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小孩殺人:間接正犯的幕後操控者責任

莊東碩 Dean · 閱讀時間約 12 分鐘 AI 深挖

常見問題

什麼是間接正犯?
間接正犯是指:行為人不自己動手,而是利用他人作為「工具」來實現犯罪。被利用的人可能不知道自己在犯罪(被騙)、沒有責任能力(小孩、精神病患)、受到強迫、或缺乏特定目的。幕後操控者對犯罪具有「意思支配」,是正犯不是共犯。

和教唆犯有什麼不同?
關鍵:被利用者有沒有自主決定的空間。 教唆犯是「引起他人犯罪的決意」——被教唆者自己做了決定去犯罪。間接正犯是「操控他人成為犯罪工具」——被利用者沒有自主決定空間(不知情、無能力、被迫)。一句話:木偶 vs 自主的人。


體系定位

🌳 正犯體系
├── 直接正犯 → 行為支配(自己做)
├── 間接正犯 ← 你在這裡 → 意思支配(操控他人)
│   ├── 利用無責任能力者(小孩、精神病患)
│   ├── 利用不知情者(善意工具)
│   ├── 利用受強制者(脅迫)
│   └── 利用有故意但無特定目的者
└── 共同正犯 → 功能支配(分工合作)[共同正犯]

記憶宮殿位置:法律大廈 2 樓(刑法樓)→ F 區(共犯)→ 傀儡操控室。推開門,你看到一雙巨大的黑色手在天花板上拉著提線木偶的線。


考古題實戰

113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改編)

甲把毒藥裝在「維他命」瓶子裡,交給不知情的護士乙,說:「請把這瓶維他命拿給病患丙服用。」乙不知道是毒藥,照做了。丙服用後中毒死亡。

問:甲之刑事責任?乙之刑事責任?

你可能覺得「殺人的是乙——她親手把毒藥遞給丙的」。但深想一步:乙根本不知道那是毒藥。她以為自己在做好事。真正決定殺丙的人、設計殺丙的方式、選擇殺丙的時機——全部都是甲。 乙只是甲手裡的一根延伸出去的筷子。這就是間接正犯的本質:動手的人不是犯罪者,犯罪者不需要動手。


核心知識

間接正犯的四種典型態樣

為什麼要區分四種態樣?因為每一種「工具人」失去自主性的原因不同,影響的是被利用者自己有沒有刑事責任——但不管哪一種,幕後操控者都是正犯。

一、利用無責任能力者

甲叫 10 歲的小孩乙去鄰居家偷東西。乙照做了。

乙:未滿14歲 → §18 I 無責任能力 → 不罰
乙的角色:甲的犯罪工具(無自主判斷能力)
甲:竊盜罪的間接正犯(意思支配)

其他例子:
├── 利用嚴重精神病患(§19 I)去傷人
├── 利用重度智能障礙者去偷東西
└── 利用醉到完全喪失辨識能力的人

二、利用不知情者(善意工具)

為什麼叫「善意工具」?因為這些人不只不知道自己在犯罪——他們以為自己在做正確的事。這是間接正犯最陰險的態樣。

甲把毒藥裝在維他命瓶裡,交給護士乙送給病患丙。

乙:不知道是毒藥 → 沒有殺人故意 → 不成立殺人罪
乙的角色:善意的犯罪工具(以為在做好事)
甲:殺人罪的間接正犯

其他例子:
├── 甲偽造匯款單據交給不知情的行員乙辦理
├── 甲把偷來的東西交給不知情的乙轉賣
└── 甲把炸彈偽裝成包裹交給快遞員投遞

三、利用受強制者

甲持槍脅迫乙:「去殺丙,不然我殺你全家。」
乙被迫去殺了丙。

乙:有行為能力和故意,但受到強制(相對強制)
    → 乙可能因期待可能性阻卻罪責
甲:透過脅迫支配了乙的意思 → 意思支配
    → 甲是殺人罪的間接正犯

四、利用有故意但無特定目的者

甲想騙保險金。甲叫乙(不知甲要詐保)把甲的車砸壞。
乙砸了車。

乙:有毀損故意,但不知道甲要用來詐保
    → 乙有毀損故意但無詐欺故意
甲:詐欺罪的間接正犯(乙缺乏詐欺的主觀不法要素)

間接正犯 vs 教唆犯的關鍵區辨

間接正犯教唆犯
被利用者地位犯罪工具自主的行為人
被利用者自主性❌ 無(不知情/無能力/被迫)✅ 有(自己決定犯罪)
幕後者支配意思支配無支配
幕後者地位正犯共犯
判斷口訣木偶 = 間正自主 = 教唆

底層邏輯:立法者為什麼這樣設計?

立法者的設計思考

間接正犯在刑法條文中沒有明文規定——它是學理和實務共同發展出來的概念。為什麼需要它?因為如果只有「直接正犯」和「教唆犯」兩個概念,以下案例會出現處罰漏洞:

甲利用 10 歲的小孩乙去殺人。乙因為未滿 14 歲不罰。那甲呢?甲不是直接正犯(他沒動手)。甲是教唆犯嗎?教唆犯採「共犯從屬性」——被教唆者必須至少成立違法行為,教唆犯才能成立。但乙因為無責任能力,甚至不成立犯罪。結果:利用小孩殺人的幕後黑手反而無罪?

這顯然荒謬。間接正犯的概念就是為了填補這個漏洞:幕後操控者的「正犯性」不來自動手,而來自支配。 「我不動手,但我決定犯什麼罪、怎麼犯、什麼時候犯、對誰犯——這不是共犯,這是真正的主犯。」

利益衡量:I / We / They

利益主體要什麼得到什麼犧牲什麼
I(被利用者)不因被操控的行為承擔過重責任無責任能力者不罰;不知情者不成立故意犯;受強制者可減免即使被利用,仍可能承擔部分責任(如受強制者仍可能成立犯罪)
We(社會)犯罪的真正策劃者必須被追究間接正犯以「正犯」地位被處罰,不會因為沒動手而減輕需要接受「正犯可以是沒有動手的人」這個反直覺的結論
They(國家)刑罰精確打擊犯罪的核心操控者不讓幕後黑手躲在工具人身後逃脫承認一個沒有明文規定的正犯類型(法律明確性的挑戰)

立法者的妥協:間接正犯雖然沒有條文明文規定,但學理認為它是「正犯」概念的當然解釋——§28「正犯」的文義射程本就包含「利用他人為工具而實現犯罪者」。這是一個用學理填補條文漏洞的經典範例。

體系因果

  • 上游正犯與共犯區分-犯罪支配(間接正犯是「意思支配」的具體展開。不理解犯罪支配理論,就無法理解為什麼幕後的人是「正犯」而不是「共犯」)
  • 下游共同正犯-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間接正犯是「一人操控另一人」,共同正犯是「多人分工合作」——兩者都是「不需要自己完成全部構成要件行為」的正犯類型)
  • 如果拿掉間接正犯概念:利用小孩、精神病患、不知情者犯罪的幕後黑手,只能論以「教唆犯」(但遇到共犯從屬性的障礙可能無罪)或完全脫罪。這是所有刑法理論都無法接受的結果。

五維串聯

維度內容
條文無明文規定(學理從「正犯」概念推導)
學理基礎Roxin 犯罪支配理論(Tatherrschaftslehre)的「意思支配」(Willensherrschaft)類型
判決實務最高法院 28 上 3110 號判例:「利用無責任能力之人犯罪者,以間接正犯論」;實務穩定承認四種態樣
學者見解林山田教授:間接正犯的正犯性來自「對犯罪事實的支配力」,不以親自實行為必要
比較法德國 §25 I StGB 明文規定「透過他人實行犯罪者」(wer die Tat durch einen anderen begeht)為正犯——台灣雖無明文但學理完全繼受

「間接正犯和教唆犯的區別只有一個字:線。提線木偶沒有自己的意志——你拉線,它動。教唆犯不同,你只是建議了一個方向,對方自己決定走不走。」


VIVID 視覺定錨

場景:你走進 F 區的「傀儡操控室」。

天花板上伸出一雙巨大的黑色皮手套(甲的手),手指上繫著五條發光的絲線。絲線的另一端連接著一個真人大小的提線木偶(乙)。木偶穿著護士服,面部表情是呆滯的微笑。

黑手拉動絲線——木偶的手臂抬起來,手裡拿著一個標籤被換掉的瓶子(外面寫「維他命」,你能看到瓶子裡面是螢光綠色的液體)。木偶機械地走向病床上的丙,把瓶子裡的液體倒進丙的嘴裡。丙喝下去——臉色發青——倒下。

你看著這一切,心裡明白了:木偶不知道自己在殺人。她的手在動,但她的意志沒有。真正做決定的是天花板上的那雙黑手。 這就是「意思支配」——支配的不是身體,是意志。

木偶低頭看著倒下的丙,面部仍是呆滯的微笑——它根本不知道自己在殺人。

天花板上的黑手鬆開絲線,木偶癱倒在地。黑手旁邊的牌子寫著:「意思支配——我不動手,但一切都是我操控的。

你聽到絲線拉動的「嘎吱嘎吱」聲,聞到瓶子裡散發出的苦杏仁味(氰化物的味道)。

口訣觸發器:黑手拉線 → 天花板上的黑手(幕後操控者=間接正犯)→ 絲線連著木偶(工具人=無自主性)→ 「意思支配」牌子 → vs 教唆:如果木偶自己會走,就是教唆


按-惟-故模板

模板一:利用不知情者

【按】大前提

所謂間接正犯,係指行為人利用他人為犯罪工具,藉由意思支配(Willensherrschaft)實現構成要件之人。被利用者因欠缺故意、責任能力或自由意志,非屬具有自主決定之行為人,僅為幕後操控者實現犯罪之工具。於利用不知情者(善意工具)之情形,被利用者對構成要件事實欠缺認識,不具備犯罪故意。

【惟】小前提

查甲將毒藥偽裝為維他命交予不知情之護士乙。乙對瓶中為毒藥之事實欠缺認識(無殺人故意),乙僅係依醫囑將「維他命」交予病患丙服用,為甲之善意工具。甲決定犯罪之時機(何時交給護士)、方法(偽裝為維他命)、對象(病患丙),對犯罪之進行具有完全之意思支配

【故】結論

甲為殺人罪之間接正犯,成立刑法第 271 條第 1 項殺人既遂罪。乙因欠缺殺人故意不成立殺人罪(如乙有注意義務違反,可能另論過失致死)。

模板二:利用無責任能力者

【按】大前提

(同上段。)於利用無責任能力者之情形,被利用者因欠缺責任能力(如未滿14歲或§19 I之情形),雖可能具有行為外觀,但因不具可非難性,實質上為幕後操控者之工具。

【惟】小前提

查甲指使 10 歲之兒童乙進入鄰居家竊取財物。乙未滿 14 歲,依§18 I 無刑事責任能力。乙對甲之指示缺乏獨立判斷能力,實質上為甲之犯罪工具。甲透過指示支配了犯罪的進行,具有意思支配。

【故】結論

甲為竊盜罪之間接正犯,成立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竊盜罪。乙因無責任能力不罰。


互動教具

間接正犯四種態樣速查表

態樣工具人特徵為什麼是「工具」工具人的刑責考試常見搭配
利用無責任能力者未滿14歲/§19 I無判斷能力不罰+§18/§19
利用不知情者被欺騙無犯罪故意不成立該罪(可能過失)+構成要件錯誤
利用受強制者被脅迫自由意志被壓制可能減免(期待可能性)+緊急避難
利用無特定目的者缺乏主觀不法要素有故意但缺特定意圖成立其他罪名+目的犯

「幕後的人是正犯還是共犯?」速判流程

甲利用乙犯罪 →
│
├─ 乙有自主決定空間嗎?
│   ├─ YES → 甲是「教唆犯」(§29)
│   └─ NO → 繼續判斷 ↓
│
├─ 乙為什麼沒有自主性?
│   ├─ 不知情 → 利用不知情者(善意工具)
│   ├─ 無能力 → 利用無責任能力者
│   ├─ 被強迫 → 利用受強制者
│   └─ 缺目的 → 利用無特定目的者
│
└─ 甲 = 間接正犯(正犯地位,以正犯之刑處斷)

口訣速記

項目內容
VIVID 觸發器黑手拉線(天花板上的黑手拉著提線木偶——意思支配的完美隱喻)
支配型態意思支配(Willensherrschaft)
四種工具人無能力/不知情/受強制/無目的
vs 教唆工具無自主 → 間正;工具有自主 → 教唆
記憶宮殿2F → F區 → 傀儡操控室

零秒思考訓練

變化題 1:間接正犯 vs 教唆犯

甲對成年且精神正常的乙說:「去把丙殺了,我給你 100 萬。」乙思考後決定動手,殺了丙。

問:甲是間接正犯還是教唆犯?

解析:乙是成年、精神正常的人,自己做了殺人的決定(有自主性)。甲只是「引起」了乙的犯罪決意,沒有「操控」乙成為工具。→ 甲是教唆犯(§29),不是間接正犯。

變化題 2:利用受強制者

甲持槍脅迫乙:「你不去搶那家超商,我就殺你女兒。」乙被迫持刀去搶了超商。

問:甲和乙的法律效果?

解析:甲透過脅迫控制了乙的意思 → 意思支配 → 甲是搶奪罪的間接正犯。乙雖有行為能力和故意,但受到脅迫(相對強制)→ 乙可能因期待可能性欠缺而阻卻罪責。如果法院認為乙仍有拒絕的可能 → 乙仍成立搶奪罪但得減輕。

變化題 3:「正犯後的正犯」

甲是犯罪組織首腦。甲命令手下乙去殺丙。乙有自主決定的能力,但因組織階層紀律而不敢違抗。乙殺了丙。

問:甲是間接正犯還是教唆犯?

解析:這是「組織支配」(正犯後的正犯)的爭議。乙表面上有自主性,但在組織紀律下實質上沒有拒絕空間(甲可以找別人替代乙)。學說有爭議:(1) 認甲仍具意思支配(組織支配理論)→ 間接正犯;(2) 認乙有自主性 → 甲為教唆犯。通說傾向承認組織支配理論→甲為間接正犯。


相關模塊

你剛學了「一個人操控另一個人」的間接正犯。但如果兩個人是平等的夥伴、各自分工完成犯罪呢?共同正犯的「功能支配」和間接正犯的「意思支配」看似相似,但「犯意聯絡」的認定卻會徹底改變結論——→ 共同正犯-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會讓你看見「分工合作」如何變成共同犯罪。

延伸閱讀

一起搶銀行各自分工:共同正犯的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什麼是共同正犯? 共同正犯(§28)是兩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每個人都是正犯。核心要件:犯意聯絡 + 行為分擔。每個共同正犯對犯罪的「整體結果」負責——即使你只負責把風,搶到的錢也算在你頭上。這就是「一部行為全部責任」原則。

共犯從屬性:正犯不犯法,教唆者還有罪嗎?

什麼是共犯從屬性? 共犯從屬性是指:教唆犯和幫助犯的成立,必須依附於正犯的行為。沒有正犯的犯罪行為,共犯就不能獨立成立。正犯是「主菜」,共犯是「配菜」——沒有主菜,配菜就沒有存在的理由。

借他一把刀:幫助犯的物理幫助與心理幫助

什麼是幫助犯?跟教唆犯差在哪? 幫助犯(§30)是指:行為人幫助他人實行犯罪,但自己不是犯罪的主角。最關鍵的區別——教唆犯是「引起」犯罪決意(本來不想犯罪,被你說服了),幫助犯是對「已經有犯意的人」提供協助(他本來就要幹,你只是搭把手)。處罰上,幫助犯比正犯輕:得減輕其刑。

你叫他去殺人:教唆犯的故意內涵與未遂教唆

Q1:教唆犯和間接正犯到底差在哪?我每次都搞混。

誰是老大誰是小弟?正犯與共犯的區分標準:犯罪支配理論

正犯和共犯有什麼差別? 正犯是犯罪的「老大」——掌控犯罪進行、決定犯罪走向的核心人物。共犯是「小弟」——協助或促成犯罪但不直接支配犯罪的人。區分很重要,因為處罰不同:正犯承擔完整罪責,幫助犯得減輕其刑。

拿糖當毒藥餵人:不能未遂與迷信犯的「重大無知」判準

什麼是不能未遂? 不能未遂是指:行為人已經著手犯罪,但因為手段或客體的原因,結果在客觀上不可能發生。例如甲拿糖粉(以為是毒藥)餵乙,乙不可能被「毒死」;或甲朝一具屍體開槍(以為是活人),屍體不可能被「殺死」。行為人主觀上想犯罪,但客觀上根本不可能成功。

刀舉起來又放下了:中止未遂的「己意」要件與必減免效果

什麼是中止未遂? 中止未遂(§27)是未遂犯中最有利的情況——行為人已經著手犯罪,但自己決定不繼續或主動防止結果發生。法律效果:必減輕或免除其刑(注意是「必」不是「得」)。白話說:法律給「懸崖勒馬」的人一條金色退路。

什麼時候算「動手了」?著手判斷——預備犯與未遂犯的生死分界線

Q1:什麼是「著手」?為什麼這條線這麼重要?

讀完這篇,但考場上怎麼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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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考點歷年出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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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作為、不動產登記、不溯及既往、不能未遂、不起訴、交互詰問、代理、侵占、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證據、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協商程序、告訴乃論、和解、妨害公務、委任、專利、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得撤銷、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數罪併罰、未遂、條件、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比例原則、沒收、法人、無效、犯意聯絡、猥褻、監察人、竊盜、竊錄、管轄、簡式審判、精神障礙、繼承、繼承人、羈押、背信、自白、自首、董事、董事長、行使偽造、行為分擔、行為能力、訴訟權、詐欺、詰問、誹謗、責任能力、賄賂、辯護人、送達、過失、遺囑、遺棄、重傷、間接正犯、非常上訴 113 一試刑法 一行為不二罰、不作為、不起訴、交互詰問、交付、代理、侵占、信賴保護、信賴原則、停止執行、偵查不公開、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利益衝突、加工、加重竊盜、加重詐欺、區分所有、告訴乃論、和解、地方自治、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委任、專利、平等原則、強制性交、強盜、想像競合、憲法法庭、扣押、承攬、拒絕證言、搜索、搜索票、搶奪、收賄、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待可能性、未遂、殺人、毀損、沒收、法規命令、注意義務、洗錢、犯意聯絡、猥褻、租賃、竊盜、竊錄、管轄、管轄權、簡式審判、結婚、緩起訴、縱火、羈押、肇事逃逸、自白、自首、舉證責任、董事、藏匿人犯、行政罰、行政處分、行為分擔、行為能力、被害人承諾、親權、訴願、詐欺、詐欺脅迫、詰問、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賄賂、贈與、辯護人、過失、重傷、間接正犯、離婚、非常上訴 112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作為、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代理、侵入住居、保證人地位、信賴原則、偵查不公開、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傷害致死、共同正犯、共有、具結、加工、加重詐欺、協商程序、原因自由行為、告訴乃論、和解、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妨害電腦、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忠實義務、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收賄、收購、收養、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條件、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猥褻、監聽、竊盜、等價客體錯誤、管轄、管轄權、緊急避難、緩起訴、羈押、背信、自白、董事、行使偽造、言論自由、詐欺、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責任能力、買賣、賄賂、贈與、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違約金、遺棄、重傷、間接正犯 110 一試刑法 不作為、不溯及既往、不純正不作為犯、不能未遂、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保證人地位、信賴原則、偽證、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內線交易、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具結、再審、分配、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妨害電腦、委任、專利、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性侵、想像競合、打擊錯誤、扣押、搜索、搜索票、搶奪、擄人勒贖、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本票、正當法律程序、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比例原則、沒收、法人、準強盜、猥褻、監聽、竊盜、簡式審判、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著手、行使偽造、親權、詐欺、詐欺脅迫、詰問、誤想防衛、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買賣、賄賂、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遺棄、重傷、間接正犯、離婚、非常上訴 109 一試刑法 不能未遂、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入住居、侵占、偵查不公開、偽證、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利益衝突、加重竊盜、原因自由行為、告訴乃論、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委任、客觀歸責、客體錯誤、專利、專利侵權、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性侵、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扶養義務、拒絕證言、接續犯、損害賠償、搜索、支票、收賄、放火、教唆、教唆犯、期待可能性、期限、未遂、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準強盜、無效、猥褻、竊盜、竊錄、等價客體錯誤、管轄、簡式審判、緊急避難、緘默權、緩起訴、縱火、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行使偽造、裁判離婚、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詐欺、詰問、變更起訴法條、責任能力、買賣、贈與、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遺棄、酒駕、重傷、間接正犯、陳述意見、離婚、非常上訴 108 一試刑法 一行為不二罰、上訴三審、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入住居、侵占、侵權行為、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加重竊盜、合併、告訴乃論、和解、委任、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從屬性、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接續犯、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支票、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有限公司、未遂、條件、正當法律程序、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沒收、法人、法律明確性、湮滅證據、準強盜、犯意聯絡、猥褻、竊盜、緊急避難、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舉證責任、著手、行使偽造、訴訟權、詐欺、詰問、誹謗、賄賂、贈與、辯護人、送達、過失、酒駕、重傷、間接正犯、防衛過當、離婚 107 一試刑法 不作為、不純正不作為犯、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占、信賴原則、偽證、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務員懲戒、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分配、利益衝突、加工、加重結果犯、加重詐欺、合併、告訴乃論、妨害電腦、委任、幫助犯、強制執行、強制性交、強盜、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承攬、抵押權、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支票、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限、未遂、正當防衛、殺人、毀損、沒收、法人、湮滅證據、犯意聯絡、猥褻、監聽、竊盜、簡式審判、精神障礙、緊急避難、緩起訴、繼承、繼承人、羈押、肇事逃逸、背書、自白、自首、行使偽造、行為分擔、親權、詐欺、詰問、調解、責任能力、辯護人、送達、過失、酒駕、重傷、間接正犯、防衛過當、離婚 104 刑法與刑訴 第 2 題 客體錯誤、打擊錯誤、殺人、過失、間接正犯 102 一試刑法 不作為、不純正不作為犯、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代理、侵占、偵查不公開、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再審、利益衝突、加工、加重竊盜、協商程序、反訴、告訴乃論、和解、委任、客體錯誤、強制性交、強盜、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待可能性、未遂、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湮滅證據、準強盜、無效、營業秘密、猥褻、直接故意、竊盜、簡式審判、精神障礙、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行使偽造、言論自由、詐欺、詰問、誹謗、賄賂、辯護人、送達、過失、間接正犯、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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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小孩殺人:間接正犯的幕後操控者責任

口訣: 黑手拉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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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正犯和教唆犯的區別只有一個字:線。提線木偶沒有自己的意志——你拉線,它動。教唆犯不同,你只是建議了一個方向,對方自己決定走不走。」

—— 利用小孩殺人:間接正犯的幕後操控者責任|莊東碩 De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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