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取財 vs 強盜 vs 詐欺:三罪三角區域的精準判斷

莊東碩 Dean · 閱讀時間約 11 分鐘 AI 深挖

常見問題

恐嚇取財和強盜怎麼分?
都是用「壓力」讓人交出財物,差別在壓力的程度。強盜:暴力/脅迫到不能抗拒——被害人沒有選擇(紅燈)。恐嚇取財:使人心生畏懼——被害人雖然害怕,但還有選擇餘地(黃燈)。

恐嚇取財和詐欺怎麼分?
被害人交付財物的原因不同。詐欺:因為被騙(錯誤認知=綠燈)。恐嚇取財:因為害怕(畏懼心理=黃燈)。


體系定位

2F 刑法樓 → H區(財產犯罪)

取得型財產犯罪三角:
                  被害人狀態
          ┌──────────────────┐
          │                  │
     被騙(錯誤)      害怕(畏懼)
     = 詐欺§339          │
                    ┌─────┴─────┐
                 有選擇       無選擇
               = ★恐嚇★    = 強盜
                 §346         §328
                 ← 你在這裡(三罪比較)

記憶宮殿位置:法律大廈 2 樓(刑法樓)→ H 區(財產犯罪)→ 三罪交通號誌。房間有一座巨大的三色號誌。


考古題實戰

112 年律師二試刑法(改編)

甲傳 LINE 訊息給乙「你欠的二十萬,三天內不還,我就公布你在公司挪用公款的事」。乙因畏懼名譽受損,三日內匯款二十萬元。事後查明,甲對乙並無債權。

問:(1) 甲成立恐嚇取財或強盜?(2) 如甲謊稱乙欠他錢(實際上沒有),乙信以為真匯款,結論有無不同?(3) 如甲持刀當面對乙說「不給錢就捅你」,乙交出現金,結論有無不同?


核心知識

三罪區分 + 判斷流程 + 灰色地帶

三罪三角比較:

★ 一、核心比較表:
┌──────────┬──────────┬──────────┬──────────┐
│          │ 詐欺§339│ 恐嚇取財 │ 強盜§328 │
│          │          │ §346     │          │
├──────────┼──────────┼──────────┼──────────┤
│ 號誌     │ 綠燈     │ 黃燈     │ 紅燈     │
├──────────┼──────────┼──────────┼──────────┤
│ 手段     │ 詐術     │ 恐嚇     │ 強暴脅迫 │
├──────────┼──────────┼──────────┼──────────┤
│ 被害人   │ 被騙     │ 害怕但   │ 不能     │
│ 狀態     │ (錯誤) │ 有選擇   │ 抗拒     │
├──────────┼──────────┼──────────┼──────────┤
│ 交付     │ 因錯誤   │ 因畏懼   │ 被迫     │
│ 原因     │ 認知     │ 心理     │          │
├──────────┼──────────┼──────────┼──────────┤
│ 意思     │ 有(但被 │ 有(但受 │ 無       │
│ 自由     │ 誤導)   │ 壓迫)   │          │
├──────────┼──────────┼──────────┼──────────┤
│ 刑度     │ 5年以下  │ 6月~5年  │ 5年以上  │
└──────────┴──────────┴──────────┴──────────┘

★ 二、判斷流程:
① 被害人為什麼交出財物?
   ├── 因為被騙(相信了不真實的事) → 詐欺
   └── 因為害怕 → 進入②
② 害怕的程度到什麼程度?
   ├── 害怕到不能抗拒(完全喪失意思自由)→ 強盜
   └── 害怕但還有選擇(仍保有意思自由)→ 恐嚇取財

★ 三、恐嚇取財(§346)要件:
├── ① 恐嚇行為(通知加害之事)
│   ├── 不以直接威脅為限(暗示也可以)
│   └── 害惡內容可以是將來不利益
├── ② 使人心生畏懼(但仍有選擇)
├── ③ 交付財物(被害人自己交出)
├── ④ 不法所有意圖
└── vs 恐嚇危安(§305):
    恐嚇取財有取財目的;危安單純恐嚇

★ 四、灰色地帶:
├── 持刀當面威脅→通常=不能抗拒=強盜
├── LINE 傳訊恐嚇→通常=有選擇=恐嚇取財
├── 恐嚇+詐欺混合→看「主要原因」
│   ├── 主要因害怕 → 恐嚇取財
│   └── 主要因被騙 → 詐欺
└── 假冒黑道→被害人是怕還是信?→個案判斷

底層邏輯

立法者的設計思考:為什麼同樣是「拿走別人的錢」,刑度差這麼多?

詐欺 5 年以下、恐嚇取財 6 月到 5 年、強盜 5 年以上——三罪的刑度從輕到重排列,對齊的不是行為人「做了什麼」,而是被害人「經歷了什麼」。

立法者在設計這三條罪時,腦中有一把意思自由測量尺

  • 詐欺:被害人的意思自由「存在但被誤導」——他以為自己做了一個好決定,其實被騙了。痛苦是事後發現的。
  • 恐嚇取財:被害人的意思自由「存在但被壓迫」——他知道自己在做不好的決定,但害怕不做會更糟。他還有說「不」的可能性,只是害怕說「不」的後果。
  • 強盜:被害人的意思自由「不存在」——刀架在脖子上,他根本沒有選擇。

三罪的區分不在於行為人做了什麼,而在於被害人的腦袋裡發生了什麼——被騙、害怕、還是完全崩潰。

這就是為什麼刑度隨著「意思自由被壓制的程度」遞增:法律保護的不只是財產,更是人的自主決定權。 強盜之所以重罰,不只是因為拿了別人的錢,更因為它徹底摧毀了一個人作為主體的尊嚴。

I/We/They 利益衡量

利益主體詐欺恐嚇取財強盜
I(被害人)財產+認知自主財產+心理安全財產+身體安全+尊嚴
We(社會)交易信賴保護社會安全感基本人身安全
They(制度)經濟秩序社會秩序暴力壟斷(國家獨占)

強盜的刑度最重,核心原因之一是國家壟斷暴力的原則——在文明社會,只有國家可以合法使用強制力。私人以暴力壓制他人意思自由來取得財物,不只是侵害個人,更是挑戰國家對暴力的壟斷地位。

體系因果:三罪交叉的制度邏輯

為什麼立法者要把三種行為分成三條罪而不是一條「不法取財罪」?因為手段的嚴重程度決定了刑事政策的回應強度§328 強盜罪最低 5 年,就是立法者發出的信號:使用暴力取財的代價必須夠高,才能有效嚇阻。而 §339 詐欺最高 5 年,反映的是「用智慧犯罪」雖然可惡,但沒有直接威脅到人身安全。

五維串聯:§339/§346/§328(三條文並列)↔ 意思自由壓制程度為區分標準(立法理由)↔ 最高法院歷年判決確認「不能抗拒」的認定標準(判決實務)↔ 甘添貴主張以被害人主觀感受+客觀情境綜合判斷(學者見解)↔ 三罪從清代「強盜/恐嚇/詐騙」分立到現代法的延續(歷史版本)

制度比較

德國刑法將恐嚇取財(Erpressung, §253 StGB)和強盜(Raub, §249 StGB)的區分也是以「暴力程度」為標準,但德國的恐嚇取財包含了更廣的「以惡害通知使人為有損行為」,涵蓋面比台灣 §346 更寬。台灣法的三罪三角分立,是比較典型的東亞刑法體系設計。


VIVID 視覺定錨

場景:你走進 2 樓 H 區的「三罪交通號誌」。

房間裡有一座巨大的三色交通號誌。三個被害人分別站在三盞燈前面。號誌上方刻著一行字:「看的不是行為人做了什麼,是被害人的腦袋裡發生了什麼」。

綠燈亮起——第一個被害人被一個戴面具的騙子搭訕。騙子遞出一張假合約:「簽了就能賺一百萬!」被害人興高采烈簽了,錢被騙走。他的腦袋上浮現一個詞:「錯誤」——他以為自己做了正確決定。法官舉牌:「被騙=詐欺 §339!意思自由存在但被誤導!

黃燈亮起——第二個被害人收到一條 LINE:「三天不還錢就公布你的祕密!」被害人嚇得腿軟——但他看了看旁邊:右邊有報警鈕,左邊有逃生門。他有選擇,但還是因為害怕而匯了錢。他的腦袋上浮現:「畏懼但有選擇」。法官舉牌:「害怕但能跑=恐嚇取財 §346!意思自由存在但被壓迫!

紅燈亮起——第三個被害人面前站著一個持刀歹徒,刀抵住脖子:「把錢拿出來!」被害人雙腿發軟,完全不能抗拒。他的腦袋上浮現:「意思自由歸零」。法官舉牌:「動不了=強盜 §328!不只搶財產,更摧毀了你作為人的尊嚴!5 年以上!

(聽覺:號誌「滴滴滴」切換的聲音。觸覺:紅燈時刀抵住脖子的冰冷金屬感。視覺:綠黃紅三色光交替閃爍+每個被害人腦袋上的浮動文字。嗅覺:紅燈場景中歹徒身上的菸味)

口訣三色號誌看被害——綠燈被騙是詐欺(意思被誤導),黃燈害怕能跑是恐嚇(意思被壓迫),紅燈動不了是強盜(意思歸零)


互動教具:三罪判斷決策樹

被害人交出財物了
│
├── Q1:被害人交付的主要原因是什麼?
│   ├── 被騙了(相信不真實的事) → 詐欺 §339
│   ├── 害怕了 → 進入 Q2
│   └── 害怕+被騙混合 → 進入 Q3
│
├── Q2:害怕到什麼程度?
│   ├── 不能抗拒(完全喪失選擇能力)
│   │   → 考慮客觀因素:密閉空間?武器?體格差距?
│   │   → 強盜 §328(5年以上)
│   └── 害怕但仍有選擇(可以報警/逃跑/拒絕)
│       → 恐嚇取財 §346(6月~5年)
│
└── Q3:恐嚇+詐欺混合時怎麼判斷?
    ├── 被害人「主要」因為害怕 → 恐嚇取財
    ├── 被害人「主要」因為被騙 → 詐欺
    └── 常見情境:
        ├── 假冒黑道收保護費 → 通常恐嚇取財(主要心理=畏懼)
        ├── 假冒警察說要罰款 → 通常詐欺(主要心理=被騙)
        └── 謊稱有債權+威脅不還就公開 → 個案判斷

「不能抗拒」認定速查表

場景因素傾向恐嚇取財(黃燈)傾向強盜(紅燈)
溝通媒介電話/LINE/書信(遠距)面對面
空間開放空間(可逃離)密閉空間(被困住)
武器無/暗示有有且展示/使用
時間壓力給予思考時間當場即時
體格差距無明顯差距明顯懸殊
被害人反應有猶豫/討價還價完全順從/癱軟

按-惟-故模板

【按】大前提

按恐嚇取財罪(§346 I)與強盜罪(§328 I)之區分,關鍵在被害人受脅迫之程度是否達到「至使不能抗拒」。若脅迫程度足以完全壓制被害人意思自由,使其喪失抗拒能力者,為強盜罪;若僅使被害人心生畏懼,仍保有意思決定餘地者,為恐嚇取財罪。恐嚇取財罪與詐欺罪之區分,在於被害人交付財物係基於「畏懼」或「錯誤」。三罪之區分標準,本質上以被害人意思自由受壓制之程度為判斷基準。

【惟】小前提

查甲透過 LINE 傳送訊息「三天內不還錢就公布你挪用公款的事」予乙。乙因畏懼名譽受損(②心生畏懼 ✅),於三日內匯款二十萬元(③基於畏懼而交付 ✅)。甲之恐嚇係以通訊軟體為之,乙在收到訊息至匯款間仍有報警或求助之可能(仍保有意思決定餘地),尚未達到不能抗拒之程度。甲實際上對乙並無債權(無正當權利基礎),具不法所有意圖(④ ✅)。

【故】結論

甲成立刑法 §346 I 恐嚇取財罪,而非強盜罪。


口訣速記

項目內容
VIVID 觸發器三色號誌——綠被騙=詐欺,黃怕能跑=恐嚇,紅動不了=強盜
底層邏輯一句話刑度對齊的是被害人意思自由被壓制的程度,不是行為人做了什麼
區分標準被害人交付原因:被騙/害怕有選擇/不能抗拒
強度排序詐欺(騙)< 恐嚇(怕)< 強盜(不能抗拒)
灰色地帶恐嚇+詐欺混合→看主要原因
恐嚇取財 vs 危安取財有不法所有意圖;危安單純恐嚇
記憶宮殿2F → H區 → 三罪交通號誌

零秒思考訓練

變化題 1:持刀 vs LINE

甲持水果刀在巷口堵住乙說「把身上的錢交出來」,乙嚇到全身發抖,交出皮夾裡的八千元。

問:甲成立恐嚇取財或強盜?

解析:持刀在巷口堵人→密閉空間+武器+面對面→乙不能抗拒(紅燈)→不是害怕有選擇,是完全無法反抗。實務上持刀當面威脅通常認定為「至使不能抗拒」→甲成立 §328 強盜罪,非恐嚇取財。底層邏輯:巷口+刀=物理上切斷了所有逃生路線,被害人的意思自由被壓制到零——這正是強盜罪刑度 5 年以上的理由。

變化題 2:恐嚇+詐欺混合

甲謊稱是地方角頭的手下,向乙說「這附近的店都要繳保護費,一個月五萬」。甲實際上不是任何幫派成員。乙害怕被報復,每月繳五萬。

問:甲成立恐嚇取財或詐欺?

解析:甲有欺騙(假冒黑道)也有恐嚇(暗示報復)。乙交錢的主要原因是什麼?如果乙主要是因為害怕被報復→恐嚇取財。如果乙主要是因為相信甲是黑道(被騙)→詐欺。實務:綜合判斷被害人交付的主要原因。通常此類案件認定為恐嚇取財(被害人的主要心理狀態是畏懼)。底層邏輯:雖然甲的身分是假的,但乙的恐懼是真的——法律保護的是被害人的「主觀真實感受」,不是客觀上甲有沒有能力執行威脅。

變化題 3:不能抗拒的邊界

甲在公園對乙(70 歲老翁)說「不給一萬塊就讓你好看」,甲身材魁梧。乙年邁體弱,嚇到交出一萬元。

問:甲成立恐嚇取財或強盜?

解析:「至使不能抗拒」要考慮被害人的個人條件。乙為 70 歲老翁,面對魁梧的甲→乙的抗拒能力較低。但本案在公園(開放空間),乙仍有呼救或逃離的可能→仍有選擇餘地→恐嚇取財。如果甲將乙逼到角落且攔住退路→可能構成不能抗拒→強盜。底層邏輯:「不能抗拒」的判斷要結合被害人個人條件(年齡、體力)和客觀環境(開放/封閉、有無援助可能),不能只看行為人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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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你會想知道:如果恐嚇取財的過程中使用了暴力,什麼時候會「升級」成準強盜?答案在 → 搶奪強盜準強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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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考點歷年出題

共 12 次出題,點擊前往考古題頁面

114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作為、不動產登記、不溯及既往、不能未遂、不起訴、交互詰問、代理、侵占、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證據、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協商程序、告訴乃論、和解、妨害公務、委任、專利、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得撤銷、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數罪併罰、未遂、條件、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比例原則、沒收、法人、無效、犯意聯絡、猥褻、監察人、竊盜、竊錄、管轄、簡式審判、精神障礙、繼承、繼承人、羈押、背信、自白、自首、董事、董事長、行使偽造、行為分擔、行為能力、訴訟權、詐欺、詰問、誹謗、責任能力、賄賂、辯護人、送達、過失、遺囑、遺棄、重傷、間接正犯、非常上訴 112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作為、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代理、侵入住居、保證人地位、信賴原則、偵查不公開、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傷害致死、共同正犯、共有、具結、加工、加重詐欺、協商程序、原因自由行為、告訴乃論、和解、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妨害電腦、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忠實義務、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收賄、收購、收養、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條件、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猥褻、監聽、竊盜、等價客體錯誤、管轄、管轄權、緊急避難、緩起訴、羈押、背信、自白、董事、行使偽造、言論自由、詐欺、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責任能力、買賣、賄賂、贈與、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違約金、遺棄、重傷、間接正犯 111 刑法與刑訴 第 1 題 加重結果犯、妨害自由、恐嚇取財、正當防衛、詐欺、電腦犯罪 111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代理、侵入住居、侵權行為、保證人地位、信賴原則、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利益衝突、加重竊盜、加重詐欺、區分所有、告訴乃論、和解、商標、委任、定性、專利、專利侵權、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得撤銷、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打擊錯誤、拒絕證言、損害賠償、搜索、搶奪、撤回告訴、支票、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注意義務、湮滅證據、準強盜、無效、猥褻、禁止錯誤、竊盜、竊錄、管轄、結婚、緊急避難、緘默權、縱火、羈押、背信、背書、自由心證、自白、行使偽造、被害人承諾、言論自由、詐欺、詰問、誹謗、調解、責任能力、買賣、賄賂、贈與、辯護人、送達、過失、遺棄、酒駕、重傷、隱私權、離婚 108 一試刑法 一行為不二罰、上訴三審、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入住居、侵占、侵權行為、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加重竊盜、合併、告訴乃論、和解、委任、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從屬性、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接續犯、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支票、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有限公司、未遂、條件、正當法律程序、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沒收、法人、法律明確性、湮滅證據、準強盜、犯意聯絡、猥褻、竊盜、緊急避難、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舉證責任、著手、行使偽造、訴訟權、詐欺、詰問、誹謗、賄賂、贈與、辯護人、送達、過失、酒駕、重傷、間接正犯、防衛過當、離婚 107 一試刑法 不作為、不純正不作為犯、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占、信賴原則、偽證、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務員懲戒、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分配、利益衝突、加工、加重結果犯、加重詐欺、合併、告訴乃論、妨害電腦、委任、幫助犯、強制執行、強制性交、強盜、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承攬、抵押權、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支票、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限、未遂、正當防衛、殺人、毀損、沒收、法人、湮滅證據、犯意聯絡、猥褻、監聽、竊盜、簡式審判、精神障礙、緊急避難、緩起訴、繼承、繼承人、羈押、肇事逃逸、背書、自白、自首、行使偽造、行為分擔、親權、詐欺、詰問、調解、責任能力、辯護人、送達、過失、酒駕、重傷、間接正犯、防衛過當、離婚 106 一試刑法 不利益變更禁止、不能未遂、不自證己罪、不起訴、交付、代理、侵占、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再審、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反訴、合併、告訴乃論、和解、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從屬性、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拒絕證言、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支票、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本票、條件、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毒樹果實、沒收、注意義務、湮滅證據、無效、猥褻、竊盜、等價客體錯誤、管轄、管轄權、精神障礙、結婚、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背書、自由心證、自白、自首、舉證責任、著手、行使偽造、親權、詐欺、誹謗、責任能力、賄賂、辯護人、送達、過失、重傷、隱私權、離婚 103 一試刑法 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代理、侵占、偽證、偽造私文書、傳聞例外、傳聞證據、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具結、再審、利益衝突、加重竊盜、合併、和解、因果關係、妨害自由、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拒絕證言、接續犯、搜索、搜索票、搶奪、擄人勒贖、支票、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湮滅證據、準強盜、猥褻、直接故意、竊盜、簡式審判、結婚、緊急避難、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自白、藏匿人犯、行使偽造、言論自由、訴願、詐欺、詰問、誹謗、責任能力、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遺棄、酒駕、重傷、間接故意、非常上訴 102 一試刑法 不作為、不純正不作為犯、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代理、侵占、偵查不公開、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再審、利益衝突、加工、加重竊盜、協商程序、反訴、告訴乃論、和解、委任、客體錯誤、強制性交、強盜、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待可能性、未遂、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湮滅證據、準強盜、無效、營業秘密、猥褻、直接故意、竊盜、簡式審判、精神障礙、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行使偽造、言論自由、詐欺、詰問、誹謗、賄賂、辯護人、送達、過失、間接正犯、非常上訴 101 一試刑法 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侵占、偽證、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加重竊盜、合併、和解、商標、委任、婚姻無效、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拒絕證言、搶奪、撤回告訴、教唆、教唆犯、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洗錢、湮滅證據、準強盜、準抗告、無效、監聽、竊盜、管轄、結婚、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自由心證、自白、自首、舉證責任、詐欺、詰問、辯護人、迷信犯、過失、遺棄、重傷 100 刑法與刑訴 第 2 題 中止未遂、共同正犯、恐嚇取財、殺人 100 一試刑法 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侵占、偽造私文書、共同正犯、共有、具結、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合併、和解、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委任、幫助犯、干預、平等原則、強盜、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承攬、拒絕證言、接續犯、損害賠償、搶奪、撤回告訴、放火、有限公司、未遂、條件、正當防衛、毀損、沒收、法人、竊盜、管轄、緊急避難、羈押、背信、自白、舉證責任、董事、詐欺、詰問、辯護人、過失、酒駕、重傷、間接故意、隱私權、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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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取財 vs 強盜 vs 詐欺:三罪三角區域的精準判斷

口訣: 被害人站在三色號誌前——綠燈「被騙」→詐欺,黃燈「害怕但能跑」→恐嚇取財,紅燈「完全動不了」→強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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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罪的區分不在於行為人做了什麼,而在於被害人的腦袋裡發生了什麼——被騙、害怕、還是完全崩潰。」

—— 恐嚇取財 vs 強盜 vs 詐欺:三罪三角區域的精準判斷|莊東碩 De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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