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是老大誰是小弟?正犯與共犯的區分標準:犯罪支配理論

莊東碩 Dean · 閱讀時間約 11 分鐘 AI 深挖

常見問題

正犯和共犯有什麼差別?
正犯是犯罪的「老大」——掌控犯罪進行、決定犯罪走向的核心人物。共犯是「小弟」——協助或促成犯罪但不直接支配犯罪的人。區分很重要,因為處罰不同:正犯承擔完整罪責,幫助犯得減輕其刑。

為什麼要學犯罪支配理論?
因為考試幾乎每年都考。二試刑法的申論題只要涉及多人犯罪,第一步就是判斷「誰是正犯、誰是共犯」。判斷錯了 → 後面的罪名和量刑全部錯。犯罪支配理論是通說的判斷工具。


體系定位

🌳 正犯與共犯體系
├── 正犯(有犯罪支配)
│   ├── 直接正犯 → 行為支配(自己動手)
│   ├── 間接正犯 → 意思支配(操控他人)[間接正犯]
│   └── 共同正犯 → 功能支配(分工合作)[共同正犯-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
├── ═══ 犯罪支配分界線(你在這裡)═══
│
└── 共犯(無犯罪支配)
    ├── 教唆犯 [教唆犯](引起犯意→§29依正犯之刑)
    └── 幫助犯 [幫助犯](提供助力→§30得減輕)

記憶宮殿位置:法律大廈 2 樓(刑法樓)→ F 區(共犯)→ 犯罪支配指揮所。推開門,你看到一間黑幫電影裡的作戰室。


考古題實戰

114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改編)

甲策劃搶劫銀行,負責擬定計畫、分配任務、準備凶器。犯案當日甲在車上等候並以對講機指揮乙丙進入銀行搶劫。甲全程未進入銀行。

問:甲是否為搶劫罪之正犯?

你的直覺答案是什麼?——甲沒進銀行、沒碰任何人,怎麼會是正犯?如果你這樣想,你正踩在形式客觀說的舊路上。繼續讀下去,答案會翻轉你的判斷。


核心知識

三種學說

為什麼會有三種學說?因為「誰才是犯罪的主角」這個問題,看起來簡單,其實涉及刑法最根本的價值判斷:處罰的力度應該對應什麼——行為的形式,還是對犯罪成敗的實質影響力?

一、形式客觀說(已被淘汰)

判斷:誰親自實行了構成要件行為?

親自動手 = 正犯
沒有親自動手 = 共犯

致命問題:
甲策劃整個搶劫、分配任務、坐鎮指揮,
但自己沒有進去搶 → 形式上不是正犯?
→ 這顯然不合理

二、主觀說(少數說)

判斷:行為人的主觀意思

以自己犯罪的意思行為 = 正犯
以幫別人犯罪的意思行為 = 共犯

致命問題:
太主觀,難以客觀認定
可能導致真正的操控者逃脫正犯責任

三、犯罪支配理論(通說)

判斷:誰「支配」了犯罪的進行?

核心概念:犯罪支配(Tatherrschaft)
= 行為人對犯罪進行具有控制、主導的地位
= 犯罪的「核心人物」

三種支配型態:
① 行為支配(Handlungsherrschaft)
   → 自己親手做 = 直接正犯
② 意思支配(Willensherrschaft)
   → 操控他人去做 = 間接正犯 → [間接正犯]
③ 功能支配(funktionelle Tatherrschaft)
   → 在共同犯罪中擔任不可或缺的角色 = 共同正犯 → [共同正犯]

沒有支配 = 共犯(教唆或幫助)

犯罪支配的具體判斷因素

因素傾向正犯傾向共犯
犯罪計畫策劃者只聽命行事
犯罪進行主導、指揮邊緣性參與
現場角色不可或缺可替代
犯罪利益主要獲得者少量分潤
決定權決定是否繼續/中止無決定權
分配權分配贓物/任務被分配者

底層邏輯:為什麼刑法要區分正犯與共犯?

立法者的設計思考

想像你是立法者,面對一個搶劫案:甲策劃一切並坐鎮指揮、乙衝進去搶、丙把風、丁事先借了一把車鑰匙給甲。四個人對犯罪的「貢獻」天差地遠——如果全部同等處罰,公平嗎?如果區分處罰,標準是什麼?

核心洞察:刑法不是在懲罰「誰動了手」,而是在追問「誰讓這件事成功了」。一場搶劫,沒有甲的策劃就做不成;但沒有丁的車鑰匙,甲可以叫計程車。對犯罪成敗的影響力不同,罪責就應該不同——這就是區分正犯與共犯的底層邏輯。

利益衡量:I / We / They

利益主體要什麼得到什麼犧牲什麼
I(被告)公平歸責——我的刑罰應該對應我的「角色重量」幫助犯得減輕其刑(§30),不跟老大同罪正犯承擔完整罪責,不能推給小弟
We(社會)有效嚇阻——打蛇打七寸,找出犯罪核心辨識「核心人物」→ 集中火力打擊犯罪組織的關鍵節點需要複雜的判斷標準(犯罪支配),增加司法成本
They(國家)精準的刑罰分配——依貢獻度量刑得以依角色分層處罰,體現罪責相當原則判斷「支配」需要高度的法律專業,易生爭議

立法者的妥協:採「犯罪支配」作為區分標準,雖然比形式客觀說複雜,但能精準對應每個參與者的實質影響力。這是「公平」與「簡便」之間的取捨——立法者選擇了公平。

體系因果

  • 上游:犯罪支配理論建立在「行為人是犯罪核心人物」的實質判斷上 → 如果改回形式客觀說,幕後操控者(黑道老大)永遠只能論教唆犯,無法論正犯
  • 下游:區分錯誤 → 共同正犯的「行為分擔」(一部行為全部責任)無法成立 → 間接正犯的「利用他人為工具」無法歸責 → 整個共犯論崩塌
  • 如果拿掉犯罪支配理論:回到形式客觀說 → 毒梟躲在幕後指揮販毒,只要自己沒碰毒品就不是正犯 → 這種結論對社會正義的傷害是災難性的

五維串聯

維度內容
條文§28 共同正犯、§29 教唆犯、§30 幫助犯
立法理由刑罰應對應「對法益侵害的實質支配程度」,非僅形式上的行為外觀
判決實務最高法院 74 台上 1599 號:共同正犯之成立,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要件
學者見解Roxin(1963)提出犯罪支配理論(Tatherrschaftslehre),區分三種支配型態,成為德國通說及我國通說
歷史演變形式客觀說(早期)→ 主觀說(德國帝國法院時期)→ 犯罪支配理論(1960s 至今),反映「實質正義優於形式簡便」的法學進化

正犯不是親手做的人,是決定犯罪能不能成功的人——掌控全局的那個人,才是法律眼中的老大。


★ VIVID 認知定錨 ★

場景:指揮所裡的權力地圖

你走進 F 區的「犯罪支配指揮所」——一間暗色調的作戰室,牆上貼滿了銀行平面圖和監視器截圖。

房間中央是一張巨大的圓桌。坐在正對面的是老大甲——穿著黑色風衣,面前擺著對講機和犯罪計畫書。他一手指著銀行平面圖,一手拿著對講機:「乙,從後門進!丙,控制保全!」他的聲音低沉但充滿控制力。

為什麼他是正犯? 不是因為他動了手,而是因為沒有他,這場搶劫根本做不成。他決定了時間、地點、分工、逃跑路線——犯罪的命運握在他手裡。

桌子旁邊站著兩個人:
穿著運動服,手裡拿著鐵鎚——他是進去搶的人(行為支配 = 直接正犯
蹲在角落,只負責遞了一把鐵鎚給乙——然後什麼都沒做(無支配 = 幫助犯

現在問自己一個問題:如果把甲從這個房間移除,搶劫還能進行嗎? 不能——乙不知道從哪進、丙不知道控制誰。但如果把丁移除呢?乙自己去五金行買鐵鎚就好了。這就是「不可或缺」與「可替代」的差別——正犯與共犯的分水嶺。

你看到牆上有一面牌子,上面寫著犯罪支配的判斷公式:
– 🔴 有支配 = 正犯(移除他犯罪就做不成)
– ⚪ 無支配 = 共犯(移除他犯罪照樣進行)

你聞到作戰室裡的皮革味和香煙味。你聽到對講機傳來嘈雜的銀行警報聲。這個場景告訴你一件事:法律不看你的手有沒有髒,看的是犯罪的方向盤在不在你手上。

口訣支配=正犯(掌控全局的是老大,跑腿的是小弟——法律看支配力,不看手上的血)


按-惟-故模板

【按】大前提

正犯與共犯之區分,通說採犯罪支配理論(Tatherrschaftslehre)。正犯係指對犯罪之實現具有犯罪支配之人——犯罪過程中的核心人物,對犯罪事實之發生具有控制、主導之地位。犯罪支配有三種型態:(一)行為支配——親自實行構成要件行為(直接正犯);(二)意思支配——操控他人為犯罪工具(間接正犯);(三)功能支配——在共同犯罪中擔任不可或缺之角色(共同正犯,§28)。不具犯罪支配者,為共犯(教唆犯§29或幫助犯§30)。

【惟】小前提

查甲策劃搶劫銀行全案,負責擬定計畫、分配任務、準備凶器,犯案當日在車上以對講機指揮乙丙進入銀行搶劫。甲雖未親自進入銀行(無行為支配),惟甲策劃全案、指揮進行、掌控關鍵環節,對犯罪之實現具有功能支配——甲分配每個人的角色、決定犯罪的時機和方式、犯罪能否成功取決於甲的指揮。甲為犯罪之核心人物。

【故】結論

甲對搶劫罪具有犯罪支配(功能支配),為共同正犯(§28),與乙丙共同成立搶劫罪。


口訣速記

項目內容
VIVID 觸發器支配=正犯(一唸出來,老大坐在作戰室皮椅上指揮全局的畫面自動播放)
底層邏輯壓縮法律不看手上有沒有血,看犯罪的方向盤在不在你手上
三種支配行為支配(自己做)/ 意思支配(操控)/ 功能支配(分工不可或缺)
通說犯罪支配理論(Roxin)
核心判斷移除他犯罪還能不能成功?能 = 共犯;不能 = 正犯
記憶宮殿2F → F區 → 犯罪支配指揮所

互動教具

正犯 vs 共犯判斷檢查清單

遇到多人犯罪題目時,對每個參與者逐項檢查:

  • [ ] 1. 這個人如果被移除,犯罪還能進行嗎? → 不能 = 傾向正犯
  • [ ] 2. 他有沒有策劃犯罪計畫? → 有 = 傾向正犯
  • [ ] 3. 他在現場有沒有指揮或主導? → 有 = 傾向正犯
  • [ ] 4. 犯罪利益他拿多少? → 主要獲益者 = 傾向正犯
  • [ ] 5. 他有沒有決定「繼續還是中止」的權力? → 有 = 傾向正犯
  • [ ] 6. 他的角色能不能被別人輕易替代? → 不能 = 傾向正犯;能 = 傾向共犯

三種學說一表秒懂

形式客觀說主觀說犯罪支配理論(通說)
判斷標準誰親手做?誰以正犯意思行為?誰支配犯罪進行?
幕後操控者❌ 只是教唆犯⚠️ 看主觀意思(不確定)✅ 意思支配 = 間接正犯
分工合作者❌ 沒親手做就不是正犯⚠️ 看主觀意思✅ 功能支配 = 共同正犯
致命缺陷放過幕後老大太主觀,難認定判斷「支配」需專業(但公平)
現狀已淘汰少數說通說(Roxin, 1963)

五種參與型態完整比較

直接正犯間接正犯共同正犯教唆犯幫助犯
支配型態行為支配意思支配功能支配無支配無支配
行為自己做利用他人分工合作叫人去做幫人做
核心人物?
法條§28§29§30
處罰正犯之刑正犯之刑正犯之刑正犯之刑得減輕

零秒思考訓練

變化題 1:幫助犯邊界

甲知道乙要去搶便利商店。甲在乙出發前把自己的機車鑰匙借給乙當逃亡工具。搶劫過程甲沒有參與。

問:甲是共同正犯還是幫助犯?

解析:用判斷檢查清單——甲只借了機車鑰匙(提供工具),沒有參與策劃、沒有分配任務、沒有在場指揮、沒有掌控犯罪進行。移除甲,搶劫還能進行嗎? 能——乙可以騎別的車。甲的參與可替代 → 對搶劫不具犯罪支配。甲為幫助犯(§30),得減輕其刑。

變化題 2:間接正犯 vs 教唆犯

甲告訴不知情的護士乙:「這瓶維他命給丙吃。」實際上瓶中是毒藥。乙把「維他命」給丙吃,丙中毒死亡。

問:甲是間接正犯還是教唆犯?

解析:乙不知情(沒有殺人故意)→ 乙是甲的「善意工具」。甲透過欺騙控制了乙的行為 → 意思支配 → 甲是殺人罪的間接正犯(不是教唆犯)。教唆犯的前提是被教唆者有自主決定 → 乙根本不知道自己在殺人,沒有自主決定。→ 詳見間接正犯

變化題 3:共同正犯 vs 幫助犯的灰色地帶

甲乙丙三人搶劫銀行。甲負責策劃和指揮,乙負責持槍威脅,丙負責在門口把風。丙在門口站了 10 分鐘,期間沒有任何人經過。

問:丙是共同正犯還是幫助犯?

解析:丙的角色是「把風」。移除丙,搶劫還能進行嗎? 不太能——沒有人把風,搶劫風險大增,計畫可能根本不會執行。把風在犯罪計畫中是確保犯罪順利進行的不可或缺角色 → 丙具有功能支配共同正犯。結果上沒有人經過不影響判斷——法律看的是「計畫中的角色」而非「實際結果」。


相關模塊

💡 Zeigarnik 鉤子:你現在知道怎麼判斷「誰是老大」了。但如果老大不是親自指揮,而是操控一個不知情的人去犯罪呢?這叫「間接正犯」——老大甚至不需要出現在犯罪現場,犯罪就已經在他的掌控之中。→ 間接正犯 會告訴你,操控「善意工具」的老大有多可怕。

延伸閱讀

一起搶銀行各自分工:共同正犯的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什麼是共同正犯? 共同正犯(§28)是兩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每個人都是正犯。核心要件:犯意聯絡 + 行為分擔。每個共同正犯對犯罪的「整體結果」負責——即使你只負責把風,搶到的錢也算在你頭上。這就是「一部行為全部責任」原則。

共犯從屬性:正犯不犯法,教唆者還有罪嗎?

什麼是共犯從屬性? 共犯從屬性是指:教唆犯和幫助犯的成立,必須依附於正犯的行為。沒有正犯的犯罪行為,共犯就不能獨立成立。正犯是「主菜」,共犯是「配菜」——沒有主菜,配菜就沒有存在的理由。

借他一把刀:幫助犯的物理幫助與心理幫助

什麼是幫助犯?跟教唆犯差在哪? 幫助犯(§30)是指:行為人幫助他人實行犯罪,但自己不是犯罪的主角。最關鍵的區別——教唆犯是「引起」犯罪決意(本來不想犯罪,被你說服了),幫助犯是對「已經有犯意的人」提供協助(他本來就要幹,你只是搭把手)。處罰上,幫助犯比正犯輕:得減輕其刑。

你叫他去殺人:教唆犯的故意內涵與未遂教唆

Q1:教唆犯和間接正犯到底差在哪?我每次都搞混。

利用小孩殺人:間接正犯的幕後操控者責任

什麼是間接正犯? 間接正犯是指:行為人不自己動手,而是利用他人作為「工具」來實現犯罪。被利用的人可能不知道自己在犯罪(被騙)、沒有責任能力(小孩、精神病患)、受到強迫、或缺乏特定目的。幕後操控者對犯罪具有「意思支配」,是正犯不是共犯。

拿糖當毒藥餵人:不能未遂與迷信犯的「重大無知」判準

什麼是不能未遂? 不能未遂是指:行為人已經著手犯罪,但因為手段或客體的原因,結果在客觀上不可能發生。例如甲拿糖粉(以為是毒藥)餵乙,乙不可能被「毒死」;或甲朝一具屍體開槍(以為是活人),屍體不可能被「殺死」。行為人主觀上想犯罪,但客觀上根本不可能成功。

刀舉起來又放下了:中止未遂的「己意」要件與必減免效果

什麼是中止未遂? 中止未遂(§27)是未遂犯中最有利的情況——行為人已經著手犯罪,但自己決定不繼續或主動防止結果發生。法律效果:必減輕或免除其刑(注意是「必」不是「得」)。白話說:法律給「懸崖勒馬」的人一條金色退路。

什麼時候算「動手了」?著手判斷——預備犯與未遂犯的生死分界線

Q1:什麼是「著手」?為什麼這條線這麼重要?

讀完這篇,但考場上怎麼用?

選一個 AI,3 分鐘拆解考點、爭點與答題策略

已有 90 位讀者用 AI 延伸這篇文章

點擊後提示詞自動複製到剪貼簿

新頁面輸入框按 ⌘V MacCtrl+V Win 即可貼入

提示詞已複製 ·

在新頁面輸入框按 ⌘V MacCtrl+V Win 即可貼入

⚔️ 刑事法 / 未遂·共犯·競合
高頻

誰是老大誰是小弟?正犯與共犯的區分標準:犯罪支配理論

口訣: 支配=正犯

lawlawman.com

截圖此卡片分享到社群

「正犯不是親手做的人,是決定犯罪能不能成功的人——掌控全局的那個人,才是法律眼中的老大」

—— 誰是老大誰是小弟?正犯與共犯的區分標準:犯罪支配理論|莊東碩 Dean

想從頭系統化掌握刑事法?

從犯罪論體系到刑訴實務,用底層邏輯串聯所有知識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