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則 🎯 二試命題核心

放火燒自己的房子也犯罪?放火罪三階體系與燒燬認定全攻略

莊東碩 Dean · 閱讀時間約 14 分鐘 AI 深挖

常見問題

Q1:放火燒自己的東西也犯法?

你可能覺得荒謬——我燒我自己的破倉庫,又沒燒別人的東西,為什麼犯法?

因為放火罪保護的根本不是「你的財產」,而是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安全。火不聽你的話。你在住宅區點了一把火,火勢怎麼走、會燒到誰家、有沒有人來不及逃——這些你控制不了。§175 的設計就是這個道理:燒自己的東西?可以。但「致生公共危險」就不行——因為你的財產自由,不能拿別人的命來換。

Q2:「燒燬」到底要燒到什麼程度?只燒了窗簾算不算?

通說採「重要部分喪失效用說」:建築物的主要結構(樑、柱、牆壁、天花板)因燃燒而碳化變形、喪失原有效用 = 燒燬。只燒了窗簾、家具、地板局部 → 不構成「燒燬」,可能只成立放火未遂。為什麼標準這麼高?因為放火既遂的刑度是無期徒刑起跳,立法者用「結構性破壞」劃出既遂紅線,避免輕罪重罰。

Q3:為什麼放火罪比殺人罪還重?放火最高無期,殺人也是無期,差在哪?

差在「被害人數」的不確定性。殺人罪的被害人通常可以特定,但放火一棟住宅——裡面有多少人、隔壁會不會延燒、有沒有人來不及逃——全部不確定。立法者對「不可控的大規模風險」給予最嚴厲的評價,這就是§173 列在社會法益章(不是個人法益章)的原因。


體系定位

犯罪體系(2F 刑法樓)
├── D區(分則-各罪)
│   ├── 侵害個人法益
│   │   ├── 生命身體(殺人/傷害)
│   │   └── 財產(竊盜/搶奪/詐欺/侵占)
│   ├── 侵害社會法益
│   │   ├── ★ 公共危險罪 ← 你在這裡
│   │   │   ├── §173 放火燒住人房(抽象危險犯)← 最重
│   │   │   ├── §174 放火燒空房(抽象危險犯)
│   │   │   ├── §175 放火燒自己物(具體危險犯)← 最輕
│   │   │   └── §176 準放火罪
│   │   └── 偽造文書/貨幣
│   └── 侵害國家法益(瀆職/賄賂)

📍 記憶宮殿:2F → D區 → 火焰審判室
   牆上三支火炬:紅色(§173)、藍色(§174)、綠色(§175)

體系洞察:放火罪被放在「社會法益」而非「個人法益」——這個體系位置本身就是立法者的價值宣告:火災的恐怖不在於燒了什麼,在於沒有人知道它會燒到哪裡。 保護的是社會整體免於不可控災害的安全感。


考古題實戰

【113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改編)】

甲入室行竊後,為滅證折返,購得縱火用具,不顧屋內可能仍有 A、B 在場,於別墅庭院放火。所幸 A、B 早已逃離,別墅付之一炬,但未延燒至周圍房舍。

問:甲成立何罪?

先想想你的直覺答案——A、B 都跑了,沒人受傷,甲頂多毀損罪?

真相是:無期徒刑起跳。

A、B 跑了不重要。別墅「平時有人住」= 現供人使用之住宅 = §173 抽象危險犯。更狠的是,甲「不顧 A、B 安危」= 對死亡結果有間接故意 → 還要加上殺人未遂,想像競合從重處斷。

爭點提示: ① A、B 已逃離,該別墅是否仍為「現供人使用之住宅」? ② 別墅付之一炬 = 燒燬? ③ 甲「不顧 A、B 安危」= 殺人故意(間接故意)?→ §173 + §271 想像競合?


核心知識

一、放火罪三階體系——三把火

條文客體危險犯類型刑度口訣
§173現供人使用之住宅 / 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等抽象危險犯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紅火(最重)
§174供人使用之住宅 / 現未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等抽象危險犯3-10 年藍火
§175自己所有之物 / §173、§174 以外之物具體危險犯1-7 年(他人物)/ 3 年以下(自己物)綠火(最輕)

判斷心法:離「人」越近,罪越重。 這不是巧合——立法者用「行為與人的距離」作為危險推定的尺度。住人房(紅火)= 類型上必然危及人命,連證明都不用;空房(藍火)= 有延燒可能但人命風險較低;自己東西(綠火)= 只有真的波及他人才罰。

二、關鍵構成要件拆解

「現供人使用」vs「現有人所在」(§173 客體)

概念意涵實務見解
現供人使用平時有人居住使用即可,不以放火時有人在內為必要最高法院 76 台上 8230 號
現有人所在放火當時確實有人在場

113 年考點: A、B 已逃離別墅,但別墅平時為 A、B 居住 → 仍為「現供人使用之住宅」→ §173 適用。為什麼實務要這樣解釋?因為放火者無法確知屋內有沒有人——可能有訪客、可能有人回來拿東西。立法者選擇以「通常狀態」而非「放火瞬間」作為判斷基準,正是為了封堵「我以為沒人」這個脫罪漏洞。

「燒燬」的認定

學說標準通說?
重要部分喪失效用說建築物主要結構(樑、柱、牆)碳化變形喪失效用通說
獨立燃燒說火脫離媒介物獨立燃燒即可少數說
效用喪失說建築物整體喪失使用功能少數說

判斷公式: 主要結構(樑/柱/牆/天花板)→ 碳化變形?→ 是 = 燒燬(既遂)/ 否 = 未遂

抽象危險犯 vs 具體危險犯

抽象危險犯(§173/§174)具體危險犯(§175)
需不需要證明危險?不需要,行為本身就是危險需要,要證明「致生公共危險」
檢察官負擔輕(只要證明放火行為+客體)重(還要證明具體危險結果)
立法邏輯放火燒住宅 = 類型上的高度危險,不容反證燒自己東西 = 不一定危險,保留財產自由空間

三、放火罪與殺人罪的競合——必考爭點

放火殺人是國考的「經典複合題型」。一個放火行為同時觸犯兩個罪名,處理方式取決於行為人的主觀心態:

情形處理理由
放火故意殺人(以放火為殺人手段)§173 I + §271 I 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一個放火行為同時觸犯兩罪名
放火不顧他人死活(間接故意)同上(間接故意仍為故意)甲「不顧 A、B 安危」= 對死亡結果有未必故意
放火過失致死§173 I + §276 想像競合放火時不知有人在內
放火致死但無殺人故意單論§173 I(本罪已含對生命的抽象危險評價)不另論過失致死

110 年考點: 甲縱火燒 A 透天厝,A 被迫跳樓死亡。甲「希望藉此燒死 A」= 直接故意殺人。一個放火行為同時成立§173 I(放火燒住宅)+ §271 I(殺人既遂)→ 想像競合從重論殺人罪。這裡的關鍵考點:間接故意與直接故意的區分——「希望燒死」= 直接故意,「不顧死活」= 間接故意,兩者法律效果不同但都是故意。


底層邏輯:立法者為什麼這樣設計?

立法者的設計思考

想像你是立法者,面對一個根本問題:火是人類最古老的工具,也是最不可控的破壞力。

一個人放火燒一棟房子,受害的可能不只是屋主——隔壁鄰居、路過行人、消防員、整條街的居民,都可能因為一把火而喪命。火災的恐怖在於它的連鎖性不可預測性:你不知道風會往哪吹,你不知道隔壁有沒有瓦斯桶,你不知道巷子裡有沒有來不及逃的老人。

這就是為什麼放火罪被放在「公共危險罪」章、歸類為「社會法益」——立法者的判斷是:放火的危險性,不能用結果來衡量,必須用行為本身來評價。

台灣早期(日治時期)即有放火重刑傳統,因為木造房屋密集,一場火可以燒掉整條街。這個歷史背景深刻影響了§173 的設計:不等火燒到別人,放火行為本身就是犯罪。

利益衡量:I / We / They

利益主體要什麼得到什麼犧牲什麼
I(行為人)處分自己財產的自由(包括燒掉自己東西)§175 保留「無公共危險則不罰」的空間如果波及他人,即使是自己的財產也要負刑責
We(社會大眾)免於火災恐懼的安全感;不特定人的生命財產安全§173/§174 抽象危險犯=不需要等真的燒到人才罰必須接受「放火行為即犯罪」的前置處罰
They(國家)維護公共安全秩序;消防資源的合理配置用重刑嚇阻放火行為,降低社會成本必須承受重刑可能帶來的比例原則質疑

立法者的妥協:三階遞降體系就是這場利益衡量的精確結果——

  • §173(紅火):行為離「人」最近,立法者完全犧牲行為自由,用抽象危險犯+無期徒刑封死
  • §174(藍火):空房子有延燒風險但人命危險較低,刑度降為 3-10 年
  • §175(綠火):自己的東西,立法者保留了財產自由空間,只有「致生公共危險」才罰

這就是一把尺——量的不是火有多大,而是火離「人」有多近。 德國 StGB §306 也採類似的三階結構(Brandstiftung / Schwere Brandstiftung / Besonders schwere Brandstiftung),可見這個「距離定價」的立法邏輯是跨法域的共識。

體系因果

  • 上游:如果拿掉放火罪的抽象危險犯設計,改為具體危險犯 → 每次都要等「真的燒到人」才能處罰 → 消防員和鄰居的生命變成行為人「賭一把」的賭注 → 公共安全保護網崩潰
  • 下游:§173 抽象危險犯的存在,使得放火+殺人必然是想像競合而非吸收關係——因為§173 保護的是「社會法益」,§271 保護的是「個人法益」,兩個罪名保護法益不同,不能互相吸收
  • 如果拿掉§175:燒自己東西一律不罰 → 有人在住宅區故意燒自己房子製造火災延燒 → 法律無法處理 → 社會大眾的安全感歸零

Quotable Unit

放火罪的三階體系,本質就是一把尺——量的不是火有多大,而是火離「人」有多近。


VIVID 認知定錨:火焰審判室的三色天秤

你推開法律大廈 2F D區的「火焰審判室」大門——一股灼熱的氣浪撲面而來,室內溫度至少 50 度。

正中央不是祭壇,而是一座巨大的天秤。天秤的左盤寫著「行為人自由」,右盤寫著「公共安全」。天秤兩側各站著三個人——左邊是放火的人,右邊是不特定的鄰居、路人、消防員。

天秤後方的牆上,插著三支火炬,從左到右越來越小:

左邊紅色火炬(§173)——火焰最猛烈,噼啪作響,上面刻著一棟住宅,窗戶裡有人影在動。紅色火炬下方,天秤完全傾斜到「公共安全」那一側,「行為人自由」被高高翹起。告示牌:「有人住的房子 = 不需要證明危險。放火就是犯罪。無期徒刑。」 立法者在這裡做了最極端的選擇:你的行為自由完全讓位給公共安全。

中間藍色火炬(§174)——火焰較小,冷冷的藍光。上面刻著一棟黑漆漆的空房。天秤稍微回到中間,但仍傾斜。告示牌:「沒人住,但可能有人來。3-10 年。」 立法者稍微鬆了手——危險降低,刑度跟著降。

右邊綠色火炬(§175)——火焰最小,像蠟燭。上面刻著一個人在燒自己的倉庫。天秤幾乎平衡——但倉庫旁邊畫了一圈紅色虛線,「致生公共危險」四個字在虛線上閃爍。只要紅線不亮,天秤保持平衡(不罰);紅線一亮,天秤瞬間傾斜(有罪)。這是立法者最精巧的設計:給你燒自己東西的自由,但以「不波及他人」為條件。

消防員法官從天秤後面站起來,手持燃燒的火柴棒法槌,用它在空中劃出三個字:「誰?人?垮?」——燒的?裡面有嗎?結構了嗎?「記住,」他壓低聲音,「這三個字的順序就是定罪的順序。先看客體,再看人,最後看結果。

口訣速記

核心口訣:「三把火」

(§173/§174/§175 三階)→ (把人的安全放第一——離人越近罪越重)→ (火的顏色 = 立法者的風險定價)

口訣壓縮的是底層邏輯:三階體系 = 用「火離人的距離」決定罪責輕重,這是立法者對公共安全的風險定價機制。

考點口訣觸發的底層邏輯
三字判斷法誰?人?垮?客體→人→結果,三步定罪的審查順序
燒燬標準樑柱碳化 = 垮既遂紅線 = 結構性破壞(避免輕罪重罰)
§173 客體平時有人住就算封堵「我以為沒人」的脫罪漏洞
+殺人競合火中有人 = 想像競合社會法益 + 個人法益 = 不能互相吸收

按-惟-故模板

【按】大前提

按刑法第 173 條第 1 項規定,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本罪為抽象危險犯,不以發生具體危險為必要。所謂「現供人使用」,依實務見解,係指平時供人居住使用即可,不以放火時有人在內為要件(最高法院 76 台上 8230 號)。所謂「燒燬」,通說採重要部分喪失效用說,建築物主要結構因燃燒而碳化變形喪失效用即屬之(最高法院 69 台上 1989 號)。又放火行為同時造成人員死亡者,因本罪保護社會法益、殺人罪保護個人法益,保護法益不同,成立想像競合§55),從一重處斷。

【惟】小前提

查甲於 A 別墅庭院潑灑汽油放火(①放火行為 ✅),該別墅為 A、B 平時居住使用(②現供人使用之住宅 ✅——雖放火時 A、B 已逃離,仍屬「現供人使用」),別墅付之一炬,主要結構顯已碳化喪失效用(③燒燬 ✅)。甲放火時「不顧 A、B 之安危」,對 A、B 可能因此死亡之結果具有間接故意,惟 A、B 事實上已逃離,殺人結果未發生,甲就殺人部分僅成立未遂

【故】結論

甲成立刑法第 173 條第 1 項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既遂罪,並與刑法第 271 條第 2 項殺人未遂罪成立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零秒思考訓練

【變化題 1】§173 供人使用住宅(110 年改編)

甲在仇人 A 的三層透天厝門口潑灑汽油點火,A 被濃煙逼至頂樓,不得已跳樓身亡。整棟透天厝天花板崩塌。

問:甲成立何罪?

零秒解析:
– §173 I:A 透天厝 = 現供人使用住宅 ✅;天花板崩塌 = 燒燬 ✅ → §173 I 既遂
– 甲「希望藉此燒死 A」= 直接故意殺人,A 死亡 = §271 I 既遂
– 一個放火行為觸犯兩罪 → 想像競合(§55)→ 從一重論殺人罪(§271 I)
– 底層邏輯啟動:紅火(住人房)→ 社會法益 + 個人法益 → 不能互相吸收 → 想像競合

【變化題 2】§175 燒自己所有物致公共危險

甲在自己的農地上焚燒廢棄物。農地緊鄰住宅區,火勢一度蔓延至鄰地圍籬但被及時撲滅,未造成任何人傷亡。

問:甲成立何罪?

零秒解析:
– 甲燒自己所有物 → §175(綠火)
– 農地緊鄰住宅區 + 火勢蔓延至鄰地 = 致生公共危險 ✅(具體危險犯,需證明實際危險結果)
– 結論:甲成立§175 I 放火燒燬自己所有之物致生公共危險罪
– 底層邏輯啟動:綠色火炬旁的紅色虛線亮了 → 天秤傾斜 → 財產自由讓位給公共安全

【變化題 3】§173 vs §174 客體區分(進階爭議)

甲深夜潛入一棟正在施工、尚未完工的大樓(無人居住,夜間也無工人在場),在一樓放火。火勢將整棟大樓燒毀。

問:甲成立§173 或§174?

零秒解析:
– 關鍵:施工中未完工大樓 = 現供人使用之建築物 + 現有人所在
– → §174 I(藍火),非§173
– 如果放火時有夜間值班工人在場 → 變成「現有人所在」→ §173(紅火)
– 底層邏輯啟動:「誰?人?垮?」→ 沒人住、沒人在 → 距離「人」較遠 → 立法者給較低評價


互動教具

放火罪定罪決策樹

放火行為確認
    │
    ▼
客體是什麼?(第一問:「誰?」)
    │
    ├── 現供人使用住宅 / 現有人所在建築物
    │       │
    │       ▼
    │   → §173(紅火)抽象危險犯
    │       │
    │       ├── 燒燬?(「垮?」)
    │       │   ├── 是 → §173 I 既遂
    │       │   └── 否 → §173 II 未遂
    │       │
    │       └── 有殺人故意?(「火中有人?」)
    │           ├── 直接/間接故意 → + §271 想像競合
    │           └── 無故意 → 單論§173
    │
    ├── 現非供人使用 / 現未有人所在
    │       │
    │       ▼
    │   → §174(藍火)抽象危險犯
    │       ├── 燒燬?→ 既遂/未遂
    │       └── 刑度 3-10 年
    │
    └── 自己所有物 / 其他
            │
            ▼
        → §175(綠火)具體危險犯
            │
            └── 致生公共危險?
                ├── 是 → §175 有罪
                └── 否 → 無罪(財產自由保障)

三階體系核心對照表

比較維度§173 紅火§174 藍火§175 綠火
與「人」的距離最近(有人住/有人在)中等(沒人但可能有人來)最遠(自己東西)
立法者的風險推定類型上必然危險(不容反證)類型上有危險(不容反證)視個案判斷(要證明)
行為人自由空間零(完全犧牲)極小有條件保留
保護法益重心生命安全 > 財產財產安全 + 延燒風險公共安全(條件式)
既遂標準燒燬(主結構碳化)燒燬燒燬 + 致生公共危險

相關模塊

下一步:學完放火罪的三階體系後,去看想像競合——因為放火+殺人的競合處理,是110年和113年連續出現的考點。掌握「為什麼是想像競合而非吸收」的底層邏輯(保護法益不同),你就能處理所有複合題型。

延伸閱讀

侵占 vs 背信:你拿走的是「別人的東西」還是「壞了別人的事」?

侵占和竊盜有什麼不同? 竊盜 = 拿「不在你手上」的東西(破壞他人持有)。侵占 = 把「已經在你手上」的東西據為己有(易持有為所有)。關鍵差異:行為前財物在誰手上?

偽造文書罪的「足生損害」:沒有人受害也犯法?

Q1:什麼是偽造文書?跟「說謊」有什麼差別?

先打一拳結果死了:傷害致死 vs 殺人未遂的故意認定難題

傷害致死和殺人怎麼區分? 核心只有一件事:行為人有沒有殺人故意。打人的時候心裡想的是「讓他受傷」→ 傷害致死(§277 II)。想的是「讓他死」或「死了也無所謂」→ 殺人罪(§271)。同樣的行為、同樣的結果,罪名卻天差地別,全看腦袋裡想什麼。

關起來不讓走:剝奪行動自由與妨害自由罪的界線

什麼是剝奪行動自由? §302: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核心就是讓被害人「走不了」——鎖門、綁起來、用威嚇讓人不敢離開,只要行動自由被剝奪且有持續性,就可能成立。

詐騙集團為什麼判這麼重?加重詐欺三款事由與車手爭議

為什麼要有加重詐欺罪? 因為詐騙集團太猖獗。普通詐欺(§339)最重才五年,對組織性詐騙根本嚇阻不了。103 年增訂 §339-4 加重詐欺罪,刑度拉高到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且不得易科罰金。

性自主的刑法保護:強制性交罪的違反意願要件演變

強制性交罪保護的是什麼? 保護的是性自主權——每個人決定是否、何時、與誰、以何種方式發生性行為的自由。法律要保護的不是「貞操」,而是「決定自由」。

恐嚇取財 vs 強盜 vs 詐欺:三罪三角區域的精準判斷

恐嚇取財和強盜怎麼分? 都是用「壓力」讓人交出財物,差別在壓力的程度。強盜:暴力/脅迫到不能抗拒——被害人沒有選擇(紅燈)。恐嚇取財:使人心生畏懼——被害人雖然害怕,但還有選擇餘地(黃燈)。

搶奪、強盜、準強盜三兄弟:暴力取財的層級區分與轉化

搶和偷有什麼不同? 偷是趁人不注意拿走東西(竊盜)。搶是用「力量」奪取,分三級:搶奪 = 趁人不備快速奪取;強盜 = 用暴力/脅迫使人不能抗拒再拿;準強盜 = 偷完之後為了保住贓物或逃跑而施暴。三者的核心差異就是「暴力程度」——從零到滿,像溫度計一樣往上爬。

讀完這篇,但考場上怎麼用?

選一個 AI,3 分鐘拆解考點、爭點與答題策略

已有 106 位讀者用 AI 延伸這篇文章

點擊後提示詞自動複製到剪貼簿

新頁面輸入框按 ⌘V MacCtrl+V Win 即可貼入

提示詞已複製 ·

在新頁面輸入框按 ⌘V MacCtrl+V Win 即可貼入

📊 本考點歷年出題

共 20 次出題,點擊前往考古題頁面

114 商法 第 2 題 損害賠償、毀損、縱火 113 刑法與刑訴 第 1 題 中止未遂、侵入住居、共同正犯、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性侵、放火、殺人、縱火、重傷 113 一試商法 不動產執行、不當得利、交付、人壽保險、代理、保險代位、假扣押、偽造文書、債務人異議之訴、內部人、共有、分配、加工、動產執行、匯票、受益人、合併、執行名義、委任、少數股東、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忠實義務、意思表示、扣押、承攬、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獨立董事、瑕疵擔保、監察人、短線交易、給付不能、縱火、繼承、股份轉讓、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送達、違約金、遺囑、關係企業 113 一試刑法 一行為不二罰、不作為、不起訴、交互詰問、交付、代理、侵占、信賴保護、信賴原則、停止執行、偵查不公開、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利益衝突、加工、加重竊盜、加重詐欺、區分所有、告訴乃論、和解、地方自治、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委任、專利、平等原則、強制性交、強盜、想像競合、憲法法庭、扣押、承攬、拒絕證言、搜索、搜索票、搶奪、收賄、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待可能性、未遂、殺人、毀損、沒收、法規命令、注意義務、洗錢、犯意聯絡、猥褻、租賃、竊盜、竊錄、管轄、管轄權、簡式審判、結婚、緩起訴、縱火、羈押、肇事逃逸、自白、自首、舉證責任、董事、藏匿人犯、行政罰、行政處分、行為分擔、行為能力、被害人承諾、親權、訴願、詐欺、詐欺脅迫、詰問、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賄賂、贈與、辯護人、過失、重傷、間接正犯、離婚、非常上訴 112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位權、代理、侵權行為、保險利益、假扣押、假處分、內線交易、公司設立、公開收購、分配、匯票、受益人、合併、和解、因果關係、執行名義、委任、專利、少數股東、庫藏股、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扶養義務、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最高限額抵押、有限公司、本票、條件、毀損、法人、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票據保證、私募、結婚、縱火、股份轉讓、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調解、財報不實、買賣、贈與、送達、過失 112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作為、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代理、侵入住居、保證人地位、信賴原則、偵查不公開、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傷害致死、共同正犯、共有、具結、加工、加重詐欺、協商程序、原因自由行為、告訴乃論、和解、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妨害電腦、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忠實義務、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收賄、收購、收養、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條件、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猥褻、監聽、竊盜、等價客體錯誤、管轄、管轄權、緊急避難、緩起訴、羈押、背信、自白、董事、行使偽造、言論自由、詐欺、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責任能力、買賣、賄賂、贈與、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違約金、遺棄、重傷、間接正犯 111 一試民法 交付、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婚生推定、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情事變更、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支票、收購、收養、放火、既判力、暫時處分、期限、條件、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無權代理、特留分、當事人適格、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結婚、繼承、繼承人、與有過失、舉證責任、董事、董事長、表見代理、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離婚 111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代理、侵入住居、侵權行為、保證人地位、信賴原則、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利益衝突、加重竊盜、加重詐欺、區分所有、告訴乃論、和解、商標、委任、定性、專利、專利侵權、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得撤銷、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打擊錯誤、拒絕證言、損害賠償、搜索、搶奪、撤回告訴、支票、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注意義務、湮滅證據、準強盜、無效、猥褻、禁止錯誤、竊盜、竊錄、管轄、結婚、緊急避難、緘默權、縱火、羈押、背信、背書、自由心證、自白、行使偽造、被害人承諾、言論自由、詐欺、詰問、誹謗、調解、責任能力、買賣、賄賂、贈與、辯護人、送達、過失、遺棄、酒駕、重傷、隱私權、離婚 110 刑法與刑訴 第 1 題 因果關係、客觀歸責、想像競合、放火、殺人、竊盜、縱火、間接故意 110 一試刑法 不作為、不溯及既往、不純正不作為犯、不能未遂、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保證人地位、信賴原則、偽證、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內線交易、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具結、再審、分配、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妨害電腦、委任、專利、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性侵、想像競合、打擊錯誤、扣押、搜索、搜索票、搶奪、擄人勒贖、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本票、正當法律程序、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比例原則、沒收、法人、準強盜、猥褻、監聽、竊盜、簡式審判、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著手、行使偽造、親權、詐欺、詐欺脅迫、詰問、誤想防衛、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買賣、賄賂、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遺棄、重傷、間接正犯、離婚、非常上訴 109 一試刑法 不能未遂、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入住居、侵占、偵查不公開、偽證、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利益衝突、加重竊盜、原因自由行為、告訴乃論、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委任、客觀歸責、客體錯誤、專利、專利侵權、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性侵、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扶養義務、拒絕證言、接續犯、損害賠償、搜索、支票、收賄、放火、教唆、教唆犯、期待可能性、期限、未遂、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準強盜、無效、猥褻、竊盜、竊錄、等價客體錯誤、管轄、簡式審判、緊急避難、緘默權、緩起訴、縱火、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行使偽造、裁判離婚、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詐欺、詰問、變更起訴法條、責任能力、買賣、贈與、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遺棄、酒駕、重傷、間接正犯、陳述意見、離婚、非常上訴 107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溯及既往、不起訴、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夫妻財產、契約解除、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既判力、期限、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營業秘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縱火、繼承、繼承人、董事、裁判離婚、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過失、遺囑、遺產分割、離婚 106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公司設立、分配、匯票、占有、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執行名義、契約解除、委任、強制執行、扣押、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教唆、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法人、法律行為、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私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縱火、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複保險、證交法、買賣、送達、過失 106 一試刑法 不利益變更禁止、不能未遂、不自證己罪、不起訴、交付、代理、侵占、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再審、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反訴、合併、告訴乃論、和解、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從屬性、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拒絕證言、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支票、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本票、條件、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毒樹果實、沒收、注意義務、湮滅證據、無效、猥褻、竊盜、等價客體錯誤、管轄、管轄權、精神障礙、結婚、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背書、自由心證、自白、自首、舉證責任、著手、行使偽造、親權、詐欺、誹謗、責任能力、賄賂、辯護人、送達、過失、重傷、隱私權、離婚 105 刑法與刑訴 第 2 題 不作為、中止未遂、保證人地位、放火、殺人、間接故意 105 一試刑法 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代理、侵入住居、侵占、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具結、加工、加重竊盜、合併、告訴乃論、和解、因果歷程錯誤、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得撤銷、性侵、想像競合、打擊錯誤、拒絕證言、接續犯、搜索、搜索票、搶奪、支票、收養、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湮滅證據、無效、猥褻、竊盜、竊錄、管轄、管轄權、簡式審判、結婚、緊急避難、緩起訴、繼承、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董事、藏匿人犯、行使偽造、詐欺、誤想防衛、誹謗、調解、變更起訴法條、過失、遺棄、重傷、陳述意見、離婚 104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利益變更禁止、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占、偵查不公開、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利益衝突、剝奪行動自由、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合併、告訴乃論、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委任、專利、專利侵權、幫助犯、強盜、得撤銷、想像競合、接續犯、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放火、教唆、數罪併罰、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湮滅證據、準抗告、無效、猥褻、監察人、竊盜、管轄、結婚、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著手、董事、董事長、行使偽造、詐欺、詰問、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買賣、賄賂、辯護人、過失、遺棄、重傷、陳述意見、非常上訴 103 一試刑法 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代理、侵占、偽證、偽造私文書、傳聞例外、傳聞證據、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具結、再審、利益衝突、加重竊盜、合併、和解、因果關係、妨害自由、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拒絕證言、接續犯、搜索、搜索票、搶奪、擄人勒贖、支票、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湮滅證據、準強盜、猥褻、直接故意、竊盜、簡式審判、結婚、緊急避難、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自白、藏匿人犯、行使偽造、言論自由、訴願、詐欺、詰問、誹謗、責任能力、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遺棄、酒駕、重傷、間接故意、非常上訴 102 一試刑法 不作為、不純正不作為犯、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代理、侵占、偵查不公開、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再審、利益衝突、加工、加重竊盜、協商程序、反訴、告訴乃論、和解、委任、客體錯誤、強制性交、強盜、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待可能性、未遂、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湮滅證據、準強盜、無效、營業秘密、猥褻、直接故意、竊盜、簡式審判、精神障礙、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行使偽造、言論自由、詐欺、詰問、誹謗、賄賂、辯護人、送達、過失、間接正犯、非常上訴 100 一試刑法 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侵占、偽造私文書、共同正犯、共有、具結、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合併、和解、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委任、幫助犯、干預、平等原則、強盜、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承攬、拒絕證言、接續犯、損害賠償、搶奪、撤回告訴、放火、有限公司、未遂、條件、正當防衛、毀損、沒收、法人、竊盜、管轄、緊急避難、羈押、背信、自白、舉證責任、董事、詐欺、詰問、辯護人、過失、酒駕、重傷、間接故意、隱私權、非常上訴
⚔️ 刑事法 / 刑法分則
高頻

放火燒自己的房子也犯罪?放火罪三階體系與燒燬認定全攻略

口訣: 三把火

lawlawman.com

截圖此卡片分享到社群

「放火罪的三階體系,本質就是一把尺——量的不是火有多大,而是火離『人』有多近」

—— 放火燒自己的房子也犯罪?放火罪三階體系與燒燬認定全攻略|莊東碩 Dean

想從頭系統化掌握刑事法?

從犯罪論體系到刑訴實務,用底層邏輯串聯所有知識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