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 二試命題核心

被告的盾牌:辯護人的權利義務與緘默權的真正意涵

莊東碩 Dean · 閱讀時間約 11 分鐘 AI 深挖

常見問題

被告有什麼權利?
最重要的三個:緘默權(不用說話)、辯護權(可以請律師)、對質詰問權(可以質疑證人)。這三個權利是被告的「盾牌」,讓被告面對國家追訴時不至於完全弱勢。

緘默權到底是什麼?
你有權保持沉默,不回答任何問題。你的沉默不能被當作有罪的證據。警察和檢察官必須在訊問前告知你這個權利(§95)。如果沒告知就取得的自白→原則上不能當證據(§158-2)。


體系定位

2F 刑法樓 → J區(刑事訴訟-被告權利)

被告的權利盾牌:
├── ★ §95 告知義務 ★ ← 你在這裡
│   ├── 一、告知犯罪嫌疑
│   ├── 二、告知緘默權
│   ├── 三、告知辯護權
│   └── 四、告知得請求調查有利證據
├── 緘默權(沉默≠有罪)
├── 辯護權(§27選任/§31強制辯護)
├── 對質詰問權
├── 閱卷權(§33)
└── 最後陳述權(§290)

記憶宮殿位置:法律大廈 2 樓(刑法樓)→ J 區(刑事訴訟權利)→ 盾牌室。房間裡有四面盾牌和一位律師。


底層邏輯

為什麼國家追訴犯罪的同時,還要給被告「武器」?

這個問題觸及刑事訴訟法的根本矛盾:國家想找出真相懲罰犯罪,但國家本身擁有壓倒性的資源和權力——警察、檢察官、法院、監獄。面對這台國家機器,被告是一個人。

如果法律允許國家不受限制地追訴——可以不告訴你被指控什麼罪、可以逼你說話、不給你請律師——那就算「找到真相」,這個真相的可靠性也值得懷疑。因為在這種壓力下,任何人都可能認罪——不管有沒有做。

§95 四告知的設計,本質上是在「武裝被告」,讓雙方的力量差距不至於太離譜。

利害關係人利益§95 的回應
I(被告)知道自己被告什麼罪、有權沉默、有權找律師、有權為自己辯護四告知:嫌疑→緘默→辯護→有利,每一面盾牌對應一項權利
We(國家/社會)追訴犯罪、發現真實,但方法必須正當——用不正當方法取得的真相,會侵蝕整個司法系統的信賴§158-2:違反告知→證據排除。代價是可能放過有罪的人,但維護了制度的正當性
They(偵查機關)有效率地偵辦案件——告知義務增加了程序負擔但書設計:非惡意違反+自由意志的自白→仍可使用。兼顧效率

四面盾牌的設計邏輯

盾牌一「嫌」(告知犯罪嫌疑):你連自己被告什麼罪都不知道,怎麼防禦?這是最基本的公平。

盾牌二「默」(緘默權):這是四面盾牌中最具爭議的一面。為什麼法律允許可能有罪的人保持沉默?因為歷史教訓——刑求逼供的年代,國家用暴力取得的「自白」經常是假的。緘默權的真正功能不是保護壞人,是防止制度性的冤案

盾牌三「律」(辯護權):被告面對的是受過法律訓練的檢察官。如果不讓被告請律師,就像讓業餘拳手跟職業拳手打——結局早已注定。強制辯護(§31)更進一步:對於最嚴重的案件(三年以上),國家必須提供律師,即使被告說不需要。

盾牌四「利」(請求調查有利證據):被告有權要求法院調查對他有利的證據。國家機器不能只蒐集不利證據。

緘默權不是給壞人逃脫的漏洞——它是防止國家用權力逼出假自白的安全閥。寧可放過一個有罪的人,也不能讓制度本身變成加害者。

違反告知 → 證據排除:為什麼代價這麼重?

§158-2 的邏輯:如果違反告知義務不會有任何後果,那告知義務就是一張廢紙。所以立法者設計了最嚴厲的制裁——你違法取得的證據,不能用

但立法者也不天真。§158-2 但書:如果違反不是出於惡意,且自白確實出於自由意志,仍可使用。這是在「程序正義」和「發現真實」之間的精密平衡——和自白法則的絕對排除(刑求=絕對不能用)形成對比。


考古題實戰

112 年律師二試刑訴(改編)

警員甲於夜間逮捕被告乙後,立即在警局訊問。甲未告知乙有保持緘默之權利,亦未告知乙得選任辯護人,即開始訊問。乙在不知自己有緘默權的情況下做出自白。

問:(1) 乙之自白有無證據能力?(2) 如甲有告知緘默權但未告知辯護權,結論有無不同?(3) 如本案為最輕本刑三年以上之罪,乙於偵查中未經辯護人在場即被訊問,效果如何?


核心知識

§95 四告知 + 辯護權 + 強制辯護 + §158-2

被告權利體系:

★ 一、§95 四告知(訊問前必須告知):
├── ① 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
│   └── 罪名變更→應再告知
├── ② ★ 緘默權
│   ├── 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意思而為陳述
│   └── 沉默不能被推論為有罪
├── ③ ★ 選任辯護人權
│   └── 低收入戶等得請求法律扶助
└── ④ 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 二、辯護權:
├── 選任辯護人(§27)
│   └── 被告或其法定代理人得選任
├── ★ 強制辯護(§31):
│   ├── 最輕本刑三年以上
│   ├── 智能障礙
│   ├── 原住民
│   ├──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   └── → 法院應指定公設辯護人
├── 辯護人在場權(§245 II)
│   └── 偵查中訊問被告時
└── 接見通信權(§34)
    └── 隨時接見被告,不受監聽

★ 三、辯護人的權利與義務:
├── 權利:
│   ├── 接見通信權(§34)
│   ├── 在場權(偵查/搜索扣押)
│   ├── 閱卷權(§33)
│   ├── 異議權(§167)
│   └── 上訴權
└── 義務:
    ├── 真實義務(不得明知不實而主張)
    ├── 忠實義務(維護被告最大利益)
    └── 保密義務

★ 四、違反§95的效果(§158-2):
├── 違反告知所取得之自白及不利陳述
│   → ★ 不得作為證據
├── 但書:
│   ├── 違背非出於惡意
│   └── 且自白出於自由意志
│   → 仍得使用
└── 被告得同意使用

★ 五、§95 告知 vs 自白法則(§156)比較:
┌──────────┬──────────────────┬───────────────┐
│          │ §95 告知義務     │ §156 自白法則 │
├──────────┼──────────────────┼───────────────┤
│ 保護的是 │ 知的權利         │ 任意性        │
├──────────┼──────────────────┼───────────────┤
│ 違反     │ 未告知緘默/辯護  │ 刑求逼供      │
├──────────┼──────────────────┼───────────────┤
│ 效果     │ §158-2 排除      │ §156 排除     │
│          │ (有但書例外)   │ (絕對排除)  │
└──────────┴──────────────────┴───────────────┘

VIVID 視覺定錨

場景:你走進 2 樓 J 區的「盾牌室」。

被告(乙)站在房間中央,面前是國家追訴的箭矢——檢察官拉滿弓,箭頭閃著冷光。一個人面對整個國家機器,力量懸殊到荒謬。

但乙不是赤手空拳。他面前有四面盾牌,每面盾牌刻著一個字:

盾牌一「嫌」:「我有權知道你告我什麼罪!」——你連被告什麼都不知道,怎麼防禦?這是最基本的公平。

盾牌二「默」:「我有權閉嘴不說話!」——這面盾牌最厚重,因為它擋住的不是普通的箭,而是逼供的誘惑。歷史上多少冤案,都是因為這面盾牌不存在。

盾牌三「律」:「我有權請律師!」——旁邊一位穿律師袍的人走進來,亮出三張證件:「接見證」(隨時見被告)、「閱卷證」(看所有卷宗)、「異議證」(法庭上喊異議)。

盾牌四「利」:「我有權請你查對我有利的證據!」

然後——警察衝進來,完全無視四面盾牌,直接開始訊問。乙還不知道自己可以沉默,就說出了自白。

盾牌「喀啦!」——全部碎裂!碎片飛散,每一片碎片上都寫著「§158-2」。法官從牆壁中走出來,指著碎片宣布:「你沒告知 §95?盾牌被你打碎了!自白不能用!

但法官又補了一句:「除非你能證明不是故意打碎的(非惡意),而且他是自願說的(自由意志)——§158-2 但書。

(聽覺:盾牌碎裂的「喀啦」巨響。觸覺:碎片掉在地上的震動傳到腳底。視覺:金色碎片上「§158-2」的紅字)

口訣四盾護被告——嫌默律利;沒告知→盾碎→自白排除(但書:非惡意+自由意志→還能用)


互動教具

§95 告知義務違反→後果判斷決策樹

偵查機關訊問被告前:
│
├─ Q1:有沒有告知§95四項?
│   ├─ 全部告知 → 程序合法 → 自白有證據能力
│   └─ 缺少任何一項 → 往下走
│
├─ Q2:取得了被告的自白或不利陳述嗎?
│   ├─ 沒有 → 程序瑕疵但無排除問題
│   └─ 有 → 往下走
│
├─ Q3:§158-2 原則排除——該自白不得作為證據
│   │
│   └─ Q4:但書例外檢查
│       ├─ 違背是否出於「惡意」?
│       │   ├─ 故意不告知 → 惡意 → 絕對排除
│       │   └─ 疏忽遺漏 → 非惡意 → 往下走
│       └─ 自白是否出於「自由意志」?
│           ├─ 有刑求/脅迫 → 非自由意志 → 絕對排除(另走§156)
│           └─ 確實自願 → 但書例外 → 仍得使用
│
└─ Q5:是否為強制辯護案件(§31)?
    ├─ 是(三年以上/智障/原住民/低收)
    │   └─ 未指定辯護人即訊問 → 程序嚴重違法
    │       → §158-4 權衡判斷證據能力
    └─ 否 → 回到一般§158-2判斷

§95 四告知 vs §156 自白法則 對照表

比較項§95 告知義務§156 自白法則
保護什麼被告知的權利自白的任意性
典型違反忘了告知緘默權/辯護權刑求、脅迫、利誘、詐欺
排除效果§158-2(有但書§156 I(絕對排除
但書救濟非惡意+自由意志→仍可用無但書,刑求=永不可用
設計邏輯程序瑕疵可補正根本侵害人性尊嚴不可補正

按-惟-故模板

【按】大前提

按刑事訴訟法 §95 規定,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一)犯罪嫌疑、(二)緘默權、(三)選任辯護人權、(四)聲請調查有利證據之權。同法 §158-2 規定,違反 §95 規定所取得被告之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陳述,不得作為證據。但經證明其違背非出於惡意,且該自白或陳述係出於自由意志者,不在此限。

【惟】小前提

查警員甲於夜間逮捕被告乙後,未告知乙有保持緘默之權利(§95 I② 違反 ✅),亦未告知乙得選任辯護人(§95 I③ 違反 ✅),即開始訊問。乙在不知自己有上開權利之情況下作出自白。甲之訊問違反 §95 告知義務。

【故】結論

甲違反 §95 告知義務所取得乙之自白,依 §158-2 不得作為證據。除非甲能證明其違背非出於惡意且乙之自白係出於自由意志(§158-2 但書)。


口訣速記

項目內容
VIVID 觸發器四盾護被告(嫌默律利),沒告知→盾碎→自白排除
§95 四告知嫌疑/緘默/辯護/調查有利
緘默權沉默 ≠ 有罪
強制辯護三年以上/智障/原住民/低收
違反告知§158-2 自白排除(有但書)
辯護人三證接見/閱卷/異議
底層邏輯壓縮武裝被告對抗國家機器——盾牌碎了=證據不能用=制度保護自己
記憶宮殿2F → J區 → 盾牌室

零秒思考訓練

變化題 1:強制辯護

乙涉犯殺人罪(§271,最輕本刑十年)。檢察官於偵查中訊問乙,乙表示不需要律師。檢察官未指定辯護人即進行訊問。

問:乙之陳述有無證據能力?

解析:殺人罪最輕本刑十年→屬 §31 強制辯護案件。即使被告表示不需要律師,法院(及偵查中)仍指定辯護人。為什麼被告說「不要」還是要給?因為被告可能不理解律師的重要性——強制辯護保護的不只是被告的意願,是最低限度的公平審判。未經辯護人在場之訊問→程序違法→乙之陳述的證據能力有疑義。實務:需依 §158-4 權衡法則判斷。

變化題 2:部分告知

警察有告知乙緘默權,但忘了告知乙可以選任辯護人。乙在未有律師在場的情況下作出自白。

問:乙之自白有無證據能力?

解析:§95 要求四項全部告知。僅告知緘默權而未告知辯護權→仍屬違反 §95→乙之自白依 §158-2 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但若甲能證明遺漏非出於惡意且乙之自白出於自由意志→§158-2 但書→仍得使用。四面盾牌缺一不可——少了一面,防線就有缺口。

變化題 3:辯護人不在場

乙因竊盜罪被逮捕(非強制辯護案件)。乙的律師正在趕來的路上,警察在律師到場前就開始訊問。

問:程序是否違法?

解析:竊盜罪非強制辯護案件→法律不強制要求辯護人在場。但 §245 II 規定偵查中辯護人得在場。如果被告已表示要等律師→警察仍逕行訊問→可能違反辯護權的精神。實務上視被告有無明確表示等待、等候時間是否合理等因素判斷。

你掌握了§95四面盾牌的全貌。但緘默權的根源在哪裡?它不只是一條法律——它是「不自證己罪原則」的具體實踐,憲法層級的保障。深入理解請看不自證己罪原則。而違反告知取得的自白,和刑求取得的自白,排除規則完全不同——這個對比在自白法則-任意性與補強裡有完整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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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考點歷年出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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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作為、不動產登記、不溯及既往、不能未遂、不起訴、交互詰問、代理、侵占、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證據、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協商程序、告訴乃論、和解、妨害公務、委任、專利、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得撤銷、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數罪併罰、未遂、條件、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比例原則、沒收、法人、無效、犯意聯絡、猥褻、監察人、竊盜、竊錄、管轄、簡式審判、精神障礙、繼承、繼承人、羈押、背信、自白、自首、董事、董事長、行使偽造、行為分擔、行為能力、訴訟權、詐欺、詰問、誹謗、責任能力、賄賂、辯護人、送達、過失、遺囑、遺棄、重傷、間接正犯、非常上訴 113 刑法與刑訴 第 2 題 具結、扣押、拒絕證言、監聽、詰問、辯護人 113 一試刑法 一行為不二罰、不作為、不起訴、交互詰問、交付、代理、侵占、信賴保護、信賴原則、停止執行、偵查不公開、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利益衝突、加工、加重竊盜、加重詐欺、區分所有、告訴乃論、和解、地方自治、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委任、專利、平等原則、強制性交、強盜、想像競合、憲法法庭、扣押、承攬、拒絕證言、搜索、搜索票、搶奪、收賄、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待可能性、未遂、殺人、毀損、沒收、法規命令、注意義務、洗錢、犯意聯絡、猥褻、租賃、竊盜、竊錄、管轄、管轄權、簡式審判、結婚、緩起訴、縱火、羈押、肇事逃逸、自白、自首、舉證責任、董事、藏匿人犯、行政罰、行政處分、行為分擔、行為能力、被害人承諾、親權、訴願、詐欺、詐欺脅迫、詰問、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賄賂、贈與、辯護人、過失、重傷、間接正犯、離婚、非常上訴 112 刑法與刑訴 第 2 題 內線交易、搜索、搜索票、沒收、監聽、緘默權、羈押、背信、董事、董事長、買賣、辯護人 112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作為、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代理、侵入住居、保證人地位、信賴原則、偵查不公開、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傷害致死、共同正犯、共有、具結、加工、加重詐欺、協商程序、原因自由行為、告訴乃論、和解、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妨害電腦、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忠實義務、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收賄、收購、收養、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條件、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猥褻、監聽、竊盜、等價客體錯誤、管轄、管轄權、緊急避難、緩起訴、羈押、背信、自白、董事、行使偽造、言論自由、詐欺、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責任能力、買賣、賄賂、贈與、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違約金、遺棄、重傷、間接正犯 111 刑法與刑訴 第 2 題 偽造私文書、共同正犯、具結、撤回告訴、簡式審判、行使偽造、詐欺、詰問、買賣、辯護人 111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代理、侵入住居、侵權行為、保證人地位、信賴原則、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利益衝突、加重竊盜、加重詐欺、區分所有、告訴乃論、和解、商標、委任、定性、專利、專利侵權、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得撤銷、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打擊錯誤、拒絕證言、損害賠償、搜索、搶奪、撤回告訴、支票、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注意義務、湮滅證據、準強盜、無效、猥褻、禁止錯誤、竊盜、竊錄、管轄、結婚、緊急避難、緘默權、縱火、羈押、背信、背書、自由心證、自白、行使偽造、被害人承諾、言論自由、詐欺、詰問、誹謗、調解、責任能力、買賣、賄賂、贈與、辯護人、送達、過失、遺棄、酒駕、重傷、隱私權、離婚 110 刑法與刑訴 第 2 題 毀損、沒收、租賃、管轄、辯護人 110 一試刑法 不作為、不溯及既往、不純正不作為犯、不能未遂、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保證人地位、信賴原則、偽證、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內線交易、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具結、再審、分配、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妨害電腦、委任、專利、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性侵、想像競合、打擊錯誤、扣押、搜索、搜索票、搶奪、擄人勒贖、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本票、正當法律程序、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比例原則、沒收、法人、準強盜、猥褻、監聽、竊盜、簡式審判、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著手、行使偽造、親權、詐欺、詐欺脅迫、詰問、誤想防衛、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買賣、賄賂、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遺棄、重傷、間接正犯、離婚、非常上訴 109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一行為不二罰、不確定法律概念、交付、人身自由、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公序良俗、共有、再審、分配、判斷餘地、利益衝突、受益人、喪失繼承、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大學自治、夫妻財產、契約準據法、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教唆、教唆犯、條約、比例原則、沒收、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監聽、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羈押、聽證、與有過失、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詐欺、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辯護人、送達、過失、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離婚 109 一試刑法 不能未遂、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入住居、侵占、偵查不公開、偽證、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利益衝突、加重竊盜、原因自由行為、告訴乃論、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委任、客觀歸責、客體錯誤、專利、專利侵權、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性侵、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扶養義務、拒絕證言、接續犯、損害賠償、搜索、支票、收賄、放火、教唆、教唆犯、期待可能性、期限、未遂、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準強盜、無效、猥褻、竊盜、竊錄、等價客體錯誤、管轄、簡式審判、緊急避難、緘默權、緩起訴、縱火、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行使偽造、裁判離婚、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詐欺、詰問、變更起訴法條、責任能力、買賣、贈與、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遺棄、酒駕、重傷、間接正犯、陳述意見、離婚、非常上訴 108 刑法與刑訴 第 2 題 具結、扣押、拒絕證言、收賄、沒收、緩起訴、繼承、繼承人、詰問、辯護人 108 一試刑法 一行為不二罰、上訴三審、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入住居、侵占、侵權行為、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加重竊盜、合併、告訴乃論、和解、委任、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從屬性、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接續犯、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支票、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有限公司、未遂、條件、正當法律程序、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沒收、法人、法律明確性、湮滅證據、準強盜、犯意聯絡、猥褻、竊盜、緊急避難、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舉證責任、著手、行使偽造、訴訟權、詐欺、詰問、誹謗、賄賂、贈與、辯護人、送達、過失、酒駕、重傷、間接正犯、防衛過當、離婚 107 刑法與刑訴 第 2 題 傳聞證據、具結、拒絕證言、收賄、監聽、緘默權、詐欺、辯護人、通訊監察 107 一試刑法 不作為、不純正不作為犯、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占、信賴原則、偽證、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務員懲戒、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分配、利益衝突、加工、加重結果犯、加重詐欺、合併、告訴乃論、妨害電腦、委任、幫助犯、強制執行、強制性交、強盜、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承攬、抵押權、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支票、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限、未遂、正當防衛、殺人、毀損、沒收、法人、湮滅證據、犯意聯絡、猥褻、監聽、竊盜、簡式審判、精神障礙、緊急避難、緩起訴、繼承、繼承人、羈押、肇事逃逸、背書、自白、自首、行使偽造、行為分擔、親權、詐欺、詰問、調解、責任能力、辯護人、送達、過失、酒駕、重傷、間接正犯、防衛過當、離婚 106 刑法與刑訴 第 2 題 委任、羈押、辯護人 106 一試刑法 不利益變更禁止、不能未遂、不自證己罪、不起訴、交付、代理、侵占、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再審、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反訴、合併、告訴乃論、和解、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從屬性、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拒絕證言、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支票、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本票、條件、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毒樹果實、沒收、注意義務、湮滅證據、無效、猥褻、竊盜、等價客體錯誤、管轄、管轄權、精神障礙、結婚、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背書、自由心證、自白、自首、舉證責任、著手、行使偽造、親權、詐欺、誹謗、責任能力、賄賂、辯護人、送達、過失、重傷、隱私權、離婚 105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當得利、不起訴、代理、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停止執行、公務員懲戒、公序良俗、判斷餘地、占有、商標、國家賠償、國際法法源、地方自治、夫妻財產、委任、干預、平等原則、平等權、憲法法庭、損害賠償、收養、政府資訊公開、教唆、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當事人適格、確認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繼承人、羈押、聽證、董事、董事長、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願、財產權、買賣、辯護人、送達、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領海 104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利益變更禁止、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占、偵查不公開、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利益衝突、剝奪行動自由、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合併、告訴乃論、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委任、專利、專利侵權、幫助犯、強盜、得撤銷、想像競合、接續犯、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放火、教唆、數罪併罰、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湮滅證據、準抗告、無效、猥褻、監察人、竊盜、管轄、結婚、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著手、董事、董事長、行使偽造、詐欺、詰問、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買賣、賄賂、辯護人、過失、遺棄、重傷、陳述意見、非常上訴 103 刑法與刑訴 第 3 題 私人不法取證、羈押、證據排除、辯護人 103 刑法與刑訴 第 4 題 共同被告、拒絕證言、詰問、辯護人 103 刑法與刑訴 第 5 題 偽證、具結、自白、辯護人 103 一試刑法 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代理、侵占、偽證、偽造私文書、傳聞例外、傳聞證據、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具結、再審、利益衝突、加重竊盜、合併、和解、因果關係、妨害自由、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拒絕證言、接續犯、搜索、搜索票、搶奪、擄人勒贖、支票、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湮滅證據、準強盜、猥褻、直接故意、竊盜、簡式審判、結婚、緊急避難、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自白、藏匿人犯、行使偽造、言論自由、訴願、詐欺、詰問、誹謗、責任能力、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遺棄、酒駕、重傷、間接故意、非常上訴 102 一試刑法 不作為、不純正不作為犯、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代理、侵占、偵查不公開、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再審、利益衝突、加工、加重竊盜、協商程序、反訴、告訴乃論、和解、委任、客體錯誤、強制性交、強盜、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待可能性、未遂、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湮滅證據、準強盜、無效、營業秘密、猥褻、直接故意、竊盜、簡式審判、精神障礙、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行使偽造、言論自由、詐欺、詰問、誹謗、賄賂、辯護人、送達、過失、間接正犯、非常上訴 101 一試刑法 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侵占、偽證、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加重竊盜、合併、和解、商標、委任、婚姻無效、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拒絕證言、搶奪、撤回告訴、教唆、教唆犯、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洗錢、湮滅證據、準強盜、準抗告、無效、監聽、竊盜、管轄、結婚、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自由心證、自白、自首、舉證責任、詐欺、詰問、辯護人、迷信犯、過失、遺棄、重傷 100 刑法與刑訴 第 3 題 委任、羈押、辯護人 100 一試刑法 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侵占、偽造私文書、共同正犯、共有、具結、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合併、和解、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委任、幫助犯、干預、平等原則、強盜、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承攬、拒絕證言、接續犯、損害賠償、搶奪、撤回告訴、放火、有限公司、未遂、條件、正當防衛、毀損、沒收、法人、竊盜、管轄、緊急避難、羈押、背信、自白、舉證責任、董事、詐欺、詰問、辯護人、過失、酒駕、重傷、間接故意、隱私權、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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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的盾牌:辯護人的權利義務與緘默權的真正意涵

口訣: 被告舉起四面盾牌(嫌疑/緘默/辯護/有利)——旁邊律師亮出三張證:接見證/閱卷證/異議證——違反§95?盾牌碎裂=證據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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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緘默權不是給壞人逃脫的漏洞——它是防止國家用權力逼出假自白的安全閥。寧可放過一個有罪的人,也不能讓制度本身變成加害者。」

—— 被告的盾牌:辯護人的權利義務與緘默權的真正意涵|莊東碩 De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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