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到招供算數嗎?自白法則的任意性要件與補強法則

莊東碩 Dean · 閱讀時間約 18 分鐘 AI 深挖

常見問題

被告的自白就等於有罪嗎?
不等於。想像一下:你被警察關在訊問室裡 12 小時不讓睡覺,最後你說「好啦我做的」——這句話能信嗎?自白法則設了兩道關卡:第一,自白必須是自願的(任意性)——逼出來的、騙出來的、累到崩潰說出來的,通通不算。第二,就算自白是真心的,也不能是定罪的唯一證據(補強法則)——還需要其他獨立證據佐證。因為人會為各種原因說謊認罪,法律不賭這一把。

為什麼不能只靠自白定罪?
因為歷史用血的代價告訴我們:冤案最大的製造機,就是刑求逼供。一個人在極端壓力下,連自己沒做的事都會「承認」——這叫虛偽自白。更殘酷的是,有人為了保護家人認罪、有人被騙以為認了就沒事。所以立法者做了一個設計決策:就算你親口說了「我做的」,法官也不能只憑這句話判你有罪。 這不是不信任被告,是不信任取得自白的過程。


體系定位

刑事訴訟法 → 證據法
├── 證據能力(門檻:能不能用?)
│   ├── 傳聞法則(§159 以下)→ 陳述證據的一般規範
│   ├── ★ 自白法則(§156)← 你在這裡
│   │   ├── 第一關:任意性(§156 I)→ 自白「能不能用」
│   │   │   ├── 七種不正方法 → 無證據能力(絕對排除)
│   │   │   └── 即使與事實相符也排除
│   │   ├── 第二關:補強法則(§156 II)→ 自白「夠不夠」
│   │   │   ├── 不得為唯一證據
│   │   │   ├── 需有獨立補強證據
│   │   │   └── 共犯自白不得互為補強
│   │   └── 舉證責任(§156 III)→ 檢察官證明任意性
│   └── 證據排除法則(§158-4)→ 違法取證的一般規範
│       └── 權衡法則(相對排除)
│           ⚠️ 對比:自白排除是「絕對排除」
└── 證明力(品質:能不能信?)
    └── 自由心證

記憶宮殿位置:法律大廈 2 樓(刑法樓)→ I 區(刑事訴訟)→ 自白訊問室。門上掛著七把鎖,房間裡有一面大鏡子——鎖是國家權力的七道自我約束,鏡子是防止冤獄的最後一道驗證。


考古題實戰

110 年司法官二試刑訴(改編)

警方偵辦竊盜案,在夜間 10 時開始訊問被告甲,連續訊問至隔日上午 10 時(共 12 小時),期間未予休息或飲食。甲最終自白竊盜犯行。嗣後警方依甲之自白,在甲住處查獲失竊之贓物。

問:(1) 甲之自白有無證據能力?(2) 若甲之自白不具證據能力,能否僅以贓物認定甲有罪?

你的直覺可能是:「他都說了、東西也找到了,當然有罪。」但法律說:慢著——取得自白的方式,決定了自白的命運。 12 小時不休息不吃飯?這不是訊問,這是把人的意志力磨到歸零。


核心知識

自白任意性(§156 I)

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 1 項: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自白要有證據能力,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

條件內容不滿足的後果
任意性自白是出於自由意志無證據能力(絕對排除)
與事實相符自白內容與客觀事實一致不得作為證據

關鍵:兩個條件是「同時」要件。就算自白內容 100% 正確,如果是打出來的,一樣排除。立法者寧可放掉一個有罪的人,也不容許國家用暴力取得真相。 這是價值選擇,不是技術問題。

七種非任意性自白(不正方法)

七把鎖(七種不正方法)——任何一把被打開,自白就進不了法庭:

① 強暴:用暴力打到招供
   實例:以拳頭毆打、電擊、灌水(waterboarding)
   本質:用物理力量壓碎被告的身體自主權

② 脅迫:威脅不利後果
   實例:「不招就關你家人」「不說就讓你永遠出不去」
   本質:用心理恐懼取代被告的自由意志

③ 利誘:以好處交換自白
   實例:「招了就不起訴你」「說了就讓你交保」
   ⚠️ 重要區分:單純告知法律上的利益≠利誘
   (如告知自首可減刑——這是依法告知,不是利誘)

④ 詐欺:以虛假資訊騙供
   實例:「你的同夥已經招了」(其實沒有)
   本質:被告基於錯誤事實判斷而自白,意思決定有瑕疵

⑤ 疲勞訊問:連續訊問不讓休息
   實例:訊問 12 小時以上不給休息、不給飲食
   本質:用時間和生理極限瓦解意志力
   判準:考量訊問時間長度、有無休息、被告身心狀態

⑥ 違法羈押:不符羈押要件卻關人取供
   實例:以羈押為威脅逼迫自白
   本質:違法剝奪人身自由創造的壓力環境

⑦ 其他不正方法:概括條款
   實例:催眠取供、對精神障礙者高壓訊問、藥物影響
   功能:防止國家發明「新型」不正方法繞過前六種

任意性的判斷方法——整體觀察法

通說採整體觀察法(最高法院 93 年台上字第 6578 號),不是只看單一因素,而是綜合判斷:

觀察因素說明
被告的年齡、智識、身心狀態20 歲大學生 vs 70 歲不識字老人,承壓能力不同
訊問的時間白天訊問 vs 凌晨 3 點訊問,心理壓力不同
訊問的持續時間2 小時 vs 12 小時
有無律師在場辯護人在場是任意性的重要保障指標
訊問的方式和氛圍一般詢問 vs 多人圍坐高壓氛圍
被告之前有無訊問經驗初犯 vs 累犯的心理耐受度不同

舉證責任分配(§156 III):

被告主張自白非出於任意性 → 檢察官應負舉證責任,證明自白具有任意性。有疑義時,利歸被告。

為什麼舉證責任在檢察官?因為被告在國家的拘束下自白,國家掌控了整個訊問過程——誰掌控過程,誰負舉證責任。 這是正當程序的基本要求。

補強法則(§156 II)

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 2 項: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補強證據的三要件:

要件內容為什麼需要
①獨立性必須獨立於自白之外(不同來源)自白本身不能驗證自白——你不能用被告的話來證明被告的話是真的
②補強力能補強自白的核心部分真實性不需獨立證明全部犯罪事實,只需讓法官確信自白非虛
③適格性物證、書證、鑑定等證據類型本身要有可信度

適格的補強證據類型:
– 物證:兇器、贓物、毒品
– 書證:監視器畫面、通聯紀錄、金流紀錄
– 鑑定:DNA 比對、指紋、彈道鑑定
– 證人的非傳聞陳述(親眼所見所聞)

共犯自白不得互為補強

這是補強法則最重要的延伸:共犯甲的自白不能作為共犯乙的補強證據(最高法院 100 年台上字第 2673 號)。

為什麼?想想這個場景:甲說「我和乙一起偷的」,乙也說「我和甲一起偷的」。看起來互相印證,但實際上——兩個嫌疑人可能串供、可能為了減刑互指、可能被同一個偵查手段影響。兩張自白紙互相照鏡子,照出來的不是真相,是回音。

排除效果

情形效果法律依據
非任意性自白絕對排除(無證據能力)§156 I
僅有自白無補強不得為有罪判決之唯一依據§156 II
衍生證據(毒樹果實)權衡判斷 → 詳見證據排除法則§158-4

底層邏輯

立法目的:國家權力的自我克制

自白法則的本質不是「證據規則」——是國家權力的自我約束宣言

在刑事訴訟的場景中,被告面對的是整個國家機器:警察、檢察官、法院。這是極度不對等的權力關係。國家有搜索權、有拘捕權、有訊問權——而被告一個人坐在訊問室裡。如果法律不限制國家取得自白的方式,訊問就會變成一場沒有規則的壓力實驗,而「真相」會被「壓力」取代。

立法者的設計思考:與其讓每個法官個案判斷「這個自白可不可以用」,不如直接設定七條紅線——碰到任何一條,自白直接出局。這不是精緻的權衡,是粗暴的斷路器。為什麼要這麼粗暴?因為在國家權力面前,被告的自由意志太脆弱了,精緻的權衡往往會被權力傾斜吞噬。

利益衡量:I/We/They 的三方拉扯

角色利益訴求在自白法則中的體現
I(被告)人性尊嚴、自由意志、不被強迫認罪§156 I 任意性要求 + §156 III 舉證責任在檢方
We(社會/被害人)真相發現、犯罪追訴、司法正義§156 II 補強法則允許自白作為證據之一(不是完全禁止)
They(國家/司法)偵查效率、維護司法公信力§156 I 設定底線——違反底線的自白絕對排除

三方的妥協:立法者沒有走極端——沒有像某些學者主張的「完全禁止以自白定罪」,也沒有放任國家任意取供。而是設計了一套分層安全系統

  • 第一層(任意性)= 底線:方法不正就排除,保護被告的人性尊嚴,不可妥協
  • 第二層(補強法則)= 品質控管:方法正當的自白可以用,但不能是唯一證據,防止冤獄
  • 舉證責任倒置= 力量再平衡:讓掌控訊問過程的國家負責證明自白合法

Quotable Unit自白法則不是在保護壞人——是在確保國家抓壞人的方式,不會讓好人也遭殃。

體系因果:自白法則在證據法中的關鍵位置

自白法則(§156)的上下游:

上游(前提保障):
  §95 告知義務 → 被告知道自己有緘默權 → 自白的前提
  §34 辯護人接見 → 律師在場保障 → 任意性的重要指標
  不自證己罪原則(憲法層次)→ 自白任意性的根源

本條核心:
  §156 I 任意性 → 絕對排除(自白的「門檻」)
  §156 II 補強法則 → 自白的「品質控管」

下游(排除連鎖):
  非任意性自白排除 → 衍生證據怎麼辦?→ §158-4 權衡(毒樹果實)
  無補強 → 不得為有罪判決唯一依據 → 無罪推定原則

自白法則是不自證己罪原則(nemo tenetur)在證據法中的具體實現。憲法層次保障被告不被強迫成為不利於自己的證據來源,§156 把這個抽象原則轉化成可操作的七條紅線。

制度比較

台灣(§156)美國(Miranda)德國(§136a StPO)
核心規範七種不正方法列舉 + 概括條款Miranda 警告 + 自願性測試禁止特定訊問方法
排除類型非任意性自白絕對排除違反 Miranda 原則排除絕對排除(嚴格)
補強法則§156 II 明文要求無一般性補強法則自由心證(無補強要求)
特色雙重保障(任意性 + 補強)程序保障(事前告知)方法禁止(最嚴格)

台灣的設計特色:同時採「方法禁止」(任意性)和「證據品質控管」(補強),是全球少數有明文補強法則的法域——立法者對自白的不信任,比其他國家更深。

五維串聯

維度自白法則的多角度理解
條文§156 I(任意性)、§156 II(補強)、§156 III(舉證責任)
立法理由防止刑求逼供(歷史教訓)、避免虛偽自白製造冤獄、平衡國家追訴權與人權保障
判決實務最高法院 93 台上 6578(整體觀察法因素)、100 台上 2673(共犯自白不互補)
學者見解林鈺雄:自白法則是不自證己罪原則的具體化;王兆鵬:補強法則的補強程度不須達獨立證明全部犯罪事實的程度
歷史脈絡1928 年刑訴法已有自白任意性規定 → 歷次修法擴充不正方法類型 → 2003 年增訂 §156 III 舉證責任明文化

VIVID 認知定錨

場景:自白訊問室的雙重安全系統

你走進 I 區的「自白訊問室」。

門前的走廊牆上掛著一張巨幅黑白照片——1950 年代的訊問室,一個人被綁在椅子上,臉上全是血和汗。照片下方刻著一行字:「這就是為什麼需要七把鎖。」 你感受到一陣寒意。

訊問室的大門有七把不同材質的鎖,從上到下:
– 🔴 鐵鎖(強暴)——冰冷、沉重,刻著一個拳頭
– 🟠 鏈鎖(脅迫)——鏈條纏繞,刻著一句「不說就…」
– 🟡 金鎖(利誘)——閃亮的金色,刻著一疊鈔票
– 🟢 假鎖(詐欺)——看起來像鎖但仔細看是塑膠做的,刻著一張笑臉面具
– 🔵 沙漏鎖(疲勞訊問)——裡面的沙不斷流,怎麼翻都翻不完
– 🟣 牢門鎖(違法羈押)——上面掛著一把小鑰匙,但鑰匙是壞的
– ⚫ 萬能鎖(其他不正方法)——形狀不斷變化,提醒你國家的不正方法也會不斷進化

門上方用紅色大字寫著:「任何一把鎖被暴力打開——自白就進不了法庭。」

你確認七把鎖都好好鎖著(= 沒有使用任何不正方法),推開門走進去。

房間正中央,被告坐在椅子上,面前放著一張寫著自白內容的紙。但你注意到——自白紙的右邊立著一面兩公尺高的鏡子,鏡框上刻著三個字:「補強鏡」。

法官站在鏡子旁邊,指著鏡面說:「看——鏡子裡映出了什麼?」你湊近一看:鏡面裡映出的不是自白紙的倒影,而是——一件沾血的衣服(物證)、一段監視器錄影(書證)、一份 DNA 比對報告(鑑定)。法官說:「自白紙上寫什麼不重要——除非補強鏡裡也映出獨立的證據,否則我不能判有罪。」

牆上最醒目的位置貼著一張紅底白字的告示:

⚠️ 共犯甲的自白紙 ≠ 共犯乙的補強鏡。
兩張自白紙不能互相當鏡子——那不是驗證,是回音。

這就是自白法則的本質:七把鎖保護被告不被國家的暴力逼供,補強鏡確保法官不被自白的表面真實性矇蔽。雙重保障,缺一不可。

口訣

七鎖任意+補強鏡
(唸出來,腦中自動播放:七把不同材質的鎖 → 推門 → 兩公尺高的補強鏡 → 紅色告示「回音不是驗證」)

七種不正方法速記暴脅誘詐疲押他
(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其他)


按-惟-故模板

模板一:非任意性自白排除(疲勞訊問)

【按】大前提

按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 1 項規定,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自白之任意性有疑義時,應依整體觀察法(最高法院 93 年台上字第 6578 號),綜合被告之身心狀態、訊問時間、持續時間、有無休息、有無辯護人在場等因素判斷之。依同條第 3 項,檢察官應就自白之任意性負舉證責任

【惟】小前提

查被告甲於警詢中自白犯竊盜罪。惟甲自夜間 10 時起遭連續訊問至翌日上午 10 時,歷時12 小時,期間未予休息或飲食,亦未通知辯護人到場。以一般人之身心承受能力觀之,連續 12 小時不間斷訊問,於深夜至清晨之時段進行,已逾合理範圍,足以壓迫被告之自由意志,構成疲勞訊問(§156 I 所列之不正方法)。甲之自白欠缺任意性。

【故】結論

甲之自白係出於疲勞訊問之不正方法,不具任意性,依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 1 項無證據能力,不得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即使該自白內容與事實相符,亦應排除之。

模板二:補強法則——共犯自白不得互為補強

【按】大前提

按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 2 項規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補強法則)。所謂補強證據,須係獨立於自白之外、足以補強自白真實性之證據(最高法院 100 年台上字第 2673 號)。共犯之自白不得互為補強,蓋共犯間存在利害關係,有串供或互推責任之虞,其自白之可信度本即較低。

【惟】小前提

查共犯甲自白「我和被告乙一起竊盜」,共犯丙亦自白「我看到甲和乙一起去偷」。檢察官以甲、丙之自白作為認定乙有罪之證據。惟甲、丙均為共犯,其自白屬共犯自白,依法不得互為補強。除甲、丙之自白外,卷內並無其他獨立證據(如監視器畫面、贓物、指紋、DNA 等)可補強乙之犯罪事實。

【故】結論

本案欠缺獨立之補強證據,僅有共犯自白不得為有罪判決之唯一依據,依 §156 II 補強法則及無罪推定原則,應為無罪判決


零秒思考訓練

變化題 1:利誘 vs 合法告知(基礎)

檢察官訊問被告甲時說:「如果你坦白,依刑法第 62 條自首規定,法院可以減輕其刑。」甲因此自白。

問:此自白是否具任意性?

解析:告知法律上既有的利益(如自首減刑 §62、坦白從寬量刑)不等於利誘。利誘的本質是以法律外的好處或超越職權的承諾交換自白(如「招了就不起訴」但檢察官並無這個裁量空間)。本題檢察官僅依法告知刑法明文規定的法律效果,未超出合法範圍 → 不屬不正方法 → 自白仍具任意性。

但如果檢察官說「招了保證不起訴你」→ 檢察官無權做此保證,構成利誘 → 自白不具任意性。差別在於:告知法律 vs 承諾結果。

變化題 2:共犯自白 + 獨立證據(變形)

甲、乙共同犯竊盜。甲自白「我和乙一起偷了超商」,乙也自白「我和甲一起偷的」。此外查獲贓物一批(與超商失竊清單吻合)。

問:能否以甲乙自白 + 贓物認定乙有罪?

解析
– 甲的自白 → 不能作為乙有罪的補強(共犯自白不得互為補強)
– 乙的自白 → 是乙自己的自白(需驗證任意性)
贓物 → 獨立於自白之外的物證 ✅ → 可以補強乙之自白的真實性

結論:乙自己的自白 + 贓物(獨立物證)= 可以定罪 ✅。甲的自白在定乙罪這件事上不發揮補強作用。

變化題 3:毒樹果實延伸(爭議)

警方以疲勞訊問取得甲之自白,甲供出毒品藏匿地點。警方據此找到大批毒品。

問:(1) 甲的自白有無證據能力?(2) 依自白查獲的毒品能否作為證據?

解析

(1) 甲的自白因疲勞訊問 → 非任意性 → 無證據能力(絕對排除,§156 I)。

(2) 毒品是否排除 → 屬毒樹果實問題。自白是「毒樹」,毒品是「果實」。依實務見解(§158-4 權衡法則),考量以下因素綜合判斷:
– 違法情節之輕重(疲勞訊問的嚴重程度)
– 對被告權益侵害程度
– 禁止使用對預防將來違法取證之效果
– 證據取得與違法行為的因果關聯強度

如果疲勞訊問情節嚴重 → 毒品可能也被排除。如果疲勞訊問情節輕微且毒品確實存在(不可避免發現) → 可能不排除。→ 完整分析詳見證據排除法則毒樹果實理論


互動教具

自白法則決策樹

收到被告自白
    │
    ▼
【第一關】任意性審查(§156 I)
有無七種不正方法?
    │
    ├── 有 → ❌ 無證據能力(絕對排除)
    │         └── 延伸:衍生證據 → 毒樹果實?(§158-4 權衡)
    │
    └── 無 → 通過第一關
              │
              ▼
         【第二關】補強法則(§156 II)
         有無獨立補強證據?
              │
              ├── 有(物證/書證/鑑定)→ ✅ 可以定罪
              │
              ├── 僅有共犯自白 → ❌ 不得互為補強
              │   └── 共犯自白 ≠ 獨立證據
              │
              └── 無任何其他證據 → ❌ 不得為有罪判決唯一依據
                  └── 應為無罪判決

任意性 vs 補強法則對照表

比較維度任意性(§156 I)補強法則(§156 II)
功能篩選自白能不能用篩選自白夠不夠
保護法益被告的自由意志 + 人性尊嚴真相發現 + 防止冤獄
判斷標準有無七種不正方法(整體觀察法)有無獨立於自白之外的補強證據
不通過後果自白無證據能力(絕對排除)不能僅憑自白定罪
舉證責任檢察官(§156 III)法院依職權調查
立法邏輯國家權力不可用暴力取證一個人的話不能定一個人的罪
口語版「打出來的不算」「光你自己說不夠」

自白法則在證據排除體系中的位置

排除類型法律依據排除強度適用情形
非任意性自白§156 I絕對排除(最強)七種不正方法
違反告知義務§158-2原則排除未告知 §95 權利
緊急搜索未核准§131 II原則排除事後未獲法官核准
其他違法取證§158-4相對排除(權衡)一般違法偵查行為

洞察:自白法則的排除力道是整個證據排除體系中最強的。為什麼?因為自白直接涉及被告的人性尊嚴和自由意志——這是所有基本權利中最核心的部分。其他違法取證可以權衡利弊,但刑求逼供不能權衡——立法者在這裡畫了一條不可逾越的紅線。


相關模塊

下一步:你已經知道自白的七把鎖和補強鏡。但如果鎖被打開了、自白被排除了——警方根據那個自白找到的毒品、查到的共犯、翻出的帳本,能不能用?這就是毒樹果實理論要回答的問題。一棵毒樹上結的果實,你敢吃嗎?

延伸閱讀

只有被告上訴,法院能判更重嗎?不利益變更禁止的攻防

什麼是不利益變更禁止? §370 I:「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白話就是——如果只有被告這邊上訴(檢察官沒上訴),二審法官不能判更重。這是為了保障被告的上訴權,不然誰敢上訴?

不自證己罪原則:被告可以說謊嗎?

被告可以說謊嗎? 可以。被告享有「不自證己罪」特權——不需要提供不利於自己的證據,不需要誠實回答。被告說謊不構成偽證罪(偽證罪只適用於「證人」,被告不是證人)。但說謊可能影響法官對被告態度的評價。

檢察官決定不告:不起訴處分與緩起訴的要件和效力

檢察官可以不起訴嗎? 可以。檢察官是「公訴的把關者」,偵查完畢不一定要起訴。§252 列出十款事由,有任何一款就必須不起訴(絕對不起訴)。§253 則讓檢察官對微罪得不起訴(相對不起訴)。

法庭上的攻防:交互詰問的規則與異議權行使

什麼是交互詰問? 法庭上檢驗證人證詞的核心程序。聲請傳喚的一方先「主詰問」(問自己的證人),對方再「反詰問」(質疑對方證人),然後「覆主詰問」和「覆反詰問」。四回合的來回攻防,讓法官看到證詞的全貌。

傳聞但可以用:五種傳聞例外的逐條攻破

傳聞證據不是應該排除嗎?為什麼還有例外? 因為如果完全不准用傳聞,很多案子根本查不下去。證人死了、出國了、翻供了——原始陳述者永遠不會再出現在法庭上。法律在「保障被告對質詰問權」和「發現真實」之間找平衡點,設了五道例外通道(§159-1 到 §159-5),每一條都有自己的「可信性擔保」理由,不是隨便放行。

他說他聽別人說的:傳聞法則為什麼要排除傳聞證據

什麼是傳聞證據? 傳聞證據是指:不是「親身經歷的人」在法庭上「親口說」的證據,而是「別人轉述的」。例如:證人甲在法庭上說「乙告訴我,他看到被告殺了人」。甲說的內容不是甲自己看到的,是乙轉述給甲的——這就是傳聞。法律上的定義是: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159 I)。

共同被告的供述能拿來定你罪嗎?證據法則的關鍵防線

共同被告說「是他幹的」,這句話能當證據嗎? 不能直接當。大法官釋字582號確立了三道關卡:共同被告的不利陳述要拿來當證據,必須 (1) 經過具結(以證人身分宣誓)、(2) 經過交互詰問(讓你的律師盤問他)、(3) 還需要補強證據(不能只靠他一張嘴)。三道關卡缺一,他說的話就不能定你罪。

判決確定後翻案:再審與非常上訴的區別和要件

判決確定後還能翻案嗎? 可以,但門檻很高。有兩種「非常救濟」途徑:再審(§420以下)和非常上訴(§441以下)。兩者的目的和功能不同——再審是糾正「事實認定的錯誤」,非常上訴是糾正「法律適用的錯誤」。

讀完這篇,但考場上怎麼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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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作為、不動產登記、不溯及既往、不能未遂、不起訴、交互詰問、代理、侵占、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證據、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協商程序、告訴乃論、和解、妨害公務、委任、專利、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得撤銷、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數罪併罰、未遂、條件、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比例原則、沒收、法人、無效、犯意聯絡、猥褻、監察人、竊盜、竊錄、管轄、簡式審判、精神障礙、繼承、繼承人、羈押、背信、自白、自首、董事、董事長、行使偽造、行為分擔、行為能力、訴訟權、詐欺、詰問、誹謗、責任能力、賄賂、辯護人、送達、過失、遺囑、遺棄、重傷、間接正犯、非常上訴 113 一試刑法 一行為不二罰、不作為、不起訴、交互詰問、交付、代理、侵占、信賴保護、信賴原則、停止執行、偵查不公開、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利益衝突、加工、加重竊盜、加重詐欺、區分所有、告訴乃論、和解、地方自治、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委任、專利、平等原則、強制性交、強盜、想像競合、憲法法庭、扣押、承攬、拒絕證言、搜索、搜索票、搶奪、收賄、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待可能性、未遂、殺人、毀損、沒收、法規命令、注意義務、洗錢、犯意聯絡、猥褻、租賃、竊盜、竊錄、管轄、管轄權、簡式審判、結婚、緩起訴、縱火、羈押、肇事逃逸、自白、自首、舉證責任、董事、藏匿人犯、行政罰、行政處分、行為分擔、行為能力、被害人承諾、親權、訴願、詐欺、詐欺脅迫、詰問、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賄賂、贈與、辯護人、過失、重傷、間接正犯、離婚、非常上訴 112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作為、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代理、侵入住居、保證人地位、信賴原則、偵查不公開、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傷害致死、共同正犯、共有、具結、加工、加重詐欺、協商程序、原因自由行為、告訴乃論、和解、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妨害電腦、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忠實義務、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收賄、收購、收養、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條件、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猥褻、監聽、竊盜、等價客體錯誤、管轄、管轄權、緊急避難、緩起訴、羈押、背信、自白、董事、行使偽造、言論自由、詐欺、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責任能力、買賣、賄賂、贈與、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違約金、遺棄、重傷、間接正犯 111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代理、侵入住居、侵權行為、保證人地位、信賴原則、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利益衝突、加重竊盜、加重詐欺、區分所有、告訴乃論、和解、商標、委任、定性、專利、專利侵權、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得撤銷、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打擊錯誤、拒絕證言、損害賠償、搜索、搶奪、撤回告訴、支票、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注意義務、湮滅證據、準強盜、無效、猥褻、禁止錯誤、竊盜、竊錄、管轄、結婚、緊急避難、緘默權、縱火、羈押、背信、背書、自由心證、自白、行使偽造、被害人承諾、言論自由、詐欺、詰問、誹謗、調解、責任能力、買賣、賄賂、贈與、辯護人、送達、過失、遺棄、酒駕、重傷、隱私權、離婚 110 一試刑法 不作為、不溯及既往、不純正不作為犯、不能未遂、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保證人地位、信賴原則、偽證、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內線交易、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具結、再審、分配、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妨害電腦、委任、專利、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性侵、想像競合、打擊錯誤、扣押、搜索、搜索票、搶奪、擄人勒贖、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本票、正當法律程序、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比例原則、沒收、法人、準強盜、猥褻、監聽、竊盜、簡式審判、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著手、行使偽造、親權、詐欺、詐欺脅迫、詰問、誤想防衛、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買賣、賄賂、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遺棄、重傷、間接正犯、離婚、非常上訴 109 一試刑法 不能未遂、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入住居、侵占、偵查不公開、偽證、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利益衝突、加重竊盜、原因自由行為、告訴乃論、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委任、客觀歸責、客體錯誤、專利、專利侵權、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性侵、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扶養義務、拒絕證言、接續犯、損害賠償、搜索、支票、收賄、放火、教唆、教唆犯、期待可能性、期限、未遂、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準強盜、無效、猥褻、竊盜、竊錄、等價客體錯誤、管轄、簡式審判、緊急避難、緘默權、緩起訴、縱火、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行使偽造、裁判離婚、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詐欺、詰問、變更起訴法條、責任能力、買賣、贈與、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遺棄、酒駕、重傷、間接正犯、陳述意見、離婚、非常上訴 108 一試刑法 一行為不二罰、上訴三審、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入住居、侵占、侵權行為、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加重竊盜、合併、告訴乃論、和解、委任、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從屬性、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接續犯、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支票、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有限公司、未遂、條件、正當法律程序、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沒收、法人、法律明確性、湮滅證據、準強盜、犯意聯絡、猥褻、竊盜、緊急避難、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舉證責任、著手、行使偽造、訴訟權、詐欺、詰問、誹謗、賄賂、贈與、辯護人、送達、過失、酒駕、重傷、間接正犯、防衛過當、離婚 107 一試刑法 不作為、不純正不作為犯、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占、信賴原則、偽證、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務員懲戒、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分配、利益衝突、加工、加重結果犯、加重詐欺、合併、告訴乃論、妨害電腦、委任、幫助犯、強制執行、強制性交、強盜、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承攬、抵押權、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支票、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限、未遂、正當防衛、殺人、毀損、沒收、法人、湮滅證據、犯意聯絡、猥褻、監聽、竊盜、簡式審判、精神障礙、緊急避難、緩起訴、繼承、繼承人、羈押、肇事逃逸、背書、自白、自首、行使偽造、行為分擔、親權、詐欺、詰問、調解、責任能力、辯護人、送達、過失、酒駕、重傷、間接正犯、防衛過當、離婚 106 一試刑法 不利益變更禁止、不能未遂、不自證己罪、不起訴、交付、代理、侵占、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再審、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反訴、合併、告訴乃論、和解、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從屬性、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拒絕證言、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支票、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本票、條件、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毒樹果實、沒收、注意義務、湮滅證據、無效、猥褻、竊盜、等價客體錯誤、管轄、管轄權、精神障礙、結婚、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背書、自由心證、自白、自首、舉證責任、著手、行使偽造、親權、詐欺、誹謗、責任能力、賄賂、辯護人、送達、過失、重傷、隱私權、離婚 105 刑法與刑訴 第 4 題 自白、過失 105 一試刑法 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代理、侵入住居、侵占、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具結、加工、加重竊盜、合併、告訴乃論、和解、因果歷程錯誤、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得撤銷、性侵、想像競合、打擊錯誤、拒絕證言、接續犯、搜索、搜索票、搶奪、支票、收養、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湮滅證據、無效、猥褻、竊盜、竊錄、管轄、管轄權、簡式審判、結婚、緊急避難、緩起訴、繼承、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董事、藏匿人犯、行使偽造、詐欺、誤想防衛、誹謗、調解、變更起訴法條、過失、遺棄、重傷、陳述意見、離婚 104 刑法與刑訴 第 4 題 具結、妨害公務、自白 104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利益變更禁止、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占、偵查不公開、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利益衝突、剝奪行動自由、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合併、告訴乃論、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委任、專利、專利侵權、幫助犯、強盜、得撤銷、想像競合、接續犯、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放火、教唆、數罪併罰、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湮滅證據、準抗告、無效、猥褻、監察人、竊盜、管轄、結婚、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著手、董事、董事長、行使偽造、詐欺、詰問、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買賣、賄賂、辯護人、過失、遺棄、重傷、陳述意見、非常上訴 103 刑法與刑訴 第 5 題 偽證、具結、自白、辯護人 103 一試刑法 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代理、侵占、偽證、偽造私文書、傳聞例外、傳聞證據、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具結、再審、利益衝突、加重竊盜、合併、和解、因果關係、妨害自由、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拒絕證言、接續犯、搜索、搜索票、搶奪、擄人勒贖、支票、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湮滅證據、準強盜、猥褻、直接故意、竊盜、簡式審判、結婚、緊急避難、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自白、藏匿人犯、行使偽造、言論自由、訴願、詐欺、詰問、誹謗、責任能力、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遺棄、酒駕、重傷、間接故意、非常上訴 102 一試刑法 不作為、不純正不作為犯、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代理、侵占、偵查不公開、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再審、利益衝突、加工、加重竊盜、協商程序、反訴、告訴乃論、和解、委任、客體錯誤、強制性交、強盜、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待可能性、未遂、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湮滅證據、準強盜、無效、營業秘密、猥褻、直接故意、竊盜、簡式審判、精神障礙、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行使偽造、言論自由、詐欺、詰問、誹謗、賄賂、辯護人、送達、過失、間接正犯、非常上訴 101 一試刑法 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侵占、偽證、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加重竊盜、合併、和解、商標、委任、婚姻無效、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拒絕證言、搶奪、撤回告訴、教唆、教唆犯、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洗錢、湮滅證據、準強盜、準抗告、無效、監聽、竊盜、管轄、結婚、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自由心證、自白、自首、舉證責任、詐欺、詰問、辯護人、迷信犯、過失、遺棄、重傷 100 刑法與刑訴 第 5 題 共同被告、犯意聯絡、自白 100 一試刑法 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侵占、偽造私文書、共同正犯、共有、具結、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合併、和解、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委任、幫助犯、干預、平等原則、強盜、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承攬、拒絕證言、接續犯、損害賠償、搶奪、撤回告訴、放火、有限公司、未遂、條件、正當防衛、毀損、沒收、法人、竊盜、管轄、緊急避難、羈押、背信、自白、舉證責任、董事、詐欺、詰問、辯護人、過失、酒駕、重傷、間接故意、隱私權、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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