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決定不告:不起訴處分與緩起訴的要件和效力

莊東碩 Dean · 閱讀時間約 12 分鐘 AI 深挖

常見問題

檢察官可以不起訴嗎?
可以。檢察官是「公訴的把關者」,偵查完畢不一定要起訴。§252 列出十款事由,有任何一款就必須不起訴(絕對不起訴)。§253 則讓檢察官對微罪不起訴(相對不起訴)。

不起訴和緩起訴有什麼不同?
不起訴 = 案件「到此結束」,不進法院。緩起訴 = 案件「暫緩處理」,給被告 1 到 3 年的觀察期。如果觀察期內被告表現好(遵守條件、沒再犯),就確定不起訴;如果違反→撤銷緩起訴→重新起訴。


體系定位

2F 刑法樓 → J區(刑事訴訟-偵查終結)

偵查終結的三種選擇:
├── 起訴(§251)
│   └── 犯罪嫌疑充分→提起公訴
├── ★ 不起訴 ★ ← 你在這裡
│   ├── 絕對不起訴(§252):應不起訴(十款)
│   ├── 相對不起訴(§253):得不起訴(微罪)
│   └── 緩起訴(§253-1):暫緩1~3年
└── 救濟
    ├── 再議(§256)
    └── 准許提起自訴(§258-1,2023修法)

記憶宮殿位置:法律大廈 2 樓(刑法樓)→ J 區 → 三道門室。檢察官面前有三道門:紅、黃、綠。


考古題實戰

113 年司法官二試刑訴(改編)

甲因過失傷害乙(§284,最重二年),犯罪嫌疑重大。甲犯後態度良好,已與乙和解並全額賠償。檢察官依 §253-1 為緩起訴處分,期間二年,命甲向公庫支付三萬元。一年後,甲酒駕被移送(公共危險§185-3,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問:(1) 檢察官為緩起訴之要件是否具備?(2) 甲酒駕被移送對緩起訴有何影響?(3) 如告訴人乙不服原緩起訴處分,有何救濟途徑?


核心知識

絕對不起訴 + 相對不起訴 + 緩起訴 + 救濟

偵查終結處分:

★ 一、絕對不起訴(§252)——「應」為不起訴:
┌────────────────────────────────────────┐
│ 十款事由(十把鎖):                   │
│ ① 曾經判決確定(一事不再理)          │
│ ② 時效已完成                          │
│ ③ 曾經大赦                            │
│ ④ 犯罪後法律已廢止其刑罰              │
│ ⑤ 告訴/請求乃論未經告訴或撤回告訴    │
│ ⑥ 被告死亡                            │
│ ⑦ 法院對被告無審判權                  │
│ ⑧ 行為不罰                            │
│ ⑨ 法律應免除其刑                      │
│ ⑩ 犯罪嫌疑不足                        │
│                                        │
│ → 有任何一款 = 必須不起訴             │
│ → 檢察官無裁量空間                    │
└────────────────────────────────────────┘

★ 二、相對不起訴(§253)——「得」為不起訴:
├── 適用範圍:§376 I①②之案件
│   (最重本刑三年以下、竊盜、侵占等微罪)
├── 要件:檢察官參酌刑法§57
│   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
├── → 檢察官有裁量空間(微罪不舉)
└── 注意:這是「得」不是「應」

★ 三、緩起訴(§253-1~§253-3):
┌────────────────────────────────────────┐
│ §253-1 要件:                          │
│ ├── 排除重罪:死刑/無期/最輕三年以上  │
│ │   以外之罪                          │
│ ├── 參酌刑法§57事由+公共利益            │
│ ├── 認以緩起訴為適當                  │
│ └── 定1年以上3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      │
├────────────────────────────────────────┤
│ §253-2 緩起訴條件(可命被告):        │
│ ├── ① 向被害人道歉                    │
│ ├── ② 立悔過書                        │
│ ├── ③ 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              │
│ ├── ④ 向指定機構提供義務勞務          │
│ ├── ⑤ 完成戒癮治療/心理輔導          │
│ ├── ⑥ 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
│ └── ⑦ 其他適當之處遇                  │
├────────────────────────────────────────┤
│ §253-3 撤銷緩起訴:                    │
│ ├── ★ 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
│ ├── 未遵守檢察官命令                  │
│ ├── 違反保護被害人命令                │
│ └── 撤銷後→繼續偵查或起訴            │
├────────────────────────────────────────┤
│ 期滿效果:                             │
│ ├── 期滿未撤銷→視為不起訴確定        │
│ └── §260再行起訴限制準用              │
└────────────────────────────────────────┘

★ 四、救濟程序:
├── 再議(§256):
│   ├── 告訴人不服→十日內
│   ├── 向上級檢察署聲請再議
│   └── 上級審查:維持或命續行偵查
├── 准許提起自訴(§258-1,2023修法):
│   ├── 再議駁回→告訴人不服
│   ├── 十日內向法院聲請
│   ├── 法院審查→准許提起自訴
│   │   (舊制為「交付審判」)
│   └── 准許後→委任律師提起自訴
├── 被告:
│   └── 不能對不起訴聲請救濟(對被告有利)
└── 不起訴確定後(§260):
    └── 發現新事實新證據→得再行起訴

★ 五、三種處分比較:
┌──────────┬──────────┬──────────┬──────────┐
│          │ 絕對不起 │ 相對不起 │ 緩起訴   │
│          │ 訴§252   │ 訴§253   │ §253-1   │
├──────────┼──────────┼──────────┼──────────┤
│ 性質     │ 應       │ 得       │ 得       │
├──────────┼──────────┼──────────┼──────────┤
│ 適用範圍 │ 十款事由 │ 微罪     │ 排除重罪 │
├──────────┼──────────┼──────────┼──────────┤
│ 裁量空間 │ 無       │ 有       │ 有       │
├──────────┼──────────┼──────────┼──────────┤
│ 觀察期   │ 無       │ 無       │ 1~3年    │
├──────────┼──────────┼──────────┼──────────┤
│ 可撤銷   │ ✗        │ ✗        │ ★ ✓     │
└──────────┴──────────┴──────────┴──────────┘

底層邏輯

立法者在想什麼?

想像你是檢察官,桌上有一千件案子。其中有殺人案、毒品案、詐騙案,但也有偷一包泡麵的竊盜案、輕微擦撞的過失傷害案。如果每一件都起訴、都進法院,法院會癱瘓,真正嚴重的案件反而被稀釋。

立法者的設計邏輯是:把有限的司法資源配置到最需要的地方

§252 絕對不起訴解決的是「不應該起訴」的問題——被告已經死了、時效過了、嫌疑不足,起訴沒有意義。十款事由都是客觀障礙,檢察官沒有裁量空間(「應」)。

§253 相對不起訴解決的是「不值得起訴」的問題——偷一包泡麵,起訴的社會成本遠超效益。檢察官有裁量空間(「得」),考量的是資源效益。

§253-1 緩起訴是最精妙的設計——它解決的是「起訴太重,不起訴太輕」的問題。被告犯了錯但不嚴重,直接不起訴等於沒有任何後果;直接起訴又太重手。緩起訴給了一個中間地帶:暫緩處理,附上條件(賠償、勞務、治療),觀察 1~3 年。表現好就結案,表現差就撤銷。

I/We/They 利益衡量

利害關係人利益核心張力
I(被告)不被輕罪纏訟,有改過的機會「我已經和解賠償了,為什麼還要上法院?」
We(司法體系)資源有限,必須分流「每年幾十萬件案子,不分流法院會癱瘓」
They(被害人/告訴人)犯罪者應受追究,被害人有救濟權「檢察官不起訴,我怎麼辦?」

緩起訴的設計智慧:它同時滿足三方——被告不用面臨審判的恥辱和不確定(I);司法資源被釋放出來處理重大案件(We);被害人獲得賠償和道歉,比起冗長的審判程序可能更實質(They)。如果被告不守規矩,撤銷機制確保了制度的約束力。

救濟設計的精巧:再議→准許提起自訴的兩層救濟,保障 They 的權益。但注意:2023 年修法把「交付審判」改成「准許提起自訴」——這不只是名稱改變,而是主體的轉換:從法院主動審判變成告訴人自己提起自訴,更符合「當事人進行主義」的精神。

不起訴不是放過壞人——而是檢察官用有限的司法資源做最有效的配置,這是刑事政策的精髓。

體系因果 + 五維串聯

  • 與起訴法定原則的張力§251 規定犯罪嫌疑充分「應」起訴(起訴法定主義),但 §253 和 §253-1 賦予檢察官不起訴和緩起訴的裁量(起訴便宜主義)。兩者的平衡反映了刑事政策從「有罪必罰」走向「合理分流」的現代趨勢
  • 與告訴乃論的交叉:告訴乃論案件撤回告訴→§252⑤ 應不起訴。非告訴乃論案件→不因和解而免追訴,但可以走緩起訴
  • 國際比較:緩起訴制度借鏡德國的「附條件停止訴訟」(§153a StPO)和日本的「起訴猶豫」,但台灣的設計更接近德國——有明確的條件和撤銷機制
  • 2023 年修法的制度轉變:「交付審判」→「准許提起自訴」不只是術語更換,而是從「法院以職權介入偵查」轉變為「賦予告訴人自訴權」——這是控訴原則的貫徹

VIVID 視覺定錨

場景:你走進 2 樓 J 區的「三道門室」。

檢察官站在走廊盡頭,面前有三道門。走廊牆上掛著一面匾額:「有限的資源,最有效的配置」。

左邊「紅色鐵門」——上面掛了十把大鎖(十款事由),門頂刻著「§252 不起訴」。檢察官看了看:「被告死了?時效過了?嫌疑不足?」隨便一把鎖打開——紅門就「轟」的關上,案件永遠進不了法院!「十把鎖任何一把=客觀障礙=必須不起訴,沒得商量!」為什麼這麼絕對?因為這十款是「不應該起訴」的情形——起訴了也是浪費。

中間「黃色彈簧門」——門上小小一行字:「§253 不起訴」。檢察官看了看案件:「偷一包泡麵,微罪啦!起訴的成本比泡麵還貴!」手一推,彈簧門「嘩」的打開——案件滑出去了。但如果是大案子?彈簧門彈回來:「只有微罪才能走這裡!不值得起訴才用!

右邊「綠色旋轉門」——旋轉門上寫著「§253-1 緩起訴」,門旁有個計時器寫「1~3 年」。這是最精妙的門——起訴太重,不起訴太輕,所以給你一個中間地帶。被告走進旋轉門——但門沒有停!被告在門裡繞圈圈(觀察期),每轉一圈就有人檢查:「有再犯嗎?有遵守條件嗎?有賠償嗎?」轉完——「表現好!門打開了!視為不起訴確定!」但如果中途故意犯罪——旋轉門「卡!」反轉!被告被彈回來:「撤銷!重新起訴!」(聽覺:紅門「轟」關上、旋轉門嗡嗡轉動。觸覺:旋轉門的離心力。視覺:紅黃綠三色=交通號誌直覺。嗅覺:紅門後面有灰塵味——老案子封存的氣息)

門的後方,告訴人乙站在那裡不滿意:「我不服!」旁邊的指示牌寫著兩條路:「① 再議(十日內→上級檢察署)→ ② 准許提起自訴(十日內→法院)」。

口訣三道門配資源——紅門十鎖必不訴(不該),黃門微罪得不訴(不值),綠門旋轉觀察(太重也太輕);不服就再議→自訴


互動教具

偵查終結決策樹

偵查完畢
    │
    ▼
有 §252 十款事由嗎?
├── 有 → 紅門:絕對不起訴(應)
│         → 不可撤銷
└── 無 → 犯罪嫌疑充分嗎?
         ├── 不足 → §252⑩ 絕對不起訴
         └── 充分 → 微罪嗎?(§376 I①②)
                    ├── 是 → 黃門:§253 相對不起訴(得)
                    └── 視情況 → 排除重罪嗎?
                                ├── 重罪 → 起訴
                                └── 非重罪 → 綠門:§253-1 緩起訴(得)
                                             ├── 定 1~3 年
                                             ├── 附條件(§253-2)
                                             └── 期滿未撤銷 → 不起訴確定

緩起訴撤銷條件速查

撤銷事由具體情境關鍵判斷
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緩起訴期間酒駕必須是「故意」犯,過失犯不算
未遵守檢察官命令沒繳公庫金、沒做義務勞務看是否有正當理由
違反保護被害人命令接近令期間騷擾被害人直接撤銷

救濟程序時間軸

不起訴/緩起訴處分
    │ 10 日
    ▼
再議(§256,向上級檢察署)
    ├── 上級命續行偵查 → 重新偵查
    └── 上級駁回
         │ 10 日
         ▼
    准許提起自訴(§258-1,向法院聲請)
         ├── 法院准許 → 委任律師提起自訴
         └── 法院駁回 → 確定(不得再抗告)

按-惟-故模板

【按】大前提

按刑事訴訟法 §253-1 規定,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並得命被告遵守一定之條件(§253-2)。緩起訴期間內,被告如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或違反所定條件,檢察官得依 §253-3 撤銷緩起訴處分。

【惟】小前提

查被告甲因過失傷害乙(§284,最重二年),非屬最輕本刑三年以上之罪(要件 ✅)。甲犯後態度良好,已與被害人和解並全額賠償。檢察官審酌犯罪情節輕微、已獲諒解,認以緩起訴為適當,定期間二年並命向公庫支付三萬元。惟甲於緩起訴期間內因酒駕(§185-3)被移送,酒駕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符合 §253-3 I① 故意更犯之撤銷事由。

【故】結論

甲於緩起訴期間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檢察官得依 §253-3 撤銷緩起訴處分,就原過失傷害案件繼續偵查或起訴。


口訣速記

項目內容
VIVID 觸發器三道門配資源——紅(十鎖必不訴)、黃(微罪得不訴)、綠(旋轉觀察)
底層邏輯有限資源最有效配置=不該/不值/太重也太輕
絕對不起訴§252 十款事由(應)=不該起訴
相對不起訴§253 微罪不舉(得)=不值得起訴
緩起訴§253-1(1~3年觀察期)=起訴太重不起訴太輕
撤銷事由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違反條件(過失犯不算!)
救濟再議→准許提起自訴(2023修法)
記憶宮殿2F → J區 → 三道門室

零秒思考訓練

變化題 1:絕對不起訴 vs 相對不起訴

甲涉嫌竊盜(§320,最重五年),但偵查後犯罪嫌疑不足。檢察官應如何處分?

問:是絕對不起訴還是相對不起訴?

解析:犯罪嫌疑不足=§252 第十款絕對不起訴(「應」不起訴)。不是相對不起訴(§253 限微罪)。犯罪嫌疑不足不管罪名輕重,一律走紅門 §252。這是「不該起訴」——嫌疑不足就不該起訴,和罪名輕重無關。

變化題 2:緩起訴撤銷

甲因傷害罪獲緩起訴二年。一年後,甲因過失傷害(§284,最重二年有期徒刑)被移送。

問:可否撤銷緩起訴?

解析:§253-3 I① 撤銷事由=「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過失傷害=過失犯,非故意犯→不符合撤銷事由。甲的緩起訴不因過失犯而撤銷。這個設計反映了立法者的價值判斷:過失是注意力問題,不是品格問題——一個人在觀察期間不小心犯了過失,不代表他沒有改過。但如果甲是故意傷害→故意犯+有期徒刑以上→符合撤銷事由。

變化題 3:再議與准許提起自訴

告訴人乙對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不服,聲請再議。上級檢察署駁回再議。乙仍不服。

問:乙有何救濟?

解析:再議駁回後→乙得於十日內向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258-1,2023 年修法前為「交付審判」)。法院審查若認有犯罪嫌疑→裁定准許→乙應委任律師提起自訴。這是告訴人對不起訴處分的最後救濟途徑。注意制度轉變:從「法院職權介入」變成「賦予告訴人自訴權」——控訴原則的貫徹。

不起訴處分搞定了偵查終結的分流,但如果告訴人一開始就可以撤回告訴呢?告訴乃論的撤回效果是什麼? → 繼續探索:告訴乃論與撤回告訴——撤回告訴會自動觸發 §252⑤ 絕對不起訴,兩個制度在這裡交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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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考點歷年出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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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刑法與刑訴 第 2 題 扣押、搶奪、沒收、竊盜、管轄、精神障礙、緩起訴、陳述意見 114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作為、不動產登記、不溯及既往、不能未遂、不起訴、交互詰問、代理、侵占、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證據、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協商程序、告訴乃論、和解、妨害公務、委任、專利、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得撤銷、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數罪併罰、未遂、條件、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比例原則、沒收、法人、無效、犯意聯絡、猥褻、監察人、竊盜、竊錄、管轄、簡式審判、精神障礙、繼承、繼承人、羈押、背信、自白、自首、董事、董事長、行使偽造、行為分擔、行為能力、訴訟權、詐欺、詰問、誹謗、責任能力、賄賂、辯護人、送達、過失、遺囑、遺棄、重傷、間接正犯、非常上訴 113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不起訴、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加工、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商標、善意取得、地上權、夫妻財產、契約解除、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強制執行、得撤銷、慰撫金、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承攬、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期限、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特留分、瑕疵擔保、留置權、確認之訴、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董事、裁判離婚、親權、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附合、陳述意見、離婚 113 一試刑法 一行為不二罰、不作為、不起訴、交互詰問、交付、代理、侵占、信賴保護、信賴原則、停止執行、偵查不公開、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利益衝突、加工、加重竊盜、加重詐欺、區分所有、告訴乃論、和解、地方自治、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委任、專利、平等原則、強制性交、強盜、想像競合、憲法法庭、扣押、承攬、拒絕證言、搜索、搜索票、搶奪、收賄、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待可能性、未遂、殺人、毀損、沒收、法規命令、注意義務、洗錢、犯意聯絡、猥褻、租賃、竊盜、竊錄、管轄、管轄權、簡式審判、結婚、緩起訴、縱火、羈押、肇事逃逸、自白、自首、舉證責任、董事、藏匿人犯、行政罰、行政處分、行為分擔、行為能力、被害人承諾、親權、訴願、詐欺、詐欺脅迫、詰問、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賄賂、贈與、辯護人、過失、重傷、間接正犯、離婚、非常上訴 112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當得利、交付、人身自由、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兩公約、公共設施、公同共有、共有、再審、分配、判斷餘地、合併、國家賠償、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委任、學術自由、定性、工作權、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憲法法庭、扣押、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有限公司、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比例原則、法人、法律明確性、法規命令、注意義務、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緩起訴、繼承、繼承人、羈押、聽證、股東會、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親權、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違約金、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隱私權、離婚 112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作為、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代理、侵入住居、保證人地位、信賴原則、偵查不公開、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傷害致死、共同正犯、共有、具結、加工、加重詐欺、協商程序、原因自由行為、告訴乃論、和解、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妨害電腦、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忠實義務、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收賄、收購、收養、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條件、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猥褻、監聽、竊盜、等價客體錯誤、管轄、管轄權、緊急避難、緩起訴、羈押、背信、自白、董事、行使偽造、言論自由、詐欺、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責任能力、買賣、賄賂、贈與、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違約金、遺棄、重傷、間接正犯 111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代理、侵入住居、侵權行為、保證人地位、信賴原則、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利益衝突、加重竊盜、加重詐欺、區分所有、告訴乃論、和解、商標、委任、定性、專利、專利侵權、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得撤銷、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打擊錯誤、拒絕證言、損害賠償、搜索、搶奪、撤回告訴、支票、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注意義務、湮滅證據、準強盜、無效、猥褻、禁止錯誤、竊盜、竊錄、管轄、結婚、緊急避難、緘默權、縱火、羈押、背信、背書、自由心證、自白、行使偽造、被害人承諾、言論自由、詐欺、詰問、誹謗、調解、責任能力、買賣、賄賂、贈與、辯護人、送達、過失、遺棄、酒駕、重傷、隱私權、離婚 109 一試刑法 不能未遂、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入住居、侵占、偵查不公開、偽證、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利益衝突、加重竊盜、原因自由行為、告訴乃論、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委任、客觀歸責、客體錯誤、專利、專利侵權、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性侵、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扶養義務、拒絕證言、接續犯、損害賠償、搜索、支票、收賄、放火、教唆、教唆犯、期待可能性、期限、未遂、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準強盜、無效、猥褻、竊盜、竊錄、等價客體錯誤、管轄、簡式審判、緊急避難、緘默權、緩起訴、縱火、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行使偽造、裁判離婚、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詐欺、詰問、變更起訴法條、責任能力、買賣、贈與、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遺棄、酒駕、重傷、間接正犯、陳述意見、離婚、非常上訴 108 憲法與行政法 第 1 題 不起訴、董事、董事長 108 刑法與刑訴 第 2 題 具結、扣押、拒絕證言、收賄、沒收、緩起訴、繼承、繼承人、詰問、辯護人 108 一試刑法 一行為不二罰、上訴三審、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入住居、侵占、侵權行為、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加重竊盜、合併、告訴乃論、和解、委任、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從屬性、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接續犯、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支票、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有限公司、未遂、條件、正當法律程序、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沒收、法人、法律明確性、湮滅證據、準強盜、犯意聯絡、猥褻、竊盜、緊急避難、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舉證責任、著手、行使偽造、訴訟權、詐欺、詰問、誹謗、賄賂、贈與、辯護人、送達、過失、酒駕、重傷、間接正犯、防衛過當、離婚 107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溯及既往、不起訴、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夫妻財產、契約解除、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既判力、期限、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營業秘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縱火、繼承、繼承人、董事、裁判離婚、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過失、遺囑、遺產分割、離婚 107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一行為不二罰、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兩公約、公同共有、共有、分配、占有、原因自由行為、合併、國家承認、國家賠償、國際私法、地上權、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外國判決、夫妻財產、婚姻無效、定性、專利、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想像競合、扣押、承攬、抵押權、授權明確性、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搜索、撤銷訴訟、收養、教唆、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條約、構成要件效力、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留置權、第三人效力、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緩起訴、繼承、繼承人、聽證、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親權、訴訟標的、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責任能力、買賣、送達、過失、酒駕、集會遊行、離婚 107 一試刑法 不作為、不純正不作為犯、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占、信賴原則、偽證、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務員懲戒、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分配、利益衝突、加工、加重結果犯、加重詐欺、合併、告訴乃論、妨害電腦、委任、幫助犯、強制執行、強制性交、強盜、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承攬、抵押權、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支票、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限、未遂、正當防衛、殺人、毀損、沒收、法人、湮滅證據、犯意聯絡、猥褻、監聽、竊盜、簡式審判、精神障礙、緊急避難、緩起訴、繼承、繼承人、羈押、肇事逃逸、背書、自白、自首、行使偽造、行為分擔、親權、詐欺、詰問、調解、責任能力、辯護人、送達、過失、酒駕、重傷、間接正犯、防衛過當、離婚 106 民法民訴(一) 第 1 題 強制性交、損害賠償、緩起訴 106 一試刑法 不利益變更禁止、不能未遂、不自證己罪、不起訴、交付、代理、侵占、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再審、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反訴、合併、告訴乃論、和解、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從屬性、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拒絕證言、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支票、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本票、條件、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毒樹果實、沒收、注意義務、湮滅證據、無效、猥褻、竊盜、等價客體錯誤、管轄、管轄權、精神障礙、結婚、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背書、自由心證、自白、自首、舉證責任、著手、行使偽造、親權、詐欺、誹謗、責任能力、賄賂、辯護人、送達、過失、重傷、隱私權、離婚 105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當得利、不起訴、代理、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停止執行、公務員懲戒、公序良俗、判斷餘地、占有、商標、國家賠償、國際法法源、地方自治、夫妻財產、委任、干預、平等原則、平等權、憲法法庭、損害賠償、收養、政府資訊公開、教唆、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當事人適格、確認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繼承人、羈押、聽證、董事、董事長、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願、財產權、買賣、辯護人、送達、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領海 105 一試刑法 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代理、侵入住居、侵占、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具結、加工、加重竊盜、合併、告訴乃論、和解、因果歷程錯誤、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得撤銷、性侵、想像競合、打擊錯誤、拒絕證言、接續犯、搜索、搜索票、搶奪、支票、收養、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湮滅證據、無效、猥褻、竊盜、竊錄、管轄、管轄權、簡式審判、結婚、緊急避難、緩起訴、繼承、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董事、藏匿人犯、行使偽造、詐欺、誤想防衛、誹謗、調解、變更起訴法條、過失、遺棄、重傷、陳述意見、離婚 104 刑法與刑訴 第 5 題 不起訴、未遂、竊盜 104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利益變更禁止、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占、偵查不公開、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利益衝突、剝奪行動自由、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合併、告訴乃論、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委任、專利、專利侵權、幫助犯、強盜、得撤銷、想像競合、接續犯、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放火、教唆、數罪併罰、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湮滅證據、準抗告、無效、猥褻、監察人、竊盜、管轄、結婚、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著手、董事、董事長、行使偽造、詐欺、詰問、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買賣、賄賂、辯護人、過失、遺棄、重傷、陳述意見、非常上訴 103 一試刑法 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代理、侵占、偽證、偽造私文書、傳聞例外、傳聞證據、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具結、再審、利益衝突、加重竊盜、合併、和解、因果關係、妨害自由、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拒絕證言、接續犯、搜索、搜索票、搶奪、擄人勒贖、支票、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湮滅證據、準強盜、猥褻、直接故意、竊盜、簡式審判、結婚、緊急避難、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自白、藏匿人犯、行使偽造、言論自由、訴願、詐欺、詰問、誹謗、責任能力、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遺棄、酒駕、重傷、間接故意、非常上訴 102 一試刑法 不作為、不純正不作為犯、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代理、侵占、偵查不公開、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再審、利益衝突、加工、加重竊盜、協商程序、反訴、告訴乃論、和解、委任、客體錯誤、強制性交、強盜、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待可能性、未遂、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湮滅證據、準強盜、無效、營業秘密、猥褻、直接故意、竊盜、簡式審判、精神障礙、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行使偽造、言論自由、詐欺、詰問、誹謗、賄賂、辯護人、送達、過失、間接正犯、非常上訴 101 刑法與刑訴 第 3 題 不起訴、管轄、緩起訴 101 一試刑法 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侵占、偽證、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加重竊盜、合併、和解、商標、委任、婚姻無效、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拒絕證言、搶奪、撤回告訴、教唆、教唆犯、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洗錢、湮滅證據、準強盜、準抗告、無效、監聽、竊盜、管轄、結婚、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自由心證、自白、自首、舉證責任、詐欺、詰問、辯護人、迷信犯、過失、遺棄、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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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決定不告:不起訴處分與緩起訴的要件和效力

口訣: 檢察官面前三道門——左門「紅色鐵門」寫§252(絕對不起訴,十把鎖=十款事由);中門「黃色彈簧門」寫§253(微罪不舉);右門「綠色旋轉門」寫§253-1(緩起訴=先觀察1~3年,表現好就放你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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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訴不是放過壞人——而是檢察官用有限的司法資源做最有效的配置,這是刑事政策的精髓。」

—— 檢察官決定不告:不起訴處分與緩起訴的要件和效力|莊東碩 De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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