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被告的供述能拿來定你罪嗎?證據法則的關鍵防線

莊東碩 Dean · 閱讀時間約 15 分鐘 AI 深挖

常見問題

共同被告說「是他幹的」,這句話能當證據嗎?

想像一個場景:你跟朋友一起被警察帶走。隔壁房間裡,你朋友指著牆壁的方向說:「都是他幹的。」——如果這句話就能讓你坐牢,那任何人都可以靠一張嘴送你進監獄。

大法官在釋字582號說得很清楚:不行。 共同被告要拿他的話來定你罪,必須過三道關卡——(1) 他要以證人身分宣誓(具結);(2) 你的律師要有機會當面盤問他(交互詰問);(3) 除了他那張嘴,還要有其他證據佐證(補強)。三關缺一,他的話就不能用來定你罪。

為什麼要「分離調查」?

§287-1 規定法院就共同被告之案件,應分離調查。為什麼?因為共同被告既是被告又可能變成證人——他對自己的案子有緘默權,但他對你的案子可能是關鍵證人。這兩個角色衝突得像一個人同時當球員又當裁判。分離調查的本質:把兩個角色拆開,讓程序乾淨。


體系定位

2F 刑法
└── 刑事訴訟
    └── 證據法則
        ├── 自白法則(§156)
        ├── 補強法則(§156 II)
        ├── 傳聞法則(§159-§159-5)
        └── 共同被告之證據調查 ⭐ 你在這裡
            ├── §287-1:分離調查
            ├── §186-1:具結義務
            └── 釋字582:三道關卡

記憶宮殿定位:2F 刑法 → 刑事訴訟區 → 「共同被告隔離室」。推開門,你看到兩間透明玻璃隔間面對面,A 被告在左邊、B 被告在右邊。中間的通道上有三道鐵門——每一道門是一個程序關卡。全部打開,話才能傳過去;任何一道門關著,話就撞牆碎裂。


考古題實戰

【112年 司律二試 刑訴相關考點】(改編)

甲乙共同涉犯搶劫罪。偵查中乙向檢察官供稱:「是甲策劃的,我只是跟著去。」審判中乙翻供否認,但檢察官以乙在偵查中之供述作為甲有罪之證據。

問:乙偵查中之供述,對甲是否有證據能力?

先想 30 秒再往下看。你的第一反應是什麼?

很多考生的直覺:「偵查中說過的話,有筆錄為證,當然能用吧?」

法律的答案恰恰相反——不行,至少不能直接用。 為什麼?往下看。


核心知識

一、共同被告的雙重身分——衝突的起源

一個人怎麼可能同時是被告又是證人?這就是共同被告最核心的矛盾:

共同被告 A
├── 對自己的案件 → 被告身分
│   └── 享有緘默權、不自證己罪(§95)
│   └── 他有權什麼都不說
└── 對共同被告 B 的案件 → 類似證人
    └── 他說的話可能是認定 B 有罪的關鍵
    └── 但他沒有義務說真話(因為他是被告)
    └── → 如果要用他的話,必須走證人程序

這個矛盾的本質:被告有權說謊(緘默權的延伸),但證人必須說實話(具結的意義)。 同一個人,兩個角色,兩套規則。不拆開處理,程序就不乾淨。

二、釋字582 三道關卡(核心考點)

大法官為什麼要設計三道關卡?因為共同被告有太多動機說對方的壞話——推卸責任、減輕刑度、爭取污點證人優惠。一張嘴可以冤枉任何人,所以法律要求:光靠一張嘴,絕對不能定罪。

關卡內容法源設計目的缺少的後果
① 具結以證人身分宣誓§186-1用偽證罪的壓力逼出真話無證據能力
② 詰問經被告之辯護人交互詰問§166讓被指控的人有反擊的機會無證據能力
③ 補強須有補強證據佐證§156 II 類推防止「一張嘴定罪」的冤獄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唯一證據

釋字582 原文精華:「共同被告對其他共同被告之案件而言,為被告以外之第三人,其陳述如經具結並經被告之辯護人詰問,且有補強證據者,始得採為認定犯罪之證據。」

每一道關卡都不是形式——第一道確保他有說真話的壓力,第二道確保你有反駁的機會,第三道確保不是一個人說了算。三道關卡的本質:程序正義不信任任何單一來源的指控。

三、分離調查程序(§287-1)

條文:「法院就被告本人之案件調查共同被告時,該共同被告準用有關人證之規定。」

操作流程
1. 審理甲的案件時 → 乙暫時退庭
2. 傳喚乙以證人身分入庭 → 命乙具結(§186-1
3. 由甲的辯護人進行交互詰問(§166
4. 乙的證言僅為甲案件之證據
5. 再審理乙的案件時 → 甲退庭 → 對調進行同樣程序

為什麼要讓另一個被告退庭?因為串供是人性——兩個人在同一個房間裡,眼神交流、表情暗示,都可能影響陳述的真實性。分離調查不是不信任當事人,是制度設計要對抗人性的弱點。

四、偵查中共同被告陳述的證據能力

偵查中情形證據能力關鍵理由
被告身分訊問(無具結)對其他共同被告證據能力第一道關卡沒過
證人身分訊問(有具結)審判中仍須經交互詰問,否則有爭議第二道關卡待補
檢察官面前具結§159-1 I 傳聞例外→原則有證據能力,但仍需詰問+補強三道關卡仍須完整

五、補強證據的要求

補強證據的四個邊界(最高法院100台上2029):
– 共同被告的陳述不得作為唯一證據——這是底線
– 補強證據須為共同被告陳述以外之獨立證據(監視畫面、DNA、物證、第三人證詞)
– 補強證據須能佐證共同被告陳述之真實性
– 補強程度:不需獨立證明犯罪事實,但須增強共同被告陳述之可信度

特別注意:共同被告 A 的陳述不能拿來補強共同被告 B 的陳述。兩張嘴都是共同被告的嘴,不具獨立性——用同樣有偏見的來源互相背書,等於沒有補強。


★ 底層邏輯 ★

立法目的:為什麼大法官要搞這麼複雜?

一個根本問題:共同被告的話為什麼不能直接用?

因為共同被告處於一個「利益衝突的完美風暴」——他既有動機說謊(推卸自己的責任),又有動機誇大(爭取減刑),還有動機牽拖(把注意力引向共犯)。在這種結構性的利益衝突下,他的陳述天然帶有偏見。

釋字582 之前,實務上共同被告的陳述可以比較寬鬆地採用。結果呢?冤案。一個共同被告為了減刑,把所有責任推給另一個人,法院照單全收——這就是制度漏洞。

利益衡量:I / We / They 的三方拉扯

立場要什麼犧牲什麼
I(被指控的被告)不被冤枉的權利、反駁指控的機會
We(社會/被害人)真兇被繩之以法、訴訟效率調查程序更繁瑣、時間更長
They(國家/司法)維護程序正義、防止冤獄舉證更困難、定罪門檻更高

大法官的選擇:寧可讓定罪更困難,也不讓無辜的人被一張嘴送進監獄。 這個取捨背後的價值判斷是——冤枉一個無辜者的社會成本,遠大於放走一個有罪者的社會成本。

體系因果:改掉三道關卡會發生什麼?

如果取消具結要求
→ 共同被告可以隨意指控不受偽證罪約束
→ 說謊的成本 = 零
→ 指控的可信度暴跌
→ 所有共同被告案件都變成「誰先咬人誰贏」

如果取消交互詰問
→ 被指控的人沒有反駁機會
→ 違反武器平等原則
→ 等於單方面採信一面之詞
→ 聽證權(§95)形同虛設

如果取消補強要求
→ 一張嘴就能定罪
→ 共同被告可以用編造的故事換取減刑
→ 冤案機率急劇上升

三道關卡不是多餘的——每一道都堵住一個特定的制度漏洞。拿掉任何一道,整個證據法則就出現一個讓冤案鑽進來的缺口。

制度比較

法域處理方式特色
台灣(釋字582)三道關卡:具結+詰問+補強最嚴格,三個條件缺一不可
美國(Bruton Rule)共同被告的庭外自白不得在聯合審判中作為其他被告的證據直接排除,不給補救機會
德國共同被告有「證人拒絕證言權」,轉證人後適用證人規定側重角色轉換的程序保障

跨法域共識:無論哪個國家,都不允許共同被告的陳述「直接」用來定另一個被告的罪。差異只在「用什麼方式防堵」。

五維串聯

  • 條文:§287-1(分離調查)、§186-1(具結)、§156 II(補強)、§166(詰問)
  • 立法理由:§287-1 之增訂係為落實釋字582 之要求,確保共同被告陳述之程序正義
  • 判決實務:最高法院100台上2029 確認共同被告自白之補強法則適用
  • 學者見解:林鈺雄教授主張共同被告本質為「準證人」,應全面適用證人程序
  • 歷史版本:2003年修法增訂§287-1,回應釋字582

★ VIVID 認知定錨 ★

場景:審訊室裡的利益衝突

你被帶進一間冰冷的審訊室。隔壁房間裡,你聽到你的「好朋友」——共同被告——正在大聲說話:

「都是他幹的!我只是跟著去而已!」

你的心臟猛跳。隔著牆壁,你看不見他的表情。他在說謊嗎?他是不是為了減刑在出賣你?你想衝過去質問他——但你連面對面的機會都沒有。

這就是釋字582之前的世界:一個共同被告在你背後說了什麼,你無從反駁,法官就把這些話當成定你罪的證據。

現在,法律在你們中間砌了三道鐵門

第一道門「具結鎖」(紅色)——他必須站到法官面前,舉起右手,用力宣誓:「我保證說的是實話,否則我接受偽證罪處罰!」他的手心在冒汗,嘴唇在發抖。「喀」——鎖開了。偽證罪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不是在開玩笑。說謊的代價,從零變成了五年牢飯。

第二道門「詰問鎖」(藍色)——你的律師走上前,直視他的眼睛:「你那天真的在場嗎?你說他策劃的,有什麼證據?你自己不是也拿了錢?」他開始結巴、開始流汗、開始露出破綻。「喀」——鎖開了。被陽光照過的證詞,跟暗室裡的密告,可信度天差地別。

第三道門「補強鎖」(金色)——法官低頭看桌上:「除了他說的話,還有別的證據嗎?」桌上必須擺出另一件獨立的證據——監視器畫面、指紋比對、物證照片。如果桌上空空如也,法官搖搖頭:「光靠一張嘴,不夠。」 「喀」——鎖開了。

三道門全開,他的話才化成一張有效證據卡,飄過通道落在法官的天秤上。

任何一道門沒開——「砰」! 話撞上鐵門,碎成紙片飄落地面。法官看都不看:「這不能用。」

五感:宣誓時手掌的汗濕、鐵門打開的「喀」聲與撞門的「砰」聲、審訊室日光燈的刺白、你心跳加速的胸腔震動、筆錄紙張的墨水味。

口訣速記:「分房問話,三鎖才通——具結、詰問、補強」

口訣片段觸發畫面對應底層邏輯
分房問話兩間玻璃隔間,彼此看不見§287-1 分離調查——對抗串供的人性弱點
三鎖才通紅藍金三道鐵門,逐一打開釋字582——每道門堵一個制度漏洞
具結右手舉起宣誓,手心冒汗用偽證罪的壓力逼出真話
詰問律師直視眼睛盤問,證人結巴給被指控者反擊的武器
補強桌上擺出監視畫面防止一張嘴定罪

按-惟-故模板

模板一:共同被告不利陳述之證據能力(釋字582)

【按】 按共同被告對其他共同被告之案件而言,為被告以外之第三人,本質上屬證人。依釋字第582號解釋意旨,共同被告不利於他共同被告之陳述,須經(1)具結(§186-1)、(2)交互詰問(§166),且有(3)補強證據(§156 II 類推)佐證,始得採為認定他共同被告犯罪之證據。又法院就被告本人之案件調查共同被告時,該共同被告準用有關人證之規定(§287-1)。其立法意旨在於共同被告因利害關係一致或相反,其陳述之真實性存疑,故須經嚴格之程序保障,方得作為認定犯罪之依據。

【惟】 惟查乙於偵查中以被告身分供述「是甲策劃的」,未經具結,且審判中乙翻供否認,檢察官未再傳喚乙以證人身分具結陳述及受甲辯護人之交互詰問。乙偵查中之供述既未具結(第一道關卡未過),亦未經交互詰問(第二道關卡未過),顯不符釋字582號解釋之三道程序要求。縱另有補強證據,因前二要件未備,程序保障不完整,對甲仍應認無證據能力

【故】 故檢察官以乙偵查中之供述作為甲有罪之唯一證據,因未踐行具結及交互詰問程序,應認無證據能力,不得作為認定甲犯罪之證據。法院應排除該陳述,另行調查其他合法證據。

模板二:分離調查程序之踐行

【按】 按§287-1規定,法院就被告本人之案件調查共同被告時,該共同被告準用有關人證之規定。此一規定係為落實釋字582號解釋之意旨,避免共同被告之雙重身分造成角色衝突,確保被告之防禦權及對質詰問權之保障。調查共同被告時,應命其他共同被告退庭,以證人身分具結後始為訊問。

【惟】 惟查本件法院審理甲之案件時,已依§287-1之規定命乙退庭,再以證人身分傳喚乙入庭,命其具結(§186-1),並由甲之辯護人進行交互詰問(§166)。乙於具結後證稱甲參與犯罪,且另有監視器畫面及被害人指認為補強證據。釋字582之三道程序關卡均已踐行。

【故】 故乙以證人身分具結後所為之證述,經交互詰問且有補強證據佐證,符合釋字582號解釋之要求,對甲具有證據能力,得作為認定甲犯罪之證據。


零秒思考訓練

變化題一:偵查中有具結(暖身)

乙於偵查中經檢察官以證人身分訊問並命具結,供稱甲犯罪。審判中乙出國無法到庭。

問:乙之偵查筆錄對甲有無證據能力?

解析:三道關卡逐一檢查——
– (1) 具結 ✓(偵查中已以證人身分具結)
– (2) 交互詰問 ✗(乙無法到庭,甲之辯護人無從詰問)
– (3) §159-1 I 傳聞例外:檢察官面前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原則有證據能力
– (4) 但釋字582要求仍須詰問 → 客觀不能時,學說有爭議:多數認為應適用 §159-3 之「不能供述」例外,惟仍須具備可信之特別情況
– (5) 補強仍為必要

結論:有條件的有證據能力——須檢視是否符合 §159-3 不能供述之例外,且須有補強證據。

變化題二:多重共同被告互為補強(進階)

甲乙丙三人共同涉犯,乙指證「甲是主謀」,丙也指證「甲是主謀」。除乙丙之陳述外無其他證據。

問:法院得否以乙丙之陳述認定甲犯罪?

解析:這題考的是補強法則的核心——
– (1) 乙、丙之陳述均為共同被告陳述
– (2) §156 II 補強法則 → 不得以共同被告之陳述為唯一證據
– (3) 關鍵:共同被告 A 的陳述不能作為共同被告 B 陳述之補強
– (4) 原因:兩者都是「有利害關係的共同被告」,不具備「獨立性」——用同樣有偏見的來源互相背書,跟沒有補強一樣
– (5) 最高法院100台上2029明確採此立場

結論:不得以乙丙之陳述互為補強而認定甲犯罪。 必須有共同被告陳述以外的獨立證據。

變化題三:分離調查程序瑕疵(實戰)

法院審理甲乙共犯案件,未依 §287-1 分離調查,而是在甲在場的情況下訊問乙,乙供稱甲為共犯。乙已具結、經詰問,且有監視器畫面為補強。

問:此程序瑕疵對證據能力有何影響?

解析
– (1) 違反 §287-1 分離調查 → 程序瑕疵確實存在
– (2) 乙在甲面前供述 → 可能受甲在場影響(串供風險/心理壓力/眼神暗示)
– (3) :程序瑕疵不當然導致無證據能力 → 需依 §158-4 權衡法則判斷
– (4) 權衡因素:「人權保障」vs「公共利益」+ 違背法定程序之情節 + 對被告權益侵害之程度
– (5) 本題:乙已具結 ✓ + 經詰問 ✓ + 有補強 ✓ → 釋字582 三道實體關卡已備,僅分離調查的形式程序有瑕疵

結論:程序瑕疵不當然排除證據能力,法院應依 §158-4 權衡判斷。 但判決應說明為何認為瑕疵不影響證據之真實性。


互動教具

教具一:共同被告證據能力決策樹

共同被告 A 對被告 B 為不利陳述
│
├── A 有以證人身分具結嗎?
│   ├── 否 → ❌ 無證據能力(第一關沒過)
│   │         └── 例外:審判中能否補行具結+詰問?
│   │             ├── 能 → 回到主流程
│   │             └── 不能 → 確定無證據能力
│   └── 是 ↓
│
├── A 有經被告 B 之辯護人交互詰問嗎?
│   ├── 否 → ❌ 原則無證據能力(第二關沒過)
│   │         └── 例外:A 客觀不能到庭?
│   │             ├── 是 → §159-3 不能供述例外(有條件)
│   │             └── 否 → 應傳喚詰問
│   └── 是 ↓
│
├── 有共同被告陳述以外的獨立補強證據嗎?
│   ├── 否 → ❌ 不得作為唯一證據(第三關沒過)
│   │         └── 注意:其他共同被告的陳述不算補強!
│   └── 是 ↓
│
└── ✅ 三關全過 → 有證據能力,得作為認定犯罪之證據

教具二:「一張嘴定罪」vs「三道關卡」對照表

面向釋字582之前(舊制)釋字582之後(現制)
共同被告定位模糊——介於被告與證人之間明確——對他人案件為「被告以外之第三人」
具結要求不需要必須以證人身分具結(§186-1)
詰問要求不需要必須經交互詰問(§166)
補強要求不明確明確要求補強證據(§156 II 類推)
冤案風險高——一張嘴就能定罪低——三道關卡層層過濾
訴訟效率高——程序簡單較低——程序更繁瑣
價值取向效率優先人權優先

相關模塊連結

模塊關聯為什麼要一起讀
自白法則-任意性與補強§156 II 補強法則同時適用被告自白+共同被告陳述補強法則的完整圖景
交互詰問與異議權共同被告轉證人後的交互詰問 = 第二道關卡詰問的具體操作
傳聞法則共同被告偵查中陳述涉及 §159-1 傳聞例外偵查中陳述的證據能力判斷
不自證己罪原則共同被告享有緘默權 → 分離調查的正當性基礎理解為什麼不能強迫共同被告說話

下一步:讀完這篇後,去看傳聞法則——共同被告的偵查中陳述,到底算不算傳聞?這兩個制度交叉的地方,正好是考委最愛出題的灰色地帶。

延伸閱讀

只有被告上訴,法院能判更重嗎?不利益變更禁止的攻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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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自證己罪原則:被告可以說謊嗎?

被告可以說謊嗎? 可以。被告享有「不自證己罪」特權——不需要提供不利於自己的證據,不需要誠實回答。被告說謊不構成偽證罪(偽證罪只適用於「證人」,被告不是證人)。但說謊可能影響法官對被告態度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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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可以不起訴嗎? 可以。檢察官是「公訴的把關者」,偵查完畢不一定要起訴。§252 列出十款事由,有任何一款就必須不起訴(絕對不起訴)。§253 則讓檢察官對微罪得不起訴(相對不起訴)。

法庭上的攻防:交互詰問的規則與異議權行使

什麼是交互詰問? 法庭上檢驗證人證詞的核心程序。聲請傳喚的一方先「主詰問」(問自己的證人),對方再「反詰問」(質疑對方證人),然後「覆主詰問」和「覆反詰問」。四回合的來回攻防,讓法官看到證詞的全貌。

傳聞但可以用:五種傳聞例外的逐條攻破

傳聞證據不是應該排除嗎?為什麼還有例外? 因為如果完全不准用傳聞,很多案子根本查不下去。證人死了、出國了、翻供了——原始陳述者永遠不會再出現在法庭上。法律在「保障被告對質詰問權」和「發現真實」之間找平衡點,設了五道例外通道(§159-1 到 §159-5),每一條都有自己的「可信性擔保」理由,不是隨便放行。

他說他聽別人說的:傳聞法則為什麼要排除傳聞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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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確定後翻案:再審與非常上訴的區別和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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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乃論六個月:告訴期間、撤回告訴與不可分原則

什麼是告訴乃論? 告訴乃論的罪,必須有告訴權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起訴。如果沒有人告訴,或告訴人撤回告訴,檢察官就不能起訴(或法院應判不受理)。例如:普通傷害(§277 I)、過失傷害(§284)、毀損(§354)——這些都是「被害人不想告,國家就不追究」的犯罪。

讀完這篇,但考場上怎麼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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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一試民法 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代理、借名登記、假扣押、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占有、危險負擔、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執行名義、委任、定性、得撤銷、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抵押權、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有限公司、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律行為、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無權代理、瑕疵擔保、留置權、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處分權主義、行為能力、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訴訟權、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過失、遺囑、遺棄、遺產分割、酒駕、陳述意見、離婚 113 民法民訴(二) 第 1 題 交付、借名登記、共同被告、意思表示、買賣 113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不起訴、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加工、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商標、善意取得、地上權、夫妻財產、契約解除、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強制執行、得撤銷、慰撫金、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承攬、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期限、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特留分、瑕疵擔保、留置權、確認之訴、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董事、裁判離婚、親權、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附合、陳述意見、離婚 112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位權、代理、侵權行為、借名登記、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加工、占有、反訴、合併、同時履行抗辯、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因果關係、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期限、未遂、條件、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因管理、無效、無權代理、物權法定、瑕疵擔保、監察人、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背書、董事、行為能力、親權、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附款、離婚 111 民法民訴(二) 第 1 題 共同被告、共同訴訟 111 一試民法 交付、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婚生推定、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情事變更、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支票、收購、收養、放火、既判力、暫時處分、期限、條件、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無權代理、特留分、當事人適格、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結婚、繼承、繼承人、與有過失、舉證責任、董事、董事長、表見代理、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離婚 111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溯及既往、不當得利、交付、人格權、人身自由、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共同被告、分配、合併、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干預、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情況判決、意思表示、憲法法庭、所有物返還、扣押、抵押權、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行政處分、撤銷訴訟、收購、政府資訊公開、有限公司、條件、條約、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消滅時效、準據法、無效、無效行政處分、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聽證、股東會、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複保險、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酒駕、附款、陳述意見、離婚 110 民法民訴(二) 第 1 題 共同被告、共同訴訟、意思表示、法律行為、管轄、買賣、贈與、通謀虛偽 110 一試刑法 不作為、不溯及既往、不純正不作為犯、不能未遂、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保證人地位、信賴原則、偽證、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內線交易、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具結、再審、分配、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妨害電腦、委任、專利、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性侵、想像競合、打擊錯誤、扣押、搜索、搜索票、搶奪、擄人勒贖、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本票、正當法律程序、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比例原則、沒收、法人、準強盜、猥褻、監聽、竊盜、簡式審判、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著手、行使偽造、親權、詐欺、詐欺脅迫、詰問、誤想防衛、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買賣、賄賂、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遺棄、重傷、間接正犯、離婚、非常上訴 109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占有、危險負擔、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地上權、妨害自由、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慰撫金、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期限、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特留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第三人撤銷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舉證責任、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親權、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酒駕、闡明義務、陳述意見、離婚 108 一試民法 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代位權、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偽證、債權讓與、共同侵權、共同被告、共有、具結、再審、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委任、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支票、收養、期限、法人、法律行為、清算、無效、無權代理、瑕疵擔保、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與有過失、董事、表見代理、裁判離婚、親權、訴訟參加、訴訟標的、調解、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重傷、限定繼承、陳述意見、離婚 107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溯及既往、不起訴、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夫妻財產、契約解除、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既判力、期限、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營業秘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縱火、繼承、繼承人、董事、裁判離婚、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過失、遺囑、遺產分割、離婚 106 民法民訴(二) 第 2 題 共同被告、分配、損害賠償、條件、舉證責任、訴訟標的、過失 106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扣押、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特留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與有過失、行為能力、親權、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酒駕、重傷、限定繼承、離婚 105 刑法與刑訴 第 3 題 共同被告、未遂、殺人、殺人未遂、重傷 105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序良俗、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分配、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平等原則、強制執行、得撤銷、情事變更、意思表示、慰撫金、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撤銷權、收養、既判力、期限、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精神障礙、結婚、給付不能、繼承、繼承人、肇事逃逸、舉證責任、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訴訟權、詐欺、調解、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遺囑、遺棄、酒駕、重傷、陳述意見、離婚 105 一試刑法 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代理、侵入住居、侵占、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具結、加工、加重竊盜、合併、告訴乃論、和解、因果歷程錯誤、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得撤銷、性侵、想像競合、打擊錯誤、拒絕證言、接續犯、搜索、搜索票、搶奪、支票、收養、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湮滅證據、無效、猥褻、竊盜、竊錄、管轄、管轄權、簡式審判、結婚、緊急避難、緩起訴、繼承、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董事、藏匿人犯、行使偽造、詐欺、誤想防衛、誹謗、調解、變更起訴法條、過失、遺棄、重傷、陳述意見、離婚 104 一試民法 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侵權、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同時履行抗辯、和解、善意取得、地上權、契約解除、委任、強制執行、得撤銷、性侵、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既判力、有限公司、期限、無效、無權代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第三人撤銷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舉證責任、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訴訟參加、訴訟標的、調解、買賣、贈與、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遺產分割、重傷、附合、離婚 103 刑法與刑訴 第 4 題 共同被告、拒絕證言、詰問、辯護人 103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加工、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和解、地上權、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既判力、期限、未遂、本票、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監察人、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管轄、結婚、給付不能、繼承、繼承人、股份轉讓、與有過失、舉證責任、董事、行為能力、訴訟標的、訴訟權、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違約金、遺囑、遺棄、遺產分割、陳述意見、離婚 103 一試刑法 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代理、侵占、偽證、偽造私文書、傳聞例外、傳聞證據、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具結、再審、利益衝突、加重竊盜、合併、和解、因果關係、妨害自由、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拒絕證言、接續犯、搜索、搜索票、搶奪、擄人勒贖、支票、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湮滅證據、準強盜、猥褻、直接故意、竊盜、簡式審判、結婚、緊急避難、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自白、藏匿人犯、行使偽造、言論自由、訴願、詐欺、詰問、誹謗、責任能力、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遺棄、酒駕、重傷、間接故意、非常上訴 102 一試民法 交付、侵占、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再審、分配、占有、危險負擔、反訴、受益人、合併、和解、喪失繼承、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未遂、本票、條件、法人、消滅時效、無效、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背書、董事、董事長、處分權主義、訴訟標的、訴訟權、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遺囑、重傷 102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作為、不利益變更禁止、不溯及既往、交付、人格權、人身自由、信賴保護、債權讓與、兩公約、公共設施、公序良俗、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再審、分配、和解、國家賠償、契約準據法、委任、宗教自由、定性、專利、工作權、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扶養義務、承攬、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養、有限公司、本票、條約、正當防衛、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營業自由、特留分、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聽證、背書、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為能力、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過失、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集會遊行 102 一試刑法 不作為、不純正不作為犯、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代理、侵占、偵查不公開、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再審、利益衝突、加工、加重竊盜、協商程序、反訴、告訴乃論、和解、委任、客體錯誤、強制性交、強盜、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待可能性、未遂、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湮滅證據、準強盜、無效、營業秘密、猥褻、直接故意、竊盜、簡式審判、精神障礙、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行使偽造、言論自由、詐欺、詰問、誹謗、賄賂、辯護人、送達、過失、間接正犯、非常上訴 101 一試民法 交付、人格權、代表權、假處分、偽證、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和解、喪失繼承、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收養、最高限額抵押、期限、條件、正當防衛、毀損、沒收、法人、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與有過失、舉證責任、董事、董事長、處分權主義、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遺囑、闡明義務 100 刑法與刑訴 第 5 題 共同被告、犯意聯絡、自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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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被告的供述能拿來定你罪嗎?證據法則的關鍵防線

口訣: 分房問話,補強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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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張嘴可以冤枉任何人——所以法律說,光靠一張嘴,不能定罪。」

—— 共同被告的供述能拿來定你罪嗎?證據法則的關鍵防線|莊東碩 De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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