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救濟與國家責任 🎯 二試命題核心

不服罰單先找誰?訴願的管轄、期間與審查範圍

莊東碩 Dean · 閱讀時間約 11 分鐘 AI 深挖

常見問題

什麼是訴願?跟直接去法院告有什麼不一樣?
訴願是行政體系「自我糾錯」的機制——你不服處分,先向做決定那個機關的上級投訴。上級會重新審查:不只看「合不合法」,還看「適不適當」。這比法院的審查範圍更廣。法院只管違不違法,不管適不適當——所以有些冤屈(裁量不當但不違法),只有訴願才救得了。

為什麼不能直接去告?
因為法律設計了「訴願前置」——大多數情況下,你必須先走訴願,訴願不滿意才能去法院。這不是刁難你,是給行政機關一個自省的機會。如果行政機關自己就把錯改了,你省了打官司的時間和錢,法院也少了一件案。


體系定位

4F 公法樓 → D區(行政救濟與國賠)

行政救濟三步曲:
① ★ 申訴大廳(訴願)★ ← 你在這裡
│   ├── 五要件(對象/事由/期間/管轄/方式)
│   ├── 審查:合法性 + 合目的性
│   └── 決定:不受理/駁回/撤銷
│         ↓ 不滿意
② 行政法院 → 行政訴訟類型選擇
│   ├── 撤銷訴訟(§4)
│   ├── 課予義務訴訟(§5)
│   └── ...
③ 上訴/再審

例外:交通裁決 → 免排隊直接進法院

記憶宮殿位置:法律大廈 4 樓(公法樓)→ D 區(行政救濟)→ 申訴大廳。大廳入口有一台叫號機,紅色 LED 倒數「30天」,牆上寫著:「先取號,才能進法院。」


考古題實戰

114 年司法官二試行政法(改編)

甲收到主管機關之罰鍰處分(10 萬元),認為金額過高。甲於收到處分後第 35 天向行政院提起訴願。主管機關為某直轄市政府之所屬機關。

問:(1) 訴願是否合法?(2) 管轄機關為何?(3) 訴願機關得審查哪些事項?

看到「第 35 天」和「行政院」——兩個紅燈同時亮。期間超過 30 天(逾期),管轄也搞錯了(直轄市所屬 → 應向直轄市政府訴願,不是行政院)。但第三問才是這題的精華:訴願機關能審查「合目的性」——罰 10 萬適不適當,法院不會管這個,只有訴願窗口才會看。


核心知識

一、訴願五要件

要件內容不合 → 結果
① 對象行政處分(或不作為)非處分 → 不受理
② 事由違法或不當,損害權利利益無損害 → 不受理
③ 期間收到後 30 日(不變期間)逾期 → 不受理(§77①)
④ 管轄上級機關(見管轄表)管轄錯 → 移送(不駁回)
⑤ 方式向原處分機關或訴願機關提出原機關先自我審查

二、管轄對照表

原處分機關訴願管轄機關
中央各部會所屬機關各部會
部會本身行政院
直轄市政府中央主管機關
縣(市)政府中央主管機關
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直轄市政府
行政院行政院(自我訴願)

三、審查範圍——訴願最大的價值

審查面向訴願行政訴訟
合法性(違不違法)
合目的性(適不適當)

訴願機關 = 行政上級 → 有權審查裁量適當性(罰太重?罰太輕?有沒有更好的選擇?)。行政法院 = 司法機關 → 只審違法,不碰適當性(那是行政權的事)。

四、訴願決定類型

決定適用情形效果
不受理(§77)程序不合(逾期/非處分/管轄錯誤等)實體不審
駁回(§79)實體無理由維持原處分
撤銷(§81)實體有理由全部/一部撤銷 + 得自為決定或發回

不利益變更禁止:訴願決定不得更不利於訴願人——你來申訴,不能越申訴越慘。

五、免訴願例外

例外情形法源替代程序
交通裁決道交 §87直接行政訴訟(免排隊)
政府採購採購法 §74+先異議再申訴
稅捐案件稅稽法 §35先復查再訴願

底層邏輯:立法者為什麼設計訴願?

立法者的設計思考

訴願不是一個多餘的程序——它是立法者精心設計的「三贏機制」。

為什麼不讓人民直接去法院?因為行政爭議有一個獨特的特徵:很多問題不是「合不合法」的問題,而是「適不適當」的問題。罰 10 萬還是罰 5 萬,兩者都合法——但對初犯罰最高額,「合法但不適當」。

法院只審合法性——這不是法院無能,是權力分立。如果法官可以說「我覺得罰 5 萬比較好」,那法官就變成行政官了。所以「適不適當」這個問題,只能由行政體系內部來回答。訴願就是這個回答的制度載體。

更深一層:訴願前置還有訴訟經濟的考量。行政爭議量巨大(每年數萬件),如果全部直接湧進法院,法院會癱瘓。訴願讓行政機關先自我檢視——有錯就改、沒錯就發理由書——能自己解決的就不用進法院。實際上,約 15-20% 的訴願案件在訴願階段就獲得救濟。

利益衡量:I / We / They

利益主體要什麼得到什麼犧牲什麼
I(人民)完整的權利保護比法院更寬的審查範圍(含合目的性)多一道程序、多等 30-90 天
We(行政體系)自我糾錯的機會在被法院打臉前先自己改正案件量大、行政成本
They(法院)訴訟經濟15-20% 案件在訴願就解決了必須等訴願程序走完才能受理

立法者的妥協:用「多一道程序」的時間成本,換來三個好處——(1) 人民得到更寬的審查範圍 (2) 行政機關有自省機會 (3) 法院減輕負擔。30 天的等待,換來「合目的性審查」這張比法院更強的牌。

體系因果

  • 上游:行政處分是訴願的對象——沒有處分就沒有訴願(事實行為、行政契約不能訴願)
  • 下游:訴願是撤銷訴訟的前置程序——沒走訴願就不能提撤銷訴訟(行訴法 §4 I)。訴願後不滿意 → 2 個月內提行政訴訟
  • 如果拿掉訴願:(1) 行政機關失去自我糾錯的制度性壓力 (2) 「合目的性」問題無處可訴 (3) 法院案件量暴增 (4) 人民反而要花更多時間和金錢打官司
  • 關鍵洞察:訴願看起來是「多一步」,實際上是「多一張牌」——合目的性審查這張牌,只有訴願才能打

Quotable:「訴願的祕密武器是那塊『合目的性』牌子——法院只管你違不違法,訴願連你適不適當都管。所以有些冤屈,只有訴願才救得了。」


VIVID 視覺定錨

為什麼是「叫號排隊」?因為訴願前置就像醫院掛號——你不能衝進手術室要求開刀,必須先在大廳掛號、分診。但訴願大廳比法院多了一塊牌子——「合目的性」——這意味著大廳的審查比手術室更全面。有些小問題在大廳就解決了,根本不用進手術室。

你走進 D 區的「申訴大廳」。

大廳亮得刺眼,像醫院的掛號大廳。入口有一台叫號機,金屬外殼冰涼,上面用紅色 LED 寫著:「要進法院?先來這裡排隊!」旁邊有一個巨大的倒數計時器,紅色數字跳動著——「30 天」。你感覺到時間在流逝的壓迫感。過期就不發號碼牌了。

你按下按鈕——「叮!」——一張號碼牌吐出來,光滑的塑膠片在指尖微微顫動。

走到窗口,你看到窗口上方掛著兩塊牌子——左邊一塊寫「合法性」(處分有沒有違法),右邊一塊寫「合目的性」(處分適不適當)。窗口的公務員——上級機關——同時看這兩塊牌子做審查。他皺著眉頭翻閱案卷,嘴裡唸著:「合法倒是合法⋯⋯但初犯就罰最高額?這不適當吧。」

你回頭看大廳盡頭那扇寫著「行政法院」的大門。門上只掛了一塊牌子——「合法性」。法官只管違不違法,不管適不適當。少了一塊牌子,少了一半的審查。

窗口公務員審完了,拿起蓋章——「啪!」——「撤銷!」原處分被打掉了。但如果章蓋的是「駁回」,你還有第二條路:走向那扇法院大門,門上有第二個倒數器:「2 個月」。

角落有一個綠色通道,上面寫著「交通裁決——免排隊直接進法院」。交通罰單不用在大廳等。

口訣叫號排隊雙牌審(30 天取號 → 上級機關窗口 → 合法+合目的雙牌 → 不滿→2 月進法院 → 例外:交通免排隊)


按-惟-故模板

【按】大前提

按訴願法 §1 規定,人民對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訴願。訴願應於處分達到後 30 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14)。訴願管轄依 §4 規定,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之訴願,由直轄市政府管轄。訴願機關審查處分之合法性合目的性。訴願為撤銷訴訟之前置程序(行政訴訟法 §4 I)。

【惟】小前提

查甲收到某直轄市所屬機關之罰鍰處分 10 萬元。甲於收到後第 35 天提起訴願 → 逾 30 日不變期間 ❌ → 訴願不合法(§77①)。又甲向行政院提起 → 某直轄市所屬機關之訴願管轄機關應為直轄市政府(§4)→ 管轄錯誤(但行政院應依 §61 移送有管轄權之直轄市政府,不得逕予駁回)。

【故】結論

甲之訴願因逾期而不合法,訴願機關應為不受理決定(§77①)。管轄機關應為直轄市政府,非行政院。又縱使甲之訴願程序合法,訴願機關得審查罰鍰金額之合法性(是否違反比例原則)及合目的性(初犯輕微而處最高額是否適當),此為訴願較行政訴訟更有利於人民之處。


口訣速記

項目內容
VIVID 觸發器叫號排隊雙牌審(叫號機+30天+窗口雙牌+法院單牌)
期間收到後 30 日(不變期間)
管轄上級機關(直轄市所屬 → 直轄市政府)
審查核心合法性 + 合目的性(比法院多一塊牌子!)
前置原則先訴願再行政訴訟
例外交通裁決免訴願直接告
決定類型不受理 / 駁回 / 撤銷(不利益變更禁止)
記憶宮殿4F → D區 → 申訴大廳

零秒思考訓練

變化題 1:期間計算——到底有沒有逾期?

甲於 3 月 1 日收到罰鍰處分。甲於 3 月 31 日郵寄訴願書(郵戳 3 月 31 日)。

問:訴願是否逾期?

解析:§14 期間自「達到次日」起算 → 3 月 2 日起算 30 日 → 3 月 31 日 = 第 30 日。訴願書以郵寄日(郵戳日)為準(§14 III)→ 3 月 31 日郵寄 = 第 30 日 → 未逾期 ✅。注意:如果 3 月 31 日才「送到」訴願機關(非郵寄日),到達主義下會判斷為逾期。

變化題 2:管轄錯誤——能直接駁回嗎?

甲不服某縣政府之處分,誤向行政院提起訴願。行政院應如何處理?

問:行政院得否逕予駁回?

解析:縣政府處分 → 訴願管轄 = 中央主管機關(非行政院)→ 管轄錯誤。但行政院不得逕予駁回 → 應依 §61 移送有管轄權之中央主管機關。移送後期間不受影響。底層邏輯:人民不能因為「搞不清楚行政組織」而喪失救濟權——管轄錯誤是行政體系的問題,不是人民的問題。

變化題 3:合目的性的救濟實益

甲初犯輕微違規,主管機關裁處最高額罰鍰 10 萬元。甲訴願主張金額過高。

問:訴願機關和行政法院分別如何審查?

解析
訴願機關 → 審查合法性 + 合目的性 → 初犯輕微處最高額 = 裁量不當 → 得撤銷或變更為適當金額(例如改罰 3 萬)
行政法院只審合法性 → 初犯處最高額是否構成裁量瑕疵(裁量濫用/逾越/怠惰)→ 如構成瑕疵 = 違法 → 得撤銷

關鍵差異:「合法但不當」→ 訴願可以救,法院可能救不了。這就是為什麼訴願不是浪費時間——它是你手中比法院更寬的那張牌。


互動教具

訴願 vs 行政訴訟完整對照表

比較維度訴願行政訴訟
性質行政體系內救濟司法救濟
審查機關上級行政機關行政法院
審查範圍合法性 + 合目的性只有合法性
提起期間30 日2 個月(訴願決定後)
前置程序不需要原則上需先訴願
決定種類不受理/駁回/撤銷駁回/撤銷/確認/給付
不利益變更禁止禁止
VIVID排隊大廳(雙牌審查)法院(單牌審查)

管轄速查流程

收到處分不服 → 訴願管轄是誰?

原處分機關是誰?
├── 中央部會的「所屬」機關 → 該部會
├── 部會「本身」 → 行政院
├── 直轄市政府的「所屬」機關 → 直轄市政府
├── 直轄市政府「本身」 → 中央主管機關
├── 縣(市)政府 → 中央主管機關
└── 行政院 → 行政院(自我訴願)

記憶法:所屬 → 上一級;本身 → 再上一級

相關模塊

你已經在申訴大廳取了號、看過了雙牌審查。 如果訴願結果讓你不滿意,大廳盡頭那扇法院大門在等你——門上的倒數器寫著「2 個月」。進去之後,你會面對四扇顏色不同的門(撤銷/課予/確認/給付)。先去 → 行政訴訟類型選擇 看看該推哪扇門。選錯門,你就在迷宮裡永遠繞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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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完這篇,但考場上怎麼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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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考點歷年出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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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憲法與行政法 第 1 題 平等原則、憲法法庭、行政罰、訴願 114 憲法與行政法 第 2 題 地方自治、憲法法庭、法律保留、法規命令、無效、營業自由、訴願 114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作為、不當得利、不確定法律概念、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共同正犯、判斷餘地、制度性保障、合併、國際私法、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外國判決、大學自治、夫妻財產、委任、學術自由、宗教自由、定性、審查密度、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情事變更、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憲法法庭、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養、政府資訊公開、教唆、期限、條件、條約、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聽證、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為能力、裁判憲法審查、裁判離婚、親權、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調解、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附款、隱私權、離婚 113 憲法與行政法 第 1 題 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應考試服公職、搜索、權力分立、法人、訴願、送達 113 憲法與行政法 第 2 題 廢止、憲法法庭、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準據法、當事人適格、聽證、訴訟參加、訴願 113 一試公法 交付、人格權、人身自由、代理、假處分、停止執行、債權讓與、公共設施、公務員懲戒、再審、告訴乃論、國家承認、國家賠償、國際私法、地方自治、外國判決、大學自治、委任、定性、工作權、廢止、強制執行、情事變更、憲法法庭、承攬、提審、撤銷訴訟、收養、政府資訊公開、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條約、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營業自由、直接故意、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繼承人、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過失、違憲宣告、酒駕、間接故意、附款、陳述意見、領海 113 一試刑法 一行為不二罰、不作為、不起訴、交互詰問、交付、代理、侵占、信賴保護、信賴原則、停止執行、偵查不公開、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利益衝突、加工、加重竊盜、加重詐欺、區分所有、告訴乃論、和解、地方自治、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委任、專利、平等原則、強制性交、強盜、想像競合、憲法法庭、扣押、承攬、拒絕證言、搜索、搜索票、搶奪、收賄、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待可能性、未遂、殺人、毀損、沒收、法規命令、注意義務、洗錢、犯意聯絡、猥褻、租賃、竊盜、竊錄、管轄、管轄權、簡式審判、結婚、緩起訴、縱火、羈押、肇事逃逸、自白、自首、舉證責任、董事、藏匿人犯、行政罰、行政處分、行為分擔、行為能力、被害人承諾、親權、訴願、詐欺、詐欺脅迫、詰問、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賄賂、贈與、辯護人、過失、重傷、間接正犯、離婚、非常上訴 112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當得利、交付、人身自由、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兩公約、公共設施、公同共有、共有、再審、分配、判斷餘地、合併、國家賠償、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委任、學術自由、定性、工作權、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憲法法庭、扣押、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有限公司、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比例原則、法人、法律明確性、法規命令、注意義務、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緩起訴、繼承、繼承人、羈押、聽證、股東會、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親權、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違約金、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隱私權、離婚 111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溯及既往、不當得利、交付、人格權、人身自由、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共同被告、分配、合併、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干預、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情況判決、意思表示、憲法法庭、所有物返還、扣押、抵押權、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行政處分、撤銷訴訟、收購、政府資訊公開、有限公司、條件、條約、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消滅時效、準據法、無效、無效行政處分、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聽證、股東會、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複保險、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酒駕、附款、陳述意見、離婚 110 憲法與行政法 第 2 題 一行為不二罰、撤銷訴訟、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訴願 110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當得利、不確定法律概念、人格權、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債權讓與、公共設施、分配、反致、合併、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干預、廢止、強制執行、情事變更、扶養義務、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既判力、期限、條件、條約、構成要件效力、權利瑕疵、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因管理、無效、猥褻、瑕疵擔保、監察人、確認訴訟、第三人異議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聽證、自衛權、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陳述意見、隱私權、離婚 109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一行為不二罰、不確定法律概念、交付、人身自由、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公序良俗、共有、再審、分配、判斷餘地、利益衝突、受益人、喪失繼承、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大學自治、夫妻財產、契約準據法、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教唆、教唆犯、條約、比例原則、沒收、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監聽、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羈押、聽證、與有過失、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詐欺、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辯護人、送達、過失、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離婚 109 一試刑法 不能未遂、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入住居、侵占、偵查不公開、偽證、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利益衝突、加重竊盜、原因自由行為、告訴乃論、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委任、客觀歸責、客體錯誤、專利、專利侵權、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性侵、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扶養義務、拒絕證言、接續犯、損害賠償、搜索、支票、收賄、放火、教唆、教唆犯、期待可能性、期限、未遂、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準強盜、無效、猥褻、竊盜、竊錄、等價客體錯誤、管轄、簡式審判、緊急避難、緘默權、緩起訴、縱火、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行使偽造、裁判離婚、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詐欺、詰問、變更起訴法條、責任能力、買賣、贈與、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遺棄、酒駕、重傷、間接正犯、陳述意見、離婚、非常上訴 108 憲法與行政法 第 2 題 法人、法律保留、董事、行政處分、訴願、財產權、買賣 108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理、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內線交易、內部人、公司設立、公開收購、公開說明書、再審、分配、匯票、占有、受益人、合併、和解、執行名義、委託書、強制執行、所有物返還、扣押、抵押權、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無效、犯意聯絡、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租賃、竊盜、第三人異議之訴、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行為分擔、行為能力、訴願、買賣、送達、過失 108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代理、公共設施、公務員懲戒、分配、受益人、合併、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干預、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憲法法庭、授權明確性、損害賠償、撤銷行政處分、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解釋、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竊盜、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聽證、著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調解、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遺囑、附款、離婚 107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一行為不二罰、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兩公約、公同共有、共有、分配、占有、原因自由行為、合併、國家承認、國家賠償、國際私法、地上權、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外國判決、夫妻財產、婚姻無效、定性、專利、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想像競合、扣押、承攬、抵押權、授權明確性、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搜索、撤銷訴訟、收養、教唆、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條約、構成要件效力、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留置權、第三人效力、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緩起訴、繼承、繼承人、聽證、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親權、訴訟標的、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責任能力、買賣、送達、過失、酒駕、集會遊行、離婚 106 憲法與行政法 第 2 題 一行為不二罰、信賴保護、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行政罰、行政處分、訴願、買賣 106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人身自由、代理、信賴保護、假處分、停止執行、債權讓與、公共設施、公平交易法、制度性保障、反致、合併、因果關係、國家責任、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委任、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授權明確性、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養、期限、條約、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營業自由、第三人效力、管轄、管轄權、結婚、聽證、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酒駕、附款、陳述意見、隱私權、集會遊行、離婚 105 憲法與行政法 第 1 題 宗教自由、比例原則、法律保留、無效、行政處分、言論自由、訴願 105 憲法與行政法 第 2 題 共同訴訟、管轄、訴願 105 憲法與行政法 第 3 題 大學自治、條件、訴願 105 憲法與行政法 第 4 題 撤銷訴訟、訴願 105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當得利、不起訴、代理、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停止執行、公務員懲戒、公序良俗、判斷餘地、占有、商標、國家賠償、國際法法源、地方自治、夫妻財產、委任、干預、平等原則、平等權、憲法法庭、損害賠償、收養、政府資訊公開、教唆、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當事人適格、確認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繼承人、羈押、聽證、董事、董事長、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願、財產權、買賣、辯護人、送達、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領海 104 憲法與行政法 第 2 題 強制執行、撤銷訴訟、行政處分、訴願 104 憲法與行政法 第 3 題 法律保留、訴願 104 憲法與行政法 第 4 題 平等原則、撤銷訴訟、法律保留、結婚、訴願、課予義務訴訟 104 一試公法 不當得利、交付、信賴保護、假扣押、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再審、分配、制度性保障、合併、國家承認、國家責任、國家賠償、國際私法、執行名義、委任、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收養、有限公司、條件、條約、比例原則、法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與有過失、著作權、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言論自由、訴訟標的、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誹謗、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陳述意見、集會遊行、離婚 103 憲法與行政法 第 4 題 訴願、陳述意見 103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溯及既往、人格權、人身自由、侵權行為、信賴保護、信賴原則、假處分、停止執行、公務員懲戒、共同訴訟、再審、反致、合併、國家責任、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夫妻財產、委任、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憲法法庭、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賄、政府資訊公開、期限、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規命令、海洋法、消滅時效、準據法、無效、確認之訴、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繼承人、羈押、著作權、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親權、言論自由、訴訟標的、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誹謗、財產權、送達、過失、遺囑、陳述意見、隱私權、領海 103 一試刑法 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代理、侵占、偽證、偽造私文書、傳聞例外、傳聞證據、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具結、再審、利益衝突、加重竊盜、合併、和解、因果關係、妨害自由、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拒絕證言、接續犯、搜索、搜索票、搶奪、擄人勒贖、支票、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湮滅證據、準強盜、猥褻、直接故意、竊盜、簡式審判、結婚、緊急避難、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自白、藏匿人犯、行使偽造、言論自由、訴願、詐欺、詰問、誹謗、責任能力、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遺棄、酒駕、重傷、間接故意、非常上訴 102 憲法與行政法 第 2 題 條約、行政執行、訴願、違約金 102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作為、不利益變更禁止、不溯及既往、交付、人格權、人身自由、信賴保護、債權讓與、兩公約、公共設施、公序良俗、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再審、分配、和解、國家賠償、契約準據法、委任、宗教自由、定性、專利、工作權、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扶養義務、承攬、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養、有限公司、本票、條約、正當防衛、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營業自由、特留分、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聽證、背書、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為能力、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過失、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集會遊行 101 憲法與行政法 第 3 題 政府資訊公開、訴願 101 一試公法 ICJ、一般給付訴訟、信賴保護、債權讓與、共同訴訟、再審、分配、反致、受益人、合併、國家承認、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基本權功能、外國判決、大學自治、委任、廢止、得撤銷、憲法法庭、抵押權、抵銷、損失補償、撤銷訴訟、收養、期限、條件、條約、法人、法人格、海洋法、消滅時效、準據法、無效、猥褻、確認訴訟、竊盜、管轄、管轄權、結婚、著手、董事、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買賣、送達、過失 100 憲法與行政法 第 1 題 地方自治、法人、法律保留、訴願 100 一試公法 交付、人身自由、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再審、分配、受益人、國家賠償、夫妻財產、婚姻無效、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廢止、得撤銷、憲法法庭、扣押、承攬、授權明確性、提審、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暫時處分、期限、條件、條約、法人、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聽證、訴願、詐欺、課予義務訴訟、調解、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附款、隱私權、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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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罰單先找誰?訴願的管轄、期間與審查範圍

口訣: 叫號排隊雙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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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的祕密武器是那塊『合目的性』牌子——法院只管你違不違法,訴願連你適不適當都管。所以有些冤屈,只有訴願才救得了。」

—— 不服罰單先找誰?訴願的管轄、期間與審查範圍|莊東碩 De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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