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擬考第三回:刑法與刑訴——人人有罪名、罪罪跑三段
常見問題
刑法模擬考最常見的失分原因是什麼?
漏了某個被告或某個罪名。刑法考題通常有多個行為人、多個犯罪行為,每一個都要獨立分析。建議讀完題目第一件事:列出所有行為人、所有可能的罪名,做成一張清單,逐一跑三段論。
刑訴的答題跟刑法有什麼不同?
刑法是「實體歸責」——行為人有沒有罪。刑訴是「程序正義」——證據能不能用、程序有沒有瑕疵。刑訴答題要養成「先程序後實體」的思維。
底層邏輯
為什麼刑法考題永遠是「一堆人做了一堆事」?
不是出題者喜歡把題目寫得複雜。是因為刑法的核心能力就是在混亂的事實中,精準歸責到每一個人。
現實中的犯罪幾乎從不是「一個人做一件事」。搶劫有主謀、有把風、有開車的;詐騙有設計劇本的、有打電話的、有取款的。出題者模擬現實,把多人多行為塞進一題裡,是要看你能不能做到:
- 不漏人:每個出現在題目裡的人,你都要分析他的刑事責任
- 不漏罪:每個人可能觸犯的每個罪名,你都要跑三段論
- 不漏連結:共犯關係、競合關係,一個都不能跳過
刑法考場上最貴的錯誤不是寫錯法條,而是漏了一個人。少分析一個被告,整個小題的分數就像從口袋裡掉出去——不是扣分,是那塊分數從來沒有進過你的口袋。
出題者的「陷阱設計」三板斧
110-114年的刑法題,出題者最愛設計三種陷阱:
- 共犯過剩陷阱:甲乙共謀做A事,甲多做了B事。B事的責任歸不歸乙?→ 這是最高頻的共犯爭點,每年都考。
- 因果偏離陷阱:甲以為已經殺死乙,結果乙是溺死的。→ 結果一樣(死了),但因果歷程不一樣,怎麼歸責?
- 程序+實體交叉陷阱:刑訴題不只問程序,還問「如果證據排除了,實體上怎麼辦?」→ 要你同時展示程序法和實體法的整合能力。
出題者為什麼愛用這三招?因為這三個地方最容易拉開差距。只會背法條的人寫不出來,理解底層邏輯的人可以清楚推論。
閱卷委員在刑法卷子裡找什麼?
跟公法不同,刑法閱卷委員的第一件事不是看架構,而是數人頭:
- 數被告數量(3秒):題目有3個被告,你只分析了2個?直接少1/3的分數。
- 數罪名數量(5秒):每個被告應該有幾個罪名?你有沒有全列出來?
- 看三段論完整度(1分鐘):每個罪名有沒有走完客觀→主觀→違法→有責?跳過違法性不扣很多分,但跳過主觀構成要件就要扣。
I/We/They 三方拉扯
- I(考生):題目很長很亂,想趕快寫 → 但趕快寫=容易漏人漏罪
- We(考試制度):刑法200分佔二試2/9,需要鑑別「能不能處理複雜事實」→ 多人多罪是必然設計
- They(閱卷委員):期待「每人每罪都有交代」→ 點名簿就是你的保險:先列清單再寫,比寫到一半才發現漏了好太多
刑法 vs 刑訴的思維切換
刑法和刑訴在同一節考(100分鐘),但思維模式完全相反:
| 維度 | 刑法 | 刑訴 |
|---|---|---|
| 核心問題 | 有沒有罪? | 證據能不能用? |
| 思維方向 | 事實→法律(從行為推罪名) | 法律→事實(從程序規範推證據效力) |
| 答題結構 | 人→罪→三段論→競合 | 程序違法→排除規則→權衡→結論 |
| 最大陷阱 | 漏人漏罪 | 排除規則搞混(強制 vs 權衡) |
切換秘訣:寫完刑法最後一題時,深呼吸一次,在心裡說「現在是程序法」,然後翻到刑訴。這個儀式感幫你切換思維模式。
VIVID 視覺定錨
場景:你翻開刑法考卷,看到滿滿的事實——甲、乙、丙,搶劫、把風、刺傷、棄屍、搜索、自白…文字像黑色的螞蟻爬滿紙面。
你不慌。你從口袋掏出一本紅色的點名簿——封面寫著「被告名冊」。你打開點名簿,右手拿起紅筆——
「甲!」你大聲喊。(想像教室裡回音嗡嗡的)甲站起來——他手上拿著刀(加重強盜的凶器),身上噴著血跡(重傷的結果)。你在點名簿上寫:「甲→§330加重強盜→§332 I結合犯」。紅筆在紙上發出沙沙聲,你聞到紅墨水的化學味。為什麼先寫甲?因為甲是主行為人,從他開始建立歸責的基準線。
「乙!」乙站起來——他站在門口,探頭探腦(把風的樣子)。你寫:「乙→§28共同正犯→§330(把風=行為分擔)→§332?(爭點:加重結果是否及於?)」。問號是最重要的記號——它代表這裡有爭點,有爭點就有分數。
「丙(被害人)!」丙沒站起來,他躺在地上——身上有傷口(重傷)。你不寫罪名,但你在旁邊畫個箭頭:「受害者,§332 I致重傷」。
點名完畢。你數了數:兩個被告,每人至少兩個罪名,一個共犯爭點,一個結合犯爭點。清單寫好了。接下來,每個罪名都跑三段論——客觀→主觀→違法→有責——像體檢一樣,一步不跳。
你合上點名簿——「啪」一聲。漏人漏罪的恐懼,被這本點名簿消滅了。
口訣:點名簿(讀題→列被告→列罪名→標爭點→逐一三段論→共犯→競合)
互動教具:刑法答題清單(考場即用版)
Step 1:讀題後立刻填寫(2分鐘)
┌─────────────────────────────────────────────────┐
│ 被告清單 可能罪名 爭點? │
│ ───────────── ────────────────── ───── │
│ 甲 §___________ □ 有 │
│ §___________ □ 有 │
│ ───────────── ────────────────── ───── │
│ 乙 §___________ □ 有 │
│ §___________ □ 有 │
│ ───────────── ────────────────── ───── │
│ 丙 §___________ □ 有 │
│ §___________ □ 有 │
└─────────────────────────────────────────────────┘
Step 2:每個罪名跑三段論(每罪5-7分鐘)
客觀構成要件 → 主觀構成要件 → 違法性 → 有責性
✓/✗ ✓/✗ ✓/✗ ✓/✗
Step 3:共犯處理
□ 誰跟誰有犯意聯絡?
□ 行為分擔的範圍?
□ 有無共犯過剩?
Step 4:競合
□ 同一被告多罪名→想像競合(§55)?實質競合(§50)?
□ 結合犯吸收?法條競合?
⚠️ 自我檢查:題目提到的每個「人」都分析了嗎?
漏一個人 = 送出整個小題的分數
模擬題目與擬答
第一題(刑法・34分)
題目:甲與乙謀議搶劫丙之便利商店。甲持刀進入店內威脅丙交出收銀機內的現金,乙在門口把風。丙交出現金後,甲因丙按下警鈴而惱怒,持刀將丙刺成重傷。甲乙攜帶現金逃逸。試論甲、乙之刑事責任。
按-惟-故示範(甲的部分)
【按】 按刑法§330規定,犯強盜罪而有§321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加重強盜)。又§332第1項規定,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或致人於重傷者(強盜結合犯),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結合犯之成立,基本犯(強盜)與加重結果(重傷)須有時間、場所、行為之密切關聯性。
【惟】 查甲持刀進入店內威脅丙交出現金:(1)客觀構成要件——強暴脅迫(持刀威脅→✓)、至使不能抗拒(丙無法抵抗→✓)、取他人之物(取走現金→✓)、加重事由(攜帶兇器§321 I③→✓),客觀要件該當§330。(2)主觀構成要件——甲明知持刀搶劫,有強盜故意及不法所有意圖。(3)違法性——無阻卻事由。(4)有責性——具責任能力。甲成立§330加重強盜罪。續就結合犯部分,甲於取財完畢後在同一犯罪現場因警鈴惱怒而持刀刺傷丙致重傷,重傷行為與強盜行為有密切之時間關聯(尚在現場)及場所關聯(同一犯罪地),且因警鈴而惱怒亦與強盜行為密切相關。
【故】 甲成立§332第1項強盜致重傷罪(結合犯),§330加重強盜罪及§278 I重傷罪為結合犯所吸收。
乙的部分——共犯歸責爭點
核心爭點:乙與甲共謀搶劫(§28共同正犯+§330),但甲刺傷丙是甲的個人決定——§332結合犯的加重結果是否及於乙?
兩說並陳:
– 肯定說(共犯全部責任):持刀搶劫客觀上可預見傷人風險,乙應可預見→乙亦成立§332 I共同正犯
– 否定說(超出共同犯意):重傷非在謀議範圍,屬共犯過剩→乙僅成立§330共同正犯
結論:管見採肯定說(乙就加重結果有客觀預見可能性),兩說皆可,關鍵是論理完整。
第二題(刑法・33分)
題目:甲見仇人乙獨行於暗巷,持棍棒毆打乙頭部,乙倒地後甲以為乙已死亡,將乙棄置於河邊。事後查明乙係溺水而死,非遭毆打致死。試論甲之刑事責任。
按-惟-故示範(因果偏離三說並陳)
【按】 就兩階段行為之因果偏離(Weber概括故意問題),學說有三說:(甲說)概括故意說——兩階段為一個整體,殺人故意概括涵蓋全過程,因果偏離不重要→殺人既遂。(乙說)分離觀察說——兩階段分別評價,第一行為成立殺人未遂(§271 II),第二行為成立過失致死(§276),想像競合(§55)。(丙說)客觀歸責修正說(通說)——以因果偏離是否在「常態可預見範圍」為標準,偏離在合理範圍內→仍可歸責→殺人既遂。
【惟】 查甲以殺人故意毆打乙頭部後,誤信乙已死亡而棄置河邊,乙實際因溺水死亡。死亡結果發生在第二行為(棄置),非第一行為(毆打)。依丙說觀之,甲以殺人意思暴力毆打乙後將之棄置河邊,因溺水死亡——此因果偏離(由毆打致死→溺水致死)尚在常態可預見範圍內,蓋殺人後棄屍於河邊致溺水,非屬異常之偏離歷程。
【故】 管見採丙說客觀歸責修正說(通說),因果偏離在可預見範圍,甲成立刑法§271第1項殺人既遂罪。
第三題(刑訴・33分)
題目:警察甲因懷疑乙販毒,未向法院聲請搜索票,即逕行進入乙之住宅搜索,查獲毒品。甲隨即將乙逮捕並訊問,乙在未被告知緘默權的情況下自白犯罪。試問:(一) 搜索取得之毒品有無證據能力?(二) 乙之自白有無證據能力?
擬答架構:
(一) 毒品——違法搜索+權衡排除
1. 搜索合法性:§128須搜索票→甲未聲請→無§130附帶/§131緊急/§131-1同意→違法
2. §158-4權衡法則四因素:(1)情節(完全未聲請→重大)、(2)主觀意圖(故意規避→惡意)、(3)侵害程度(入侵住宅→高度)、(4)禁止之不利益(販毒重罪→社會成本)
3. 結論:故意違法+入侵住宅+情節重大→傾向排除
(二) 自白——§158-2強制排除
1. §95 I②告知義務:應告知得保持緘默→甲未告知→程序違法
2. §156 I自白任意性:未知緘默權→非出於自由意志→任意性有疑
3. §158-2 I:違背§95之規定所取得被告自白→「不得作為證據」→強制排除(非權衡排除)
4. 毒樹果實:若毒品排除→自白為唯一證據→§156 II補強法則→不得為唯一證據
評分標準
刑法:
| 項目 | 配分 |
|---|---|
| 三段論完整度(每罪名) | 10分 |
| 爭點正反並陳 | 5分(至少兩說+選邊) |
| 共犯歸責分析 | 5分 |
| 競合處理 | 3分 |
| 結論 | 2分 |
刑訴:
| 項目 | 配分 |
|---|---|
| 程序違法認定 | 8分 |
| 權衡法則四因素逐一分析 | 10分 |
| 法條引用精準 | 5分 |
| 結論 | 3分 |
常見扣分點:
– 漏了某個被告→扣整個小題的分數
– 三段論跳過違法性→扣3分
– 因果偏離只寫一說→扣3分
– 權衡法則只寫結論不分析→扣5分
– 毒樹果實沒提到→扣2分
口訣速記
| 項目 | 內容 |
|---|---|
| VIVID 觸發器 | 點名簿(列被告→列罪名→逐一三段論) |
| 刑法鐵律 | 人人有罪名、罪罪跑三段 |
| 三段論 | 客觀→主觀→違法→有責(一步不跳) |
| 底層洞察 | 漏一個人=送出整個小題的分數 |
| 刑訴鐵律 | 先程序後實體 |
| 權衡四因素 | 情節+意圖+侵害+禁止之不利益 |
| 排除規則 | §158-2自白=強制排除 / §158-4物證=權衡排除 |
| 記憶宮殿 | 7F → B區 → 模擬考場3號座 → 點名簿 |
零秒思考訓練
訓練一:清單法即時操作
「甲教唆乙去偷丙的車,乙偷了車後撞傷丁逃跑」→ 列清單!
零秒反應:打開點名簿!乙→§320竊盜+§284過失傷害(撞傷丁)+§185-4肇事逃逸。甲→§29教唆+§320竊盜(教唆犯)。丁的撞傷是否在教唆範圍內?→共犯過剩爭點。至少5個罪名要跑三段論!
訓練二:§158-4權衡即時判斷
「員警路檢時,未說明理由即搜車,查獲槍枝」→ 排不排除?
零秒反應:四因素!(1)情節→路檢搜車未說明理由→中度違法。(2)意圖→可能便宜行事→非惡意但有過失。(3)侵害→車內搜索<住宅搜索。(4)不利益→槍枝重罪→排除社會成本高。結論:可能不排除(與住宅搜索的結論相反)。權衡就是case by case!
訓練三:因果偏離即時選說
「甲下毒在乙的水裡,乙喝了但沒死,後來乙開車時因中毒頭暈撞樹死亡」→ 甲成立什麼罪?
零秒反應:Weber概括故意的變體!第一行為(下毒)→毒未致死→殺人未遂?第二行為(車禍)→因中毒頭暈→有因果關係。丙說(客觀歸責修正):下毒後因毒性影響導致車禍死亡→因果偏離在可預見範圍內(中毒會影響判斷力→可能車禍→可能死亡)→殺人既遂§271 I。
相關模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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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正犯-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 第一題共犯歸責的核心,犯意聯絡到哪裡就歸責到哪裡
- 證據排除法則 — 第三題的核心,§158-4權衡四因素的完整操作
- 自白法則-任意性與補強 — §156的任意性判斷+補強法則
- 因果歷程錯誤-概括故意 — 第二題的核心,三說並陳的完整推論
刑法刑訴考完了,還剩最後一節:商法。你可能覺得商法是「背條文的科目」——大錯特錯。商法考的不是條文量,而是條號精準度。寫錯一個條號,閱卷委員就像收到一份身份證號碼錯誤的文件——他知道你想說什麼,但他不能給你分。翻到模擬考第四回:商法,你會發現三科三種思維模式的切換,比你想像的更燒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