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權 🎯 二試命題核心

你可以罵總統但不能誹謗鄰居:言論自由的雙軌理論與界限

莊東碩 Dean · 閱讀時間約 17 分鐘 AI 深挖


一、常見問題

Q1:言論自由保護所有的話嗎?
幾乎所有——但保護的「力度」天差地別。想像一個演唱會的 VIP 區:政治言論(罵總統)坐最前排,受最高保護;商業言論(廣告)在中間排;猥褻言論被擠到角落;而煽動犯罪和直接威脅?連門票都沒有。

Q2:雙軌理論到底在區分什麼?
它區分的不是「什麼言論」,而是「政府管的是什麼」。政府管你「說了什麼」→內容管制→嚴格審查;政府只管你「在哪裡說、什麼時候說」→非內容管制→中度審查。一句話:政府想控制訊息本身,才是最危險的事。

Q3:為什麼在社群平台上被刪貼文,跟被政府封口不一樣?
因為憲法§11 約束的是國家,不是私人。但如果政府要求平台刪除特定內容,那就跨進了「國家管制言論」的領域——這時雙軌理論就登場了。


二、體系定位

憲法基本權體系
├── 人性尊嚴(最上位)
├── 自由權
│   ├── 人身自由
│   ├── 精神自由
│   │   ├── ★ 言論自由(§11)← 你在這裡
│   │   │   ├── 雙軌理論(內容管制 vs 非內容管制)
│   │   │   ├── 言論類型階層(政治 > 學術 > 商業 > 猥褻)
│   │   │   └── 事前限制 vs 事後處罰
│   │   ├── 講學自由(§11)
│   │   ├── 著作自由(§11)
│   │   ├── 出版自由(§11)
│   │   └── 秘密通訊自由(§12)
│   ├── 集會結社自由(§14)
│   ├── 宗教自由(§13)
│   └── 經濟自由(工作權§15、財產權§15)
├── 平等權(§7)
└── 社會權(生存權§15)

記憶宮殿:4F-A區-言論廣場
法律大廈第 4 樓=公法基本權樓層
A 區=精神自由區
言論廣場=本模塊的位置

三、考古題實戰

【112 年司法官二試憲法改編】事前限制合憲性

立法院通過《網路言論管理條例》,規定所有網路平台對用戶發布之言論,須經平台內部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始得公開發布。未經審查而發布者,平台處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罰鍰。某網路論壇業者 A 認為該條例侵害其用戶之言論自由,聲請釋憲。

問:該條例是否違反憲法第 11 條言論自由之保障?請從雙軌理論及事前限制的觀點分析。

先暫停——如果你是大法官,你的直覺是什麼?

大多數考生會直覺回答「違憲」。對,但為什麼?如果政府的目的是「防止網路霸凌」呢?目的夠正當了吧?

這就是雙軌理論的威力——它不看目的多崇高,它看政府的手伸到了哪裡

  1. 確認保護領域:用戶於網路發表言論→言論自由(§11)
  2. 確認限制類型:發表「前」須經審查→事前限制(prior restraint)→推定違憲
  3. 確認管制軌道:審查「內容」後決定能否發布→內容管制→嚴格審查
  4. 雙重加重:事前限制+內容管制=幾乎不可能合憲
  5. 涵攝:全面審查、一律適用、無例外→手段過度→違反比例原則→違憲

頓悟點:雙軌理論最厲害的地方不是「幫你判斷是否違憲」,而是強迫你先問對問題——在討論比例原則之前,先確認政府的手伸到了哪條軌道上。這一步判斷對了,後面的論證幾乎自動展開。


四、核心知識

(一)憲法依據

憲法第 11 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言論自由是民主憲政的基石。大法官歷次解釋一再強調:言論自由具有「追求真理」「健全民主」「實現自我」三大功能(釋字 509、577、623 號參照)。

(二)雙軌理論(Dual-Track Theory)

比較項目內容管制(Content-based)非內容管制(Content-neutral)
定義因「說了什麼」而被管制不管說什麼,管「怎麼說」
管制標的言論的訊息、觀點、主題時間、地點、方式
審查密度嚴格審查中度審查
合憲要件追求迫切重大利益+手段為達目的之最小限制服務重要政府利益+利益與言論壓制無關+限制不超過必要
舉例(違憲)禁止批評政府、禁止特定政治主張——
舉例(合憲)限制猥褻言論、不實商業廣告禁止凌晨用擴音器、限制醫院前集會
大法官解釋釋字 509、623、744 號釋字 445、718 號

(三)言論類型與保護階層

保護程度由高到低:

┌─ 最高保護:政治性言論
│  ├── 批評政府、公共政策討論
│  ├── 民主功能核心(釋字 509、644 號)
│  └── 幾乎不得限制
│
├─ 高度保護:學術/藝術言論
│  ├── 學術自由、文化創作
│  └── 釋字 380、462 號
│
├─ 中度保護:商業性言論
│  ├── 廣告、營業標示
│  ├── 得以較寬鬆標準限制
│  └── 釋字 577、794 號
│
├─ 低度保護:
│  ├── 猥褻言論(釋字 407、617 號)
│  ├── 仇恨言論(我國尚無專法,學理上爭議大)
│  └── 不實商業廣告
│
└─ 不受保護:
   ├── 煽動即時不法行為
   ├── 真實威脅
   └── 誹謗(刑法 §310,釋字 509 號限縮解釋)

(四)事前限制 vs 事後處罰

比較項目事前限制(Prior Restraint)事後處罰(Subsequent Punishment)
時點言論發表就被攔截言論發表才追究
典型態樣出版審查、許可制、網路過濾誹謗罪、損害賠償、行政罰
對言論的傷害最大(寒蟬效應+自我審查)較小(至少言論已進入公共討論)
合憲推定推定違憲(釋字 644 號)推定合憲(但仍須符合比例原則)
舉證責任政府須證明合憲挑戰者須證明違憲

釋字 644 號(人民團體法案):主管機關於許可設立前審查章程→屬事前限制→對言論自由之限制應採更嚴格之審查標準

釋字 509 號(誹謗罪合憲性):
刑法 §310 誹謗罪→事後處罰
– 大法官:合憲,但限縮解釋
– 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不罰
– 「真實惡意」原則(actual malice)
– 涉及公共事務→保護更高;私人名譽→言論自由仍有界限

釋字 744 號(化妝品廣告事前審查):化妝品廣告刊播前須經主管機關審查→事前限制→違憲。商業言論雖保護程度較低,但事前限制仍屬過度限制。


五、底層邏輯:為什麼言論自由需要「分軌」管制?

立法者的設計思考

一個根本問題:如果言論自由那麼重要,為什麼不一律禁止政府管制?

因為言論不只產生「真理」,也產生「傷害」。散布不實藥品廣告可能害死人;煽動暴力的言論可能引發流血;誹謗會摧毀一個人的人生。立法者面對的不是「管不管」,而是「怎麼管才不會把言論自由一起殺死」

美國 Holmes 大法官在 1919 年提出「思想自由市場」理論:讓所有言論在市場上公平競爭,真理最終會勝出。但他自己也承認——如果有人在擁擠的戲院裡假喊「失火!」,市場來不及自我矯正,踩踏死傷已經發生。

雙軌理論就是這個兩難的折衷方案:不是禁止政府管制言論,而是區分政府管制的方式——你管「說了什麼」,比你管「在哪裡說」危險一萬倍,所以前者要接受最嚴格的審查。

利益衡量:I / We / They

利益主體要什麼得到什麼犧牲什麼
I(個人)自由表達思想、追求自我實現廣泛的表達空間(尤其政治言論幾乎不受限)不能誹謗、不能煽動暴力、商業言論受較多限制
We(社會)思想市場健全運作、民主公共討論、免受有害言論傷害多元意見的碰撞帶來真理;有害言論受到類型化管制必須容忍不喜歡的言論(否定審查=容忍噪音)
They(國家)維護公共秩序、保護弱勢群體、管理市場交易可以管制時間地點方式;可以事後處罰違法言論不能選擇性壓制特定觀點(這是雙軌理論的核心限制)

立法者的妥協:政府不是言論市場的裁判,而是場地管理員——你可以規定「球賽幾點開始、在哪個球場打」(非內容管制),但你不能規定「只能投變化球、不能投快速球」(內容管制)。一旦政府開始選擇哪些觀點可以說、哪些不能說,思想市場就死了。這就是為什麼內容管制要受嚴格審查——不是因為政府的目的一定壞,而是因為這個工具本身太危險。

體系因果

  • 上游:言論自由保障的根基是民主自治原則——沒有言論自由,人民無法監督政府、公共討論無法運作、選舉變成表演。所以政治言論保護最高。
  • 下游:雙軌理論的分軌結果直接決定審查密度三標準的適用——走哪條軌道,就預設了多嚴的標準,再交給比例原則三階段做最終判斷。
  • 如果拿掉雙軌理論:每個案件都用「比例原則個案衡量」。聽起來更靈活,但實際上會讓政府有更多操作空間——因為「個案衡量」沒有預設的審查強度,法院可能在不知不覺中放水。雙軌理論的價值就在於它預設了一道高牆:你要管內容?先翻過嚴格審查這面牆再說。

五維串聯

維度內容
條文憲法§11「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立法理由繼受自美國 First Amendment 判例法;我國大法官透過釋字系列解釋逐步建立
判決實務釋字509(誹謗罪限縮)→577(商業言論中度保護)→623(猥褻言論限制合憲)→644(事前限制推定違憲)→744(商業言論事前審查仍違憲)
學者見解林子儀主張雙軌理論體系化;法治斌建構言論類型階層;許宗力則質疑二分法過於僵化,傾向比例原則個案衡量
歷史演變戒嚴時期言論管制極為嚴格(出版法、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解嚴後逐步釋放→大法官釋字系列建構出現代言論自由保障體系

Quotable Unit

言論自由不是讓你愛說什麼就說什麼——是禁止政府選擇性決定誰能說什麼。雙軌理論的精髓不在「保護言論」,在「約束權力」。


六、VIVID 認知定錨

場景:思想市場的雙色通道

想像一座巨大的露天市場——「思想市場」。任何人都可以在這裡擺攤賣自己的觀點。政治評論員在大聲罵總統,教授在黑板前推演理論,商人在推銷產品,角落有人在偷偷播放不堪入目的東西。

市場入口有兩條通道。左邊是血紅色通道,門口寫著「內容管制」——兩排穿防暴衣的憲兵逐一檢查每個人手中的牌子:「你寫了什麼?批評政府?不行!你呢?猥褻內容?攔下!」他們在審查你說了什麼。紅色通道的盡頭站著一個巨大的天秤,左邊放著「迫切重大利益」的金塊,右邊放著「最小限制手段」的羽毛——只有金塊壓過羽毛,管制才能通過。這就是嚴格審查

右邊是翠綠色通道,門口只有一塊指示牌:「請在營業時間內擺攤、音量不得超過 80 分貝、攤位間距 2 公尺」。管理員根本不看你牌子上寫什麼——他只管你怎麼說、在哪裡說、什麼時候說。這就是中度審查,通過的門檻低得多。

突然,一個穿黑色風衣的人走到市場入口,拉起鐵鍊封住大門:「從今天起,所有人進市場前,先把你要說的話交給我審查!」這是事前限制——言論還沒發出就被攔截。

市場裡的攤販們感到一陣寒意——不是因為冷,是因為恐懼。他們開始自我審查:「這句話會不會被攔下?算了,別說了。」這就是寒蟬效應——事前限制最恐怖的地方不是攔住了什麼言論,是讓人「連想說都不敢想」。

這時,穿法袍的大法官從市場中央的鐘塔上飛身而下,一腳踢碎鐵鍊,吼道:「事前限制,推定違憲!思想市場的大門永遠不准鎖!」

這個場景同時傳遞的底層邏輯:政府是市場管理員而非裁判→紅色通道(管內容)比綠色通道(管形式)危險→事前限制=封鎖市場入口=摧毀市場本身→所以推定違憲。

口訣:紅綠麥克風——不再只是顏色記憶,而是觸發整個底層邏輯:
(內容管制)= 政府的手伸進了你的思想 → 嚴格審查
(非內容管制)= 政府只管外在秩序 → 中度審查
麥克風= 你的言論自由本體——任何人都有拿起麥克風的權利
鐵鍊封門(事前限制)= 言論市場被封鎖 → 推定違憲
政學商猥 = 市場裡的四種攤販,VIP 到角落的保護遞減


七、按-惟-故模板

對應第三部分考古題(網路平台事前審查)

【按】大前提

按人民之言論自由,為憲法第 11 條所保障之基本權利,旨在保障人民自由表達意見,促進民主社會之公共討論與真理追求(釋字 509 號參照)。對言論自由之限制,依雙軌理論,區分為內容管制非內容管制:針對言論內容之管制,應採嚴格審查標準;非針對內容之時間、地點、方式管制,得採中度審查標準。又事前限制(prior restraint)因於言論發表前即予攔截,對言論自由之侵害最為嚴重,應推定違憲,由國家負舉證責任(釋字 644、744 號參照)。

【惟】小前提

惟查系爭《網路言論管理條例》規定所有網路平台須於用戶言論發布,經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始得公開。就管制軌道而言,此係針對言論之內容進行審查後決定能否發布,屬內容管制,應受嚴格審查。就限制時點而言,係於言論發表即予攔截,屬事前限制,推定違憲。

以嚴格審查標準檢驗:(1) 目的方面,縱認維護網路秩序為重要利益;(2) 手段方面,系爭條例對所有言論一律要求事前審查,未區分言論類型,亦未設例外規定,手段顯然逾越必要範圍(適當性尚可,必要性不通過);(3) 全面性事前審查將造成嚴重之寒蟬效應,人民因畏懼審查而自我噤聲,對言論自由之限制與所欲達成之目的間顯失均衡(狹義比例性不通過)。

【故】結論

故系爭條例對網路言論施加全面性事前審查,屬針對言論內容之事前限制,違反比例原則,侵害人民受憲法第 11 條保障之言論自由,應屬違憲


八、零秒思考訓練

【變化題 1】商業言論限制

衛福部以行政命令規定:菸品包裝不得印製任何品牌標誌與廣告文字,僅能印製健康警語及素色包裝。某菸商主張此規定侵害其言論自由。試分析之。

解析思路(點擊展開)

1. **保護領域**:菸品包裝之品牌標誌與廣告→**商業性言論**→受中度保護
2. **管制軌道**:禁止特定廣告內容→**內容管制**→本應嚴格審查
3. **但**:商業性言論之保護程度較低,審查密度得適度調降
4. **目的**:維護國民健康→**迫切重大公共利益**(WHO 公約)
5. **手段**:素色包裝為國際趨勢、有實證降低吸菸率→適當性通過
6. **必要性**:是否有更溫和手段?加大警語面積 vs 全面禁止品牌→有討論空間
7. **結論方向**:傾向合憲,但須論證手段未逾越必要範圍。可參考釋字 577 號(菸害標示合憲)、794 號(菸害防制法廣告限制合憲)

**回到底層邏輯**:商業言論在思想市場的攤位離 VIP 區最遠——它促進的是交易效率,不是民主自治。所以立法者容許更多管制空間。但即使是邊角攤位,你也不能直接把它拆了(事前限制仍違憲,見釋字 744 號)。

【變化題 2】仇恨言論管制

某市議員於公開演講中反覆發表歧視特定族群之言論,引發社會對立。立法院擬制定《反歧視言論法》,禁止於公開場合發表針對特定族群之仇恨言論,違者處刑事罰。問此法案是否合憲?

解析思路(點擊展開)

1. **保護領域**:公開發表歧視言論→言論自由(§11),但屬**仇恨言論**→低度保護
2. **管制軌道**:針對言論「內容」(歧視性內容)管制→**內容管制**→嚴格審查
3. **核心爭點**:
– **支持管制**:仇恨言論傷害被歧視群體之人性尊嚴(§22),造成實質社會危害,德國、加拿大均有專法
– **反對管制**:「以刑罰手段管制言論」須特別慎重,寒蟬效應巨大;「仇恨言論」定義模糊→明確性原則疑慮
4. **事後處罰 vs 事前限制**:本法為事後處罰(刑罰),較事前限制溫和,但以**刑罰**限制言論→仍須嚴格審查
5. **比例原則**:目的正當(保護人性尊嚴);手段方面,是否以行政罰即可達成目的?刑罰是否為最後手段?
6. **結論方向**:言論內容管制+刑罰手段→合憲性高度可疑。若限縮適用範圍(如僅限「煽動即時暴力」之仇恨言論)、改採行政罰,較有可能通過比例原則審查

**底層邏輯的張力**:I(歧視者的表達自由)vs We(被歧視群體的尊嚴與安全)vs They(國家介入思想市場的正當性)。這裡的關鍵不是「仇恨言論該不該管」,而是「用什麼工具管」——刑罰是斧頭,行政罰是手術刀。

【變化題 3】事前限制 vs 事後處罰的選擇

某縣市政府制定自治條例,規定凡欲於公共場所張貼海報或發放傳單者,須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經審查內容無違公序良俗後始得張貼。未經許可張貼者處罰鍰。A 未經申請即張貼批評縣長施政之傳單而遭裁罰。A 主張該自治條例違憲。

解析思路(點擊展開)

1. **保護領域**:張貼批評縣長施政之傳單→**政治性言論**→最高保護
2. **限制時點**:須事先申請許可→**事前限制**→推定違憲(釋字 644 號)
3. **管制軌道**:須審查內容是否違反公序良俗→**內容管制**→嚴格審查
4. **雙重加重**:事前限制+內容管制+政治性言論=三重紅線,幾乎不可能合憲
5. **「公序良俗」條款**:概念極度不確定→**明確性原則**疑慮(釋字 445 號參照)
6. **替代手段**:改採報備制(非內容管制)+事後處罰(針對違法內容)→侵害更小
7. **結論**:該自治條例以事前許可制審查政治性言論之內容,違反比例原則、明確性原則,侵害言論自由,應屬**違憲**

**三重紅線圖示**:政治言論(最高保護)+ 內容管制(嚴格審查)+ 事前限制(推定違憲)= 三道紅線全踩,這是言論自由案件中最「必死」的組合。


九、互動教具

言論自由審查決策樹

政府管制言論
  │
  ├── 管的是「說什麼」?
  │     → 內容管制 → 嚴格審查
  │     │
  │     ├── 政治言論 → 幾乎不得限制
  │     ├── 學術言論 → 高度保護
  │     ├── 商業言論 → 審查密度得調降
  │     └── 猥褻/仇恨 → 低度保護,但仍需比例原則
  │
  └── 管的是「怎麼說/在哪說/何時說」?
        → 非內容管制 → 中度審查
        → 較容易通過合憲性審查

再看限制時點:
  │
  ├── 言論發表「前」攔截?
  │     → 事前限制 → 推定違憲(加重審查)
  │
  └── 言論發表「後」處罰?
        → 事後處罰 → 推定合憲(但仍需比例原則)

言論管制「危險等級」速查表

組合危險等級合憲可能性典型案例
政治言論 + 內容管制 + 事前限制☠️☠️☠️趨近於零變化題 3(傳單許可制)
任何言論 + 內容管制 + 事前限制☠️☠️極低釋字 644(人團法章程審查)
商業言論 + 內容管制 + 事後處罰⚠️中等釋字 577/794(菸品標示)
任何言論 + 非內容管制 + 事後處罰較高噪音管制、集會場所限制

三科同構:「分軌→決定審查密度」的 Pattern

言論自由(公法)基本權限制(公法通用)刑法犯罪論(刑法)
第一步確認管制軌道(內容/非內容)確認限制類型(法律保留/比例原則)確認構成要件該當
第二步決定審查密度(嚴格/中度)選擇審查密度(三標準)確認違法性(有無阻卻事由)
第三步比例原則涵攝比例原則涵攝確認有責性
共同 Pattern先分類 → 決定審查強度 → 再具體判斷同左同左

三個體系的底層邏輯是同一個:先篩選(分類),再精密判斷。學會一個 pattern,三科通吃。


十、相關模塊連結

Zeigarnik 鉤子:雙軌理論告訴你「走哪條軌道」,但走完軌道後,還要用比例原則做三階段精密檢驗——那三個階段的門檻分別是什麼?下一站:比例原則三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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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作為、不當得利、不確定法律概念、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共同正犯、判斷餘地、制度性保障、合併、國際私法、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外國判決、大學自治、夫妻財產、委任、學術自由、宗教自由、定性、審查密度、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情事變更、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憲法法庭、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養、政府資訊公開、教唆、期限、條件、條約、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聽證、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為能力、裁判憲法審查、裁判離婚、親權、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調解、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附款、隱私權、離婚 112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當得利、交付、人身自由、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兩公約、公共設施、公同共有、共有、再審、分配、判斷餘地、合併、國家賠償、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委任、學術自由、定性、工作權、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憲法法庭、扣押、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有限公司、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比例原則、法人、法律明確性、法規命令、注意義務、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緩起訴、繼承、繼承人、羈押、聽證、股東會、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親權、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違約金、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隱私權、離婚 112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作為、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代理、侵入住居、保證人地位、信賴原則、偵查不公開、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傷害致死、共同正犯、共有、具結、加工、加重詐欺、協商程序、原因自由行為、告訴乃論、和解、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妨害電腦、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忠實義務、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收賄、收購、收養、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條件、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猥褻、監聽、竊盜、等價客體錯誤、管轄、管轄權、緊急避難、緩起訴、羈押、背信、自白、董事、行使偽造、言論自由、詐欺、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責任能力、買賣、賄賂、贈與、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違約金、遺棄、重傷、間接正犯 111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溯及既往、不當得利、交付、人格權、人身自由、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共同被告、分配、合併、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干預、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情況判決、意思表示、憲法法庭、所有物返還、扣押、抵押權、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行政處分、撤銷訴訟、收購、政府資訊公開、有限公司、條件、條約、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消滅時效、準據法、無效、無效行政處分、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聽證、股東會、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複保險、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酒駕、附款、陳述意見、離婚 111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代理、侵入住居、侵權行為、保證人地位、信賴原則、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利益衝突、加重竊盜、加重詐欺、區分所有、告訴乃論、和解、商標、委任、定性、專利、專利侵權、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得撤銷、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打擊錯誤、拒絕證言、損害賠償、搜索、搶奪、撤回告訴、支票、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注意義務、湮滅證據、準強盜、無效、猥褻、禁止錯誤、竊盜、竊錄、管轄、結婚、緊急避難、緘默權、縱火、羈押、背信、背書、自由心證、自白、行使偽造、被害人承諾、言論自由、詐欺、詰問、誹謗、調解、責任能力、買賣、賄賂、贈與、辯護人、送達、過失、遺棄、酒駕、重傷、隱私權、離婚 110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當得利、不確定法律概念、人格權、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債權讓與、公共設施、分配、反致、合併、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干預、廢止、強制執行、情事變更、扶養義務、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既判力、期限、條件、條約、構成要件效力、權利瑕疵、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因管理、無效、猥褻、瑕疵擔保、監察人、確認訴訟、第三人異議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聽證、自衛權、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陳述意見、隱私權、離婚 109 憲法與行政法 第 1 題 公然侮辱、言論自由 109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一行為不二罰、不確定法律概念、交付、人身自由、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公序良俗、共有、再審、分配、判斷餘地、利益衝突、受益人、喪失繼承、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大學自治、夫妻財產、契約準據法、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教唆、教唆犯、條約、比例原則、沒收、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監聽、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羈押、聽證、與有過失、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詐欺、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辯護人、送達、過失、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離婚 109 一試刑法 不能未遂、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入住居、侵占、偵查不公開、偽證、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利益衝突、加重竊盜、原因自由行為、告訴乃論、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委任、客觀歸責、客體錯誤、專利、專利侵權、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性侵、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扶養義務、拒絕證言、接續犯、損害賠償、搜索、支票、收賄、放火、教唆、教唆犯、期待可能性、期限、未遂、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準強盜、無效、猥褻、竊盜、竊錄、等價客體錯誤、管轄、簡式審判、緊急避難、緘默權、緩起訴、縱火、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行使偽造、裁判離婚、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詐欺、詰問、變更起訴法條、責任能力、買賣、贈與、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遺棄、酒駕、重傷、間接正犯、陳述意見、離婚、非常上訴 108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代理、公共設施、公務員懲戒、分配、受益人、合併、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干預、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憲法法庭、授權明確性、損害賠償、撤銷行政處分、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解釋、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竊盜、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聽證、著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調解、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遺囑、附款、離婚 107 憲法與行政法 第 1 題 停止執行、比例原則、行政訴訟類型、言論自由、隱私權 106 憲法與行政法 第 1 題 憲法法庭、比例原則、法律保留、言論自由、集會遊行 105 憲法與行政法 第 1 題 宗教自由、比例原則、法律保留、無效、行政處分、言論自由、訴願 105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當得利、不起訴、代理、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停止執行、公務員懲戒、公序良俗、判斷餘地、占有、商標、國家賠償、國際法法源、地方自治、夫妻財產、委任、干預、平等原則、平等權、憲法法庭、損害賠償、收養、政府資訊公開、教唆、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當事人適格、確認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繼承人、羈押、聽證、董事、董事長、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願、財產權、買賣、辯護人、送達、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領海 104 一試公法 不當得利、交付、信賴保護、假扣押、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再審、分配、制度性保障、合併、國家承認、國家責任、國家賠償、國際私法、執行名義、委任、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收養、有限公司、條件、條約、比例原則、法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與有過失、著作權、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言論自由、訴訟標的、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誹謗、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陳述意見、集會遊行、離婚 103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溯及既往、人格權、人身自由、侵權行為、信賴保護、信賴原則、假處分、停止執行、公務員懲戒、共同訴訟、再審、反致、合併、國家責任、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夫妻財產、委任、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憲法法庭、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賄、政府資訊公開、期限、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規命令、海洋法、消滅時效、準據法、無效、確認之訴、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繼承人、羈押、著作權、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親權、言論自由、訴訟標的、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誹謗、財產權、送達、過失、遺囑、陳述意見、隱私權、領海 103 一試刑法 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代理、侵占、偽證、偽造私文書、傳聞例外、傳聞證據、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具結、再審、利益衝突、加重竊盜、合併、和解、因果關係、妨害自由、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拒絕證言、接續犯、搜索、搜索票、搶奪、擄人勒贖、支票、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湮滅證據、準強盜、猥褻、直接故意、竊盜、簡式審判、結婚、緊急避難、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自白、藏匿人犯、行使偽造、言論自由、訴願、詐欺、詰問、誹謗、責任能力、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遺棄、酒駕、重傷、間接故意、非常上訴 102 憲法與行政法 第 1 題 大學自治、工作權、比例原則、言論自由 102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作為、不利益變更禁止、不溯及既往、交付、人格權、人身自由、信賴保護、債權讓與、兩公約、公共設施、公序良俗、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再審、分配、和解、國家賠償、契約準據法、委任、宗教自由、定性、專利、工作權、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扶養義務、承攬、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養、有限公司、本票、條約、正當防衛、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營業自由、特留分、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聽證、背書、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為能力、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過失、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集會遊行 102 一試刑法 不作為、不純正不作為犯、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代理、侵占、偵查不公開、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再審、利益衝突、加工、加重竊盜、協商程序、反訴、告訴乃論、和解、委任、客體錯誤、強制性交、強盜、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待可能性、未遂、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湮滅證據、準強盜、無效、營業秘密、猥褻、直接故意、竊盜、簡式審判、精神障礙、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行使偽造、言論自由、詐欺、詰問、誹謗、賄賂、辯護人、送達、過失、間接正犯、非常上訴 101 憲法與行政法 第 1 題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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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罵總統但不能誹謗鄰居:言論自由的雙軌理論與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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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自由不是讓你愛說什麼就說什麼——是禁止政府選擇性決定誰能說什麼」

—— 你可以罵總統但不能誹謗鄰居:言論自由的雙軌理論與界限|莊東碩 De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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