刀舉起來又放下了:中止未遂的「己意」要件與必減免效果
常見問題
什麼是中止未遂?
中止未遂(§27)是未遂犯中最有利的情況——行為人已經著手犯罪,但自己決定不繼續或主動防止結果發生。法律效果:必減輕或免除其刑(注意是「必」不是「得」)。白話說:法律給「懸崖勒馬」的人一條金色退路。
中止未遂和普通未遂差在哪?
普通未遂(障礙未遂)是「想做但沒做成」(被阻止),中止未遂是「能做但不想做了」(自己放棄)。普通未遂「得」減輕,中止未遂「必」減輕或免除——差距巨大。Frank 公式記法:能不欲 = 中止;欲不能 = 障礙。
體系定位
🌳 未遂犯體系
├── 著手 [著手判斷](未遂的起點)
├── 普通未遂(障礙未遂)→ §25 得減輕
├── 不能未遂 [不能未遂與迷信犯] → §26 減免
└── 中止未遂 ← 你在這裡 → §27 必減免 ⭐ 最有利
├── 未了未遂的中止(還沒做完就停手)
│ └── 消極停止即可
└── 既了未遂的中止(做完了但結果還沒發生)
└── 必須積極防止結果
記憶宮殿位置:法律大廈 2 樓(刑法樓)→ E 區(未遂)→ 懸崖邊的退路。你站在懸崖邊,面前是犯罪的深淵,身後有一條金色的退路。
考古題實戰
112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改編)
甲持刀刺傷乙腹部,乙倒地流血。甲正要再刺第二刀時,看到乙痛苦的表情,心生悔意,放下刀,主動撥打 119 叫救護車。乙經送醫獲救。
問:甲是否成立中止未遂?法律效果為何?
這題的關鍵不是「甲有沒有悔意」——而是甲在乙倒地流血時,有能力再刺第二刀卻選擇不刺。法律問的是:你是「能跳但不想跳」,還是「想跳但跳不了」?
核心知識
中止未遂四要件
① 已著手
行為人已經開始實施犯罪行為 → [著手判斷]
② 因「己意」而中止或防止結果
Frank 公式:
✅「能達目的而不欲」= 中止未遂(己意)
❌「欲達目的而不能」= 障礙未遂(非己意)
③ 結果未發生
最終犯罪結果沒有發生(人沒死、東西沒被偷到)
④ 中止行為與結果未發生之間有因果關係
是因為你的中止/防止,結果才沒發生
「己意」的判斷——Frank 公式
Frank 公式是整個中止未遂最核心的判斷工具。它把複雜的心理判斷壓縮成一個乾淨的二擇一:
己意中止(✅ → 中止未遂):
├── 心生悔意 → 「我不想殺了」
├── 良心不安 → 「我做不出這種事」
├── 同情被害人 → 「看到他那麼痛苦,我下不了手」
├── 害怕受處罰 → 「算了,不值得坐牢」
├── 成本效益考量 → 「風險太大,不划算」
└── 關鍵:行為人「能繼續但不想繼續」
非己意中止(❌ → 障礙未遂):
├── 被警察發現 → 被迫停止
├── 被害人反抗成功 → 無法繼續
├── 工具壞了 → 客觀不能繼續
├── 被第三人阻止 → 被外力阻斷
├── 聽到警笛聲逃跑 → 外部壓力迫使放棄
└── 關鍵:行為人「想繼續但不能繼續」
一個反直覺的結論:「害怕受處罰」居然算己意——因為法律判斷的不是你的動機高不高尚,而是決定權在不在你手上。害怕坐牢但仍然是你自己決定放棄的 → 己意。
未了未遂 vs 既了未遂的中止
未了未遂的中止:
行為人還沒完成所有犯罪行為就停手
→ 只要「消極停止」即可
→ 甲舉刀準備砍乙 → 刀舉到一半放下 → 中止 ✅
既了未遂的中止:
行為人已完成犯罪行為,但結果尚未發生
→ 必須「積極防止」結果發生(消極不夠)
→ 甲刺傷乙 → 乙流血 → 甲打119送醫 → 乙獲救 → 中止 ✅
→ 甲下毒 → 乙正要喝 → 甲把杯子打翻 → 中止 ✅
→ 甲刺傷乙後跑掉(什麼都沒做)→ 乙被路人救 → 不是中止 ❌
底層邏輯:為什麼法律給「壞人」一條金色退路?
立法者的設計思考
這是刑法中最精巧的誘因設計之一。想像你是立法者,面對一個已經舉起刀的人——他已經著手犯罪了,從法律上說他已經「有罪」了。這個人在最後一刻猶豫了。你想讓他放下刀,還是想讓他想「反正已經有罪了,不如一不做二不休」?
如果中止未遂的處罰跟普通未遂一樣(都是「得」減輕),行為人沒有任何回頭的誘因。他會想:「反正我停手也是有罪,不如做到底。」這對被害人、對社會都是最糟的結果。
所以立法者做了一個非常務實的選擇:用「必減免」作為金色退路的價碼——只要你自己決定回頭,法律保證給你最大的優待。 這不是在獎勵好人,而是在用利益誘導壞人做出對社會傷害最小的選擇。
利益衡量:I / We / They
| 利益主體 | 要什麼 | 得到什麼 | 犧牲什麼 |
|---|---|---|---|
| I(行為人) | 犯罪已著手,但想回頭 | 必減輕或免除——法律保證的金色退路 | 仍然成立未遂犯(不是無罪),只是減免 |
| I(被害人) | 生命/身體/財產得到保全 | 行為人回頭 → 結果未發生 → 法益保全 | 犯罪者得到較輕的處罰(必減免 vs 既遂的完整刑罰) |
| We(社會) | 減少犯罪既遂的發生 | 行為人有回頭的誘因 → 更多犯罪在未遂階段就停止 | 似乎在「獎勵」已經著手犯罪的人 |
| They(國家) | 用最小成本達到最大犯罪預防 | 用刑罰減免換取犯罪結果的避免——代價極低效益極高 | 放棄對自主回頭者的完整處罰權 |
立法者的妥協:「必減免」看起來是在便宜壞人,但其實是最高效的犯罪預防機制。國家用「少罰一點」的代價,換取了「被害人不死、財物不損失」的結果。這筆交易怎麼算都划算。「得」減和「必」減的差別,就是立法者對這條退路的誠意——不是「法官看心情」,而是「法律保證」。
體系因果
- 上游:著手判斷(先確認已著手,才有中止未遂的討論空間)→ 沒有著手 = 預備行為,根本不到未遂
- 下游:如果拿掉中止未遂的「必減免」→ 已著手的人沒有回頭動力 → 更多犯罪走到既遂 → 更多被害人、更大社會成本
- 平行:障礙未遂(§25 得減)→ 「得」vs「必」的差距 = 立法者對「自主回頭」vs「被迫停止」的價值判斷——自主選擇值得更大的獎勵
五維串聯
| 維度 | 內容 |
|---|---|
| 條文 | §27 I(中止未遂)、§25(障礙未遂)、§26(不能未遂) |
| 立法理由 | 中止未遂的「必減免」是刑事政策的「金橋理論」(die goldene Brücke)——給犯罪者一座回頭的金橋 |
| 判決實務 | 實務穩定採 Frank 公式判斷「己意」;最高法院認為動機不限於悔意,害怕受罰亦屬己意 |
| 學者見解 | Frank(1931)提出「能達目的而不欲」vs「欲達目的而不能」公式,成為判斷己意的通用工具;Roxin 進一步區分「自主型」與「被迫型」放棄 |
| 歷史演變 | 中止未遂的特別減免源自 Feuerbach 的刑事政策思想:刑罰的目的不是報復,而是預防——給回頭路比堵死路更能減少犯罪結果 |
中止未遂的必減免不是法律在獎勵好人——是立法者用一條金色退路,誘惑已經走到犯罪邊緣的人回頭。
★ VIVID 認知定錨 ★
場景:懸崖邊的兩條路
你站在 E 區「懸崖邊的退路」——真的是一座懸崖。
懸崖邊站著兩個人,面前是萬丈深淵(犯罪結果),腳下碎石不斷掉落。
左邊的人(中止未遂哥):他手裡拿著刀,走到懸崖最邊緣,低頭看了一眼深淵——突然他自己轉身,把刀扔到地上,沿著身後一條金色發光的退路走回來。退路上掛著一面旗:「§27 必減免」。他走過你身邊,你看到他額頭冒著冷汗但眼神堅定——「我能跳但我不跳。」
為什麼這條路是金色的? 不是因為他是好人。而是因為立法者算過一筆帳:與其讓他跳下去(犯罪既遂),不如用一條金色退路把他騙回來——被害人活著比關他坐牢更划算。
右邊的人(障礙未遂哥):他也拿著刀,走到懸崖邊正要跳——突然一陣強風把他吹回來(啪!摔在地上)。他爬起來還想跳,但風太大跳不了。他被拖回來的那條路是灰色的,上面寫著:「§25 得減——看法官心情」。他嘴裡還在喊:「讓我跳啊!」
你站在兩條路的分岔點,手裡拿著 Frank 公式的判斷卡:
– 金色退路(左邊):「能跳不想跳 = 己意 = 中止 = 必減免」
– 灰色退路(右邊):「想跳跳不了 = 非己意 = 障礙 = 得減」
口訣:能做不想 = 中止(金色退路 = 立法者的金橋——不是獎勵好人,是誘惑壞人回頭)
按-惟-故模板
模板一:既了未遂的中止
【按】大前提
按刑法第 27 條第 1 項前段,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中止未遂之成立須具:(一)已著手;(二)因己意而中止或積極防止結果發生;(三)結果未發生;(四)中止行為與結果未發生間有因果關係。所謂「己意」,依 Frank 公式,係指行為人「能達目的而不欲」。又於既了未遂之情形,行為人須以積極作為防止結果發生,始成立中止未遂。
【惟】小前提
查甲持刀刺傷乙腹部後(已著手 ✅,且犯罪行為已完成 = 既了未遂),見乙痛苦流血,心生悔意,主動撥打 119 叫救護車(積極防止結果 ✅)。甲當時可繼續刺殺乙但因悔意而選擇停手並救助——「能達目的而不欲」,屬己意中止(✅)。乙經送醫獲救,死亡結果未發生(✅),且乙之獲救與甲之叫救護車具因果關係(✅)。
【故】結論
甲成立殺人罪之中止未遂(§27 I),必減輕或免除其刑。
模板二:未了未遂的中止
【按】大前提
(同上前段。)未了未遂之情形,行為人僅需消極停止繼續實行即可成立中止未遂。
【惟】小前提
查甲持刀準備刺殺乙,刀舉起尚未刺出(已著手但犯罪行為未完成 = 未了未遂),甲看到乙枕邊孩子的照片,心軟放下刀轉身離開。甲能繼續刺殺但因心軟而停手——「能達目的而不欲」,屬己意。乙未受任何傷害,結果未發生,與甲之停手有因果關係。
【故】結論
甲成立殺人罪之中止未遂(§27 I),必減輕或免除其刑。
口訣速記
| 項目 | 內容 |
|---|---|
| VIVID 觸發器 | 能做不想=中止(懸崖邊金色退路=立法者的金橋) |
| 底層邏輯壓縮 | 必減免不是獎勵好人,是用金色退路誘惑壞人回頭——被害人活著比關他坐牢更划算 |
| Frank 公式 | 能不欲 = 中止(必減免);欲不能 = 障礙(得減) |
| 兩種中止 | 未了→停手(消極);既了→積極防止 |
| 法律效果 | 必減輕或免除(不是「得」!) |
| 記憶宮殿 | 2F → E區 → 懸崖邊的退路 |
互動教具
中止未遂判斷流程
行為人已著手犯罪但結果未發生
│
├── 為什麼結果沒發生?
│ │
│ ├── 行為人「自己」決定放棄/防止
│ │ └── Frank 公式:能達目的而不欲?
│ │ ├── 是 → 己意 → 中止未遂(§27 必減免)
│ │ │ └── 未了未遂?→ 消極停止即可
│ │ │ 既了未遂?→ 須積極防止結果
│ │ └── 否 → 非己意 → 障礙未遂(§25 得減)
│ │
│ └── 外力阻止/客觀不能
│ └── 欲達目的而不能 → 障礙未遂(§25 得減)
│
└── 結果已經發生了嗎?
├── 是 → 既遂(不適用中止未遂)
└── 否 → 適用上面的判斷
三種未遂完整比較
| 障礙未遂 | 中止未遂 | 不能未遂 | |
|---|---|---|---|
| 為什麼沒成功 | 被外力阻止 | 自己放棄 | 客觀上不可能 |
| 己意? | ❌ 非己意 | ✅ 己意 | — |
| Frank 公式 | 欲不能 | 能不欲 | — |
| 法律效果 | §25 得減輕 | §27 必減免 | §26 減免 |
| 口語 | 想做做不到 | 能做不想做 | 根本不可能 |
| 立法者的態度 | 你只是運氣不好 | 你自己選擇回頭 | 你從來沒有成功的可能 |
「己意」的邊界——哪些算己意?
| 情境 | 己意? | 理由 |
|---|---|---|
| 心生悔意放下刀 | ✅ | 自主決定,典型己意 |
| 同情被害人停手 | ✅ | 自主決定,動機善良 |
| 害怕受處罰放棄 | ✅ | 仍然是自主決定(法律不要求動機高尚) |
| 覺得風險太大不划算 | ✅ | 成本效益考量但仍是自主選擇 |
| 被警察發現後逃跑 | ❌ | 外力迫使放棄 |
| 被害人反抗成功 | ❌ | 無法繼續 |
| 聽到警笛聲跑掉 | ❌ | 外部壓力(實務上有爭議) |
| 工具壞了無法繼續 | ❌ | 客觀不能 |
零秒思考訓練
變化題 1:非己意(聽到警笛)
甲正在行竊乙的店鋪。突然聽到遠處傳來警笛聲,甲嚇到立刻放下東西跑掉。
問:甲是否成立中止未遂?
解析:甲放棄的原因是聽到警笛聲 → 外部壓力迫使放棄 → 「欲達目的而不能」(想偷但怕被抓)→ 非己意 → 不是中止未遂,是障礙未遂(§25 得減輕)。灰色退路,不是金色退路。
變化題 2:既了未遂 + 防止失敗
甲刺傷乙後心生悔意,打了 119。但救護車趕到前乙已因失血過多死亡。
問:甲能否主張中止未遂?
解析:甲有己意(✅)、有積極防止行為(打119 ✅)。但結果已經發生(乙死了)→ 要件三(結果未發生)不具備 → 不成立中止未遂。甲成立殺人既遂。但甲的中止努力可作為量刑時的從輕因素。這就是金色退路的殘酷一面——你回頭了,但回頭太慢,退路就消失了。
變化題 3:害怕受罰算不算己意?
甲正要開槍射殺乙。甲突然想到「殺人要判死刑」,害怕了,放下槍離開。
問:甲害怕受罰而放棄,是否為「己意」?
解析:通說認為「害怕受處罰」仍屬己意——因為甲是自己做出了放棄的決定,不是被外力阻止。Frank 公式:甲能繼續射殺(沒有外力阻礙)但不想繼續(怕被判刑)→ 「能不欲」→ 己意中止 ✅。中止的動機不需要高尚——法律不問你回頭的理由,只問你回頭的決定權在不在你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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