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替你管錢卻中飽私囊:§342 背信罪 vs 侵占的終極區分

莊東碩 Dean · 閱讀時間約 15 分鐘 AI 深挖

一、常見問題 FAQ

Q1:背信跟侵占差在哪?

想像兩個場景:你把家裡鑰匙交給房仲幫你賣房——他偷偷把房子過戶到自己名下,這是侵占(持有物→據為己有)。但如果他沒有偷房子,而是故意以低於市價的價格賣掉,自己從買家那裡收回扣——這是背信(受託辦事→違背任務)。侵占的核心是「物」,背信的核心是「事」。

Q2:公司董事挪用公款,是背信還是侵占?

看行為態樣。如果董事把公司的錢轉到自己帳戶(取得金錢所有權)→ 侵占。如果董事用公司的錢做了一筆虧本生意讓自己的另一間公司獲利(沒有直接取得金錢但損害公司利益)→ 背信。有時候同一行為可能同時該當兩罪。

Q3:背信罪需要造成實際損害嗎?

需要。§342 要求「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如果受託人違反信任但沒有造成損害(例如未經授權做了一筆交易但反而賺錢)→ 不成立背信罪。這是背信罪的安全閥——法律懲罰的是「造成損害的信任違反」,不是「所有的信任違反」。


二、體系定位

記憶宮殿 2F 刑法樓層 擴建區
├─ ...侵入住居(已定位)
├─ ★ 背信罪深度 ← 你在這裡
├─ 重傷罪(下一站)
└─ ...

在分則體系的位置:
刑法第三十二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339-§345)
└── §342 背信罪
    ├── 保護法益 = 委託人的財產利益 + 信任關係
    ├── 與§335侵占:「事」vs「物」→ 補充關係
    ├── 與§339詐欺:「受託後背叛」vs「從頭就騙」
    └── 與證交§171:「普通法」vs「特別法」

三、考古題實戰

經典考題(114 年二試刑法,改編)

甲為 A 公司財務經理,受公司授權管理資金。甲將公司 500 萬元匯至自己女友乙的帳戶,謊稱為「業務往來款」。問甲之刑事責任。

先想一想:甲是「直接拿走公司的錢」(侵占)還是「利用管理權限做了不該做的事」(背信)?如果是前者,鑰匙在他手上,他把鑰匙指向的東西據為己有。如果是後者,他用鑰匙打開了不該打開的門。答案取決於甲對那 500 萬是否有「持有」關係——如果有,侵占優先。

變化考題

甲為 A 公司採購經理,與供應商乙串通,以高於市價 30% 的價格向乙採購,乙事後給甲回扣 100 萬。

考點定位:甲未直接取得公司財物(不是侵占),而是利用職務為不利於公司的交易(背信)→ §342 + 回扣=甲的不法利益。注意:回扣來自供應商乙而非公司,所以甲不是把「公司的東西」據為己有。

預測考題

A 上市公司董事甲,以 A 公司資金 3,000 萬購買自己名下不動產(市價 1,500 萬)。問甲觸犯何罪?

考點定位:甲為上市公司董事 → 證交§171 I ① 特別背信(特別法優先)vs §342 普通背信 → §171 損害門檻 500 萬已達 → 證交§171 優先。這是跨科考點!


四、核心知識

(一)§342 背信罪構成要件

為什麼背信罪要求這五個要件?因為每一個都在劃定處罰的邊界——少了任何一個,「信任違反」就只是民事問題,不值得動用刑罰。

§342 I: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
        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
        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要件拆解:
① 身分:為他人處理事務之人(受任人/受託人/代理人)
② 主觀意圖:圖利自己或第三人 / 損害本人利益
③ 行為:違背其任務
④ 結果: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
⑤ 因果關係:違背任務→損害

(二)「為他人處理事務」的認定

這是背信罪成立的第一道門檻。為什麼法律只處罰「為他人處理事務」的人?因為背信的前提是信任關係——如果你從頭到尾都是替自己做事,你對自己沒有「信任義務」可言。

來源:
├─ 法律規定:公司董事(公§23)、遺囑執行人(民§1209)
├─ 契約:委任契約(民§528)、信託契約
├─ 事實上:事實上為他人處理事務
└─ 習慣上:基於特殊信任關係

不含:
├─ 單純買賣交易的對立當事人(各自代表自己利益)
├─ 純粹受僱執行指示者(無裁量權限)
└─ 臨時幫忙而無信任基礎

(三)背信 vs 侵占的終極區分

這是考試最愛考的爭點,也是理解背信罪本質的鑰匙。想通這個區分,你就想通了財產犯罪體系的邏輯。

判斷流程:

行為人有沒有「持有」他人之物?
├─ 有持有 → 行為人把物據為己有 → §335/§336 侵占
├─ 有持有 → 行為人不是據為己有,而是為不利於本人的處分
│   → 爭議區域:可能是背信也可能是侵占
└─ 無持有 → 行為人利用職務損害本人利益 → §342 背信

通說區分標準:
├─ 侵占的核心:行為人對「特定物」的持有關係 → 易持有為所有
├─ 背信的核心:行為人對「事務處理」的信任關係 → 違背任務
└─ 重疊情形:行為人既有持有又有事務處理權限
   → 侵占優先(特別法→普通法的關係)
   → 但也有學者認為兩者保護法益不同,可能想像競合

實務傾向:
├─ 如果行為人直接取得財物 → 優先論侵占
├─ 如果行為人透過事務處理間接損害 → 論背信
└─ 例:財務經理把公司的錢轉到自己帳戶 = 侵占
   例:採購經理高價採購收回扣 = 背信

(四)§342 vs 證交§171 特別背信

比較項目§342 普通背信證交§171 I ① 特別背信
主體為他人處理事務之人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
門檻無金額門檻損害達500萬元
刑度5年以下3-10年
適用關係普通法特別法(優先適用)
判斷非公開發行公司→§342上市櫃公司→優先§171

(五)背信罪的損害要件

為什麼法律要求「致生損害」?因為背信罪處罰的不只是「違反信任」這個道德問題,而是「因違反信任造成的實害」——如果受託人亂來但結果反而賺錢,法律不浪費刑罰資源在「好結果」上。

「致生損害」:
├─ 財產損害:金錢損失、財產價值減損
├─ 其他利益:經濟上可評價的利益損失(商機/信譽)
├─ 具體危險犯?→ 需現實發生損害(不是抽象危險)
└─ 重要:如果違背任務但結果反而獲利 → 不成立背信

例:
✅ 甲高價採購致公司多付300萬 = 300萬損害
✅ 甲洩漏公司營業秘密致競爭對手搶走客戶 = 商業利益損害
❌ 甲未經授權投資但股票大漲 = 無損害 → 不成立

五、底層邏輯:立法者為什麼這樣設計?

立法者的設計思考

現代社會運轉的核心基礎設施之一是「信任委託」。你把錢交給銀行管、把法律事務交給律師辦、把公司交給董事經營——你之所以願意把自己的利益交到別人手上,是因為法律保障「受託人不能背叛你」。

§342 存在的原因不是「有人偷東西」——那是侵占罪的工作。§342 存在的原因是「有人背叛信任」。 一個受託管理你公司的董事,他不需要偷走你的錢(那太粗暴了),他只需要做一筆「恰好」讓自己的另一間公司受益的交易——你的錢還在你帳上,但你的利益已經被掏空了。這種「不拿你的東西但掏空你的利益」的行為,侵占罪管不到,只有背信罪能管。

利益衡量:I / We / They

利益主體要什麼得到什麼犧牲什麼
I(受任人)職業自由和裁量空間法律只處罰「故意違背任務且造成損害」,不干涉正常的商業判斷風險受託處理事務時有忠實義務的負擔
We(委託人/投資人)財產利益和信任不被背叛§342 填補侵占罪無法涵蓋的「信任違反」空隙必須承擔正常商業決策的風險(受任人判斷錯誤≠背信)
They(國家/市場秩序)維護信任委託制度的正常運作刑罰制裁最嚴重的信任背叛只在「造成損害」時介入,不處罰所有的判斷失誤

立法者的妥協:§342 設了三道門檻——(1)「為他人處理事務」(排除自己跟自己的交易);(2)「意圖不法利益」(排除善意但判斷錯誤的情形);(3)「致生損害」(排除沒有實害的信任違反)。三道門檻同時滿足才啟動刑罰——這是在「保護委託人利益」和「不嚇跑受任人」之間的精準平衡。如果背信罪的門檻太低,沒有人敢接受委託;如果太高,信任背叛就只能靠民事救濟。

體系因果

  • 上游:背信罪的「為他人處理事務」前提,建立在民法的委任(§528)、信託等制度之上。沒有民事上的信任關係,就不會有刑事上的背信問題。公司法§23 的忠實義務更是背信罪在公司治理中的直接前置義務
  • 下游:背信罪的存在影響了整個財產犯罪體系的分工——侵占管「物的侵害」,背信管「事務的背離」,詐欺管「一開始就騙」。三者構成互補的保護網
  • 如果拿掉§342:侵占罪只能處罰「把東西拿走」的人。那些「不拿你東西但掏空你利益」的高端商業犯罪——利益輸送、關聯交易、高買低賣——全部只剩民事求償。犯罪成本大幅降低→公司治理信任崩潰→市場交易成本暴增

五維串聯

維度內容
條文§342 I(構成要件)、§343(準用§338 沒收)
立法理由保護委託人財產利益,填補侵占罪無法涵蓋的「信任違反」空隙
判決實務最高法院71台上1270(背信與侵占區分標準)、106台上2137(為他人處理事務的認定範圍)
學者見解甘添貴:背信罪為侵占罪的補充規定;林東茂:保護法益=財產+信任關係
歷史版本1935年刑法制定即有§342,修正幅度不大,爭議焦點始終在與侵占的區分

Quotable Unit

「背信的本質不是偷東西,而是背叛信任——你把事情交給他辦,他卻把你賣了。」


六、VIVID 視覺定錨

閉上眼。你站在一間氣派的辦公室裡——牆上掛著「信任」兩個燙金大字。桌上有一個保險箱,那是「本人的財產」。保險箱前坐著一個人(甲),穿著剪裁合身的西裝,胸前掛著「受任人」的名牌。

辦公室裡有兩扇門,對應兩種背叛:

左邊紅色門:「侵占之門」。甲直接打開保險箱,粗暴地把鈔票塞進自己的口袋。你看到他的口袋鼓鼓的——口袋=直接取得=侵占。保險箱上的紅燈「嗶嗶嗶」狂叫:「§335——持有物→據為己有!」

右邊灰色門:「背信之門」。另一個甲(分身)沒有打開保險箱——他坐在電腦前,從西裝內側的暗袋裡掏出一份假合約,簽了字。保險箱裡的鈔票自動飛了出來,像被看不見的線牽著,飛向另一家公司的帳戶。甲的暗袋不知不覺鼓了起來——你伸手翻開他的西裝,暗袋裡塞滿了回扣。表面看他沒拿保險箱的東西,但本人的利益已經被掏空了。

暗袋——西裝外面看不到(背信的隱蔽性),只有甲自己知道裡面裝了什麼。口袋是露在外面的(侵占的直接性),暗袋是藏在裡面的(背信的間接性)。

你聞到甲西裝上昂貴古龍水的味道——混著一股銅臭。牆上的數字閃爍:「§342——五年以下」。旁邊有另一個數字更大更紅:「§171——三到十年」——如果這間辦公室是上市公司的,暗袋裡的金額超過 500 萬,罪加一等。

你永遠記得這個畫面:口袋(直接拿)=侵占§335,暗袋(間接掏空)=背信§342。兩種背叛,兩扇門,差別在你是「拿了他的東西」還是「利用了他的信任」。

口訣暗袋西裝(一唸出來,暗袋 vs 口袋的畫面自動播放 → 帶出區分邏輯:口袋=直接持有=侵占,暗袋=間接信任違反=背信 → §342 保護的不是「物」而是「信任」)


七、按-惟-故模板

精簡版(150 字)

【按】 刑法§342 I: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惟】 甲為 A 公司採購經理(為他人處理事務),與供應商乙串通以高價採購(違背任務),並收受回扣 100 萬(圖利自己),致 A 公司多支出採購費用(致生財產損害)。

【故】 甲成立§342 I 背信罪。

完整版(400 字)

【按】
一、刑法§342 I 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343 準用§338(沒收犯罪所得)。
三、本罪與侵占罪之區分:侵占以「持有特定物→易持有為所有」為核心;背信以「為他人處理事務→違背任務致損害」為核心。如行為人直接取得持有物,優先論侵占(最高法院 71 台上 1270 參照)。

【惟】
一、身分要件:甲為 A 公司採購經理,負責公司採購事務之處理,屬「為他人處理事務之人」。
二、違背任務:甲與供應商乙串通,以高於市價 30% 之價格向乙採購。甲應為公司爭取最有利條件,卻故意以高價採購,顯然違背其採購任務。
三、主觀意圖:甲收受乙之回扣 100 萬元,具有「為自己不法利益」之意圖。
四、損害結果:A 公司因高價採購而多支出 30% 費用,受有實際財產損害。
五、非侵占:甲未直接取得公司之特定財物(公司的錢是付給供應商乙),而是透過不當事務處理間接使公司受損。回扣來自乙而非公司。故非侵占,應論背信。

【故】 甲成立§342 I 背信罪。如 A 為上市公司且損害達 500 萬元,應優先適用證交法§171 I ①特別背信罪。


八、互動教具

財產犯罪四兄弟區分表

比較項§342 背信§335 侵占§339 詐欺證交§171 特別背信
一句話受託辦事卻暗中牟利持有別人東西據為己有從頭到尾都在騙上市公司高管的加重背信
行為本質違背信任處理事務持有物據為己有施詐取財違背職務致公司損害
核心要件受託+違背任務持有+易持有為所有詐術+錯誤+處分上市公司+違背職務
損害要件需致生損害不以損害為要件不以損害為要件損害達500萬
與民事關係委任/信託保管/借用公司法§23忠實義務
法定刑5年以下5年以下5年以下3-10年
VIVID 記法暗袋(間接)口袋(直接)面具(偽裝)暗袋加大版(上市)

決策樹:背信 or 侵占 or 詐欺?

行為人是否「為他人處理事務」?
├── 否 → 不成立背信
│   └── 是否施用詐術?→ 是 → 考慮詐欺§339
└── 是 → 行為人是否「持有」他人之物?
    ├── 是 → 行為人是否將物據為己有?
    │   ├── 是 → §335/§336 侵占(優先)
    │   └── 否(利用職務間接損害)→ §342 背信
    └── 否 → 行為人是否違背任務致損害?
        ├── 是 → §342 背信
        │   └── 行為人是上市公司高管且損害≥500萬?
        │       ├── 是 → 證交§171 特別背信(優先)
        │       └── 否 → §342 普通背信
        └── 否 → 不成立財產犯罪(可能僅有民事責任)

九、口訣速記

暗袋西裝三四二,替人辦事卻中飽
口袋直拿三三五(侵占),暗袋間接三四二(背信)
上市五百一七一(證交特別背信),三到十年更嚴厲

口訣片段邏輯壓縮
暗袋背信=隱蔽的利益輸送(間接損害,不直接拿東西)
口袋侵占=直接取得(把持有物塞口袋)
上市五百證交§171門檻=上市公司+損害500萬

十、零秒思考訓練

基礎題

背信罪和侵占罪的核心區分是什麼?(10 秒回答)

:侵占=持有特定物→據為己有(物的處分);背信=為他人處理事務→違背任務致損害(事務的背離)。記法:口袋(侵占)vs 暗袋(背信)。

進階題

甲為乙之代書,受乙委託辦理不動產過戶。甲趁機將乙的房屋過戶到自己名下。問甲成立背信還是侵占?


– 甲是否「持有」該不動產?→ 甲持有過戶所需文件,但不動產本身仍登記在乙名下
– 甲將房屋過戶到自己名下 = 利用代書權限直接取得不動產所有權
– 通說:甲對該不動產有事實上管領力(持有過戶必要文件)→ 易持有為所有 → §335 侵占優先
– 同時也該當背信(受託處理事務卻違背任務)→ 但侵占優先吸收

挑戰題

A 非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甲,未經董事會決議,以公司名義替自己的另一間 B 公司做保證,B 公司後來倒閉,A 公司被迫代償 2,000 萬。問甲觸犯何罪?


1. A 為「非公開發行」公司 → 不適用證交§171(限「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
2. 甲為 A 公司董事 = 為 A 公司處理事務之人 → §342 背信罪
3. 違背任務:未經董事會決議擅自以公司名義保證 = 逾越權限
4. 主觀意圖:替自己的 B 公司取得擔保 = 圖利第三人
5. 損害:A 公司代償 2,000 萬 = 實際財產損害
6. 非侵占:甲未直接取得 A 公司財物 → 間接損害 → 背信
7. 結論:甲成立§342 I 背信罪


十一、跨科連結矩陣

連結方向模塊關聯考點
→ 刑法侵占罪背信 vs 侵占的終極區分——口袋 vs 暗袋
→ 刑法詐欺罪背信 vs 詐欺——受託後背叛 vs 一開始就騙
→ 公司法公司法忠實義務§23=背信罪的民事前提
→ 證交法證交法特別背信§171=§342的加重特別法
→ 民法委任契約§544受任人責任=背信的民事面

Zeigarnik 鉤子:你剛學了背信罪——受託人利用信任關係間接掏空委託人利益。但在上市公司的場景中,這個行為被加碼到「3 到 10 年」的重刑。同樣是「背叛信任」,為什麼上市公司的董事要承受更重的刑罰?因為他們背叛的不只是一個人的信任,而是整個資本市場的信任。→ 證交法特別背信

延伸閱讀

侵占 vs 背信:你拿走的是「別人的東西」還是「壞了別人的事」?

侵占和竊盜有什麼不同? 竊盜 = 拿「不在你手上」的東西(破壞他人持有)。侵占 = 把「已經在你手上」的東西據為己有(易持有為所有)。關鍵差異:行為前財物在誰手上?

偽造文書罪的「足生損害」:沒有人受害也犯法?

Q1:什麼是偽造文書?跟「說謊」有什麼差別?

先打一拳結果死了:傷害致死 vs 殺人未遂的故意認定難題

傷害致死和殺人怎麼區分? 核心只有一件事:行為人有沒有殺人故意。打人的時候心裡想的是「讓他受傷」→ 傷害致死(§277 II)。想的是「讓他死」或「死了也無所謂」→ 殺人罪(§271)。同樣的行為、同樣的結果,罪名卻天差地別,全看腦袋裡想什麼。

放火燒自己的房子也犯罪?放火罪三階體系與燒燬認定全攻略

Q1:放火燒自己的東西也犯法?

關起來不讓走:剝奪行動自由與妨害自由罪的界線

什麼是剝奪行動自由? §302: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核心就是讓被害人「走不了」——鎖門、綁起來、用威嚇讓人不敢離開,只要行動自由被剝奪且有持續性,就可能成立。

詐騙集團為什麼判這麼重?加重詐欺三款事由與車手爭議

為什麼要有加重詐欺罪? 因為詐騙集團太猖獗。普通詐欺(§339)最重才五年,對組織性詐騙根本嚇阻不了。103 年增訂 §339-4 加重詐欺罪,刑度拉高到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且不得易科罰金。

性自主的刑法保護:強制性交罪的違反意願要件演變

強制性交罪保護的是什麼? 保護的是性自主權——每個人決定是否、何時、與誰、以何種方式發生性行為的自由。法律要保護的不是「貞操」,而是「決定自由」。

恐嚇取財 vs 強盜 vs 詐欺:三罪三角區域的精準判斷

恐嚇取財和強盜怎麼分? 都是用「壓力」讓人交出財物,差別在壓力的程度。強盜:暴力/脅迫到不能抗拒——被害人沒有選擇(紅燈)。恐嚇取財:使人心生畏懼——被害人雖然害怕,但還有選擇餘地(黃燈)。

讀完這篇,但考場上怎麼用?

選一個 AI,3 分鐘拆解考點、爭點與答題策略

已有 102 位讀者用 AI 延伸這篇文章

點擊後提示詞自動複製到剪貼簿

新頁面輸入框按 ⌘V MacCtrl+V Win 即可貼入

提示詞已複製 ·

在新頁面輸入框按 ⌘V MacCtrl+V Win 即可貼入

📊 本考點歷年出題

共 13 次出題,點擊前往考古題頁面

114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作為、不動產登記、不溯及既往、不能未遂、不起訴、交互詰問、代理、侵占、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證據、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協商程序、告訴乃論、和解、妨害公務、委任、專利、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得撤銷、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數罪併罰、未遂、條件、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比例原則、沒收、法人、無效、犯意聯絡、猥褻、監察人、竊盜、竊錄、管轄、簡式審判、精神障礙、繼承、繼承人、羈押、背信、自白、自首、董事、董事長、行使偽造、行為分擔、行為能力、訴訟權、詐欺、詰問、誹謗、責任能力、賄賂、辯護人、送達、過失、遺囑、遺棄、重傷、間接正犯、非常上訴 112 刑法與刑訴 第 2 題 內線交易、搜索、搜索票、沒收、監聽、緘默權、羈押、背信、董事、董事長、買賣、辯護人 112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作為、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代理、侵入住居、保證人地位、信賴原則、偵查不公開、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傷害致死、共同正犯、共有、具結、加工、加重詐欺、協商程序、原因自由行為、告訴乃論、和解、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妨害電腦、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忠實義務、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收賄、收購、收養、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條件、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猥褻、監聽、竊盜、等價客體錯誤、管轄、管轄權、緊急避難、緩起訴、羈押、背信、自白、董事、行使偽造、言論自由、詐欺、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責任能力、買賣、賄賂、贈與、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違約金、遺棄、重傷、間接正犯 111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代理、侵入住居、侵權行為、保證人地位、信賴原則、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利益衝突、加重竊盜、加重詐欺、區分所有、告訴乃論、和解、商標、委任、定性、專利、專利侵權、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得撤銷、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打擊錯誤、拒絕證言、損害賠償、搜索、搶奪、撤回告訴、支票、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注意義務、湮滅證據、準強盜、無效、猥褻、禁止錯誤、竊盜、竊錄、管轄、結婚、緊急避難、緘默權、縱火、羈押、背信、背書、自由心證、自白、行使偽造、被害人承諾、言論自由、詐欺、詰問、誹謗、調解、責任能力、買賣、賄賂、贈與、辯護人、送達、過失、遺棄、酒駕、重傷、隱私權、離婚 110 一試刑法 不作為、不溯及既往、不純正不作為犯、不能未遂、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保證人地位、信賴原則、偽證、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內線交易、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具結、再審、分配、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妨害電腦、委任、專利、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性侵、想像競合、打擊錯誤、扣押、搜索、搜索票、搶奪、擄人勒贖、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本票、正當法律程序、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比例原則、沒收、法人、準強盜、猥褻、監聽、竊盜、簡式審判、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著手、行使偽造、親權、詐欺、詐欺脅迫、詰問、誤想防衛、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買賣、賄賂、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遺棄、重傷、間接正犯、離婚、非常上訴 109 一試刑法 不能未遂、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入住居、侵占、偵查不公開、偽證、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利益衝突、加重竊盜、原因自由行為、告訴乃論、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委任、客觀歸責、客體錯誤、專利、專利侵權、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性侵、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扶養義務、拒絕證言、接續犯、損害賠償、搜索、支票、收賄、放火、教唆、教唆犯、期待可能性、期限、未遂、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準強盜、無效、猥褻、竊盜、竊錄、等價客體錯誤、管轄、簡式審判、緊急避難、緘默權、緩起訴、縱火、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行使偽造、裁判離婚、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詐欺、詰問、變更起訴法條、責任能力、買賣、贈與、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遺棄、酒駕、重傷、間接正犯、陳述意見、離婚、非常上訴 108 一試刑法 一行為不二罰、上訴三審、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入住居、侵占、侵權行為、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加重竊盜、合併、告訴乃論、和解、委任、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從屬性、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接續犯、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支票、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有限公司、未遂、條件、正當法律程序、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沒收、法人、法律明確性、湮滅證據、準強盜、犯意聯絡、猥褻、竊盜、緊急避難、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舉證責任、著手、行使偽造、訴訟權、詐欺、詰問、誹謗、賄賂、贈與、辯護人、送達、過失、酒駕、重傷、間接正犯、防衛過當、離婚 106 刑法與刑訴 第 1 題 侵占、竊盜、背信、詐欺、電腦犯罪 105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位權、代理、侵占、侵權行為、保險利益、假扣押、債務人異議之訴、內部人、公開說明書、共有、再審、分配、利益衝突、匯票、占有、危險增加、受益人、合併、和解、執行名義、委託書、庫藏股、強制執行、得撤銷、扣押、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法人、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私募、竊盜、結婚、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背信、背書、與有過失、著手、董事、董事長、行為能力、詐欺、買賣、送達、過失、離婚 105 一試刑法 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代理、侵入住居、侵占、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具結、加工、加重竊盜、合併、告訴乃論、和解、因果歷程錯誤、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得撤銷、性侵、想像競合、打擊錯誤、拒絕證言、接續犯、搜索、搜索票、搶奪、支票、收養、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湮滅證據、無效、猥褻、竊盜、竊錄、管轄、管轄權、簡式審判、結婚、緊急避難、緩起訴、繼承、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董事、藏匿人犯、行使偽造、詐欺、誤想防衛、誹謗、調解、變更起訴法條、過失、遺棄、重傷、陳述意見、離婚 104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利益變更禁止、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占、偵查不公開、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利益衝突、剝奪行動自由、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合併、告訴乃論、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委任、專利、專利侵權、幫助犯、強盜、得撤銷、想像競合、接續犯、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放火、教唆、數罪併罰、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湮滅證據、準抗告、無效、猥褻、監察人、竊盜、管轄、結婚、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著手、董事、董事長、行使偽造、詐欺、詰問、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買賣、賄賂、辯護人、過失、遺棄、重傷、陳述意見、非常上訴 102 一試刑法 不作為、不純正不作為犯、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代理、侵占、偵查不公開、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再審、利益衝突、加工、加重竊盜、協商程序、反訴、告訴乃論、和解、委任、客體錯誤、強制性交、強盜、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待可能性、未遂、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湮滅證據、準強盜、無效、營業秘密、猥褻、直接故意、竊盜、簡式審判、精神障礙、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行使偽造、言論自由、詐欺、詰問、誹謗、賄賂、辯護人、送達、過失、間接正犯、非常上訴 100 一試刑法 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侵占、偽造私文書、共同正犯、共有、具結、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合併、和解、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委任、幫助犯、干預、平等原則、強盜、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承攬、拒絕證言、接續犯、損害賠償、搶奪、撤回告訴、放火、有限公司、未遂、條件、正當防衛、毀損、沒收、法人、竊盜、管轄、緊急避難、羈押、背信、自白、舉證責任、董事、詐欺、詰問、辯護人、過失、酒駕、重傷、間接故意、隱私權、非常上訴
⚔️ 刑事法 / 刑法分則
高頻

他替你管錢卻中飽私囊:§342 背信罪 vs 侵占的終極區分

口訣: 暗袋西裝

lawlawman.com

截圖此卡片分享到社群

「背信的本質不是偷東西,而是背叛信任——你把事情交給他辦,他卻把你賣了。」

—— 他替你管錢卻中飽私囊:§342 背信罪 vs 侵占的終極區分|莊東碩 Dean

想從頭系統化掌握刑事法?

從犯罪論體系到刑訴實務,用底層邏輯串聯所有知識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