詐欺、誹謗、責任能力、賄賂、辯護人、送達、過失、重傷、隱私權、離婚 105 商法 第 4 題 交付、支票、背書、買賣 105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位權、代理、侵占、侵權行為、保險利益、假扣押、債務人異議之訴、內部人、公開說明書、共有、再審、分配、利益衝突、匯票、占有、危險增加、受益人、合併、和解、執行名義、委託書、庫藏股、強制執行、得撤銷、扣押、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法人、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私募、竊盜、結婚、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背信、背書、與有過失、著手、董事、董事長、行為能力、詐欺、買賣、送達、過失、離婚 105 一試刑法 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代理、侵入住居、侵占、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具結、加工、加重竊盜、合併、告訴乃論、和解、因果歷程錯誤、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得撤銷、性侵、想像競合、打擊錯誤、拒絕證言、接續犯、搜索、搜索票、搶奪、支票、收養、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湮滅證據、無效、猥褻、竊盜、竊錄、管轄、管轄權、簡式審判、結婚、緊急避難、緩起訴、繼承、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董事、藏匿人犯、行使偽造、詐欺、誤想防衛、誹謗、調解、變更起訴法條、過失、遺棄、重傷、陳述意見、離婚 104 商法 第 4 題 交付、善意取得、支票、有限公司、背書 104 一試民法 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侵權、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同時履行抗辯、和解、善意取得、地上權、契約解除、委任、強制執行、得撤銷、性侵、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既判力、有限公司、期限、無效、無權代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第三人撤銷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舉證責任、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訴訟參加、訴訟標的、調解、買賣、贈與、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遺產分割、重傷、附合、離婚 104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理、代表權、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內線交易、內部人、公司設立、公開說明書、分配、匯票、占有、受益人、合併、執行名義、委託書、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忠實義務、扣押、承攬、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法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獨立董事、異議股東、監察人、短線交易、私募、第三人異議之訴、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背書、著手、董事、董事長、行政處分、買賣、送達、過失 103 民法民訴(二) 第 3 題 交付、占有、支票、期限、無效、當事人適格、舉證責任、買賣、通謀虛偽、附款 103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加工、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和解、地上權、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既判力、期限、未遂、本票、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監察人、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管轄、結婚、給付不能、繼承、繼承人、股份轉讓、與有過失、舉證責任、董事、行為能力、訴訟標的、訴訟權、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違約金、遺囑、遺棄、遺產分割、陳述意見、離婚 103 一試商法 不動產執行、交付、人壽保險、代理、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內線交易、公開收購、公開說明書、共有、再審、分配、加工、動產執行、匯票、危險增加、合併、執行名義、委託書、少數股東、強制執行、扣押、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毀損、法人、法人格、注意義務、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私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財報不實、買賣、送達、過失 103 一試刑法 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代理、侵占、偽證、偽造私文書、傳聞例外、傳聞證據、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具結、再審、利益衝突、加重竊盜、合併、和解、因果關係、妨害自由、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拒絕證言、接續犯、搜索、搜索票、搶奪、擄人勒贖、支票、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湮滅證據、準強盜、猥褻、直接故意、竊盜、簡式審判、結婚、緊急避難、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自白、藏匿人犯、行使偽造、言論自由、訴願、詐欺、詰問、誹謗、責任能力、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遺棄、酒駕、重傷、間接故意、非常上訴 102 商法 第 4 題 交付、支票、背書、董事、董事長 102 一試民法 交付、侵占、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再審、分配、占有、危險負擔、反訴、受益人、合併、和解、喪失繼承、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未遂、本票、條件、法人、消滅時效、無效、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背書、董事、董事長、處分權主義、訴訟標的、訴訟權、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遺囑、重傷 102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位權、公開收購、分配、匯票、危險增加、受益人、合併、善意取得、因果關係、庫藏股、得撤銷、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毀損、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準據法、無效、監察人、私募、租賃、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過失、遺囑、關係企業 101 商法 第 4 題 交付、支票、票據保證、背書、董事、董事長 101 刑法與刑訴 第 2 題 支票、本票、繼承、繼承人 101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假處分、分配、匯票、受益人、合併、和解、因果關係、庫藏股、得撤銷、扣押、損害賠償、支票、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毀損、法人、無效、監察人、私募、繼承、繼承人、股份轉讓、股東會、背書、舉證責任、董事、董事長、複保險、詐欺、證券詐欺、買賣、過失、關係企業 100 商法 第 4 題 交付、支票、無效、背書 100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假扣押、公開收購、分配、匯票、占有、受益人、合併、因果關係、委任、委託書、平等原則、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承攬、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毀損、法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準據法、無效、監察人、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複保險、買賣、送達、過失、道德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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