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比例原則都救不了?基本權核心的絕對黑洞 高頻🔥
基本權核心領域不可侵犯與憲法保障從底層到答題:本質內容保障的審查標準原則,憲法完整覆蓋,二試申論框架即用,底層邏輯 × 按-惟-故框架,二試直接套用。
基本權、權力分立、行政法總論、行政救濟——二試 200 分,憲法與行政法的雙軌戰場。
共 77 篇文章
司法官二試,憲法與行政法合計 200 分。
公法和刑法、民法最大的不同在於:公法考的不是「結論」,而是「論證過程」。 一道公法題,你答「合憲」或「違憲」都可能拿高分——關鍵是你的審查過程是否完整、層次是否分明、論理是否有說服力。
這也是為什麼公法最適合用終極法典筆記術的方法——因為公法的解題框架極度結構化。你只要把審查框架練到自動化,考場上就是填入事實、展開論證。
🌳 公法體系樹
│
├── 一、憲法
│ │
│ ├── 基本權(考試重心 70%)
│ │ ├── 基本權功能
│ │ │ ├── 防禦權功能(對抗國家侵害)
│ │ │ ├── 客觀價值秩序(對第三人效力)
│ │ │ ├── 制度性保障
│ │ │ └── 保護義務功能
│ │ ├── 各論
│ │ │ ├── 平等權(§7)
│ │ │ ├── 人身自由(§8)
│ │ │ ├── 言論自由(§11)
│ │ │ ├── 宗教自由(§13)
│ │ │ ├── 集會結社自由(§14)
│ │ │ ├── 工作權(§15)
│ │ │ ├── 財產權(§15)
│ │ │ ├── 訴訟權(§16)
│ │ │ ├── 人格權與隱私權(§22)
│ │ │ └── 其他概括基本權(§22)
│ │ └── 基本權限制
│ │ ├── 法律保留原則(§23)
│ │ ├── 比例原則(三階段審查)
│ │ └── 本質內容保障
│ │
│ └── 權力分立與憲法原則
│ ├── 權力分立(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
│ ├── 法治國原則(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信賴保護)
│ ├── 民主原則
│ └── 憲法訴訟(憲法法庭)
│
└── 二、行政法
│
├── 行政法總論
│ ├── 行政法法源(成文法/不成文法/一般法律原則)
│ ├── 行政行為形式
│ │ ├── 行政處分(核心中的核心)
│ │ ├── 行政契約
│ │ ├── 法規命令 vs 行政規則
│ │ ├── 行政計畫
│ │ └── 行政指導
│ ├── 行政裁量 vs 不確定法律概念
│ └── 行政程序法重點(陳述意見、聽證、送達)
│
└── 行政救濟
├── 訴願
│ ├── 訴願要件
│ └── 訴願決定類型
├── 行政訴訟
│ ├── 撤銷訴訟(§4)
│ ├── 課予義務訴訟(§5)
│ ├── 確認訴訟(§6)
│ └── 一般給付訴訟(§8)
├── 暫時權利保護(停止執行、假處分)
└── 國家責任
├── 國家賠償(§2、§3)
├── 損失補償
└── 行政上結果除去請求權
公法題分兩大類,各有一套操作系統。你不需要「想」用哪個,看到題型就自動切換。
適用於:「某法律/行政措施是否違憲?」
第一段:保護範圍(Schutzbereich)
→ 本案涉及哪個基本權?
→ 人的保護範圍(誰受保護?)
→ 事物的保護範圍(什麼行為受保護?)
第二段:干預(Eingriff)
→ 國家行為是否構成對基本權的干預?
→ 傳統干預(命令+強制+法律形式+直接+有意)
→ 現代干預(事實上的不利影響也算)
第三段:正當化(Rechtfertigung)
→ 憲法上有沒有限制的依據?
→ 形式合憲性:
• 法律保留(有沒有法律依據?)
• 法律明確性(夠不夠清楚?)
• 國會保留(是不是要法律親自規定?)
→ 實質合憲性:
• 比例原則三階段:
① 適當性(手段能達成目的嗎?)
② 必要性(有沒有侵害更小的手段?)
③ 狹義比例性(手段的限制和目的的利益是否均衡?)
• 本質內容保障(有沒有掏空基本權的核心?)
這個三段論是公法的命脈。你把它練到自動化,任何基本權題目都能在 3 分鐘內建立答題架構。
適用於:「人民要如何救濟?」「訴訟有無理由?」
一、訴訟類型選擇
→ 撤銷訴訟(撤銷一個行政處分)
→ 課予義務訴訟(要求機關作成行政處分)
→ 確認訴訟(確認法律關係或行政處分違法/無效)
→ 一般給付訴訟(請求機關為行政處分以外的行為)
二、訴訟合法性(程序審查)
→ 訴願前置(是否已經過訴願?)
→ 訴訟期間(是否逾期?)
→ 當事人適格
→ 訴之利益(權利保護必要)
三、訴訟有無理由(實體審查)
→ 行政處分是否合法?
• 管轄(有沒有權限?)
• 程序(有沒有給人民陳述意見?)
• 形式(書面?附理由?)
• 實體(法律依據?事實認定?裁量有沒有瑕疵?)
| 排名 | 考點 | 出現頻率 | 對應模塊 |
|---|---|---|---|
| 1 | 比例原則三階段審查 | 幾乎年年考 | D1-06~08 |
| 2 | 平等權(差別待遇的正當化) | 8/10 年 | D1-01~03 |
| 3 | 言論自由(商業言論、仇恨言論) | 7/10 年 | D1-09~11 |
| 4 | 訴訟權保障(正當法律程序) | 7/10 年 | D1-15~16 |
| 5 | 工作權/財產權限制 | 6/10 年 | D1-12~14 |
| 6 | 法律保留(層級化法律保留) | 6/10 年 | D2-03~04 |
| 7 | 法律明確性原則 | 5/10 年 | D2-05 |
| 8 | 隱私權/資訊自決權 | 5/10 年 | D1-17~18 |
| 排名 | 考點 | 出現頻率 | 對應模塊 |
|---|---|---|---|
| 1 | 行政處分的認定(定義六要素) | 幾乎年年考 | D3-04~06 |
| 2 | 行政處分的合法性審查 | 8/10 年 | D3-07~09 |
| 3 | 行政裁量與裁量瑕疵 | 7/10 年 | D3-10~11 |
| 4 | 訴願與行政訴訟的選擇 | 7/10 年 | D4-01~04 |
| 5 | 撤銷訴訟 vs 課予義務訴訟 | 7/10 年 | D4-05~08 |
| 6 | 信賴保護原則 | 6/10 年 | D3-13~14 |
| 7 | 國家賠償(§2 公務員責任) | 6/10 年 | D4-12~14 |
| 8 | 法規命令 vs 行政規則 | 5/10 年 | D3-02~03 |
| 模塊 | 知識點 | 優先級 |
|---|---|---|
| D1-01 | 平等權:形式平等 vs 實質平等 | ★★★ |
| D1-02 | 平等權:差別待遇的合憲性審查 | ★★★ |
| D1-03 | 平等權:優惠性差別待遇(肯定性行動) | ★★ |
| D1-04 | 基本權的功能體系(防禦/客觀價值/保護義務) | ★★★ |
| D1-05 | 基本權的第三人效力(間接/直接) | ★★★ |
| D1-06 | 比例原則:適當性 | ★★★ |
| D1-07 | 比例原則:必要性(最小侵害手段) | ★★★ |
| D1-08 | 比例原則:狹義比例性(法益權衡) | ★★★ |
| D1-09 | 言論自由:保護範圍與雙軌理論 | ★★★ |
| D1-10 | 言論自由:商業性言論的限制 | ★★ |
| D1-11 | 言論自由:仇恨性言論與煽動言論 | ★★ |
| D1-12 | 工作權:職業自由三階理論 | ★★★ |
| D1-13 | 財產權:徵收 vs 財產權的社會義務 | ★★★ |
| D1-14 | 財產權:特別犧牲與損失補償 | ★★ |
| D1-15 | 訴訟權:正當法律程序 | ★★★ |
| D1-16 | 訴訟權:有效權利保護 | ★★ |
| D1-17 | 隱私權與資訊自決權 | ★★ |
| D1-18 | 概括基本權(§22):一般行為自由、人格發展自由 | ★★ |
| 模塊 | 知識點 | 優先級 |
|---|---|---|
| D2-01 | 權力分立原則:核心領域侵害禁止 | ★★ |
| D2-02 | 總統的憲法地位與權限 | ★ |
| D2-03 | 法律保留原則(重要性理論) | ★★★ |
| D2-04 | 層級化法律保留(釋字 443) | ★★★ |
| D2-05 | 法律明確性原則 | ★★★ |
| D2-06 | 授權明確性(轉委任禁止) | ★★ |
| D2-07 | 信賴保護原則(真正溯及 vs 不真正溯及) | ★★★ |
| D2-08 | 憲法法庭的審查類型(法規範審查、裁判審查) | ★★ |
| D2-09 | 大法官解釋的效力 | ★★ |
| D2-10 | 地方自治與中央地方權限劃分 | ★ |
| 模塊 | 知識點 | 優先級 |
|---|---|---|
| D3-01 | 行政法法源與一般法律原則 | ★★ |
| D3-02 | 法規命令(訂定程序、合法性審查) | ★★★ |
| D3-03 | 行政規則(解釋性/裁量性/組織性) | ★★ |
| D3-04 | 行政處分的定義六要素 | ★★★ |
| D3-05 | 一般處分 vs 個別處分 | ★★ |
| D3-06 | 行政處分的附款(條件、負擔、期限) | ★★ |
| D3-07 | 行政處分的合法要件(管轄/程序/形式/實體) | ★★★ |
| D3-08 | 行政處分的瑕疵(無效 vs 得撤銷) | ★★★ |
| D3-09 | 違法行政處分的撤銷(§117) | ★★★ |
| D3-10 | 行政裁量的意義與界限 | ★★★ |
| D3-11 | 裁量瑕疵(逾越/濫用/怠惰) | ★★★ |
| D3-12 | 不確定法律概念與判斷餘地 | ★★ |
| D3-13 | 信賴保護原則在行政法的適用 | ★★★ |
| D3-14 | 合法行政處分的廢止(§123) | ★★ |
| D3-15 | 行政契約(雙務/和解/對價不相當) | ★★ |
| 模塊 | 知識點 | 優先級 |
|---|---|---|
| D4-01 | 訴願的提起要件 | ★★ |
| D4-02 | 訴願的審議與決定類型 | ★★ |
| D4-03 | 訴願前置主義與例外 | ★★ |
| D4-04 | 行政訴訟的訴訟類型選擇 | ★★★ |
| D4-05 | 撤銷訴訟的要件與審查 | ★★★ |
| D4-06 | 課予義務訴訟(怠為處分/拒絕處分) | ★★★ |
| D4-07 | 確認訴訟(確認違法/確認無效/確認法律關係) | ★★ |
| D4-08 | 一般給付訴訟 | ★★ |
| D4-09 | 行政訴訟的暫時權利保護(停止執行§116) | ★★★ |
| D4-10 | 情況判決(§198) | ★ |
| D4-11 | 行政訴訟的舉證責任 | ★★ |
| D4-12 | 國家賠償:公務員不法侵害(國賠§2) | ★★★ |
| D4-13 | 國家賠償:公共設施瑕疵(國賠§3) | ★★★ |
| D4-14 | 損失補償 | ★★ |
| D4-15 | 行政上結果除去請求權 | ★ |
🧠 想像一個人家裡有蟑螂,他要殺蟑螂。
適當性:他拿出一把 AK-47。能殺蟑螂嗎?能。適當。(手段能達目的就行) 必要性:但你為什麼不用拖鞋?拖鞋也能殺蟑螂,而且不會打穿牆壁。不必要。 狹義比例性:就算用拖鞋,但蟑螂在鄰居家的嬰兒床上——你的拖鞋會打到嬰兒。犧牲太大,不合比例。
殺蟑螂 = 立法目的。手段的選擇 = 比例原則的三階段審查。
口訣:蟑螂三問(能殺嗎?有更小的嗎?值得嗎?)
🧠 想像一個公務員(行政機關)站在你家門口,拿著一張紅單(書面)。 他對你說:「你(特定人)的違建(具體事實)必須拆除(法律效果),這是法律規定(公法依據)。」 他把紅單貼在你的門上(對外直接發生效力)。
六要素一次到齊:行政機關 + 公法 + 具體事實 + 法律效果 + 對外 + 直接。
口訣:紅單六件套
🧠 老師說「你們可以選一道甜點」(裁量授權)。
裁量逾越:你選了一台汽車。不在菜單上,超出授權範圍。 裁量濫用:你選了蛋糕,但理由是「因為你長得醜」。目的不正當。 裁量怠惰:你完全不選,說「隨便」。放棄了你應該行使的選擇權。
口訣:超、壞、懶
【按】 按憲法第 X 條保障人民之 OO 自由/權利。國家對基本權之限制,依憲法第 23 條,須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
【惟】 查系爭規定/措施限制人民之 OO 自由/權利,已構成對基本權之干預。形式上,該規定以法律定之,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實質上,就比例原則審查如下:
(一) 適當性:系爭手段……能達成……之目的,具適當性。 (二) 必要性:查有無侵害更小之手段?……(比較替代手段) (三) 狹義比例性:系爭手段對人民 OO 權之限制程度,與其所欲達成之公益目的相較,是否顯失均衡?……
【故】 系爭規定/措施(不)違反比例原則,(不)構成對憲法第 X 條 OO 權之違憲限制。
這個模板可以處理 80% 的憲法基本權題目。替換基本權名稱和事實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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