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時候算「動手了」?著手判斷——預備犯與未遂犯的生死分界線

莊東碩 Dean · 閱讀時間約 13 分鐘 AI 深挖

常見問題

Q1:什麼是「著手」?為什麼這條線這麼重要?

著手就是犯罪的「起跑線」。線前面是「預備」(原則不罰),線後面是「未遂」(有處罰規定就罰)。想像一場 100 公尺賽跑:你換好跑鞋、做完熱身操都不算開始(預備),槍響那一刻你的腳離開起跑器才算開始(著手)。所以著手的判斷直接決定:你到底「開始犯罪了沒有」——這是有罪與無罪的分水嶺。

Q2:著手和預備差在哪?給我一個秒懂的例子。

甲想殺乙。買刀=預備(還沒開始)。磨刀=預備。開車去乙家=預備。翻牆進乙家=可能還是預備。舉刀對著乙準備砍下去=著手。關鍵差別:行為有沒有進入「直接威脅法益」的密接階段。買刀離殺人還有十萬八千里,舉刀對準人就是下一秒法益就要被侵害了。


體系定位

刑法大廈 2F — 犯罪論(三階層)
└── 構成要件該當性
    └── 客觀構成要件
        └── 行為階段判斷
            ├── 預備行為(原則不罰)
            ├── ★ 著手(§25 I)← 你在這裡 ★
            │   └── 已著手+不遂 = 未遂犯
            ├── 實行行為
            └── 既遂

記憶宮殿:2F → D區(未遂犯)→ 著手起跑線室
你推開門,看到一條紅色田徑起跑線橫在房間正中央。
線的左邊寫著「預備——不罰」,右邊寫著「未遂——要罰」。
天花板掛著一把起跑信號槍,正在冒煙。

考古題實戰

考古題一(改編自 108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二題)

甲欲竊取乙家中名畫。某日深夜,甲攜帶工具翻越乙家圍牆,進入庭院後走向客廳窗戶,正要撬開窗戶時被保全系統發現而逃離。問:甲是否已著手實行竊盜?

先想一想:甲翻了牆、走到了窗戶前——但他還沒碰到名畫。你覺得他「動手了」嗎?直覺說是——因為他距離拿到畫只剩「撬開窗戶」這一步。這個直覺就是法律的「密接階段」在發揮作用。

考古題二(改編自 111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一題)

甲為詐領保險金,先為乙投保高額壽險(受益人為甲),嗣後買毒藥準備毒殺乙。某日甲將毒藥摻入乙的晚餐中,乙食用後送醫獲救。問:甲殺人行為何時著手?投保行為是否為著手?


核心知識

一、法條依據

刑法第 25 條第 1 項: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刑法第 25 條第 2 項: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為什麼§25 只說「已著手」卻不定義什麼是著手?因為「著手」的內涵隨著犯罪類型完全不同——殺人的著手、竊盜的著手、詐欺的著手,切入法益的方式天差地別。立法者把這個判斷交給學說和實務,而非在法條中死板規定。

二、四種著手學說

(一)形式客觀說

  • 內容:著手=開始實行「構成要件行為本身」
  • :殺人罪→開始「殺」(開槍、刺刀);竊盜罪→開始「竊取」(伸手拿)
  • 優點:判斷標準明確
  • 缺點:時點太晚。舉刀在頭頂準備砍竟然還不算著手?被害人的法益已經在危險中了,法律卻說「還沒開始」?

(二)實質客觀說(學說通說)

  • 內容:著手=依行為人之犯罪計畫,行為已進入構成要件實現之密接階段,對法益造成直接危險
  • 判斷公式密接階段 + 直接危險 = 著手
  • :甲走進銀行掏出槍→雖未開口說「搶劫」,但已進入強盜罪實現的密接階段→著手
  • 優點:兼顧處罰時點提前需求與法明確性
  • 缺點:「密接階段」仍有解釋空間

(三)主觀說

  • 內容:著手=行為人主觀上認為已經開始犯罪
  • 缺點:時點太早——行為人認為「出門=開始」就能成立著手?保護網撒太大,幾乎無人採用

(四)折衷說(主客觀混合說,實務傾向)

  • 內容:綜合考量 (1) 行為人犯罪計畫(主觀)(2) 行為與結果的時空密接性(客觀)(3) 對法益的直接危險程度(客觀)
  • 實務見解:最高法院 100 年台上字第 4036 號判決:「行為人基於犯罪之決意,著手實行構成要件行為,或依其犯罪計畫,以主客觀綜合判斷,認已達構成要件實現之密接階段者,即屬著手。」
  • 注意:實務傾向折衷說,但常以「實質客觀說」的用語表述,答題時兩者皆可使用

三、各罪著手時點(實務具體標準)

罪名已著手尚未著手(預備)
殺人舉刀準備砍、持槍瞄準買刀、磨刀、前往現場途中
竊盜翻牆入宅並開始翻找財物、伸手入被害人口袋準備工具、前往現場、觀察地形
強盜掏出凶器對被害人、以暴力壓制被害人購買面罩、事先踩點
詐欺施用詐術(開口騙人、提交虛偽文件)偽造文件但尚未提交
放火點燃引火物接觸目標物準備汽油、尋找目標建築

底層邏輯:立法者為什麼在這裡畫線?

立法者的設計思考

「著手」是刑罰權介入的最早時點。在這條線之前,國家不能處罰你——即使你已經買了刀、磨了刀、穿好了黑衣服、開車到了被害人家門口。為什麼?

因為在這條線之前,你還有回頭的可能。你買了刀可以不用,你開到門口可以轉頭回家。如果法律在「預備」階段就介入處罰,等於是懲罰你的「想法」而非「行為」——這離思想犯罪只有一步之遙。

但在這條線之後——你舉刀對準人、你開槍瞄準人——法益已經面臨直接而急迫的危險,再不介入就來不及了。這就是「著手」的本質:從「你還能回頭」到「法益已經等不及了」的臨界點。

利益衡量:I / We / They

利益主體要什麼得到什麼犧牲什麼
I(行為人)行動自由——不因「想法」就被處罰預備階段原則不罰,保有回頭空間進入密接階段後喪失「還沒開始」的辯護
We(被害人/社會)法益保護——不要等到人死了才介入著手門檻比形式客觀說提前,密接危險即觸發必須容忍預備階段的潛在威脅(無法提前處罰)
They(國家)刑罰謙抑——不過早動用國家強制力著手標準同時滿足「不太早」和「不太晚」在預備與著手的灰色地帶必須做出判斷

立法者的妥協:「密接階段+直接危險」這個公式的精巧之處在於——它不是一個固定的時間點,而是一個動態的判斷。殺人罪的著手和竊盜罪的著手不在同一個位置,因為兩者「切入法益」的方式不同。法律沒有說「舉刀就是著手」——法律說的是「依你的犯罪計畫,你的行為已經讓法益面臨直接危險」。這個動態性讓同一條規則能適用於所有犯罪類型。

體系因果

  • 上游:著手的判斷前提是行為人已具有犯罪故意(主觀構成要件已具備)。沒有故意,就沒有「著手」的問題
  • 下游
  • 著手成功但結果未發生→未遂犯(§25)→又分為障礙未遂和不能未遂(→不能未遂與迷信犯
  • 著手後自己放棄→中止未遂§27)→有減免優惠(→中止未遂-己意要件
  • 如果拿掉「著手」的概念:預備直接等於犯罪→買刀就是殺人罪→行動自由被嚴重侵害。或者反過來:只有既遂才處罰→所有未遂犯全部無罪→法益保護嚴重不足

五維串聯

維度內容
條文§25 I/II
立法理由著手是刑罰權啟動的最早時點——平衡行動自由與法益保護
判決實務最高法院100台上4036(主客觀綜合判斷,以犯罪計畫結合時空密接性判斷著手)
學者見解林鈺雄(實質客觀說主張密接+直接危險);許澤天(折衷說與實質客觀說實務上結論幾乎一致)
歷史演進形式客觀說→實質客觀說→折衷說(實務現狀)——標準越來越精細,著手時點適度提前

Quotable Unit

「預備是你買了槍、磨了刀、開車去目標家——但法律只在你扣下扳機那一瞬間說:你動手了。」


VIVID 視覺定錨

場景:著手起跑線上的荒謬奧運

閉上眼睛——

你站在一座巨型法庭改裝的田徑場。地板上畫著一條又粗又紅的起跑線,紅到發光,像被灌了霓虹燈管。

起跑線左邊的地板漆成灰色,上面站著一堆人在「做準備」——有人在磨刀(嚓嚓嚓的聲音),有人在數鈔票(籌劃犯罪資金),有人在看地圖(踩點)。灰色地板上方漂浮著三個大字:「預備區——你還能回頭」。

起跑線右邊的地板漆成血紅色。紅色那邊站著一個巨大的「法益」人偶——像超市門口的氣球人偶,搖搖晃晃,胸口寫著「被害人的生命」。人偶正在發抖。紅色地板上方寫著:「未遂區——法益已經在顫抖」。

你蹲在起跑器上,穿著橘色囚衣。手指按在冰冷粗糙的跑道上(觸覺)。突然身後傳來法官法槌的巨響——「砰!」——你的身體條件反射地彈射出去,雙腳越過紅色起跑線。

瞬間,灰色地板「啪」地翻起,上面寫著「密接階段已進入」。紅色地板冒出一隻巨大的紅色手掌,手掌心寫著「直接危險」——你越過了線,法益人偶已經在你面前倒地。你腳底黏上了一個巨大的「§25」,甩不掉,每跑一步它就喊:「你——已——著——手!

你永遠記得:灰色那邊你可以轉身離開(不罰),紅色那邊你已經無路可退(未遂犯)。兩邊的分界線就是「密接階段+直接危險」。

口訣槍響起跑(一唸出來,法官法槌砰一聲→囚衣跑者越過紅線→§25 黏在腳底的畫面自動播放 → 帶出邏輯鏈:著手=從「你還能回頭」到「法益已經等不及了」的臨界點


按-惟-故模板

模板一:竊盜罪著手

【按】大前提

按刑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所謂著手,依通說(實質客觀說),係指行為人依其犯罪計畫,其行為已進入構成要件實現之密接階段,對保護法益造成直接危險者而言(最高法院 100 年台上字第 4036 號判決參照)。

【惟】小前提

查甲攜帶工具於深夜翻越乙家圍牆,進入庭院並走向客廳窗戶,正要撬開窗戶之際。甲之犯罪計畫為竊取乙家中名畫,其翻牆入宅並走向窗戶準備撬開之行為,已進入竊盜構成要件(竊取他人動產)實現之密接階段,對乙之財產法益造成直接危險。蓋甲若成功撬開窗戶,下一步即可著手翻找取物,行為與結果間具有時空密接性。

【故】結論

故甲已著手實行竊盜行為。甲未竊得財物即被保全系統發現而逃離,係已著手而不遂,成立竊盜未遂罪§320 I、§25 I)。

模板二:殺人罪著手(區分預備與著手)

【按】大前提

(同上)

【惟】小前提

查甲為詐領保險金,先為乙投保高額壽險,嗣買毒藥並摻入乙之晚餐中。甲投保行為僅係犯罪計畫之準備安排,距殺人構成要件(致人於死)之實現尚有相當距離,尚非密接階段,屬預備行為。惟甲將毒藥摻入乙即將食用之晚餐,已進入殺人構成要件實現之密接階段——乙食用後即有死亡之直接危險。

【故】結論

故甲投保行為不構成著手;甲摻毒於晚餐時始為殺人罪之著手。乙食用後送醫獲救,甲成立殺人未遂罪§271 II、§25 I)。


互動教具

各罪著手時點對照表

罪名預備階段(灰色區=不罰)著手時點(紅色線=起跑!)判斷關鍵
殺人買刀、磨刀、前往現場途中舉刀準備砍、持槍瞄準、摻毒於食物下一秒就可能死人
竊盜準備工具、前往現場、觀察地形翻牆入宅開始翻找、伸手入口袋下一秒就可能拿到東西
強盜購買面罩、事先踩點掏出凶器對被害人、以暴力壓制下一秒被害人就無法反抗
詐欺偽造文件但尚未提交開口騙人、提交虛偽文件下一秒被害人就可能信了
放火準備汽油、尋找目標建築點燃引火物接觸目標物下一秒建築就可能起火

規律:所有犯罪的著手時點都是「下一秒法益就要被侵害」——不管是生命、財產還是安全。

四種學說對照表

學說核心標準著手時點誰在用問題
形式客觀說開始實行構成要件行為最晚少用保護不足
實質客觀說密接階段+直接危險適中學說通說「密接」有解釋空間
主觀說行為人自認開始最早無人採用近乎思想犯罪
折衷說主客觀綜合判斷適中實務傾向與實質客觀說結論幾乎一致

口訣速記

項目內容
口訣槍響起跑
觸發畫面法庭田徑場,法官法槌砰一聲,囚衣跑者衝過紅線,§25 黏在腳底
邏輯壓縮槍響=密接階段到了;起跑=越過預備/未遂的分界線→§25 啟動
通說實質客觀說:密接階段直接危險 = 著手
立法者的平衡不太早(保護行動自由)、不太晚(保護法益)→ 著手就是臨界點

零秒思考訓練

變化題一(強盜罪著手)

甲持玩具槍衝入超商,對店員大喊「把錢拿出來!」正要跳過櫃檯時,被剛好路過的警察制伏。問:甲強盜罪是否已著手?

3 秒定位:犯罪計畫是強盜→甲持槍喝令「把錢拿出來」→已對店員施用強暴脅迫→進入強盜構成要件的密接階段→法益(財產+人身自由)受直接危險→已著手。成立強盜未遂。(注意:玩具槍不影響著手認定——店員主觀上感受到脅迫即可。)

變化題二(詐欺罪著手時點爭議)

甲偽造學歷證書,打算以此應徵高薪工作。甲已製作完成偽造證書但尚未提交給任何公司。問:甲是否已著手實行詐欺?

3 秒定位:犯罪計畫是詐欺→核心構成要件行為是「施用詐術」→偽造證書只是準備詐術工具→尚未對任何人施用→未進入密接階段→尚未著手,仍屬預備。甲須「提交偽造證書」時才著手。(但偽造文書罪本身另論。)

變化題三(放火罪著手)

甲對乙懷恨在心,購買汽油並於深夜前往乙家。甲將汽油潑灑在乙家大門上,正要點火時打火機故障,鄰居聽到聲響報警。問:甲放火罪何時著手?

3 秒定位:犯罪計畫是放火→購買汽油、前往乙家=預備→潑灑汽油於目標物上=已進入放火構成要件的密接階段(下一步就是點火引燃,法益處於直接危險)→潑灑汽油時已著手。打火機故障不影響著手認定,甲成立放火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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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eigarnik 鉤子:你剛學了「著手」——法律說你已經動手了,但結果沒出來(未遂)。正常的未遂是「你有能力但被阻止」。但如果你的「著手」根本不可能成功呢?用糖水想毒死人、對著稻草人開槍——你確實動手了,但結果永遠不可能發生。這到底算「犯罪」還是「笑話」?這就是不能未遂要回答的問題。→ 不能未遂與迷信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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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一試民法 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代理、借名登記、假扣押、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占有、危險負擔、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執行名義、委任、定性、得撤銷、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抵押權、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有限公司、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律行為、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無權代理、瑕疵擔保、留置權、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處分權主義、行為能力、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訴訟權、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過失、遺囑、遺棄、遺產分割、酒駕、陳述意見、離婚 114 一試商法 不動產執行、交付、人壽保險、代位權、代理、保險代位、保險利益、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公開收購、共有、分配、動產執行、匯票、危險增加、受益人、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執行名義、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扣押、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法人、清算、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租賃、竊盜、第三人異議之訴、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財產保險、買賣、送達、過失、重大消息、離婚 114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作為、不動產登記、不溯及既往、不能未遂、不起訴、交互詰問、代理、侵占、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證據、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協商程序、告訴乃論、和解、妨害公務、委任、專利、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得撤銷、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數罪併罰、未遂、條件、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比例原則、沒收、法人、無效、犯意聯絡、猥褻、監察人、竊盜、竊錄、管轄、簡式審判、精神障礙、繼承、繼承人、羈押、背信、自白、自首、董事、董事長、行使偽造、行為分擔、行為能力、訴訟權、詐欺、詰問、誹謗、責任能力、賄賂、辯護人、送達、過失、遺囑、遺棄、重傷、間接正犯、非常上訴 113 一試刑法 一行為不二罰、不作為、不起訴、交互詰問、交付、代理、侵占、信賴保護、信賴原則、停止執行、偵查不公開、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利益衝突、加工、加重竊盜、加重詐欺、區分所有、告訴乃論、和解、地方自治、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委任、專利、平等原則、強制性交、強盜、想像競合、憲法法庭、扣押、承攬、拒絕證言、搜索、搜索票、搶奪、收賄、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待可能性、未遂、殺人、毀損、沒收、法規命令、注意義務、洗錢、犯意聯絡、猥褻、租賃、竊盜、竊錄、管轄、管轄權、簡式審判、結婚、緩起訴、縱火、羈押、肇事逃逸、自白、自首、舉證責任、董事、藏匿人犯、行政罰、行政處分、行為分擔、行為能力、被害人承諾、親權、訴願、詐欺、詐欺脅迫、詰問、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賄賂、贈與、辯護人、過失、重傷、間接正犯、離婚、非常上訴 112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位權、代理、侵權行為、借名登記、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加工、占有、反訴、合併、同時履行抗辯、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因果關係、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期限、未遂、條件、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因管理、無效、無權代理、物權法定、瑕疵擔保、監察人、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背書、董事、行為能力、親權、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附款、離婚 112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作為、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代理、侵入住居、保證人地位、信賴原則、偵查不公開、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傷害致死、共同正犯、共有、具結、加工、加重詐欺、協商程序、原因自由行為、告訴乃論、和解、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妨害電腦、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忠實義務、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收賄、收購、收養、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條件、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猥褻、監聽、竊盜、等價客體錯誤、管轄、管轄權、緊急避難、緩起訴、羈押、背信、自白、董事、行使偽造、言論自由、詐欺、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責任能力、買賣、賄賂、贈與、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違約金、遺棄、重傷、間接正犯 111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代理、侵入住居、侵權行為、保證人地位、信賴原則、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利益衝突、加重竊盜、加重詐欺、區分所有、告訴乃論、和解、商標、委任、定性、專利、專利侵權、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得撤銷、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打擊錯誤、拒絕證言、損害賠償、搜索、搶奪、撤回告訴、支票、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注意義務、湮滅證據、準強盜、無效、猥褻、禁止錯誤、竊盜、竊錄、管轄、結婚、緊急避難、緘默權、縱火、羈押、背信、背書、自由心證、自白、行使偽造、被害人承諾、言論自由、詐欺、詰問、誹謗、調解、責任能力、買賣、賄賂、贈與、辯護人、送達、過失、遺棄、酒駕、重傷、隱私權、離婚 110 一試刑法 不作為、不溯及既往、不純正不作為犯、不能未遂、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保證人地位、信賴原則、偽證、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內線交易、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具結、再審、分配、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妨害電腦、委任、專利、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性侵、想像競合、打擊錯誤、扣押、搜索、搜索票、搶奪、擄人勒贖、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本票、正當法律程序、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比例原則、沒收、法人、準強盜、猥褻、監聽、竊盜、簡式審判、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著手、行使偽造、親權、詐欺、詐欺脅迫、詰問、誤想防衛、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買賣、賄賂、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遺棄、重傷、間接正犯、離婚、非常上訴 109 一試刑法 不能未遂、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入住居、侵占、偵查不公開、偽證、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利益衝突、加重竊盜、原因自由行為、告訴乃論、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委任、客觀歸責、客體錯誤、專利、專利侵權、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性侵、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扶養義務、拒絕證言、接續犯、損害賠償、搜索、支票、收賄、放火、教唆、教唆犯、期待可能性、期限、未遂、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準強盜、無效、猥褻、竊盜、竊錄、等價客體錯誤、管轄、簡式審判、緊急避難、緘默權、緩起訴、縱火、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行使偽造、裁判離婚、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詐欺、詰問、變更起訴法條、責任能力、買賣、贈與、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遺棄、酒駕、重傷、間接正犯、陳述意見、離婚、非常上訴 108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代理、公共設施、公務員懲戒、分配、受益人、合併、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干預、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憲法法庭、授權明確性、損害賠償、撤銷行政處分、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解釋、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竊盜、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聽證、著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調解、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遺囑、附款、離婚 108 一試刑法 一行為不二罰、上訴三審、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入住居、侵占、侵權行為、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加重竊盜、合併、告訴乃論、和解、委任、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從屬性、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接續犯、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支票、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有限公司、未遂、條件、正當法律程序、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沒收、法人、法律明確性、湮滅證據、準強盜、犯意聯絡、猥褻、竊盜、緊急避難、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舉證責任、著手、行使偽造、訴訟權、詐欺、詰問、誹謗、賄賂、贈與、辯護人、送達、過失、酒駕、重傷、間接正犯、防衛過當、離婚 107 一試刑法 不作為、不純正不作為犯、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占、信賴原則、偽證、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務員懲戒、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分配、利益衝突、加工、加重結果犯、加重詐欺、合併、告訴乃論、妨害電腦、委任、幫助犯、強制執行、強制性交、強盜、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承攬、抵押權、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支票、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限、未遂、正當防衛、殺人、毀損、沒收、法人、湮滅證據、犯意聯絡、猥褻、監聽、竊盜、簡式審判、精神障礙、緊急避難、緩起訴、繼承、繼承人、羈押、肇事逃逸、背書、自白、自首、行使偽造、行為分擔、親權、詐欺、詰問、調解、責任能力、辯護人、送達、過失、酒駕、重傷、間接正犯、防衛過當、離婚 106 一試刑法 不利益變更禁止、不能未遂、不自證己罪、不起訴、交付、代理、侵占、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再審、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反訴、合併、告訴乃論、和解、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從屬性、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拒絕證言、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支票、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本票、條件、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毒樹果實、沒收、注意義務、湮滅證據、無效、猥褻、竊盜、等價客體錯誤、管轄、管轄權、精神障礙、結婚、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背書、自由心證、自白、自首、舉證責任、著手、行使偽造、親權、詐欺、誹謗、責任能力、賄賂、辯護人、送達、過失、重傷、隱私權、離婚 105 刑法與刑訴 第 3 題 共同被告、未遂、殺人、殺人未遂、重傷 105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位權、代理、侵占、侵權行為、保險利益、假扣押、債務人異議之訴、內部人、公開說明書、共有、再審、分配、利益衝突、匯票、占有、危險增加、受益人、合併、和解、執行名義、委託書、庫藏股、強制執行、得撤銷、扣押、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法人、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私募、竊盜、結婚、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背信、背書、與有過失、著手、董事、董事長、行為能力、詐欺、買賣、送達、過失、離婚 105 一試刑法 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代理、侵入住居、侵占、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具結、加工、加重竊盜、合併、告訴乃論、和解、因果歷程錯誤、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得撤銷、性侵、想像競合、打擊錯誤、拒絕證言、接續犯、搜索、搜索票、搶奪、支票、收養、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湮滅證據、無效、猥褻、竊盜、竊錄、管轄、管轄權、簡式審判、結婚、緊急避難、緩起訴、繼承、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董事、藏匿人犯、行使偽造、詐欺、誤想防衛、誹謗、調解、變更起訴法條、過失、遺棄、重傷、陳述意見、離婚 104 刑法與刑訴 第 1 題 想像競合、未遂、竊盜、贈與 104 刑法與刑訴 第 5 題 不起訴、未遂、竊盜 104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理、代表權、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內線交易、內部人、公司設立、公開說明書、分配、匯票、占有、受益人、合併、執行名義、委託書、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忠實義務、扣押、承攬、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法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獨立董事、異議股東、監察人、短線交易、私募、第三人異議之訴、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背書、著手、董事、董事長、行政處分、買賣、送達、過失 104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利益變更禁止、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占、偵查不公開、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利益衝突、剝奪行動自由、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合併、告訴乃論、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委任、專利、專利侵權、幫助犯、強盜、得撤銷、想像競合、接續犯、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放火、教唆、數罪併罰、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湮滅證據、準抗告、無效、猥褻、監察人、竊盜、管轄、結婚、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著手、董事、董事長、行使偽造、詐欺、詰問、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買賣、賄賂、辯護人、過失、遺棄、重傷、陳述意見、非常上訴 103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加工、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和解、地上權、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既判力、期限、未遂、本票、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監察人、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管轄、結婚、給付不能、繼承、繼承人、股份轉讓、與有過失、舉證責任、董事、行為能力、訴訟標的、訴訟權、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違約金、遺囑、遺棄、遺產分割、陳述意見、離婚 103 一試刑法 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代理、侵占、偽證、偽造私文書、傳聞例外、傳聞證據、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具結、再審、利益衝突、加重竊盜、合併、和解、因果關係、妨害自由、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拒絕證言、接續犯、搜索、搜索票、搶奪、擄人勒贖、支票、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湮滅證據、準強盜、猥褻、直接故意、竊盜、簡式審判、結婚、緊急避難、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自白、藏匿人犯、行使偽造、言論自由、訴願、詐欺、詰問、誹謗、責任能力、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遺棄、酒駕、重傷、間接故意、非常上訴 102 刑法與刑訴 第 1 題 中止未遂、共同正犯、幫助犯、強盜、未遂 102 刑法與刑訴 第 2 題 幫助犯、未遂、殺人、湮滅證據、藏匿人犯 102 一試民法 交付、侵占、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再審、分配、占有、危險負擔、反訴、受益人、合併、和解、喪失繼承、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未遂、本票、條件、法人、消滅時效、無效、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背書、董事、董事長、處分權主義、訴訟標的、訴訟權、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遺囑、重傷 102 一試刑法 不作為、不純正不作為犯、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代理、侵占、偵查不公開、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再審、利益衝突、加工、加重竊盜、協商程序、反訴、告訴乃論、和解、委任、客體錯誤、強制性交、強盜、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待可能性、未遂、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湮滅證據、準強盜、無效、營業秘密、猥褻、直接故意、竊盜、簡式審判、精神障礙、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行使偽造、言論自由、詐欺、詰問、誹謗、賄賂、辯護人、送達、過失、間接正犯、非常上訴 101 民法民訴(一) 第 5 題 條件、租賃、著手 101 一試公法 ICJ、一般給付訴訟、信賴保護、債權讓與、共同訴訟、再審、分配、反致、受益人、合併、國家承認、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基本權功能、外國判決、大學自治、委任、廢止、得撤銷、憲法法庭、抵押權、抵銷、損失補償、撤銷訴訟、收養、期限、條件、條約、法人、法人格、海洋法、消滅時效、準據法、無效、猥褻、確認訴訟、竊盜、管轄、管轄權、結婚、著手、董事、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買賣、送達、過失 101 一試刑法 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侵占、偽證、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加重竊盜、合併、和解、商標、委任、婚姻無效、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拒絕證言、搶奪、撤回告訴、教唆、教唆犯、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洗錢、湮滅證據、準強盜、準抗告、無效、監聽、竊盜、管轄、結婚、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自由心證、自白、自首、舉證責任、詐欺、詰問、辯護人、迷信犯、過失、遺棄、重傷 100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假扣押、公開收購、分配、匯票、占有、受益人、合併、因果關係、委任、委託書、平等原則、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承攬、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毀損、法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準據法、無效、監察人、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複保險、買賣、送達、過失、道德風險 100 一試刑法 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侵占、偽造私文書、共同正犯、共有、具結、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合併、和解、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委任、幫助犯、干預、平等原則、強盜、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承攬、拒絕證言、接續犯、損害賠償、搶奪、撤回告訴、放火、有限公司、未遂、條件、正當防衛、毀損、沒收、法人、竊盜、管轄、緊急避難、羈押、背信、自白、舉證責任、董事、詐欺、詰問、辯護人、過失、酒駕、重傷、間接故意、隱私權、非常上訴
⚔️ 刑事法 / 未遂·共犯·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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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時候算「動手了」?著手判斷——預備犯與未遂犯的生死分界線

口訣: 槍響起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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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備是你買了槍、磨了刀、開車去目標家——但法律只在你扣下扳機那一瞬間說:你動手了。」

—— 什麼時候算「動手了」?著手判斷——預備犯與未遂犯的生死分界線|莊東碩 De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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