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以買自己的股票:庫藏股的法定事由與限制
常見問題
公司不是不能買自己的股票嗎?
原則上不能(§167 I)。因為公司買自己的股票等於減少資本,損害債權人。但§167-1 規定了例外——庫藏股制度,在特定事由下可以買。
庫藏股買回來要幹嘛?
三種用途:轉讓給員工(員工激勵)、配合可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護盤)。
護盤不是主力在拉抬股價嗎?
不一樣。庫藏股護盤是公司自己用錢買回自家股票來穩定股價,有法定程序和上限。非法主力拉抬是市場操縱,兩者天差地遠——一個有法律授權,一個要坐牢。
體系定位
5F 商法樓 → A區(公司法)
資本維持例外:
├── §167 I 原則禁止自買股票
├── ★ 自回收站(§167-1 庫藏股)★ ← 你在這裡
│ ├── 三種事由:員工/可轉債/護盤
│ ├── 限制:10%+保留盈餘
│ └── 效果:無表決權+期限處理
├── 資本三原則(庫藏股的上游框架)
└── 增資減資(庫藏股銷除=減資)
記憶宮殿位置:法律大廈 5 樓(商法樓)→ A 區(公司法)→ 自回收站。站裡有一隻巨大的機械手臂從市場上撈回股票,但手腕上綁著三條橡皮筋——拉太多就會斷。
考古題實戰
109 年司法官二試商法(改編)
A上市公司董事會決議買回庫藏股二百萬股(佔已發行8%),目的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買回後逾八個月未辦理銷除。
問:(1) 買回是否合法?(2) 逾期未處理的法律效果?(3) 庫藏股有無表決權?
核心知識
庫藏股(Treasury Stock):
原則禁止:§167 I
├── 公司不得自將股份收回
├── 不得收為質物
├── 不得無償取得
└── 理由:資本維持原則 [資本三原則.md]
例外允許:§167-1(庫藏股)
├── 適用對象:上市/上櫃/興櫃公司
├── ★ 三種法定事由(三條橡皮筋):
│ ├── ① 轉讓股份予員工(三年內轉讓)
│ ├── ② 配合發行可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
│ └── ③ 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護盤)
│ └── 六個月內辦理變更登記銷除
├── 限制:
│ ├── 數量: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10%
│ └── 金額:以保留盈餘+超過面額溢價為限
├── 程序:董事會決議→申報→執行→公開揭露
└── 買回後效果:
├── 無表決權
├── 無分配權
├── 期限內未處理→銷除
└── 視同未發行股份
庫藏股 vs 減資:
├── 庫藏股:暫時持有/可能再釋出/董事會決定/10%限制
├── 減資:永久消除/股東會特別決議/債權人保護/無比例限制
└── 本質差異:暫時 vs 永久
底層邏輯
立法者的設計思考:為什麼要在「禁止」旁邊開一扇門?
公司法§167 I 的原則禁止像一面牆——「公司不得買自己的股票」。這面牆保護的是債權人:公司拿錢去買回自己的股票,等於把資本從公司搬出去,債權人的擔保基礎就縮水了。
但立法者發現,一面完全不透風的牆會悶死裡面的人。
I(個人利益)——員工與公司經營者:優秀員工想要股票激勵,公司想留住人才。如果完全禁止公司買回股票,就沒有庫藏股可以分給員工——你只能發行新股(稀釋現有股東)。庫藏股提供了一條不稀釋其他股東就能激勵員工的路。
We(社會/市場利益)——投資人:當股價不合理暴跌(市場恐慌),公司自己最清楚自身價值。允許公司護盤買回,等於讓「最了解公司的人」出手穩定價格——對所有投資人都是正面信號。但護盤是雙面刃:如果不加限制,董事可能用公司的錢替自己的持股護航。所以立法者設了六個月銷除的死線——護盤買回的股票不能永久持有,必須消滅。
They(國家/債權人利益)——資本維持原則的底線:10% 上限 + 保留盈餘限制,確保公司不會把太多錢從營運資金搬去買自家股票。這是債權人的安全墊——公司最多只能「挖」10% 的股本,而且只能用「賺來的錢」去挖,不能動到本金。
庫藏股是資本維持原則的一道裂縫——立法者故意留的,因為他知道完美的牆壁會悶死裡面的人。
體系因果
- 上游:§167 原則禁止 → 資本三原則(確定/維持/不變)的體現
- 本身:§167-1 例外允許 → 在「原則」中開出「有條件的例外」
- 下游:庫藏股銷除 = 實質減資 → 連結到增資減資制度
五維串聯
| 維度 | 內容 |
|---|---|
| 條文 | §167 I 禁止 / §167-1 庫藏股例外 |
| 立法理由 | 2000年增訂§167-1:參考美國庫藏股制度,兼顧資本維持與企業靈活性 |
| 判決實務 | 經濟部函釋認為護盤買回逾期未銷除→視為未發行,自動減資 |
| 學者見解 | 多數認為庫藏股不損害資本維持,因受10%+盈餘雙重限制 |
| 歷史版本 | 2000年引進庫藏股;2001年修正明確護盤六個月銷除 |
制度比較:台灣 vs 美國 vs 日本
| 項目 | 台灣 §167-1 | 美國(多數州) | 日本 |
|---|---|---|---|
| 基本立場 | 原則禁止+例外允許 | 原則允許(彈性) | 原則禁止+例外允許 |
| 上限 | 10% 已發行股份 | 無法定上限 | 無法定上限 |
| 財源限制 | 保留盈餘+溢價 | 視州法 | 可分配利益 |
| 護盤買回 | 六個月銷除 | 可長期持有 | 可長期持有 |
| 嚴格程度 | 中 | 寬 | 中 |
VIVID 視覺定錨
場景:你走進 5 樓 A 區的「自回收站」。
站裡有一隻巨大的機械手臂,正從市場的「股票池」中撈回 A 公司自己的股票。但手臂的手腕上綁著三條橡皮筋——這是立法者在「禁止之牆」上開的三個有條件的洞口,每個洞口只允許特定理由通過。
第一條紅色橡皮筋寫著「員工激勵」:機械手撈出一把股票,遞給排隊的員工們。員工開心接過,三年內不能賣。紅色橡皮筋的彈性最大——因為留住人才是對公司最直接的回報。
第二條藍色橡皮筋寫著「可轉債」:持有可轉債的人來敲門,機械手把股票遞過去——「配合轉換!」藍色橡皮筋平穩不晃——這是事先承諾的義務兌現。
第三條綠色橡皮筋寫著「護盤」:股價暴跌,機械手拼命撈——「護住股價!」但綠色橡皮筋上有個倒計時器:「六個月!逾時銷除!」綠色最危險——因為護盤最容易被董事濫用來保自己的位子,所以時限最嚴。
機械手撈太多,橡皮筋被拉到極限——手腕上一個刻度盤顯示:「8%⋯9%⋯10%!」「砰」!超過10%橡皮筋就斷了!旁邊有個銘牌:「保留盈餘上限:$○○元」——金額不能超過公司賺的。(聽覺:橡皮筋拉緊的吱吱聲 + 手臂撈股票的液壓嘶嘶聲)
被撈回來的股票放在角落的籃子裡,籃子上蓋著黑布:「無表決權、無分配權——你是啞巴股票,安靜等著被處理。」因為如果庫藏股有表決權,等於公司自己投票給自己——經營者就能用公司的錢買來自己的投票權,這比獨裁還荒謬。(觸覺:股票紙張的脆薄感 + 黑布的厚重感)
口訣:機械手撈股票,三條橡皮筋——員工紅、可轉債藍、護盤綠六個月,超過10%就斷掉,撈回來的票是啞巴——因為讓公司替自己投票比獨裁還荒謬
互動教具
庫藏股三事由比較表
| 項目 | ① 轉讓員工 | ② 配合可轉債 | ③ 護盤 |
|---|---|---|---|
| 目的 | 員工激勵 | 履行轉換義務 | 穩定股價 |
| 處理期限 | 3年內轉讓 | 依發行條件 | 6個月內銷除 |
| 逾期效果 | 銷除 | 銷除 | 銷除 |
| 濫用風險 | 低 | 低 | 高(可能變相護航) |
| 橡皮筋顏色 | 紅 | 藍 | 綠(最危險) |
合法性速查決策樹
公司想買回自家股票
│
是上市/上櫃/興櫃?
├── 否 → ❌ 不適用§167-1
└── 是 ↓
法定事由成立?(員工/可轉債/護盤)
├── 否 → ❌ 違反§167
└── 是 ↓
數量 ≤ 10% 已發行?
├── 否 → ❌ 超額部分違法
└── 是 ↓
金額 ≤ 保留盈餘+溢價?
├── 否 → ❌ 財源不足
└── 是 ↓
董事會決議+申報公告
↓
✅ 合法買回(但:無表決權、期限內處理)
按-惟-故模板
【按】大前提
按公司法§167 I 規定,公司原則上不得自將股份收回。§167-1 例外允許上市上櫃公司基於三種法定事由(轉讓員工/配合可轉債/維護信用)買回自家股票(庫藏股)。數量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10%,且不得超過保留盈餘加發行溢價之金額。以維護信用為目的者,應於六個月內辦理變更登記銷除。
【惟】小前提
查A上市公司董事會決議買回庫藏股二百萬股,占已發行股份8%(10%限制內 ✅),目的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法定事由 ✅),金額以保留盈餘支應(金額限制 ✅)。A公司依規定申報後執行。惟A公司逾八個月仍未辦理銷除(六個月期限已過 ❌)。
【故】結論
A公司買回庫藏股本身合法。該庫藏股無表決權、不得分配。惟以護盤為目的應於六個月內銷除,A公司逾期→該庫藏股視為未發行股份,應強制銷除並辦理變更登記減少資本額。
口訣速記
| 項目 | 內容 |
|---|---|
| VIVID 觸發器 | 機械手撈股票,三條橡皮筋——超過10%就斷,撈回來是啞巴 |
| 原則 | §167禁止買自己股票 |
| 例外 | §167-1三種事由(員工紅3年/可轉債藍/護盤綠6月) |
| 限制 | 10% + 保留盈餘 |
| 護盤 | 六個月內銷除 |
| 效果 | 無表決權+無分配權(讓公司替自己投票比獨裁還荒謬) |
| Quotable | 庫藏股是資本維持原則的一道裂縫——立法者故意留的 |
| 記憶宮殿 | 5F → A區 → 自回收站 |
零秒思考訓練
變化題 1:超過10%
A上市公司已發行一千萬股。董事會決議買回庫藏股一百二十萬股(12%)。
問:是否合法?
解析:§167-1 數量限制=10%。120萬/1000萬=12%→超過10% ❌→超出部分不合法。→橡皮筋被拉斷了。A公司最多只能買回100萬股。
變化題 2:護盤 vs 員工的期限差異
A公司以「轉讓予員工」為由買回庫藏股。買回後四年仍未轉讓。
問:法律效果為何?
解析:以員工為由→三年內轉讓。四年>三年→逾期→未轉讓部分應銷除。與護盤六個月不同→注意區分。→不同橡皮筋有不同倒計時。
變化題 3:庫藏股的表決權
A公司持有庫藏股一百萬股。股東會表決時,是否計入?
問:庫藏股有無表決權?
解析:庫藏股=無表決權、無分配權、視同未發行。不計入出席股份數、不計入表決。→啞巴股票,安靜等著被處理。因為如果公司自己有表決權,就等於經營者用公司的錢幫自己投票——這會從根本上顛覆公司治理的權力制衡。
相關模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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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本三原則(庫藏股是「維持原則」的合法裂縫)
- 短線交易歸入權(公司買回自家股票是否觸發?不會——因為庫藏股買回不是「內部人獲利」)
- 商法完全指南
你現在知道公司怎麼「合法地把股票撈回來」了——但如果公司要的不是撈回來,而是永久消滅股份呢?當減資同時牽涉債權人保護和股東平等原則,情況遠比庫藏股複雜——下一站,增資減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