媽媽沒餵奶、醫生沒急救:不純正不作為犯的等價性判斷

莊東碩 Dean · 閱讀時間約 15 分鐘 AI 深挖

常見問題

什麼都沒做,怎麼可能等於殺人?
你的直覺是對的——「不做」和「做了」本質上不同。一個是雙手插口袋,一個是舉刀砍人。但法律問的不是動作像不像,而是結果和不法程度一不一樣。當一個母親持續不餵嬰兒,嬰兒餓死——那個嬰兒跟被刀殺死的嬰兒,死得一樣。這就是等價性要處理的核心問題:在什麼條件下,你的「不做」在法律眼中跟「做了」一樣嚴重?

等價性和保證人地位差在哪?
保證人地位問的是「你有沒有防止結果的義務」——有義務才進場。等價性問的是「你不做這件事的嚴重程度,是否等同於你親手做了犯罪行為」——這是進場之後的最終篩選。有保證人地位不代表一定等價。一個飼主沒管好狗,狗咬傷路人,飼主有保證人地位沒問題,但「沒管狗」和「拿刀砍人」的不法程度一樣嗎?這就要看等價性三層判斷。


體系定位

🌳 不純正不作為犯的三要件(§15)
├── ① 保證人地位 [不作為犯-保證人地位]
│   ├── 保護型(護人)
│   └── 監督型(管險)
├── ② 作為可能性(能做而不做)
└── ③ 等價性 ← 你在這裡
    ├── 犯罪類型容許不作為?
    ├── 保證人義務強度?
    └── 不法內涵相當?

記憶宮殿位置:法律大廈 2 樓(刑法樓)→ B 區(客觀構成要件)→ 不作為暗室。推開門,一座昏暗的法庭,正中央是一架巨大的金色天秤。


考古題實戰

108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改編)

甲為值班醫師,深夜乙因嚴重車禍被送至急診。甲明知乙傷勢危急需立即手術,卻因與乙有私人恩怨,故意拖延兩小時不予急救。乙因延誤治療失血過多死亡。

問:甲是否成立不純正不作為殺人罪?等價性如何判斷?

先在腦中跑一次你的直覺答案,再往下看。你可能會想:「醫生又不是拿刀殺人,怎麼算殺人?」——如果你有這個困惑,恭喜,你正站在理解等價性的起點。


核心知識

等價性存在的理由

刑法 §15 I 說:「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但「同」是什麼意思?立法者用了一個很重的字——。不是「類似」,不是「接近」,是「同」。這代表立法者認為,在某些條件下,不作為的不法程度完全等同於作為。等價性就是用來篩選那些「真的等同」的情形,避免過度處罰。

等價性的三層判斷

第一層:犯罪類型是否容許不作為?

不是所有犯罪都能用「不做」來實現。這是最粗的篩子。

✅ 可以不作為的犯罪(結果犯):
├── 殺人罪(§271)→ 不餵奶致死 = 殺人
├── 傷害罪(§277)→ 不治療致傷 = 傷害
├── 過失致死(§276)→ 不救助致死 = 過失致死
└── 遺棄罪(§294)→ 不照顧致危

❌ 不能不作為的犯罪(行為犯/親手犯):
├── 偽證罪(§168)→ 需要「積極虛偽陳述」
├── 強制罪(§304)→ 需要「施以強暴脅迫」
├── 重婚罪(§237)→ 需要「積極締結婚姻」
└── 性侵罪(§221)→ 需要「積極強制行為」

⚠️ 有爭議的:
└── 詐欺罪(§339)→ 原則上需要「施用詐術」
    → 但如果有「告知義務」而故意不告知
    → 可能成立「不作為的詐欺」(實務肯認)

設計邏輯:結果犯只看「結果有沒有發生」,不在乎你用什麼手段(刀、毒、還是「什麼都不做」)。行為犯要求特定的行為模式,你不做那個動作,邏輯上就不可能該當。

第二層:保證人義務的類型與強度

同樣是保證人,義務的「重量」不同,等價性的門檻也不同。

保護型保證人(Beschützergarant)
├── 義務:保護「特定人」免受一切危險
├── 例如:父母→子女、配偶→配偶、醫師→病患
├── 特徵:全面的、排他的保護義務
└── 等價性:較容易成立 ✅
    ∵ 被保護者完全依賴你,你不做=你把他推進危險

監督型保證人(Überwachergarant)
├── 義務:監控「特定危險源」,防止其危害他人
├── 例如:飼主→猛犬、工廠→有毒廢棄物、施工→路面坑洞
├── 特徵:對物/危險源的管控義務
└── 等價性:需要更嚴格判斷 ⚠️
    ∵ 不管控危險源≠主動製造危險,二者不法程度可能不同

核心區分:保護型保證人的義務指向「人」——那個人活不活完全看你。監督型保證人的義務指向「物」——你管的是危險源,不是被害人本人。前者的排他性更強,所以等價性更容易認定。

第三層:不法內涵的具體比較

最終要回答:你不做的不法程度,真的等於你做了的不法程度嗎?

高度等價(容易認定):
├── 母親不餵嬰兒 vs 母親毒死嬰兒
│   → 嬰兒完全依賴母親,不餵=殺 ✅
├── 救生員不救溺水者 vs 救生員把人推下水
│   → 職務上排他性保護義務 ✅
└── 醫師故意不急救 vs 醫師注射致死藥物
    → 病患信賴醫師救命,不救=殺 ✅

低度等價(不容易認定):
├── 房東不修瓦斯管 vs 房東主動破壞瓦斯管
│   → 監督型,不修的不法程度較低 ⚠️
├── 不告知商品瑕疵 vs 積極詐欺
│   → 視告知義務強度而定 ⚠️
└── 不阻止陌生人犯罪 vs 幫助犯罪
    → 一般人無保證人地位 ❌

等價性判斷公式

① 犯罪類型允許不作為? → 不允許就直接出局
② 保證人義務多強? → 保護型>監督型
③ 不做的不法 ≈ 做了的不法? → 相當才等價

三層全過 → 等價性 ✅ → 不純正不作為犯成立
任一層不過 → 等價性 ❌ → 可能只成立純正不作為犯(如遺棄罪 §294)

底層邏輯

立法目的:為什麼需要「等價性」這道篩選?

§15 I 把「不做」等同於「做了」,這是一個非常激進的法律擬制。想想看:如果沒有等價性的限制,任何有保證人地位的人只要不作為導致結果,都會被當成作為犯處罰。一個社區保全沒注意到小偷入侵,就等於他自己去偷?這太荒謬了。

等價性的設計目的就是防止 §15 的過度擴張——不是所有的不作為都夠格被等同於作為,只有那些不法程度真正相當的才算。

利益衡量:I / We / They

利益方要什麼立法者的取捨
I(行為人)不想因為「什麼都沒做」就被當殺人犯用等價性三層判斷保護行為人——不是隨便一個不作為就等同作為
We(被害人/社會)完全依賴保證人的人不該被棄之不顧當保證人義務越強、被害人越脆弱,等價性越容易成立
They(國家/法秩序)刑法的處罰必須「罪刑相當」(§1 罪刑法定)等價性確保不作為犯的處罰不會逾越「相當性」的邊界

一句話說清:等價性是 §15 的安全閥——讓「不做=做了」這個激進擬制不至於失控。

體系因果:改動等價性會牽動什麼?

  • 取消等價性 → 所有有保證人地位的不作為都變成作為犯 → 房東不修漏水被當破壞罪 → 刑罰過度擴張
  • 等價性門檻太高 → 母親不餵嬰兒只能成立遺棄罪(§294,5 年以下),不能成立殺人罪(§271,10 年以上)→ 對無助被害人的保護不足
  • 與客觀歸責的銜接 → 等價性解決的是「不作為能不能等於作為」,客觀歸責解決的是「結果能不能歸責」——二者是不同層次的篩選

制度比較

台灣(§15)德國(§13 StGB)日本
明文規定有(§15 I)有(§13 明定等價條款)無明文,學說補充
等價性通說要求法定要件(Entsprechungsklausel)學說上要求,實務較寬
減刑無明文減刑規定§13 II 得減輕其刑實務個案處理

德國 §13 的啟示:德國明文規定不純正不作為犯「得減輕其刑」,反映了一個立法價值判斷——即使等價性成立,不作為的可罰性仍然比作為「低一些」。台灣 §15 沒有這個減刑規定,但學者多認為量刑時應考慮。

五維串聯

維度內容
條文§15 I「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立法理由不作為犯的處罰擬制需要等價性限制,避免過度擴張刑罰權
判決實務最高法院 96 台上 3680:保證人義務的強度影響等價性判斷;108 台上 2829:醫師不作為的等價性認定
學者見解林鈺雄:等價性是「構成要件等值性」的具體化;許澤天:應依保證人類型分別判斷等價性門檻
歷史脈絡源自德國 §13 Entsprechungsklausel,台灣繼受後以 §15 I 「與……者同」之文字體現

VIVID 認知定錨

場景:你走進 B 區的「不作為暗室」。這不是普通的暗室——它是一座迷你法庭

法庭正中央矗立著一架三公尺高的金色天秤,比你還高兩倍。天秤左邊的秤盤上,一個女人雙手攤開、空手坐著,面無表情地看著腳邊一個嬰兒在哭——嬰兒的奶瓶就在她伸手可及的地方,她就是不拿。嬰兒的哭聲刺耳到讓你胃部緊縮。天秤右邊的秤盤上,另一個人手裡握著一把滴血的刀

你驚恐地發現——天秤水平了。空手不動 = 持刀殺人。一樣重。

法官席上坐著一個戴假髮的法官(就是你),手裡拿著一支巨大的紅色印章。法官面前有三盞燈,每盞代表一個問題:

燈一(犯罪類型):殺人罪是結果犯嗎?亮綠燈 ✅
燈二(義務強度):母親對嬰兒是排他性保護義務?亮綠燈 ✅
燈三(不法相當):不餵奶致死 ≈ 持刀殺人?亮綠燈 ✅

三燈全綠——你舉起印章,重重蓋下去:「等價!」 蓋章的聲音在暗室裡迴盪。天秤紋絲不動,完美水平。

但如果有一盞燈亮紅燈呢?天秤瞬間傾斜——右邊(持刀)重重墜下,左邊(空手)高高翹起。不等價。你蓋下另一個印章:「降級處理」。那個空手的人從殺人犯變成遺棄犯(§294),刑度直接從十年以上降到五年以下。

嬰兒的哭聲。蓋章的轟鳴。天秤的金屬光澤。

口訣空手=持刀

為什麼這個場景有效? 天秤不只是記憶工具——它視覺化了等價性的立法邏輯:法律在秤量「不做」和「做了」的不法重量。三盞燈就是三層判斷。天秤水平 = 等價成立,天秤傾斜 = 等價不成立、降級處理。你不只記住了畫面,你理解了為什麼法律要這樣設計


按-惟-故模板

模板一:保護型保證人(母親不餵奶)

【按】大前提

按刑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不純正不作為犯之成立,除須具備保證人地位作為可能性外,尚須具備等價性,即行為人之不作為在不法內涵上須等同於以積極行為實現構成要件。等價性之判斷,應考量:(一) 該犯罪類型是否容許以不作為方式實現;(二) 保證人義務之類型與強度;(三) 不作為與作為之不法程度是否相當。

【惟】小前提

查甲為乙之母親,乙為出生未滿月之嬰兒,甲對乙負有基於法令之保護型保證人義務民法 §1084 II)。殺人罪為結果犯,容許以不作為方式實現(犯罪類型 ✅)。甲對嬰兒乙之生命具有全面且排他之保護義務,乙完全無自救能力,唯賴甲提供哺育照護(義務強度極高 ✅)。甲持續數日不餵食嬰兒致乙餓死,其不法內涵等同於以積極手段致嬰兒於死,蓋在甲之排他保護範圍內,不餵食與積極殺害對乙生命之侵害程度相當(不法相當 ✅)。三層判斷均肯定,等價性成立。

【故】結論

甲之不作為具備等價性,連同保證人地位及作為可能性,該當不純正不作為殺人罪§271 I + §15 I)之客觀構成要件。

模板二:監督型保證人(飼主不管猛犬)

【按】大前提

(同模板一)

【惟】小前提

查甲飼養一隻具攻擊性之猛犬,甲對該犬負有基於危險前行為之監督型保證人義務。甲明知猛犬未繫繩即放任其在公園奔跑,猛犬撲咬路人乙致乙重傷。傷害罪為結果犯,容許以不作為方式實現(犯罪類型 ✅)。甲身為飼主,對猛犬之攻擊危險具有監控義務(義務類型:監督型)。就不法相當性而言,甲未繫繩即帶猛犬至人群處,對危險源之管控全然棄守,其放任危險源接觸被害人之不法程度,與積極驅使猛犬攻擊相當(不法相當 ✅)。三層判斷均肯定,等價性成立。

【故】結論

甲之不作為具備等價性,成立不純正不作為傷害罪(§277 I + §15 I)。


口訣速記

項目內容
VIVID 觸發器空手=持刀(一唸出來,暗室法庭裡天秤水平、法官蓋章的畫面自動播放)
核心法條§15 I(不作為與積極行為
等價三問① 犯罪類型允許?② 義務多強?③ 不法相當?
保證人兩類保護型(護人→等價容易)/ 監督型(管險→等價嚴格)
Quotable「等價性是 §15 的安全閥——不是所有的不做都夠格被當成做了」
記憶宮殿2F → B 區 → 不作為暗室(天秤法庭)

零秒思考訓練

變化題 1:監督型保證人的等價性(基礎)

甲為建築工地工頭,負責管理施工安全。甲明知工地鷹架鬆動可能坍塌,但因趕進度未修復。路人乙經過時鷹架倒塌,乙被壓死。

問:甲是否成立不純正不作為殺人?等價性如何判斷?

解析:甲為工頭,對施工危險負有監督型保證人義務。殺人罪為結果犯(犯罪類型 ✅)。甲對鷹架安全有管控義務,明知鬆動而不修復,已全然棄守危險源管控,不法程度與積極製造致命陷阱相當(等價 ✅)。甲若對死亡結果有預見且容任 → 不作為殺人(間接故意);若僅有過失 → 不作為過失致死(§276 + §15 I)。

變化題 2:犯罪類型不容許不作為(變形)

甲知道乙正在準備偽造文書,甲有能力阻止但選擇不阻止。乙成功偽造。

問:甲是否成立不純正不作為偽造文書罪?

解析:偽造文書罪(§210)是行為犯,要求「偽造」的積極行為,犯罪類型不容許以不作為方式實現 → 等價性第一層即不通過 → 甲不成立不純正不作為偽造文書罪。但甲如對乙有保證人地位且具幫助故意,可能另論偽造文書的幫助犯(§30)。注意:這裡等價性的篩選功能發揮了作用——不是有保證人地位就萬事足,犯罪類型本身要容許。

變化題 3:保護型保證人——醫師(爭議)

甲為值班醫師,乙為急診病患,送到時心跳停止。甲正在滑手機,見乙的狀況後認為「反正也救不活」,未施予 CPR。事後鑑定認為,若甲當時立即施行 CPR,乙有 70% 存活機率。

問:甲之法律評價?

解析:甲為醫師,與病患間有契約型保護型保證人義務。殺人罪為結果犯(✅),甲對乙生命有排他性保護義務,不施 CPR 的不法等同於積極致死(等價 ✅)。因果關係的爭議:存活機率 70%——通說認為若有期待行為,結果近乎確定不發生即成立因果關係(此處 70% 可能有爭議)。甲認為「也救不活」→ 若客觀上可預見可救活 → 至少有過失。結論:甲成立不純正不作為過失致死罪(§276 + §15 I),若認定甲有間接故意(預見可救活卻容任不救),則成立不作為殺人罪(§271 I + §15 I)。


互動教具

等價性判斷決策樹

你有保證人地位嗎?
├── 沒有 → 不是保證人,不成立不純正不作為犯(可能成立純正不作為犯如 §294)
└── 有 → 進入等價性判斷
    │
    ├── Q1:犯罪類型容許不作為嗎?
    │   ├── 否(行為犯/親手犯)→ ❌ 等價性不成立
    │   └── 是(結果犯)→ 進入 Q2
    │
    ├── Q2:你是哪種保證人?
    │   ├── 保護型(護人)→ 等價門檻較低,進入 Q3
    │   └── 監督型(管險)→ 等價門檻較高,進入 Q3(需嚴格審查)
    │
    └── Q3:不做的不法 ≈ 做了的不法?
        ├── 是 → ✅ 等價性成立 → 不純正不作為犯
        └── 否 → ❌ 等價性不成立 → 降級為純正不作為犯

保護型 vs 監督型等價性比較表

保護型保證人監督型保證人
義務對象保護特定人監控特定危險源
典型案例父母→子女、醫師→病患、救生員→泳客飼主→猛犬、工廠→廢棄物、工頭→鷹架
被害人依賴度極高(完全依賴你)較低(被害人非直接依賴你)
等價性門檻較低(容易成立)較高(需嚴格判斷)
核心理由你不救他 = 你害死他你不管狗 ≈ 你放狗咬人?不一定
不等價時的退路遺棄罪(§294 II 加重遺棄)過失犯或純正不作為犯

不作為犯罪類型速查表

犯罪類型能否不作為?理由
殺人(§271)結果犯,不問手段
傷害(§277)結果犯
過失致死(§276)結果犯
遺棄(§294)本身就是不作為犯
詐欺(§339)⚠️有告知義務時可能成立
偽證(§168)行為犯,需積極虛偽陳述
強制(§304)行為犯,需積極強暴脅迫
重婚(§237)親手犯

相關模塊

下一步:讀完等價性,你已經掌握不純正不作為犯三要件的最後一塊拼圖。接下來去看遺棄罪——那是等價性不成立時的退路,也是考場上最常見的「降級處理」目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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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因果歷程錯誤? 因果歷程錯誤是指:行為人想殺人,也確實殺了人,但「死法」和行為人預想的不一樣。例如甲把乙從橋上推下去,想讓乙溺死,結果乙摔到橋墩頭部撞擊而死。結果相同(乙死了),但到達結果的路徑(因果歷程)和甲預想的不同。

殺錯人照樣算殺人?等價客體錯誤與法定符合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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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故意的」有用嗎?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的分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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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車撞死人一定是過失嗎?過失犯的注意義務與信賴原則

過失和故意最大的差別是什麼? 故意是「知道+想要/接受」;過失是「應該知道但沒注意」或「知道但確信不會發生」。過失的核心是違反注意義務——你應該注意但沒注意到,或注意到了但確信沒問題。

他說他以為閃得過——間接故意 vs 有認識過失,那一念之差值多少年?

Q1:間接故意和有認識過失,差在哪一個字? 差在「意欲」。兩者的認知層面完全相同——都預見到結果可能發生。但意欲層面天差地別:間接故意是「死了也沒差」(容認),有認識過失是「應該不會死吧」(確信不發生)。就這一念之差,殺人罪最高死刑,過失致死最高五年——你說值不值得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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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作為、不當得利、不確定法律概念、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共同正犯、判斷餘地、制度性保障、合併、國際私法、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外國判決、大學自治、夫妻財產、委任、學術自由、宗教自由、定性、審查密度、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情事變更、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憲法法庭、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養、政府資訊公開、教唆、期限、條件、條約、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聽證、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為能力、裁判憲法審查、裁判離婚、親權、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調解、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附款、隱私權、離婚 114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作為、不動產登記、不溯及既往、不能未遂、不起訴、交互詰問、代理、侵占、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證據、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協商程序、告訴乃論、和解、妨害公務、委任、專利、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得撤銷、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數罪併罰、未遂、條件、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比例原則、沒收、法人、無效、犯意聯絡、猥褻、監察人、竊盜、竊錄、管轄、簡式審判、精神障礙、繼承、繼承人、羈押、背信、自白、自首、董事、董事長、行使偽造、行為分擔、行為能力、訴訟權、詐欺、詰問、誹謗、責任能力、賄賂、辯護人、送達、過失、遺囑、遺棄、重傷、間接正犯、非常上訴 113 一試刑法 一行為不二罰、不作為、不起訴、交互詰問、交付、代理、侵占、信賴保護、信賴原則、停止執行、偵查不公開、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利益衝突、加工、加重竊盜、加重詐欺、區分所有、告訴乃論、和解、地方自治、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委任、專利、平等原則、強制性交、強盜、想像競合、憲法法庭、扣押、承攬、拒絕證言、搜索、搜索票、搶奪、收賄、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待可能性、未遂、殺人、毀損、沒收、法規命令、注意義務、洗錢、犯意聯絡、猥褻、租賃、竊盜、竊錄、管轄、管轄權、簡式審判、結婚、緩起訴、縱火、羈押、肇事逃逸、自白、自首、舉證責任、董事、藏匿人犯、行政罰、行政處分、行為分擔、行為能力、被害人承諾、親權、訴願、詐欺、詐欺脅迫、詰問、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賄賂、贈與、辯護人、過失、重傷、間接正犯、離婚、非常上訴 112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作為、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代理、侵入住居、保證人地位、信賴原則、偵查不公開、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傷害致死、共同正犯、共有、具結、加工、加重詐欺、協商程序、原因自由行為、告訴乃論、和解、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妨害電腦、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忠實義務、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收賄、收購、收養、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條件、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猥褻、監聽、竊盜、等價客體錯誤、管轄、管轄權、緊急避難、緩起訴、羈押、背信、自白、董事、行使偽造、言論自由、詐欺、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責任能力、買賣、賄賂、贈與、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違約金、遺棄、重傷、間接正犯 110 一試刑法 不作為、不溯及既往、不純正不作為犯、不能未遂、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保證人地位、信賴原則、偽證、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內線交易、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具結、再審、分配、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妨害電腦、委任、專利、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性侵、想像競合、打擊錯誤、扣押、搜索、搜索票、搶奪、擄人勒贖、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本票、正當法律程序、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比例原則、沒收、法人、準強盜、猥褻、監聽、竊盜、簡式審判、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著手、行使偽造、親權、詐欺、詐欺脅迫、詰問、誤想防衛、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買賣、賄賂、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遺棄、重傷、間接正犯、離婚、非常上訴 109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占有、危險負擔、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地上權、妨害自由、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慰撫金、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期限、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特留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第三人撤銷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舉證責任、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親權、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酒駕、闡明義務、陳述意見、離婚 107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溯及既往、不起訴、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夫妻財產、契約解除、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既判力、期限、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營業秘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縱火、繼承、繼承人、董事、裁判離婚、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過失、遺囑、遺產分割、離婚 107 一試刑法 不作為、不純正不作為犯、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占、信賴原則、偽證、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務員懲戒、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分配、利益衝突、加工、加重結果犯、加重詐欺、合併、告訴乃論、妨害電腦、委任、幫助犯、強制執行、強制性交、強盜、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承攬、抵押權、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支票、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限、未遂、正當防衛、殺人、毀損、沒收、法人、湮滅證據、犯意聯絡、猥褻、監聽、竊盜、簡式審判、精神障礙、緊急避難、緩起訴、繼承、繼承人、羈押、肇事逃逸、背書、自白、自首、行使偽造、行為分擔、親權、詐欺、詰問、調解、責任能力、辯護人、送達、過失、酒駕、重傷、間接正犯、防衛過當、離婚 106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扣押、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特留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與有過失、行為能力、親權、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酒駕、重傷、限定繼承、離婚 105 刑法與刑訴 第 2 題 不作為、中止未遂、保證人地位、放火、殺人、間接故意 102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作為、不利益變更禁止、不溯及既往、交付、人格權、人身自由、信賴保護、債權讓與、兩公約、公共設施、公序良俗、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再審、分配、和解、國家賠償、契約準據法、委任、宗教自由、定性、專利、工作權、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扶養義務、承攬、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養、有限公司、本票、條約、正當防衛、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營業自由、特留分、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聽證、背書、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為能力、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過失、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集會遊行 102 一試刑法 不作為、不純正不作為犯、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代理、侵占、偵查不公開、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再審、利益衝突、加工、加重竊盜、協商程序、反訴、告訴乃論、和解、委任、客體錯誤、強制性交、強盜、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待可能性、未遂、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湮滅證據、準強盜、無效、營業秘密、猥褻、直接故意、竊盜、簡式審判、精神障礙、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行使偽造、言論自由、詐欺、詰問、誹謗、賄賂、辯護人、送達、過失、間接正犯、非常上訴 100 刑法與刑訴 第 1 題 遺棄、保證人地位、不作為
⚔️ 刑事法 / 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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媽媽沒餵奶、醫生沒急救:不純正不作為犯的等價性判斷

口訣: 空手=持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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