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則 🎯 二試命題核心

偽造文書罪的「足生損害」:沒有人受害也犯法?

莊東碩 Dean · 閱讀時間約 18 分鐘 AI 深挖

一、常見問題

Q1:什麼是偽造文書?跟「說謊」有什麼差別?

想像你跟朋友口頭吹牛「我有一棟豪宅」——頂多是個騙子。但你一旦偽造一份不動產權狀,把這句謊話變成白紙黑字,性質就完全不同了。偽造文書罪保護的是公共信用——整個社會對「文書是真的」這件事的信賴。口頭說謊傷害的是個別被騙的人;偽造文書動搖的是所有人對文書制度的信任。所以偽造文書不是因為有人被騙才犯法,而是因為「製造假文書」本身就在破壞社會的信任基礎設施。

Q2:偽造和變造有什麼差別?

一句話:偽造 = 無中生有,變造 = 偷改真的。偽造是你根本沒有製作權限,卻冒用他人名義從零做出一份假文書。變造是文書本來就存在,你只是擅自竄改其中的內容。用偽鈔來理解:自己印一張假鈔 = 偽造;把真鈔的「100」改成「1000」= 變造。

Q3:「足生損害」到底是什麼意思?沒有人真的被害,為什麼也犯法?

這是偽造文書罪最反直覺的地方,也是考試最愛考的點。足生損害不是問「有沒有人被騙了」,是問「這張假文書有沒有可能害到人」。就像你印了一張假鈔——不管有沒有人真的收了它,只要這張假鈔有混入市場流通的可能性,它就已經在威脅整個貨幣信用體系了。法律在這裡保護的不是個別受害者,是社會的信任基礎。


二、體系定位

刑法法律大廈 2F — D區「偽造工廠」
│
│  你在這裡 ✦
│  ↓
├── 2F 刑法分則
│   ├── A區 生命身體(殺人、傷害)
│   ├── B區 財產犯罪(竊盜、詐欺、恐嚇取財)
│   ├── C區 意思自由(強制、恐嚇、妨害自由)
│   └── D區 社會法益 — 公共信用
│       └── 偽造工廠 ✦ ← 你在這裡
│           ├── §210 偽造/變造私文書 ★最常考
│           ├── §211 偽造/變造公文書
│           ├── §212 偽造/變造特種文書
│           ├── §214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           ├── §215 業務上登載不實
│           ├── §216 行使偽造文書(吸收偽造)
│           └── §220 準文書(電磁紀錄)

記憶宮殿定位:2F-D區-偽造工廠

從 B 區財產犯罪走廊(詐欺罪在這)繼續往深處走,空氣中開始飄散一股油墨味。B 區保護的是「個人財產」,但你現在要進入的 D 區保護的是更大的東西——整個社會的信用基礎。門口掛著一塊招牌:「公共信用保護區——在這裡,受害者是整個社會。」

這解釋了為什麼偽造文書常和詐欺想像競合:偽造是手段(製造假文書),詐欺是目的(用假文書騙錢)。兩罪保護的法益不同——一個保護公共信用(社會法益),一個保護個人財產(個人法益)——所以可以同時成立。


三、考古題實戰

111 年司法官改編:甲冒用乙名義簽發一張 100 萬元本票,交給丙以清償甲對丙之債務。問甲之刑責?

先停下來想一秒:這題最容易犯的錯誤是什麼?很多考生會漏掉「足生損害」的分析——直接跳到「偽造→行使→詐欺」三步走。但閱卷委員最想看到的,恰恰是你能精準涵攝「足生損害」這個要件。

拆題提示

  1. 甲有無簽發該本票之權限?→ 冒用乙名義 → 偽造私文書(§210)
  2. 本票是否屬於「文書」?→ 票據為私文書,有體物+文字表意+可辨識製作人+適於證明
  3. 「足生損害」? → 丙持偽造本票可向乙追索票款,乙有被追償的風險 → 足生損害於乙 ✅。注意:不需要丙「真的去追索」,客觀上有此可能性即足
  4. 甲交付本票予丙 → 行使偽造私文書(§216)
  5. 競合:偽造為行使之前階段行為,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 只論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6. 甲以偽造本票清償債務 → 另涉詐欺取財罪(§339)與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想像競合(§55),從一重處斷

四、核心知識

(一)偽造私文書罪(§210

構成要件內容判斷重點
① 客體:私文書以文字或符號表示一定意思的有體物,可辨識製作人,適於作為證明之用電磁紀錄以文書論(§220)
② 行為:偽造無製作權限而冒用他人名義製作以自己名義寫假內容 ≠ 偽造(→ 可能是§215)
③ 結果:足生損害客觀上有可能造成損害即可不要求已經造成實害,抽象危險犯性質
④ 主觀:故意知悉無權限仍冒名製作

(二)「足生損害」深度解析

「足生損害」是偽造文書罪最精妙的設計——它不是實害犯的「結果要件」,而是立法者用來劃定處罰邊界的篩選機制。

「足生損害」的法律性質:
├── 不是實害犯的「結果要件」
├── 是限縮偽造文書罪處罰範圍的「客觀構成要件要素」
├── 判斷標準:一般人觀點,客觀上有無造成損害之可能性
└── 不以被害人已受損害為必要(最高法院31年上字第1505號判例)

✅ 足生損害(信用體系可能被動搖):
├── 偽造借據 → 可能被用來主張債權
├── 偽造合約 → 可能用來主張契約上權利
├── 偽造身分證 → 可能被用來冒充身分
├── 偽造本票 → 可能被用來追索票款
└── 偽造醫師處方箋 → 可能用來取得管制藥品

❌ 不足生損害(不可能動搖信用):
├── 偽造已死之人簽名於無法律意義文件上
├── 偽造後立即銷毀,未曾示人
└── 內容明顯荒謬,客觀上不可能有人相信

(三)行使偽造文書(§216

行使 = 將偽造文書以真正文書之用法使用
├── 出示、交付、提出於他人
├── 使相對人可能誤認為真正文書
└── 不以相對人「真的被騙」為必要

★ 行使吸收偽造(最高法院一致見解):
├── 偽造是行使的前階段行為(手段→目的)
├── 低度行為(偽造)被高度行為(行使)吸收
├── 只論行使偽造私文書罪(§216)
└── 不再另論偽造私文書罪(§210)

(四)使公務員登載不實(§214

§214 構成要件:
①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② 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
③ 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 核心爭議:形式審查 vs 實質審查
├── 公務員僅有形式審查權 → 可成立§214
│   ├── 戶政機關(結婚登記)
│   ├── 地政機關(不動產移轉登記)← 通說:僅有形式審查權
│   └── 商業登記機關
├── 公務員有實質審查權 → 不成立§214
│   ├── 法官的裁判書(法官有獨立判斷權限)
│   └── 檢察官的起訴書
└── 理由:有實質審查權的公務員不會被「使」登載不實
         他應自行判斷真偽,不能推卸責任

(五)業務上登載不實(§215

§215 構成要件:
① 從事業務之人
② 明知不實
③ 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
④ 足生損害

★ §215 vs §210 的關鍵區別:
├── §215:以「自己名義」在業務文書上記載不實內容
│   └── 例:醫師在自己開的診斷書上記載假病名
├── §210:冒用「他人名義」製作文書
│   └── 例:冒用他人名義偽造一份診斷書
└── 判斷口訣:誰的名義?自己的→§215,他人的→§210

(六)準文書(§220

§220: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
      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
      關於本章之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亦同。

白話:電磁紀錄 = 文書(1997年增修)
├── 偽造電子郵件 → 偽造私文書
├── 竄改電腦資料庫 → 變造私文書
└── 偽造網路交易紀錄 → 偽造私文書

五、底層邏輯:立法者為什麼這樣設計?

立法者的設計思考

想像一個沒有偽造文書罪的世界:你簽的每一份合約,都必須花時間去核實「這真的是對方簽的嗎?」;銀行收到的每一張匯票,都必須打電話確認「這真的是發票人開的嗎?」;法院收到的每一份文件,都必須從零調查「這份文件是真的嗎?」

社會會立刻停擺。

文書制度是現代社會的「信任基礎設施」——就像馬路、水管、電網一樣看不見,但一旦崩壞,所有依賴它的上層活動都會癱瘓。偽造文書罪保護的不是某個具體受害者的利益,而是這整套信任基礎設施的運作。

這就是為什麼偽造文書罪被歸類在「社會法益」(刑法第十五章),而不是「個人法益」。立法者保護的不是那張紙,是整個社會願意相信白紙黑字的那份信任。

你偽造的不是文書,是信任本身。

利益衡量:I / We / They

利益主體要什麼得到什麼犧牲什麼
I(個人)自由使用文書工具、不被冒名刑罰嚇阻冒名行為,保護「名義」不被盜用即使沒有人實際受害,只要偽造行為足生損害就可能被追訴
We(社會)文書制度可信賴、交易安全、公共信用「足生損害」的抽象危險犯設計提前介入,在信用被實際破壞前就阻止必須容忍部分「看起來沒造成損害」的行為也被處罰——因為保護的是系統性信任
They(國家)公文書的公信力、行政效率、司法信賴§214 專門保護公務員登載的公文書不被利用、§211 加重保護公文書用「形式審查 vs 實質審查」區分可成立§214 的範圍,避免處罰過度擴張

立法者的妥協:偽造文書罪的平衡點在於「足生損害」這個要件。一方面,它採抽象危險犯的設計,不要求實際損害發生就可以處罰——因為等到信任被實際破壞,代價太大。另一方面,它又不是純粹的行為犯,仍然要求偽造的文書「客觀上有可能造成損害」——偽造一份明顯荒謬到沒人會相信的文書,不成立犯罪。這是在「提前保護信任」和「避免過度處罰」之間的精準拿捏。

體系因果

  • 上游:偽造文書常作為詐欺罪的手段——先造假文書(偽造),再用假文書騙錢(詐欺)。兩罪保護不同法益(公共信用 vs 個人財產),所以形成想像競合而非法條競合。如果拿掉偽造文書罪,用假文書行騙只能論詐欺罪——但社會信用被破壞的這一層就沒有被保護到。
  • 下游:偽造文書罪群的競合處理是考場必考——特別是「行使吸收偽造」和「偽造文書 + 詐欺的想像競合」。理解偽造文書罪保護「公共信用」而非個人財產,才能正確判斷競合關係。
  • 如果拿掉「足生損害」:偽造文書罪會變成純粹的行為犯——只要偽造就犯法,不管有沒有可能害到人。這會導致處罰範圍過度擴張(例如小孩模仿大人簽名玩耍也犯法)。「足生損害」是立法者設計的安全閥,確保刑罰只在社會信任「真的可能被動搖」時才介入。

五維串聯

維度內容
條文§210/§211/§214/§215/§216/§220
立法理由偽造文書罪章保護之法益為「公共信用」(社會法益),立法者在刑法第十五章將其獨立於個人法益之外,體現對文書制度的系統性保護。1997年增修§220 將電磁紀錄納入準文書,回應數位時代的信用保護需求
判決實務最高法院 31 上 1505 判例:足生損害以「有發生損害之虞」為已足,不以實害為必要;最高法院 47 台上 365:行使偽造私文書為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所吸收
學者見解林山田:偽造文書罪之保護法益為社會法益中之「公共信用」,「足生損害」為客觀構成要件要素,具有限縮處罰範圍之功能;甘添貴:足生損害之判斷採一般人標準,具有抽象危險犯之性質
制度比較德國刑法§267(Urkundenfälschung)同樣保護「文書的公共信用」,但不以「足生損害」為構成要件——偽造即可罰,處罰範圍比台灣法更寬。台灣法加入「足生損害」要件,是更精細的立法設計,在保護信用和避免過度處罰之間增加了一個過濾機制

六、VIVID 認知定錨

場景:信任印鈔機——你偽造的不是紙,是信任

想像你走進一座巨大的信任印鈔機工廠。這座工廠看不見、摸不到,但它每天都在運轉——每一份合約被簽署、每一張證書被頒發、每一筆登記被完成,它就「印」出一張看不見的信任紙幣。整個社會就靠這些信任紙幣運轉:你敢跟陌生人簽合約,是因為你信任白紙黑字的效力;銀行敢接受匯票,是因為它信任文書制度。

現在,一個戴著黑色橡膠手套的人(偽造者)溜進工廠的角落,架起了一台山寨印鈔機。他抬起手,用力往一張白紙上蓋下去——「碰!」——紙上瞬間浮現「乙」的名字,墨跡還在冒煙。你聞到燒焦的油墨味,聽到紙張「滋滋」作響。一張假的信任紙幣被製造出來了——冒用他人名義,無中生有。

工廠的品管部門立刻啟動。一台閃爍紅光的「驗鈔機」橫在出口——它不管有沒有人「真的被這張假鈔騙到」,它只問一個問題:「這張假鈔有沒有可能混進真鈔的流通裡?」 偽造者把假文件推過驗鈔機——「嗶嗶嗶!足生損害!有混入流通的可能!」紅燈狂閃。

然後偽造者一把抓起假文件,衝出工廠大門——他要拿去「花」了。他把那張假本票遞進法院的收件窗口。就在這一刻,身後的山寨印鈔機「嗡」的一聲被信任印鈔機吸了回去,消化殆盡。牆上亮起一行字:

「偽造被行使吸收——印假鈔是手段,花假鈔才是目的。只論行使。」

看清楚了嗎? 偽造文書罪保護的不是被偽造的那張紙。它保護的是整座信任印鈔機——社會賴以運作的信用基礎設施。 你每偽造一張文書,就等於往這個系統裡投入一張假鈔。即使沒有人「真的被騙」,假鈔的存在本身就在侵蝕所有人對「真鈔」的信任。

底層邏輯如何在場景中體現

場景元素傳遞的底層邏輯
信任印鈔機(看不見但持續運轉)文書制度是社會的信任基礎設施,保護的是系統性公共信用
山寨印鈔機蓋假章(碰!)偽造 = 冒用他人名義製造假的信用憑證
驗鈔機只問「能不能混入流通」足生損害 = 不問實害,只問有無動搖信任的可能性(抽象危險犯)
衝出工廠去「花」假鈔行使 = 將偽造文書投入社會信用流通
山寨印鈔機被吸回消化行使吸收偽造:花假鈔(目的)吸收印假鈔(手段)

口訣觸發:「信任印鈔機」 ← 壓縮的是底層邏輯(偽造文書保護的是社會信任基礎設施),不是法條內容。信任印鈔機→假鈔混入→驗鈔機嗶嗶→花出去→印鈔機回收——五個畫面同時回答「為什麼沒有受害者也犯法」。


七、按-惟-故模板

對應考古題:甲冒用乙名義簽發 100 萬元本票,交給丙清償債務

【按】大前提

按刑法第 210 條規定,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法第 216 條規定,行使偽造之私文書者,依偽造文書罪之規定處斷。所謂偽造,係指無製作權限之人,冒用他人名義而製作文書;所謂足以生損害,係指客觀上有造成損害之可能性為已足,不以實際發生損害為必要。又偽造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僅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惟】小前提

查甲並無以乙名義簽發本票之權限,竟冒用乙之名義簽發面額 100 萬元之本票一張(① 冒用他人名義製作私文書 ✅)。本票為有價證券,屬私文書之一種,甲無權簽發卻冒乙之名為之,已該當偽造行為。又甲將該偽造本票交付予丙以清償債務(② 行使偽造私文書 ✅),使丙取得形式上對乙之票據追索權,客觀上足以生損害於乙(③ 足生損害 ✅),蓋乙可能因此遭丙追索票款而受有財產上之不利益。

【故】結論

甲成立刑法第 216 條、第 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偽造私文書罪。又甲以偽造本票清償債務,使丙陷於錯誤而接受,另涉犯刑法第 339 條第 1 項之詐欺取財罪,二罪間具有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關係,依刑法第 55 條想像競合,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八、零秒思考訓練

【題 1】業務登載不實 vs 偽造:自己名義 vs 他人名義

甲為某醫院醫師,明知乙並未罹患重度憂鬱症,仍應乙之請求,以自己名義開立載有「乙罹患重度憂鬱症」之診斷證明書,交予乙持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問甲之刑責?

展開解析

**爭點:§210 偽造 vs §215 業務登載不實——看「誰的名義」。**

– 甲以**自己名義**(甲醫師)開立診斷書,並非冒用他人名義 → **非偽造私文書(§210)**
– 甲身為醫師,在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登載不實內容 → 成立**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215)**
– 甲將診斷書交付乙 → **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216)
– 低度行為(登載不實)被高度行為(行使)吸收 → 只論**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

**頓悟點**:§215 和 §210 的區分不是看「內容是不是假的」(兩者內容都是假的),而是看「名義是不是你的」。用信任印鈔機的邏輯理解——§210 是「印別人名字的假鈔」,§215 是「用自己的名字印面額不實的鈔票」。都是破壞信用,但破壞的方式不同。


【題 2】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形式審查 vs 實質審查

甲明知其與乙並無買賣土地之真意,仍與乙通謀虛偽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並持該虛偽契約向地政機關申請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問甲之刑責?

展開解析

**爭點:§214 能不能成立——公務員有無實質審查權?**

– 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通說認為僅有**形式審查權**(審查文件是否齊備),不涉及實質審查(不判斷買賣是否真實)
– 甲明知買賣不實,仍以虛偽契約使地政機關登載 → 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214)**
– **對比**:若甲在法院訴訟中主張虛偽事實,法官有**實質審查權**(獨立判斷事實真偽),法官不會被「使」登載不實 → **不成立§214**
– **底層邏輯**:為什麼形式審查才成立?因為只做形式審查的公務員「信任」你提交的文件是真的——你利用了這份信任。有實質審查權的法官不「信任」你的文件,他會自己判斷——你「使」不了他。


【題 3】電磁紀錄以文書論(§220)

甲為某銀行行員,利用職務之便,擅自登入銀行電腦系統,將乙帳戶之存款餘額從 10 萬元竄改為 110 萬元,藉此讓乙提領 100 萬元後朋分。問甲之刑責?

展開解析

**爭點:電磁紀錄 + 業務登載不實 + 行使的複合型**

– 銀行電腦系統中之存款餘額紀錄 → **電磁紀錄**,依§220**以文書論**
– 甲擅自竄改既有之電磁紀錄內容 → **變造**準私文書
– 甲身為銀行行員,該電磁紀錄屬其業務上職掌 → 另涉**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215)**
– 甲使乙據以提領款項 → **行使**
– 足生損害於銀行(財產損失)及交易安全(公共信用)→ **足生損害** ✅
– 另涉§339-3 **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

**這題展現了1997年§220增修的遠見**:立法者預見數位時代的文書不再只是紙張,電磁紀錄同樣承載公共信用。信任印鈔機不只印「紙鈔」,也印「數位貨幣」——偽造數位紀錄和偽造紙本文書,對信用體系的破壞力完全相同。


九、互動教具

偽造文書罪群一覽對照表

罪名條文名義內容核心特徵VIVID 畫面
偽造私文書§210他人名義假的冒名從零製造印別人名字的假鈔
變造私文書§210原文書名義被竄改改真文書內容把真鈔100改成1000
業務登載不實§215自己名義假的業務文書填假資料用自己名字印面額不實的鈔票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214公務員名義假的利用機關形式審查騙印鈔機的品管部門
行使偽造文書§216拿去用 = 吸收偽造把假鈔花出去
準文書§220電磁紀錄 = 文書數位假鈔

§214 形式審查 vs 實質審查:快速判斷表

機關/公務員審查類型能否成立§214理由
地政機關形式審查✅ 可成立只審文件齊備,不判斷買賣真偽
戶政機關形式審查✅ 可成立只審證件齊備,不判斷婚姻真偽
商業登記機關形式審查✅ 可成立只審申請文件,不判斷商業事實
法官裁判書實質審查❌ 不成立法官有獨立判斷權,不會被「使」
檢察官起訴書實質審查❌ 不成立檢察官獨立判斷犯罪事實

偽造文書要件快速檢查清單(§210)

  • [ ] ① 客體是「文書」嗎?(有體物 + 文字表意 + 可辨識製作人 + 適於證明;電磁紀錄→§220以文書論)
  • [ ] ② 是「偽造」嗎?(冒用他人名義?自己名義→考慮§215)
  • [ ] ③ 「足生損害」嗎?(一般人觀點,客觀上有可能造成損害?)
  • [ ] ④ 有故意嗎?(知悉無權限仍冒名製作?)
  • [ ] ⑤ 有「行使」嗎?(有→§216 吸收§210,只論行使;無→論§210)
  • [ ] ⑥ 有無與其他罪競合?(最常見:+詐欺§339 → 想像競合從重)

十、相關模塊連結

還想知道什麼? 偽造文書和詐欺的想像競合是二試最常見的複合題型。理解了偽造文書保護「公共信用」、詐欺保護「個人財產」,你就能一句話解釋為什麼兩罪是想像競合而非法條競合:一個行為同時侵害兩個法益,當然是一行為觸犯二罪名。想像競合看完整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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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完這篇,但考場上怎麼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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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刑法與刑訴 第 1 題 偽造文書、共同正犯、因果歷程錯誤、性自主、教唆、殺人、竊錄、肇事逃逸、間接故意 114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作為、不動產登記、不溯及既往、不能未遂、不起訴、交互詰問、代理、侵占、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證據、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協商程序、告訴乃論、和解、妨害公務、委任、專利、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得撤銷、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數罪併罰、未遂、條件、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比例原則、沒收、法人、無效、犯意聯絡、猥褻、監察人、竊盜、竊錄、管轄、簡式審判、精神障礙、繼承、繼承人、羈押、背信、自白、自首、董事、董事長、行使偽造、行為分擔、行為能力、訴訟權、詐欺、詰問、誹謗、責任能力、賄賂、辯護人、送達、過失、遺囑、遺棄、重傷、間接正犯、非常上訴 113 一試商法 不動產執行、不當得利、交付、人壽保險、代理、保險代位、假扣押、偽造文書、債務人異議之訴、內部人、共有、分配、加工、動產執行、匯票、受益人、合併、執行名義、委任、少數股東、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忠實義務、意思表示、扣押、承攬、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獨立董事、瑕疵擔保、監察人、短線交易、給付不能、縱火、繼承、股份轉讓、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送達、違約金、遺囑、關係企業 113 一試刑法 一行為不二罰、不作為、不起訴、交互詰問、交付、代理、侵占、信賴保護、信賴原則、停止執行、偵查不公開、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利益衝突、加工、加重竊盜、加重詐欺、區分所有、告訴乃論、和解、地方自治、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委任、專利、平等原則、強制性交、強盜、想像競合、憲法法庭、扣押、承攬、拒絕證言、搜索、搜索票、搶奪、收賄、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待可能性、未遂、殺人、毀損、沒收、法規命令、注意義務、洗錢、犯意聯絡、猥褻、租賃、竊盜、竊錄、管轄、管轄權、簡式審判、結婚、緩起訴、縱火、羈押、肇事逃逸、自白、自首、舉證責任、董事、藏匿人犯、行政罰、行政處分、行為分擔、行為能力、被害人承諾、親權、訴願、詐欺、詐欺脅迫、詰問、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賄賂、贈與、辯護人、過失、重傷、間接正犯、離婚、非常上訴 112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作為、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代理、侵入住居、保證人地位、信賴原則、偵查不公開、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傷害致死、共同正犯、共有、具結、加工、加重詐欺、協商程序、原因自由行為、告訴乃論、和解、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妨害電腦、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忠實義務、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收賄、收購、收養、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條件、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猥褻、監聽、竊盜、等價客體錯誤、管轄、管轄權、緊急避難、緩起訴、羈押、背信、自白、董事、行使偽造、言論自由、詐欺、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責任能力、買賣、賄賂、贈與、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違約金、遺棄、重傷、間接正犯 111 刑法與刑訴 第 2 題 偽造私文書、共同正犯、具結、撤回告訴、簡式審判、行使偽造、詐欺、詰問、買賣、辯護人 111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代理、侵入住居、侵權行為、保證人地位、信賴原則、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利益衝突、加重竊盜、加重詐欺、區分所有、告訴乃論、和解、商標、委任、定性、專利、專利侵權、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得撤銷、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打擊錯誤、拒絕證言、損害賠償、搜索、搶奪、撤回告訴、支票、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注意義務、湮滅證據、準強盜、無效、猥褻、禁止錯誤、竊盜、竊錄、管轄、結婚、緊急避難、緘默權、縱火、羈押、背信、背書、自由心證、自白、行使偽造、被害人承諾、言論自由、詐欺、詰問、誹謗、調解、責任能力、買賣、賄賂、贈與、辯護人、送達、過失、遺棄、酒駕、重傷、隱私權、離婚 110 一試刑法 不作為、不溯及既往、不純正不作為犯、不能未遂、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保證人地位、信賴原則、偽證、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內線交易、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具結、再審、分配、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妨害電腦、委任、專利、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性侵、想像競合、打擊錯誤、扣押、搜索、搜索票、搶奪、擄人勒贖、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本票、正當法律程序、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比例原則、沒收、法人、準強盜、猥褻、監聽、竊盜、簡式審判、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著手、行使偽造、親權、詐欺、詐欺脅迫、詰問、誤想防衛、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買賣、賄賂、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遺棄、重傷、間接正犯、離婚、非常上訴 109 刑法與刑訴 第 2 題 代理、侵占、偽造私文書、具結、委任、管轄、行使偽造、詰問、責任能力、離婚 109 一試刑法 不能未遂、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入住居、侵占、偵查不公開、偽證、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利益衝突、加重竊盜、原因自由行為、告訴乃論、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委任、客觀歸責、客體錯誤、專利、專利侵權、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性侵、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扶養義務、拒絕證言、接續犯、損害賠償、搜索、支票、收賄、放火、教唆、教唆犯、期待可能性、期限、未遂、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準強盜、無效、猥褻、竊盜、竊錄、等價客體錯誤、管轄、簡式審判、緊急避難、緘默權、緩起訴、縱火、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行使偽造、裁判離婚、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詐欺、詰問、變更起訴法條、責任能力、買賣、贈與、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遺棄、酒駕、重傷、間接正犯、陳述意見、離婚、非常上訴 108 一試刑法 一行為不二罰、上訴三審、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入住居、侵占、侵權行為、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加重竊盜、合併、告訴乃論、和解、委任、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從屬性、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接續犯、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支票、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有限公司、未遂、條件、正當法律程序、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沒收、法人、法律明確性、湮滅證據、準強盜、犯意聯絡、猥褻、竊盜、緊急避難、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舉證責任、著手、行使偽造、訴訟權、詐欺、詰問、誹謗、賄賂、贈與、辯護人、送達、過失、酒駕、重傷、間接正犯、防衛過當、離婚 107 一試刑法 不作為、不純正不作為犯、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占、信賴原則、偽證、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務員懲戒、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分配、利益衝突、加工、加重結果犯、加重詐欺、合併、告訴乃論、妨害電腦、委任、幫助犯、強制執行、強制性交、強盜、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承攬、抵押權、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支票、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限、未遂、正當防衛、殺人、毀損、沒收、法人、湮滅證據、犯意聯絡、猥褻、監聽、竊盜、簡式審判、精神障礙、緊急避難、緩起訴、繼承、繼承人、羈押、肇事逃逸、背書、自白、自首、行使偽造、行為分擔、親權、詐欺、詰問、調解、責任能力、辯護人、送達、過失、酒駕、重傷、間接正犯、防衛過當、離婚 106 一試刑法 不利益變更禁止、不能未遂、不自證己罪、不起訴、交付、代理、侵占、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再審、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反訴、合併、告訴乃論、和解、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從屬性、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拒絕證言、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支票、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本票、條件、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毒樹果實、沒收、注意義務、湮滅證據、無效、猥褻、竊盜、等價客體錯誤、管轄、管轄權、精神障礙、結婚、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背書、自由心證、自白、自首、舉證責任、著手、行使偽造、親權、詐欺、誹謗、責任能力、賄賂、辯護人、送達、過失、重傷、隱私權、離婚 105 一試刑法 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代理、侵入住居、侵占、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具結、加工、加重竊盜、合併、告訴乃論、和解、因果歷程錯誤、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得撤銷、性侵、想像競合、打擊錯誤、拒絕證言、接續犯、搜索、搜索票、搶奪、支票、收養、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湮滅證據、無效、猥褻、竊盜、竊錄、管轄、管轄權、簡式審判、結婚、緊急避難、緩起訴、繼承、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董事、藏匿人犯、行使偽造、詐欺、誤想防衛、誹謗、調解、變更起訴法條、過失、遺棄、重傷、陳述意見、離婚 104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利益變更禁止、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占、偵查不公開、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利益衝突、剝奪行動自由、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合併、告訴乃論、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委任、專利、專利侵權、幫助犯、強盜、得撤銷、想像競合、接續犯、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放火、教唆、數罪併罰、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湮滅證據、準抗告、無效、猥褻、監察人、竊盜、管轄、結婚、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著手、董事、董事長、行使偽造、詐欺、詰問、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買賣、賄賂、辯護人、過失、遺棄、重傷、陳述意見、非常上訴 103 一試刑法 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代理、侵占、偽證、偽造私文書、傳聞例外、傳聞證據、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具結、再審、利益衝突、加重竊盜、合併、和解、因果關係、妨害自由、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拒絕證言、接續犯、搜索、搜索票、搶奪、擄人勒贖、支票、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湮滅證據、準強盜、猥褻、直接故意、竊盜、簡式審判、結婚、緊急避難、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自白、藏匿人犯、行使偽造、言論自由、訴願、詐欺、詰問、誹謗、責任能力、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遺棄、酒駕、重傷、間接故意、非常上訴 102 一試刑法 不作為、不純正不作為犯、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代理、侵占、偵查不公開、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再審、利益衝突、加工、加重竊盜、協商程序、反訴、告訴乃論、和解、委任、客體錯誤、強制性交、強盜、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待可能性、未遂、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湮滅證據、準強盜、無效、營業秘密、猥褻、直接故意、竊盜、簡式審判、精神障礙、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行使偽造、言論自由、詐欺、詰問、誹謗、賄賂、辯護人、送達、過失、間接正犯、非常上訴 100 刑法與刑訴 第 4 題 偽造私文書、具結、想像競合、竊盜、行使偽造、詐欺、詰問 100 一試刑法 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侵占、偽造私文書、共同正犯、共有、具結、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合併、和解、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委任、幫助犯、干預、平等原則、強盜、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承攬、拒絕證言、接續犯、損害賠償、搶奪、撤回告訴、放火、有限公司、未遂、條件、正當防衛、毀損、沒收、法人、竊盜、管轄、緊急避難、羈押、背信、自白、舉證責任、董事、詐欺、詰問、辯護人、過失、酒駕、重傷、間接故意、隱私權、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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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文書罪的「足生損害」:沒有人受害也犯法?

口訣: 信任印鈔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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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文書罪保護的不是那張紙,是整個社會願意相信白紙黑字的那份信任——你偽造的不是文書,是信任本身」

—— 偽造文書罪的「足生損害」:沒有人受害也犯法?|莊東碩 De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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