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併購的三種方式:合併、收購、分割
常見問題
公司併購有幾種方式?
三大類:合併(兩家變一家)、收購(買下股份或資產)、分割(一家拆成多家)。企業併購法和公司法都有規定。
合併後原公司怎麼辦?
吸收合併:A吸收B→B消滅,A存續。新設合併:A+B都消滅→C新設。消滅公司的權利義務由存續/新設公司概括承受。
為什麼有人選合併、有人選收購?
關鍵差異在風險控制。合併是「全包」——好的壞的債務全吞(概括承受)。收購可以「挑著買」——只買你要的資產,不想要的債務留給對方。如果目標公司有大量隱藏負債,合併等於踩地雷。
體系定位
5F 商法樓 → A區(公司法)
公司結構變動體系:
├── 關係企業(控制從屬)── 鬆散控制
├── ★ 併購競技場(合併/收購/分割)★ ← 你在這裡
│ ├── 合併=吞噬(概括承受)
│ ├── 收購=套繩(取得控制)
│ └── 分割=劈刀(一拆多)
├── 異議股東收買請求權 ── 不同意者退場
└── 增資減資 ── 資本端配合
記憶宮殿位置:法律大廈 5 樓(商法樓)→ A 區(公司法)→ 併購競技場。場內三個擂台,分別上演「吞噬」「套繩」「劈刀」三種格鬥技。
考古題實戰
109 年司法官二試商法(改編)
A公司(存續)與B公司(消滅)決議吸收合併。B公司股東甲於股東會前以書面反對,會中投反對票。合併後甲認為換股比例不公平。
問:(1) 合併程序為何?(2) 甲有何救濟?(3) B公司消滅後,B的債權人乙如何保護?
113 年司法官二試商法(改編)
A公司持有B公司92%股份,擬吸收合併B。B公司少數股東丙反對合併。
問:(1) A得否採簡易合併?(2) 丙之權利如何保護?
核心知識
併購三種方式:
一、合併=吞噬(§316-319):
├── 吸收合併:A+B→A存續/B消滅(最常見)
├── 新設合併:A+B都消滅→C新設
├── 程序:
│ ├── ① 董事會決議合併契約
│ ├── ② 股東會特別決議(2/3+1/2)
│ ├── ③ 公告通知債權人(§319準用§73)
│ ├── ④ 債權人異議→清償或擔保
│ ├── ⑤ 辦理登記
│ └── ⑥ 消滅公司解散
├── 效果:★ 概括承受 ★
│ ├── 消滅公司權利義務全部移轉
│ ├── 消滅公司股東→取得存續公司股份
│ └── 消滅公司消滅
├── 簡易合併(企併法§18):
│ 持有90%→免股東會→董事會即可
├── 現金逐出合併:
│ 以現金為對價→強制少數退出
└── 異議股東保護 [異議股東收買請求權.md]
二、收購=套繩:
├── 股份收購:購買股份→取得控制→不需目標同意
├── 資產收購:購買營業/資產→§185特別決議→選擇性承受
└── vs 合併:合併=概括承受(含負債)/收購=可選擇
三、分割=劈刀:
├── 新設分割:A→A'+B(新設)
├── 吸收分割:A的部分→移轉給B(既存)
├── 程序:董事會+股東會特別決議+債權人保護+登記
└── 效果:部分權利義務移轉
底層邏輯
立法者在想什麼?——併購三方式背後的利益拉鋸
公司併購不是一場公平的交易,它本質上是三方利益的激烈碰撞:大股東想做大、小股東怕被犧牲、債權人怕拿不回錢。
合併是婚姻、收購是約會、分割是離婚——但公司法最殘酷的真相是:在合併裡,你吞下的不只是對方的資產,連對方欠的債都一起吞了。
I/We/They 利益衡量矩陣
| 利益方 | 核心利益 | 法律怎麼設計 |
|---|---|---|
| I(大股東/經營者) | 快速擴張、消滅競爭對手、整合資源 | 特別決議(2/3出席+1/2通過)即可推動合併;企併法§18 簡易合併(持有90%免股東會)加速程序 |
| We(少數股東) | 不想被強迫換股、換股比例要公平、不想被「逐出」 | §317 收買請求權:不同意→請求公司按公平價格收買持股,是少數股東的「逃生門」 |
| They(債權人) | 合併後債務人消滅,債權不能落空 | §319 概括承受:存續公司承擔消滅公司一切債務;公告通知+異議+清償/擔保=三重保護 |
為什麼三種方式風險完全不同?
這是因為概括承受是合併的核心特徵,也是合併最可怕的地方:
合併(吞噬):你得到對方的一切——包括你看不到的隱藏負債、進行中的訴訟、有毒資產。蟒蛇吞羊,連羊身上的蝨子都吞了。這就是為什麼盡職調查(Due Diligence)在合併案中是生死攸關的——你不做DD就合併,等於閉眼吞東西。
收購(套繩):你只買你想要的東西。資產收購可以精挑細選——買工廠不買訴訟、買專利不買欠款。但代價是程序更複雜,每項資產都要個別移轉。
分割(劈刀):把好的業務切出去做新公司,爛的留在原地。常見於企業重組——把獲利部門獨立出來上市,把虧損部門留下處理。
體系因果——§317 收買請求權的憲法性格
少數股東收買請求權不只是「公司法的規定」,它有更深的憲法基礎:財產權保障(憲法§15)。特別決議制度允許多數決綁架少數,收買請求權是對這種「多數暴力」的矯正機制。它告訴少數股東:你可以不同意,但你不是沒有出路——用公平價格退場。
五維串聯
| 維度 | 關鍵內容 |
|---|---|
| 條文 | §316-319(合併)、§185(營業讓與=資產收購)、§317(收買請求權)、企併法§18(簡易合併) |
| 立法理由 | §319 概括承受之立法理由:避免逐一移轉之繁瑣,確保交易安全及債權人保護 |
| 判決實務 | 最高法院 104 年台上字第 XX 號:合併換股比例是否公平,法院得依聲請為裁定 |
| 學者見解 | 王文宇教授:簡易合併的正當性在於大股東已持有90%,股東會只是形式——但少數股東仍有收買請求權作為保障 |
| 歷史脈絡 | 2002 年企業併購法制定,引入簡易合併/現金逐出等制度,對接國際 M&A 實務 |
VIVID 視覺定錨
場景:你走進 5 樓 A 區的「併購競技場」。
三個擂台上分別上演著不同的格鬥技——每一種都反映了不同的利益取捨。
第一擂台「吞噬」(合併):A公司是一條巨大的蟒蛇,B公司是一隻山羊。蟒蛇張開嘴把山羊整個吞進去——B消滅了,但B的一切(財產、債務、員工、合約)全部在蟒蛇肚子裡:「§319 概括承受!你吃了牠就得吞下牠所有東西!」蟒蛇打了個飽嗝,吐出B的債權人乙手上的借條:「這些債也是你的了!」然後牠肚子開始翻攪——因為山羊身上藏著一顆未爆訴訟炸彈。這就是概括承受最可怕的地方:你連看不到的東西都得吞。(聽覺:蟒蛇吞嚥的咕嚕聲+肚子裡滴答作響的炸彈倒數)
第二擂台「套繩」(收購):A公司像牛仔一樣甩出一條套索,套住B公司的脖子——「你的股份我要了!」但B公司本身還活著,只是被牽著走。另一種玩法:牛仔不套脖子,而是挑著搬——只搬走B的工廠和專利,把B的債務和訴訟留在原地。「收購的好處就是:我挑我要的,爛的不碰。」(視覺:套索在空中劃出一道弧線)
第三擂台「劈刀」(分割):A公司舉起一把巨大的劈刀,朝自己身體正中央砍下去——「啪」!A變成了A’和B,各帶走一部分器官(資產)。好的心臟(獲利部門)去了新公司B,爛的肝(虧損部門)留在A’。(觸覺:劈刀劈下的震動感 + 分裂時的撕裂感)
擂台旁邊有一個「不服氣出口」——不同意合併/分割的股東甲可以走這個門(§317 收買請求權),帶著公平價格全身而退。門上寫著:「多數決可以決定方向,但不能決定你的財產價值。」
口訣:蟒蛇吞羊(合併=概括承受,好壞全吞)、牛仔套繩(收購=挑著買,爛的不碰)、劈刀切自己(分割=好壞分家)、不服走§317
按-惟-故模板
【按】大前提
按公司法§316 規定,公司合併應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合併後消滅公司之權利義務由存續或新設公司概括承受(§319)。為保護少數股東,不同意合併之股東得行使股份收買請求權(§317)。為保護債權人,應踐行公告通知及異議清償程序。企業併購法§18規定,存續公司持有消滅公司90%以上股份者,得以董事會決議行之(簡易合併),免經股東會決議。
【惟】小前提
查A公司(存續)與B公司(消滅)決議吸收合併。B公司股東會以特別決議通過(✅)。B公司股東甲於股東會前以書面表示反對,並於會中投反對票。合併後B公司消滅,甲將取得A公司股份。甲認為換股比例不公平。
【故】結論
甲得依§317行使股份收買請求權,請求A公司(存續)按公平價格收買其持股。如對公平價格有爭議,甲得聲請法院為價格之裁定。B公司之債權人乙依§319概括承受,由A公司承擔B之全部債務。
併購方式選擇決策樹
你想取得另一家公司嗎?
│
├── 想要全部(人才+資產+客戶+品牌)
│ └── 目標公司有隱藏負債嗎?
│ ├── 沒有/可控 → 合併(概括承受,程序最簡)
│ │ ├── 持有90%以上? → 簡易合併(免股東會)
│ │ └── 持有不到90% → 特別決議
│ └── 有/不確定 → 資產收購(選擇性承受,只買好的)
│
├── 只想控制
│ └── 股份收購(買股份,公司不消滅)
│
└── 想把自己的好壞分開?
└── 分割(一拆多,好的獨立出去)
口訣速記
| 項目 | 內容 |
|---|---|
| VIVID 觸發器 | 蟒蛇吞羊(概括承受連債都吞)、牛仔套繩(挑著買爛的不碰)、劈刀切自己(好壞分家) |
| 合併 | 吸收(A+B→A)/新設(A+B→C)/概括承受/特別決議 |
| 收購 | 股份收購(不消滅)/資產收購(§185)/選擇性 |
| 分割 | 新設/吸收/部分移轉/特別決議+債權人保護 |
| 保護 | §317收買請求權+債權人異議+清償擔保 |
| 簡易 | 企併法§18:持有90%→免股東會 |
| 底層邏輯 | 概括承受=最高效但最高風險;選擇性承受=最安全但最繁瑣 |
| 記憶宮殿 | 5F → A區 → 併購競技場 |
零秒思考訓練
變化題 1:簡易合併
A公司持有B公司95%股份。A擬吸收合併B。
問:是否需要B公司股東會決議?
解析:企併法§18簡易合併:持有90%以上→免股東會→董事會決議即可。A持有95%>90%→B公司免開股東會 ✅。目的:加速程序,避免大股東還要走形式股東會。但B公司少數股東仍有收買請求權——多數決可以省略,少數保護不能省略。
變化題 2:收購 vs 合併的選擇
A公司想取得B公司的業務。B公司有大量訴訟中的潛在負債。
問:A應選擇合併還是資產收購?
解析:合併=概括承受(含未知負債)=蟒蛇連骨頭都吞。資產收購=選擇性承受=只買想要的部分,不要負債。B有大量潛在負債→A應選資產收購→只買營業和資產,不承受訴訟負債。→套繩比吞噬更安全。但代價是:程序更複雜、每項資產需個別移轉、可能需要 §185 特別決議。
變化題 3:合併後的債權人保護
A(存續)合併B(消滅)。B的債權人丁在合併公告期間內提出異議但未獲清償。
問:丁的債權如何處理?
解析:§319概括承受→B的債務全部由A承受。合併程序要求對債權人異議→清償或提供擔保。丁已提異議→A應清償或擔保→未處理=合併程序瑕疵。丁得向A請求清償B公司原有之全部債務。→蟒蛇吞了羊,羊的債也吞了——不管蟒蛇喜不喜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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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你該想的是:蟒蛇吞了羊,不服氣的小股東甲走到了「不服氣出口」——但出口的門票怎麼定價?什麼叫「公平價格」?法院怎麼算?異議股東收買請求權拆解這道門背後最核心的問題:你的股份到底值多少錢,誰說了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