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文件可以拿去強制執行?§4 七種執行名義完全解析

莊東碩 Dean · 閱讀時間約 18 分鐘 AI 深挖

常見問題

只有法院判決才能強制執行嗎?
不是。很多考生以為「打贏官司=拿到錢」,但現實殘酷得多——打贏官司只是拿到一張「許可證」,證明你有權利。要國家替你動手,你還得拿著這張許可證去執行署排隊。而且,強制執行法§4 規定了七種許可證,確定判決只是其中之一。公證書甚至不需要打官司就能直接執行——這才是考試的甜區。

本票裁定跟確定判決的效力一樣嗎?
天差地別。確定判決是「鐵門」——經過完整審理,對方不能再翻案(既判力)。本票裁定是「旋轉門」——法院只花三秒看票面有沒有問題(形式審查),蓋個章就放你進去。所以拿本票裁定執行後,債務人隨時可以提§14 債務人異議之訴說「這張票是假的」。同樣叫執行名義,信賴程度天壤之別。

外國法院判決可以在台灣強制執行嗎?
可以,但你的外國判決得先通過「台灣海關」。外國判決本身不是台灣的執行名義,你必須先拿它向台灣法院聲請「許可執行裁定」(強執§4-1),法院會依民訴§402 四要件審查(非專屬管轄、合法送達、不違公序良俗、互惠原則)。全部過了,你才拿到一張台灣版的許可證。


體系定位

強制執行的三要件
├── ① 執行名義 ← ✦ 你在這裡
│   └── 七種(§4 I)+外國判決(§4 II)
├── ② 執行當事人適格(債權人/債務人)
└── ③ 請求權存在(實體法基礎)

七種執行名義(§4 I):
├── ① 確定之終局判決(§4 I (1))── 最強
├── ② 假執行之判決(§4 I (2))── 暫時性
├── ③ 和解/調解筆錄(§4 I (3)(4))── 合意型
├── ④ 公證書(§4 I (5))── 不經訴訟
├── ⑤ 本票/支票裁定(§4 I (6))── 形式審查
├── ⑥ 其他法律規定(§4 I (7))── 兜底條款
│   ├── 支付命令確定
│   ├── 仲裁判斷
│   └── 鄉鎮市調解書(經法院核定)
└── ⑦ 外國判決(§4 II + §4-1)── 須許可裁定

記憶宮殿定位:法律大廈 3 樓(民法樓)→ I 區(執行署)→ 入場券室。走進一條長廊,兩側排列著七扇不同材質的門——從最左邊的鋼鐵大門到最右邊的紙糊門框,安檢等級依次遞減。每扇門上方都亮著一盞不同顏色的燈,告訴你「這張許可證能帶你走多遠」。


考古題實戰

112 年律師一試(改編)

下列何者非強制執行法第4條所定之執行名義?
(A) 確定之終局判決
(B) 經法院核定之鄉鎮市調解書
(C) 經認證之私文書
(D) 依公證法作成之公證書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

你的直覺答案是什麼?

先停三秒。很多考生會在 (B) 和 (C) 之間猶豫——因為「核定」和「認證」看起來都像是法院蓋了章。

答案:(C)。這題考的就是「認證」和「公證」的致命差異。認證(公證法§2 II)只是公證人證明「這個簽名是本人簽的」——就像公證人在旁邊點點頭說「嗯,我看到他簽了」。但認證不賦予執行力,因為公證人沒有審查內容。公證書(§4 I (5))則是公證人審查法律行為的內容後作成,並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一字之差,天壤之別。

頓悟點:認證 = 「我看到你簽名了」;公證 = 「我審查過內容,蓋章擔保」。前者是證人,後者是裁判。

110 年司法官一試(改編)

甲持乙簽發之本票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獲准裁定確定。甲持該裁定聲請強制執行後,乙主張其與甲之間根本沒有債權債務關係,本票是被脅迫簽發的。

問:乙應如何救濟?

這題的核心在於:本票裁定只做形式審查,不管你們之間到底有沒有債。 法院只看票面記載有沒有問題——金額、發票日、到期日都在?格式 OK?蓋章放行。至於本票是不是假的、是不是被脅迫簽的,法院一概不問。所以乙的救濟途徑是依§14 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在另一個訴訟程序中用實體法打翻它。

115 年預測:公證書的射程範圍

甲乙簽訂房屋租賃契約(定期 2 年),經公證人作成公證書載明「屆期不返還,逕受強制執行」。租期屆滿後乙不搬。甲持公證書聲請強制執行遷讓房屋。

問:甲得否成功?公證書的逕受執行範圍為何?


核心知識

執行名義的本質:什麼樣的文件才有資格讓國家動手?

不是所有寫著「你欠我錢」的文件都能讓法院幫你搬家、凍帳戶。強制執行是國家動用強制力介入私人關係——這在法治國家是非常嚴重的事。所以法律設了一道關卡:你必須拿著經過特定程序認證的文件(執行名義),才能請國家動手。

七種執行名義逐一解析

【第一種】確定之終局判決(§4 I (1))——鋼鐵大門

經過完整訴訟程序的實體審理,法院認定你有權利,判決確定後不能再翻案。這是效力最強的執行名義。

  • 要件:終局判決+確定(上訴期滿未上訴,或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 附具:確定證明書(§4-1)——沒附這張,執行署不收件
  • 效力:有既判力——同一事件不能再訴
  • 限制:只有給付判決才能執行;確認判決、形成判決本身無執行力(例外:形成判決附帶的給付命令部分可執行)

【第二種】假執行之判決(§4 I (2))——旋轉門

一審判決還沒確定,但法院在主文宣告「准予假執行」。你現在就可以拿去執行,不用等上訴結果。

  • 要件:判決主文宣告假執行(民訴§389 依職權 / §390 依聲請)
  • 特色:不須確定——一審宣判就能拿去執行
  • 風險:上級審如果廢棄原判決 → 已執行的要回復原狀
  • 對手防禦:債務人得供擔保免為假執行(民訴§392
  • 常考點:「依職權宣告假執行」vs「依聲請宣告假執行」的要件差異

【第三種】和解/調解筆錄(§4 I (3)(4))——握手門

不是法官判的,是雙方自己談妥的。但因為在法院面前成立,法律賦予它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

  • 訴訟上和解(民訴§377以下)→ 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380)
  • 法院調解(民訴§403以下)→ 同上(§416)
  • 鄉鎮市調解(鄉鎮市調解條例§27)→ 須經法院核定後,才有執行力。未核定 = 白紙一張
  • 通說:和解調解筆錄有既判力(但學說上仍有爭議)

【第四種】公證書(§4 I (5))——蓋章門

完全不需要訴訟,公證人審查後直接蓋章賦予執行力。最方便,但範圍最窄。

  • 法源:公證法§13 I
  • 範圍限制(三款窮盡):
  • ① 以給付金錢或其代替物為標的
  • ② 以給付特定動產為標的
  • 租用或借用建物,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交還
  • 要件:公證書必須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
  • 致命考點:公證 ≠ 認證。認證只證明簽名真正,無執行力
  • 實務爭議:「遷讓房屋」是否屬於公證法§13 I (3)?→ 定期租賃/借用到期交還 = 可以;不定期 = 不行

【第五種】本票/支票裁定(§4 I (6))——自動門

法院只做形式審查——看票面記載有沒有缺漏,不審查債權是否真的存在。三秒蓋章放行。

  • 本票裁定:票據法§123 → 執票人得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 支票裁定:票據法§144 準用§123
  • 性質:形式審查——法院只看票面記載事項(票據法§120),不管實體
  • 要件:提示後未獲付款+裁定確定(抗告期 10 日滿)+附具裁定正本及確定證明書
  • 核心特質:無既判力 → 債務人可提§14 債務人異議之訴翻盤
  • 實務:最高法院 104 台抗字第 704 號確認本票裁定僅為形式審查

【第六種】其他依法律規定(§4 I (7))——側門群

兜底條款,各種特別法創設的執行名義都塞在這裡。

  • 確定之支付命令(民訴§521):2015 年修法後不再有既判力,但仍有執行力
  • 仲裁判斷(仲裁法§37):須經法院裁定准予執行
  • 假扣押/假處分裁定:保全執行的執行名義
  • 鄉鎮市調解(經法院核定後)也歸入此款

【第七種】外國判決(§4 II + §4-1)——海關門

外國判決不能直接在台灣執行。你必須先向台灣法院聲請「許可執行裁定」,法院會依民訴§402 四要件審查:

  1. 非專屬管轄
  2. 合法送達
  3. 不違背公序良俗
  4. 互惠原則(該國也承認台灣判決)

大陸判決另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74 辦理。


底層邏輯:為什麼需要「執行名義」這道關卡?

立法者的設計思考

想像一個沒有執行名義制度的世界:任何人拿著一張寫著「你欠我一百萬」的紙,就能請國家派人去搬你家的東西。這會是什麼景象?——私人紛爭直接綁架國家暴力,任何人都能用一紙空文把你的財產搶走。

執行名義制度的本質是:在「私力救濟禁止」的前提下,國家壟斷了合法使用強制力的權力,但這種權力的發動需要一張「許可證」。 你不能自己去搬債務人的家具(私力救濟禁止),但國家也不能隨便幫你搬(法治國原則)。執行名義就是這兩個禁令之間的平衡點——經過特定程序驗證後,國家才會動手。

利益衡量:I / We / They

利益主體要什麼得到什麼犧牲什麼
I(債權人)實現權利、拿回我的錢國家動用強制力幫你必須先取得執行名義(時間成本、訴訟成本)
We(債務人/社會)不被冤枉執行、法律安定執行名義制度提供程序保障真正欠錢的人無法拖延太久
They(國家/法院)正當行使強制力、維護司法公信每次動手都有文件依據必須建立多元管道(七種名義),否則全部塞進訴訟會癱瘓法院

立法者的妥協:如果只有「確定判決」一種執行名義,債權人每次都要打完三審才能執行——法院會被淹沒,正義會遲到。所以立法者設計了七種管道,按審查深度遞減、便利性遞增的光譜排列:確定判決(最嚴格、最慢、效力最強)→ 公證書/本票裁定(最便利、最快、但效力較弱)。這不是隨便列舉,是效率與正義的精密校準

體系因果

  • 上游:私力救濟禁止原則(民法§151 自助行為是極端例外)→ 既然禁止你自己動手,國家就必須提供執行管道,否則勝訴判決就是廢紙
  • 下游:執行名義的「強度」決定了債務人的救濟空間——既判力越強的名義,債務人翻盤越難(確定判決→幾乎不可能推翻;本票裁定→§14 異議之訴直接挑戰)
  • 如果拿掉這條:沒有執行名義制度 → 兩種極端:(1)回到私力救濟的叢林時代;(2)國家隨意動用強制力,人民財產毫無保障。兩者都是法治國的崩潰

七種名義的設計光譜

這是整篇文章最關鍵的洞察——七種執行名義不是「七個平行的選項」,是一條效力光譜

審查深度(高→低)  ←──────────────────────→  便利性(低→高)
┌──────┬──────┬──────┬──────┬──────┬──────┬──────┐
│確定判決│假執行 │和解調解│支付命令│仲裁判斷│公證書 │本票裁定│
│實體審理│實體審理│合意+法院│書面審查│仲裁審理│公證審查│形式審查│
│既判力✅│無既判力│既判力✅│無既判力│拘束力 │無既判力│無既判力│
│最慢  │較快  │中等  │快   │中等  │最快  │極快  │
└──────┴──────┴──────┴──────┴──────┴──────┴──────┘

審查越嚴格,效力越強,翻盤越難。審查越寬鬆,取得越快,但風險越高。 這就是為什麼本票裁定只要形式審查就能拿去執行——但債務人可以輕易用§14 異議之訴推翻。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

Quotable Unit

「執行名義是國家暴力的許可證——沒有許可證,法院不替你動手。七種許可證的設計邏輯只有一條:審查越嚴格,翻盤越難;取得越快速,風險越高。」


VIVID 認知定錨

場景:執行署的七扇安檢門

你走進法律大廈 3 樓的執行署,面前是一條寬闊的長廊。長廊盡頭是一面巨大的牆壁,上面用紅色大字寫著:「沒有許可證,國家不動手」

牆上開了七扇門,從左到右,門的材質從最堅固到最脆弱:

第一扇:鋼鐵門(確定判決)。門框是三十公分厚的鋼板,門上嵌著法院的金色國徽。你把確定證明書插入讀卡器,「嗶——」一聲,門緩緩開啟,發出沉重的金屬摩擦聲(聽覺)。門後是一條不可逆的通道——一旦走進去,沒有人能把你拉回來(既判力)。你摸著門框冰涼粗糙的鋼鐵表面(觸覺),心裡踏實得像踩在花崗岩上。

第二扇:旋轉門(假執行判決)。一扇不停旋轉的玻璃門,門上貼著黃色警示貼紙:「暫時通行,隨時可能反轉」。你正穿過去的時候,突然門反向旋轉——把你甩了出來!上級審廢棄了原判決。你狼狽地趴在地上,口袋裡已經執行到的東西全部要吐回去。

第三扇:雙人門(和解/調解)。這扇門需要兩個人同時按下門把才能打開——因為和解調解是雙方合意的。門的材質跟鋼鐵門一樣堅固(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但旁邊有個小告示:「鄉鎮市調解書須先到櫃台蓋『核定章』,未蓋章者門不開。」

第四扇:蠟封門(公證書)。一扇被紅色蠟封封住的木門,散發著蠟燭融化的焦香(嗅覺)。門上刻著三行字:「限金錢、限動產、限定期租賃交還」。你拿著一份寫著「完成裝修工程」的公證書想開門——門紋絲不動。門框上冒出一行紅字:「超出射程範圍,請走鋼鐵門」

第五扇:紙門(本票裁定)。一扇用本票摺成的紙門。門口的警衛只花三秒鐘看了你的本票——「票面 OK,過。」門開了。但你走進去之後,背後突然傳來債務人的聲音:「那張票是假的!我要提異議之訴!」 紙門在身後搖搖欲墜。

第六扇:雜物門(其他法律規定)。不是一扇門,是一排小門——支付命令的側門、仲裁判斷的後門、假扣押的緊急通道……每扇都長得不一樣,但都能讓你進去。

第七扇:海關門(外國判決)。門上貼著各國國旗,但門口站著一位台灣海關人員,手持印章。你的外國判決在他蓋完「許可執行」的章之前,只是一張觀光簽證——進不了執行的國門

口訣

「鋼旋握蠟紙雜關」——鋼鐵門(確定判決)、旋轉門(假執行)、握手門(和解調解)、蠟封門(公證書)、紙門(本票裁定)、雜物門(其他)、海關門(外國判決)。

這不只是七個名字。記住每扇門的「材質」,你就記住了它的「效力」:鋼鐵=最強既判力、旋轉=暫時性、紙=形式審查隨時可破。門的堅固程度 = 審查的嚴格程度 = 翻盤的困難程度。


按-惟-故模板

精簡版(150字・一試選擇題思路)

【按】強制執行法§4 I 規定七種執行名義,其中第○款為「○○○」。該執行名義須/不須確定始得為之。債權人聲請時應附具執行名義正本(及確定證明書)。

【惟】查甲所持之○○○,其性質屬§4 I (○)之執行名義,且已確定/不需確定,形式要件具備/不具備。

【故】甲得/不得持該○○○聲請強制執行。

完整版(400字・二試申論)

【按】大前提

按強制執行法§4 I 列舉七種執行名義。其中(1)確定之終局判決經完整實體審理,具有既判力,為最典型之執行名義;(5)公證書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限於以給付金錢、代替物、特定動產或定期租借建物交還為標的(公證法§13 I),不需經訴訟即可逕行聲請執行;(6)本票裁定(票據法§123),法院僅為形式審查,裁定確定即為執行名義,但不具既判力,債務人如有實體上抗辯,得依§14 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惟】小前提

查甲持乙簽發之本票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法院審查票面記載事項(票據法§120)均無欠缺,裁定准許。該裁定於送達乙後,乙未於 10 日內提起抗告,裁定確定(✅)。甲聲請時已附具裁定正本及確定證明書(§4-1 ✅),程式要件齊備。

【故】結論

甲得持確定之本票裁定(§4 I (6))聲請對乙之財產為強制執行。惟因本票裁定僅經形式審查,不具既判力,乙如主張與甲間不存在票據債務(如偽造、被脅迫簽發等),得依§14 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強制執行程序。


零秒思考訓練

變化題 1:典型名義判斷(基礎)

下列何者為合法之執行名義?
(A) 經法院核定之鄉鎮市調解書
(B) 經認證之借據
(C) 存證信函
(D) 律師函

30 秒內判斷。

解析:(A) ✅ 鄉鎮市調解經法院核定後 = §4 I (3)/(7) 執行名義。(B) ❌ 認證 ≠ 公證,無執行力——記住安檢門的畫面,認證只是「我看到你簽了」,公證才是「我審過內容蓋章」。(C) ❌ 存證信函只是送達證明,不是任何法律程序的產物。(D) ❌ 律師函只是催告,連存證信函都不如。只有 (A) 正確。

變化題 2:公證書射程範圍(進階)

甲乙經公證之契約約定:「乙應於 2026 年 3 月 1 日前完成 A 屋之裝修工程,逾期甲得逕行強制執行。」乙逾期未完成。

問:甲得否持該公證書聲請強制執行?

解析:不得。回想蠟封門上的三行字——公證法§13 I 限制公證書逕受強制執行的範圍:(1)給付金錢/代替物、(2)給付特定動產、(3)定期租借建物交還。「完成裝修工程」= 行為給付(做一件事),不在三款射程內。甲必須另行起訴取得確定判決後才能聲請執行。蠟封門只能開三種鎖,第四種鎖你只能走鋼鐵門。

變化題 3:本票裁定 vs 債務人異議之訴(挑戰)

甲持乙簽發之本票裁定聲請強制執行。乙主張:(1) 該本票是甲偽造的;(2) 即使本票真正,甲乙間的借款已清償完畢。

問:乙的(1)(2)救濟方式是否相同?

解析:都是提§14 債務人異議之訴,但法律基礎不同。

(1) 本票偽造 = 票據權利自始不存在 → 依§14 I 主張執行名義所載債權不存在(消極確認性質)。部分學說認為偽造也可直接依§12 聲明異議(程序違法),但通說仍以§14 為正途。

(2) 借款已清償 = 執行名義成立有消滅事由 → 依§14 I 主張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

關鍵區分:§12 聲明異議 = 執行程序本身違法(程序問題);§14 債務人異議之訴 = 實體上的抗辯(你根本沒有權利/權利已消滅)。本票裁定因為無既判力,§14 特別好用——紙門最容易被推倒。


互動教具

七種執行名義效力總覽(考前速查表)

執行名義條文須確定?既判力?審查深度翻盤難度取得速度
確定判決§4 I (1)✅ 須✅ 有實體審理★★★★★最慢
假執行判決§4 I (2)❌ 免❌ 無實體審理★★☆☆☆較快
和解/調解§4 I (3)(4)✅ 有合意+法院★★★★☆中等
公證書§4 I (5)❌ 免❌ 無公證審查★★★☆☆最快
本票裁定§4 I (6)✅ 須❌ 無形式審查★☆☆☆☆極快
支付命令§4 I (7)✅ 須❌ 無書面審查★★☆☆☆
外國判決§4 II須許可裁定依原國§402 四要件★★★☆☆最慢

判斷流程:這份文件是不是執行名義?

收到一份文件,想拿去強制執行
│
├── 是法院判決嗎?
│   ├── 確定了?→ §4 I (1) ✅
│   ├── 未確定但有假執行宣告?→ §4 I (2) ✅
│   └── 未確定也無假執行?→ ❌ 不是執行名義
│
├── 是法院/鄉鎮市的和解/調解筆錄嗎?
│   ├── 法院成立?→ §4 I (3)(4) ✅
│   └── 鄉鎮市成立?→ 經法院核定了嗎?
│       ├── 核定 ✅ → §4 I (7)
│       └── 未核定 ❌ → 不是執行名義
│
├── 是公證書嗎?
│   ├── 有載明「逕受強制執行」?
│   │   ├── 標的是金錢/代替物/特定動產/定期租借交還?→ ✅
│   │   └── 標的是行為給付/其他?→ ❌ 超出射程
│   └── 沒有載明?→ ❌
│
├── 是本票/支票裁定嗎?
│   ├── 裁定確定了?→ §4 I (6) ✅
│   └── 未確定?→ ❌
│
├── 是認證文書嗎?→ ❌ 認證≠公證!
│
└── 是外國判決嗎?
    ├── 有台灣法院許可執行裁定?→ §4 II ✅
    └── 沒有?→ ❌ 先去聲請許可

一試陷阱速查表

陷阱類型出題模式正確答案記憶錨點
認證 vs 公證「經認證之契約書得否為執行名義?」❌ 不得。認證只證簽名真正認證=證人,公證=裁判
支付命令既判力「確定之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2015修法後無既判力支付命令=降級的許可證
鄉鎮市調解「鄉鎮市調解成立後即生效力?」❌ 須法院核定握手門要蓋「核定章」
公證書範圍「公證書能執行行為給付?」❌ 限金錢/動產/定期租借交還蠟封門只開三種鎖

口訣速記

項目內容
VIVID 觸發器鋼旋握蠟紙雜關——門的材質 = 效力強度
底層邏輯口訣「嚴格慢強,寬鬆快弱」 = 審查越嚴→取得越慢→效力越強→翻盤越難
不需確定假執行判決、公證書(最快拿到的兩把鑰匙)
需確定確定判決、本票裁定、支付命令
無既判力本票裁定、支付命令、假執行判決、公證書(紙門都沒有既判力)
公證書限制金錢/代替物/特定動產/定期租借交還(蠟封門三行字)
記憶宮殿3F → I區 → 入場券室 → 七扇安檢門

跨科連結 + 相關模塊

跨科出現方式

科目出現方式為什麼要知道
民事訴訟法判決(§380確定)、假執行(§389-§392)、和解(§377以下)、調解(§403以下)、支付命令(§508以下)執行名義的「上游工廠」——大部分名義都是民訴程序的產物
票據法§123 本票裁定、§144 支票準用票據法決定本票裁定的「生產條件」
公證法§13 公證書逕受強制執行公證法決定公證書能開哪些門(射程範圍)
仲裁法§37 仲裁判斷經法院裁定准予執行另一種不經訴訟取得執行名義的管道
國際私法外國判決承認(民訴§402)與許可執行裁定執行名義的「跨國版」——海關門的審查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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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一試民法 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代理、借名登記、假扣押、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占有、危險負擔、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執行名義、委任、定性、得撤銷、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抵押權、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有限公司、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律行為、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無權代理、瑕疵擔保、留置權、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處分權主義、行為能力、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訴訟權、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過失、遺囑、遺棄、遺產分割、酒駕、陳述意見、離婚 114 一試商法 不動產執行、交付、人壽保險、代位權、代理、保險代位、保險利益、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公開收購、共有、分配、動產執行、匯票、危險增加、受益人、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執行名義、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扣押、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法人、清算、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租賃、竊盜、第三人異議之訴、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財產保險、買賣、送達、過失、重大消息、離婚 114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作為、不當得利、不確定法律概念、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共同正犯、判斷餘地、制度性保障、合併、國際私法、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外國判決、大學自治、夫妻財產、委任、學術自由、宗教自由、定性、審查密度、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情事變更、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憲法法庭、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養、政府資訊公開、教唆、期限、條件、條約、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聽證、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為能力、裁判憲法審查、裁判離婚、親權、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調解、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附款、隱私權、離婚 113 一試商法 不動產執行、不當得利、交付、人壽保險、代理、保險代位、假扣押、偽造文書、債務人異議之訴、內部人、共有、分配、加工、動產執行、匯票、受益人、合併、執行名義、委任、少數股東、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忠實義務、意思表示、扣押、承攬、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獨立董事、瑕疵擔保、監察人、短線交易、給付不能、縱火、繼承、股份轉讓、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送達、違約金、遺囑、關係企業 112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位權、代理、侵權行為、借名登記、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加工、占有、反訴、合併、同時履行抗辯、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因果關係、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期限、未遂、條件、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因管理、無效、無權代理、物權法定、瑕疵擔保、監察人、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背書、董事、行為能力、親權、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附款、離婚 112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位權、代理、侵權行為、保險利益、假扣押、假處分、內線交易、公司設立、公開收購、分配、匯票、受益人、合併、和解、因果關係、執行名義、委任、專利、少數股東、庫藏股、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扶養義務、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最高限額抵押、有限公司、本票、條件、毀損、法人、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票據保證、私募、結婚、縱火、股份轉讓、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調解、財報不實、買賣、贈與、送達、過失 112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當得利、交付、人身自由、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兩公約、公共設施、公同共有、共有、再審、分配、判斷餘地、合併、國家賠償、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委任、學術自由、定性、工作權、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憲法法庭、扣押、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有限公司、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比例原則、法人、法律明確性、法規命令、注意義務、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緩起訴、繼承、繼承人、羈押、聽證、股東會、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親權、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違約金、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隱私權、離婚 111 一試民法 交付、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婚生推定、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情事變更、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支票、收購、收養、放火、既判力、暫時處分、期限、條件、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無權代理、特留分、當事人適格、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結婚、繼承、繼承人、與有過失、舉證責任、董事、董事長、表見代理、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離婚 111 一試商法 不動產執行、交付、人壽保險、代理、保險利益、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內線交易、公司設立、公司面紗、公開收購、共有、分別共有、分配、加工、動產執行、匯票、危險增加、受益人、和解、地上權、執行名義、委任、庫藏股、強制執行、扣押、抵押權、揭穿公司面紗、損害賠償、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毀損、法人、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私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複保險、買賣、送達、過失、關係企業 111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溯及既往、不當得利、交付、人格權、人身自由、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共同被告、分配、合併、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干預、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情況判決、意思表示、憲法法庭、所有物返還、扣押、抵押權、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行政處分、撤銷訴訟、收購、政府資訊公開、有限公司、條件、條約、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消滅時效、準據法、無效、無效行政處分、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聽證、股東會、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複保險、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酒駕、附款、陳述意見、離婚 110 一試民法 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借名登記、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有、具結、再審、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合併、同時履行抗辯、和解、善意取得、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期限、條件、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留置權、租賃、管轄、管轄權、精神障礙、結婚、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與有過失、董事、處分權主義、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親權、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調解、買賣、買賣不破租賃、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遺產分割、離婚 110 一試商法 交付、代位權、代理、侵權行為、保險代位、假扣押、公司設立、公開收購、分配、利益衝突、加工、匯票、占有、危險增加、合併、善意取得、因果關係、執行名義、契約解除、委任、委託書、庫藏股、強制執行、得撤銷、情事變更、扣押、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法人、法人格、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票據保證、私募、租賃、竊盜、第三人異議之訴、羈押、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行為能力、詐欺、買賣、通謀虛偽、過失 110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當得利、不確定法律概念、人格權、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債權讓與、公共設施、分配、反致、合併、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干預、廢止、強制執行、情事變更、扶養義務、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既判力、期限、條件、條約、構成要件效力、權利瑕疵、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因管理、無效、猥褻、瑕疵擔保、監察人、確認訴訟、第三人異議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聽證、自衛權、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陳述意見、隱私權、離婚 109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理、假扣押、停止執行、偽造票據、債務人異議之訴、公開收購、公開說明書、共有、分配、匯票、占有、受益人、合併、善意取得、因果關係、執行名義、委任、委託書、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本票、條件、毀損、法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私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行政罰、買賣、贈與、送達、過失 108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理、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內線交易、內部人、公司設立、公開收購、公開說明書、再審、分配、匯票、占有、受益人、合併、和解、執行名義、委託書、強制執行、所有物返還、扣押、抵押權、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無效、犯意聯絡、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租賃、竊盜、第三人異議之訴、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行為分擔、行為能力、訴願、買賣、送達、過失 108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代理、公共設施、公務員懲戒、分配、受益人、合併、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干預、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憲法法庭、授權明確性、損害賠償、撤銷行政處分、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解釋、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竊盜、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聽證、著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調解、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遺囑、附款、離婚 107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位權、代理、代表權、侵占、侵權行為、保險代位、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內線交易、公開收購、公開說明書、共有、分配、匯票、占有、受益人、和解、執行名義、委任、委託書、庫藏股、廢止、強制執行、忠實義務、扣押、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本票、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私募、租賃、股份轉讓、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財產保險、買賣、送達、過失、陳述意見、離婚 107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一行為不二罰、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兩公約、公同共有、共有、分配、占有、原因自由行為、合併、國家承認、國家賠償、國際私法、地上權、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外國判決、夫妻財產、婚姻無效、定性、專利、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想像競合、扣押、承攬、抵押權、授權明確性、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搜索、撤銷訴訟、收養、教唆、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條約、構成要件效力、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留置權、第三人效力、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緩起訴、繼承、繼承人、聽證、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親權、訴訟標的、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責任能力、買賣、送達、過失、酒駕、集會遊行、離婚 106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扣押、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特留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與有過失、行為能力、親權、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酒駕、重傷、限定繼承、離婚 106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公司設立、分配、匯票、占有、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執行名義、契約解除、委任、強制執行、扣押、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教唆、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法人、法律行為、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私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縱火、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複保險、證交法、買賣、送達、過失 106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人身自由、代理、信賴保護、假處分、停止執行、債權讓與、公共設施、公平交易法、制度性保障、反致、合併、因果關係、國家責任、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委任、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授權明確性、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養、期限、條約、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營業自由、第三人效力、管轄、管轄權、結婚、聽證、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酒駕、附款、陳述意見、隱私權、集會遊行、離婚 105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位權、代理、侵占、侵權行為、保險利益、假扣押、債務人異議之訴、內部人、公開說明書、共有、再審、分配、利益衝突、匯票、占有、危險增加、受益人、合併、和解、執行名義、委託書、庫藏股、強制執行、得撤銷、扣押、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法人、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私募、竊盜、結婚、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背信、背書、與有過失、著手、董事、董事長、行為能力、詐欺、買賣、送達、過失、離婚 104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理、代表權、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內線交易、內部人、公司設立、公開說明書、分配、匯票、占有、受益人、合併、執行名義、委託書、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忠實義務、扣押、承攬、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法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獨立董事、異議股東、監察人、短線交易、私募、第三人異議之訴、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背書、著手、董事、董事長、行政處分、買賣、送達、過失 104 一試公法 不當得利、交付、信賴保護、假扣押、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再審、分配、制度性保障、合併、國家承認、國家責任、國家賠償、國際私法、執行名義、委任、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收養、有限公司、條件、條約、比例原則、法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與有過失、著作權、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言論自由、訴訟標的、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誹謗、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陳述意見、集會遊行、離婚 103 一試商法 不動產執行、交付、人壽保險、代理、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內線交易、公開收購、公開說明書、共有、再審、分配、加工、動產執行、匯票、危險增加、合併、執行名義、委託書、少數股東、強制執行、扣押、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毀損、法人、法人格、注意義務、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私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財報不實、買賣、送達、過失 103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溯及既往、人格權、人身自由、侵權行為、信賴保護、信賴原則、假處分、停止執行、公務員懲戒、共同訴訟、再審、反致、合併、國家責任、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夫妻財產、委任、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憲法法庭、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賄、政府資訊公開、期限、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規命令、海洋法、消滅時效、準據法、無效、確認之訴、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繼承人、羈押、著作權、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親權、言論自由、訴訟標的、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誹謗、財產權、送達、過失、遺囑、陳述意見、隱私權、領海
📜 民事法 / 強制執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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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文件可以拿去強制執行?§4 七種執行名義完全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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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麼文件可以拿去強制執行?§4 七種執行名義完全解析|莊東碩 De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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