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帳風暴:§20/20-1 財報不實的五類責任主體
常見問題
公司財報造假,投資人能告誰?
你買股票的時候,憑什麼決定買多少、什麼價格?答案是財報。財報是你唯一的參考書——如果這本參考書是假的,你等於被矇著眼睛走進賭場。§20-1 的設計就是讓這件事有人負責:不只公司本身(無過失責任,連辯解機會都沒有),連董事長、簽名的董監、會計師、承銷商都跑不掉(推定過失,要自己證明清白)。
為什麼連會計師都要賠?他又不是造假的人。
因為立法者把會計師當成資訊守門人。你不看原始帳冊,你看的是會計師蓋了章的財報。當守門人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投資人就失去了最後一道防線。所以法律的態度是:你收了簽證費,你就是擔保人。出事了,你先自證清白。
體系定位
5F 商法樓 → C區(證交法)
證券資訊不實責任體系:
├── 內線交易(§157-1)── 利用未公開資訊
├── 操縱市場(§155)── 製造虛假交易假象
├── ★ 財報不實民事責任(§20/20-1)★ ← 你在這裡
│ ├── §20:財報不實禁止(行為規範)
│ ├── §20-1:民事賠償(五類主體)
│ │ ├── 發行人 → 無過失責任
│ │ └── 其餘四類 → 推定過失
│ └── 損害計算:修正式毛損益法
├── 公開說明書責任(§31/32)── IPO 階段的資訊不實
└── 證券詐欺罪(§171)── 刑事責任彙整
記憶宮殿位置:法律大廈 5 樓(商法樓)→ C 區(證交法)→ 假帳室。推開門,一間餐廳裡五個人各有不同的束縛——這間餐廳的帳本是假的,現在要算帳了。
考古題實戰
112 年司法官二試商法(改編)
A 上市公司連續三年虛增營收共計五十億元。董事長甲主導造假,全體董事乙等附和通過。財報經會計師丁查核簽證。投資人丙因信賴財報以每股 100 元買進一萬股,嗣後造假曝光股價跌至 20 元。
問:(1) A 公司、甲、乙等董事、丁分別負何種責任?(2) 丁得否主張免責?(3) 丙之損害如何計算?
先別急著翻答案。想想看:為什麼法律對「公司本身」和「董事長個人」的責任類型不一樣?如果你是立法者,你會怎麼設計?帶著這個問題往下讀。
核心知識
一、行為規範(§20)
§20 I 規定有價證券的募集、發行、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20 II 進一步要求發行人申報或公告的財務報告不得有虛偽或隱匿——這裡涵蓋年報、半年報、季報以及重大訊息公告。
這不是道德勸說,是法定義務。一旦違反,§20-1 的民事賠償責任就啟動。
二、五類責任主體(§20-1)
① 發行人(公司本身):負無過失責任。不問公司有沒有過失,只要財報不實且投資人受損,公司就賠。連舉證免責的機會都沒有。
② 負責人(董事長、全體董事):推定過失。法律預設你有責任,你要自己翻轉這個推定。
③ 簽章人(在財報上簽名蓋章的董監事):推定過失。你簽了名,就是你背書的意思。
④ 會計師:推定過失。查核簽證的會計師是市場的「資訊守門人」,蓋了章等於向全市場說「這份財報可信」。關於會計師的歸責標準,實務有兩種見解——通說採推定過失說(§20-1 文義),會計師須自證已盡注意且有正當理由確信無虛偽;少數意見採一般過失說(由投資人舉證),但條文文義明確支持推定過失。實務上法院多認為:連續多年大規模造假,合理查核應能發現異常,會計師免責極為困難。
⑤ 承銷商:推定過失。協助發行的承銷商參與了資訊傳遞鏈,也要為資訊品質負責。
三、推定過失的免責要件
除發行人外,其餘四類主體可舉證免責,但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
1. 已盡相當注意義務(例如會計師依審計準則完整查核)
2. 有正當理由可合理確信財報內容無虛偽或隱匿
兩者缺一不可。實務上免責成功的案例極少。
四、損害計算
| 方法 | 公式 | 說明 |
|---|---|---|
| 毛損益法 | 買入價 – 真實價值 | 理論最純,但「真實價值」難認定 |
| 淨損差額法 | 買入價 – 賣出價(或起訴時市價) | 簡單但混入市場波動 |
| 修正式毛損益法(通說) | 揭露前股價 – 揭露後合理期間均價 | 排除系統風險,實務最常採 |
各責任主體間負連帶賠償責任。
五、因果關係
- 交易因果關係:投資人因信賴財報而交易。依詐欺市場理論(繼受美國判例法),在公開市場中股價已反映公開資訊,投資人的信賴可被推定,不需逐一證明「我看了財報才買的」。
- 損害因果關係:損失確因不實財報造成,須排除系統風險(如大盤同期整體下跌的部分)。
- 請求權人:善意之有價證券取得人或出賣人。
六、與其他請求權競合
§20-1 可與民法 §184(一般侵權)、§31/32(公開說明書責任)併用。投資人可擇一或同時主張,但實務上 §20-1 因舉證責任倒置,對投資人最有利。
底層邏輯:立法者為什麼這樣設計?
立法者的設計思考
資本市場有一個根本矛盾:投資人無法自己查帳。
你買一間公司的股票,你能做的只有看財報。你不能走進公司會計室翻帳冊、你不能調閱銀行流水、你甚至無法確認倉庫裡的存貨是真是假。這就是資訊不對稱的極端場景:資訊生產者(公司、董事、會計師)掌握了全部真相,資訊消費者(投資人)只能信任他們。
立法者面對的問題是:在這種極端的資訊不對稱下,如果不設計嚴格的責任機制,造假的成本會低到可以忽略不計——公司假帳做完股價飆漲,內部人套現走人,留下一地散戶受害者。最終結果?投資人不敢進場,資本市場萎縮,整個社會的資源配置效率崩盤。
所以 §20-1 的設計邏輯是:沿著資訊生產鏈,讓每一個環節都有人把關,每一個把關者都承擔不把關的代價。
利益衡量:I / We / They
| 利益主體 | 要什麼 | 得到什麼 | 犧牲什麼 |
|---|---|---|---|
| I(投資人) | 真實的財務資訊,受損時能獲賠 | 推定過失 + 推定信賴 = 舉證門檻極低 | 須在合理期間內主張權利 |
| We(資本市場) | 價格發現功能正常運作 | 多層守門人機制確保資訊品質 | 提高上市公司、會計師、承銷商的合規成本 |
| They(國家/監管) | 資本市場秩序與公眾信心 | 嚴格的民事賠償嚇阻造假 | 可能造成會計師產業萎縮(保費上升、人才外流) |
立法者的妥協:為什麼發行人是「無過失」,其餘四類是「推定過失」而非也是無過失?因為公司是資訊的源頭——假帳是從你這裡出去的,你沒有任何辯解的餘地。但董事、會計師、承銷商是資訊的傳遞者和驗證者,他們有可能真的被騙了(雖然機率極低)。立法者給他們一扇很小的門——證明你真的盡力了——但把舉證責任放在他們身上。這是在「投資人保護」和「避免課予不可能義務」之間的平衡。
體系因果
- 上游:公司治理制度(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是第一道防線。如果公司治理健全,財報不實本身就不該發生。§20-1 是公司治理失靈後的損害填補機制。
- 下游:§20-1 的存在直接影響會計師產業的執業風險定價(簽證費、專業責任險保費)和承銷商的盡職調查(due diligence)深度。它也是投資人保護基金(投保中心團體訴訟)的主要請求權基礎之一。
- 如果拿掉 §20-1:投資人只能回歸民法 §184 一般侵權——要自己舉證公司、董事、會計師有「故意或過失」。在資訊極度不對稱的證券市場裡,這幾乎等於要投資人自己當偵探。結果是:造假零成本、投資人求助無門、資本市場的信任基礎崩塌。
五維串聯
- 條文:§20 I/II(行為規範)→ §20-1(民事賠償)→ §171(刑事責任)
- 立法理由:91 年增訂 §20-1 的立法理由明確記載:「為加強保護投資人權益……對於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之虛偽或隱匿,應課予相關人員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 實務: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1173 號判決確立修正式毛損益法為損害計算之通說
- 學者見解:劉連煜教授主張應參考美國 PSLRA(私人證券訴訟改革法)限縮連帶責任為比例責任,避免「深口袋」效應(會計師因有保險而成為主要求償對象)
- 比較法:美國 1934 年 Securities Exchange Act §10(b) + Rule 10b-5 是我國 §20 的立法參考;日本金融商品取引法 §21-2 亦有類似規定但採過失責任
Quotable Unit
財報是資本市場的共同語言。語言造假,整個市場就變成一場沒人聽得懂的對話。§20-1 的設計不是懲罰誰,是讓每個拿到麥克風的人為自己說的話負責。
VIVID 認知定錨
場景:你走進 5 樓 C 區的「假帳室」——但這次不是辦公室,是一間餐廳。
這間餐廳對外宣稱月營收三百萬,但你推門進去發現:廚房空的、冰箱是空的、客人是紙板做的——營收全是假的。帳本上的數字像全息投影一樣閃爍不定,用手一摸就碎。
五個人站在假帳本前面算帳:
第一個是餐廳老闆(發行人/公司本身),被一條粗鐵鏈從頭到腳鎖死,動彈不得。門上寫著:「你是源頭,帳從你這裡出去的。無過失——連辯解的資格都沒有。」鐵鏈冰冷沉重,鏈環上刻滿投資人的名字。
後面四個人各扛一把倒掛的天秤,天秤全傾向「有過失」那一邊:
- 經理(負責人/董事):「帳是老闆做的,我只是簽了名……」天秤紋絲不動。
- 廚師(簽章人/在財報上蓋章的董監):「我負責做菜不負責帳啊!」但你蓋了章,天秤就歸你扛。
- 衛生稽查員(會計師):「我檢查過了,樣本都合格!」但餐廳從頭到尾是空的——你的檢查顯然不夠深入。天秤壓得他彎腰。
- 外送平台(承銷商):「我只負責送外賣!」但你幫假餐廳上架、替它背書推薦,平台也有守門責任。
他們拼命想把天秤翻回來,嘴裡喊著:「我盡注意了!我有正當理由確信菜是真的!」——但天秤太重了,四個人裡幾乎沒人翻得回來。
這個場景傳遞的底層邏輯:§20-1 不是隨便抓五個人來賠,是沿著「資訊生產鏈」的每一個節點佈署守門人。老闆是源頭(無過失),經理簽核、廚師蓋章、稽查員驗證、平台上架——每一個讓假資訊往外傳的人,都要為自己的環節負責。
牆上掛著一台大計算機,螢幕閃爍:「揭露前 100 → 揭露後均價 20 → 你的損失 = 80/股」。修正式毛損益法:不算你賣了多少,算假帳讓股價「虛胖」了多少。
口訣:「假帳餐廳五個人」——老闆鐵鏈鎖死(資訊源頭無過失),四個守門人天秤翻不回來(資訊傳遞鏈推定過失),損害算虛胖的部分。
VIVID 自檢:
1. 這場景傳遞了什麼底層邏輯?→ 資訊生產鏈守門人理論
2. 不懂法律的人能理解利益衝突嗎?→ 假餐廳的帳本是假的,每個經手的人都有責任,一般人秒懂
3. 口訣壓縮的是底層邏輯還是法條?→「資訊源頭」「守門人」「虛胖」= 底層邏輯壓縮
按-惟-故模板
【按】大前提
按證券交易法 §20 II 規定,發行人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依 §20-1,發行人對善意取得人負無過失賠償責任;其負責人、簽章人、會計師、承銷商則為推定過失,須舉證已盡相當注意且有正當理由確信內容無虛偽始得免責。各主體間負連帶賠償責任。損害依通說以修正式毛損益法計算(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1173 號參照)。因果關係依詐欺市場理論推定交易信賴。
【惟】小前提
查 A 上市公司連續三年虛增營收五十億元(財報虛偽 ✅)。董事長甲主導造假(負責人 ✅)。全體董事乙等附和通過(負責人 ✅)。會計師丁查核簽證(會計師 ✅)。投資人丙因信賴財報以每股 100 元買進一萬股(善意取得人 ✅,交易因果關係依詐欺市場理論推定),造假曝光後股價跌至 20 元。A 公司為發行人,負無過失責任,無免責可能。甲、乙等為推定過失,主導或附和造假,顯無法舉證免責。丁連續三年未能查出五十億虛增營收,法院通常認為合理查核應能發現異常,注意義務未盡,難謂已盡相當注意。
【故】結論
A 公司依 §20-1 負無過失賠償責任。甲、乙等董事、丁會計師未能舉證免責,與 A 公司對丙負連帶損害賠償。損害以修正式毛損益法計算:每股損害 = 揭露前股價 100 元 – 揭露後合理期間均價(約 20 元)= 80 元/股。丙持有一萬股,得請求賠償約 80 萬元。
零秒思考訓練
變化題 1:會計師免責抗辯
A 上市公司虛增營收。會計師丁主張:已依審計準則完成查核程序,抽查之樣本均無異常,無從發現虛偽。
問:丁得否免責?
解析:丁須同時證明:① 已盡相當注意義務(依審計準則查核 ✅ 可能)、② 有正當理由可合理確信無虛偽(抽查樣本正常 ✅ 可能)。但實務上法院常認為:A 公司連續三年虛增五十億 → 規模之大,合理查核應能發現異常 → 丁之抽查「不夠深入」 → 注意義務未盡 ❌ → 仍須負責。會計師免責在實務上極為困難。這背後的底層邏輯是:你收了簽證費、向市場背書資訊可信——守門人的責任對應守門人的權力,這是對等的。
變化題 2:損害計算排除系統風險
造假曝光後適逢金融海嘯,全體股市下跌 30%。投資人丙主張每股損害 80 元(100-20)。A 公司主張部分損害係金融海嘯所致。
問:損害應如何計算?
解析:修正式毛損益法須排除系統風險。如大盤同期下跌 30% → A 公司股價下跌中有 30% 係市場因素。扣除後:100 × 30% = 30 元(市場因素)。實際因財報不實之損害 = 80 – 30 = 50 元/股。但具體計算方法有爭議,法院有裁量空間。答題時關鍵是提出排除系統風險的論點,展現你理解修正式毛損益法「只算虛胖部分」的設計邏輯。
變化題 3:請求權競合
投資人丙除依 §20-1 請求外,另依民法 §184 I 對董事長甲提起侵權訴訟。
問:兩個請求權的差異為何?丙應如何選擇?
解析:
| 比較項目 | §20-1 | 民法 §184 I |
|---|---|---|
| 過失歸責 | 推定過失(甲自證無過失) | 過失由原告舉證(丙舉證甲有故意/過失) |
| 因果關係 | 詐欺市場理論推定信賴 | 丙須自證因果 |
| 損害計算 | 修正式毛損益法 | 一般侵權法計算 |
| 連帶責任 | 五類主體連帶 | 須個別判斷 |
對丙而言,§20-1 明顯有利(舉證責任在被告、因果關係可推定)。丙可擇一或併用,但實務上通常優先主張 §20-1。這裡的頓悟是:§20-1 對投資人的保護遠超一般侵權法——因為立法者認知到,在資訊極度不對稱的證券市場,用一般侵權法的舉證規則,等於讓投資人自己當偵探。
互動教具
教具一:五類主體責任光譜
| 主體 | 角色定位 | 責任類型 | 舉證責任 | 免責可能 | 底層邏輯 |
|---|---|---|---|---|---|
| 發行人 | 資訊源頭 | 無過失 | 不適用 | ❌ 不能 | 假帳從你這出去的 |
| 負責人 | 決策核准 | 推定過失 | 被告自證 | 極難 | 你批准了這本帳 |
| 簽章人 | 形式背書 | 推定過失 | 被告自證 | 極難 | 你簽名等於擔保 |
| 會計師 | 專業驗證 | 推定過失 | 被告自證 | 極難 | 你是市場的守門人 |
| 承銷商 | 市場推介 | 推定過失 | 被告自證 | 困難 | 你幫它上架推薦 |
閱讀方式:從上到下,責任從最嚴(無過失)到相對輕(推定過失),但免責空間都極小。底層邏輯欄位告訴你為什麼這個人要負責——不是隨機抓人,是沿著資訊生產鏈的每個節點。
教具二:§20-1 vs §31/32 vs §184 請求權決策樹
投資人受損 → 原因是什麼?
│
├── 財報不實(年報/季報/重大訊息)
│ └── → §20-1(推定過失 + 推定信賴 + 連帶 + 修正式毛損益法)
│ ★ 最有利選擇
│
├── 公開說明書不實(IPO/增資)
│ └── → §31/32(法定特別責任 + 推定過失)
│ 適用於「募集發行階段」的資訊不實
│
├── 一般侵權
│ └── → §184 I(投資人自證過失 + 自證因果)
│ 舉證門檻最高,通常為補充性請求
│
└── 以上可「擇一或併用」
實務建議:優先 §20-1
相關模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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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線交易四要件——財報造假的人常常同時利用假資訊做內線交易:先造假推升股價 → 自己高點賣出 → 曝光後散戶慘賠
- 公開說明書責任——§31/32 是 IPO 階段的「§20-1」。兩者共享同一個底層邏輯:資訊生產鏈上的守門人責任
- 商法完全指南
下一步你該知道的事:本篇講的是「假帳讓投資人虧錢怎麼賠」,但造假的人不只要賠錢——§171 證券詐欺罪還要讓他們坐牢。而且,很多財報造假案件的背後,都藏著一條內線交易的暗線。你已經理解了「五個守門人」的責任分配,下一步去看看守門人失職的刑事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