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遂·共犯·競合 🎯 二試命題核心

刀舉起來又放下了:中止未遂的「己意」要件與必減免效果

莊東碩 Dean · 閱讀時間約 12 分鐘 AI 深挖

常見問題

什麼是中止未遂?
中止未遂(§27)是未遂犯中最有利的情況——行為人已經著手犯罪,但自己決定不繼續主動防止結果發生。法律效果:必減輕或免除其刑(注意是「必」不是「得」)。白話說:法律給「懸崖勒馬」的人一條金色退路。

中止未遂和普通未遂差在哪?
普通未遂(障礙未遂)是「想做但沒做成」(被阻止),中止未遂是「能做但不想做了」(自己放棄)。普通未遂「」減輕,中止未遂「」減輕或免除——差距巨大。Frank 公式記法:能不欲 = 中止;欲不能 = 障礙。


體系定位

🌳 未遂犯體系
├── 著手 [著手判斷](未遂的起點)
├── 普通未遂(障礙未遂)→ §25 得減輕
├── 不能未遂 [不能未遂與迷信犯] → §26 減免
└── 中止未遂 ← 你在這裡 → §27 必減免 ⭐ 最有利
    ├── 未了未遂的中止(還沒做完就停手)
    │   └── 消極停止即可
    └── 既了未遂的中止(做完了但結果還沒發生)
        └── 必須積極防止結果

記憶宮殿位置:法律大廈 2 樓(刑法樓)→ E 區(未遂)→ 懸崖邊的退路。你站在懸崖邊,面前是犯罪的深淵,身後有一條金色的退路。


考古題實戰

112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改編)

甲持刀刺傷乙腹部,乙倒地流血。甲正要再刺第二刀時,看到乙痛苦的表情,心生悔意,放下刀,主動撥打 119 叫救護車。乙經送醫獲救。

問:甲是否成立中止未遂?法律效果為何?

這題的關鍵不是「甲有沒有悔意」——而是甲在乙倒地流血時,有能力再刺第二刀卻選擇不刺。法律問的是:你是「能跳但不想跳」,還是「想跳但跳不了」?


核心知識

中止未遂四要件

① 已著手
   行為人已經開始實施犯罪行為 → [著手判斷]

② 因「己意」而中止或防止結果
   Frank 公式:
   ✅「能達目的而不欲」= 中止未遂(己意)
   ❌「欲達目的而不能」= 障礙未遂(非己意)

③ 結果未發生
   最終犯罪結果沒有發生(人沒死、東西沒被偷到)

④ 中止行為與結果未發生之間有因果關係
   是因為你的中止/防止,結果才沒發生

「己意」的判斷——Frank 公式

Frank 公式是整個中止未遂最核心的判斷工具。它把複雜的心理判斷壓縮成一個乾淨的二擇一:

己意中止(✅ → 中止未遂):
├── 心生悔意 → 「我不想殺了」
├── 良心不安 → 「我做不出這種事」
├── 同情被害人 → 「看到他那麼痛苦,我下不了手」
├── 害怕受處罰 → 「算了,不值得坐牢」
├── 成本效益考量 → 「風險太大,不划算」
└── 關鍵:行為人「能繼續但不想繼續」

非己意中止(❌ → 障礙未遂):
├── 被警察發現 → 被迫停止
├── 被害人反抗成功 → 無法繼續
├── 工具壞了 → 客觀不能繼續
├── 被第三人阻止 → 被外力阻斷
├── 聽到警笛聲逃跑 → 外部壓力迫使放棄
└── 關鍵:行為人「想繼續但不能繼續」

一個反直覺的結論:「害怕受處罰」居然算己意——因為法律判斷的不是你的動機高不高尚,而是決定權在不在你手上。害怕坐牢但仍然是你自己決定放棄的 → 己意。

未了未遂 vs 既了未遂的中止

未了未遂的中止:
行為人還沒完成所有犯罪行為就停手
→ 只要「消極停止」即可
→ 甲舉刀準備砍乙 → 刀舉到一半放下 → 中止 ✅

既了未遂的中止:
行為人已完成犯罪行為,但結果尚未發生
→ 必須「積極防止」結果發生(消極不夠)
→ 甲刺傷乙 → 乙流血 → 甲打119送醫 → 乙獲救 → 中止 ✅
→ 甲下毒 → 乙正要喝 → 甲把杯子打翻 → 中止 ✅
→ 甲刺傷乙後跑掉(什麼都沒做)→ 乙被路人救 → 不是中止 ❌

底層邏輯:為什麼法律給「壞人」一條金色退路?

立法者的設計思考

這是刑法中最精巧的誘因設計之一。想像你是立法者,面對一個已經舉起刀的人——他已經著手犯罪了,從法律上說他已經「有罪」了。這個人在最後一刻猶豫了。你想讓他放下刀,還是想讓他想「反正已經有罪了,不如一不做二不休」?

如果中止未遂的處罰跟普通未遂一樣(都是「得」減輕),行為人沒有任何回頭的誘因。他會想:「反正我停手也是有罪,不如做到底。」這對被害人、對社會都是最糟的結果。

所以立法者做了一個非常務實的選擇:用「必減免」作為金色退路的價碼——只要你自己決定回頭,法律保證給你最大的優待。 這不是在獎勵好人,而是在用利益誘導壞人做出對社會傷害最小的選擇。

利益衡量:I / We / They

利益主體要什麼得到什麼犧牲什麼
I(行為人)犯罪已著手,但想回頭減輕或免除——法律保證的金色退路仍然成立未遂犯(不是無罪),只是減免
I(被害人)生命/身體/財產得到保全行為人回頭 → 結果未發生 → 法益保全犯罪者得到較輕的處罰(必減免 vs 既遂的完整刑罰)
We(社會)減少犯罪既遂的發生行為人有回頭的誘因 → 更多犯罪在未遂階段就停止似乎在「獎勵」已經著手犯罪的人
They(國家)用最小成本達到最大犯罪預防用刑罰減免換取犯罪結果的避免——代價極低效益極高放棄對自主回頭者的完整處罰權

立法者的妥協:「必減免」看起來是在便宜壞人,但其實是最高效的犯罪預防機制。國家用「少罰一點」的代價,換取了「被害人不死、財物不損失」的結果。這筆交易怎麼算都划算。「得」減和「必」減的差別,就是立法者對這條退路的誠意——不是「法官看心情」,而是「法律保證」。

體系因果

  • 上游:著手判斷(先確認已著手,才有中止未遂的討論空間)→ 沒有著手 = 預備行為,根本不到未遂
  • 下游:如果拿掉中止未遂的「必減免」→ 已著手的人沒有回頭動力 → 更多犯罪走到既遂 → 更多被害人、更大社會成本
  • 平行:障礙未遂(§25 得減)→ 「得」vs「必」的差距 = 立法者對「自主回頭」vs「被迫停止」的價值判斷——自主選擇值得更大的獎勵

五維串聯

維度內容
條文§27 I(中止未遂)、§25(障礙未遂)、§26(不能未遂)
立法理由中止未遂的「必減免」是刑事政策的「金橋理論」(die goldene Brücke)——給犯罪者一座回頭的金橋
判決實務實務穩定採 Frank 公式判斷「己意」;最高法院認為動機不限於悔意,害怕受罰亦屬己意
學者見解Frank(1931)提出「能達目的而不欲」vs「欲達目的而不能」公式,成為判斷己意的通用工具;Roxin 進一步區分「自主型」與「被迫型」放棄
歷史演變中止未遂的特別減免源自 Feuerbach 的刑事政策思想:刑罰的目的不是報復,而是預防——給回頭路比堵死路更能減少犯罪結果

中止未遂的必減免不是法律在獎勵好人——是立法者用一條金色退路,誘惑已經走到犯罪邊緣的人回頭。


★ VIVID 認知定錨 ★

場景:懸崖邊的兩條路

你站在 E 區「懸崖邊的退路」——真的是一座懸崖。

懸崖邊站著兩個人,面前是萬丈深淵(犯罪結果),腳下碎石不斷掉落。

左邊的人(中止未遂哥):他手裡拿著刀,走到懸崖最邊緣,低頭看了一眼深淵——突然他自己轉身,把刀扔到地上,沿著身後一條金色發光的退路走回來。退路上掛著一面旗:「§27 減免」。他走過你身邊,你看到他額頭冒著冷汗但眼神堅定——「我能跳但我不跳。

為什麼這條路是金色的? 不是因為他是好人。而是因為立法者算過一筆帳:與其讓他跳下去(犯罪既遂),不如用一條金色退路把他騙回來——被害人活著比關他坐牢更划算。

右邊的人(障礙未遂哥):他也拿著刀,走到懸崖邊正要跳——突然一陣強風把他吹回來(啪!摔在地上)。他爬起來還想跳,但風太大跳不了。他被拖回來的那條路是灰色的,上面寫著:「§25 減——看法官心情」。他嘴裡還在喊:「讓我跳啊!」

你站在兩條路的分岔點,手裡拿著 Frank 公式的判斷卡:
金色退路(左邊):「能跳不想跳 = 己意 = 中止 = 減免」
灰色退路(右邊):「想跳跳不了 = 非己意 = 障礙 = 減」

口訣能做不想 = 中止(金色退路 = 立法者的金橋——不是獎勵好人,是誘惑壞人回頭)


按-惟-故模板

模板一:既了未遂的中止

【按】大前提

按刑法第 27 條第 1 項前段,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中止未遂之成立須具:(一)已著手;(二)因己意而中止或積極防止結果發生;(三)結果未發生;(四)中止行為與結果未發生間有因果關係。所謂「己意」,依 Frank 公式,係指行為人「能達目的而不欲」。又於既了未遂之情形,行為人須以積極作為防止結果發生,始成立中止未遂。

【惟】小前提

查甲持刀刺傷乙腹部後(已著手 ✅,且犯罪行為已完成 = 既了未遂),見乙痛苦流血,心生悔意,主動撥打 119 叫救護車(積極防止結果 ✅)。甲當時可繼續刺殺乙但因悔意而選擇停手並救助——「能達目的而不欲」,屬己意中止(✅)。乙經送醫獲救,死亡結果未發生(✅),且乙之獲救與甲之叫救護車具因果關係(✅)。

【故】結論

甲成立殺人罪之中止未遂(§27 I),必減輕或免除其刑

模板二:未了未遂的中止

【按】大前提

(同上前段。)未了未遂之情形,行為人僅需消極停止繼續實行即可成立中止未遂。

【惟】小前提

查甲持刀準備刺殺乙,刀舉起尚未刺出(已著手但犯罪行為未完成 = 未了未遂),甲看到乙枕邊孩子的照片,心軟放下刀轉身離開。甲能繼續刺殺但因心軟而停手——「能達目的而不欲」,屬己意。乙未受任何傷害,結果未發生,與甲之停手有因果關係。

【故】結論

甲成立殺人罪之中止未遂(§27 I),必減輕或免除其刑。


口訣速記

項目內容
VIVID 觸發器能做不想=中止(懸崖邊金色退路=立法者的金橋)
底層邏輯壓縮必減免不是獎勵好人,是用金色退路誘惑壞人回頭——被害人活著比關他坐牢更划算
Frank 公式能不欲 = 中止(必減免);欲不能 = 障礙(得減)
兩種中止未了→停手(消極);既了→積極防止
法律效果減輕或免除(不是「得」!)
記憶宮殿2F → E區 → 懸崖邊的退路

互動教具

中止未遂判斷流程

行為人已著手犯罪但結果未發生
    │
    ├── 為什麼結果沒發生?
    │   │
    │   ├── 行為人「自己」決定放棄/防止
    │   │   └── Frank 公式:能達目的而不欲?
    │   │       ├── 是 → 己意 → 中止未遂(§27 必減免)
    │   │       │       └── 未了未遂?→ 消極停止即可
    │   │       │           既了未遂?→ 須積極防止結果
    │   │       └── 否 → 非己意 → 障礙未遂(§25 得減)
    │   │
    │   └── 外力阻止/客觀不能
    │       └── 欲達目的而不能 → 障礙未遂(§25 得減)
    │
    └── 結果已經發生了嗎?
        ├── 是 → 既遂(不適用中止未遂)
        └── 否 → 適用上面的判斷

三種未遂完整比較

障礙未遂中止未遂不能未遂
為什麼沒成功被外力阻止自己放棄客觀上不可能
己意?❌ 非己意✅ 己意
Frank 公式欲不能能不欲
法律效果§25 減輕§27 減免§26 減免
口語想做做不到能做不想做根本不可能
立法者的態度你只是運氣不好你自己選擇回頭你從來沒有成功的可能

「己意」的邊界——哪些算己意?

情境己意?理由
心生悔意放下刀自主決定,典型己意
同情被害人停手自主決定,動機善良
害怕受處罰放棄仍然是自主決定(法律不要求動機高尚)
覺得風險太大不划算成本效益考量但仍是自主選擇
被警察發現後逃跑外力迫使放棄
被害人反抗成功無法繼續
聽到警笛聲跑掉外部壓力(實務上有爭議)
工具壞了無法繼續客觀不能

零秒思考訓練

變化題 1:非己意(聽到警笛)

甲正在行竊乙的店鋪。突然聽到遠處傳來警笛聲,甲嚇到立刻放下東西跑掉。

問:甲是否成立中止未遂?

解析:甲放棄的原因是聽到警笛聲 → 外部壓力迫使放棄 → 「欲達目的而不能」(想偷但怕被抓)→ 非己意 → 不是中止未遂,是障礙未遂(§25 得減輕)。灰色退路,不是金色退路。

變化題 2:既了未遂 + 防止失敗

甲刺傷乙後心生悔意,打了 119。但救護車趕到前乙已因失血過多死亡。

問:甲能否主張中止未遂?

解析:甲有己意(✅)、有積極防止行為(打119 ✅)。但結果已經發生(乙死了)→ 要件三(結果未發生)不具備 → 不成立中止未遂。甲成立殺人既遂。但甲的中止努力可作為量刑時的從輕因素。這就是金色退路的殘酷一面——你回頭了,但回頭太慢,退路就消失了。

變化題 3:害怕受罰算不算己意?

甲正要開槍射殺乙。甲突然想到「殺人要判死刑」,害怕了,放下槍離開。

問:甲害怕受罰而放棄,是否為「己意」?

解析:通說認為「害怕受處罰」仍屬己意——因為甲是自己做出了放棄的決定,不是被外力阻止。Frank 公式:甲能繼續射殺(沒有外力阻礙)但不想繼續(怕被判刑)→ 「能不欲」→ 己意中止 ✅。中止的動機不需要高尚——法律不問你回頭的理由,只問你回頭的決定權在不在你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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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考點歷年出題

共 15 次出題,點擊前往考古題頁面

113 刑法與刑訴 第 1 題 中止未遂、侵入住居、共同正犯、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性侵、放火、殺人、縱火、重傷 112 刑法與刑訴 第 1 題 中止未遂、偽證、共同正犯、強盜、正當防衛、猥褻、誹謗 112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作為、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代理、侵入住居、保證人地位、信賴原則、偵查不公開、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傷害致死、共同正犯、共有、具結、加工、加重詐欺、協商程序、原因自由行為、告訴乃論、和解、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妨害電腦、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忠實義務、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收賄、收購、收養、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條件、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猥褻、監聽、竊盜、等價客體錯誤、管轄、管轄權、緊急避難、緩起訴、羈押、背信、自白、董事、行使偽造、言論自由、詐欺、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責任能力、買賣、賄賂、贈與、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違約金、遺棄、重傷、間接正犯 111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代理、侵入住居、侵權行為、保證人地位、信賴原則、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利益衝突、加重竊盜、加重詐欺、區分所有、告訴乃論、和解、商標、委任、定性、專利、專利侵權、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得撤銷、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打擊錯誤、拒絕證言、損害賠償、搜索、搶奪、撤回告訴、支票、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注意義務、湮滅證據、準強盜、無效、猥褻、禁止錯誤、竊盜、竊錄、管轄、結婚、緊急避難、緘默權、縱火、羈押、背信、背書、自由心證、自白、行使偽造、被害人承諾、言論自由、詐欺、詰問、誹謗、調解、責任能力、買賣、賄賂、贈與、辯護人、送達、過失、遺棄、酒駕、重傷、隱私權、離婚 110 一試刑法 不作為、不溯及既往、不純正不作為犯、不能未遂、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保證人地位、信賴原則、偽證、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內線交易、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具結、再審、分配、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妨害電腦、委任、專利、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性侵、想像競合、打擊錯誤、扣押、搜索、搜索票、搶奪、擄人勒贖、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本票、正當法律程序、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比例原則、沒收、法人、準強盜、猥褻、監聽、竊盜、簡式審判、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著手、行使偽造、親權、詐欺、詐欺脅迫、詰問、誤想防衛、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買賣、賄賂、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遺棄、重傷、間接正犯、離婚、非常上訴 109 一試刑法 不能未遂、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入住居、侵占、偵查不公開、偽證、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利益衝突、加重竊盜、原因自由行為、告訴乃論、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委任、客觀歸責、客體錯誤、專利、專利侵權、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性侵、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扶養義務、拒絕證言、接續犯、損害賠償、搜索、支票、收賄、放火、教唆、教唆犯、期待可能性、期限、未遂、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準強盜、無效、猥褻、竊盜、竊錄、等價客體錯誤、管轄、簡式審判、緊急避難、緘默權、緩起訴、縱火、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行使偽造、裁判離婚、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詐欺、詰問、變更起訴法條、責任能力、買賣、贈與、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遺棄、酒駕、重傷、間接正犯、陳述意見、離婚、非常上訴 107 一試刑法 不作為、不純正不作為犯、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占、信賴原則、偽證、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務員懲戒、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分配、利益衝突、加工、加重結果犯、加重詐欺、合併、告訴乃論、妨害電腦、委任、幫助犯、強制執行、強制性交、強盜、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承攬、抵押權、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支票、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限、未遂、正當防衛、殺人、毀損、沒收、法人、湮滅證據、犯意聯絡、猥褻、監聽、竊盜、簡式審判、精神障礙、緊急避難、緩起訴、繼承、繼承人、羈押、肇事逃逸、背書、自白、自首、行使偽造、行為分擔、親權、詐欺、詰問、調解、責任能力、辯護人、送達、過失、酒駕、重傷、間接正犯、防衛過當、離婚 105 刑法與刑訴 第 2 題 不作為、中止未遂、保證人地位、放火、殺人、間接故意 105 一試刑法 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代理、侵入住居、侵占、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具結、加工、加重竊盜、合併、告訴乃論、和解、因果歷程錯誤、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得撤銷、性侵、想像競合、打擊錯誤、拒絕證言、接續犯、搜索、搜索票、搶奪、支票、收養、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湮滅證據、無效、猥褻、竊盜、竊錄、管轄、管轄權、簡式審判、結婚、緊急避難、緩起訴、繼承、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董事、藏匿人犯、行使偽造、詐欺、誤想防衛、誹謗、調解、變更起訴法條、過失、遺棄、重傷、陳述意見、離婚 104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利益變更禁止、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占、偵查不公開、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利益衝突、剝奪行動自由、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合併、告訴乃論、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委任、專利、專利侵權、幫助犯、強盜、得撤銷、想像競合、接續犯、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放火、教唆、數罪併罰、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湮滅證據、準抗告、無效、猥褻、監察人、竊盜、管轄、結婚、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著手、董事、董事長、行使偽造、詐欺、詰問、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買賣、賄賂、辯護人、過失、遺棄、重傷、陳述意見、非常上訴 103 一試刑法 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代理、侵占、偽證、偽造私文書、傳聞例外、傳聞證據、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具結、再審、利益衝突、加重竊盜、合併、和解、因果關係、妨害自由、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拒絕證言、接續犯、搜索、搜索票、搶奪、擄人勒贖、支票、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湮滅證據、準強盜、猥褻、直接故意、竊盜、簡式審判、結婚、緊急避難、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自白、藏匿人犯、行使偽造、言論自由、訴願、詐欺、詰問、誹謗、責任能力、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遺棄、酒駕、重傷、間接故意、非常上訴 102 刑法與刑訴 第 1 題 中止未遂、共同正犯、幫助犯、強盜、未遂 102 一試刑法 不作為、不純正不作為犯、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代理、侵占、偵查不公開、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再審、利益衝突、加工、加重竊盜、協商程序、反訴、告訴乃論、和解、委任、客體錯誤、強制性交、強盜、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待可能性、未遂、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湮滅證據、準強盜、無效、營業秘密、猥褻、直接故意、竊盜、簡式審判、精神障礙、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行使偽造、言論自由、詐欺、詰問、誹謗、賄賂、辯護人、送達、過失、間接正犯、非常上訴 101 刑法與刑訴 第 1 題 中止未遂、共同正犯、加重結果犯、強盜、教唆、買賣 100 刑法與刑訴 第 2 題 中止未遂、共同正犯、恐嚇取財、殺人
⚔️ 刑事法 / 未遂·共犯·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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刀舉起來又放下了:中止未遂的「己意」要件與必減免效果

口訣: 能做不想=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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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未遂的必減免不是法律在獎勵好人——是立法者用一條金色退路,誘惑已經走到犯罪邊緣的人回頭」

—— 刀舉起來又放下了:中止未遂的「己意」要件與必減免效果|莊東碩 De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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