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人串通假買賣真脫產: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的雙層無效

莊東碩 Dean · 閱讀時間約 14 分鐘 AI 深挖

常見問題

什麼是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兩個人「一起演戲」——雙方都知道這個法律行為是假的,只是做給別人看。最常見的劇情:債務人為了脫產,和親友假裝買賣不動產。雙方心裡清楚得很,錢沒付、房沒賣,但過戶文件做得漂漂亮亮。

通謀虛偽的效果是什麼?
無效(§87 I 前段)。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87 I 但書)。如果背後有隱藏行為(假買賣真贈與),隱藏行為依其自己的要件判斷(§87 II)。

跟借名登記有什麼不同?
通謀虛偽是「雙方根本不想發生法律效果」——純粹演給外人看。借名登記是雙方確實有約定(借名人保有管理處分權),真的有法律關係存在。這個區分在實務上極為常見,搞混就丟分。


體系定位

🌳 意思表示瑕疵體系
├── 通謀虛偽(§87)← 你在這裡
│   ├── 雙方都知道是假的 → 無效
│   └── 但書: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 心中保留(§86)
│   └── 只有一方知假 → 原則有效
├── 錯誤(§88)[→ 錯誤撤銷]
│   └── 不知道自己錯了 → 得撤銷
└── 詐欺脅迫(§92)[→ 詐欺脅迫撤銷]
    └── 被騙/被逼 → 得撤銷

記憶宮殿位置:法律大廈 3 樓(民法樓)→ A 區(總則)→ 假面舞台。兩個人戴著面具在舞台上「演戲」,台下坐著不知情的觀眾。


考古題實戰

112 年司法官二試民法(改編)

甲為避免債權人丙強制執行其名下 A 屋,與好友乙通謀,偽簽 A 屋買賣契約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至乙名下。嗣丁(善意不知情)以市價向乙購買 A 屋並完成登記。

問:(1)甲乙間買賣契約之效力?(2)甲得否對丁主張返還 A 屋?

先想 30 秒。你的直覺答案是什麼?

矛盾來了:甲乙之間的買賣從頭到尾就是假的。乙從來不是真正的所有權人。但丁付了真金白銀、完成了真登記——法律到底保護誰?這個矛盾,就是 §87 最深層的設計邏輯。


核心知識

§87 的雙層結構

法律面對「表裡不一」的處理方式,精巧到令人敬畏——它不是粗暴地說「假的就假的」就結束了。它分了兩層來處理:

第一層:虛偽表示(表面行為)→ 無效

甲乙假裝買賣 A 屋。這個買賣契約是虛偽的,所以無效。連帶的物權行為(所有權移轉)也無效——因為通謀虛偽的效力及於所有基於虛偽合意的行為(通說)。

但這裡有一道安全閥: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87 I 但書)。如果丁不知道假買賣,信賴登記外觀而購買 A 屋,甲不能對丁說「那是假的,還我」。

第二層:隱藏行為(真正想做的)→ 依其行為論

如果甲乙不只是假買賣,背後還有真正想做的事——比如假買賣「真贈與」——那這個隱藏的贈與行為,用贈與自己的要件去判斷是否有效(§87 II)。表面的假殼剝掉,看裡面真正的東西。

三要件:演戲成立的三道門檻

想像你是法官,面前的原告主張「那筆買賣是假的」。你要怎麼判斷?法律給了你三道檢驗門檻,缺一不可:

第一道:有沒有演出來? 雙方得有外觀上的表示行為——簽了約、蓋了章、辦了過戶。如果連表示行為都沒有,根本沒有「戲」可演,也就沒有「虛偽」可言。這是最基本的前提。

第二道:是不是「一起」演的? 這道門檻最關鍵——它是通謀虛偽和心中保留(§86)的分水嶺。通謀要求雙方互相知悉、互相配合,兩個人都心知肚明這是一齣假戲。如果只有一方知道是假的、另一方當真了?那就從「通謀虛偽」滑入「心中保留」——效果天差地別(§86 原則有效 vs §87 無效)。

第三道:表裡是不是真的不一? 表示的內容不等於真正的意思,雙方都不希望發生該表示的法律效果。這裡有個實務陷阱:如果雙方真心想做這筆交易,就算價格偏低、條件奇怪,也不是虛偽——因為「意願真實」。虛偽的核心是「效果意思的缺失」,不是「條件的不合理」。

實務見解:最高法院 51 年台上字第 215 號判例指出,所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指表意人與相對人互相故意為非真意之表示,彼此心知其非真意。主張通謀虛偽的一方,負舉證責任——這意味著在實務上,你不只要證明「是假的」,還要證明「對方也知道是假的」。舉證之困難,讓許多通謀虛偽的主張功敗垂成。

善意第三人保護(§87 I 但書)

「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這句話是整個制度的靈魂,也是考試最愛挖掘的深水區。

回到假面舞台的場景:丁在台下看戲,完全不知道是假的。他掏出真金白銀,從「演員」乙手上買了房子。現在甲跳出來說:「那是假的!還我!」——法律該站在誰那邊?§87 I 但書的答案是:誰製造了虛偽外觀,誰就承擔風險。甲和乙一起演戲,把登記搞成假的,丁信賴了這個外觀——法律不讓丁為別人的虛偽買單。

但「第三人」的範圍有多大?這裡藏著一個爭議:

學說立場理由
肯定說含承租人凡因法律行為而取得利益之第三人均受保護
否定說(通說)限物權取得人§87 I 但書旨在保護交易安全中的物權取得;承租人僅取得債權,保護強度不同
實務偏否定說承租人已占有使用者,可另循 §425 買賣不破租賃保護,不需援引 §87

為什麼通說要限縮?因為物權取得和債權取得的風險結構不同——買房子的人砸下幾百萬,承租人的損失可以用其他制度補償。法律的資源有限,§87 I 但書把最強的保護留給風險最大的人。考試呈現兩說 + 指出通說立場即可得分。


底層邏輯:立法者為什麼這樣設計?

立法者的設計思考

§87 要解決的核心問題是:當法律行為的「表面」和「真實」不一致時,法律該相信哪一個?

這不是一個簡單的問題。如果法律永遠只看真實面,那所有虛偽行為都無效——聽起來很正義。但問題是:不知情的第三人怎麼辦? 他信賴了外觀、付了錢、完成了登記,現在你告訴他「那是假的」?

立法者面對的兩難是:真實 vs 信賴。保護真實,就犧牲信賴外觀的第三人;保護信賴,就犧牲真正權利人的利益。

§87 的天才在於它的分層設計:對當事人之間(演戲的人),站在真實這邊——你們都知道是假的,所以無效。對不知情的第三人,站在信賴這邊——你相信了外觀,法律保護你。這不是和稀泥,是精準的利益切割。

利益衡量:I / We / They

利益主體要什麼得到什麼犧牲什麼
I(通謀當事人)用假外觀達到特定目的(脫產、避稅)行為自由(法律不管你私下怎麼想)虛偽的法律行為被宣告無效
We(善意第三人 / 交易市場)信賴登記外觀進行交易的安全善意取得保護(§87 I 但書)必須證明自己是「善意」(不知情)
They(國家 / 法秩序)法律行為的真實性 + 交易安全虛偽無效(維護真實)+ 善意保護(維護交易安全)必須在真實與信賴之間劃一條線

立法者的妥協:§87 的平衡點在於——對知情者嚴格(無效),對不知情者寬容(保護)。這是「最不壞」的方案:既不讓虛偽行為獲利,也不讓無辜第三人受害。把「知不知情」作為分界線,讓風險由製造虛偽外觀的人承擔,而非由信賴外觀的人承擔。

體系因果

  • 上游意思表示生效時點——意思表示何時生效?§87 討論的是生效的意思表示「內容虛偽」的問題。必須先有意思表示的基本架構,才能談「瑕疵」。
  • 下游不動產物權變動-公示公信——§87 I 但書的善意第三人保護和不動產登記的公信力(§759-1)是同一套信賴保護邏輯的不同切面。兩者常在考題中合併出現。
  • 平行借名登記——實務最常見的混淆。借名登記有真實的內部約定(借名契約),通謀虛偽則完全沒有真實交易意思。區分關鍵:有沒有「真正的法律關係」存在。
  • 如果拿掉 §87:債務人可以肆無忌憚地用假買賣脫產,債權人無計可施。同時,善意第三人也會因為不確定交易對象是否「真的有權」而不敢交易——整個不動產交易市場的信任基礎崩塌。

五維串聯

維度內容
條文§87 I 前段(無效)、I 但書(善意第三人)、II(隱藏行為)
立法理由維護意思表示真實性 + 保護交易安全的雙重目標
判決實務最高法院 51 台上 215:通謀虛偽須雙方故意為非真意表示;48 台上 29:善意第三人指不知虛偽之人
學者見解王澤鑑:通謀虛偽的「無效」與善意保護的「有效」構成一組精密的利益調和機制
歷史脈絡繼受德國 BGB §117(Scheingeschäft),但德國法無明文善意第三人保護——德國透過 §892 不動產登記公信力間接處理。我國 §87 I 但書直接在意思表示層就保護善意第三人,保護更早、更直接

Quotable Unit

通謀虛偽是法律體系裡的測謊機——你可以騙法院一時,但法律永遠站在真實的那一邊。至於不知情的觀眾?法律說:不是你的錯,你受保護。


VIVID 認知定錨

場景:你推開 A 區「假面舞台」的門,一股劇場特有的灰塵和木頭味撲鼻而來。

昏暗的聚光燈下,甲和乙各戴著華麗的威尼斯面具,正在演一齣「買賣大戲」。甲把一棟房子的模型遞給乙,手指碰觸的瞬間你聽見空洞的木頭聲——模型是中空的。乙從西裝口袋掏出一疊鈔票遞給甲,你湊近一看:是印著「玩具銀行」的假鈔,紙張粗糙到碰一下就知道不對勁。兩人對視一笑,甲湊到乙耳邊,你聽見他悄聲說:「演得不錯,繼續。

你低頭一看——舞台地板上刻著一條深溝,上方亮著「表面」的霓虹燈,下方暗處寫著「真實」。表面層:買賣——被蓋上一個巨大的「無效」紅印章,啪的一聲震耳欲聾。真實層:如果藏著贈與——看贈與自己的要件。法律不看你表演什麼,看你真正想做什麼。

你回頭看台下。左邊的丁戴著綠色「善意」胸章,眼眶含淚,完全入戲——他掏出真鈔(你摸得到新鈔票的脆感)要跟乙買房。法律走到他面前,拍拍他的肩膀說:「你的信賴是真的,所以你受保護。」右邊的丙戴著紅色「惡意」胸章,翹著腿嗑瓜子,瓜子殼劈啪作響,他冷笑說:「我知道是假的。」法律轉頭對他說:「你知情,風險自負。」

場景傳遞的底層邏輯:§87 的精髓不是「懲罰演戲的人」——是在「真實」和「信賴」的張力之間做精準切割。對演員嚴格(無效),對觀眾溫柔(保護善意)。§87 I 但書的善意第三人保護不是例外——它是制度設計的另一半。沒有但書的 §87 只做了一半的事。

口訣「法律的測謊機」——面具之下,法律只看真實。但不知情的觀眾?法律保護他們的信賴。

口訣觸發底層邏輯:「測謊機」不是記「無效」這個結果,而是記住法律處理虛偽的底層原則——真實優先,但信賴也不能犧牲。一聽到「測謊機」,腦中自動浮現假面舞台、假鈔的粗糙觸感、紅印章啪的蓋下,以及丁流著淚掏出真鈔的畫面。


按-惟-故模板

【按】大前提

按民法第 87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同項但書)。同條第 2 項規定,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所謂通謀虛偽,須雙方互相明知表示內容係屬虛偽而仍為合意(最高法院 51 年台上字第 215 號判例意旨參照)。

【惟】小前提

查甲為避免債權人丙強制執行其名下 A 屋,與好友乙通謀,偽簽 A 屋買賣契約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至乙名下。甲乙均明知無買賣之真意(①意思表示 ✅ ②通謀 ✅ ③虛偽 ✅),三要件該當。甲乙間之 A 屋買賣契約依 §87 I 前段為無效,基於虛偽合意之物權行為亦無效。嗣丁不知甲乙間為通謀虛偽,以市價向乙購買 A 屋並完成登記(善意 ✅),依 §87 I 但書,甲不得以該買賣契約之無效對抗丁。

【故】結論

(1) 甲乙間之 A 屋買賣契約無效。(2) 甲不得對善意第三人丁主張返還 A 屋,丁取得 A 屋所有權。


零秒思考訓練

變化題 1:隱藏行為(基礎)

甲欲將 A 屋贈與乙,但為避稅,雙方簽訂以 500 萬元之買賣契約(實際上乙不需付款)。

問:甲乙間的法律關係?

解析:買賣契約是通謀虛偽→無效(§87 I)。隱藏的贈與行為→依贈與要件判斷(§87 II)。如甲乙確有贈與合意→贈與契約有效。但不動產贈與未經公證→甲得撤銷贈與(§408)。

變化題 2:惡意第三人(進階)

承前考古題事實,若丙知道甲乙是假買賣,仍然從乙手上買了 A 屋。

問:甲得否對丙主張返還?

解析:丙知道是通謀虛偽 = 惡意第三人→不受 §87 I 但書保護→甲對丙主張買賣無效→甲得依 §767 請求丙返還 A 屋。知情者承擔風險——這就是 §87 把「知不知情」當分界線的底層邏輯。

變化題 3:通謀虛偽 vs 心中保留(爭議)

甲開玩笑對乙說:「我的車賣你一百元。」甲知道自己在說假話,但乙當真了。

問:此買賣契約是否有效?

解析:只有甲知道是假的,乙不知道→不是通謀虛偽(缺「通謀」)→是心中保留(§86)→原則有效。例外:如果乙「知道」甲在開玩笑→§86 但書→無效。這裡的區分關鍵:一人知假 vs 兩人知假,效果天差地別。

變化題 4:通謀虛偽 vs 借名登記(實務高頻)

甲將 A 屋登記在弟弟乙名下,約定由甲自行管理使用收益,乙不得擅自處分。嗣乙未經甲同意,將 A 屋出售予善意之丙。

問:甲得否對丙主張返還 A 屋?

解析:甲乙間有真實的借名契約(甲保有管理處分權,乙是出名人),非通謀虛偽。借名登記中乙雖無處分權,但若丙為善意且完成登記,可能構成 §759-1 II 善意取得(不動產登記公信力)。注意:這裡不適用 §87 I 但書,而是適用物權法的善意取得規定——題型相似但法律基礎完全不同。


互動教具

意思表示瑕疵全景對照表

比較維度通謀虛偽(§87)心中保留(§86)錯誤(§88)詐欺脅迫(§92)
知假者雙方都知假單方知假無人知假被害人被騙/被逼
效果無效原則有效得撤銷得撤銷
保護誰善意第三人相對人的信賴表意人(但有過失不得撤銷)被害人
例外善意第三人不受無效影響對方知假→無效有過失→不得撤銷詐欺:相對人知情才能撤銷第三人詐欺
口語一起演戲自己說假話不小心搞錯被騙/被嚇
底層邏輯真實 vs 信賴信賴保護優先自我決定 vs 交易安全意思自由的保護

決策樹:這是通謀虛偽嗎?

是否有意思表示的外觀?
├── 否 → 不成立任何法律行為
└── 是 → 表示人知道內容是假的嗎?
    ├── 否 → 可能是錯誤(§88)
    └── 是 → 相對人也知道是假的嗎?
        ├── 否 → 心中保留(§86),原則有效
        └── 是(雙方通謀)→ 通謀虛偽(§87)→ 無效
            └── 有善意第三人嗎?
                ├── 有 → 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 無 → 單純無效

相關模塊

  • ← 前一篇:意思表示生效時點——意思表示何時發生效力?理解這個基礎,才能談「生效的意思表示有什麼瑕疵」
  • → 下一篇:錯誤撤銷——另一種意思表示瑕疵:不是「知道假的還要做」,是「不知道自己搞錯了」
  • 🔗 無效vs撤銷vs效力未定——通謀虛偽的效果是「無效」,跟「撤銷」差在哪?效果天差地別
  • 🔗 不動產物權變動-公示公信——假買賣涉及登記公信力,§87 I 但書和 §759-1 II 是同一套信賴保護邏輯
  • 🔗 借名登記——實務最常跟通謀虛偽搞混的制度,區分關鍵:有沒有真實的內部約定
  • 🔗 詐欺脅迫撤銷——同為意思表示瑕疵,但一個是自願演戲,一個是被逼的

下一步:讀完通謀虛偽,你已經理解「雙方知假」的處理。接下來的錯誤撤銷會帶你看「表意人自己不知道錯了」的場景——意思表示瑕疵的四種類型,你已經掌握了最核心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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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不起訴、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加工、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商標、善意取得、地上權、夫妻財產、契約解除、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強制執行、得撤銷、慰撫金、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承攬、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期限、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特留分、瑕疵擔保、留置權、確認之訴、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董事、裁判離婚、親權、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附合、陳述意見、離婚 112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位權、代理、侵權行為、借名登記、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加工、占有、反訴、合併、同時履行抗辯、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因果關係、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期限、未遂、條件、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因管理、無效、無權代理、物權法定、瑕疵擔保、監察人、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背書、董事、行為能力、親權、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附款、離婚 110 民法民訴(二) 第 1 題 共同被告、共同訴訟、意思表示、法律行為、管轄、買賣、贈與、通謀虛偽 110 一試民法 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借名登記、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有、具結、再審、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合併、同時履行抗辯、和解、善意取得、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期限、條件、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留置權、租賃、管轄、管轄權、精神障礙、結婚、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與有過失、董事、處分權主義、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親權、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調解、買賣、買賣不破租賃、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遺產分割、離婚 110 一試商法 交付、代位權、代理、侵權行為、保險代位、假扣押、公司設立、公開收購、分配、利益衝突、加工、匯票、占有、危險增加、合併、善意取得、因果關係、執行名義、契約解除、委任、委託書、庫藏股、強制執行、得撤銷、情事變更、扣押、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法人、法人格、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票據保證、私募、租賃、竊盜、第三人異議之訴、羈押、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行為能力、詐欺、買賣、通謀虛偽、過失 109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占有、危險負擔、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地上權、妨害自由、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慰撫金、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期限、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特留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第三人撤銷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舉證責任、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親權、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酒駕、闡明義務、陳述意見、離婚 108 一試民法 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代位權、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偽證、債權讓與、共同侵權、共同被告、共有、具結、再審、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委任、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支票、收養、期限、法人、法律行為、清算、無效、無權代理、瑕疵擔保、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與有過失、董事、表見代理、裁判離婚、親權、訴訟參加、訴訟標的、調解、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重傷、限定繼承、陳述意見、離婚 106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扣押、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特留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與有過失、行為能力、親權、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酒駕、重傷、限定繼承、離婚 105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序良俗、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分配、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平等原則、強制執行、得撤銷、情事變更、意思表示、慰撫金、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撤銷權、收養、既判力、期限、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精神障礙、結婚、給付不能、繼承、繼承人、肇事逃逸、舉證責任、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訴訟權、詐欺、調解、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遺囑、遺棄、酒駕、重傷、陳述意見、離婚 104 一試民法 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侵權、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同時履行抗辯、和解、善意取得、地上權、契約解除、委任、強制執行、得撤銷、性侵、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既判力、有限公司、期限、無效、無權代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第三人撤銷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舉證責任、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訴訟參加、訴訟標的、調解、買賣、贈與、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遺產分割、重傷、附合、離婚 103 民法民訴(二) 第 3 題 交付、占有、支票、期限、無效、當事人適格、舉證責任、買賣、通謀虛偽、附款 100 一試民法 交付、人格權、代表權、假扣押、公同共有、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加工、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收養、期限、毀損、法人、消滅時效、無效、瑕疵擔保、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舉證責任、董事、董事長、處分權主義、訴之合併、詐欺、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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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串通假買賣真脫產: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的雙層無效

口訣: 法律的測謊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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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謀虛偽是法律體系裡的測謊機——你可以騙法院一時,但法律永遠站在真實的那一邊」

—— 兩人串通假買賣真脫產: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的雙層無效|莊東碩 De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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