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vs 背信:你拿走的是「別人的東西」還是「壞了別人的事」?

莊東碩 Dean · 閱讀時間約 14 分鐘 AI 深挖

常見問題

侵占和竊盜有什麼不同?
你朋友把手錶借你戴,你拿去賣了——這是侵占。你趁朋友不注意,從他手腕上解下手錶偷走——這是竊盜。關鍵差異只有一個:行為之前,東西在誰手上? 在別人手上你去拿 = 竊盜;已經在你手上你不還 = 侵占。

侵占和背信怎麼分?
你幫老闆保管倉庫的貨,把貨偷偷賣掉、錢放自己口袋——這是侵占(拿了東西)。你幫老闆談生意,故意找自己老婆的公司高價採購讓老闆虧錢——這是背信(壞了事情)。白話一句:侵占瞄準的是「物」,背信瞄準的是「事」。


體系定位

🌳 財產犯罪體系——「你怎麼傷害別人的財產?」
│
├── 取得型犯罪(拿走東西)
│   ├── 竊盜(§320)→ 破壞他人持有,拿走
│   ├── 侵占(§335/§336)← 你在這裡
│   │   └── 已合法持有,據為己有
│   ├── 詐欺(§339)→ 騙人交出
│   └── 搶奪/強盜(§325/§328)→ 用力搶走
│
├── 背任型犯罪(搞砸事情)
│   └── 背信(§342)← 你也在這裡
│       └── 受託處理事務,違背任務損害利益
│
└── 競合規則:侵占 > 背信(特別關係)
    → 能用侵占判就用侵占,侵占判不了才用背信

記憶宮殿位置:法律大廈 2 樓(刑法樓)→ H 區(分則-財產犯罪)→ 財產三角擂台。三角形的擂台,三個角各站一個人——小偷、管家、經理。


考古題實戰

111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改編)

甲為 A 公司會計,負責管理公司帳戶。甲自公司帳戶提領現金 50 萬元,匯入自己私人帳戶,供個人投資使用。

問:甲成立竊盜、侵占或背信?

你的直覺是什麼? 很多考生第一反應是「背信」——因為甲「背叛」了公司的信任。但法律的答案是業務侵占

為什麼?因為甲做的事情是把一個具體的東西(50 萬元現金)從公司帳戶搬到自己帳戶。他拿走了「物」,不是單純搞砸了「事」。這個直覺錯誤恰好暴露了侵占和背信最核心的區分:你瞄準的到底是一個具體的「東西」,還是一件抽象的「事務」?


核心知識

侵占罪(§335/§336

侵占罪的構成要件:

① 自己持有他人之物
├── 「持有」:合法取得占有(委託、借用、租賃等)
├── 「他人之物」:所有權歸他人
└── ⚠️ 持有 ≠ 所有(這是侵占的前提張力)

② 侵占行為(易持有為所有)
├── 做出所有人才能做的處分行為
│   例:出賣、贈與、消費、設定擔保、拒不返還
├── ⚠️ 單純使用不還 ≠ 當然是侵占
│   → 需判斷有無「據為己有」的意思
└── 侵占的「既遂時點」= 做出處分行為時

③ 不法所有意圖

④ 侵占故意

侵占三級制

級別法條刑度持有原因經典案例
🟢 普通侵占§3355年以下一般委託/借用甲借乙手錶後拿去賣
🟡 業務侵占§336 II6月~5年業務關係會計侵吞公款、倉管偷賣貨物
🔴 公務侵占§336 I1年~7年公務關係公務員侵吞公款、警察侵占扣押物

為什麼業務侵占和公務侵占刑度更重? 因為信賴的「來源」不同:普通侵占破壞的是私人之間的信任(I↔I);業務侵占破壞的是職業信賴(I↔We);公務侵占破壞的是人民對國家的信任(I↔They)。信賴基礎越公共,破壞的社會代價越高,刑度就越重。

背信罪(§342

背信罪的構成要件:

① 為他人處理事務
├── 基於委任、僱傭、代理等關係
├── 必須是「為他人」的事務
└── 純粹為自己的事務 ≠ 背信

② 違背其任務之行為
├── 違反受託義務
├── 濫用權限或逾越權限
└── 不作為也可能(如故意不執行應盡義務)

③ 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利益
├── 必須有「實際損害」發生
├── 包含財產損害 + 其他利益損害
└── ⚠️ 實害犯(不是危險犯)

④ 主觀:背信故意 + 不法利益意圖或損害意圖

三罪核心區分——兩步分流法

Step 1:東西原本在誰手上?
├── 在別人手上,你去拿 → 竊盜(§320)
└── 在你手上 → 進入 Step 2

Step 2:你做了什麼?
├── 把「東西」據為己有 → 侵占(§335/§336)
└── 違背任務損害「利益」→ 背信(§342)

Step 3:侵占和背信同時該當?
└── 侵占優先(法條競合,特別關係)
    ∵ 侵占是特別規定,背信是補充規定
    ∵ 最高法院83年台上字第5334號判決

競合關係

侵占和背信的競合是法條競合(特別關係)——侵占罪優先適用。背信罪的立法定位是「概括的背任規定」(最高法院 21 年上字第 1574 號),只在不成立更具體的侵占罪時,才輪到背信上場。白話說:侵占是背信的「特別版」;背信是抓不到侵占時的安全網。


底層邏輯:立法者為什麼這樣設計?

立法者的設計思考

立法者面對的問題是:人和人之間的財產信賴關係有很多種被破壞的方式,怎麼用最精準的方式分別處罰?

一個社會運作的基礎是信賴——你把錢存銀行(信賴銀行不會吞掉)、你請會計管帳(信賴會計不會搬錢走)、你委託律師打官司(信賴律師不會故意輸掉)。當這些信賴被破壞時,立法者必須回答一個關鍵問題:破壞的方式不同,處罰應該不同嗎?

答案是肯定的。因為「拿走一個東西」和「搞砸一件事情」,對被害人的影響完全不同——物被拿走了可以追回(物上請求權),但事被搞砸了只能要求賠償(損害賠償)。救濟手段的差異,決定了罪名必須分開。

利益衡量:I / We / They

利益主體要什麼得到什麼犧牲什麼
I(被害人)物歸原主、利益不受損侵占罪保護物的所有權;背信罪保護財產利益必須先信賴別人(委託持有/委託事務)才有被害的可能
We(社會)人與人之間的信賴基礎不被破壞三級制讓刑度對應信賴強度——越公共的信賴、越重的刑罰容忍一定程度的信賴風險(否則社會無法運作)
They(國家)精準區分不同的信賴破壞方式,避免量刑失準竊盜/侵占/背信各有定位,形成滴水不漏的保護網立法複雜度增加(三罪的邊界需要反覆釐清)

立法者的妥協:把財產犯罪切成「取得型」(竊盜、侵占、詐欺)和「背任型」(背信),再用法條競合建立優先順序——先看具體類型(侵占),判不了才用概括條款(背信)。這是「先具體、後概括」的立法技術,也是德國刑法 §246 + §266、日本刑法 §252 + §247 採用的相同結構。不是台灣獨有,而是大陸法系的共通智慧。

體系因果

  • 上游:所有權制度(民法 §765)→ 沒有「所有權」的概念,就不會有「侵占」——因為侵占的本質是「易持有為所有」
  • 下游:侵占罪是背信罪的「特別規定」→ 如果拿掉侵占罪,所有「拿走託管物」的行為都只能用背信罪處理,但背信罪的保護法益是「利益」而非「物」,會造成評價不足
  • 如果拿掉背信罪:所有「搞砸事務但沒拿走具體物品」的行為就無法處罰——董事低價賤賣公司資產、經理人故意讓公司虧損——全部漏掉。背信罪就是那張最後的安全網

Quotable Unit

「侵占是手伸進自己口袋拿了不該拿的,背信是用別人給你的鑰匙去開了不該開的門。一個瞄準物,一個瞄準事——救濟手段不同,所以罪名必須分開。」


VIVID 認知定錨

場景:口袋 vs 鑰匙

你走進 H 區的「財產三角擂台」,看見一張巨大的辦公桌。桌上放著兩樣東西:一個透明口袋和一把金色鑰匙

左邊——侵占的世界(口袋):一個穿著西裝的會計坐在辦公桌前,面前攤著一疊老闆交給他保管的鈔票。他左顧右盼確認沒人看,然後——把整疊鈔票塞進自己的西裝口袋。鈔票在口袋裡膨脹成一個巨大的鼓包,像懷孕一樣明顯。他低頭看著自己變形的口袋,手心全是冷汗。

桌上的標籤閃著黃光:「東西在你手上 → 你塞進口袋 → 侵占」

右邊——背信的世界(鑰匙):同一個辦公桌的另一頭,一個穿經理制服的人手上握著一把金色鑰匙——這是老闆交給他的「倉庫鑰匙」,代表信任和授權。但他沒有用鑰匙去管好倉庫,而是轉身打開了一扇寫著「私人交易」的暗門,把公司的生意全部導向自己老婆的公司。鑰匙在他手上漸漸變成,纏繞著他的手臂——他用信任的工具,做了背叛的事。

桌上的標籤閃著紫光:「別人給你鑰匙 → 你開了不該開的門 → 背信」

兩個場景的交界處,地板上用金色大字刻著核心區分:

口袋 = 拿了東西(物) → 侵占
鑰匙 = 壞了事情(事) → 背信

底層洞察

這個場景不只是幫你記住區分——它體現了立法者最深層的設計邏輯:「口袋」代表具體的物被轉移,物是可以追回的(物上請求權);「鑰匙」代表抽象的信任被濫用,信任一旦破壞只能用金錢補償(損害賠償)。 正因為被破壞的東西本質不同,法律必須用不同的罪名來評價。

口訣

口袋vs鑰匙(口袋=拿物=侵占 / 鑰匙=壞事=背信 → 觸發整個場景)


按-惟-故模板

模板一:業務侵占(會計侵吞公款)

【按】大前提

按刑法第 336 條第 2 項規定,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侵占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業務侵占罪之成立須:(一)行為人因業務關係而持有他人之物;(二)將該物易持有為所有(做出所有人之處分行為);(三)有不法所有意圖。又侵占罪與背信罪之區分,依最高法院 86 年台上字第 4868 號判決意旨,在於侵占係將所持有之「」據為己有,背信係違背任務損害委託人之「利益」。二者同時該當時,侵占罪優先適用(法條競合,特別關係,最高法院 83 年台上字第 5334 號判決參照)。

【惟】小前提

查甲為 A 公司之會計,因業務關係保管公司帳戶(①業務上持有他人之物 ✅)。甲自公司帳戶提領現金 50 萬元匯入自己之私人帳戶供個人投資使用(②易持有為所有 ✅——將公司特定金錢據為己有),甲意圖將該筆款項據為己有不歸還(③不法所有意圖 ✅)。甲之行為係將所持有之特定「金錢」據為己有,屬侵占性質(拿物),非單純違背任務損害利益(壞事),應論以侵占罪。又甲係因會計業務而持有公款,屬「業務上持有」。

【故】結論

甲成立刑法第 336 條第 2 項業務侵占罪

模板二:背信(董事低價出售公司資產)

【按】大前提

按刑法第 342 條第 1 項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背信罪之成立須:(一)為他人處理事務;(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三)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利益;(四)有背信故意及不法利益意圖或損害意圖。

【惟】小前提

查甲為 A 公司之董事,受委任管理公司業務(①為他人處理事務 ✅)。甲未經董事會決議,擅自將公司土地以市價之三成出售予其妻丙名下之公司,致 A 公司損失差額 3000 萬元(②違背任務 ✅、③致生損害 ✅)。甲意圖使丙獲取不法利益(④不法利益意圖 ✅)。甲之行為非將特定「物」據為己有(甲未持有該土地),而是以濫用職權的方式損害公司利益,屬背信性質(用鑰匙開了不該開的門)。

【故】結論

甲成立刑法第 342 條第 1 項背信罪


零秒思考訓練

變化題 1:侵占 vs 背信的灰色地帶(基礎)

甲為 A 公司之業務經理,負責採購原料。甲找到一家低價優質供應商,但甲故意不用,改向由甲妻經營的高價公司採購,使 A 公司多支出成本 200 萬元,甲妻獲利 200 萬元。

問:甲成立業務侵占還是背信?

解析:用「口袋 vs 鑰匙」判斷——甲有沒有把一個具體的「東西」塞進自己口袋?沒有。甲做的是用老闆給他的採購權(鑰匙),去開了不該開的門(高價採購圖利自己人)。公司的錢是透過正常採購流程付出去的,甲未直接持有後據為己有。甲的不法在於「壞了別人的事」→ 背信罪(§342)。

變化題 2:竊盜 vs 侵占的持有邊界(進階)

甲為超市收銀員。顧客乙結帳時付了 1000 元,甲找零 500 元後,將乙多付的 500 元直接放入自己口袋(而非收銀機)。

問:甲成立竊盜還是侵占?

解析:關鍵問題——500 元在誰手上? 顧客付款後,金錢進入超市的持有範圍(收銀員是超市的占有輔助人,最高法院 70 年台上字第 2030 號參照)。甲身為收銀員,因業務關係持有該款項 → 將之「塞進口袋」據為己有 → 業務侵占(§336 II),而非竊盜。如果甲不是收銀員而是路過的清潔工伸手拿走收銀台上的錢,才是竊盜。

變化題 3:三罪同框大審查(爭議)

甲在 B 公司擔任倉管,負責管理倉庫存貨。某日甲:(1)偷拿倉庫裡一箱自己未經手的新進貨物帶走;(2)將自己保管清冊上的十箱貨物低價賣給朋友,貨款自己收;(3)故意在盤點時虛報庫存,讓公司不知道短少了貨物。

問:甲三個行為分別成立何罪?

解析:用三步分流法逐一檢驗——

  1. 偷拿未經手的新進貨物:這箱貨甲沒有業務上的持有關係(不在他的保管清冊上)→ 東西在「別人手上」(公司直接持有)→ 甲去拿了 → 竊盜(§320)
  2. 低價出售清冊上的貨物並私收貨款:這些貨在甲的業務持有範圍內 → 他把「物」據為己有(塞進口袋)→ 業務侵占(§336 II)
  3. 虛報庫存:甲沒有拿走任何「物」,但他用盤點權限(鑰匙)去做了不該做的事 → 違背盤點任務損害公司利益 → 形式上可構成背信(§342)。但實務上,此行為通常被視為業務侵占的後續掩飾行為,評價為不罰的後行為(與侵占行為具有目的手段關係)。

互動教具

教具一:三罪快速分流決策樹

你面前有一個財產犯罪案例,問自己:

Q1: 行為人在行為前,已經合法持有該物嗎?
│
├── 否 → 竊盜(§320)「偷別人口袋裡的」
│
└── 是 → Q2: 行為人做了什麼?
    │
    ├── 把「具體的物」據為己有
    │   → 侵占(§335/§336)「把自己口袋裡的塞死」
    │   │
    │   └── Q3: 持有原因?
    │       ├── 一般委託/借用 → 普通侵占(§335)
    │       ├── 業務關係 → 業務侵占(§336 II)
    │       └── 公務關係 → 公務侵占(§336 I)
    │
    └── 沒拿物,但違背任務損害「利益」
        → 背信(§342)「用鑰匙開了不該開的門」

教具二:侵占 vs 背信 灰色地帶判斷矩陣

案例情境有拿走「物」嗎?有壞了「事」嗎?結論
會計把公款匯到自己帳戶✅ 拿了錢✅ 也違背任務侵占(物導向優先)
董事低價賤賣公司土地給自己人❌ 沒持有土地✅ 濫用職權背信
經理故意選高價廠商圖利配偶❌ 沒拿公司的物✅ 違背採購任務背信
倉管把保管的貨偷拿去賣✅ 拿了貨✅ 也違背任務業務侵占(物導向優先)
律師故意拖延訴訟讓當事人敗訴❌ 沒拿物✅ 違背委任背信

規律:只要行為人把一個具體的物從持有狀態轉為自有,就是侵占。即使同時也構成背信,侵占優先。背信罪只在「沒有拿走具體物品」的時候才有獨立適用的空間。

教具三:三罪比較總表

竊盜 §320侵占 §335/336背信 §342
持有狀態他人手上行為人手上不以持有為限
行為本質竊取(破壞持有)易持有為所有違背任務
侵害客體利益
保護法益持有 + 所有所有權財產利益
立法者的關切你破壞了別人對物的控制你背叛了別人託管物的信任你背叛了別人託管事務的信任
救濟差異追回物 + 侵權賠償追回物 + 侵權賠償只能損害賠償(事已壞,無物可追)
VIVID伸手進別人口袋塞進自己口袋用鑰匙開不該開的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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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如果你已經掌握了侵占 vs 背信,試試更複雜的比較——恐嚇取財vs強盜vs詐欺。當「拿東西」的手段從偷偷摸摸升級到明目張膽,法律的評價會如何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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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作為、不動產登記、不溯及既往、不能未遂、不起訴、交互詰問、代理、侵占、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證據、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協商程序、告訴乃論、和解、妨害公務、委任、專利、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得撤銷、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數罪併罰、未遂、條件、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比例原則、沒收、法人、無效、犯意聯絡、猥褻、監察人、竊盜、竊錄、管轄、簡式審判、精神障礙、繼承、繼承人、羈押、背信、自白、自首、董事、董事長、行使偽造、行為分擔、行為能力、訴訟權、詐欺、詰問、誹謗、責任能力、賄賂、辯護人、送達、過失、遺囑、遺棄、重傷、間接正犯、非常上訴 113 一試刑法 一行為不二罰、不作為、不起訴、交互詰問、交付、代理、侵占、信賴保護、信賴原則、停止執行、偵查不公開、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利益衝突、加工、加重竊盜、加重詐欺、區分所有、告訴乃論、和解、地方自治、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委任、專利、平等原則、強制性交、強盜、想像競合、憲法法庭、扣押、承攬、拒絕證言、搜索、搜索票、搶奪、收賄、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待可能性、未遂、殺人、毀損、沒收、法規命令、注意義務、洗錢、犯意聯絡、猥褻、租賃、竊盜、竊錄、管轄、管轄權、簡式審判、結婚、緩起訴、縱火、羈押、肇事逃逸、自白、自首、舉證責任、董事、藏匿人犯、行政罰、行政處分、行為分擔、行為能力、被害人承諾、親權、訴願、詐欺、詐欺脅迫、詰問、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賄賂、贈與、辯護人、過失、重傷、間接正犯、離婚、非常上訴 109 刑法與刑訴 第 2 題 代理、侵占、偽造私文書、具結、委任、管轄、行使偽造、詰問、責任能力、離婚 109 一試刑法 不能未遂、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入住居、侵占、偵查不公開、偽證、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利益衝突、加重竊盜、原因自由行為、告訴乃論、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委任、客觀歸責、客體錯誤、專利、專利侵權、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性侵、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扶養義務、拒絕證言、接續犯、損害賠償、搜索、支票、收賄、放火、教唆、教唆犯、期待可能性、期限、未遂、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準強盜、無效、猥褻、竊盜、竊錄、等價客體錯誤、管轄、簡式審判、緊急避難、緘默權、緩起訴、縱火、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行使偽造、裁判離婚、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詐欺、詰問、變更起訴法條、責任能力、買賣、贈與、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遺棄、酒駕、重傷、間接正犯、陳述意見、離婚、非常上訴 108 一試刑法 一行為不二罰、上訴三審、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入住居、侵占、侵權行為、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加重竊盜、合併、告訴乃論、和解、委任、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從屬性、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接續犯、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支票、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有限公司、未遂、條件、正當法律程序、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沒收、法人、法律明確性、湮滅證據、準強盜、犯意聯絡、猥褻、竊盜、緊急避難、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舉證責任、著手、行使偽造、訴訟權、詐欺、詰問、誹謗、賄賂、贈與、辯護人、送達、過失、酒駕、重傷、間接正犯、防衛過當、離婚 107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位權、代理、代表權、侵占、侵權行為、保險代位、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內線交易、公開收購、公開說明書、共有、分配、匯票、占有、受益人、和解、執行名義、委任、委託書、庫藏股、廢止、強制執行、忠實義務、扣押、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本票、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私募、租賃、股份轉讓、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財產保險、買賣、送達、過失、陳述意見、離婚 107 一試刑法 不作為、不純正不作為犯、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占、信賴原則、偽證、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務員懲戒、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分配、利益衝突、加工、加重結果犯、加重詐欺、合併、告訴乃論、妨害電腦、委任、幫助犯、強制執行、強制性交、強盜、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承攬、抵押權、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支票、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限、未遂、正當防衛、殺人、毀損、沒收、法人、湮滅證據、犯意聯絡、猥褻、監聽、竊盜、簡式審判、精神障礙、緊急避難、緩起訴、繼承、繼承人、羈押、肇事逃逸、背書、自白、自首、行使偽造、行為分擔、親權、詐欺、詰問、調解、責任能力、辯護人、送達、過失、酒駕、重傷、間接正犯、防衛過當、離婚 106 刑法與刑訴 第 1 題 侵占、竊盜、背信、詐欺、電腦犯罪 106 一試刑法 不利益變更禁止、不能未遂、不自證己罪、不起訴、交付、代理、侵占、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再審、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反訴、合併、告訴乃論、和解、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從屬性、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拒絕證言、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支票、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本票、條件、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毒樹果實、沒收、注意義務、湮滅證據、無效、猥褻、竊盜、等價客體錯誤、管轄、管轄權、精神障礙、結婚、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背書、自由心證、自白、自首、舉證責任、著手、行使偽造、親權、詐欺、誹謗、責任能力、賄賂、辯護人、送達、過失、重傷、隱私權、離婚 105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位權、代理、侵占、侵權行為、保險利益、假扣押、債務人異議之訴、內部人、公開說明書、共有、再審、分配、利益衝突、匯票、占有、危險增加、受益人、合併、和解、執行名義、委託書、庫藏股、強制執行、得撤銷、扣押、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法人、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私募、竊盜、結婚、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背信、背書、與有過失、著手、董事、董事長、行為能力、詐欺、買賣、送達、過失、離婚 105 一試刑法 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代理、侵入住居、侵占、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具結、加工、加重竊盜、合併、告訴乃論、和解、因果歷程錯誤、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得撤銷、性侵、想像競合、打擊錯誤、拒絕證言、接續犯、搜索、搜索票、搶奪、支票、收養、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湮滅證據、無效、猥褻、竊盜、竊錄、管轄、管轄權、簡式審判、結婚、緊急避難、緩起訴、繼承、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董事、藏匿人犯、行使偽造、詐欺、誤想防衛、誹謗、調解、變更起訴法條、過失、遺棄、重傷、陳述意見、離婚 104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利益變更禁止、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占、偵查不公開、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利益衝突、剝奪行動自由、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合併、告訴乃論、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委任、專利、專利侵權、幫助犯、強盜、得撤銷、想像競合、接續犯、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放火、教唆、數罪併罰、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湮滅證據、準抗告、無效、猥褻、監察人、竊盜、管轄、結婚、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著手、董事、董事長、行使偽造、詐欺、詰問、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買賣、賄賂、辯護人、過失、遺棄、重傷、陳述意見、非常上訴 103 一試刑法 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代理、侵占、偽證、偽造私文書、傳聞例外、傳聞證據、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具結、再審、利益衝突、加重竊盜、合併、和解、因果關係、妨害自由、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拒絕證言、接續犯、搜索、搜索票、搶奪、擄人勒贖、支票、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湮滅證據、準強盜、猥褻、直接故意、竊盜、簡式審判、結婚、緊急避難、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自白、藏匿人犯、行使偽造、言論自由、訴願、詐欺、詰問、誹謗、責任能力、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遺棄、酒駕、重傷、間接故意、非常上訴 102 一試民法 交付、侵占、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再審、分配、占有、危險負擔、反訴、受益人、合併、和解、喪失繼承、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未遂、本票、條件、法人、消滅時效、無效、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背書、董事、董事長、處分權主義、訴訟標的、訴訟權、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遺囑、重傷 102 一試刑法 不作為、不純正不作為犯、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代理、侵占、偵查不公開、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再審、利益衝突、加工、加重竊盜、協商程序、反訴、告訴乃論、和解、委任、客體錯誤、強制性交、強盜、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待可能性、未遂、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湮滅證據、準強盜、無效、營業秘密、猥褻、直接故意、竊盜、簡式審判、精神障礙、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行使偽造、言論自由、詐欺、詰問、誹謗、賄賂、辯護人、送達、過失、間接正犯、非常上訴 101 民法民訴(一) 第 6 題 侵占、侵權行為、分配、占有、損害賠償、清算、舉證責任 101 一試刑法 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侵占、偽證、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加重竊盜、合併、和解、商標、委任、婚姻無效、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拒絕證言、搶奪、撤回告訴、教唆、教唆犯、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洗錢、湮滅證據、準強盜、準抗告、無效、監聽、竊盜、管轄、結婚、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自由心證、自白、自首、舉證責任、詐欺、詰問、辯護人、迷信犯、過失、遺棄、重傷 100 一試刑法 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侵占、偽造私文書、共同正犯、共有、具結、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合併、和解、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委任、幫助犯、干預、平等原則、強盜、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承攬、拒絕證言、接續犯、損害賠償、搶奪、撤回告訴、放火、有限公司、未遂、條件、正當防衛、毀損、沒收、法人、竊盜、管轄、緊急避難、羈押、背信、自白、舉證責任、董事、詐欺、詰問、辯護人、過失、酒駕、重傷、間接故意、隱私權、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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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 vs 背信:你拿走的是「別人的東西」還是「壞了別人的事」?

口訣: 口袋vs鑰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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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是手伸進自己口袋拿了不該拿的,背信是用別人給你的鑰匙去開了不該開的門」

—— 侵占 vs 背信:你拿走的是「別人的東西」還是「壞了別人的事」?|莊東碩 De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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