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試:公司法保險法證交法

15 個年度,申論題考古題完整收錄。

第 1 題

A 股份有限公司為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下稱 A 公司),A 公司係於民國(下同)100 年由 B 股份有限公司(為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下稱 B 公司)與多位投資人合資成立,從事生物科技生產及研發業務,其中 B 公司持有 A 公司 45%之股份,甲、乙、丙三人分別持有 B 公司 5%之股份。經查 A 公司於 109 年度之營業收入,已占 B 公司合併營收比率之 70%、稅後淨利之 48%,A 公司自 109 年度起已成為 B 公司之最重要轉投資公司。甲為從事生物科技生產及研發之 C 公司之經理人,未經 C 公司之同意,自 109 年 6 月 20 日起擔任 B 公司之監察人,任期三年。此外,甲當選 B 公司監察人後,並於同日當選從事生物科技生產及研發之 D 公司董事。又甲於 110 年 7 月初,因監察人之職位獲悉 B 公司之重大訊息而向 B 公司之股東買進股份。試問:

(一)甲兼任 B 公司監察人是否合法?又甲當選 D 公司董事是否構成競業行為?(20 分)

(二)B 公司可否經股東會決議,請求甲將其向 B 公司股東購買股票所獲得之利益歸入公司?(10 分)

(三)B 公司之股東丁擬依公司法之規定,訴請法院裁判解任甲監察人之職位,請問是否符合裁判解任之要件?訴訟進行中,甲於任期屆至後又再度當選 B 公司之監察人,則法院得否解任甲?(20 分)

第 2 題

因房價高漲,甲欲為其子乙購買房屋一幢。由甲出資頭期款,登記乙為房屋所有權人,後續房貸則由乙負擔,並約定兩人一同居住並存放貨物。甲以自己為要保人,乙為被保險人,為該屋向 A 產物保險公司(下稱 A 公司)投保火災保險,保額 6 百萬元,該條款約定:「當有其他保險契約時,本保險不負責任。」同時,乙在不知情下也以自己為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向 B 產物保險公司(下稱 B 公司)投保火災保險,保額亦為 6 百萬元,該保單條款則約定:「當有其他保險時,由其他保險優先理賠,本保險僅就不足之部分負擔理賠。」某日,乙所聘之員工丙因勞資糾紛,遂故意縱火致該屋完全毀損,當時該建物之價值為 1 千萬元。A 公司就火災保險業務,有向 C 再保險人投保分出再保比例為 50%之再保險。試問:

(一)A、B 公司其所應負保險金之數額為何?(15 分)

(二)於給付保險金後,A、B 公司得代位行使向丙請求損害賠償數額為何?(10 分)

第 3 題

A 為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從事食品製造業;B 為未上市(櫃)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下稱 B 公司),乃食品原料大廠;C 為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下稱 C 公司),A 公司為 B 公司與 C 公司之控制公司。A 公司本身因決策失誤造成不少虧損,A 公司編製的財務報表隱匿了投資的重大虧損而未予揭露,A 公司之會計師甲因疏失而未能發現而仍予以無保留意見之簽證,使 A 公司表象上呈現每股稅後盈餘 2 元且營運極佳之外觀,致使投資人誤信 A、B 及 C 三間公司,其集團合作產生市場綜效,故認為 A 公司為值得投資之公司,而購買 A 公司股票。投資人乙從未看過 A 公司財報,但仍然大量購入 A 公司之股票。其後 A 公司被媒體披露真相後,造成股價大跌,乙因而受到重大損失。丙早於民國 90 年(A 公司上市前),即為 A 公司之股東,原本預計在股價高檔賣出持股,但見 A 公司蒸蒸日上之外觀而打消原意,繼續持有股份。試問:乙、丙可否向 A、甲主張損害賠償責任?A、甲可為何種抗辯?請依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詳細說明之。(25 分)


第 1 題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從事照明燈具系統之研發與生產,係一家非公開發行公司及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設有五席董事,由甲、乙、丙、丁及戊擔任,其中甲為董事長,五人同時具有股東身分。A 公司於 4 月 15 日召開董事會(下稱系爭董事會),開會當天,僅有甲一人親自出席,乙、丙二人均委託甲代理出席,會中決議增資發行新股 200 萬股,作為研發新型節能燈具之用,惟 A 公司章程並未規定董事得委託代理人出席董事會。嗣後,於同年 6 月 20 日召開之股東會,則以普通決議通過該議案,A 公司隨即辦理發行新股事宜。又,A 公司章程載明「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臺幣 8,000 萬元整,分為 800 萬股,每股面額新臺幣 10 元,其中未發行股份,授權董事會分次發行」,在系爭董事會及股東會前,A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為 400 萬股,而該次增資發行新股數為 200 萬股,採不公開發行,除員工及原有股東認購 100 萬股外,其餘 100 萬股則由特定人己、庚、辛及壬四人認購,在完成該次增資登記後,A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共計 600 萬股。A 公司在該筆資金到位後,積極投入研發,歷經 6 年時間推出新型節能燈具,深獲市場肯定。

惟在數年後,甲與其他董事對公司未來是否擴廠一事意見對立,甲以外之董事乃結合其他股東,在新一屆董事改選上,選出乙、丙、丁、戊及己為董事。甲對此心生不滿,為報復乙董事等人將其排除於經營團隊外,主張系爭董事會所為增資發行新股之決議無效,有無理由?A 公司得主張何種抗辯理由?又若股東壬起訴主張系爭董事會所為增資發行新股之決議無效,法院是否應為不同之判斷?試詳述理由說明之。(50 分)

第 2 題

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 A 保險公司(下稱 A 公司)投保人壽保險附加傷害保險。某日甲開車載其家人乙、丙外出,途中遭違規闖紅燈之戊開車撞及,乙當場死亡,甲受傷送醫,丙幸無大礙。嗣經事故判斷確認,甲起步過早與有過失,過失比例為 20%,戊之過失比例為 80%。甲車毀損嚴重,經認定無法修復。嗣經查明事故時甲車價值為 60 萬元,甲向 B 保險公司(下稱 B 公司)所投保之車體險,保險金額為 30 萬元;戊除向 C 保險公司(下稱 C 公司)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外,並無其他保險。試具明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就甲車之毀損,B 公司給付 30 萬元後,甲向戊請求損害賠償,B 公司亦向戊行使代位權,各得請求若干?(15 分)

(二)甲此次受傷,自 A 公司獲得住院日額給付保險金 10 萬元之理賠,試問 A 公司得否向戊或 C 公司主張保險代位?(10 分)

第 3 題

公司資產總值達數百億元之 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共有 7 名董事,其中獨立董事 3 席,分別由甲、乙、丙擔任,由丙擔任審計委員會之召集人,另 4 席為普通董事,分別由丁、戊、己、庚擔任,丁為董事長。A 公司因應業務發展,欲購買位於高雄市之辦公大樓作為公司的南臺灣總部。得知此事後,甲即表達出售其擁有之一棟價值達新臺幣十餘億元之辦公大樓予 A 公司之意願。A 公司正研商是否與甲進行交易。

請問此一交易之作成,須否應經過 A 公司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的同意?若乙於審計委員會反對該交易,審計委員會是否能合法通過該交易之決議?又若 A 公司擬與甲簽訂該辦公大樓之買賣契約,應由何人代表 A 公司?(25 分)


第 1 題

A 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於民國 110 年 1 月間設立,股東甲、乙、丙、丁四人之出資額各占 A 公司資本總額比例為 60%、20%、10%、10%。甲、乙、丙擔任 A 公司董事,甲為董事長。丁則擔任經理人。A 公司章程訂定按出資多寡比例分配表決權。

在公司業務處理上,甲行事獨斷,丙、丁因此三番兩次向甲要求提供公司財務、業務相關文件,希望瞭解公司運作情形。對於丙、丁的請求,甲從未給予善意回應且感到相當厭煩,遂向乙表達希望聯手反制之意。甲、乙因此簽訂協議,主要內容如下:第一、兩人將共同支持 A 公司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之議案。第二、A 公司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後,章程將設董事三人,由甲、乙及乙之配偶擔任,並共同支持甲擔任董事長;另設監察人一人,由甲之配偶擔任。第三、違反協議者,應向對方給付違約金新臺幣一千萬元。

某日,甲、乙、丙、丁四人聚會商討公司事務時,甲提出將 A 公司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之議案,並表達強烈支持,丙、丁對此則堅決反對,乙見雙方對立而默不作聲。甲隨即宣布本案通過,並拿出預先準備的變更組織後之章程,其中內容包括:公司名稱將改為「A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設董事三人、監察人一人。甲請大家表示意見,丙、丁表示全部反對,乙竟也加入反對陣營,令甲大感意外。

請問:

(一)在 A 公司尚未進行變更組織時,丙、丁向甲要求提供公司財務、業務相關文件,是否適法?可能的法律依據為何?甲有無提供之義務?(20 分)

(二)A 公司之變更組織及變更章程是否適法?甲可以作如何之主張?甲、乙之協議是否有效、甲嗣後若向乙起訴請求給付違約金,有無理由?(30 分)

第 2 題

甲以其妻乙為被保險人,於民國 104 年 6 月間向 A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投保終身人壽保險並附加一年期保證續保至 70 歲之醫療保險(下稱醫療保險附約)。於人壽保險契約中指定死亡給付之受益人為甲與乙所生之子女丙、丁兩人。醫療保險附約內載有「本附約之保險給付如被保險人仍生存時以被保險人為唯一受益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變更。」以及「契約存續期間,如主契約(人壽保險)終止,則附約效力隨同終止」之約定。數年後,甲所有之公司廠房發生大火同時導致乙有嚴重燒燙傷而需住院長期治療。甲亦因此經濟陷入拮据而積欠 B 銀行貸款共新臺幣(下同)兩百萬元而未能繼續按時清償。甲與 A 公司所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此時如終止契約所得請求之解約金為三百萬元。試問 B 銀行得否向法院就人壽保險契約聲請強制執行?(25 分)

第 3 題

以下本題提及之 A、B、C、D、E 等 5 家公司均為上市公司。

A 公司為 B 公司之最大股東,B 公司之全數 7 席董事(含 4 席普通董事、3 席獨立董事)過去一向由 A 公司支持當選。C 公司因覬覦 B 公司所持有之價值甚鉅之 D 生技公司股權,故擬爭取 B 公司之董事席次,遂在民國(下同)112 年 5 月間逐步買進 B 公司之股份達 6%。C 公司再找上 E 公司(持有 B 公司 8%之股份)共同謀劃董事選舉配票事宜。在 112 年 8 月合法召開進行董事改選之 B 公司股東臨時會中,C 公司、E 公司聯手支持當選 1 席普通董事、1 席獨立董事(即甲)。另 3 席普通董事、2 席獨立董事(即乙、丙)則由 A 公司支持之候選人當選。所有當選人即時就任。

董事改選後數日,乙發出審計委員會之開會通知,會議議案為出售 D 公司股權事宜。此事見諸報端後,引發軒然大波。在開會前,甲、丙先後向 B 公司辭去獨立董事一職。開會當日僅有乙一人到場,表達贊成出售股權之意。嗣後,B 公司召開董事會討論出售 D 公司股權一案,共有 3 席普通董事、1 席獨立董事出席,出席之 4 人全數贊成出售股權。主席宣布議案通過。

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C 公司完成 112 年 5 月間之股份買進行為後,是否應依法進行持股申報?C 公司與 E 公司確定合作配票爭取董事席次後,C 公司、E 公司是否應依法進行持股申報?(15 分)

(二)B 公司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通過出售 D 公司股權議案,是否適法?(10 分)


第 1 題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份總數 1,000 萬股,每股面額新臺幣 10 元,已發行 500 萬股,董事會設置 3 席董事,另設 2 席監察人。B 有限公司(下稱 B 公司)持有 A 公司 30%股權,指派甲與乙當選 A 公司董事,甲被推選為董事長。甲於民國(下同)110 年 4 月 8 日召開董事會,甲、乙、丙 3 名董事出席,決議發行 500 萬股作為取得 B 公司所持有之 C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C 公司)80%已發行股份之對價,生效基準日為 110 年 7 月 1 日(下稱董事會決議一)。A 公司於 110 年 5 月 8 日收到 B 公司通知「改派丁取代甲之職務,即刻生效」。丁隨即以限時掛號信通知乙、丙於 6 天後,即 110 年 5 月 14 日召開董事會(下稱董事會二),共 3 個議案:(1)與 C 公司後續之合併案;(2)修改章程;(3)召開股東臨時會並授權董事長擇定開會時間,董事會一致通過此 3 議案,此會議未通知監察人列席。據此,丁於 110 年 6 月 11 日召開股東臨時會(下稱股東會一),共 2 個討論案,包括(1)修改章定股份總數為 2,000 萬股;(2)與 C 公司合併案。本次會議出席股東共計持有 A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83%,丁主持股東會,除報告取得 C 公司股份外,雖經持股 30%股東戊極力反對,惟 2 個討論案均經出席股東表決權數過半數同意,另 B 公司於本次股東會提資本公積轉增資之臨時動議案,亦經出席股東表決權數過半數同意。戊與監察人辛討論後,由監察人辛於 110 年 6 月 25 日召開並主持股東臨時會(下稱股東會二),第一案全面改選董事,選任丁、戊、己為董事;第二案以利益輸送 B 公司為理由,決議撤銷董事會決議一。

試問:股東會一修改章程及 B 公司所提臨時動議之決議效力為何?股東會二之全面改選董事案之效力為何?股東會二所為撤銷董事會決議一之決議效力為何?(50 分)

第 2 題

甲以自己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於民國(下同)105 年 3 月 1 日向 A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投保 10 年期「安心幸福失能險」,約定甲如果因意外或疾病導致保險契約條款所載任一態樣之失能時,A 公司應賠償保險金額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其中保險契約條款所載失能態樣之一為膀胱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甲於投保前 1 年某月曾罹患膀胱炎併發腎盂炎住院 7 日,但甲於要保書中有關健康狀況詢問事項:是否於過去 5 年內曾經住院治療,勾選「否」。A 公司承保後,甲於 106 年 8 月 1 日因膀胱炎併發腎盂炎住院,經醫師診斷為末期膀胱癌,為防止癌細胞擴散,甲同意醫師建議將膀胱全部切除。甲於 107 年 5 月 1 日向 A 公司請求賠償 300 萬元,經 A 公司拒絕,請問 A 公司拒絕賠償是否有理由?(25 分)

第 3 題

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董事長甲,為避免銀行因 A 公司呆帳比例過高而調低其貸款額度,造成 A 公司資金調度困難,遂指示 A 公司財務長乙與主辦會計丙製作虛假之 C 有限公司繳款單,將 B 股份有限公司給付 A 公司之貨款新臺幣(下同)5,000 萬元,作為 C 有限公司返還其逾期 3 年之等額應收帳款;同時製作虛假之 D 上市公司應收帳款 2,000 萬元,將該筆虛假應收帳款,連同多筆其他公司逾期多年總數 4,000 萬元之應收帳款,以 3,000 萬元一同打包出售予 E 股份有限公司,其後 E 股份有限公司因 A 公司遲未依約完成債權讓與手續,而解除契約取回 3,000 萬元,甲於是指示乙與丙仍將該筆應收帳款之出售入帳,並另製作虛假之付款單,將該筆出售應收帳款所應得之 3,000 萬元,以給付 F 有限公司工程顧問費名義記帳。其後媒體接獲爆料指出 A 公司年度合併財務報告有上述種種不實情事而大肆報導,A 公司股價立即應聲暴跌。丁係於上開財務報告公布後買入 A 公司股票,起訴主張 A 公司、甲、乙、丙,以及 A 公司董事兼總經理戊、A 公司獨立董事己、庚、辛與 A 公司財務報告之簽證會計師壬與癸,應就 A 公司股票暴跌造成丁之損失負責。於訴訟中,甲、乙、丙 3 人抗辯 A 公司並無財報不實之情事。至於給付 F 有限公司之工程顧問費 3,000 萬元並非全部虛假,A 公司本來即應給付 F 有限公司工程顧問費 2,800 萬元,其中不實部分僅為 200 萬元,以 A 公司資本額、總資產與年度營業收入皆逾 5 億元之規模,並不具重大性;乙、丙 2 人並抗辯其係聽從董事長甲指示辦理,不應就 A 公司之財報不實負責。戊、己、庚、辛則皆抗辯其對於財務報告不實並不知情,且係信賴甲、乙、丙與簽證會計師壬與癸之專業,皆已善盡注意義務。壬與癸則抗辯係受甲、乙、丙所製作之不實繳款單與付款單欺騙,並未參與 A 公司財務報告不實之違法行為。請依據證券交易法相關規範,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誰應就 A 公司財報不實負損害賠償責任?如果丁未曾閱讀 A 公司之財務報告,而係僅憑媒體新聞報導起訴,請問丁之主張是否有理由?(25 分)


第 1 題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一家從事食品加工製造之非公開發行公司,其所生產的多款泡麵及飲料深受廣大消費者所喜愛。B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B 公司)則是一家總公司位於高雄市,從事食品銷售與通路之非公開發行公司。B 公司目前已發行股份總數為 1,000 萬股,但從未發行任何特別股,該公司設有 7 名董事及 3 名監察人。A 公司轉投資 B 公司,並持有 B 公司 48%的股權。甲為 A 公司的控制股東,並掛名 A 公司之榮譽董事長,但並未在 A 公司或 B 公司擔任董事或經理人職務。此外,A 公司亦透過旗下另一家設立於英屬開曼群島的 C 從屬公司,持有 B 公司股份計 300 萬股。A 公司依公司法之規定,推派乙、丙、丁 3 人為其代表人,當選 B 公司三席董事。由於 B 公司打算增加在臺南市的營業據點,所以自去年 3 月起便積極在臺南市尋找適合的土地,作為公司擴大營業據點之用。甲在臺南市安南區擁有一塊土地,市值約新臺幣 5,000 萬元。去年 5 月,甲將其位於臺南市安南區的該筆土地賣給 B 公司,則甲與 B 公司為此一土地買賣時,是否應由 B 公司監察人為公司之代表?一般而言,監察人為複數時應如何代表公司?是否應先經董事會決議?(50 分)

第 2 題

甲於民國(下同)105 年 10 月以其所有之車輛(下稱甲車)向 A 保險公司投保車體損失保險,保險契約約定被保險汽車在保險期間內因碰撞、傾覆所致之毀損、滅失,保險人應負賠償責任。甲於投保後將甲車交予友人乙開設之汽車租賃公司出租營利。105 年 12 月間,乙將甲車出租予丙,租賃期間內丙駕駛甲車與丁所駕駛之汽車發生碰撞,致甲車損失 60 萬元,甲向 A 保險公司請求保險給付。A 保險公司以系爭保險契約條款之不保事項有:「下列毀損滅失,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加保者,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一)被保險汽車在租賃、出售、附條件買賣、出質、留置權等債務關係存續期間內所發生之毀損滅失。……」之約定為由,主張不負保險責任。雙方和解未果,甲遂於 106 年 3 月提起訴訟請求 A 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甲以保險單所列不保事項應屬特約條款,且 A 保險公司知有得解除原因而未於法定解約期間內解除契約為由,主張 A 保險公司仍應負保險責任。試問:A 保險公司得否拒絕理賠?(25 分)

第 3 題

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為生技醫藥大廠,致力研究發展抗癌症新藥。然而新藥研發並不順利,且公司財務上有重大缺口。A 公司發布不實財報,美化帳務並隱匿財務危機,致使公司股價依然上漲。甲因為看好生技股,於閱讀 A 公司財報後,覺得 A 公司相當穩健而大筆買入 A 公司股票。後來不實財報被揭露,A 公司股價因而大跌。其後國內發生金融危機,A 公司股價隨市場走勢進一步下跌。甲決定認賠殺出。試問:甲所得請求之損害賠償數額其計算方法為何?所應考慮之因素有那些?如果甲在得知不實財報消息時,未於第一時間賣出,A 公司得否主張甲與有過失?並請詳述理由。(25 分)


第 1 題

A 公司、B 公司均為公開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A 公司持有 B 公司百分之 5 的股份。甲為 A 公司、B 公司之股東,各持有百分之 3 的股份。B 公司設有 9 席董事,並未設獨立董事。甲以 A 公司法人代表人之身分,被選為 B 公司之董事。

A 公司、B 公司業務互補,過去幾年來持續合作。A 公司董事會認為,若 A 公司與 B 公司合併,將創造更大的綜效。因此,在 B 公司今年度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公告受理股東提案期間,A 公司以股東身分,向 B 公司提出「A 公司擬吸收合併 B 公司」的股東常會議案,同時附上 A 公司研擬的合併契約草案及合併案說明書。

對於上述股東提案,B 公司董事會經全體董事表決後,以 5 票同意、4 票反對,通過將其列入股東常會議案。股東會開會通知中,對於此一議案的說明,除載明 A 公司提案內容外,另僅附上 A 公司研擬的合併契約草案及合併案說明書。

B 公司股東會審議本案過程中,股東們對於 A 公司、甲得否加入表決,爭論不休,後經主席裁示,A 公司、甲均得加入表決。最後,本案表決時,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 90 之股東出席,並經出席股東表決權數過半數之同意,決議通過。

就上述事實,請依公司法、下附企業併購法之規定及法理,分析討論 A 公司所提出的股東提案是否合法?請分別就 B 公司董事會及股東會對此一股東提案的處理,是否適法?加以討論。(50 分)

參考法條:

企業併購法第 18 條第 6 項:公司持有其他參加合併公司之股份,或該公司或其指派代表人當選為其他參加合併公司之董事者,就其他參與合併公司之合併事項為決議時,得行使表決權。

第 2 題

甲某日突於辦公室昏厥,經送醫急救並住院兩日,醫生告知甲係因心律不整昏厥,日後宜多留意。甲於出院後,向 A 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並在 A 保險公司之業務員乙之協助填寫下,於要保書上刻意隱瞞日前因心律不整昏厥送醫一事,經 A 保險公司核保通過。一年之後,甲於高速公路發生重大車禍,當場死亡。甲死亡後,A 保險公司於處理甲之妻丙所申請之保險金給付事宜時,發現甲於要保書上刻意隱瞞其投保前有心律不整昏厥送醫之事實,遂主張甲違反保險法第 64 條之據實說明義務,解除契約,拒絕理賠。試具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丙主張甲之要保書完全由 A 保險公司之業務員乙代為填寫,且甲已當場告知乙其因心律不整昏厥送醫一事。甲之病史,乙完全知情,當時乙亦認為勿於要保書揭露此事為宜,以免影響核保,是以 A 保險公司不得主張解除契約。丙之主張有無理由?(10 分)

(二)丙另主張甲係因車禍受傷而死亡,與其因心律不整昏厥送醫一事無關,二者並無因果關係,A 保險公司不得拒絕理賠。丙之主張有無理由?(15 分)

第 3 題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從事新藥研發,設立於十年前,目前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下同)60 億元,只發行普通股,每股面額 10 元。A 公司設立之初,因投資人對該公司前景並不看好,導致少有投資人願意投資,幸得創辦人亦係現任 A 公司董事長甲之好朋友乙之支持,由乙促成其擔任董事長之 B 股份有限公司(亦為股票上市公司,下稱 B 公司)投資 A 公司,目前 B 公司共計持有 A 公司股份 3,000 萬股,B 公司僅係以長期投資為目的,未涉入 A 公司之經營,故 B 公司或乙未於 A 公司擔當任何職位。今年初,甲、乙二人因故交惡,因此乙主導擬出清 B 公司所持有之 A 公司股份。此外,A 公司於今年 6 月因擬投入研發檢測某新型病毒篩檢試劑,擬引進新資金與策略性投資人,並依私募之法定程序辦理。A 公司將私募訊息及相關資料以電子郵件寄送給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自然人與法人共計 100 人,另有於寄送名單以外之 30 人因聽聞該私募案,主動向 A 公司索取私募資料,A 公司於確認其符合私募之應募資格後,亦以電子郵件寄發資料。請附法條依據與理由,回答以下問題:

(一)若 B 公司擬設置網站,透過拍賣方式出清所持有 A 公司股份,是否可行?另若 B 公司係依法定程序與要件公開向投資大眾要約出售 A 公司股份,並依法提供「說明書」,若該說明書記載之內容有誤導投資人之情事,試問投資人庚最有可能請求 B 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之證券交易法依據為何?(15 分)

(二)本題中,A 公司以電子郵件寄送私募資訊是否違反證券交易法之規定?(10 分)


第 1 題

A 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為 1,000 萬股(含無表決權股 100 萬股),B 為非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B 公司)於今年一月以新臺幣(下同)60 萬元購入 A 公司無表決權特別股 100 萬股,自然人甲持有 A 公司 310 萬股,自然人乙持有 A 公司 100 萬股,自然人丙持有 A 公司 3,000 股,甲乙丙皆已經持有 A 公司股份一年以上,今年五月 B 公司聯合甲股東和乙股東欲召開股東臨時會,並於合法通知期間,寄發召集臨時股東會之通知,但因疏失漏未通知股東丙。試問:若 B 公司實收股本為 100 萬元,其取得 A 公司股份是否合法?股東 B 公司、甲和乙是否有召集股東會之權限?若該會之召集權無瑕疵,股東甲、乙得否向公司請求查閱或抄錄股東名簿?又,漏未通知股東丙,股東臨時會之決議是否得因此一瑕疵而撤銷?(50 分)

第 2 題

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為食品加工製造商,產品以外銷美國為主。A 公司產品在美國遭驗出非法添加物,該國主管單位 B 即於臺灣時間(下同)某年 3 月 1 日凌晨 4 點將此資訊(下稱系爭消息)揭露於其官方網頁,並隨即被國內媒體大幅報導。A 公司迫於輿論壓力於同年 3 月 5 日下午 2 點召開記者會承認錯誤並允諾儘速改善問題。惟 A 公司已多次違反美國食物安全法規,故證券市場未予正面評價,3 月 6 日開盤股價即開始向下修正直至 3 月底。該次記者會中 A 公司表示會即刻將系爭消息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但因其內部作業疏失而延至 3 月 8 日始完成輸入。A 公司之董事長甲於 3 月 2 日上午 11 時瀏覽 B 官方網頁時驚見系爭消息,即將其持有 A 公司股份部分出賣,並將此事告知其配偶乙。乙並未即時處分其持股,觀看 A 公司記者會得知公司將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待 3 月 7 日始將其持有 A 公司股份全部出售。甲、乙兩人因提前出售 A 公司股份因而大幅降低損失。試問:甲、乙是否違反內線交易之規定?請注意,答題除敘述相關學說或實務理論外,就本案之具體論斷應附個人看法及理由。(25 分)

第 3 題

甲於民國(下同)105 年 2 月間向 A 壽險公司投保健康保險。契約訂立時 A 壽險公司並未要求進行體檢,僅提供書面詢問表由甲自行填寫其身體健康狀況。於契約訂立時,雙方約定保險費繳交方式為季繳,並由 A 壽險公司於到期時派收費員前往收費。107 年 4 月間,A 壽險公司因考量派員收費成本日漸增高,為節省行政費用,取消派員收費方式,乃發信函通知甲告稱自 107 年 5 月開始之屆期保險費,轉為以寄發轉帳繳費單據方式,由甲自行至便利商店或金融機構繳交。甲就 107 年 5 月 10 日到期保險費,疏於注意該項通知而未自行繳交,A 壽險公司乃於到期日後同年 5 月 12 日發出催告通知,經甲住所之大廈管理員於同年 5 月 15 日收取。惟甲遲至同年 9 月方才發現未繳費之事實,而於同年 9 月 15 日向 A 壽險公司補繳保險費。甲於同年 10 月間體檢時確診為甲狀腺腫瘤,向 A 壽險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A 壽險公司經調閱甲投保前之就診病歷,亦發現甲於 104 年間曾因健康檢查發現其有甲狀腺腫大之事實,故同時主張某甲投保前即有甲狀腺腫大疾病之事實,不負保險責任。試問該契約有無停效問題?又,A 壽險公司應否負保險責任?(25 分)


科目名稱: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

第 1 題

非公開發行之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章定資本總額新臺幣(下同)5,000 萬元,實收資本額 2,000 萬元,目前已發行普通股 200 萬股,董事為甲、乙、丙三人,甲為董事長,監察人為丁,各董事及監察人同時都具有股東身分,其中丁持股約百分之二。A 公司於今年 4 月初之董事會決議,將於今年 8 月間增資發行新股 300 萬股,但丁認為增資有過於浮濫之嫌,從而在 5 月下旬 A 公司所召開之股東常會中,丁以股東身分提案請求降低增資股數為 100 萬股案(下稱一號提案)。除丁之提案外,尚有符合提案資格之股東戊主張董事長甲藉轉投資之名行掏空公司資產之實,造成公司虧損達 500 萬元,因此,提案請求訴追甲對公司之賠償責任(下稱二號提案);股東己主張董事甲及乙均有同意造成公司虧損之轉投資案,故兩人不適任,提案請求解任董事甲及乙(下稱三號提案)。前述提案均在受理期間內提出,且提案內容都在三百字以內。A 公司董事會收到提案後,僅受理一號提案,將其列為議案記載於開會通知中,且股東會中亦議決通過降低增資金額僅發行新股 100 萬股。請附理由及個人看法,回答下列問題,且若涉及民國 107 年新修正之公司法規定,亦請一併說明。

(一)在一號提案通過後,A 公司董事會是否僅能發行新股 100 萬股,抑或是可發行新股 300 萬股?(30 分)

(二)A 公司董事會未將二號、三號提案列為議案,是否合法?若有違法未列入議案,則對股東會有何影響及提案股東可如何救濟或因應?(50 分)

第 2 題

A 公開發行公司(下稱 A 公司)設有五名董事,兩名監察人,董事中有兩名獨立董事。獨立董事甲新上任,欲了解公司情況,其注意到公司在近二年的時間,為防禦市場派的經營權爭奪,密集對策略性投資人發行私募股份,並進行股份交換,甲想進一步了解策略性投資人與股份交換對象之身分,與公司當時所進行的實地查核(due diligence)之結果,於是要求公司提供相關資訊,但公司皆以私募與股份交換皆已經當時之股東會與董事會決議通過,也依法為相關資訊公開,其餘資訊事涉公司機密,無法提供為由,拒絕甲之請求。甲進一步想要了解這幾次私募與股份交換後,對於公司經營產生何種影響?私募與股份交換是否依照公司原本預估為公司帶來正面效益,若未達預期,理由為何?及應如何改進?A 公司皆回覆,由於時間不足兩年且事涉機密,故無法提供。甲於是在董事會提案要求做成公司應提供相關資訊之決議,除另一名獨立董事支持外,其餘三名董事則不支持甲之提案。請就獨立董事於公開發行公司之角色討論甲請求查閱有無理由?若 A 公司嗣後設置審計委員會,是否有所不同?(40 分)

第 3 題

甲男與乙女結婚後,乙欲以甲為被保險人,向 A 人壽保險公司投保保險金額 1,000 萬元之終身人壽保險,並指定乙自己為受益人。A 人壽保險公司之業務員丙前往要求甲、乙填寫要保書及相關文件時,甲適因急事外出,無法親自在要保書上簽名,丙改以電話請甲確認,甲同意為被保險人,並表明授權乙代甲於要保書上簽名。A 人壽保險公司核保後同意承保,並簽發保險單送交予要保人乙。甲、乙在結婚一年後離婚;離婚後甲遭遇車禍死亡。試具明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乙申請理賠時,A 人壽保險公司以甲、乙已離婚,則甲死亡時,要保人乙對被保險人甲不具保險利益,故系爭人壽保險契約已失其效力為由而拒賠。A 人壽保險公司之主張有無理由?(13 分)

(二)乙申請理賠時,A 人壽保險公司以甲、乙已離婚,則甲死亡時,受益人乙對被保險人甲不具保險利益,故乙已喪失受益人資格為由而拒賠。A 人壽保險公司之主張有無理由?(13 分)

(三)乙申請理賠時,A 人壽保險公司以被保險人甲未於要保書上親自簽名,故系爭人壽保險契約違反保險法之規定應屬無效為由而拒賠。A 人壽保險公司之主張有無理由?(14 分)

第 4 題

甲現年 19 歲,得其父母同意後獨資開設一間咖啡店,獨立負責經營及管理咖啡店事務。某日,甲打電話向廠商乙進貨,為支付貨款,甲開立一張新臺幣 10 萬元、A 銀行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於填寫完成法定應記載事項及簽章後,將該本票置於辦公室抽屜,欲待乙隔日送達貨物後,始於受款人欄位填入乙之姓名,再為交付。不料,甲之員工丙因遭逼債,遂鋌而走險偷取該本票,丙偽造乙之簽名後,並將該本票背書轉讓給丁,以償還其所積欠之債務,則丁是否取得票據權利?若丁於取得該本票後,再將該本票背書轉讓給房東戊,以支付押金及房租,並記載禁止背書轉讓。其後,適逢農曆新年,戊因剛好手頭現金不足,因該本票尚未到期,便將該本票背書轉讓給其父親己,並裝於紅包袋內交付予己,作為新年賀禮,若己向甲行使票據權利遭到拒絕,得否向乙、丙、丁及戊行使追索權?請注意,答題除敘述相關學說或實務理論外,就本案之具體論斷應附個人看法及理由。(40 分)


科目名稱: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

第 1 題

A 為一家上櫃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A 公司大股東為外商 B 有限公司(下稱 B 公司)。B 公司於民國(下同)105 年 5 月 31 日,宣布將從公開市場以溢價 22%、即每股新臺幣(下同)128 元的價格,合計 48.6 億元公開收購 A 公司之股份,且經投審會同意。但同年 8 月 31 日,B 公司卻惡意違約不履行,致使收購破局,A 公司股價大跌,投資人損失慘重,若以公開收購起始日的股價計算,3 千餘名參與應賣的股民慘賠近 22 億元。本案中 B 公司僅有 5,000 萬元之實收資本,卻提出 48.6 億元之公開收購案,加上於 A 公司被收購期間,A 公司融券空單從 2 千張暴增至 1 萬 2 千張,與常理相違,疑點重重,檢調機關遂主動介入調查。本案經檢察官偵結起訴後發現 A 公司之董事長甲多次利用其所實質掌握的紙上公司為「虛擬策略性投資人」,以較時價便宜之價格取得 A 公司之私募股票,再與證券商密謀活絡股票交易等方式藉此套利,甲累計不法獲利高達 40 億元。然而,甲堅稱其清白,並不願辭掉董事長職務。又 A 公司兩位獨立董事乙與丙,雖曾於公司收購董事會議中,陳述審議意見為「本次公開收購條件尚符合公平性與合理性之原則」,但乙在 A 公司該年度共計 12 次董事會中,僅出席 2 次。A 公司之股東丁不甘權益受損,主張依公司法之規定,甲應立即辭去職務,並歸還所獲之不法利益 40 億元;此外並主張該公司獨立董事乙和丙違反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應賠償公司所受之損害。試問,若丁得合法提起訴訟,就上述情事,應如何主張?其相關法令規定及法理為何?(120 分)

第 2 題

甲以其未成年兒子乙為被保險人向 A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壽險公司)投保終身人壽保險附加醫療保險。終身人壽保險約定死亡給付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如未死亡,則每滿五年得請求生存給付 10 萬元。就醫療保險部分,如因疾病或意外事故而住院治療時,受益人得視情形選擇實支實付型醫療給付或日額型醫療費用給付。試依下述兩種獨立情況,分別作答之:

(一)契約締結時,乙年僅 10 歲,要保書上之被保險人簽名欄位並非由乙親自簽名,而係由甲簽寫乙之姓名於其上,乙未曾知悉該契約之存在。契約存續期間,乙於 14 歲時不幸因車禍事故而住院治療。但住院治療一年多後,仍回天乏術,不幸於 16 歲時死亡。試問:本件保險契約之效力如何?保險人是否應負保險責任?(20 分)

(二)甲於向 A 壽險公司締結前述契約後,另又向 B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B 壽險公司)投保終身人壽保險附加醫療保險。締約時乙已年滿 17 歲,並由乙親自簽名於要保書之被保險人欄位上。乙於 18 歲時,遭逢意外事故而受傷住院。住院期間共十日,其醫療費用共支付 20 萬元。經查,甲與 A 壽險公司所訂立之醫療保險給付額度為住院一日給付 1,000 元,因同一意外事故所生之醫療費用給付上限為 15 萬元;甲與 B 壽險公司所訂立之醫療給付額度為住院一日 1,500 元,因同一意外事故所生之醫療費用給付上限為 15 萬元。乙持醫療單據正本向 A 壽險公司請求 15 萬元後,復又向 B 壽險公司請求 15 萬元,孰料 B 壽險公司以其與甲所訂立之契約條款約定僅接受醫療單據正本理賠為由,拒絕給付保險金。試問:乙得否向 B 壽險公司請求保險給付?若得請求,其得請求之數額為何?(20 分)

第 3 題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之董事長甲個人向 B 銀行借款,B 銀行要求甲簽發遠期支票以為將來清償之用,且囑咐借款人甲商請 A 公司及信用可靠之第三人於該支票上背書後,再轉交支票給 B 銀行。因此,甲開立一紙遠期無記名支票,並於支票背面蓋上 A 公司印章為背書行為,且洽請好友乙亦於該支票進行背書,但乙於該支票背面為空白背書簽名時加記「保證人」字樣。經 A 公司、乙背書後,甲將該支票再轉交給 B 銀行。後來甲對 B 銀行所負債務到期,未能對 B 銀行清償債務;因此,執票人 B 銀行於完成對該支票之保全程序後,向 A 公司、乙請求負背書人之清償責任。試問:

(一)A 公司可否抗辯其背書簽名欠缺公司代表人之簽章,故簽名無效,且甲無權代表公司用印,從而不負背書之責;或抗辯其於票據上之簽名非以轉讓為目的,故非為背書行為,而係保證,但 A 公司不得為保證,從而此保證對 A 公司不生效力而無須負責?(25 分)

(二)乙可否主張,其非為背書人,而是保證人,其簽名僅生民法上保證之效力,或是其簽名即使發生背書效力,但係屬回頭背書,從而執票人 B 銀行對其無追索權?(15 分)


科目名稱: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

第 1 題

A 上市公司章程授權資本額新臺幣(下同)50 億元,102 年時實收資本額 30 億元,均以普通股發行。A 公司從事智慧型手機零件及組裝代工,惟因轉投資策略錯誤造成近年來呈現虧損狀況。102 年度股東會時曾授權董事會進行員工庫藏股買回計劃,董事會並於 102 年 7 月間完成買回 3000 萬股,雖有訂定員工認股權相關辦法並與員工簽訂契約,惟因股價不振迄今仍無員工行使認股權。105 年度 6 月底召開股東常會前,董事會為彌補虧損改善公司財務結構,提案進行減資,依據財務長自行擬具之計算方案,提報股東會以下二個方案:

  1. 減資 5 億元整,股東依持股比例減少之,減資基準日後由公司通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辦理變更登記,減資基準日為 105 年 8 月 30 日,減資後未滿一股之畸零股得自行併湊整股,未滿一股且未併湊整股者,於期限後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以面額認購之。

  2. 公司二年前代工組裝之無品牌智慧型手機,目前市價每組 2000 元,尚有庫存 10 萬組,第一次 5 億元減資後,再以 105 年 9 月 1 日為基準日,再減資 2 億元,每 200 股普通股無償退還一組手機,未滿 200 股且限於未滿 200 股者,依手機市價比例退還現金股款。由公司通知股東前往指定地點簽領手機,逾期未領或拒絕受領者均視為放棄權利,未發出之手機繳回庫存另行出售。

試問:

(一)王一於 105 年 8 月 30 日時持有 A 公司普通股股票 60000 股,試附理由說明於第一方案執行減資後,王一之持股數應為若干股?(15 分)

(二)王一是 3C 新品愛好者,對於無牌過氣手機毫無興趣,請您提供對於第二方案適法性之法律意見,以作為其股東會是否支持第二方案之參考?(25 分)

第 2 題

A 為一家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1000 股,全數為普通股。甲、乙、丙、丁及戊五人為 A 公司股東,分別持有 200 股。試問:

(一)甲、乙二人因計畫移民,擬轉讓全部持股給丙。惟依 A 公司章程規定:「股東之持股轉讓,應經全體股東之同意,始生效力。」甲、乙乃徵求丁及戊之同意,丁表同意,但戊因恐丙持股過多,破壞股東間之權力平衡關係,並不同意。對此,甲、乙不理會戊之反對,仍將全部持股轉讓給丙,則該轉讓是否合法?(20 分)

(二)A 公司因資金需求,董事會決議以發行新股方式籌資,該次新股發行,共有 40 名新股東加入。未料,丁股東驟逝,由其法定繼承人共 9 人繼承其持股。此時,A 公司應如何因應始為適法?(20 分)

第 3 題

甲以自己為要保人暨被保險人,於民國 98 年 10 月 1 日向 A 人壽保險公司投保終身壽險(主約)及一年定期住院日額給付健康保險(附約),均以主管機關核准之定型化契約條款訂約,並自 98 年 10 月 1 日起生效。主約及附約均約定於每一保險年度開始時即收取該年度全部保險費。主約除約定死亡給付之外,並有殘廢保險金之約定,若被保險人達全殘程度並經保險人給付全殘保險金後,契約即為終止。附約則約定:主契約終止時,附約效力亦隨同終止。其後甲因腦幹出血,成植物人狀態而達全殘程度,於 99 年 12 月 27 日經法院裁定宣告為受監護之人,並選定甲之配偶乙為其監護人。嗣後上開保險契約之保費均由乙代為繳納。然甲始終未請求 A 公司給付全殘保險金,僅向 A 公司請求住院日額保險金。A 公司因受理住院日額給付申請而查知甲已全殘,為避免須持續支付住院日額保險金,逕自於 100 年 7 月 7 日將「全殘保險金」匯入甲之銀行帳戶內,主張系爭保險契約均已於給付之日終止,拒絕繼續履行附約約定之住院日額給付。乙遂代理甲主張:A 公司未經甲之請求,即主動給付全殘保險金,不生清償效力;並起訴請求法院確認甲與 A 公司間之「終身壽險」主約及「一年定期住院日額給付健康保險」附約之法律關係存在。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主約之效力是否因 A 公司之給付行為而終止?(10 分)

(二)附約之效力是否因 A 公司之給付行為而終止?(30 分)

第 4 題

甲為向乙支付買賣價金,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 100 萬元、付款人為 A 銀行、劃有平行線二道、並於票據正面記載「禁止背書轉讓」字樣之記名支票一張交付給乙。乙因積欠丙新臺幣 90 萬元之債務,經丙百般催討,遂於該支票背面記載「票面金額委託丙取款」字樣及簽章,將支票交付給丙。其後,丙為委託其素有往來之 B 銀行代為取款,乃在該支票背面之提示人帳號欄位中,書寫其開設在 B 銀行之活期存款帳號,並完成簽章,由 B 銀行透過票據交換,向 A 銀行提示請求付款。依支票存款實務,A 銀行於核對甲之留存印鑑無誤後,得否付款給 B 銀行?又,若甲於簽發該支票時,並未記載「禁止背書轉讓」字樣,而乙於該支票背面記載「票面金額委託丙取款」字樣及簽章後、交付該支票前,為清償其對丙所負之債務,與丙另達成轉讓票據權利之合意,則乙應如何為之,始為適法?(40 分)

第 5 題

甲於 2015 年(以下同)6 月間以每股 20 元買進 A 公司股票 20000 股,惟其後 A 公司股價一直未高於每股 20 元。2015 年 8 月 1 日起,A 公司股價開始呈現緩步上漲走勢,甲已決定一旦上漲至其成本價,即賣出 A 公司股票,收回該筆資金移轉至其他投資標的。A 公司於 2015 年 8 月 14 日公告其第二季財務報告,該財務報告內容顯示,A 公司財務狀況,較第一季有大幅改善。在 A 公司公告上述財務報告後,A 公司股價持續上漲,股價已超過每股 20 元。甲因而變更其以成本價賣出 A 公司股票之決定,而擬於每股漲至 30 元時,始獲利了結。乙向來是以股價走勢之技術分析方法作成投資決定,其雖未閱讀 A 公司之第二季財務報告,但自 A 公司股價長期低迷,卻於 8 月 1 日起穩定上漲之走勢,研判 A 公司股價有上漲至每股 30 元之可能,乃於 8 月 20 日以每股 23 元買進 A 公司股票 50000 股。然 A 公司之第二季財務報告於 9 月 10 日經發現有隱匿關係人交易,虛飾獲利之重大瑕疵,亦立即經公司負責人坦承。此一財務報告瑕疵之訊息揭露後,A 公司股價即大幅下跌,至 10 月 20 日,已跌至每股 10 元。若甲、乙二人至 10 月 20 日皆仍未賣出 A 公司股票,請依實務不同見解及學說,詳細分析甲、乙二人在向 A 公司請求損害賠償時,關於「交易」因果關係之舉證所面臨的問題(無需論述損害賠償責任主體、損害賠償額計算之「損害」因果關係等相關問題)。(40 分)


科目名稱: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

第 1 題

A 股份有限公司為公開發行之上櫃公司(下稱 A 公司),設有董事 7 人,其中甲、乙二人為獨立董事。甲某日在業界餐會時無意聽聞 A 公司某些重大交易(下稱系爭交易)似乎有些問題,隔日甲到 A 公司,找與系爭交易有關之業務單位及財務、會計主管前來詢問,表明欲了解系爭交易之細節並擬查看相關之原始憑證與單據。該主管們面有難色,表示將先向董事長及總經理請示後再提供資料。董事長丙及總經理丁向甲表示此涉及公司營業秘密,不方便提供甲所要求之資料。甲對此十分不滿,而丙對甲也心生芥蒂。B 為上櫃公司(下稱 B 公司),其董事長戊與 A 公司之董事長丙為表兄弟。B 公司與 A 公司相互持有對方股權各達 20%。丙與戊擬將 A、B 兩家公司合併,以 B 為存續公司。A 公司董事會之召集通知書僅列出「合併議案」四字。董事會開會當日,丙提出由 A、B 兩家公司共同委任之 C 財務顧問公司所提出、並經 A 公司簽證會計師複核之換股比率意見書,並請 C 財務顧問公司及該會計師到場說明此一換股比率之合理性。甲當場表示異議,認為此一重大資訊應事先讓董事知情並有充分時間詳閱資料。然而,A 公司董事會仍通過此一合併提案,之後並經股東會決議通過。股東庚不滿換股比率。請附理由說明下列問題:

(一)丙、丁拒絕提供甲就系爭交易所要求查閱之資料有無理由?(20 分)

(二)若庚以甲在董事會曾表示異議之紀錄,向法院主張董事會之合併決議有瑕疵,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有無理由?(20 分)

第 2 題

A 公司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共計 3 億股。甲為 A 公司之股東,並未擔任董事及監察人之職位,持有 A 公司股份 1,000 萬股,嗣後因 A 公司宣布將於民國(以下同)103 年 10 月 6 日召集股東臨時會,補選缺額董事,甲為求當選董事,遂於 103 年 8 月 1 日將其所持有股份 500 萬股設定質權借款,並將因此所得款項配合自己原有資金於 103 年 8 月 7 日至 10 日間在集中交易市場買入 A 公司股份 600 萬股,其後甲於該次股東臨時會順利當選為 A 公司董事。104 年 3 月 6 日甲因個人資金需求,再將其所持有股份 900 萬股設定質權借款。A 公司於 104 年 6 月 25 日召開股東常會,該次股東常會之議案,皆屬普通決議事項。該次股東常會扣除甲所持有之股份,其他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共有 1 億 3,500 萬股,且皆無不得行使表決權情事。甲參與表決,並就其所持有股份全數投下贊成票,各該議案均告通過。請依最高法院最新判決之見解,回答下列問題:

(一)甲於 104 年 6 月 25 日之股東常會中,所得行使之表決權數總計多少股?理由為何?(20 分)

(二)A 公司於 104 年 6 月 25 日所召開股東常會之各該決議,其法律效力為何?理由為何?(20 分)

第 3 題

甲於民國 104 年 2 月 10 日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 A 人壽保險公司投保終身壽險附加重大疾病終身保險,約定保險費為月繳。該附約中約定:「本附約所稱『重大疾病』,係指被保險人參加本附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以後初次罹患並經診斷確定為下列約定疾病之一者:……5.癌症…」,且附約之保險金額為新臺幣 150 萬元。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情況一:甲於 104 年 1 月 10 日曾因腹部不適就診治療,初步診斷為胃酸過多,經醫師開立胃藥後症狀稍緩。訂立保險契約時,針對保險人之書面詢問事項中,關於被保險人「最近兩個月內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以及「過去一年內是否曾因患有食道、胃、十二指腸潰瘍或出血、潰瘍性大腸炎、胰臟炎等疾病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等二項詢問事項,皆答稱「無」。於契約訂立後,104 年 6 月間,甲腹部疼痛更形嚴重,於就醫檢查後發現其罹患肝癌第四期且已擴散至胃部,契約訂立前所為診斷顯然未發現其已罹患癌症之事實。試問甲請求重大疾病保險金時,A 保險人得否主張不負保險責任?(20 分)

(二)情況二:甲於 104 年 4 月間出國遊學二個月,未繳交保險費而導致契約停效。甲於 104 年 6 月 24 日回國當日,立即補繳保險費申請復效。嗣後甲於同年 7 月 20 日健康檢查時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肝癌。甲請求 A 公司給付保險金時,保險人主張其癌症並非於復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以後罹患並經診斷確定之疾病,故不負保險責任,有無理由?(20 分)

第 4 題

居住於臺北市,未婚,且於今年(以下同)8 月 5 日始年滿 20 歲之張女,為慶祝自己即將成年,向 A 珠寶有限公司(下稱「A 公司」)購買一條 25 萬元之鑽石項鍊,為支付價款,張女未獲其兄張男同意即擅自偷取張男以國泰世華銀行大安分行擔任付款人、付款地為臺北市仁愛路 4 段 33 號之空白支票一紙,於 7 月 28 日以張女自己名義簽發該紙支票交付給 A 公司,支票上發票日則記載 8 月 12 日。其後,A 公司之門市銷售職員甲於 7 月 31 日向乙短期借款,約定 8 月 15 日還款,因乙要求甲提供擔保,甲遂將前述 A 公司從張女取得之支票,以盜蓋 A 公司印章方式背書交付給乙,作為向乙借款擔保之用。由於後來甲未依約還款,乙遂於 8 月 17 日提示支票請求付款,但付款銀行以發票人印鑑不符為由,檢附退票理由單退票,乙則於 8 月 18 日將該紙支票背書轉讓給丙。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張男、張女、A 公司、甲、乙對該支票應否負票據責任?(30 分)

(二)丙是否可依善意取得之規定,對張女及 A 公司主張該支票之票據權利?(10 分)

第 5 題

A 公司為在臺灣證券交易所掛牌之上市公司,以經營電子用品及家電販賣為主業,在臺灣設有 300 家分公司,經營版圖快速擴張;甲、乙、丙三人分別擔任 A 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及會計主管,B 證券公司則為 A 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代為辦理股務事務及股東會相關事務。又 C 公司為依美國德拉瓦州公司法設立之公司,每股面額美金 0.001 元,共發行 1 億股,其股票不僅尚未在美國納斯達克證券交易所(NASDAQ)申請掛牌上市,亦未在納斯達克櫃檯公報板(OTCBB)之報價系統進行買賣交易,A 公司則持有 C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 80%。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若 A 公司因經營陷入困境,需要資金維持營運,經股東會之特別決議,擬對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自然人、法人或基金,私募發行普通股 3,000 萬股,每股價格新臺幣 18 元,其後 A 公司洽定由 D 公司、E 公司及 F 公司等投資人全數認購,並依認股人之請求,提供與本次股票私募有關之公司財務、業務或其他資訊(以下簡稱「投資說明書」)。經查甲、乙、丙三人為促成投資人同意認購,竟於投資說明書中虛偽記載 A 公司之財務規劃及投資計畫,後因東窗事發,投資人受到重大損害。若投資人欲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向 A 公司及甲、乙、丙三人請求賠償,應以何規定作為請求權基礎?(20 分)

(二)若 A 公司為出售其所持有之 C 公司股票,遂在 A 公司總部召開記者招待會,由甲向記者聲稱「C 公司之股票已在美國納斯達克證券交易所(NASDAQ)申請掛牌上市,前景可期」,隔日各大報章媒體亦大幅報導 C 公司已掛牌上市之消息,A 公司並未更正。其後,A 公司竟未向主管機關申報,即私自透過地下盤商向投資人公開招募,以遠高於合理價格之每股 8 元美金,將 C 公司之股票出售給廣大投資人,投資人因而受到重大損害。案經投資人向檢調單位檢舉該行為屬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犯罪行為,則檢察官應依何規定提起公訴,始為妥當?(20 分)


📎 涉及考點

配方被偷怎麼辦?營業秘密的三要件與侵害救濟 股東會的召集瑕疵:召集程序不合法的決議效力 沒有入場券就不能進場:保險利益的存在時點與判斷 一手傳一手:背書讓票據像現金一樣流通 董事不是老闆:董事的忠實義務與注意義務 監察人/審計委員會:公司內部的看門狗 殺了被保人能領保險金嗎?§121 道德風險與受益人資格 公司併購的三種方式:合併、收購、分割 繳錢的不是死的那個:人壽保險的三角關係全解 支票跳票了:提示付款、退票與追索權的行使 董事長不等於董事會:代表權的範圍與越權行為效力 私募:不公開的後門與三年閉鎖期的鐵柵欄 有限公司的特殊規則:出資轉讓與股東退出 獨立董事與審計委員會:公司治理的外部照妖鏡 買到瑕疵品的全部武器:物之瑕疵擔保的解除/減價/損賠選擇 無效 vs 得撤銷 vs 效力未定:三種瑕疵法律行為的判斷流程 三個人共有一間房:分別共有的管理、處分與分割 偷來的東西能變成你的嗎?善意取得制度的信賴保護 你有權代表我嗎?代理權授與、範圍與消滅 管家的三件事:§528 委任關係的義務與信賴終止 四種交車法:§761 現實交付、簡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 考上律師就送你車:附條件附期限的效力與條件擬制 法人的權利能力:公司可以被告、被罰,但可以被侮辱嗎?

科目名稱: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

第 1 題

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係一家專門經營半導體晶片製造廠,已發行股份總數為 30 億股。A 公司之公司治理成效向來不彰,本年度股東會時,司儀宣布 A 公司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 10 億股之股東出席。A 公司董事長甲為本次會議主席,於司儀宣布後即逕行宣布會議開始。會議中並通過多項決議。其中包括:

  1. 董事競業之許可。原提案為:「凡本公司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本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擬請均予同意許可,以符合公司法第 209 條之規定。」決議:照案通過。

  2. 出售 A 公司僅有之晶圓廠一座。原提案為:「出售本公司之半導體晶圓廠一座予第三人 B 公司。」決議:照案通過。

請分別附具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A 公司股東乙,對上述股東會之決議認為有瑕疵,試問乙應為如何之法律主張?(15 分)

(二)除前述決議瑕疵問題外,依所述之事實,前述董事競業許可之決議實質效力如何(即有無違反公司法第 209 條之規定)?(15 分)

(三)A 公司董事長甲依前述股東會決議,出售晶圓廠於善意之第三人 B 公司時,該出售之法律行為效力如何?(10 分)

第 2 題

A 為非公開發行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因為公共安全事件,公司業績遭受嚴重影響,以致於發生自公司成立以來首度虧損的情形,虧損達新臺幣(下同)一億元。往年 A 公司除依法提撥法定盈餘公積外,其股利政策是將所有盈餘全數發放。雖然現在發生虧損,但 A 公司仍希望股利發放之數字與往年相近。A 公司之實收資本為二億元。法定盈餘公積累計已提撥五千萬元。因股份溢價發行所形成之資本公積則為八千萬元,此外,A 公司並無其他資本公積。

另一方面,A 公司以大股東甲、乙、丙三人之名義(但實質上由 A 公司出資)與其他業者共同成立 B 有限公司(下稱 B 公司),甲、乙、丙三人出資達 B 公司資本總額之八成,故由甲、乙、丙三人擔任 B 公司之董事。此次公共安全事件發生之廠房屬於 B 公司所有。對於 B 公司捲入公共安全事故,其他參與出資之 C 公司及 D 公司(下稱 C、D)認為是 A 公司為了自己之利益,使 B 公司罔顧公共安全處理之標準作業流程所致,C 與 D 對 A 公司非常不滿。請附理由說明下列問題:

(一)依上述事實,A 公司今年可得發放給股東之總金額上限為何?來源為何?若違法發放,公司法有無提供債權人任何保障機制?(20 分)

(二)C 與 D 二位 B 公司之法人股東眼見 B 公司遭受損害,A 公司卻不聞不問,反而直指只是 A 公司股東個人之投資行為而已。於是 C 與 D 擬代位 B 公司提起代位訴訟追究甲、乙、丙三人之責任,是否可行?C 與 D 之法律顧問建議 C 與 D 可以追究 A 公司之責任,請問此主張之基礎何在及有無理由?(20 分)

第 3 題

A 銀行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 B 產物保險公司(下稱 B 公司)投保員工誠實保證保險,約定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三千萬元,自負額為百分之十;保險單條款內關於「不保事項」約定「因下列事由所致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被保險人未確實履行其內稽內控作業程序作業辦法規定者。」。承保期間內,A 銀行未落實內稽內控作業辦法,任由負責辦理存款之員工甲,於其他員工休假期間代理放款職務。甲心生歹念,藉機冒用存戶名義虛偽貸款並盜轉至自己虛設之人頭帳戶,再提領花用。嗣後 A 銀行發覺上情,清點損失金額達二千萬元,遂請求 B 公司給付保險金。B 公司主張下列理由,拒絕給付:

(一)A 銀行未確實履行內稽內控作業程序作業辦法規定,依保險契約之約定,其不負保險給付之責。此一抗辯有無理由?請附具理由說明之。(20 分)

(二)甲為 A 銀行之使用人,A 銀行應就甲之故意行為負同一責任,故依保險法規定,B 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且 A 銀行就損失之發生,至少具有重大過失,依過失相抵之規定,B 公司得按與有過失之比例減少保險金給付責任。前述抗辯有無理由?請附具理由說明之。(20 分)

第 4 題

甲與乙為雙胞胎兄弟,交遊廣闊,常與諸多好友流連夜店。甲兄乙弟年滿 20 歲前夕,與十位好友相約至 KTV 狂歡慶生,席間好友們致贈二人生日禮物,包括香檳、手機、及一本精美空白本票簿等。甲於酒酣耳熱之際,爽快表示將致贈每一好友大禮,隨即取出本票簿,簽發以其 20 歲生日為到期日,面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之記名本票十紙交付予每一好友。隨後大家倒數計時,歡慶甲、乙二人生日凌晨零時的來到。宴會將散之際,好友們起鬨要求乙也應對好友們有所表示,乙即於該十紙本票正面載明保證並簽名。

隔日,好友丙向甲提示本票請求付款。甲向丙表示慶生當晚酒喝多了,拒絕承認及付款,惟本票上印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等語。嗣丙為償還向黑道大哥丁之借款 50 萬元,乃向丁告知前情,並於本票背面記明日期,將該紙本票背書轉讓予丁。丁於法定時效期間內,向甲及乙主張票據權利。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甲、乙二人無力負擔方知闖禍,均擬主張票據抗辯拒絕給付,是否有理由?(25 分)

(二)倘另一好友戊(18 歲)不慎遺失票據,試詳述戊應如何主張票據權利?(15 分)

第 5 題

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為一金融機構,A 公司擬取得 B 上市證券公司(下稱 B 公司)之經營權,A 公司乃與 B 公司若干重要大股東甲、乙、丙接觸,接觸過程中,甲、乙、丙表示有意願出售其手中所持有之 B 公司股票,甲、乙、丙三人共持有約占 B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21%之股份,A 公司乃與甲、乙、丙三人私下達成協議,擬於一個月內購買甲、乙、丙所持有之 B 公司之全部股權,以便其併購計畫之進行與提高併購成功之可能性。其後,A 公司董事會達成對 B 公司股權進行公開收購之決議,並宣布以每股新臺幣 16 元之價格,公開收購 B 公司已發行流通在外 40%之股權,預計於 50 日內完成公開收購。請分析並回答下列問題:

(一)檢察官乃以 A 公司與甲、乙、丙三人違反證券交易法「強制公開收購」之規定予以起訴,被告則主張 A 公司與甲、乙、丙三人僅達成股份移轉之協議,尚未辦理背書與交付之交割行為,A 公司尚未「取得」B 公司股票,應尚未構成犯罪行為。請從證券交易法之角度分析被告上述之抗辯是否有理由?(20 分)

(二)檢察官主張 A 公司在公開收購消息明確後、消息公開前,另在市場上買進 B 公司股份,應屬違反證券交易法禁止內線交易的行為。A 公司抗辯其並非內線交易規定要處罰的行為主體。請從現行法律規定與內線交易相關理論,正反分析檢察官與 A 公司之主張是否有理由。(20 分)


科目名稱: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

第 1 題

A 通訊公司為一公開發行公司(下稱 A 公司),其最大股東為 B 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B 公司)。B 公司持有 A 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 37%之股權。A 公司設有五席董事,B 公司指派其代表人甲與乙依公司法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分別當選 A 公司之董事,甲並被推選為 A 公司之董事長。因為 B 公司為 A 公司之最大股東,其就 A 公司業務之執行經常且實質指揮 A 公司之董事甲、乙及總經理丙。請附理由及法律依據,回答下列問題:

(一)倘 B 公司之上述指揮行為,致 A 公司受有損害,則 A 公司之小股東丁是否得依公司法之相關規定,主張 B 公司就其行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30 分)

(二)若 A 公司擬購買平板電腦一批供員工使用,總經理丙乃決定向 B 公司購買,並呈報董事會,董事會中甲與乙皆投下贊成票。請問該董事會決議之效力如何?(10 分)

第 2 題

甲、乙、丙為公開發行之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之三大股東,早期係由甲、乙及其支持之人擔任 A 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則由丙及其支持之人擔任。隨著世代交替,甲之子丁接班成為 A 公司董事長,丙之子戊也子承父業擔任 A 公司監察人。丁在海外以他人名義開設 B 公司從事投資,因鉅額虧損,遂主導 A 公司董事會通過轉投資 B 公司之議案,意在彌補其個人之損失。戊起疑,乃要求丁在 A 公司匯出投資款前,提出投資 B 公司之計畫細節。丁眼見紙包不住火,遂透過其父親甲,請其向戊之父親丙關說。戊事父至孝,在父親之要求下,停止上述之檢查。又為免除後患,丁擬於今年股東常會修改章程,減少監察人席次,並藉由配票使戊無法當選。戊忍無可忍,即以行使監察權為由,要求 A 公司提供股東名簿以資對抗。A 公司則以該股東名簿不在監察權行使之範圍內為由而拒絕。請附理由說明下列問題:

(一)丙影響監察人戊,致戊停止檢查行為,終致 A 公司匯出投資款項而蒙受損失。依公司法之規定,丙就該筆損失應否對 A 公司負責?(15 分)

(二)A 公司拒絕交出股東名簿,是否合法?(25 分)

第 3 題

甲以其所有之房屋一棟設定抵押權予乙銀行,擔保乙銀行對甲之債權。甲並應乙銀行之要求,以該房屋為標的物,向丙保險人投保火災保險附加抵押權條款,指定乙銀行為被保險人。試依以下二個不同前提,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一)若丙保險人審查甲所提出的要保申請書後,表示同意承保,但於保險單上加註「須繳納保險費後,保險契約才能生效」之文字,而該加註之文字為要保申請書所沒有。請問:甲、丙間的保險契約是否成立生效?(20 分)

(二)若保險期間屆滿前,經丙保險人訂定合理期間通知甲繳納續期保險費,惟於繳納期限屆至後,甲仍未繳納,丙保險人得否終止保險契約?若丙保險人行使終止權之後,發生保險事故,房屋焚燬,丙保險人得否以保險契約已經終止為由對抗抵押權人乙銀行?(20 分)

第 4 題

A 公司之董事長甲,於民國 102 年 8 月 1 日,簽發票面金額為新臺幣 100 萬元、發票日為民國 102 年 10 月 1 日、付款人為 B 商業銀行、付款地為 B 商業銀行總行營業處之地址,且未記載「禁止背書轉讓」之無記名支票,交付給乙,以支付所積欠之款項。甲於代表 A 公司簽發該支票時,除於該支票上之發票人欄位中蓋用 A 公司及甲個人之印章(俗稱公司大、小章)外,又於發票人欄位之外親自簽名。其後,乙於民國 102 年 8 月 15 日為轉讓該支票給丙,遂在該支票正面之受款人處填上丙之姓名,並將該支票交付給丙。丙於受讓該支票後,在民國 102 年 9 月 1 日將票據背書轉讓給丁,並於該支票之背面記載「禁止背書轉讓」之字樣,但未於「禁止背書轉讓」字樣旁邊簽名。其後,丁於民國 102 年 9 月 15 日再將該票據背書轉讓給戊。戊乃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3 日委託 C 商業銀行向 B 商業銀行提示請求付款,B 商業銀行則以 A 公司之支票存款帳戶中存款金額不足為由,將該支票退票,並開立退票理由單。試問:若戊向甲個人請求支付票款,有無理由?又若甲拒絕付款,戊得否向乙或丙行使追索權?(40 分)

第 5 題

上市公司 A 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於今年 5 月 10 日將該公司今年第 1 季財務報表,每股盈餘為負 0.85 元,誤植為正 0.85 元(亦即虧損誤植為賺錢)。而該資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後,造成該公司當日股價急漲,惟於同日正確財報數字更正後,旋即造成該公司股價下跌,致投資人受有損失。經查,當日適逢流行疾病事件突然爆發,台股大盤暴跌,A 公司股價下跌之部分原因亦肇因於此。

前述誤植事件發生後,經媒體披露,證券投資人保護團體(下稱投保團體)連續接獲今年 5 月 10 日買進 A 公司股票之投資人來電及書面申訴,爰決定依據證券交易法及相關法律對 A 公司及有關人員提起團體訴訟,以協助受害投資人進行求償。假設你為投保團體之律師負責研擬本件之訴訟策略,請問:本件最有可能成立之證券交易法上請求權依據為何?本件訴訟中,被告最有可能提出的抗辯為何?對此抗辯,原告要如何答辯?本件損害賠償應如何計算,較合法理?本件損害賠償之計算,最高法院之實務見解為何?(40 分)


科目名稱: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

第 1 題

A 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投資非公開發行之 B 鞋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B 公司),占其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下同)1 億 5,000 萬元)約 2%。民國 101 年 6 月 10 日 B 公司股東會時,甲、乙二人以 A 公司代表人之身分分別同時當選為 B 公司董事及監察人。又,C 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C 公司)亦投資 B 公司,占其實收資本額 51%,並取得 B 公司過半數之董監席次,實際上負責 B 公司之經營。B 公司經常以低於市場行情之價格賣給 C 公司半成品,供 C 公司製成運動鞋行銷海內外。B 公司股東丙非常不滿此種不合常規的交易安排。

再者,B 公司為興建員工宿舍,擬購置位於 B 公司旁目前為 B 公司董事長丁所有之土地 1 筆(一般市場行情約為 200 萬元)。經查 B 公司章程並未規定公司購地應由董事會決議。為執行此項交易,B 公司法務長戊正在思考在法律程序上應如何進行此項交易。請附理由及法律依據,分析評論下列問題:

(一)甲、乙同時當選為 B 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是否有效?(20 分)

(二)股東丙對 B、C 公司之間的不合常規交易,在法律上有何請求權?(10 分)

(三)B 公司法務長戊依法是否應建議:B 公司與丁之交易,於監察人代表公司與丁簽訂買賣土地契約前,應先經董事會之決議?(10 分)

第 2 題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章程記載資本額新臺幣(下同)20 億元,實際已發行記名普通股 1 億股,每股面額 10 元,A 公司在民國(下同)99 年另發行不累積優先特別股 5,000 萬股,每股面額 10 元,股息定為年利率 2.6%。A 公司 99 年無盈餘,100 年盈餘 100 萬元。

A 公司設有董事 7 人分別為甲、乙、丙、丁、戊、己及庚共 7 人;監察人 2 人分別為辛及壬。甲為董事長,持有普通股 500 萬股;乙、丙、丁及戊各持股從 1 萬股至 20 萬股不等;己、庚、辛及壬在 A 公司則無任何持股。另董事乙並為 B 公司董事長。A 公司因以往年度辦理現金增資,曾以超過面額發行,有資本公積 5 億元。

101 年 4 月 1 日,A 公司董事會決議發放現金股息予特別股及普通股股東,共計 1 億元,並決議向 B 公司借款 1 億元支應。開會時,董事己及庚認為公司當年度盈餘僅 100 萬元,不應發放股息,反對該議案。惟甲、乙、丙、丁及戊均贊成,遂通過決議,授權董事長甲訂約(協議借款契約細節及簽約)。甲隨即在 4 月 15 日代表 A 公司與乙代表 B 公司簽約,借款 1 億元,期限兩年,利息為年利率 2.8%。

請附理由及法律依據,分析評論下列問題:

(一)甲及乙在 A 公司董事會決議時,就借款案及分派股息案,均參與決議,有無瑕疵?法律效果如何?(20 分)

(二)董事會決議對外借款,支應發放現金股息,有無違法?(10 分)

(三)甲代表 A 公司與乙代表 B 公司簽訂的借款契約,有無任何瑕疵?(10 分)

第 3 題

甲以其所有之房屋出租予乙,乙以該屋向保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新臺幣(下同)2,000 萬元,雙方並未約定保險標的價值。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該屋因隔壁相鄰之丙屋失火延燒而致毀損,失火時該屋之實際價值為 2,500 萬元,損失金額為 1,000 萬元,試問:

(一)在保險實務上,何人得向保險公司請求多少保險金?(20 分)

(二)在保險法第 15 條「運送人或保管人對於所運送或保管之貨物,以其所負之責任為限,有保險利益。」之規定下,現行保險實務中,有關保險金請求權人及請求金額之作法,有無不妥之處?(20 分)

第 4 題

A 公司向 B 公司採購原料一批,A 公司以蓋有公司章、票面金額新臺幣 200 萬元、發票日為民國(下同)100 年 9 月 15 日、受款人為 B 公司之支票交付予 B 公司,作為貨款之支付。B 公司董事長甲因個人投資失利,竟擅自拿此一支票向乙調頭寸。甲將該支票背面蓋上 B 公司之公司章及其個人私章,同時載明禁止轉讓後交付予乙,又在乙的要求下,甲於支票背面寫下連帶保證字樣。乙取得票據後,旋即背書轉讓予丙。丙於 100 年 9 月 16 日向支票付款行提示請求付款,付款行以存款不足為由拒絕付款。請附理由及法律依據,分析評論下列問題(每小題各自獨立):

(一)倘丙向 B 公司主張票據責任,B 公司以董事長甲私自拿公司票據供己之用為由抗辯之,是否有理?(10 分)

(二)倘丙向 A 公司、B 公司與乙請求給付票款,A 公司、B 公司與乙皆以票據載明禁止轉讓為由抗辯之,是否有理?(10 分)

(三)倘丙向乙請求給付票款,乙為給付後轉向 B 公司與甲請求,請問 B 公司與甲是否應負擔票據背書、票據保證,或者民法保證之責?(20 分)

第 5 題

甲住花蓮鄉間,與乙、丙為鄰居好友。民國 101 年 5 月 1 日三人相聚聊天。甲表示為籌措兒子赴美留學費用,計劃將手中 A 上市公司股票 1 萬股及 B 上櫃公司股票 2 萬股出售。乙、丙兩人表示願意購買,當即約定,乙買入 A 上市公司 1 萬股,丙買入 B 上櫃公司 2 萬股,均以次日市場的收盤價格為買賣價格。甲、乙、丙三人於 6 月 2 日依約定交付款券,銀貨兩訖,並於交易完成時,依規定繳納一切應納稅捐,請回答下列問題,並就現行相關法令分析評論之。

(一)甲、乙、丙是否違反證券交易法?如有違反,應負何種責任?(30 分)

(二)上開交易如有違法,股票買賣的效力如何?實務見解如何?(10 分)


科目名稱: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

第 1 題

A 為未公開發行之股份有限公司,試依公司法相關規定與法理,回答以下兩個問題:

(一)A 公司之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以下同)18 億元,依去年資產負債表,其資本公積為 10 億元,法定盈餘公積為 6.5 億元。去年 A 公司受景氣衝擊盈餘大幅下滑,每股稅後盈餘僅存 1 元。A 公司為避免業績下滑對股價產生負面衝擊,今年仍擬維持一貫水準發放 3 元現金股利或配發等值之股票,試分析此方案之適法性。(20 分)

(二)A 公司擬收購 B 公司,委請 C 會計師事務所就 B 公司之價值加以評估,C 因此提出一份書面評估報告予 A 公司。A 公司董事甲素與公司當權派理念不同,甲欲審視此一收購計畫之妥適性,請求 A 公司提供 C 所出具之報告,然遭 A 公司所拒。試問甲是否有權以董事身分請求 A 公司提供評估報告?(20 分)

第 2 題

A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 A 公司)章程規定該公司置董事五至七人、監察人二人,現有經合法選出之董事六人、監察人二人、董事長為甲,並依法進行登記。嗣後,董事乙因無法贊同董事長甲之經營策略,遂向董事會及董事長甲表達辭任董事之意,並經董事會及董事長甲同意,惟 A 公司遲遲未辦理變更登記,致使董事乙於主管機關之登記簿上,仍為 A 公司董事。問:

(一)倘若 A 公司於董事乙辭任後,因違法經營致與該公司有交易之債權人丙受損,丙乃主張,其於決定是否與 A 公司進行交易時,曾查閱公司登記簿並確認 A 公司董事名單包含乙,故而依公司法第 23 條第 2 項對包含乙在內之全體董事請求賠償。假若法院認定 A 公司應對丙負擔賠償責任,此際,乙是否就此應與 A 公司負擔連帶賠償責任?理由為何?(20 分)

(二)董事長甲為解決經營困境,認為應賣出須依公司法第 185 條第 1 項第 2 款經股東會特別決議之主要財產,以償還即將到期的債務。惟甲認為若再召開股東臨時會決議該主要財產讓售案,將會緩不濟急、無法解決公司現時危機,故而乃於未召開股東會的情形下,逕行與第三人丁達成該主要財產買賣之合意,而將該主要財產出售給丁。對此交易,現行主要實務見解有認為其效力為「無權代理(效力未定)」者,亦有認為係「相對無效」者。請說明上開二種見解各自之論據並評析之。(20 分)

第 3 題

甲因工作過勞而經常疲倦,體能狀況極為惡劣,遂於 2010 年 3 月赴醫院進行檢查,經診斷甲罹患肝硬化及脂肪肝等症狀。因家中仍有高堂妻小須照養,甲遂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 A 保險公司投保終身壽險附加住院醫療費用保險。於填寫要保書時,對於既往病症之詢問事項,甲均勾選「無」並親自簽名。由於甲年齡尚輕,A 保險公司並未要求體檢而同意承保,保險契約自 2010 年 6 月 1 日起生效。甲於 2011 年 1 月間因盲腸發炎住院七天,醫療費用支出三萬元,A 保險公司於 2012 年 2 月 1 日依約理賠。之後,甲因併發猛爆性肝炎而於 2012 年 3 月 12 日死亡,受益人乙因恐 A 保險公司主張解除契約,故意遲延至 2012 年 7 月 1 日始通知 A 保險公司。試回答下列問題:

(一)A 保險公司能否以要保人甲違反告知義務為由,解除本保險契約?(20 分)

(二)A 保險公司能否以通知遲延為由,向受益人乙請求損害賠償?(20 分)

第 4 題

甲居住於臺北市,為向乙調借現金,遂於民國 98 年 10 月 1 日簽發受款人為乙、發票日為民國 99 年 10 月 1 日、票面金額為新臺幣 100 萬元、付款人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總行、付款地為臺北市信義區松壽路 3 號之遠期支票一張,交付給乙。其後,乙因急需資金以繳納購屋款項,乃於民國 99 年 9 月 1 日將該支票背書轉讓給甲之摯友丙,並於該支票背面記載「禁止背書轉讓」及簽章於「禁止背書轉讓」之旁。惟丙於接受該支票之際,要求乙必須塗銷該「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以確保該支票之流通性,乙即依丙之要求於該「禁止背書轉讓」之文字上劃「X」,但並未於劃「X」處再為簽章。詎料,甲於該支票即將屆至發票日前夕,自知無力支付票款,乃商得丙之同意,將發票日更改為「民國 100 年 10 月 1 日」,並由甲於發票日之改寫處簽章,丙則未於改寫處簽章。其後,丙於民國 100 年 9 月 1 日再將該支票背書轉讓給丁,丁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6 日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總行提示請求付款後,卻發生跳票之情事。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乙於該支票所記載「禁止背書轉讓」之文字上劃「X」,但並未於劃「X」處再為簽章,是否發生塗銷「禁止背書轉讓」之效力?(15 分)

(二)丁向甲請求支付票款時,甲得否主張該支票係於交付後始改寫發票日,故該改寫無效,而提出該支票權利已罹於時效之抗辯?(15 分)

(三)丁向丙行使追索權時,丙可否主張其未於該發票日之改寫處簽章,故該發票日之改寫對其不生效力?(10 分)

第 5 題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 A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A 公司),為擴大營運需要考慮現金增資,A 公司股票在集中市場表現不錯,最近半年以來每股股價都維持在新臺幣 30 元以上,鑑於現金增資公開募股程序較為繁複,於是擬採私募之方式,在章程所定資本額範圍內,經董事會決議後由董事長甲安排法人董事 C、D、E 投資公司、董事長之朋友乙、丙、丁、戊等符合私募應募人資格條件之人認股,每股股價新臺幣 10 元,每人認購五千萬元,共籌集三億五千萬元,並依規定時間程序向主管機關申報備查,其中法人董事 C、D、E 投資公司於認股後繳款之十天前,先於市場以每股股價 32 元之價格拋售老股五千張;乙、丙、丁、戊自然人部分於取得持股後之隔日即以每股股價 20 元將所認股票出售與己、庚獲利。試請檢具理由說明下列問題:

(一)A 公司董事長甲,於私募之過程中違反證券交易法何種規定?(10 分)

(二)法人董事 C、D、E 投資公司之拋售老股與應私募之行為,是否違反短線交易之規定?(20 分)

(三)乙、丙、丁、戊於取得持股後出售與己、庚,其法律效力如何?(1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