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 vs 得撤銷 vs 效力未定:三種瑕疵法律行為的判斷流程

莊東碩 Dean · 閱讀時間約 16 分鐘 AI 深挖

常見問題

法律行為有瑕疵時,效力怎麼判斷?
想像你去急診,醫生不會對所有病人用同一種處置——感冒和心肌梗塞不可能開一樣的藥。法律行為的瑕疵也是:無效(到院前死亡,無法搶救)、得撤銷(住院觀察,你可以選擇開刀或保守治療)、效力未定(等檢查報告,結果出來才知道要不要開刀)。差別在於瑕疵有多嚴重,以及法律願意給多少補救空間。

為什麼要區分這三種?不能統一處理嗎?
不能。因為「一刀切」會造成兩種災難:如果所有瑕疵都判無效,一個小小的錯字就讓整份合約歸零,交易安全崩潰;如果所有瑕疵都可以補救,連欺騙和違法的行為都能事後「洗白」,法秩序蕩然。三級制是立法者在「保護意思自由」和「維護交易安全」之間找到的精準平衡——瑕疵多重,後果多重

這三種在考場上怎麼用?
這是民法問題的第一關:任何法律行為題,你都要先判斷它是有效、無效、得撤銷還是效力未定。判斷錯了,後面的論述全部歪掉。三色分流是你的入口 SOP。


體系定位

🏛️ 法律大廈 3F — 民法樓

A區.總則翼
│
├── 🚪 行為能力三閘門 → §75無效 / §79效力未定
├── 🚪 通謀虛偽 → §87 I 無效
├── 🚪 錯誤撤銷 → §88 得撤銷
├── 🚪 詐欺脅迫撤銷 → §92 得撤銷
├── 🚪 無權代理 → §170 效力未定
├── 🚪 ★ 三色判決台 ★ ← 你在這裡(總覽地圖!)
│   → 所有瑕疵的分流入口
└── 🚪 消滅時效室

你在全局中的位置:這篇是「法律行為效力」的分流中心——就像急診的檢傷站,決定每個案件接下來走哪條路。掌握這張地圖,才能在看到題目時瞬間判斷該用哪套規則。


考古題實戰

111 年司法官二試民法(改編)

甲(15 歲)未經法定代理人丙之同意,向乙購買價值 30 萬元之機車。乙不知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催告丙於一個月內確答是否承認,丙逾期未答覆。

問:(1) 甲乙間買賣契約之效力如何?(2) 若丙已拒絕承認,乙有何權利?(3) 若甲以偽造身分證謊稱已滿 18 歲,效力如何?

停一下——你的直覺反應是什麼?

大多數考生看到「15歲未經同意」就直接寫「效力未定」。但第(3)小題才是真正的陷阱:甲用了詐術,§83 直接讓契約有效,法定代理人拒絕承認也沒用。如果你的三色分流不夠熟練,很容易在這裡少拿 4-6 分。


核心知識

三種效力狀態——一個比喻搞懂

法律行為就像一個人被帶進法院。法官要判:這個人(法律行為)能不能活?

無效就是宣告死刑——立即執行、不得上訴、不可復活。合約從來不存在過。

得撤銷就是判了緩刑——目前自由行動(有效),但受害人握有一把「撤銷權」的鑰匙。如果在時限內轉動鑰匙,緩刑變成死刑(溯及無效)。如果放著不管,期限一過,緩刑自動升級為無罪確定(確定有效)。

效力未定就是保外就醫等判決——人懸在那裡,不是自由也不是入獄,等承認權人蓋章:蓋「承認」就無罪釋放(有效)、蓋「拒絕」就入獄(無效)。一直不蓋?催告後一個月視為拒絕。

三種效力狀態總覽

🔴 無效🟢 得撤銷🟡 效力未定
核心概念自始、當然、確定不生效暫時有效,撤銷後溯及無效懸而未決,等待第三人決定
嚴重度最嚴重(法秩序不容許)中等(意思有瑕疵)最輕(只欠授權)
誰決定法律直接宣告撤銷權人決定承認權人決定
不處理的後果永遠無效確定有效(反直覺!)催告後視為拒絕→無效
溯及力自始無效撤銷後溯及自始無效(§114 I)承認後溯及自始有效
可補救?❌ 不可❌ 只能撤銷,不能補正✅ 承認即有效
第三人保護§87 I 但書善意保護善意保護善意保護

無效的典型事由

事由法條一句話
無行為能力人的法律行為§75完全沒有判斷能力→法律直接否決
限能人未經允許的單獨行為§78單獨行為沒有對方可以保護→直接無效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87 I雙方都知道是假的→法律不保護假合意
違反強制/禁止規定§71法律畫的紅線→踩線就無效
背於公序良俗§72社會底線→突破就無效
暴利行為(通說)§74利用弱勢→無效(少數說認為得撤銷)
心中保留對方知情§86 但書對方知道你不是真的→不值得保護

核心特徵:自始、當然、確定。不需要任何人主張——法律自動判死刑。

§111 連鎖效應:一部無效→原則上全部無效。例外:可分割 + 除去無效部分後當事人仍願成立。

得撤銷的典型事由

事由法條一句話
錯誤(內容/表示/性質錯誤)§88意思跟表示不一致→但不是你的錯
詐欺/脅迫§92意思被人操縱→撤銷回復自由

關鍵機制
– 撤銷前:法律行為有效
– 撤銷後:溯及自始無效(§114 I)
– 不撤銷:確定有效——這是最反直覺的地方,很多考生以為有瑕疵就會自動無效
– 撤銷 = 形成權,單方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即生效
– 除斥期間:§90 錯誤→知悉後 1 年 / 表示後 10 年;§93 詐欺脅迫→發現後 1 年 / 表示後 10 年
– 撤銷後果:§88 撤銷→須賠信賴利益(§91);§92 撤銷→不需賠償(加害人不值得保護)

效力未定的典型事由

事由法條承認權人
限能人未經允許的契約行為§79法定代理人
無權代理§170本人
無權處分§118權利人
受輔助宣告之人的特定行為§15-2輔助人

關鍵機制
– 承認→溯及有效
– 拒絕→確定無效
– 催告後一個月不確答→§80 視為拒絕
– 承認權人不是行為人本身,而是「有資格補正這個缺漏的第三人」

判斷流程

法律行為有瑕疵 → 三步分流

Step 1:是否屬於「無效」事由?
├── §75/§78/§71/§72/§87 I/§74/§86但書
├── 是 → 🔴 無效(到此為止,不可補救)
└── 否 → Step 2

Step 2:是否屬於「得撤銷」事由?
├── §88/§92
├── 是 → 🟢 得撤銷
│   ├── 撤銷權人是否行使?
│   ├── 是否在除斥期間內?(§90/§93)
│   └── 撤銷→溯及無效(§114 I)
└── 否 → Step 3

Step 3:是否屬於「效力未定」事由?
├── §79/§170/§118/§15-2
├── 是 → 🟡 效力未定
│   ├── 承認→溯及有效
│   ├── 拒絕→確定無效
│   └── 催告不答→§80 視為拒絕
└── 否 → 法律行為有效 ✅

⚠️ 特殊例外:§83 限能人用詐術 → 直接跳到有效 ✅

底層邏輯:立法者為什麼設計三種效力狀態?

立法者的設計思考

想像你是立法者,面對一個根本問題:法律行為有瑕疵時,該怎麼辦?

最簡單的做法是「全部無效」——有任何問題的合約一律歸零。但這會造成交易癱瘓:一個小小的筆誤就能讓千萬合約化為烏有,沒有人敢做生意。

反過來,如果「全部可以補救」——任何瑕疵都能事後修復。那就沒有人會認真確認對方的行為能力、沒有人怕違法,因為反正可以「事後補正」。法秩序形同虛設。

立法者的答案是比例原則的私法化:瑕疵有多重,後果就有多重。

這跟刑法的「罪刑相當」是同一個 pattern——殺人和竊盜不能判一樣的刑。法律行為的瑕疵也是:違法程度不同的瑕疵,必須配上輕重不同的效力否定

利益衡量:I / We / They

利益主體要什麼得到什麼犧牲什麼
I(行為人/受害人)意思自由被尊重、不受欺騙操縱無效保護最強(完全否定瑕疵行為);得撤銷給選擇權(自己決定要不要推翻);效力未定由有權人決定無效時連「反悔想讓它有效」的機會都沒有
We(交易相對人/市場)交易安全、信賴保護——我跟你做了交易,不要事後才說無效得撤銷:不撤銷就確定有效;效力未定:承認就有效——都給了市場「穩定下來」的可能無效時交易安全完全犧牲;即使善意也不能取得權利(§87 I 但書例外)
They(法秩序/國家)私法自治的底線不被突破、公序良俗被維護§71/§72 直接無效——國家設定不可逾越的紅線過度介入會壓縮私法自治空間

立法者的妥協:三級制的精妙在於——瑕疵越嚴重,天秤越向「法秩序」傾斜(無效,犧牲交易安全);瑕疵越輕微,天秤越向「交易安全」傾斜(效力未定,給補救機會)。得撤銷居中,把決定權交給受害人自己——這是意思自治精神的最大化:連要不要否定瑕疵行為,都由你自己決定。

體系因果

  • 上游: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意思表示 + 標的 + 方式)決定了哪些環節可能出問題。三級制是對「出了問題之後怎麼辦」的系統性回應。
  • 下游:三級制的判斷結果決定了——不當得利的返還(§179/§182)、善意第三人保護(§87 I 但書)、損害賠償(§91 信賴利益)、催告制度(§80)等後續法律關係。
  • 如果拿掉三級制:所有瑕疵都變成二元判斷(有效/無效),那表示錯誤(§88)和違反公序良俗(§72)的法律效果完全一樣——一個筆誤和一份賣身契同等對待。這顯然荒謬。三級制的存在,讓法律對不同嚴重度的瑕疵做出恰如其分的回應

五維串聯

維度內容
條文§71-§75(無效)、§88/§92(得撤銷)、§79/§170/§118(效力未定)、§114 I(撤銷溯及)、§111(一部無效)、§80(催告)
立法理由繼受德國 BGB §104-§185 的三分法體系。立法理由明載:「法律行為之無效或得撤銷,應視其瑕疵之程度而定」
判決實務最高法院 28 年上字第 16 號:「無效之法律行為,自始不生效力,無待於主張。」68 年台上字第 420 號:確認法律行為無效之訴有確認利益
學者見解王澤鑑《民法總則》:三分法的核心在於「比例回應」——讓法律效果與瑕疵嚴重度成正比。史尚寬《民法總論》:無效與得撤銷之區別,在於瑕疵是否涉及公益
歷史演變2023 年成年年齡下修至 18 歲(§12),連帶影響限制行為能力的年齡範圍(7-18 歲),效力未定的適用場景因此擴大到 18 歲以下

Quotable Unit

「無效是死刑、得撤銷是緩刑、效力未定是保外就醫等判決——法律不是非黑即白,而是用三級制讓後果與瑕疵嚴重度成正比。這就是比例原則在私法的化身。」


VIVID 認知定錨

場景:急診室的三色分流

你走進一間大型急診室。入口處有個巨大的電子看板:檢傷分級站

三個法律行為「病人」被輪椅推進來,臉色各異。

第一個病人面無血色、瞳孔放大——這是一份無行為能力人簽的合約(§75)。檢傷護士一看,立刻按下紅色按鈕:「送太平間。到院前死亡(DOA),不需急救。」紅色警示燈閃爍,一聲沉悶的蜂鳴響徹走廊。這份合約從來沒活過——自始、當然、確定無效。你聞到消毒水的刺鼻味道(嗅覺)。

即使家屬哭著說「求求你們搶救」(想事後承認),醫生搖頭:「已經沒有任何生命跡象了。」無效不可補正——死人不能復活。

第二個病人表情痛苦但意識清醒——這是一份因錯誤(§88)而簽的合約。護士按下黃綠色按鈕:「送觀察區。狀況穩定,但病人有權決定是否開刀。」這份合約目前活著(暫時有效),但撤銷權人手上握著一張手術同意書——簽了就切除(撤銷→溯及無效),不簽就出院(不撤銷→確定有效)。

但這張同意書有有效期限:知道病情後一年,或入院後十年。過了就作廢——你放棄治療的機會,病人(合約)就確定存活了。

最關鍵的洞察:很多人以為有病就會自動死掉。不會。得撤銷的法律行為,你不撤銷它就永遠活著。

第三個病人被推進來時,病歷上寫著「等主治醫師確認」——這是一份限制行為能力人未經同意簽的契約(§79)。護士按下黃色按鈕:「送等候區。不能治療也不能出院,等主治醫師(法定代理人)簽字。」

病人懸在半空——不是活著也不是死了,就是

主治醫師如果簽「同意治療」→ 病人痊癒出院(承認→溯及有效)。
簽「放棄治療」→ 病人死亡(拒絕→確定無效)。
一直不簽?護士拿出月曆在他面前翻:「再不簽,一個月後視為放棄。」(§80 催告)

這個場景傳遞的底層邏輯:急診分級的原理是病情越重、處置越重、逆轉越難。法律行為的三級效力也是——瑕疵越嚴重,法律給的回應越不可逆。這不是任意的分類,是比例原則在私法中的精確體現。

口訣急診分級——紅色(無效)= DOA 不可搶救 / 黃綠色(得撤銷)= 觀察區等你決定開不開刀 / 黃色(效力未定)= 等候區等主治醫師簽字。瑕疵越重,處置越重。


按-惟-故模板

【按】大前提

按法律行為之瑕疵類型有三:(一)無效——法律行為自始、當然、確定不生效力,不需任何人主張(§75、§87 I 等);(二)得撤銷——法律行為於撤銷前暫時有效,經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後溯及自始無效(§88、§92,除斥期間依§90、§93);(三)效力未定——法律行為之效力繫於特定人之承認,承認前效力未定,承認後溯及有效,拒絕後確定無效(§79、§170 等)。又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所訂立之契約為效力未定(§79),經催告於一個月內不確答者,視為拒絕(§80)。

【惟】小前提

查甲(15 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13 II),未經法定代理人丙之同意向乙購買 30 萬元之機車。該買賣契約非純獲法律上利益,亦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不符§77 但書例外),屬效力未定之法律行為(§79)。乙催告丙於一個月內確答是否承認,丙逾期未答覆——依§80 視為拒絕

【故】結論

甲乙間之機車買賣契約,性質上為效力未定。丙逾期未確答,依§80 視為拒絕承認,該契約確定不生效力


零秒思考訓練

變化題 1:無效(§75)——不可逆的紅燈

甲(5 歲)在超商購買一盒 30 元的糖果,店員收了錢並交付糖果。甲的母親事後知道。

問:該買賣契約效力如何?母親承認有無效果?

解析:甲未滿 7 歲 = 無行為能力人(§13 I)→ 法律行為依§75 無效。急診分級:紅色——DOA

不是效力未定——無效就是無效,不能承認也不能補正。即使母親想「承認」也沒用,因為死人不能復活。(陷阱:很多考生會跟§79 效力未定搞混——但§75 是比§79 更嚴重的瑕疵,直接判死刑。)

但實務上考慮到日常生活的便利,學說上有認為此類小額交易構成「事實上的契約行為」的討論,這是另一個論述層次。

變化題 2:得撤銷(§88)——你不動手它就活著

甲在網路上購買一台筆電,填單時不慎將型號 A15 填成 A13(表示錯誤),甲立即發現。

問:甲可以怎麼做?有時間限制嗎?

解析:表示錯誤 → §88 得撤銷。急診分級:黃綠色——觀察區

目前有效,但甲可以行使撤銷權。撤銷後溯及無效。除斥期間:知悉錯誤後 1 年 / 表示後 10 年(§90)。

但撤銷有代價:甲撤銷後須依§91 賠償乙的信賴利益(乙因信賴契約有效所受的損害,例如備貨成本)。這就是立法者的精妙平衡——你有撤銷的自由,但不能讓無辜的相對人白白損失。

變化題 3:效力未定(§79)+ 詐術例外(§83)——最常考的陷阱

甲(16 歲)未經法代同意,用偽造身分證向乙購買 80 萬名錶。乙不知甲為限能人。契約訂立後,甲之法代拒絕承認。

問:該契約效力如何?

解析: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 原則上效力未定(§79)→ 急診分級:黃色。

但甲以偽造身分證謊稱已滿 18 歲 = 施用詐術使相對人信其有行為能力(§83)→ 法律行為直接有效!法代拒絕承認無效——因為§83 已經讓契約確定有效了。

底層邏輯:§79 保護的是限能人(因為他判斷力不足),但§83 翻轉了這個保護——你主動欺騙別人,就不配再受保護。法律不保護利用自己弱勢地位作惡的人。

陷阱:很多考生判斷到§79 就停了,忘記檢查§83。這題就是在考你的分流 SOP 是不是夠完整。

變化題 4:進階綜合——三種效力交織

甲(成年)與乙通謀簽訂虛偽的房屋買賣契約,再由乙將房屋出售給善意的丙。丙向銀行貸款並設定抵押權。

問:各法律關係的效力如何?

解析
1. 甲乙間:通謀虛偽 → §87 I 無效(紅色)
2. 但§87 I 但書: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丙 → 丙善意取得有效
3. 丙向銀行設定抵押:丙既然有效取得所有權,抵押權有效 ✅

這題的頓悟:無效不是萬能的。即使甲乙之間的合約是死的(DOA),法律仍然透過§87 I 但書保護善意第三人——因為交易安全在這個情境中比意思自由更值得保護。三級制不只是對行為人的分類,也是法律在不同情境中動態調整天秤的機制。


互動教具

教具一:判斷決策樹

法律行為有瑕疵?
│
├─ 瑕疵涉及公益/法秩序紅線?
│  ├─ 是(§71/§72/§87I/§75/§78)
│  │  → 🔴 無效(自始確定,不可逆)
│  │
│  └─ 否 → 繼續判斷
│
├─ 意思表示有瑕疵?(自己的意思被扭曲)
│  ├─ 錯誤(§88)/ 詐欺脅迫(§92)
│  │  → 🟢 得撤銷(暫時有效,受害人決定)
│  │
│  └─ 否 → 繼續判斷
│
├─ 欠缺授權/同意?
│  ├─ 限能人契約(§79)/ 無權代理(§170)/ 無權處分(§118)
│  │  → 🟡 效力未定(等有權人補正)
│  │
│  └─ 否 → ✅ 有效
│
⚠️ 例外檢查:限能人用詐術(§83)→ 直接有效

教具二:「不處理會怎樣」對照表

這張表是最常考也最容易搞混的比較點:

🔴 無效🟢 得撤銷🟡 效力未定
什麼都不做永遠無效確定有效 ⚠️懸而未決
被催告後不回應不適用不適用視為拒絕→無效(§80)
過了期限永遠無效確定有效(§90/§93 除斥期間屆至)看催告有無行使
直覺陷阱以為有瑕疵就自動無效以為不回應就自動有效

考試高頻陷阱:得撤銷的「不處理=確定有效」和效力未定的「不回應=視為拒絕」,方向完全相反。這兩個「預設結果」是出題老師最愛考的混淆點。

教具三:三科同構——效力瑕疵的 Pattern

民法(法律行為效力)刑法(犯罪論)行政法(行政處分效力)
最嚴重無效(§71/§72/§75)不構成犯罪(構成要件不該當)無效(行程法§111)
中等得撤銷(§88/§92)有罪但減刑(阻卻/減免事由)得撤銷(行程法§117)
最輕效力未定(§79/§170)追訴條件欠缺(告訴乃論未告訴)補正(行程法§114)
共通 Pattern瑕疵嚴重度 → 法律回應強度不法程度 → 刑罰回應強度違法程度 → 效力否定強度

頓悟:三個科目的「效力/成立瑕疵」體系,骨子裡是同一個 pattern——都是「瑕疵越重、法律回應越強、逆轉越難」。學會民法的三級制,刑法和行政法的瑕疵體系就能觸類旁通。


相關模塊

下一步:學完三級分流後,最重要的是深入每一級的典型事由。建議先看行為能力三級制——因為行為能力的三級制(完全/限制/無)和效力的三級制(有效/效力未定/無效)是完美對照的兩套系統,搞懂一套就自動搞懂另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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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考點歷年出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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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民法民訴(一) 第 2 題 收養、無效、結婚、繼承、遺囑 114 憲法與行政法 第 2 題 地方自治、憲法法庭、法律保留、法規命令、無效、營業自由、訴願 114 一試民法 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代理、借名登記、假扣押、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占有、危險負擔、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執行名義、委任、定性、得撤銷、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抵押權、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有限公司、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律行為、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無權代理、瑕疵擔保、留置權、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處分權主義、行為能力、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訴訟權、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過失、遺囑、遺棄、遺產分割、酒駕、陳述意見、離婚 114 一試商法 不動產執行、交付、人壽保險、代位權、代理、保險代位、保險利益、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公開收購、共有、分配、動產執行、匯票、危險增加、受益人、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執行名義、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扣押、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法人、清算、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租賃、竊盜、第三人異議之訴、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財產保險、買賣、送達、過失、重大消息、離婚 114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作為、不當得利、不確定法律概念、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共同正犯、判斷餘地、制度性保障、合併、國際私法、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外國判決、大學自治、夫妻財產、委任、學術自由、宗教自由、定性、審查密度、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情事變更、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憲法法庭、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養、政府資訊公開、教唆、期限、條件、條約、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聽證、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為能力、裁判憲法審查、裁判離婚、親權、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調解、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附款、隱私權、離婚 114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作為、不動產登記、不溯及既往、不能未遂、不起訴、交互詰問、代理、侵占、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證據、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協商程序、告訴乃論、和解、妨害公務、委任、專利、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得撤銷、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數罪併罰、未遂、條件、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比例原則、沒收、法人、無效、犯意聯絡、猥褻、監察人、竊盜、竊錄、管轄、簡式審判、精神障礙、繼承、繼承人、羈押、背信、自白、自首、董事、董事長、行使偽造、行為分擔、行為能力、訴訟權、詐欺、詰問、誹謗、責任能力、賄賂、辯護人、送達、過失、遺囑、遺棄、重傷、間接正犯、非常上訴 113 商法 第 1 題 代理、有限公司、無效、股東會、董事、董事長 113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不起訴、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加工、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商標、善意取得、地上權、夫妻財產、契約解除、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強制執行、得撤銷、慰撫金、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承攬、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期限、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特留分、瑕疵擔保、留置權、確認之訴、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董事、裁判離婚、親權、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附合、陳述意見、離婚 113 一試商法 不動產執行、不當得利、交付、人壽保險、代理、保險代位、假扣押、偽造文書、債務人異議之訴、內部人、共有、分配、加工、動產執行、匯票、受益人、合併、執行名義、委任、少數股東、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忠實義務、意思表示、扣押、承攬、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獨立董事、瑕疵擔保、監察人、短線交易、給付不能、縱火、繼承、股份轉讓、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送達、違約金、遺囑、關係企業 113 一試公法 交付、人格權、人身自由、代理、假處分、停止執行、債權讓與、公共設施、公務員懲戒、再審、告訴乃論、國家承認、國家賠償、國際私法、地方自治、外國判決、大學自治、委任、定性、工作權、廢止、強制執行、情事變更、憲法法庭、承攬、提審、撤銷訴訟、收養、政府資訊公開、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條約、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營業自由、直接故意、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繼承人、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過失、違憲宣告、酒駕、間接故意、附款、陳述意見、領海 112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位權、代理、侵權行為、借名登記、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加工、占有、反訴、合併、同時履行抗辯、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因果關係、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期限、未遂、條件、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因管理、無效、無權代理、物權法定、瑕疵擔保、監察人、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背書、董事、行為能力、親權、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附款、離婚 112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位權、代理、侵權行為、保險利益、假扣押、假處分、內線交易、公司設立、公開收購、分配、匯票、受益人、合併、和解、因果關係、執行名義、委任、專利、少數股東、庫藏股、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扶養義務、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最高限額抵押、有限公司、本票、條件、毀損、法人、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票據保證、私募、結婚、縱火、股份轉讓、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調解、財報不實、買賣、贈與、送達、過失 112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當得利、交付、人身自由、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兩公約、公共設施、公同共有、共有、再審、分配、判斷餘地、合併、國家賠償、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委任、學術自由、定性、工作權、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憲法法庭、扣押、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有限公司、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比例原則、法人、法律明確性、法規命令、注意義務、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緩起訴、繼承、繼承人、羈押、聽證、股東會、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親權、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違約金、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隱私權、離婚 111 民法民訴(一) 第 2 題 分配、夫妻財產、婚姻無效、無效、結婚、繼承、贈與、遺囑、離婚 111 一試民法 交付、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婚生推定、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情事變更、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支票、收購、收養、放火、既判力、暫時處分、期限、條件、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無權代理、特留分、當事人適格、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結婚、繼承、繼承人、與有過失、舉證責任、董事、董事長、表見代理、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離婚 111 一試商法 不動產執行、交付、人壽保險、代理、保險利益、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內線交易、公司設立、公司面紗、公開收購、共有、分別共有、分配、加工、動產執行、匯票、危險增加、受益人、和解、地上權、執行名義、委任、庫藏股、強制執行、扣押、抵押權、揭穿公司面紗、損害賠償、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毀損、法人、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私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複保險、買賣、送達、過失、關係企業 111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溯及既往、不當得利、交付、人格權、人身自由、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共同被告、分配、合併、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干預、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情況判決、意思表示、憲法法庭、所有物返還、扣押、抵押權、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行政處分、撤銷訴訟、收購、政府資訊公開、有限公司、條件、條約、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消滅時效、準據法、無效、無效行政處分、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聽證、股東會、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複保險、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酒駕、附款、陳述意見、離婚 111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代理、侵入住居、侵權行為、保證人地位、信賴原則、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利益衝突、加重竊盜、加重詐欺、區分所有、告訴乃論、和解、商標、委任、定性、專利、專利侵權、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得撤銷、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打擊錯誤、拒絕證言、損害賠償、搜索、搶奪、撤回告訴、支票、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注意義務、湮滅證據、準強盜、無效、猥褻、禁止錯誤、竊盜、竊錄、管轄、結婚、緊急避難、緘默權、縱火、羈押、背信、背書、自由心證、自白、行使偽造、被害人承諾、言論自由、詐欺、詰問、誹謗、調解、責任能力、買賣、賄賂、贈與、辯護人、送達、過失、遺棄、酒駕、重傷、隱私權、離婚 110 民法民訴(二) 第 1 題 共同被告、共同訴訟、意思表示、法律行為、管轄、買賣、贈與、通謀虛偽 110 一試民法 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借名登記、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有、具結、再審、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合併、同時履行抗辯、和解、善意取得、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期限、條件、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留置權、租賃、管轄、管轄權、精神障礙、結婚、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與有過失、董事、處分權主義、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親權、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調解、買賣、買賣不破租賃、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遺產分割、離婚 110 一試商法 交付、代位權、代理、侵權行為、保險代位、假扣押、公司設立、公開收購、分配、利益衝突、加工、匯票、占有、危險增加、合併、善意取得、因果關係、執行名義、契約解除、委任、委託書、庫藏股、強制執行、得撤銷、情事變更、扣押、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法人、法人格、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票據保證、私募、租賃、竊盜、第三人異議之訴、羈押、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行為能力、詐欺、買賣、通謀虛偽、過失 110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當得利、不確定法律概念、人格權、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債權讓與、公共設施、分配、反致、合併、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干預、廢止、強制執行、情事變更、扶養義務、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既判力、期限、條件、條約、構成要件效力、權利瑕疵、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因管理、無效、猥褻、瑕疵擔保、監察人、確認訴訟、第三人異議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聽證、自衛權、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陳述意見、隱私權、離婚 109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占有、危險負擔、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地上權、妨害自由、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慰撫金、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期限、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特留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第三人撤銷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舉證責任、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親權、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酒駕、闡明義務、陳述意見、離婚 109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理、假扣押、停止執行、偽造票據、債務人異議之訴、公開收購、公開說明書、共有、分配、匯票、占有、受益人、合併、善意取得、因果關係、執行名義、委任、委託書、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本票、條件、毀損、法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私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行政罰、買賣、贈與、送達、過失 109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一行為不二罰、不確定法律概念、交付、人身自由、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公序良俗、共有、再審、分配、判斷餘地、利益衝突、受益人、喪失繼承、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大學自治、夫妻財產、契約準據法、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教唆、教唆犯、條約、比例原則、沒收、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監聽、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羈押、聽證、與有過失、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詐欺、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辯護人、送達、過失、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離婚 109 一試刑法 不能未遂、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入住居、侵占、偵查不公開、偽證、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利益衝突、加重竊盜、原因自由行為、告訴乃論、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委任、客觀歸責、客體錯誤、專利、專利侵權、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性侵、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扶養義務、拒絕證言、接續犯、損害賠償、搜索、支票、收賄、放火、教唆、教唆犯、期待可能性、期限、未遂、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準強盜、無效、猥褻、竊盜、竊錄、等價客體錯誤、管轄、簡式審判、緊急避難、緘默權、緩起訴、縱火、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行使偽造、裁判離婚、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詐欺、詰問、變更起訴法條、責任能力、買賣、贈與、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遺棄、酒駕、重傷、間接正犯、陳述意見、離婚、非常上訴 108 一試民法 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代位權、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偽證、債權讓與、共同侵權、共同被告、共有、具結、再審、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委任、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支票、收養、期限、法人、法律行為、清算、無效、無權代理、瑕疵擔保、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與有過失、董事、表見代理、裁判離婚、親權、訴訟參加、訴訟標的、調解、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重傷、限定繼承、陳述意見、離婚 108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理、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內線交易、內部人、公司設立、公開收購、公開說明書、再審、分配、匯票、占有、受益人、合併、和解、執行名義、委託書、強制執行、所有物返還、扣押、抵押權、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無效、犯意聯絡、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租賃、竊盜、第三人異議之訴、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行為分擔、行為能力、訴願、買賣、送達、過失 108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代理、公共設施、公務員懲戒、分配、受益人、合併、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干預、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憲法法庭、授權明確性、損害賠償、撤銷行政處分、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解釋、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竊盜、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聽證、著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調解、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遺囑、附款、離婚 107 商法 第 3 題 人壽保險、保險利益、受益人、無效、結婚、離婚 107 憲法與行政法 第 2 題 大學自治、授權明確性、期限、法律保留、無效、管轄、行政契約、違約金 107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溯及既往、不起訴、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夫妻財產、契約解除、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既判力、期限、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營業秘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縱火、繼承、繼承人、董事、裁判離婚、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過失、遺囑、遺產分割、離婚 107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位權、代理、代表權、侵占、侵權行為、保險代位、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內線交易、公開收購、公開說明書、共有、分配、匯票、占有、受益人、和解、執行名義、委任、委託書、庫藏股、廢止、強制執行、忠實義務、扣押、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本票、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私募、租賃、股份轉讓、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財產保險、買賣、送達、過失、陳述意見、離婚 107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一行為不二罰、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兩公約、公同共有、共有、分配、占有、原因自由行為、合併、國家承認、國家賠償、國際私法、地上權、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外國判決、夫妻財產、婚姻無效、定性、專利、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想像競合、扣押、承攬、抵押權、授權明確性、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搜索、撤銷訴訟、收養、教唆、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條約、構成要件效力、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留置權、第三人效力、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緩起訴、繼承、繼承人、聽證、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親權、訴訟標的、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責任能力、買賣、送達、過失、酒駕、集會遊行、離婚 106 商法 第 3 題 支票、有限公司、無效、背書、董事、董事長 106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扣押、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特留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與有過失、行為能力、親權、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酒駕、重傷、限定繼承、離婚 106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公司設立、分配、匯票、占有、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執行名義、契約解除、委任、強制執行、扣押、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教唆、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法人、法律行為、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私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縱火、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複保險、證交法、買賣、送達、過失 106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人身自由、代理、信賴保護、假處分、停止執行、債權讓與、公共設施、公平交易法、制度性保障、反致、合併、因果關係、國家責任、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委任、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授權明確性、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養、期限、條約、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營業自由、第三人效力、管轄、管轄權、結婚、聽證、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酒駕、附款、陳述意見、隱私權、集會遊行、離婚 106 一試刑法 不利益變更禁止、不能未遂、不自證己罪、不起訴、交付、代理、侵占、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再審、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反訴、合併、告訴乃論、和解、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從屬性、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拒絕證言、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支票、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本票、條件、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毒樹果實、沒收、注意義務、湮滅證據、無效、猥褻、竊盜、等價客體錯誤、管轄、管轄權、精神障礙、結婚、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背書、自由心證、自白、自首、舉證責任、著手、行使偽造、親權、詐欺、誹謗、責任能力、賄賂、辯護人、送達、過失、重傷、隱私權、離婚 105 憲法與行政法 第 1 題 宗教自由、比例原則、法律保留、無效、行政處分、言論自由、訴願 105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序良俗、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分配、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平等原則、強制執行、得撤銷、情事變更、意思表示、慰撫金、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撤銷權、收養、既判力、期限、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精神障礙、結婚、給付不能、繼承、繼承人、肇事逃逸、舉證責任、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訴訟權、詐欺、調解、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遺囑、遺棄、酒駕、重傷、陳述意見、離婚 105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位權、代理、侵占、侵權行為、保險利益、假扣押、債務人異議之訴、內部人、公開說明書、共有、再審、分配、利益衝突、匯票、占有、危險增加、受益人、合併、和解、執行名義、委託書、庫藏股、強制執行、得撤銷、扣押、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法人、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私募、竊盜、結婚、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背信、背書、與有過失、著手、董事、董事長、行為能力、詐欺、買賣、送達、過失、離婚 105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當得利、不起訴、代理、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停止執行、公務員懲戒、公序良俗、判斷餘地、占有、商標、國家賠償、國際法法源、地方自治、夫妻財產、委任、干預、平等原則、平等權、憲法法庭、損害賠償、收養、政府資訊公開、教唆、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當事人適格、確認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繼承人、羈押、聽證、董事、董事長、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願、財產權、買賣、辯護人、送達、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領海 105 一試刑法 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代理、侵入住居、侵占、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具結、加工、加重竊盜、合併、告訴乃論、和解、因果歷程錯誤、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得撤銷、性侵、想像競合、打擊錯誤、拒絕證言、接續犯、搜索、搜索票、搶奪、支票、收養、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湮滅證據、無效、猥褻、竊盜、竊錄、管轄、管轄權、簡式審判、結婚、緊急避難、緩起訴、繼承、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董事、藏匿人犯、行使偽造、詐欺、誤想防衛、誹謗、調解、變更起訴法條、過失、遺棄、重傷、陳述意見、離婚 104 商法 第 1 題 合併、委任、有限公司、無效、營業秘密、獨立董事、股東會、董事、董事長 104 一試民法 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侵權、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同時履行抗辯、和解、善意取得、地上權、契約解除、委任、強制執行、得撤銷、性侵、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既判力、有限公司、期限、無效、無權代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第三人撤銷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舉證責任、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訴訟參加、訴訟標的、調解、買賣、贈與、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遺產分割、重傷、附合、離婚 104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理、代表權、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內線交易、內部人、公司設立、公開說明書、分配、匯票、占有、受益人、合併、執行名義、委託書、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忠實義務、扣押、承攬、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法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獨立董事、異議股東、監察人、短線交易、私募、第三人異議之訴、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背書、著手、董事、董事長、行政處分、買賣、送達、過失 104 一試公法 不當得利、交付、信賴保護、假扣押、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再審、分配、制度性保障、合併、國家承認、國家責任、國家賠償、國際私法、執行名義、委任、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收養、有限公司、條件、條約、比例原則、法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與有過失、著作權、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言論自由、訴訟標的、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誹謗、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陳述意見、集會遊行、離婚 104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利益變更禁止、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占、偵查不公開、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利益衝突、剝奪行動自由、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合併、告訴乃論、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委任、專利、專利侵權、幫助犯、強盜、得撤銷、想像競合、接續犯、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放火、教唆、數罪併罰、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湮滅證據、準抗告、無效、猥褻、監察人、竊盜、管轄、結婚、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著手、董事、董事長、行使偽造、詐欺、詰問、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買賣、賄賂、辯護人、過失、遺棄、重傷、陳述意見、非常上訴 103 民法民訴(二) 第 3 題 交付、占有、支票、期限、無效、當事人適格、舉證責任、買賣、通謀虛偽、附款 103 商法 第 1 題 決議瑕疵、法律行為、股東會、董事、董事長 103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加工、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和解、地上權、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既判力、期限、未遂、本票、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監察人、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管轄、結婚、給付不能、繼承、繼承人、股份轉讓、與有過失、舉證責任、董事、行為能力、訴訟標的、訴訟權、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違約金、遺囑、遺棄、遺產分割、陳述意見、離婚 103 一試商法 不動產執行、交付、人壽保險、代理、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內線交易、公開收購、公開說明書、共有、再審、分配、加工、動產執行、匯票、危險增加、合併、執行名義、委託書、少數股東、強制執行、扣押、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毀損、法人、法人格、注意義務、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私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財報不實、買賣、送達、過失 103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溯及既往、人格權、人身自由、侵權行為、信賴保護、信賴原則、假處分、停止執行、公務員懲戒、共同訴訟、再審、反致、合併、國家責任、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夫妻財產、委任、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憲法法庭、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賄、政府資訊公開、期限、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規命令、海洋法、消滅時效、準據法、無效、確認之訴、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繼承人、羈押、著作權、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親權、言論自由、訴訟標的、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誹謗、財產權、送達、過失、遺囑、陳述意見、隱私權、領海 102 憲法與行政法 第 4 題 地方自治、無效 102 一試民法 交付、侵占、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再審、分配、占有、危險負擔、反訴、受益人、合併、和解、喪失繼承、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未遂、本票、條件、法人、消滅時效、無效、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背書、董事、董事長、處分權主義、訴訟標的、訴訟權、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遺囑、重傷 102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位權、公開收購、分配、匯票、危險增加、受益人、合併、善意取得、因果關係、庫藏股、得撤銷、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毀損、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準據法、無效、監察人、私募、租賃、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過失、遺囑、關係企業 102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作為、不利益變更禁止、不溯及既往、交付、人格權、人身自由、信賴保護、債權讓與、兩公約、公共設施、公序良俗、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再審、分配、和解、國家賠償、契約準據法、委任、宗教自由、定性、專利、工作權、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扶養義務、承攬、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養、有限公司、本票、條約、正當防衛、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營業自由、特留分、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聽證、背書、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為能力、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過失、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集會遊行 102 一試刑法 不作為、不純正不作為犯、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代理、侵占、偵查不公開、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再審、利益衝突、加工、加重竊盜、協商程序、反訴、告訴乃論、和解、委任、客體錯誤、強制性交、強盜、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待可能性、未遂、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湮滅證據、準強盜、無效、營業秘密、猥褻、直接故意、竊盜、簡式審判、精神障礙、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行使偽造、言論自由、詐欺、詰問、誹謗、賄賂、辯護人、送達、過失、間接正犯、非常上訴 101 一試民法 交付、人格權、代表權、假處分、偽證、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和解、喪失繼承、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收養、最高限額抵押、期限、條件、正當防衛、毀損、沒收、法人、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與有過失、舉證責任、董事、董事長、處分權主義、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遺囑、闡明義務 101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假處分、分配、匯票、受益人、合併、和解、因果關係、庫藏股、得撤銷、扣押、損害賠償、支票、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毀損、法人、無效、監察人、私募、繼承、繼承人、股份轉讓、股東會、背書、舉證責任、董事、董事長、複保險、詐欺、證券詐欺、買賣、過失、關係企業 101 一試公法 ICJ、一般給付訴訟、信賴保護、債權讓與、共同訴訟、再審、分配、反致、受益人、合併、國家承認、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基本權功能、外國判決、大學自治、委任、廢止、得撤銷、憲法法庭、抵押權、抵銷、損失補償、撤銷訴訟、收養、期限、條件、條約、法人、法人格、海洋法、消滅時效、準據法、無效、猥褻、確認訴訟、竊盜、管轄、管轄權、結婚、著手、董事、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買賣、送達、過失 101 一試刑法 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侵占、偽證、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加重竊盜、合併、和解、商標、委任、婚姻無效、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拒絕證言、搶奪、撤回告訴、教唆、教唆犯、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洗錢、湮滅證據、準強盜、準抗告、無效、監聽、竊盜、管轄、結婚、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自由心證、自白、自首、舉證責任、詐欺、詰問、辯護人、迷信犯、過失、遺棄、重傷 100 商法 第 2 題 代理、有限公司、無效、無權代理、監察人、股東會、董事、董事長、買賣 100 商法 第 4 題 交付、支票、無效、背書 100 憲法與行政法 第 4 題 學術自由、條件、無效、行政契約 100 一試民法 交付、人格權、代表權、假扣押、公同共有、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加工、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收養、期限、毀損、法人、消滅時效、無效、瑕疵擔保、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舉證責任、董事、董事長、處分權主義、訴之合併、詐欺、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附合 100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假扣押、公開收購、分配、匯票、占有、受益人、合併、因果關係、委任、委託書、平等原則、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承攬、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毀損、法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準據法、無效、監察人、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複保險、買賣、送達、過失、道德風險 100 一試公法 交付、人身自由、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再審、分配、受益人、國家賠償、夫妻財產、婚姻無效、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廢止、得撤銷、憲法法庭、扣押、承攬、授權明確性、提審、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暫時處分、期限、條件、條約、法人、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聽證、訴願、詐欺、課予義務訴訟、調解、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附款、隱私權、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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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 vs 得撤銷 vs 效力未定:三種瑕疵法律行為的判斷流程

口訣: 急診室分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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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是死刑、得撤銷是緩刑、效力未定是保外就醫等判決——法律用三級制衡量瑕疵的嚴重度,給每一級恰如其分的後果」

—— 無效 vs 得撤銷 vs 效力未定:三種瑕疵法律行為的判斷流程|莊東碩 De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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