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的死真的是你造成的嗎?條件因果關係的判斷公式

莊東碩 Dean · 閱讀時間約 14 分鐘 AI 深挖

常見問題

什麼是條件因果關係?
你在路上丟了一根香蕉皮,有人踩到滑倒撞破頭。你說:「那是他自己不長眼。」法律說:「如果不是你丟的香蕉皮,他會摔嗎?不會?那就是你造成的。」這就是條件因果關係——「若無此行為,結果是否仍會發生?」(conditio sine qua non)。去掉你的行為,結果就消失 → 有因果關係。去掉你的行為,結果照樣發生 → 無因果關係。

條件因果關係和客觀歸責有什麼不同?
因果關係只問「有沒有事實上的連結」——你丟了香蕉皮,他確實因此滑倒了。客觀歸責進一步問「這個連結在法律上該不該算數」——在高速公路上丟香蕉皮和在自家廚房丟香蕉皮,法律評價完全不同。兩者是先後兩道篩選:先用因果關係粗篩確認事實連結,再用客觀歸責細篩確認法律評價。


體系定位

犯罪審查體系
└── ① 構成要件該當性 (TB)
    └── 客觀構成要件
        ├── 行為 [行為概念與反射動作.md]
        ├── 結果
        ├── 因果關係 ← 你在這裡
        │   └── 條件理論(若無前者,則無後者)
        └── 客觀歸責 [客觀歸責-三層篩選.md]
            ├── 製造風險
            ├── 風險實現
            └── 構成要件效力範圍

為什麼因果關係是必經門檻? 刑法只懲罰「你造成的」結果。在審查一個結果犯時,因果關係是第一道閘門——你必須先證明行為和結果之間有事實上的連結,才有資格討論後面的客觀歸責、違法性、罪責。沒有因果,後面全部免談。

記憶宮殿位置:法律大廈 2 樓(刑法樓)→ B 區(客觀構成要件)→ 因果關係室。推開門,地板上有一條粗到像蟒蛇的金色鐵鎖鏈,從左邊的「行為」鉤到右邊的「結果」。牆上掛著一把一人高的粉紅色橡皮擦,上面寫著「若無則無」。


考古題實戰

112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改編)

甲持刀刺乙腹部,乙重傷倒地。路人丙緊急將乙送醫。手術過程中,醫師丁因重大過失導致乙大量失血死亡。

問:甲之刺殺行為與乙之死亡間,是否具有條件因果關係?(先不論客觀歸責)

你的直覺可能是:「乙是被醫師害死的,關甲什麼事?」

法律的答案:若甲不刺乙 → 乙不受傷 → 乙不需送醫 → 乙不會在手術中死亡。拿起橡皮擦,擦掉甲的行為——整條鎖鏈崩塌,結果消失。條件因果關係成立。

這就是因果關係的狠勁:它只問「有沒有連結」,不問「公不公平」。至於醫師丁的重大過失是否切斷甲的歸責——那是客觀歸責的細篩才處理的問題。


核心知識

基本公式

若無行為人之行為,結果是否仍會發生?

是 → 無因果關係(行為和結果無關)
否 → 有因果關係(行為是結果的條件之一)

法理基礎:條件理論不區分「原因」與「條件」——所有不可或缺的條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地被視為「原因」。這稱為等價理論(Äquivalenztheorie)。

你開槍殺人——開槍是原因。你媽把你生下來——你媽也是條件之一。但法律不會因此追訴你媽。等價理論的「等價」只在因果層面,歸責的輕重由後面的客觀歸責來處理。

五大特殊因果型態

一、累積因果關係

甲和乙各自獨立下了半份致死劑量的毒藥到丙的咖啡裡。丙喝了之後因兩份毒藥加總而死。

套用公式:若甲不下毒 → 只剩乙的半份 → 不致死 → 丙不會死。因果關係成立。同理乙亦然。

結論:甲和乙各自的行為都是丙死亡的條件,各自都有因果關係。基本公式正常運作,無需修正。

二、假設因果關係(替代因果)

甲開槍射殺乙。但如果甲沒開槍,丙也正準備開槍射殺乙。

套用公式:若甲不開槍 → 丙會開槍 → 乙還是會死。看起來因果關係不成立?

通說假設的替代原因不得納入因果判斷。 你不能用「反正別人也會殺他」來脫罪。法律評價的是「實際發生的」因果流程,不是「假如沒發生會怎樣」的平行宇宙。

想像一下:如果允許假設因果抗辯,每個殺人犯都可以說「反正他遲早會死」——所有人最終都會死,那世界上就沒有殺人罪了。

結論:假設因果關係不影響條件因果之判斷。甲的行為仍有因果關係。

三、超越因果關係

甲給乙下了慢性毒藥(三天後發作致死),但乙在毒藥發作前被丙開車撞死了。

甲的毒藥根本沒來得及發揮作用,就被丙的行為「超越」了。若甲不下毒 → 乙還是會被丙撞死 → 結果不變。因果關係不成立。

結論:甲不成立殺人既遂(但可能成立殺人未遂)。

四、擇一因果關係(雙重因果)

甲和乙各自獨立下了整份致死劑量的毒藥到丙的咖啡裡。丙喝了之後死亡。

套用公式:若甲不下毒 → 乙的毒也足以致死 → 丙還是會死。同理,若乙不下毒 → 甲的毒也足以致死。

按基本公式,兩人的行為都不是「不可或缺的條件」——但丙確實被毒死了。兩個人各下一整份致死劑量,結果竟然沒人有因果關係?這就是基本公式的 bug。

通說修正公式:多數條件中,任一條件足以單獨導致結果者,均為結果之條件。將所有同時充分條件合併排除——若甲和乙的行為同時去掉,丙不會死——因此兩人的行為都是條件。

結論:甲和乙各自都有因果關係。

五、中斷因果關係

甲持刀刺乙,乙重傷送醫。在醫院中,丙故意拔掉乙的呼吸器,乙死亡。

若甲不刺乙 → 乙不送醫 → 丙無從拔呼吸器 → 乙不死。條件因果關係仍然成立

但丙的故意介入是否「中斷」因果?通說認為:條件理論層次不討論中斷,因果關係成立。丙的故意行為能否切斷甲的「歸責」,是客觀歸責處理的問題——因果是因果,歸責是歸責,兩件事分兩關審查。


底層邏輯

立法者的設計思考:為什麼需要因果關係?

刑法有一條鐵律:你只為自己造成的結果負責。 這不是學理遊戲,是文明社會的底線。

想像一個沒有因果關係要求的世界:甲在台北開槍殺人,乙在高雄同一時刻心臟病發死了——如果不要求因果關係,國家可以把乙的死算在甲頭上,因為「反正你也在殺人」。這就是因果關係存在的根本理由:防止國家把不是你造成的結果栽在你身上。

I / We / They 利益衡量

利益方要什麼因果關係如何保障
I(行為人)不被冤枉——只為自己的行為負責條件公式要求「若非此行為,結果不會發生」→ 沒有事實連結就不歸責
We(被害人/社會)正義——造成損害的人必須負責等價理論不區分「原因」和「條件」→ 所有參與者都不能逃脫
They(國家)刑罰權有界限——不能無限延伸追訴因果關係是第一道閘門 → 國家必須先證明事實連結才能啟動刑罰

設計取捨:條件理論故意把網撒得很大(所有不可或缺的條件都算),再讓客觀歸責去篩選。這是兩階段設計的精髓——先寬後嚴、粗篩細篩。為什麼不一步到位?因為一步到位容易遺漏,兩步走更安全。

體系因果:改掉因果關係會怎樣?

因果關係鬆了 → 與行為無關的結果也歸責 → 行為人被冤枉 → 人民恐懼
因果關係緊了 → 真正造成結果的人脫責 → 被害人無法獲得正義 → 社會失信

因果關係不是孤立的技術概念——它是整個結果犯(殺人、傷害、毀損等)審查體系的第一塊骨牌。這塊骨牌倒了,後面的客觀歸責、違法性、罪責全部會受到牽動。

制度比較

法域因果關係判斷特色
德國Conditio-sine-qua-non-Formel(條件公式)我國繼受的母法;搭配客觀歸責理論形成二階段審查
英美But-for test(若非此則無彼)本質相同;搭配 proximate cause(近因)進行規範限縮
日本條件說 + 相當因果關係說不採客觀歸責理論,直接在因果層面做規範限縮
我國早期相當因果關係說(最高法院 76 台上 192)以「依經驗法則,相當」為標準,現已逐漸被客觀歸責取代

跨法域的共識:不論哪個國家、哪種理論,第一步都是問同一個問題——「如果沒有你的行為,結果還會發生嗎?」差別只在第二步怎麼做規範限縮。

五維串聯

  • 條文:無明文,屬學理概念(德國 Conditio-sine-qua-non-Formel)
  • 立法理由:刑法處罰結果犯的邏輯前提——行為必須與結果有事實連結
  • 判決實務:最高法院 76 台上 192 號判例(相當因果關係說)→ 近年實務逐漸搭配客觀歸責理論
  • 學者見解:林鈺雄《新刑法總則》、許澤天《刑法總論》均肯認條件理論為通說前置審查
  • 歷史演變:相當因果關係說(一階段)→ 條件理論 + 客觀歸責(二階段)= 我國現行通說

VIVID 認知定錨

場景:為什麼要擦掉行為?

你走進法律大廈 2 樓 B 區的「因果關係室」。門口有一個牌子:「國家想追你的罪?先證明是你造成的。」

地板上有一條粗到像蟒蛇的金色鐵鎖鏈,從左邊的「行為」鉤到右邊的「結果」,鎖鏈每一環都在微微發燙——那是因果關係的溫度,每一環都代表「沒有前一步就沒有後一步」。

V — 具象化:牆上掛著一把一人高的粉紅色橡皮擦,上面印著「若無則無」四個大字。橡皮擦散發出一股濃烈的草莓味——小時候文具店那種劣質到令人懷念的香味。橡皮擦下面寫著一行小字:「這是你的盾牌。國家要追你,先過這一關。」

I — 強化感官:你把橡皮擦從牆上取下——沉得像石碑。你用力拖到地板上,橡皮擦碰到鎖鏈第一環「行為」——嘶嘶嘶,像燒紅的鐵被扔進水裡,粉紅色煙霧彌漫,草莓味瞬間濃到嗆鼻。你的手掌傳來鎖鏈的灼熱和橡皮擦的冰涼——一熱一冷,像事實和假設的衝突。

V — 荒謬化:你用力一擦——「行為」那一環竟然像鉛筆畫的一樣,被擦掉了。整條鎖鏈開始像骨牌崩塌——叮叮噹噹——一環接一環消失,最後「結果」那端也噗的一聲蒸發了。你看著空蕩蕩的地板,突然一個穿檢察官制服的人衝進來大喊:「結果消失了!那就是你造成的!因果關係成立!」

I — 互動:你換一條鎖鏈——擇一因果的情境。兩條金色鎖鏈並排,各自獨立連到同一個「結果」。你擦掉第一條的「行為」——結果沒消失,第二條還撐著。你擦掉第二條的「行為」——結果也沒消失,第一條還撐著。你大喊:「一條一條擦不掉?那兩條一起擦!」雙手同時一揮——兩條鎖鏈同時崩塌——「結果」終於蒸發了。這就是合併排除法。

D — 戲劇化:你擦完所有鎖鏈,滿地粉紅色橡皮擦屑。你踩著擦屑走向門口,回頭看牆上出現一行大字:「擦得掉 → 有因果。擦不掉 → 沒因果。兩條一起擦 → 合併排除。」 你拍拍手上的粉紅色屑,推開通往下一間房——歸責審查室——的門。因果只是第一關。

口訣觸發器

若無則無 — 唸出四個字,粉紅色巨型橡皮擦自動浮現,草莓味撲鼻。擦掉行為,結果消不消失?消失就有因果。


按-惟-故模板

模板一:標準因果判斷

【按】大前提

刑法上因果關係之判斷,通說採條件理論(conditio sine qua non),即「若無行為人之行為,結果即不會發生」者,該行為與結果間具有因果關係。所有不可或缺之條件,在法律上均等價地被視為原因(等價理論)。

【惟】小前提

查本案中,甲 [具體行為],致乙 [具體結果]。若甲未為上開行為,乙之 [結果] 即不會發生。依條件理論,甲之行為為乙 [結果] 之不可或缺之條件,因果關係成立。

【故】結論

甲之行為與乙之 [結果] 間具有條件因果關係。(接續審查客觀歸責。)

模板二:擇一因果關係(修正公式)

【按】大前提

擇一因果關係,即多數條件各自足以單獨導致結果之情形,因逐一排除將導致各行為人均不具因果關係之不合理結論,通說修正為合併排除法:將所有同時充分條件合併排除後,若結果不會發生,則各行為均為結果之條件。

【惟】小前提

查甲、乙各自獨立對丙 [具體行為],任一行為均足以單獨導致 [結果]。若僅排除甲之行為,乙之行為仍足致 [結果];反之亦然。惟將甲、乙之行為合併排除後,[結果] 即不會發生。

【故】結論

依合併排除法,甲、乙之行為均為丙 [結果] 之條件,各自具有條件因果關係


零秒思考訓練

變化題 1:基礎因果判斷

甲朝乙開槍,子彈擦傷乙手臂。乙因疼痛倒地,頭撞到石頭死亡。甲的開槍與乙的死亡有因果關係嗎?

解析:拿起橡皮擦。若甲不開槍 → 乙不受傷 → 乙不倒地 → 乙不撞石頭 → 乙不死。擦掉「開槍」,整條鎖鏈崩塌——條件因果關係成立。但頭撞石頭是否屬於甲製造風險的實現?→ 這是客觀歸責第二層(風險實現)的問題。

變化題 2:擇一因果(修正公式)

甲和乙互不認識,各自獨立在丙的水壺裡放了一整份致死劑量的砒霜。丙喝了水壺裡的水後死亡。請問甲之行為與丙之死亡有無因果關係?

解析:一條一條擦不掉!若只去掉甲 → 乙的砒霜仍致死 → 結果不消失。基本公式失靈。切換為合併排除法——兩條鎖鏈一起擦:若甲和乙的行為同時去掉 → 丙不會喝到任何毒藥 → 結果消失。甲、乙各自都有因果關係。因果關係成立。

變化題 3:超越因果 vs. 假設因果辨別

甲在乙的咖啡中下了慢性毒藥(預計三天後發作致死)。第二天,丙因與乙有仇,持刀刺殺乙,乙當場死亡。甲之下毒行為與乙之死亡有無因果關係?

解析:若甲不下毒 → 乙照樣被丙刺殺死亡 → 結果不變。橡皮擦擦不掉結果——無因果關係。這是超越因果關係:甲的毒藥根本還沒來得及發揮作用,就被丙的行為「超越」了。

關鍵區分:這不是假設因果。假設因果 =「甲做了且造成了結果,只是如果甲不做,丙也會做」→ 排除平行宇宙,因果成立。超越因果 =「甲做了但還沒造成結果,丙已經先造成了」→ 甲的行為與該結果根本無因果。甲可能成立殺人未遂。


互動教具

因果關係判斷決策樹

案例事實
  │
  ▼
[Step 1] 是否為擇一因果?
         (多數行為各自足以獨立導致結果?)
         │
    ┌────┴────┐
   是         否
    │          │
    ▼          ▼
 合併排除    [Step 2] 套用基本公式
 所有行為       「若無此行為,結果仍會發生嗎?」
 同時去掉         │
    │        ┌────┴────┐
    ▼       是         否
 結果消失?   │          │
    │        ▼          ▼
 ┌──┴──┐   [Step 3]    因果成立 ✅
是     否  是否為假設     → 進入客觀歸責
 │      │  因果?
 ▼      ▼    │
成立   不成立 ┌──┴──┐
 ✅    ❌   是     否
              │      │
              ▼      ▼
           排除假設  因果不成立 ❌
           因果成立✅ (超越因果等)

五大型態速查對照表

類型情境特徵基本公式是否需修正最終結論記憶關鍵字
累積因果各下半份毒,加總致死去其一→不死→成立不需要✅ 成立半+半=致命
假設因果甲做了,丙也準備做去甲→丙做→似不成立排除假設✅ 成立平行宇宙不算
超越因果甲做了但還沒生效,丙先到去甲→乙照死→不成立不適用❌ 不成立未遂
擇一因果各下整份毒,任一足致死去其一→另一致死→似不成立合併排除✅ 成立一起擦
中斷因果甲傷乙→第三人介入致死去甲→乙不送醫→成立歸責另論✅ 成立因果有,歸責看下篇

一句話區分累積和擇一:半份毒 = 累積(基本公式能解);整份毒 = 擇一(需要合併排除)。差別在劑量——一個「不夠死」需要加總,一個「夠死」各自獨立。


口訣速記

項目內容
VIVID 觸發器若無則無(一唸出來,粉紅色巨型橡皮擦自動浮現,草莓味撲鼻)
核心公式擦掉行為 → 結果消失? → 有因果;結果仍在? → 無因果
五型口訣累假超擇中(累積/假設/超越/擇一/中斷)
修正公式假設 → 踢散影子(平行宇宙不算);擇一 → 兩條一起擦(合併排除)
記憶宮殿2F → B區 → 因果關係室 → 金色鎖鏈 + 粉紅橡皮擦

相關模塊

因果關係是粗篩,客觀歸責是細篩。這篇建立事實連結,下一篇決定法律評價。兩篇一起讀,才是完整的因果審查。→ 客觀歸責-三層篩選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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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他以為閃得過——間接故意 vs 有認識過失,那一念之差值多少年?

Q1:間接故意和有認識過失,差在哪一個字? 差在「意欲」。兩者的認知層面完全相同——都預見到結果可能發生。但意欲層面天差地別:間接故意是「死了也沒差」(容認),有認識過失是「應該不會死吧」(確信不發生)。就這一念之差,殺人罪最高死刑,過失致死最高五年——你說值不值得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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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位權、代理、侵權行為、借名登記、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加工、占有、反訴、合併、同時履行抗辯、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因果關係、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期限、未遂、條件、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因管理、無效、無權代理、物權法定、瑕疵擔保、監察人、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背書、董事、行為能力、親權、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附款、離婚 112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位權、代理、侵權行為、保險利益、假扣押、假處分、內線交易、公司設立、公開收購、分配、匯票、受益人、合併、和解、因果關係、執行名義、委任、專利、少數股東、庫藏股、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扶養義務、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最高限額抵押、有限公司、本票、條件、毀損、法人、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票據保證、私募、結婚、縱火、股份轉讓、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調解、財報不實、買賣、贈與、送達、過失 112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作為、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代理、侵入住居、保證人地位、信賴原則、偵查不公開、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傷害致死、共同正犯、共有、具結、加工、加重詐欺、協商程序、原因自由行為、告訴乃論、和解、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妨害電腦、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忠實義務、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收賄、收購、收養、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條件、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猥褻、監聽、竊盜、等價客體錯誤、管轄、管轄權、緊急避難、緩起訴、羈押、背信、自白、董事、行使偽造、言論自由、詐欺、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責任能力、買賣、賄賂、贈與、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違約金、遺棄、重傷、間接正犯 110 刑法與刑訴 第 1 題 因果關係、客觀歸責、想像競合、放火、殺人、竊盜、縱火、間接故意 110 一試商法 交付、代位權、代理、侵權行為、保險代位、假扣押、公司設立、公開收購、分配、利益衝突、加工、匯票、占有、危險增加、合併、善意取得、因果關係、執行名義、契約解除、委任、委託書、庫藏股、強制執行、得撤銷、情事變更、扣押、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法人、法人格、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票據保證、私募、租賃、竊盜、第三人異議之訴、羈押、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行為能力、詐欺、買賣、通謀虛偽、過失 109 商法 第 2 題 人壽保險、因果關係 109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理、假扣押、停止執行、偽造票據、債務人異議之訴、公開收購、公開說明書、共有、分配、匯票、占有、受益人、合併、善意取得、因果關係、執行名義、委任、委託書、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本票、條件、毀損、法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私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行政罰、買賣、贈與、送達、過失 109 一試刑法 不能未遂、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入住居、侵占、偵查不公開、偽證、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利益衝突、加重竊盜、原因自由行為、告訴乃論、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委任、客觀歸責、客體錯誤、專利、專利侵權、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性侵、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扶養義務、拒絕證言、接續犯、損害賠償、搜索、支票、收賄、放火、教唆、教唆犯、期待可能性、期限、未遂、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準強盜、無效、猥褻、竊盜、竊錄、等價客體錯誤、管轄、簡式審判、緊急避難、緘默權、緩起訴、縱火、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行使偽造、裁判離婚、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詐欺、詰問、變更起訴法條、責任能力、買賣、贈與、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遺棄、酒駕、重傷、間接正犯、陳述意見、離婚、非常上訴 107 刑法與刑訴 第 1 題 傷害致死、加重結果犯、因果關係、客觀歸責、打擊錯誤、正當防衛 106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人身自由、代理、信賴保護、假處分、停止執行、債權讓與、公共設施、公平交易法、制度性保障、反致、合併、因果關係、國家責任、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委任、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授權明確性、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養、期限、條約、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營業自由、第三人效力、管轄、管轄權、結婚、聽證、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酒駕、附款、陳述意見、隱私權、集會遊行、離婚 106 一試刑法 不利益變更禁止、不能未遂、不自證己罪、不起訴、交付、代理、侵占、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再審、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反訴、合併、告訴乃論、和解、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從屬性、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拒絕證言、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支票、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本票、條件、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毒樹果實、沒收、注意義務、湮滅證據、無效、猥褻、竊盜、等價客體錯誤、管轄、管轄權、精神障礙、結婚、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背書、自由心證、自白、自首、舉證責任、著手、行使偽造、親權、詐欺、誹謗、責任能力、賄賂、辯護人、送達、過失、重傷、隱私權、離婚 105 商法 第 5 題 因果關係、損害賠償 104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利益變更禁止、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占、偵查不公開、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利益衝突、剝奪行動自由、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合併、告訴乃論、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委任、專利、專利侵權、幫助犯、強盜、得撤銷、想像競合、接續犯、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放火、教唆、數罪併罰、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湮滅證據、準抗告、無效、猥褻、監察人、竊盜、管轄、結婚、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著手、董事、董事長、行使偽造、詐欺、詰問、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買賣、賄賂、辯護人、過失、遺棄、重傷、陳述意見、非常上訴 103 一試刑法 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代理、侵占、偽證、偽造私文書、傳聞例外、傳聞證據、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具結、再審、利益衝突、加重竊盜、合併、和解、因果關係、妨害自由、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拒絕證言、接續犯、搜索、搜索票、搶奪、擄人勒贖、支票、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湮滅證據、準強盜、猥褻、直接故意、竊盜、簡式審判、結婚、緊急避難、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自白、藏匿人犯、行使偽造、言論自由、訴願、詐欺、詰問、誹謗、責任能力、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遺棄、酒駕、重傷、間接故意、非常上訴 102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位權、公開收購、分配、匯票、危險增加、受益人、合併、善意取得、因果關係、庫藏股、得撤銷、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毀損、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準據法、無效、監察人、私募、租賃、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過失、遺囑、關係企業 101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假處分、分配、匯票、受益人、合併、和解、因果關係、庫藏股、得撤銷、扣押、損害賠償、支票、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毀損、法人、無效、監察人、私募、繼承、繼承人、股份轉讓、股東會、背書、舉證責任、董事、董事長、複保險、詐欺、證券詐欺、買賣、過失、關係企業 100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假扣押、公開收購、分配、匯票、占有、受益人、合併、因果關係、委任、委託書、平等原則、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承攬、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毀損、法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準據法、無效、監察人、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複保險、買賣、送達、過失、道德風險 100 一試刑法 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侵占、偽造私文書、共同正犯、共有、具結、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合併、和解、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委任、幫助犯、干預、平等原則、強盜、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承攬、拒絕證言、接續犯、損害賠償、搶奪、撤回告訴、放火、有限公司、未遂、條件、正當防衛、毀損、沒收、法人、竊盜、管轄、緊急避難、羈押、背信、自白、舉證責任、董事、詐欺、詰問、辯護人、過失、酒駕、重傷、間接故意、隱私權、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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