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擬考第四回:商法全科——條號寫錯就是送分,三科三種答題節奏
常見問題
商法考試最大的陷阱是什麼?
條文號碼寫錯。商法的條文密度極高(公司法、保險法、證交法加起來上千條),考場上寫錯條號是很常見的失分原因。建議平時練習時就強制自己寫出完整條號,形成肌肉記憶。
商法三科的答題風格有什麼差異?
公司法重「公司治理架構」——從組織角度切入。保險法重「契約關係」——從三方當事人切入。證交法重「市場秩序」——從行為要件切入。三科合卷但思維模式完全不同。
底層邏輯
為什麼商法是「條號地獄」?
公法考比例原則,你寫錯「比例」兩個字的可能性是零。但商法考董事義務,你寫§23還是§23-1?寫§206還是§206-1?差一個數字,法律效果完全不同。
商法條號就是你的身份證號碼——寫錯一個數字,閱卷委員就認不出你在講什麼。§23和§23-1差一個字,差的是整個法律效果。在商法考場,精準就是分數。
這背後有一個結構性原因:商法是三部獨立法律的拼盤。公司法約400條、保險法約170條、證交法約180條——加起來超過750條。而且商法條文之間的交叉引用極為密集(公司法準用民法、證交法準用公司法)。出題者測試的不只是你「知不知道」,更是你「能不能精準定位到正確的條文」。
出題者的三科設計邏輯
商法出題者設計三題的隱藏邏輯是什麼?
- 公司法題(34分):必考治理衝突。出題者設計的核心矛盾是「經營者 vs 所有者」——董事(經營者)可能為了自己的利益損害公司(所有者)的利益。自我交易、競業禁止、忠實義務都是這個矛盾的不同面向。
- 保險法題(33分):必考資訊不對稱。出題者設計的核心矛盾是「要保人知道但保險人不知道」——告知義務、除斥期間、因果關係都是在處理「資訊不對稱下的風險分配」。
- 證交法題(33分):必考市場公平。出題者設計的核心矛盾是「知情者 vs 不知情者」——內線交易就是有人利用資訊優勢在市場上佔便宜。
三題三個矛盾,對應三種不同的思維模式:
– 公司法:組織治理→由上往下看(誰有權、誰越權、誰救濟)
– 保險法:契約關係→從三方看(誰說謊、什麼後果、時效多長)
– 證交法:市場秩序→從行為要件看(誰做了什麼、符不符合四要件、民刑雙軌)
閱卷委員在商法最在意什麼?
條號精準度 > 學說深度。 這跟公法、刑法不一樣。公法閱卷委員希望你展示比例原則的推論深度;刑法閱卷委員希望你正反並陳。但商法閱卷委員第一件看的是:條號對不對?
為什麼?因為商法是實務導向的法律。律師幫客戶寫法律意見書,引用錯條號=整份意見書作廢。出題者選拔的是「能精準操作法條的人」,不是「能寫出漂亮學說的人」。
I/We/They 三方拉扯
- I(考生):750條以上的條文,背不完 → 但核心條文其實只有50條左右
- We(考試制度):三科合卷100分,每科33分 → 時間極為緊湊,每題只有33分鐘
- They(閱卷委員):期待精準條號+完整要件 → 學說深度是加分不是基本分
VIVID 視覺定錨
場景:你翻開商法考卷,桌面上出現三本巨大的法典——金色、紫色、橙色。每本都厚得像磚塊,書脊上分別刻著公司法、保險法、證交法。
你先拿起金色法典(公司法)。一打開,金色的粉末飄出來——你聞到金屬的味道,像銀行金庫。書頁上浮現一張組織圖:董事會→股東會→監察人,每個方框都在發光。你在答案卷上寫下「§23 I忠實義務」——金色墨水從筆尖流出。你心裡默念:「公司法=由上往下看,從組織切入。核心矛盾:經營者 vs 所有者,誰越權就打誰。」
放下金色,拿起紫色法典(保險法)。一打開,一股甜膩的藥膏味撲面而來——像醫院的氣味。書頁上浮現三角形:要保人(左上)→保險人(右上)→受益人(下方),三者之間拉著紫色的線。你寫下「§64告知義務」——紫色墨水流出。「保險法=從契約三方關係切入。核心矛盾:誰說謊了?說謊的後果是什麼?」
最後拿起橙色法典(證交法)。一打開——「嗶嗶嗶!」警報聲大作,像證券交易所的開盤鈴。書頁上浮現股價走勢圖,紅綠的K線在跳動。你寫下「§157-1內線交易」——橙色墨水流出。「證交法=從行為要件+市場影響切入。核心矛盾:知情者佔了不知情者的便宜,怎麼罰?」
三本法典攤在桌上——金、紫、橙。你低頭看自己的手指——沾滿了三種顏色的墨水。三科三種顏色,三種矛盾,三種思維模式,一秒切換。
口訣:三色法典(金=組織治理衝突/紫=資訊不對稱契約/橙=市場公平秩序)
互動教具:商法三科答題風格對照表
| 維度 | 公司法(金) | 保險法(紫) | 證交法(橙) |
|---|---|---|---|
| 核心矛盾 | 經營者 vs 所有者 | 資訊不對稱 | 知情者 vs 不知情者 |
| 切入角度 | 組織(由上往下) | 契約三方關係 | 行為要件+市場影響 |
| 答題起手式 | 定性(誰的行為?越了什麼權?) | 三方定位(誰是要保人/保險人/受益人?) | 四要件逐一檢驗 |
| 最常考爭點 | 自我交易/忠實義務/股東救濟 | 告知義務/除斥期間/因果關係 | 內線交易/短線歸入/民刑雙軌 |
| 閱卷重點 | 條號+救濟途徑完整性 | 條號+除斥期間計算 | 條號+四要件涵攝 |
| 常見死法 | 救濟途徑漏列 | 除斥期間算錯 | 只寫民事不寫刑事 |
| 時間分配 | 34分鐘(最長,因為救濟途徑多) | 33分鐘 | 33分鐘 |
模擬題目與擬答
第一題(公司法・34分)
題目:甲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A,未經董事會決議,以公司名義與自己擔任負責人之乙公司簽訂高額採購契約。公司股東丙發現後極為不滿。試問:(一) 該契約之效力如何?(二) 丙得採取何種救濟途徑?
按-惟-故示範(小題一)
【按】 按公司法§23第1項規定,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董事長同時代表公司與自己之關係企業交易,屬自我交易(利益衝突交易),違反忠實義務之核心禁止。又依§206第3項準用§178規定,董事就有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應迴避表決。就該契約之效力,學說有三說:(甲說)內部限制說——董事會決議為內部程序,對外行為仍有效,但A對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乙說)無權代表說——未經董事會決議=逾越代表權,契約效力未定,類推民法§170,經董事會事後承認→有效。(丙說)無效說——自我交易違反強制規定,依民法§71→無效。
【惟】 查A同時為甲公司董事長及乙公司負責人,未經甲公司董事會決議即代表甲公司與乙公司簽約。實務多採甲說(保護交易安全),認為董事會決議為內部限制,不影響對外行為效力。惟本案中,乙公司之負責人即為A本人,乙公司明知A未經董事會授權,相對人非善意第三人→不值保護。應傾向採乙說或丙說。
【故】 依實務見解(甲說),契約可能有效,但A依§23第2項對甲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管見認為相對人非善意,契約效力應為效力未定(乙說),經董事會追認始生效力。
小題二:丙的救濟途徑
- 代表訴訟(§214):繼續1年+3%持股→書面請求監察人起訴→30日不起訴→股東代位→請求A對公司損害賠償(§23 II)
- 股東會解任(§199):提案解任A之董事長職務
- 董事解任之訴(§200):繼續1年+3%→起訴請求法院裁判解任
- 歸入權(§209 V):若A有競業行為→公司得將A之所得歸入
第二題(保險法・33分)
題目: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乙投保人壽保險並指定配偶丙為受益人。投保時甲隱匿其罹患重大疾病之事實。一年後甲病故。試問:(一) 乙得否解除契約?(二) 若乙已給付保險金予丙,得否請求返還?
按-惟-故示範(小題一)
【按】 按保險法§64第1項規定,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又§64第2項(修正後第3項)規定除斥期間:保險人知悉後1個月或契約訂立後2年,未行使者解除權消滅。就告知義務違反與保險事故間是否須有因果關係,甲說(無因果關係說)認為隱匿即可解除,乙說(因果關係說)認為須與保險事故有因果,實務傾向因果關係說以保護被保險人。
【惟】 查甲投保時「隱匿」重大疾病,屬故意不實告知。重大疾病為書面詢問之必要事項,足以影響保險人對危險之估計,告知義務違反成立。就除斥期間:甲一年後病故,乙若於甲死後發現隱匿事實→知悉後1個月內行使+距訂約一年未逾2年→解除權未消滅。就因果關係:甲隱匿之重大疾病即為其死因→有因果關係,不論採何說均可解除。
【故】 乙得依保險法§64第1項解除契約。除斥期間內,且隱匿事項與死亡有因果關係,解除權有效行使。
小題二:保險金返還
- 解除溯及效力:契約自始無效→乙無給付義務
- 不當得利(民法§179):丙受領保險金→法律原因消滅→乙得請求返還
- 丙的抗辯:§182 I善意受領(利益不存在免返還) vs §182 II惡意(加計利息)
- §64保費處理:已付保費不退還(告知義務違反之制裁)
第三題(證交法・33分)
題目:上市公司甲之董事A,於甲公司即將公告重大虧損前,將持有之甲公司股票全數賣出。投資人B因不知該消息,於同期間買入甲公司股票而受有損失。試論A之法律責任。
擬答架構:
一、內線交易(§157-1)四要件逐一檢驗:
1. 內部人身分:A為甲公司董事→§157-1 I①→✓
2. 重大消息:重大虧損→影響投資判斷→§157-1 V+施行細則§7→✓
3. 消息未公開:「即將公告」=尚未公開→須經公開資訊觀測站+18小時沉澱→✓
4. 買賣行為:A全數賣出→實務採「實際知悉說」→A身為董事當然知悉→✓
二、民事責任(§157-1 III):B為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得請求A賠償→差額計算法(消息公開後10個營業日收盤均價之差)
三、刑事責任(§171 I①):3-10年有期徒刑+1000萬至2億罰金;犯罪所得達1億→加重(§171 II)
四、短線交易歸入(§157):若A取得後6個月內賣出→利益歸公司
評分標準
| 項目 | 配分 | 說明 |
|---|---|---|
| 爭點識別 | 5分 | 定性正確 |
| 法條引用精準度 | 6分 | 商法特別重要! |
| 要件涵攝完整度 | 10分 | 逐一檢驗 |
| 正反見解 | 5分 | 至少兩說 |
| 結論 | 4分 | 站隊明確 |
| 體系結構 | 3分 | 層次分明 |
常見扣分點:
– 條號寫錯→每次扣1-2分(商法最致命)
– 告知義務因果關係未討論→扣3分
– 內線交易漏了某個要件→扣3分
– 只寫民事不寫刑事→扣5分
– 契約效力不討論爭說→扣3分
口訣速記
| 項目 | 內容 |
|---|---|
| VIVID 觸發器 | 三色法典(金=公司組織/紫=保險契約/橙=證交市場) |
| 公司法切入 | 組織架構→權限分配→效力判斷→股東救濟 |
| 保險法切入 | 三方關係→義務違反→效果→除斥期間 |
| 證交法切入 | 行為定性→四要件→民事+刑事責任 |
| 底層洞察 | 三科三種矛盾:治理衝突/資訊不對稱/市場公平 |
| 商法鐵律 | 條號一定要對!寫錯直接扣分 |
| 記憶宮殿 | 7F → B區 → 模擬考場4號座 → 三色法典 |
零秒思考訓練
訓練一:公司法——效力即時判斷
「董事會決議未達法定出席人數」→ 效力?
零秒反應:§206 I準用§174→董事會應有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不足→決議程序瑕疵。但公司法對「董事會決議」無如同股東會決議那樣的撤銷/無效明文→學說爭議:類推§189撤銷?或直接無效?實務傾向認為程序重大瑕疵→決議不成立。
訓練二:保險法——除斥期間計算
「甲投保3年後因車禍死亡,乙保險公司事後才發現甲3年前投保時隱匿高血壓」→ 能否解除?
零秒反應:§64除斥期間→契約訂立後2年。距訂約已3年→超過2年除斥期間→解除權消滅→乙不得解除!而且高血壓與車禍死亡無因果關係→即便未逾2年,採因果關係說也不能解除。雙重不利於乙。
訓練三:證交法——內線交易即時拆解
「上市公司財務長在公司即將宣布併購前,叫太太去買自家股票」→ 法律效果?
零秒反應:§157-1四要件!(1)內部人身分→財務長=§157-1 I①✓。(2)重大消息→併購=§157-1 V+施行細則§7✓。(3)未公開→「即將宣布」=尚未公開✓。(4)買賣行為→叫太太買=消息受領人§157-1 I⑤✓(太太為消息受領人)。四要件全符合。民事:§157-1 III賠償。刑事:§171 I。另外:§157短線歸入?要看取得時點。
相關模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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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忠實義務與注意義務 — 第一題的核心,§23 的完整拆解
- 告知義務 — 第二題的核心,§64 的除斥期間精算
- 內線交易四要件 — 第三題的核心,四要件+民刑雙軌
- 申論時間分配與棄題策略 — 商法每題只有33分鐘,時間管理是生死線
你剛走完四回模擬考。但有個致命問題你可能沒意識到:模擬考寫得好,不代表你真的準備好了。 模擬考是在安全的環境練習,考場有時間壓力、有陌生座位、有旁邊翻頁的聲音。最後20天該做什麼?不是再寫更多題——而是模擬考場的壓力,在Phase 3把「五檔全速」練到真正的自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