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 二試命題核心

假帳風暴:§20/20-1 財報不實的五類責任主體

莊東碩 Dean · 閱讀時間約 15 分鐘 AI 深挖

常見問題

公司財報造假,投資人能告誰?
你買股票的時候,憑什麼決定買多少、什麼價格?答案是財報。財報是你唯一的參考書——如果這本參考書是假的,你等於被矇著眼睛走進賭場。§20-1 的設計就是讓這件事有人負責:不只公司本身(無過失責任,連辯解機會都沒有),連董事長、簽名的董監、會計師、承銷商都跑不掉(推定過失,要自己證明清白)。

為什麼連會計師都要賠?他又不是造假的人。
因為立法者把會計師當成資訊守門人。你不看原始帳冊,你看的是會計師蓋了章的財報。當守門人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投資人就失去了最後一道防線。所以法律的態度是:你收了簽證費,你就是擔保人。出事了,你先自證清白。


體系定位

5F 商法樓 → C區(證交法)

證券資訊不實責任體系:
├── 內線交易(§157-1)── 利用未公開資訊
├── 操縱市場(§155)── 製造虛假交易假象
├── ★ 財報不實民事責任(§20/20-1)★ ← 你在這裡
│   ├── §20:財報不實禁止(行為規範)
│   ├── §20-1:民事賠償(五類主體)
│   │   ├── 發行人 → 無過失責任
│   │   └── 其餘四類 → 推定過失
│   └── 損害計算:修正式毛損益法
├── 公開說明書責任(§31/32)── IPO 階段的資訊不實
└── 證券詐欺罪(§171)── 刑事責任彙整

記憶宮殿位置:法律大廈 5 樓(商法樓)→ C 區(證交法)→ 假帳室。推開門,一間餐廳裡五個人各有不同的束縛——這間餐廳的帳本是假的,現在要算帳了。


考古題實戰

112 年司法官二試商法(改編)

A 上市公司連續三年虛增營收共計五十億元。董事長甲主導造假,全體董事乙等附和通過。財報經會計師丁查核簽證。投資人丙因信賴財報以每股 100 元買進一萬股,嗣後造假曝光股價跌至 20 元。

問:(1) A 公司、甲、乙等董事、丁分別負何種責任?(2) 丁得否主張免責?(3) 丙之損害如何計算?

先別急著翻答案。想想看:為什麼法律對「公司本身」和「董事長個人」的責任類型不一樣?如果你是立法者,你會怎麼設計?帶著這個問題往下讀。


核心知識

一、行為規範(§20

§20 I 規定有價證券的募集、發行、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20 II 進一步要求發行人申報或公告的財務報告不得有虛偽或隱匿——這裡涵蓋年報、半年報、季報以及重大訊息公告。

這不是道德勸說,是法定義務。一旦違反,§20-1 的民事賠償責任就啟動。

二、五類責任主體(§20-1)

① 發行人(公司本身):負無過失責任。不問公司有沒有過失,只要財報不實且投資人受損,公司就賠。連舉證免責的機會都沒有。

② 負責人(董事長、全體董事)推定過失。法律預設你有責任,你要自己翻轉這個推定。

③ 簽章人(在財報上簽名蓋章的董監事)推定過失。你簽了名,就是你背書的意思。

④ 會計師推定過失。查核簽證的會計師是市場的「資訊守門人」,蓋了章等於向全市場說「這份財報可信」。關於會計師的歸責標準,實務有兩種見解——通說採推定過失說(§20-1 文義),會計師須自證已盡注意且有正當理由確信無虛偽;少數意見採一般過失說(由投資人舉證),但條文文義明確支持推定過失。實務上法院多認為:連續多年大規模造假,合理查核應能發現異常,會計師免責極為困難

⑤ 承銷商推定過失。協助發行的承銷商參與了資訊傳遞鏈,也要為資訊品質負責。

三、推定過失的免責要件

除發行人外,其餘四類主體可舉證免責,但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
1. 已盡相當注意義務(例如會計師依審計準則完整查核)
2. 有正當理由可合理確信財報內容無虛偽或隱匿

兩者缺一不可。實務上免責成功的案例極少

四、損害計算

方法公式說明
毛損益法買入價 – 真實價值理論最純,但「真實價值」難認定
淨損差額法買入價 – 賣出價(或起訴時市價)簡單但混入市場波動
修正式毛損益法(通說)揭露前股價 – 揭露後合理期間均價排除系統風險,實務最常採

各責任主體間負連帶賠償責任。

五、因果關係

  • 交易因果關係:投資人因信賴財報而交易。依詐欺市場理論(繼受美國判例法),在公開市場中股價已反映公開資訊,投資人的信賴可被推定,不需逐一證明「我看了財報才買的」。
  • 損害因果關係:損失確因不實財報造成,須排除系統風險(如大盤同期整體下跌的部分)。
  • 請求權人:善意之有價證券取得人或出賣人。

六、與其他請求權競合

§20-1 可與民法 §184(一般侵權)、§31/32(公開說明書責任)併用。投資人可擇一或同時主張,但實務上 §20-1 因舉證責任倒置,對投資人最有利


底層邏輯:立法者為什麼這樣設計?

立法者的設計思考

資本市場有一個根本矛盾:投資人無法自己查帳

你買一間公司的股票,你能做的只有看財報。你不能走進公司會計室翻帳冊、你不能調閱銀行流水、你甚至無法確認倉庫裡的存貨是真是假。這就是資訊不對稱的極端場景:資訊生產者(公司、董事、會計師)掌握了全部真相,資訊消費者(投資人)只能信任他們。

立法者面對的問題是:在這種極端的資訊不對稱下,如果不設計嚴格的責任機制,造假的成本會低到可以忽略不計——公司假帳做完股價飆漲,內部人套現走人,留下一地散戶受害者。最終結果?投資人不敢進場,資本市場萎縮,整個社會的資源配置效率崩盤。

所以 §20-1 的設計邏輯是:沿著資訊生產鏈,讓每一個環節都有人把關,每一個把關者都承擔不把關的代價。

利益衡量:I / We / They

利益主體要什麼得到什麼犧牲什麼
I(投資人)真實的財務資訊,受損時能獲賠推定過失 + 推定信賴 = 舉證門檻極低須在合理期間內主張權利
We(資本市場)價格發現功能正常運作多層守門人機制確保資訊品質提高上市公司、會計師、承銷商的合規成本
They(國家/監管)資本市場秩序與公眾信心嚴格的民事賠償嚇阻造假可能造成會計師產業萎縮(保費上升、人才外流)

立法者的妥協:為什麼發行人是「無過失」,其餘四類是「推定過失」而非也是無過失?因為公司是資訊的源頭——假帳是從你這裡出去的,你沒有任何辯解的餘地。但董事、會計師、承銷商是資訊的傳遞者和驗證者,他們有可能真的被騙了(雖然機率極低)。立法者給他們一扇很小的門——證明你真的盡力了——但把舉證責任放在他們身上。這是在「投資人保護」和「避免課予不可能義務」之間的平衡。

體系因果

  • 上游:公司治理制度(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是第一道防線。如果公司治理健全,財報不實本身就不該發生。§20-1 是公司治理失靈後的損害填補機制
  • 下游:§20-1 的存在直接影響會計師產業的執業風險定價(簽證費、專業責任險保費)和承銷商的盡職調查(due diligence)深度。它也是投資人保護基金(投保中心團體訴訟)的主要請求權基礎之一。
  • 如果拿掉 §20-1:投資人只能回歸民法 §184 一般侵權——要自己舉證公司、董事、會計師有「故意或過失」。在資訊極度不對稱的證券市場裡,這幾乎等於要投資人自己當偵探。結果是:造假零成本、投資人求助無門、資本市場的信任基礎崩塌。

五維串聯

  • 條文§20 I/II(行為規範)→ §20-1(民事賠償)→ §171(刑事責任)
  • 立法理由:91 年增訂 §20-1 的立法理由明確記載:「為加強保護投資人權益……對於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之虛偽或隱匿,應課予相關人員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 實務: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1173 號判決確立修正式毛損益法為損害計算之通說
  • 學者見解:劉連煜教授主張應參考美國 PSLRA(私人證券訴訟改革法)限縮連帶責任為比例責任,避免「深口袋」效應(會計師因有保險而成為主要求償對象)
  • 比較法:美國 1934 年 Securities Exchange Act §10(b) + Rule 10b-5 是我國 §20 的立法參考;日本金融商品取引法 §21-2 亦有類似規定但採過失責任

Quotable Unit

財報是資本市場的共同語言。語言造假,整個市場就變成一場沒人聽得懂的對話。§20-1 的設計不是懲罰誰,是讓每個拿到麥克風的人為自己說的話負責。


VIVID 認知定錨

場景:你走進 5 樓 C 區的「假帳室」——但這次不是辦公室,是一間餐廳

這間餐廳對外宣稱月營收三百萬,但你推門進去發現:廚房空的、冰箱是空的、客人是紙板做的——營收全是假的。帳本上的數字像全息投影一樣閃爍不定,用手一摸就碎。

五個人站在假帳本前面算帳:

第一個是餐廳老闆(發行人/公司本身),被一條粗鐵鏈從頭到腳鎖死,動彈不得。門上寫著:「你是源頭,帳從你這裡出去的。無過失——連辯解的資格都沒有。」鐵鏈冰冷沉重,鏈環上刻滿投資人的名字。

後面四個人各扛一把倒掛的天秤,天秤全傾向「有過失」那一邊:

  • 經理(負責人/董事):「帳是老闆做的,我只是簽了名……」天秤紋絲不動。
  • 廚師(簽章人/在財報上蓋章的董監):「我負責做菜不負責帳啊!」但你蓋了章,天秤就歸你扛。
  • 衛生稽查員(會計師):「我檢查過了,樣本都合格!」但餐廳從頭到尾是空的——你的檢查顯然不夠深入。天秤壓得他彎腰。
  • 外送平台(承銷商):「我只負責送外賣!」但你幫假餐廳上架、替它背書推薦,平台也有守門責任。

他們拼命想把天秤翻回來,嘴裡喊著:「我盡注意了!我有正當理由確信菜是真的!」——但天秤太重了,四個人裡幾乎沒人翻得回來。

這個場景傳遞的底層邏輯:§20-1 不是隨便抓五個人來賠,是沿著「資訊生產鏈」的每一個節點佈署守門人。老闆是源頭(無過失),經理簽核、廚師蓋章、稽查員驗證、平台上架——每一個讓假資訊往外傳的人,都要為自己的環節負責

牆上掛著一台大計算機,螢幕閃爍:「揭露前 100 → 揭露後均價 20 → 你的損失 = 80/股」。修正式毛損益法:不算你賣了多少,算假帳讓股價「虛胖」了多少。

口訣「假帳餐廳五個人」——老闆鐵鏈鎖死(資訊源頭無過失),四個守門人天秤翻不回來(資訊傳遞鏈推定過失),損害算虛胖的部分。

VIVID 自檢
1. 這場景傳遞了什麼底層邏輯?→ 資訊生產鏈守門人理論
2. 不懂法律的人能理解利益衝突嗎?→ 假餐廳的帳本是假的,每個經手的人都有責任,一般人秒懂
3. 口訣壓縮的是底層邏輯還是法條?→「資訊源頭」「守門人」「虛胖」= 底層邏輯壓縮


按-惟-故模板

【按】大前提

按證券交易法 §20 II 規定,發行人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依 §20-1,發行人對善意取得人負無過失賠償責任;其負責人、簽章人、會計師、承銷商則為推定過失,須舉證已盡相當注意且有正當理由確信內容無虛偽始得免責。各主體間負連帶賠償責任。損害依通說以修正式毛損益法計算(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1173 號參照)。因果關係依詐欺市場理論推定交易信賴。

【惟】小前提

查 A 上市公司連續三年虛增營收五十億元(財報虛偽 ✅)。董事長甲主導造假(負責人 ✅)。全體董事乙等附和通過(負責人 ✅)。會計師丁查核簽證(會計師 ✅)。投資人丙因信賴財報以每股 100 元買進一萬股(善意取得人 ✅,交易因果關係依詐欺市場理論推定),造假曝光後股價跌至 20 元。A 公司為發行人,負無過失責任,無免責可能。甲、乙等為推定過失,主導或附和造假,顯無法舉證免責。丁連續三年未能查出五十億虛增營收,法院通常認為合理查核應能發現異常,注意義務未盡,難謂已盡相當注意。

【故】結論

A 公司依 §20-1 負無過失賠償責任。甲、乙等董事、丁會計師未能舉證免責,與 A 公司對丙負連帶損害賠償。損害以修正式毛損益法計算:每股損害 = 揭露前股價 100 元 – 揭露後合理期間均價(約 20 元)= 80 元/股。丙持有一萬股,得請求賠償約 80 萬元


零秒思考訓練

變化題 1:會計師免責抗辯

A 上市公司虛增營收。會計師丁主張:已依審計準則完成查核程序,抽查之樣本均無異常,無從發現虛偽。

問:丁得否免責?

解析:丁須同時證明:① 已盡相當注意義務(依審計準則查核 ✅ 可能)、② 有正當理由可合理確信無虛偽(抽查樣本正常 ✅ 可能)。但實務上法院常認為:A 公司連續三年虛增五十億 → 規模之大,合理查核應能發現異常 → 丁之抽查「不夠深入」 → 注意義務未盡 ❌ → 仍須負責。會計師免責在實務上極為困難。這背後的底層邏輯是:你收了簽證費、向市場背書資訊可信——守門人的責任對應守門人的權力,這是對等的

變化題 2:損害計算排除系統風險

造假曝光後適逢金融海嘯,全體股市下跌 30%。投資人丙主張每股損害 80 元(100-20)。A 公司主張部分損害係金融海嘯所致。

問:損害應如何計算?

解析:修正式毛損益法須排除系統風險。如大盤同期下跌 30% → A 公司股價下跌中有 30% 係市場因素。扣除後:100 × 30% = 30 元(市場因素)。實際因財報不實之損害 = 80 – 30 = 50 元/股。但具體計算方法有爭議,法院有裁量空間。答題時關鍵是提出排除系統風險的論點,展現你理解修正式毛損益法「只算虛胖部分」的設計邏輯。

變化題 3:請求權競合

投資人丙除依 §20-1 請求外,另依民法 §184 I 對董事長甲提起侵權訴訟。

問:兩個請求權的差異為何?丙應如何選擇?

解析

比較項目§20-1民法 §184 I
過失歸責推定過失(甲自證無過失)過失由原告舉證(丙舉證甲有故意/過失)
因果關係詐欺市場理論推定信賴丙須自證因果
損害計算修正式毛損益法一般侵權法計算
連帶責任五類主體連帶須個別判斷

對丙而言,§20-1 明顯有利(舉證責任在被告、因果關係可推定)。丙可擇一或併用,但實務上通常優先主張 §20-1。這裡的頓悟是:§20-1 對投資人的保護遠超一般侵權法——因為立法者認知到,在資訊極度不對稱的證券市場,用一般侵權法的舉證規則,等於讓投資人自己當偵探。


互動教具

教具一:五類主體責任光譜

主體角色定位責任類型舉證責任免責可能底層邏輯
發行人資訊源頭無過失不適用❌ 不能假帳從你這出去的
負責人決策核准推定過失被告自證極難你批准了這本帳
簽章人形式背書推定過失被告自證極難你簽名等於擔保
會計師專業驗證推定過失被告自證極難你是市場的守門人
承銷商市場推介推定過失被告自證困難你幫它上架推薦

閱讀方式:從上到下,責任從最嚴(無過失)到相對輕(推定過失),但免責空間都極小。底層邏輯欄位告訴你為什麼這個人要負責——不是隨機抓人,是沿著資訊生產鏈的每個節點。

教具二:§20-1 vs §31/32 vs §184 請求權決策樹

投資人受損 → 原因是什麼?
│
├── 財報不實(年報/季報/重大訊息)
│   └── → §20-1(推定過失 + 推定信賴 + 連帶 + 修正式毛損益法)
│       ★ 最有利選擇
│
├── 公開說明書不實(IPO/增資)
│   └── → §31/32(法定特別責任 + 推定過失)
│       適用於「募集發行階段」的資訊不實
│
├── 一般侵權
│   └── → §184 I(投資人自證過失 + 自證因果)
│       舉證門檻最高,通常為補充性請求
│
└── 以上可「擇一或併用」
    實務建議:優先 §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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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前一篇:操縱市場——另一種讓市場資訊失真的手段,如果說財報不實是「把假話寫在紙上」,操縱市場就是「把假象演在盤面上」
  • → 下一篇:證券詐欺罪——財報不實的刑事面。本篇是讓投資人拿回錢(民事),下一篇是讓造假的人坐牢(刑事)。兩條路可以同時走
  • 內線交易四要件——財報造假的人常常同時利用假資訊做內線交易:先造假推升股價 → 自己高點賣出 → 曝光後散戶慘賠
  • 公開說明書責任——§31/32 是 IPO 階段的「§20-1」。兩者共享同一個底層邏輯:資訊生產鏈上的守門人責任
  • 商法完全指南

下一步你該知道的事:本篇講的是「假帳讓投資人虧錢怎麼賠」,但造假的人不只要賠錢——§171 證券詐欺罪還要讓他們坐牢。而且,很多財報造假案件的背後,都藏著一條內線交易的暗線。你已經理解了「五個守門人」的責任分配,下一步去看看守門人失職的刑事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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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帳風暴:§20/20-1 財報不實的五類責任主體|莊東碩 De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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