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 🎯 二試命題核心

這是我的還給我:§767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的三合一

莊東碩 Dean · 閱讀時間約 16 分鐘 AI 深挖

常見問題

物權請求權和債權請求權有什麼不同?
想像兩種「拿回東西」的方式。物權請求權像是你在停車場發現自己的車被偷停在別人車位——你直接開走,不需要問他為什麼停的、是不是故意的。債權請求權像是你把車借給朋友,朋友不還——你得先證明有借車的契約,他違約了。§767 的本質:東西是我的,你有沒有錯不重要,還我就對了。

§767 有哪三種請求權?
返還請求權(把東西還我)、除去妨害請求權(移開你的東西)、防止妨害請求權(不要再妨害了)。三合一寫在同一條,是所有權人手上的三把武器。

§767 的消滅時效是多久?
這是考試最愛挖的陷阱——已登記不動產的物上請求權沒有消滅時效(釋字第 107 號、第 164 號)。為什麼?因為登記制度本身就是國家對所有權的持續性確認,讓時效去消滅一個國家不斷確認的權利,邏輯上矛盾。未登記不動產及動產則適用 15 年(§125)。


體系定位

民法物權
├── 所有權
│   ├── 物上請求權(§767)← 你在這裡
│   │   ├── 返還請求權(I 前段)
│   │   ├── 除去妨害請求權(I 中段)
│   │   └── 防止妨害請求權(I 後段)
│   ├── 善意取得 → [善意取得]
│   ├── 時效取得
│   └── 共有 → [分別共有]
├── 用益物權(地上權、地役權等)
├── 擔保物權(抵押權、質權等)
└── 占有 → [占有保護與推定]

記憶宮殿定位:法律大廈 3 樓(民法樓)→ C 區(物權)→ 失物招領處。推開門,你看到三個發光的武器架,分別掛著磁鐵、掃帚、盾牌——而每把武器的握把上都刻著同一句話:「不問有沒有錯。」這就是物權和債權最根本的分界線。


考古題實戰

112 年司法官二試民法(改編)

甲為 A 地所有人。乙未經甲同意在 A 地上建造鐵皮屋使用已逾五年。甲要求乙拆屋還地。乙抗辯已支出建造費用且占有多年。

問:甲得主張何種請求權?乙之抗辯有無理由?甲另得主張不當得利嗎?

你可能的第一反應:乙蓋了房子花了錢,而且用了五年沒人管,多少有點正當性吧?

法律的答案讓你意外:完全沒有。§767 根本不在乎乙花了多少錢、用了多久——它只問兩個問題:(1) 這塊地是誰的?(2) 你有正當權源嗎?花了一百萬蓋的房子和花了一百元搭的帳篷,在 §767 面前完全一樣——都是無權占有。 這就是物權的「絕對性」:不是靠投入多少來取得正當性,是靠法律承認的權源。

拆題思路

  1. 請求權基礎:§767 I 前段(返還土地)+ §767 I 中段(拆除鐵皮屋=除去妨害)
  2. 乙的抗辯:建造費用不是占有權源;占有多年不等於取得所有權(§769、§770 時效取得另有嚴格要件且須登記)
  3. 不當得利:§179 可同時主張,返還相當於租金的利益(最高法院 61 年台上字第 1695 號)
  4. 真正的考點:§767 不需過失 vs §184 需過失的差異、請求權競合的同時主張

核心知識

§767 條文結構

§767 所有人的物權請求權:

I 前段: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
       侵奪其所有物者,
       得請求返還之。
       → 返還請求權

I 中段: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
       得請求除去之。
       → 除去妨害請求權

I 後段: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
       得請求防止之。
       → 防止妨害請求權

II:前項規定,
    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
    → 地上權人、抵押權人、質權人也可以主張

返還請求權(§767 I 前段)——磁鐵,把東西吸回來

三個要件像三道門,全部打開才能啟動磁鐵:

① 原告為所有人——你得先證明東西是你的
– 不動產:登記簿謄本(登記=絕對推定力)
– 動產:取得經過(買賣契約、繼承等)

② 被告為現在占有人——你得找到「現在」拿著東西的人
– 直接占有人或間接占有人都算
– 關鍵:要找「現在」占有的人,過去的占有人不能用 §767(但可能用 §184 追損害賠償)

③ 被告無權占有——這是攻防的主戰場
舉證責任翻轉:由被告證明自己有正當權源(最高法院 72 年台上字第 1552 號)。為什麼翻轉?因為「有沒有權利占有」這件事,占有人自己最清楚——你手上有沒有租約、有沒有地上權設定,你不講誰知道?讓所有人去證明「對方沒有任何權源」,等於要求他證明一個消極事實,幾乎不可能
有權占有的抗辯事由:債權契約(租賃、借貸、保管等)、物權(地上權、典權等)、法定原因(法定地上權 §876)、占有連鎖
– 被告如果主張善意取得,那他根本已經成為新所有人了 → 善意取得

占有連鎖(二試愛考的進階變化)

甲(所有人)—租→ 乙(承租人)—轉租→ 丙(次承租人)

甲請求丙返還時:
├── 乙的租約有效 + 乙有轉租權 → 丙有權占有
├── 乙的租約有效 + 乙無轉租權(§443 違法轉租)→ 丙無權占有
├── 乙的租約無效 → 丙無權占有
└── 關鍵:丙的占有正當性「連鎖」回溯到乙的權源

占有連鎖的底層邏輯:沒有人可以把自己沒有的權利給別人。乙如果沒有轉租的權限,他「給」丙的占有本權就是空的——就像用一張空頭支票背書給下家,金額再大也是零。

除去妨害請求權(§767 I 中段)——掃帚,把障礙掃出去

要件:
├── ① 所有權被妨害(非占有被奪)
│   └── 例:鄰地樹根侵入、建物越界、排水管堵塞
├── ② 妨害現在仍存在
│   └── 過去的妨害已消除 → 不適用(但可能有損害賠償問題)
└── ③ 不需故意過失

費用負擔(爭議問題):
├── 通說:原則上由妨害狀態的責任人負擔
├── 實務:考量可歸責性與公平原則分配
└── 考試:宜採通說,兼論實務見解

防止妨害請求權(§767 I 後段)——盾牌,把威脅擋住

要件:
├── ① 有妨害所有權的客觀危險
│   └── 非主觀臆測,需客觀上有相當可能性
├── ② 危險尚未實現
│   └── 已實現 → 用除去妨害
└── ③ 不需故意過失

防止妨害是 §767 中最「超前部署」的一把武器——危險還沒發生就可以出手。這背後的立法思維:預防永遠比修復便宜。等樹倒下來壓壞圍牆再求償,不如在樹開始傾斜時就要求鄰居處理。


底層邏輯:立法者為什麼這樣設計?

立法者的設計思考

§767 要解決的問題看似簡單——「東西是我的,被你拿走了,我要回來」——但簡單的背後藏著一個深刻的制度選擇:物權秩序究竟該建立在「誰有錯」還是「誰有權」之上?

立法者選擇了後者。§767 完全不問占有人有沒有故意過失、有沒有造成損害。它只認一件事:你是所有人嗎?對方有正當權源嗎? 這個設計來自物權的兩大根本屬性——絕對性(對世效力,可以對任何人主張)和直接支配性(所有人對物的直接控制權)。侵權行為(§184)建立在「行為不法」之上,而物上請求權建立在「狀態不法」之上——不是你做了什麼錯事,而是目前的狀態(無權占有)本身就不該存在。

德國民法 §985 BGB(Herausgabeanspruch)採取同樣的設計:所有人得向占有人請求返還其物(Der Eigentümer kann von dem Besitzer die Herausgabe der Sache verlangen)。這不是巧合——物權法的核心邏輯在大陸法系中高度一致:物權的回復,不依賴過錯的存在。

利益衡量:I / We / They

利益主體要什麼得到什麼犧牲什麼
I(所有人)物的圓滿支配回復不問過錯的絕對保護力;舉證責任由對方負擔若對方善意取得,所有權直接喪失(§801+§948 的安全閥)
We(交易社會)財產歸屬秩序穩定、交易安全明確的物權歸屬規則降低交易成本善意占有人可能被迫返還(但有善意取得制度緩衝)
They(國家/司法)最小介入、紛爭自行解決物上請求權讓所有人自力維護秩序,減少國家介入的必要需要建立登記制度、占有推定制度等配套基礎設施

立法者的妥協:§767 給了所有人極強的保護——不問過錯、舉證責任倒給被告。但這把武器太強了,所以立法者同時設計了兩個「安全閥」:善意取得§801+§948,保護信賴交易外觀的買受人)和消滅時效(未登記不動產/動產 15 年)。這就是「最不壞」的平衡:所有權原則上不可侵犯,但不是毫無邊界。

體系因果

  • 上游:§767 的前提是「你是所有人」——這就連回物權變動規則(登記/交付),沒有取得所有權,§767 根本啟動不了 → 不動產物權變動-公示公信
  • 下游:§767 只解決「物的回復」,不解決「金錢填補」——所以實務上永遠搭配 §179 不當得利(返還相當於租金的利益)和 §184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三者組成完整的救濟體系 → 不當得利 / 一般侵權行為
  • 如果拿掉 §767:所有人只能靠 §184 侵權行為——但 §184 要求故意過失和損害,如果對方不是故意占你的地(例如不知道地界在哪裡),你連求償都沒有基礎。物權秩序將退化為「誰占著不放、又沒有過錯,誰就贏」的叢林法則

五維串聯

維度內容
條文§767 I 三種請求權 + §767 II 準用於他物權
立法理由物權絕對性原理——對物的直接支配權受侵害時,不以行為人有過失為必要
實務72台上1552(舉證責任翻轉)、61台上1695(無權占有返還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釋字107/164(已登記不動產無時效)
學者王澤鑑《民法物權》:物上請求權為物權效力之當然內容,非獨立的請求權,而是所有權本身的效力展現
比較法德國 BGB §985(Vindikation)+ §1004(妨害除去/防止);日本民法 §202(占有訴權與本權訴權區分)

Quotable Unit

「物權請求權不問對方有沒有錯,只問東西是不是你的——這是所有權最霸道的底氣。」


VIVID 認知定錨

你推開「失物招領處」的門。但這不是普通的失物招領處——牆上掛著三把巨大到離譜的武器,每把都在發光。而且門口的告示牌寫著一句顛覆你認知的話:「取回失物,不需要證明對方是小偷。」

第一把:巨型磁鐵(返還請求權)。一個人抱著你的金庫狂奔。你不需要追問他為什麼拿、是偷還是撿的——你只要確認「這金庫上刻著我的名字」就夠了。從武器架抓起磁鐵,「咻!」金庫直接飛回你手中,磁力大到連他的皮帶扣也被吸走,褲子「啪」一聲掉了。你聽到金屬碰撞的巨響,手臂汗毛因磁場全部豎起。 這就是物權的「絕對追及力」——不管東西在誰手上,所有權像磁場一樣把它吸回來。

第二把:巨型掃帚(除去妨害)。隔壁的巨石滾進你家院子,堵住出路。你不需要查是誰推的、有沒有故意——石頭擋路就是事實。抓起比你高三倍的掃帚,「唰」一聲橫掃,石頭飛出院牆。灰塵嗆得你狂咳嗽,鼻子裡全是泥土味。物權的排他性:妨害的「狀態」本身就是不該存在的,不需要找到「兇手」。

第三把:巨型盾牌(防止妨害)。遠方山坡上一顆更大的石頭正在鬆動。你舉起盾牌大喊「不准來!」——石頭果然崩落,「碰!」撞上盾牌碎成粉末,衝擊波震得你雙手發麻。預防永遠比修復便宜——這是立法者給所有權人的「超前部署」特權。

三把武器的握把上都刻著同一行字:「物權 ≠ 過失」

為什麼不需要證明對方有錯?因為 §767 保護的不是「你被冤枉了」(那是侵權行為的地盤),而是「所有權的圓滿狀態被打破了」。就像你的房子進了水,你要做的第一件事是排水(恢復狀態),不是去查是誰打開了水龍頭(追究過錯)。§767 是排水泵,§184 才是偵探。

口訣:三把武器(磁鐵吸回來=絕對追及 / 掃帚掃出去=排他性 / 盾牌擋住=超前部署)


按-惟-故模板

題目:甲為 A 地所有人,乙未經同意在 A 地上建造鐵皮屋占有使用逾五年,甲得主張何種權利?

【按】大前提

按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同條項中段規定,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要件為:(一)原告為所有人、(二)被告為現在占有人、(三)被告無正當權源占有該物。被告主張有權占有者,應由被告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 72 年台上字第 1552 號判決參照)。

又按民法第 179 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無權占有他人土地者,可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土地所有人得請求返還(最高法院 61 年台上字第 1695 號判例參照)。

【惟】小前提

查甲為 A 地之登記所有人(所有人要件 ✓)。乙未經甲同意,擅自在 A 地上搭建鐵皮屋並占有使用已逾五年(現在占有人要件 ✓)。乙既無租賃、借貸或其他債權契約,亦無地上權等物權作為占有之正當權源(無權占有 ✓)。

乙抗辯已支出建造費用一節,建造費用之支出並非占有土地之合法權源,不影響無權占有之認定。乙抗辯占有多年一節,占有年限長短亦非有權占有之事由;縱乙欲主張時效取得,仍須符合 §769 或 §770 之要件(以所有之意思、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且須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始取得所有權,在登記完成前不影響甲之所有權。

此外,乙無權占有 A 地期間,獲有相當於租金之利益,致甲受有損害,乙亦無法律上之原因保有該利益。

【故】結論

綜上,甲得依§767 I 前段請求乙返還 A 地、依§767 I 中段請求乙拆除鐵皮屋(除去妨害),並得依§179請求乙返還無權占有期間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乙之抗辯均無理由。


口訣速記

口訣觸發畫面對應底層邏輯
三把武器失物招領處牆上的磁鐵/掃帚/盾牌物權三種救濟=回復圓滿狀態的三條路
磁鐵吸金庫飛回,不問對方為什麼拿返還請求權=物權的絕對追及力
掃帚掃巨石被掃飛,不查是誰推的除去妨害=「狀態不法」不需「行為不法」
盾牌擋落石未至先擋,預防勝於修復防止妨害=超前部署的立法智慧
物權≠過失握把上刻的字§767 vs §184 的本質區別:狀態不法 vs 行為不法
被告自己證占有人自己掏出租約消極事實不可能證明→舉證責任歸占有人

零秒思考訓練

變化題 1:有權占有的抗辯(基礎)

甲為 A 屋所有人,將 A 屋出租予乙,租期 3 年。租約屆滿後,乙以已繳清全部租金為由拒絕返還 A 屋。甲得否依 §767 I 前段請求乙返還?

解析
– 租約存續期間,乙有租賃契約作為占有本權 → 有權占有,§767 不成立
– 租約屆滿後,租賃關係消滅,乙喪失占有本權 → 變成無權占有
– 乙「已繳清租金」是清償租金義務的事實,不是占有正當事由——好比你退房後說「我房費都付了」,不代表你可以繼續住
– 結論:甲得依 §767 I 前段請求返還

變化題 2:占有連鎖(進階)

甲為 A 屋所有人,出租予乙,乙未經甲同意轉租予丙。甲得否直接向丙請求返還 A 屋?

解析
– 甲 vs 丙:甲為所有人 ✓,丙為現在占有人 ✓
– 丙的占有權源來自乙丙間的轉租契約 → 但乙未經甲同意轉租
– §443 I: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未經同意 → 乙丙間轉租契約對甲不生效力
– 占有連鎖斷裂:空頭支票背書——乙沒有的權限,丙不可能從乙那裡得到 → 丙為無權占有
– 結論:甲得依 §767 I 前段請求丙返還
– 延伸:甲另得依 §440 催告乙後終止租約(甲乙間的債權關係,與 §767 物上請求權為不同請求權基礎)

變化題 3:三請求權競合(綜合)

甲為 A 地所有人,乙無權占有 A 地並搭建違章建築經營小吃攤,獲利頗豐。試分析甲得主張之全部請求權。

解析——三把武器全部出鞘,再加兩把支援刀

請求權基礎要件效果
§767 I 前段(返還)甲所有人 ✓、乙占有人 ✓、無權占有 ✓返還 A 地
§767 I 中段(除去妨害)違建妨害所有權 ✓拆除違建
§179 不當得利乙受有占有利益、甲受損害、無法律上原因 ✓返還相當於租金的利益
§184 I 前段故意(明知無權仍占有)✓、不法性 ✓、損害 ✓損害賠償
§184 II(備位)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竊佔罪 §320 II)→ 推定過失損害賠償

關鍵陷阱:不當得利返還的是「相當於租金的利益」,不是乙經營小吃攤的利潤。乙的營業獲利是自身勞力投入的成果,不屬於「因占有土地而無法律上原因所受之利益」(最高法院 61 年台上字第 1695 號)。考試寫成「返還營業利潤」會被扣分。


互動教具

§767 三種請求權速查決策樹

你的物權被侵害了?
│
├─ 你的「占有」被奪了嗎?
│   ├─ 是 → §767 I 前段【返還請求權】
│   │        要件:①你是所有人 ②對方現在占有 ③對方無權占有
│   │        效果:返還原物
│   │
│   └─ 否 → 你的所有權被「妨害」了嗎?
│       ├─ 是 → 妨害現在存在嗎?
│       │   ├─ 是 → §767 I 中段【除去妨害請求權】
│       │   │        效果:排除現在的妨害
│       │   └─ 否(已消除)→ §767 不適用
│       │        改走 §184 損害賠償
│       │
│       └─ 尚未妨害,但有客觀危險
│           → §767 I 後段【防止妨害請求權】
│              效果:預防將來的妨害

物權請求權 vs 債權請求權:「狀態不法」vs「行為不法」對照表

§767 物上請求權§179 不當得利§184 侵權行為
問的核心問題東西是誰的?你拿了不該拿的嗎?你做錯了嗎?
不法基礎狀態不法(無權占有本身)無法律上原因行為不法(故意過失)
需要過錯嗎不需要不需要需要
需要損害嗎不需要需有「受利益」需要
效果返還原物本身返還所受利益(錢)損害賠償(錢)
時效已登記不動產:無;其他:15年15年2年/10年(§197)
武器比喻磁鐵(吸回物本身)計算機(算你該還多少)偵探(查你做錯了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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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前一篇:動產交付四種方式——物權變動的「how」,§767 是變動出問題時的「rescue」
  • → 下一篇:善意取得——§767 的「天敵」:如果被告善意取得,所有人的磁鐵就失靈了
  • 占有保護與推定——占有人自己的防禦武器(§962),和 §767 形成「進攻 vs 防禦」的對稱體系
  • 不當得利——§767 的最佳搭檔:物拿回來了,占有期間的利益用 §179 追
  • 一般侵權行為 §184 前段——需要故意過失的損害賠償,和 §767「不問過錯」形成鮮明對比
  • Zeigarnik 鉤子:§767 這把磁鐵看起來無敵,但善意取得(§801+§948)能直接讓所有權「易主」——磁鐵指向的方向會被重新校準。所有人最怕的不是小偷,是跳蚤市場裡不知情的買家。善意取得

延伸閱讀

登記才算數: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原則與公信原則

為什麼不動產物權要登記? 物權有「對世效力」——對所有人都有效。這麼強的效力,需要讓大家都看得到。不動產的公示方法就是登記(去地政事務所過戶),動產的公示方法是占有(拿在手上)。沒有登記,物權就不生效力(§758)。

四種交車法:§761 現實交付、簡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

為什麼交付這麼重要? 動產物權變動以「交付」為生效要件(§761)。沒交付,所有權就沒有移轉。但「交付」不只是把東西拿給對方——法律設計了四種方式來對應不同情境。

大家一起有,但誰都不能自己用?公同共有的限制與處分

公同共有跟分別共有差在哪裡? 最大差別:分別共有每人有「應有部分」(比如各1/3),可以自己處分自己那份;公同共有沒有應有部分,全部人共同擁有全部的東西,任何處分都要全體同意。最常見的公同共有就是繼承遺產——父親過世,遺產歸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分割前誰都不能單獨賣。

三個人共有一間房:分別共有的管理、處分與分割

什麼是分別共有? 數人按應有部分共有一個物。例如:甲乙丙各持有 A 屋三分之一的所有權。每個人對「整個物」都有所有權,但受到應有部分的限制——你擁有的不是「哪一間房間」,而是「三分之一的抽象比例」。

你拿著就是你的——占有的保護與§944推定效力

占有是權利還是事實? 占有是「事實」,不是「權利」。你拿著一個東西、住在一間房子裡,就是占有。不管你有沒有權利——小偷偷來的東西,小偷也在占有。法律先保護這個事實狀態,權利問題留給法院。

偷來的東西能變成你的嗎?善意取得制度的信賴保護

什麼是善意取得? 你跟一個看起來像主人的人買了東西,付了錢,結果那東西根本不是他的。按照正常邏輯,東西要還給真正的主人。但善意取得制度說:如果你是善意的(真的不知道他沒有處分權),你就可以合法取得所有權。真正的主人只能找那個無權處分的人算帳,不能跟你要回東西。

在別人的土地上蓋房子:地上權的成立與存續

什麼是地上權? 地上權是在「別人的土地上」蓋建築物或種植竹木的權利。土地是別人的,但你有權在上面蓋房子——房子是你的,土地是別人的。

抵押權的追及效力:換人了房子上的債還在嗎?

什麼是抵押權? 「不移轉占有」的擔保物權。甲跟銀行借 1000 萬,把房子設定抵押給銀行。甲照常住(占有不變),但不還錢時,銀行可以拍賣房子優先受償。跟質權不同——質權要把東西交給債權人。

讀完這篇,但考場上怎麼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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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一試民法 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代理、借名登記、假扣押、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占有、危險負擔、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執行名義、委任、定性、得撤銷、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抵押權、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有限公司、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律行為、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無權代理、瑕疵擔保、留置權、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處分權主義、行為能力、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訴訟權、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過失、遺囑、遺棄、遺產分割、酒駕、陳述意見、離婚 113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不起訴、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加工、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商標、善意取得、地上權、夫妻財產、契約解除、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強制執行、得撤銷、慰撫金、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承攬、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期限、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特留分、瑕疵擔保、留置權、確認之訴、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董事、裁判離婚、親權、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附合、陳述意見、離婚 112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位權、代理、侵權行為、借名登記、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加工、占有、反訴、合併、同時履行抗辯、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因果關係、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期限、未遂、條件、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因管理、無效、無權代理、物權法定、瑕疵擔保、監察人、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背書、董事、行為能力、親權、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附款、離婚 111 民法民訴(二) 第 2 題 借名登記、所有物返還、條件、結婚、訴訟標的、贈與 111 一試民法 交付、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婚生推定、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情事變更、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支票、收購、收養、放火、既判力、暫時處分、期限、條件、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無權代理、特留分、當事人適格、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結婚、繼承、繼承人、與有過失、舉證責任、董事、董事長、表見代理、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離婚 111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溯及既往、不當得利、交付、人格權、人身自由、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共同被告、分配、合併、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干預、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情況判決、意思表示、憲法法庭、所有物返還、扣押、抵押權、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行政處分、撤銷訴訟、收購、政府資訊公開、有限公司、條件、條約、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消滅時效、準據法、無效、無效行政處分、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聽證、股東會、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複保險、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酒駕、附款、陳述意見、離婚 110 民法民訴(二) 第 2 題 占有、所有物返還、既判力 109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占有、危險負擔、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地上權、妨害自由、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慰撫金、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期限、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特留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第三人撤銷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舉證責任、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親權、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酒駕、闡明義務、陳述意見、離婚 108 民法民訴(二) 第 1 題 不動產登記、交付、占有、善意取得、所有物返還 108 一試民法 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代位權、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偽證、債權讓與、共同侵權、共同被告、共有、具結、再審、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委任、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支票、收養、期限、法人、法律行為、清算、無效、無權代理、瑕疵擔保、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與有過失、董事、表見代理、裁判離婚、親權、訴訟參加、訴訟標的、調解、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重傷、限定繼承、陳述意見、離婚 108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理、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內線交易、內部人、公司設立、公開收購、公開說明書、再審、分配、匯票、占有、受益人、合併、和解、執行名義、委託書、強制執行、所有物返還、扣押、抵押權、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無效、犯意聯絡、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租賃、竊盜、第三人異議之訴、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行為分擔、行為能力、訴願、買賣、送達、過失 107 民法民訴(二) 第 2 題 交付、侵權行為、占有、所有物返還、損害賠償、買賣 107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溯及既往、不起訴、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夫妻財產、契約解除、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既判力、期限、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營業秘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縱火、繼承、繼承人、董事、裁判離婚、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過失、遺囑、遺產分割、離婚 105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序良俗、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分配、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平等原則、強制執行、得撤銷、情事變更、意思表示、慰撫金、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撤銷權、收養、既判力、期限、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精神障礙、結婚、給付不能、繼承、繼承人、肇事逃逸、舉證責任、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訴訟權、詐欺、調解、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遺囑、遺棄、酒駕、重傷、陳述意見、離婚 103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加工、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和解、地上權、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既判力、期限、未遂、本票、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監察人、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管轄、結婚、給付不能、繼承、繼承人、股份轉讓、與有過失、舉證責任、董事、行為能力、訴訟標的、訴訟權、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違約金、遺囑、遺棄、遺產分割、陳述意見、離婚 102 一試民法 交付、侵占、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再審、分配、占有、危險負擔、反訴、受益人、合併、和解、喪失繼承、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未遂、本票、條件、法人、消滅時效、無效、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背書、董事、董事長、處分權主義、訴訟標的、訴訟權、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遺囑、重傷 101 一試民法 交付、人格權、代表權、假處分、偽證、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和解、喪失繼承、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收養、最高限額抵押、期限、條件、正當防衛、毀損、沒收、法人、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與有過失、舉證責任、董事、董事長、處分權主義、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遺囑、闡明義務 100 一試民法 交付、人格權、代表權、假扣押、公同共有、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加工、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收養、期限、毀損、法人、消滅時效、無效、瑕疵擔保、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舉證責任、董事、董事長、處分權主義、訴之合併、詐欺、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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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我的還給我:§767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的三合一

口訣: 三把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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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請求權不問對方有沒有錯,只問東西是不是你的——這是所有權最霸道的底氣」

—— 這是我的還給我:§767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的三合一|莊東碩 De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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