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寨品牌為什麼告不贏?混淆誤認之虞的八大判斷因素
常見問題
名字很像但不完全一樣,算商標侵權嗎?
關鍵不是「一不一樣」,是消費者會不會搞混。商標法§68 保護的核心是「混淆誤認之虞」——如果一般消費者看到兩個商標會以為是同一家或有關聯,就算商標不完全相同,照樣侵權。法院有八大因素綜合判斷。
著名商標有什麼特別保護?
著名商標(如 LV、Apple)享有跨類保護(§70)。一般商標侵權要求「同一或類似商品」,但著名商標連不相關的商品類別都保護——你不能拿「LV」去賣滷味,即使消費者不會搞混,但會「減損」LV 的識別性或信譽。
抄別人商標但自己也有在賣,算侵權嗎?
你有沒有在賣不重要。§68 只問「有沒有使用與他人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有沒有混淆誤認之虞」。你在賣不代表你有權用那個商標。
體系定位
5F 商法樓 → F區(智財館)
商標侵權判斷體系:
├── 商標法基礎與識別性(取得商標權)
├── ★ 商標法庭(侵權與混淆誤認)★ ← 你在這裡
│ ├── §68 侵權三態樣
│ │ ├── (1) 同一商標+同一商品
│ │ ├── (2) 同一商標+類似商品(混淆)
│ │ └── (3) 近似商標+同一/類似商品(混淆)
│ ├── 混淆誤認八大判斷因素
│ ├── §70 著名商標特別保護(減損)
│ ├── §69 排除侵害+損害賠償
│ ├── §71 損害賠償計算
│ └── 抗辯:§36 善意先使用/合理使用
├── 公平交易法與智財交錯(§22仿冒)
└── 智財法總論與無體財產權
記憶宮殿位置:法律大廈 5 樓(商法樓)→ F 區(智財館)→ 商標法庭。法官席前擺著一顆拳頭大的水晶八面骰,每一面刻著一個判斷因素。在法庭燈光下,骰子折射出彩虹色的光芒。
易混淆概念對照
混淆誤認 vs 減損(Dilution)
| 比較項目 | 混淆誤認(§68) | 減損(§70) |
|---|---|---|
| 核心問題 | 消費者搞混了嗎? | 品牌被稀釋了嗎? |
| 適用對象 | 所有註冊商標 | 僅限著名商標 |
| 商品範圍 | 同一或類似商品/服務 | 不限類別(跨類保護) |
| 消費者狀態 | 以為是同一家或有關聯 | 知道不是同一家,但品牌印象被弱化 |
| 兩種類型 | — | ①淡化(blurring) ②醜化(tarnishment) |
| 舉例 | 「NIKEE」球鞋 vs「NIKE」 | 「LV 滷味」(沒人搞混,但 LV 形象被稀釋) |
一句話區分:混淆誤認是「消費者搞混了」,減損是「沒搞混但品牌被弄髒/弄淡了」。
商標侵權(§68)vs 公平法仿冒(公平交易法§22)
| 比較項目 | 商標法§68 | 公平交易法§22 |
|---|---|---|
| 前提 | 須已註冊商標 | 不以註冊為必要 |
| 保護客體 | 商標 | 商品表徵/服務表徵/著名表徵 |
| 核心要件 | 混淆誤認之虞 | 與他人商品混淆/榨取他人努力成果 |
| 適用場景 | 商標有註冊→優先用商標法 | 商標未註冊或註冊保護不足時 |
| 關係 | 主要保護 | 補充保護(漏接球的安全網) |
一句話區分:商標法是「正規軍」(要註冊),公平法是「民兵」(不用註冊但範圍更廣)。
考古題實戰
112 年司法官二試商法(經典題)
甲以「GREEN MOUNTAIN」商標註冊於咖啡商品,已使用十年,在咖啡市場具有相當知名度。乙以「GREEN HILL」商標於手搖飲料店販賣咖啡及茶飲。甲主張乙侵害其商標權。
問:(1) 乙是否構成§68侵權?(2) 應如何判斷「混淆誤認之虞」?(3) 如甲之商標為著名商標,有何差異?
110 年司法官二試商法(變形題)
甲為知名運動品牌「LIGHTNING」之商標權人,指定使用於運動鞋類。乙以「LIGHTNING」商標使用於電子產品(完全不同類別),甲主張侵害著名商標。
問:(1) 甲得否依§68主張侵權?(2) 甲得否依§70主張?(3) 減損識別性與減損信譽有何不同?
115 年預測題
甲以「阿嬤的味道」註冊商標於滷肉飯餐飲服務。乙在隔壁街開「阿嬤ㄟ味道」滷肉飯店。甲提出侵權訴訟。乙抗辯:(a) 兩商標不近似;(b) 自己是善意先使用。
問:(1) 八大因素如何適用?(2) 乙之兩項抗辯是否有理由?(3) 甲之損害賠償如何計算?
核心知識
§68 侵權態樣 + 八大判斷因素 + 著名商標 + 損賠
商標侵權與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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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68 侵權三態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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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I (1):同一商標 + 同一商品/服務
├── 不需證明混淆誤認(推定混淆)
├── 最明確的侵權態樣
└── 例:仿冒完全相同的 NIKE 商標用於球鞋
§68 I (2):同一商標 + 類似商品/服務
├── 須有混淆誤認之虞
├── 「類似」:一般社會通念+營業利益
└── 例:NIKE 商標用於運動服(類似商品)
§68 I (3):近似商標 + 同一或類似商品/服務
├── 須有混淆誤認之虞
├── 「近似」:外觀/觀念/讀音整體觀察
├── 以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消費者
│ 施以普通注意為準
└── 例:「NIKEE」用於球鞋
★ 關鍵:(2)(3)均以「混淆誤認之虞」為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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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混淆誤認之虞八大判斷因素
(智慧財產法院審查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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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商標識別性之強弱
├── 識別性越強 → 保護範圍越廣
├── 獨創性商標保護最廣
└── 描述性商標保護最窄
② 商標是否近似暨其近似之程度
├── 外觀近似(文字/圖形長得像)
├── 觀念近似(意義相同)
├── 讀音近似(唸起來像)
└── 整體觀察+主要部分比對
③ 商品/服務是否類似暨其類似之程度
├── 功能/用途/材料/產製者/消費者
├── 通路/販賣場所
└── 類似程度越高 → 混淆風險越高
④ 先權利人多角化經營之情形
├── 先權利人是否跨足相關領域
├── 若有多角化 → 消費者更可能認為有關聯
└── 例:Nike 從鞋子擴展到服飾/配件
⑤ 實際混淆誤認之事證
├── 消費者投訴/誤購紀錄
├── 市場調查報告
└── 有實際事證 → 最強證據
⑥ 相關消費者對各商標熟悉之程度
├── 先商標知名度越高 → 混淆風險越高
├── 後商標知名度也納入考量
└── 消費者的注意程度(日用品vs奢侈品)
⑦ 系爭商標之申請人是否善意
├── 明知他人商標而申請 → 惡意
├── 善意:不知情+獨立創作
└── 惡意不是要件,但影響判斷
⑧ 其他混淆誤認之因素
├── 兜底條款
├── 市場實際情況
└── 個案具體因素
★ 八大因素為「綜合判斷」,非逐一要件!
不需每個因素都成立,權衡輕重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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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70 著名商標特別保護(減損/Dil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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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視為侵權(著名商標跨類保護):
├── §70 I (1):明知為他人著名商標
│ 而以相同或近似之商標使用於
│ 「不類似之商品/服務」
│ ├── 減損識別性(dilution by blurring)
│ │ ├── 品牌印象被稀釋/淡化
│ │ ├── 例:「LV」用於便當店
│ │ └── 沒人搞混,但 LV = 精品的
│ │ 獨特聯想被弱化
│ └── 減損信譽(dilution by tarnishment)
│ ├── 品牌形象被貶低/玷污
│ ├── 例:「Disney」用於成人用品
│ └── 品牌高級形象遭破壞
├── §70 I (2):以著名商標中之文字
│ 作為自己公司/商號名稱
│ (明知且有混淆或減損之虞)
├── §70 I (3):以著名商標作為網域名稱
│ (明知且有混淆或減損之虞)
└── ★ 著名商標保護範圍:
├── 一般商標:同一/類似商品
└── 著名商標:跨越所有商品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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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事救濟與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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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排除侵害請求權:
├── 排除侵害(請求停止使用)
├── 防止侵害(請求不得使用)
├── 損害賠償(因故意或過失侵害)
└── 銷毀侵權物或其他必要處置
§71 損害賠償計算(四種方式,擇一主張):
├── ① 差額法:權利人所受損害+所失利益
│ └── 不能證明時→以通常可得利益為準
├── ② 利益法:侵權人所得利益
│ └── 侵權人不能證明其成本→全額為利益
├── ③ 商標價值法:以授權金為基礎計算
│ └── 相當於授權使用之合理權利金
└── ④ 零售價倍數法:侵權商品零售價
├── 500 倍以上 1500 倍以下
└── 適用於查獲仿冒品之情形
★ 故意侵權:法院得依§71 II酌定損害額
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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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抗辯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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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I 描述性合理使用
│ └── 善意且合理使用描述性文字
├── §36 II 指示性合理使用
│ └── 為表示商品用途而使用他人商標
├── §36 III 善意先使用
│ ├── 申請日前已善意使用
│ ├── 限原事業範圍
│ └── 商標權人得要求附加區別標示
├── 商標權耗盡(§36 IV)
│ └── 真品平行輸入不構成侵權
└── 功能性抗辯
└── 商品本身功能需要的形狀
底層邏輯
立法者的設計思考:商標到底保護「什麼」?
多數人以為商標法保護的是「一個名字」或「一個圖案」。錯了。
商標法真正保護的是消費者大腦裡那條「看到名字→想到品牌→產生信任」的神經迴路。 混淆誤認,就是有人劫持了這條迴路——消費者本來要找的是 A 品牌,結果被導向 B。
I(個人利益)——商標權人:花了十年、數億元建立的品牌聯想(「NIKE = 高品質運動用品」),如果任何人都能搭便車使用近似商標,品牌投資就歸零。商標保護的本質是保護投資回報——你建立了消費者的信任迴路,法律不讓別人免費劫持它。
We(社會利益)——消費者:消費者依賴商標做購買決策。在超市裡看到「NIKE」,你不需要打開鞋盒檢查品質——商標本身就是品質保證的縮寫。如果允許混淆,消費者的「快速決策系統」就會失靈——每次購物都要花大量時間辨真偽,整個市場的交易效率崩塌。
They(國家/市場秩序)——公平競爭:商標制度迫使每個競爭者用自己的名字競爭。你可以做出比 NIKE 更好的運動鞋,但你必須用自己的品牌——靠產品品質贏得消費者,而不是靠「長得像 NIKE」騙取消費者。
為什麼著名商標要跨類保護?
普通商標只在「同一或類似商品」範圍內保護——因為消費者不太可能把 NIKE 球鞋跟 NIKE 麵包搞混。但著名商標的邏輯不同:LV 的品牌價值不在於某一類商品,而在於「LV 這個符號本身的稀缺性和高級感」。一旦到處都有 LV 滷味、LV 便當、LV 五金行——即使沒人搞混——LV 這個符號就從「精品」變成「路邊攤都在用的東西」。這不是混淆問題,是品牌資產被蒸發的問題。
商標法保護的不是一個名字,是消費者大腦裡那條「看到名字→想到品牌」的神經迴路。混淆誤認,就是有人劫持了這條迴路。
體系因果 + 五維串聯
| 維度 | 內容 |
|---|---|
| 條文 | §68(侵權)→§70(著名商標)→§69(救濟)→§71(損賠)→§36(抗辯) |
| 立法理由 | 商標法2011年全文修正:引進八大因素審查基準,強化著名商標保護 |
| 判決實務 | 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民商訴字第XX號:八大因素無須全部具備,綜合判斷即可 |
| 學者見解 | 通說認為混淆誤認採「相關消費者」標準,非「一般大眾」標準 |
| 歷史版本 | 2003年商標法大修(新增§70著名商標)→ 2011年全文修正(現行法) |
制度比較:三種智財侵權的判斷邏輯
| 項目 | 商標侵權 | 專利侵權 | 著作權侵權 |
|---|---|---|---|
| 核心問題 | 消費者搞混嗎? | 技術範圍重疊嗎? | 有抄襲嗎? |
| 判斷標準 | 八大因素(綜合) | 全要件原則+均等論 | 接觸+實質近似 |
| 保護客體 | 商業識別符號 | 技術方案 | 創作表達 |
| 註冊要求 | 需註冊 | 需取得專利 | 不需(創作完成即保護) |
| 主觀要件 | 不問故意過失(侵權認定) | 不問故意過失 | 須有接觸可能 |
VIVID 視覺定錨
場景:F 區商標法庭的法官席上,一顆拳頭大的水晶八面骰在聚光燈下緩緩旋轉,每一面折射出不同顏色的光。
山寨老闆乙站在被告席,冷汗直流。法官拿起八面骰——每一面都刻著一個判斷因素——高高舉過頭頂,往大理石桌面砸下去。「鏘!」骰子彈跳旋轉,第一面朝上:「識別性強弱——原告 GREEN MOUNTAIN 識別性強!」老闆臉微微一沉。
法官再擲。第二面:「近似程度——GREEN HILL 跟 GREEN MOUNTAIN,結構相同、觀念相近!」臉更綠了。第三面:「商品類似——都賣咖啡!」第四面:「多角化經營——原告從咖啡擴展到手搖飲!」
每一面骰子翻出來,不只是法律要件——它翻出的是消費者大腦裡被劫持的神經迴路。消費者本來看到 GREEN MOUNTAIN 會想到「那家好喝的咖啡」,現在 GREEN HILL 出現了→迴路被分叉→信任被稀釋。八個因素不是法官的任意裁量,是法官在科學地測量「這條神經迴路被劫持了多少」。
(聽覺:骰子每轉一面撞擊桌面的清脆「鏘、鏘、鏘」聲。觸覺:大理石桌面被骰子撞出的細微震動傳到你手掌。)
八面全部翻完——每一面都對山寨老闆不利。老闆腿軟跪在地上,法官宣判:「§68,混淆誤認之虞成立。」
但隔壁法庭更誇張。另一顆骰子自己在發光——金色的光從骰子內部透出來,照亮了整個法庭,連隔壁類別的商品都被照到。這是著名商標的骰子(§70)。一個賣滷味的小販把「LV」印在招牌上——沒人會把 LV 滷味跟 LV 包搞混,但金色骰子的光芒明顯變暗了一度(減損識別性/blurring)。法官搖頭:「你沒讓人搞混,但你讓 LV 變得不那麼特別了。§70,跨類保護。」(嗅覺:法庭裡飄來滷味的香氣——跟 LV 精品店的味道完全衝突,荒謬到離譜。)
口訣:「八面骰,面面判的不是混淆,是神經迴路被劫持了多少;著名骰自己會發光,跨類照得到——光變暗就是減損」
互動教具
八大因素涵攝速查表
以「GREEN MOUNTAIN vs GREEN HILL」為例:
| # | 判斷因素 | 本案涵攝 | 結果 |
|---|---|---|---|
| ① | 識別性強弱 | GREEN MOUNTAIN=任意性,識別性強 | ✅ 有利原告 |
| ② | 近似程度 | GREEN+地形名詞,結構相同觀念近似 | ✅ 有利原告 |
| ③ | 商品類似 | 咖啡 vs 手搖咖啡飲料=類似 | ✅ 有利原告 |
| ④ | 多角化經營 | 原告已從咖啡豆擴展至飲品 | ✅ 有利原告 |
| ⑤ | 實際混淆 | 待舉證 | ⚖️ 待查 |
| ⑥ | 消費者熟悉度 | 使用十年,知名度高 | ✅ 有利原告 |
| ⑦ | 申請人善意 | 開設於附近,善意存疑 | ⚖️ 偏不利被告 |
| ⑧ | 其他因素 | 營業區域重疊 | ✅ 有利原告 |
綜合判斷:多數因素有利原告→混淆誤認之虞成立。
§71 損害賠償四種計算方式適用場景
| 計算方式 | 公式 | 最適用場景 | 舉證難度 |
|---|---|---|---|
| ① 差額法 | 權利人損害+所失利益 | 營收明顯下滑 | 高 |
| ② 利益法 | 侵權人獲利 | 侵權人有獲利紀錄 | 中(舉證轉換) |
| ③ 授權金法 | 相當於合理授權金 | 難證明實際損害 | 低 |
| ④ 零售價倍數 | 零售價×500~1500倍 | 查獲仿冒品 | 最低 |
按-惟-故模板
精簡版(150 字)
【按】 商標法§68 I (3)規定,未經商標權人同意,於類似商品使用近似商標,有混淆誤認之虞者,為侵害商標權。混淆誤認之判斷應綜合審酌八大因素。如屬著名商標,依§70得主張跨類保護(減損識別性/信譽)。【惟】 查乙之「GREEN HILL」與甲之「GREEN MOUNTAIN」結構相近、觀念近似,指定商品均為咖啡飲料,甲商標識別性強且知名度高,綜合八大因素,混淆誤認之虞成立 ✅。【故】 乙構成§68 I (3)侵害甲之商標權,甲得依§69請求排除侵害並依§71請求損害賠償。
完整版(450 字)
【按】大前提
按商標法§68 I (3)規定,未經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為侵害商標權。混淆誤認之判斷,依智慧財產法院審查基準,應綜合審酌八大因素:①商標識別性之強弱、②商標近似程度、③商品類似程度、④先權利人多角化經營情形、⑤實際混淆誤認事證、⑥消費者對各商標熟悉程度、⑦申請人善意與否、⑧其他因素。八大因素為綜合判斷,非逐一要件。侵權成立者,依§69得請求排除侵害、損害賠償及銷毀侵權物。如屬著名商標,依§70得主張跨類保護——包括減損識別性(blurring)及減損信譽(tarnishment)。損害賠償依§71,以差額法/利益法/授權金/零售價倍數擇一計算。
【惟】小前提
查甲以「GREEN MOUNTAIN」註冊於咖啡商品,已使用十年,在咖啡市場具相當知名度。乙使用「GREEN HILL」商標於手搖飲料店販賣咖啡及茶飲。綜合審酌八大因素:(1)甲商標識別性強(任意性 ✅);(2)「GREEN MOUNTAIN」與「GREEN HILL」結構相同(GREEN + 地形名詞)、觀念近似、讀音節奏相近(近似程度高 ✅);(3)咖啡與手搖咖啡飲料屬類似商品(類似 ✅);(4)甲有從咖啡豆擴展至飲品之多角化經營(✅);(5)消費者對甲商標熟悉程度高(✅);(6)乙開設於甲營業範圍附近,善意存疑。綜合判斷,混淆誤認之虞成立。
【故】結論
乙構成商標法§68 I (3)侵害甲之「GREEN MOUNTAIN」商標權。甲得依§69請求乙停止使用「GREEN HILL」商標,並依§71請求損害賠償。如甲之商標達著名程度,另得依§70主張減損識別性之跨類保護。
一試選擇題陷阱
陷阱 1:八大因素是「要件」還是「綜合判斷」
出題模式:「混淆誤認之虞須八大因素全部具備始得認定」
陷阱分析:八大因素是綜合判斷的參考,不是逐一檢驗的要件。不需要每個因素都對原告有利,法院權衡輕重後綜合認定即可。選項若寫「八大因素全部具備」→錯!這是最常見的陷阱。
陷阱 2:著名商標保護「仍須混淆誤認」
出題模式:「著名商標之跨類保護(§70),仍以混淆誤認之虞為要件」
陷阱分析:§70 著名商標跨類保護的核心是「減損」(blurring/tarnishment),不是「混淆誤認」。消費者可能完全知道 LV 滷味跟 LV 精品無關(不混淆),但 LV 的品牌識別力被稀釋了(減損)。選項若寫「§70 以混淆誤認為要件」→要注意區分。§70 I (1)的文字是「減損著名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非混淆。
陷阱 3:§71 零售價倍數的適用範圍
出題模式:「§71零售價500-1500倍適用於所有商標侵權案件」
陷阱分析:零售價倍數法(§71 I (4))主要適用於查獲仿冒品的情形,不是所有侵權案件都能用。一般侵權案件通常用差額法、利益法或授權金計算。選項若把零售價倍數法泛用於所有案件→不精確。
口訣速記
| 項目 | 內容 |
|---|---|
| VIVID 觸發器 | 「八面骰,面面判的是神經迴路被劫持了多少」 |
| 侵權三態樣 | §68:①同標同品 ②同標類品(混淆)③近標同/類品(混淆) |
| 八大因素 | 識別強弱/近似程度/商品類似/多角化/實際混淆/熟悉度/善意/其他 → 口訣:「識近商多,實熟善他」 |
| 著名商標 | §70 跨類保護:淡化(blurring) + 醜化(tarnishment) |
| 損賠四算 | §71:差額/利益/授權金/零售價倍數 |
| 善意先使用 | §36 III:申請日前善意用→原範圍繼續 |
| Quotable | 商標法保護的不是名字,是消費者大腦裡「名字→品牌」的神經迴路 |
| 記憶宮殿 | 5F → F區 → 商標法庭(八面骰) |
零秒思考訓練
基礎題:侵權態樣判斷
甲以「THUNDER」註冊商標於運動鞋。判斷以下各情形屬§68何款:
(A) 乙使用「THUNDER」於運動鞋
(B) 乙使用「THUNDER」於運動服
(C) 乙使用「THUNDAR」於運動鞋
解析:(A) 同一商標+同一商品→§68 I (1)(不需證明混淆)。(B) 同一商標+類似商品(運動鞋/運動服為類似商品)→§68 I (2)(須證明混淆誤認之虞)。(C) 近似商標(THUNDAR 與 THUNDER 讀音近似、外觀近似)+同一商品→§68 I (3)(須證明混淆誤認之虞)。
進階題:著名商標減損
甲為國際著名運動品牌「PHOENIX」之商標權人。乙以「PHOENIX」為品牌名稱經營殯葬業。消費者不會將兩者搞混。
問:甲得否對乙主張商標侵權?依據何在?
解析:§68 的混淆誤認之虞不成立(完全不同商品、消費者不會搞混)。但甲得依§70 I (1) 主張著名商標跨類保護——乙明知 PHOENIX 為著名商標仍使用於殯葬業→減損信譽(tarnishment):PHOENIX 代表活力/運動的品牌形象,與殯葬業的聯想會貶低品牌形象。另可能構成減損識別性(blurring):消費者日後看到 PHOENIX 不再只聯想到運動品牌。甲得依§69請求乙停止使用。
挑戰題:損害賠償計算 + 善意先使用
甲以「春風」註冊商標於麵包店。乙在甲申請商標前兩年即開始使用「春風」經營麵包店。甲取得商標後要求乙停止使用並賠償。乙近兩年營業額共 200 萬元。
問:(1) 乙得否主張善意先使用?(2) 若乙不符善意先使用,損害賠償如何計算?(3) 若乙新開了第二家分店,該分店是否受保護?
解析:(1) 乙在甲申請日前已使用兩年→時間要件 ✅。乙須證明「善意」(不知甲欲申請商標)及在「原事業範圍」使用→若成立→§36 III 善意先使用→甲不得請求停止或賠償(原店面)。(2) 若不符善意先使用→甲得依§71計算損賠:①差額法(甲因乙存在所失利益);②利益法(乙營業額 200 萬扣除成本);③授權金。不適用零售價倍數法(非仿冒品查獲案)。(3) 分店=擴大使用範圍→超出§36 III 保護→分店構成侵權。善意先使用的保護只限於原來的那家店。
跨科連結 + 相關模塊
跨科出現方式
| 科目 | 出現方式 | 重點 |
|---|---|---|
| 公平交易法 | §22 仿冒行為:未註冊商標的補充保護;§25 概括條款 | 商標法+公平法雙軌保護 |
| 民法 | 侵權行為(§184):商標侵權的損害賠償基礎 | 故意/過失+因果關係 |
| 刑法 | 商標法§95 仿冒商標罪:3年以下+20萬以下罰金 | 告訴乃論 |
| 民訴 |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商標侵權訴訟管轄+保全程序 |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
| 國際私法 | 商標屬地主義:跨國商標侵權的準據法 | 各國分別註冊 |
相關模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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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平交易法與智財交錯(§22 仿冒 = 商標法的漏接安全網)
- 專利侵權與均等論(三種智財侵權比較——商標看混淆、專利看範圍、著作看抄襲)
- 著作權侵害與救濟(另一套智財侵權救濟邏輯)
- 智財法總論與無體財產權(智財權共通基礎)
你現在知道怎麼用八面骰判斷「消費者有沒有被騙」了——但如果被偷的不是品牌,而是不能申請專利、不能註冊商標的秘密配方呢?當一個員工帶著公司的客戶名單跳槽到競爭對手,這三個要件決定了你能不能告贏——下一站,營業秘密法三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