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水是我的你不能亂扣:財產權保障的內涵與特別犧牲理論

莊東碩 Dean · 閱讀時間約 11 分鐘 AI 深挖

常見問題

財產權保護什麼?
不只是「東西是我的你不能拿走」。憲法§15的財產權有三層保障:①存續保障(不被剝奪)②使用收益處分保障(可以用、可以賺、可以賣)③制度性保障(私有財產制度本身受保護)。

政府可以徵收我的財產嗎?
可以,但三個條件缺一不可:公共利益需要 + 法律依據 + 合理補償。這就是「特別犧牲理論」——你為公共利益承受了超過一般人的犧牲,政府必須補償你。


體系定位

4F 公法樓 → A區(基本權)

財產權保障體系:
├── ★ 保險箱與徵收台(財產權)★ ← 你在這裡
│   ├── 三層保障(存續/使用/制度)
│   ├── 社會義務(不補償)
│   ├── 徵收(要補償)
│   └── 準徵收(灰色地帶)
├── 損失補償-特別犧牲(行政法實踐)
└── 信賴保護原則(雙重保障)

記憶宮殿位置:法律大廈 4 樓(公法樓)→ A 區(基本權)→ 保險箱與徵收台。房間裡有一排保險箱(代表人民財產),旁邊是一個「徵收台」,台上放著拆箱工具和一疊鈔票(補償金)。


考古題實戰

113 年司法官二試憲法(改編)

政府為保護水源,將甲之私有 A 地全部劃入水源保護區,甲不得為任何開發利用,A 地之使用價值幾乎完全喪失。政府未給予任何補償。

問:(1) 此限制屬社會義務還是特別犧牲?(2) 政府是否應給予補償?(3) 何謂準徵收?


核心知識

財產權三層保障

財產權(§15)三層保障:

① 存續保障(核心):
├── 已取得的財產不得任意剝奪
├── 對抗國家的強制徵收
└── 最基本的保障

② 使用/收益/處分保障:
├── 自由使用自己的財產
├── 從財產中獲取收益
├── 自由處分(出售、贈與等)
├── 但得以法律限制
└── 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③ 制度性保障:
├── 私有財產制度本身受保障
├── 國家不得廢除私有財產制
└── 是整體制度的保障

社會義務 vs 徵收(特別犧牲理論)

比較項目社會義務(不需補償)徵收(需補償)
性質一般性內容限制完全/部分剝奪或等同
承受範圍所有人都要承受特定人/群體不成比例負擔
財產影響使用受限但仍可用使用價值大幅或完全喪失
典型案例建蔽率/容積率、使用分區、環保排放開路徵收民地、水庫淹沒農地
口訣擦灰塵砸保險箱
核心問句每個人都要忍一點吧?憑什麼只有我扛?

★ 界線:特別犧牲理論
– 形式標準:特定人/特定群體承受不成比例的負擔
– 實質標準:對財產權侵害強度是否超越社會義務範圍
– 綜合判斷:是否超出可合理期待的負擔

徵收三要件:公用或公益需要 + 法律依據(法律保留)+ 合理補償(補償條款 Junktim-Klausel:法律必須同時規定補償,沒有補償條款=違憲)

準徵收(灰色地帶):形式上不是徵收,但效果等同於徵收(例:A地被劃保護區→不能蓋不能賣→等同剝奪使用價值)→趨勢:比照徵收補償


底層邏輯:為什麼政府要為徵收付錢?

立法者的設計思考

財產權的底層邏輯不是「你的東西神聖不可侵犯」——如果是這樣,政府就不能蓋任何公共建設了。財產權的底層邏輯是:社會的代價應該由社會分擔,不應該讓特定個人獨自扛。

蓋水庫是全社會的事,受益的是全體市民。但水庫淹掉的那塊農地,只屬於甲一個人。如果不補償甲,等於是全社會用甲一個人的犧牲來換取集體利益——這不公平。特別犧牲理論的核心就是:當個人為公共利益付出的代價超過其他人時,落差部分由國家(全體納稅人)來填平。

利益衡量:I / We / They

利益主體要什麼得到什麼犧牲什麼
I(財產權人)我的財產不被任意剝奪;就算被徵收也要拿到公平補償三層保障+徵收需三要件+準徵收趨向補償必須忍受社會義務——建蔽率、容積率、環保標準這些「小麻煩」
We(社會)公共建設能順利推動——水庫、道路、公園需要土地政府可以徵收+社會義務不需補償徵收必須付錢(全體納稅人負擔補償金)
They(國家)高效推動公共政策——能用最低成本取得建設所需資源社會義務免補償+徵收有法律授權必須通過三要件(尤其「合理補償」成本高)+法律必須同時規定補償條款

立法者的妥協:社會義務和徵收的界線,就是「公平分擔」和「不公平集中」的界線。建蔽率限制所有人,所以不需補償——你跟鄰居一起忍。但水源保護區只限制甲一個人的地,讓甲一個人扛全社會的水源保護義務——這就是「特別犧牲」,必須補償。補償的本質不是「對不起我們拿了你的東西」,而是「全社會分攤這筆帳」

體系因果

  • 上游:財產權保障以私有財產制度為前提。如果連私有財產制度都不存在(制度性保障被否定),存續保障和使用保障就沒有基礎
  • 下游:損失補償-特別犧牲(行政法上的具體實踐)直接依賴本篇的徵收三要件和特別犧牲判斷標準
  • 如果拿掉特別犧牲理論:政府可以用「社會義務」之名行「徵收」之實——把甲的地劃為保護區、禁止一切使用,卻不付一毛錢。甲的財產名義上還是他的,但實質上已經是廢紙。這就是「準徵收」問題的核心:形式和實質的落差

Quotable Unit

「財產權的邊界不在政府能不能碰你的東西——在於碰了之後你還能不能用。」


★ VIVID 視覺定錨 ★

你走進 A 區的「保險箱與徵收台」。房間裡有一排閃亮的保險箱,每個保險箱上刻著主人的名字。這就是人民的財產——被三道鎖保護著:「存續鎖」、「使用鎖」、「制度鎖」。

政府派了兩組人來——差別在於他們對你保險箱做的事:

綠衣隊(社會義務):手上拿著抹布和一疊貼紙。他們挨家挨戶給每個保險箱貼紙條:「建蔽率60%」、「容積率200%」。你的保險箱完好無損,只是表面多了一些規定。你嘆口氣:「大家都一樣,忍了吧。」——這就是社會義務的本質:每個人都要忍的小麻煩,不需要補償。因為你不是唯一被擦灰塵的人。

紅衣隊(徵收):手上拿著巨型鐵鎚。他們走向甲的保險箱——「為了蓋水庫!」一鎚砸下去,保險箱碎裂,裡面的土地權狀飛出來。隔壁乙的保險箱完好無損。甲喊:「為什麼只砸我的?」紅衣人說:「因為你的地剛好在水庫預定地。但別擔心——你承受的犧牲超過其他人,所以我們從徵收台數一疊鈔票給你。」——這就是特別犧牲:全社會的利益,不應該只由你一個人付代價。

但角落還有一個保險箱被透明罩子罩住——甲的 A 地。沒人砸它,但罩子上寫著「水源保護區——禁止一切使用」。保險箱還在,但完全打不開。甲問:「這算擦灰塵還是砸爛?」法官走過來看了看:「你的保險箱名義上還在,但你連灰塵都擦不了了——使用價值完全喪失→準徵收→比照砸爛→要補償!」

口訣觸發器:擦灰塵vs砸保險箱 — 擦灰塵(大家一起忍=社會義務),砸保險箱(只有你扛=徵收要補償),透明罩子(名義還在但完全不能用=準徵收)。


互動教具:社會義務 vs 徵收判斷檢查清單

遇到財產權限制的考題,逐項檢驗:

  • [ ] 限制對象:所有人都受限,還是只有特定人?→ 特定人傾向徵收
  • [ ] 財產影響程度:使用價值降低多少?→ 完全喪失傾向徵收
  • [ ] 是否超出可合理期待:一般人能忍受嗎?→ 不能忍受傾向徵收
  • [ ] 形式 vs 實質:名義上不是徵收,但效果等同嗎?→ 等同=準徵收
  • [ ] 有無補償條款:法律有沒有同時規定補償方式?→ 沒有=違憲

勾出 2 個以上「傾向徵收」→ 認定特別犧牲→政府應補償


按-惟-故模板

【按】大前提

財產權為憲法§15 所保障之基本權,具存續保障、使用收益處分保障及制度性保障。國家對財產之限制,如屬社會義務(一般性內容限制),無須補償。如構成特別犧牲,即超越社會義務範圍、令特定人承受不成比例之負擔者,性質上已屬徵收,應依法給予合理補償。縱形式上非徵收,若效果等同於徵收(準徵收),亦應比照辦理。

【惟】小前提

查政府將甲之私有 A 地全部劃入水源保護區,甲不得為任何開發利用。A 地使用價值幾乎完全喪失。此非一般性限制(非所有土地均受此限),而係令甲個人承受超越社會義務範圍之負擔(特別犧牲 ✅)。其效果等同於剝奪甲之財產→構成準徵收。政府未給予任何補償。

【故】結論

對 A 地之限制已構成特別犧牲,等同實質徵收。政府應依法給予甲合理補償。未給補償即侵害甲之財產權(§15),相關規定應屬違憲


口訣速記

觸發器VIVID 連結法律對應
擦灰塵綠衣隊挨家挨戶貼紙條社會義務:大家一起忍,不補償
砸保險箱紅衣隊一鎚砸碎+飛出權狀徵收:只有你扛,要補償
透明罩子保險箱被罩住打不開準徵收:名義還在但完全不能用
徵收台鈔票紅衣人從台上數鈔票遞出合理補償:全社會分攤這筆帳

考場提取路徑:保險箱場景 → 社會義務(擦灰塵)or 徵收(砸爛)→ 特別犧牲判斷 → 三要件(公益/法律/補償)→ 準徵收(透明罩子)


頓悟時刻

為什麼補償條款(Junktim-Klausel)這麼重要?因為它解決了一個致命漏洞:如果法律只說「政府可以徵收」卻不說「怎麼補償」,那徵收就變成合法搶劫——政府拿走你的地,你連去哪裡要錢都不知道。

補償條款要求法律在授權徵收的同時就規定補償方式,不是「先拿再說、事後補救」。這不是小事——這是防止國家權力濫用的制度設計。沒有補償條款的徵收法律,等於一把沒有保險的槍:可以開火但沒有安全裝置。所以法律欠缺補償條款=直接違憲,不是「可以事後補」。

準徵收的出現更有啟發性:政府學聰明了,不說「徵收你的地」,而說「你的地是水源保護區,不能動」。你的地名義上還是你的,但實質上是一張廢紙。特別犧牲理論的回應是:不看名義看實質——效果等同徵收,就比照徵收處理。


零秒思考訓練

變化題 1:社會義務不需補償

政府規定所有農地不得變更為建地,以維護糧食安全。甲主張其農地價值因此大幅降低。

問:此為社會義務還是徵收?

解析:「所有農地」=一般性限制,非針對特定人→社會義務(綠衣隊挨家挨戶擦灰塵)。甲仍可種植農作物,使用價值未完全喪失。農地價值降低是社會義務的合理負擔→不需補償。但如果限制過重導致甲的農地「完全無法使用」,則可能進入準徵收的討論。

變化題 2:補償條款缺失

D法規定政府得徵收私人土地興建公共設施,但D法未規定任何補償方式。

問:D法是否合憲?

解析:徵收三要件之一=合理補償。D法雖有公益目的和法律依據,但未規定補償→違反補償條款原則(Junktim-Klausel)→法律必須同時規定補償方式→D法違憲。不是可以事後補救,而是立法時就必須一起規定——沒有保險的槍不能發給政府。

變化題 3:準徵收的認定

政府因古蹟保護,將甲的百年老宅指定為古蹟。甲不得拆除、改建,且維護費用由甲自行負擔。

問:此為社會義務還是準徵收?

解析:形式上不是徵收(房子還是甲的),但①甲不能拆除改建→處分權嚴重受限 ②維護費用由甲負擔→超越一般社會義務 ③特定人(甲)承受不成比例負擔。綜合判斷→構成準徵收→政府應給予補償(至少分擔維護費用或給予稅捐減免)。保險箱名義上還在,但被透明罩子罩住了——不看名義看實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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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一試民法 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代理、借名登記、假扣押、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占有、危險負擔、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執行名義、委任、定性、得撤銷、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抵押權、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有限公司、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律行為、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無權代理、瑕疵擔保、留置權、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處分權主義、行為能力、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訴訟權、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過失、遺囑、遺棄、遺產分割、酒駕、陳述意見、離婚 114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作為、不當得利、不確定法律概念、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共同正犯、判斷餘地、制度性保障、合併、國際私法、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外國判決、大學自治、夫妻財產、委任、學術自由、宗教自由、定性、審查密度、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情事變更、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憲法法庭、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養、政府資訊公開、教唆、期限、條件、條約、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聽證、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為能力、裁判憲法審查、裁判離婚、親權、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調解、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附款、隱私權、離婚 113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不起訴、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加工、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商標、善意取得、地上權、夫妻財產、契約解除、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強制執行、得撤銷、慰撫金、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承攬、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期限、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特留分、瑕疵擔保、留置權、確認之訴、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董事、裁判離婚、親權、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附合、陳述意見、離婚 113 一試公法 交付、人格權、人身自由、代理、假處分、停止執行、債權讓與、公共設施、公務員懲戒、再審、告訴乃論、國家承認、國家賠償、國際私法、地方自治、外國判決、大學自治、委任、定性、工作權、廢止、強制執行、情事變更、憲法法庭、承攬、提審、撤銷訴訟、收養、政府資訊公開、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條約、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營業自由、直接故意、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繼承人、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過失、違憲宣告、酒駕、間接故意、附款、陳述意見、領海 112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位權、代理、侵權行為、借名登記、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加工、占有、反訴、合併、同時履行抗辯、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因果關係、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期限、未遂、條件、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因管理、無效、無權代理、物權法定、瑕疵擔保、監察人、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背書、董事、行為能力、親權、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附款、離婚 112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當得利、交付、人身自由、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兩公約、公共設施、公同共有、共有、再審、分配、判斷餘地、合併、國家賠償、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委任、學術自由、定性、工作權、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憲法法庭、扣押、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有限公司、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比例原則、法人、法律明確性、法規命令、注意義務、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緩起訴、繼承、繼承人、羈押、聽證、股東會、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親權、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違約金、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隱私權、離婚 111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溯及既往、不當得利、交付、人格權、人身自由、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共同被告、分配、合併、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干預、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情況判決、意思表示、憲法法庭、所有物返還、扣押、抵押權、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行政處分、撤銷訴訟、收購、政府資訊公開、有限公司、條件、條約、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消滅時效、準據法、無效、無效行政處分、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聽證、股東會、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複保險、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酒駕、附款、陳述意見、離婚 110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當得利、不確定法律概念、人格權、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債權讓與、公共設施、分配、反致、合併、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干預、廢止、強制執行、情事變更、扶養義務、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既判力、期限、條件、條約、構成要件效力、權利瑕疵、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因管理、無效、猥褻、瑕疵擔保、監察人、確認訴訟、第三人異議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聽證、自衛權、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陳述意見、隱私權、離婚 109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占有、危險負擔、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地上權、妨害自由、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慰撫金、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期限、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特留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第三人撤銷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舉證責任、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親權、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酒駕、闡明義務、陳述意見、離婚 109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一行為不二罰、不確定法律概念、交付、人身自由、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公序良俗、共有、再審、分配、判斷餘地、利益衝突、受益人、喪失繼承、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大學自治、夫妻財產、契約準據法、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教唆、教唆犯、條約、比例原則、沒收、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監聽、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羈押、聽證、與有過失、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詐欺、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辯護人、送達、過失、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離婚 108 憲法與行政法 第 2 題 法人、法律保留、董事、行政處分、訴願、財產權、買賣 108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代理、公共設施、公務員懲戒、分配、受益人、合併、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干預、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憲法法庭、授權明確性、損害賠償、撤銷行政處分、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解釋、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竊盜、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聽證、著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調解、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遺囑、附款、離婚 107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溯及既往、不起訴、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夫妻財產、契約解除、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既判力、期限、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營業秘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縱火、繼承、繼承人、董事、裁判離婚、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過失、遺囑、遺產分割、離婚 107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一行為不二罰、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兩公約、公同共有、共有、分配、占有、原因自由行為、合併、國家承認、國家賠償、國際私法、地上權、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外國判決、夫妻財產、婚姻無效、定性、專利、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想像競合、扣押、承攬、抵押權、授權明確性、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搜索、撤銷訴訟、收養、教唆、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條約、構成要件效力、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留置權、第三人效力、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緩起訴、繼承、繼承人、聽證、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親權、訴訟標的、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責任能力、買賣、送達、過失、酒駕、集會遊行、離婚 106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扣押、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特留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與有過失、行為能力、親權、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酒駕、重傷、限定繼承、離婚 106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人身自由、代理、信賴保護、假處分、停止執行、債權讓與、公共設施、公平交易法、制度性保障、反致、合併、因果關係、國家責任、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委任、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授權明確性、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養、期限、條約、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營業自由、第三人效力、管轄、管轄權、結婚、聽證、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酒駕、附款、陳述意見、隱私權、集會遊行、離婚 105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當得利、不起訴、代理、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停止執行、公務員懲戒、公序良俗、判斷餘地、占有、商標、國家賠償、國際法法源、地方自治、夫妻財產、委任、干預、平等原則、平等權、憲法法庭、損害賠償、收養、政府資訊公開、教唆、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當事人適格、確認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繼承人、羈押、聽證、董事、董事長、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願、財產權、買賣、辯護人、送達、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領海 104 一試公法 不當得利、交付、信賴保護、假扣押、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再審、分配、制度性保障、合併、國家承認、國家責任、國家賠償、國際私法、執行名義、委任、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收養、有限公司、條件、條約、比例原則、法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與有過失、著作權、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言論自由、訴訟標的、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誹謗、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陳述意見、集會遊行、離婚 103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加工、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和解、地上權、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既判力、期限、未遂、本票、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監察人、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管轄、結婚、給付不能、繼承、繼承人、股份轉讓、與有過失、舉證責任、董事、行為能力、訴訟標的、訴訟權、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違約金、遺囑、遺棄、遺產分割、陳述意見、離婚 103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溯及既往、人格權、人身自由、侵權行為、信賴保護、信賴原則、假處分、停止執行、公務員懲戒、共同訴訟、再審、反致、合併、國家責任、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夫妻財產、委任、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憲法法庭、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賄、政府資訊公開、期限、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規命令、海洋法、消滅時效、準據法、無效、確認之訴、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繼承人、羈押、著作權、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親權、言論自由、訴訟標的、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誹謗、財產權、送達、過失、遺囑、陳述意見、隱私權、領海 102 一試民法 交付、侵占、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再審、分配、占有、危險負擔、反訴、受益人、合併、和解、喪失繼承、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未遂、本票、條件、法人、消滅時效、無效、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背書、董事、董事長、處分權主義、訴訟標的、訴訟權、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遺囑、重傷 102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作為、不利益變更禁止、不溯及既往、交付、人格權、人身自由、信賴保護、債權讓與、兩公約、公共設施、公序良俗、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再審、分配、和解、國家賠償、契約準據法、委任、宗教自由、定性、專利、工作權、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扶養義務、承攬、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養、有限公司、本票、條約、正當防衛、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營業自由、特留分、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聽證、背書、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為能力、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過失、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集會遊行 101 一試民法 交付、人格權、代表權、假處分、偽證、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和解、喪失繼承、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收養、最高限額抵押、期限、條件、正當防衛、毀損、沒收、法人、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與有過失、舉證責任、董事、董事長、處分權主義、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遺囑、闡明義務 100 一試民法 交付、人格權、代表權、假扣押、公同共有、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加工、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收養、期限、毀損、法人、消滅時效、無效、瑕疵擔保、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舉證責任、董事、董事長、處分權主義、訴之合併、詐欺、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附合 100 一試公法 交付、人身自由、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再審、分配、受益人、國家賠償、夫妻財產、婚姻無效、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廢止、得撤銷、憲法法庭、扣押、承攬、授權明確性、提審、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暫時處分、期限、條件、條約、法人、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聽證、訴願、詐欺、課予義務訴訟、調解、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附款、隱私權、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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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水是我的你不能亂扣:財產權保障的內涵與特別犧牲理論

口訣: 擦灰塵vs砸保險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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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權的邊界不在政府能不能碰你的東西——在於碰了之後你還能不能用。」

—— 薪水是我的你不能亂扣:財產權保障的內涵與特別犧牲理論|莊東碩 De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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