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歲才能自己簽約?行為能力三閘門與六大例外通關密碼

莊東碩 Dean · 閱讀時間約 19 分鐘 AI 深挖

常見問題

Q1:17 歲高中生網購一台 iPhone,這筆交易有效嗎?

要看情況。17 歲是限制行為能力人§13 II),他做的法律行為原則上效力未定§79),需要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承認才生效。但如果這台 iPhone 的價格在他的年齡和身分下屬於「日常生活所必需」(§77 但書),就直接有效不需要父母同意。一台最新 iPhone 對高中生來說是不是「日常必需」?這就是考試愛考的爭議點了。

Q2:6 歲小孩拿零用錢去便利商店買糖果,有效嗎?

無效。 6 歲未滿 7 歲是無行為能力人(§13 I),他做的法律行為依§75 一律無效——即便只是買一顆糖果。法律的邏輯是:他的心智還不足以理解「法律行為」是什麼。實務上店家通常不會追究,但法律上確實無效。

Q3:行為能力制度是在限制未成年人的自由嗎?

恰恰相反——行為能力制度是法律給未成年人的保護傘。想像一下:如果 10 歲小孩可以自由簽署所有合約,高利貸業者、詐騙集團就能直接找上他們。三級制不是在說「你不行」,而是在說「在你準備好之前,法律不讓別人傷害你」。


體系定位

🏛️ 法律大廈 3F — 民法樓

A區.總則翼
│
├── [權利能力室(§6)] ← 上游:出生就有,人人平等
├── 🚪 ★ 行為能力三閘門 ★ ← 你在這裡
├── 🚪 意思表示生效時點室 ← 下游:有能力後,怎麼讓意思到達對方
├── 🚪 代理權授與與範圍室 ← 下游:沒能力時,誰替你說話
├── 🚪 無效vs撤銷vs效力未定室 ← 下游:能力不足的行為,結果是什麼
└── 🚪 消滅時效室

💡 體系關鍵:權利能力 = 「有沒有資格上場」(人人都有)
   行為能力 = 「能不能自己操作」(分三級)
   → 沒有行為能力 ≠ 沒有權利,只是需要別人代為操作

考古題實戰

【改編自 109 年律師二試民法第二題】

甲(16 歲)未經法定代理人丙之同意,向乙購買價值 30 萬元之機車一輛。

(1) 該買賣契約效力如何?丙拒絕承認時,乙有何權利?
(2) 若甲謊稱自己已年滿 18 歲,並出示偽造之身分證,該買賣契約效力如何?
(3) 若甲以丙給的零用錢 500 元購買文具,效力如何?

先停一下,想想你的答案再往下看。

很多考生第 (2) 小題會直覺認為「用騙的當然無效」——但法律給了一個讓人驚訝的答案:有效。 為什麼限能人騙了別人,法律反而不保護他?這背後的邏輯是:你選擇了欺騙,就放棄了被保護的資格。這個「禁反言」原則,就是行為能力制度最精彩的設計之一。


核心知識

一、行為能力三級制——法律的「駕照制度」

法律不會問「你聰不聰明」,它用一條簡單的線來劃分:年齡。就像考駕照不考你開車天賦,只問你夠不夠歲數、有沒有通過測驗。這個設計背後有一個殘酷但務實的理由——如果要逐案判斷每個人的「心智成熟度」,社會的交易成本會直接爆炸。你跟任何人簽約之前,難道先幫他做智力測驗?

等級年齡/條件法條法律行為效力類比
完全行為能力人滿 18 歲§12有效正式駕照:獨立上路
限制行為能力人滿 7 歲未滿 18 歲§13 II效力未定(原則);例外有效L 牌學習駕照:有人坐副駕才行
無行為能力人未滿 7 歲§13 I無效(§75)沒有駕照:碰方向盤都不行
無行為能力人受監護宣告之人§15無效(§75)駕照被吊銷
受輔助宣告之人法院宣告§15-1特定行為需輔助人同意(§15-2),未同意→效力未定附條件駕照:某些路段需副駕

注意: 2023 年(民國 112 年)修法已將成年年齡從 20 歲改為 18 歲§12),同時刪除「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之規定。立法理由明確指出:現代社會 18 歲青年的心智成熟度已足以承擔法律行為的後果,且與國際立法趨勢接軌(德國、日本、法國均為 18 歲)。

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律行為——六大例外

想像一下沒有例外的世界:8 歲小孩買一根鉛筆要等爸媽蓋章,12 歲中學生搭公車要先打電話問媽媽。這個制度會把日常生活癱瘓。例外的存在證明立法者不是死板的——他在保護和實用之間找平衡。 仔細看這六個例外,你會發現每一個都精確地回應了一種「保護過度會窒息生活」的場景。

編號例外情形法條效力經典例子
1純獲法律上利益§77 但書有效接受贈與、被免除債務
2日常生活所必需§77 但書有效買文具、搭公車、買午餐
3法代允許處分之財物§84有效零用錢的使用
4法代允許獨立營業§85就營業範圍有完全行為能力開網拍、擺攤
5法代事前允許之特定行為§77 前段有效媽媽說「可以買那台腳踏車」
6單獨行為未經允許§78無效(不是效力未定!)未經允許的解除契約、撤銷

考試陷阱——§78 單獨行為: 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單獨行為」未經允許是無效,不是效力未定!這裡有一個深層的利益衝突需要看見:單獨行為(如解除契約、撤銷意思表示)只需要一方做出就直接影響另一方的權益。如果讓它「效力未定」,對方就像收到一顆不知道會不會爆的手榴彈——被迫等法定代理人決定要不要引爆。這對相對人太不公平了。立法者在這裡做出了一個清晰的價值選擇:在單獨行為的場景,保護交易安全優先於保護限能人

三、效力未定的後續處理

當限能人的契約行為落入「效力未定」時,法律設計了一套精密的「善後機制」——每一個都在平衡不同人的利益:

機制法條內容設計邏輯
法代承認§79承認→溯及有效;拒絕→確定無效給法代決定權:要不要放行
相對人催告§80催告法代一個月內確答,不確答→視為拒絕不讓相對人無限等待
相對人撤回§82法代承認前,善意相對人(不知限能)得撤回保護不知情的交易對象
★ 詐術(§83)§83限能人以詐術使人信其有行為能力或已得法代允許→法律行為有效禁反言:你騙人就不配被保護

§83 詐術的核心邏輯——整個行為能力制度最精彩的一筆: 行為能力制度的全部目的是「保護心智未成熟的人」。但如果你有足夠的心智能力去策劃欺騙——偽造身分證、謊報年齡、設計一套讓對方信以為真的劇本——你就已經用行動證明了你不是需要被保護的那種「心智未成熟」。你用聰明來騙人,法律就不用聰明來保護你。 這是通說與實務一致的見解(最高法院 104 年台上字第 1439 號判決意旨參照)。想一想:如果法律在這種情境下仍然保護施詐的限能人,等於鼓勵所有未成年人「騙完再反悔」——這會讓整個交易秩序崩潰。

四、「純獲法律上利益」的判斷標準

「純獲法律上利益」是六大例外中最常出現在考試的,也是最容易判斷錯誤的。關鍵在一個字:法律上

判斷方式說明
通說:法律上整體觀察看該法律行為是否讓限能人「只有利益沒有負擔」
贈與(無負擔)純獲利益 ✓
附負擔之贈與非純獲利益 ✗(因有負擔義務)
買賣契約非純獲利益 ✗(買方要付錢)
免除債務純獲利益 ✓(債務消滅,只有好處)

關鍵區分:「純獲法律上利益」看的是法律效果,不是經濟結果。一個 10 歲小孩用 500 元買到一幅價值 500 萬元的畫——經濟上大賺,但法律上他負有給付 500 元的義務,就不是純獲利益。法律效果 ≠ 經濟結果,這個區分在考場上每年都有人混淆。


底層邏輯:立法者為什麼這樣設計?

立法者的設計思考

行為能力三級制要解決一個根本難題:人的心智成熟是漸進的,但法律需要明確的線。

一個 17 歲 364 天的人和一個 18 歲的人,心智差異幾乎為零——但法律必須在某個點畫一條線,說「這邊以上可以自己決定,這邊以下需要保護」。為什麼?因為如果讓法官逐案判斷每個人的心智是否成熟,交易成本會爆炸——你跟任何人簽約之前都要先做心理測驗。

三級制是「法律安定性」戰勝「個案正義」的典型例子。 它不完美(有些 16 歲的人比 20 歲的人成熟),但它可操作(看身分證就知道)。這也解釋了為什麼成年年齡是 18 而不是 17.5 或 18.3——法律需要的是一條所有人都能秒判斷的線,而不是一條理論上更精確但實務上無法執行的線。

但更深層的問題是:如果沒有行為能力制度,會發生什麼? 所有人的法律行為一律有效。8 歲小孩被地下錢莊的人拿著借條哄騙「簽個名就給你遊戲點數」,法律說「他自己簽的」。失智老人被詐騙集團用一張授權書騙走整棟房子,法律也只能聳聳肩。私法自治如果沒有安全閥,就會變成強者剝削弱者的工具。 行為能力制度就是這個安全閥。

利益衡量:I / We / They

利益主體要什麼得到什麼犧牲什麼
I(未成年人)自己決定、不被管束法律保護不被剝削、成年後完全自主18 歲前部分行為需法代同意
We(交易相對人/社會)交易確定、知道合約有沒有效催告權(§80)、撤回權(§82)、詐術免責(§83)與未成年人交易的不確定成本
They(國家)社會秩序、弱勢保護用年齡劃線的明確標準(低執行成本)無法照顧個案差異(一刀切)

立法者的妥協:行為能力制度本質是一張「保護網」——保護心智未成熟者不被自己的決定傷害。但保護網不能密到讓人動彈不得(否則 10 歲小孩連買鉛筆都要等爸媽蓋章),所以立法者設計了六個例外作為「透氣孔」。保護強度和生活便利之間的平衡,就是這個制度的精髓。

而六個例外的排列本身就是一部微型的法律設計傑作:純獲利益(零風險 → 完全放行)→ 日常必需(低風險 → 放行)→ 零用錢/特定允許(法代已同意的範圍 → 放行)→ 獨立營業(法代授權的業務 → 完全能力)→ 單獨行為(高風險且影響他人 → 直接無效)。保護強度從寬到嚴,精準匹配風險等級。

體系因果

  • 上游——權利能力(§6):人一出生就有權利能力(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資格),這是人人平等的。行為能力是在權利能力之上加的第二層篩選:你有資格擁有權利,但你能不能自己操作這些權利?
  • 下游——意思表示 + 代理 + 效力判斷:行為能力決定了意思表示是否有效(§75/§79),也決定了為什麼需要代理制度(§103 以下)——因為無能力或限制能力的人需要別人代為法律行為。更遠的下游是整個契約法:一份契約要生效,雙方都必須有行為能力,這是契約有效的前提之一。
  • 如果拿掉行為能力制度:所有人的法律行為一律有效。結果?8 歲小孩被人哄騙簽下借款契約,法律無力保護他。失智老人被詐騙集團騙走房產,法律也只能說「他自己簽的」。行為能力制度是私法自治的安全閥——沒有它,私法自治就會反噬弱者。

五維串聯

維度內容意義
條文§12-§15(能力分級)、§75-§85(效力規範)完整的制度骨架:從分類到效果一條線貫穿
立法理由法務部 112 年修正草案說明:18 歲已有足夠心智成熟度;國際接軌考量理解為什麼從 20 降到 18——不是隨意的,是實證+比較法支持
判決實務最高法院 104 年台上字第 1439 號:§83 詐術須為「積極詐術」,單純沉默不構成實務劃出詐術的邊界——積極行為才算,消極隱瞞原則不算
學者見解王澤鑑教授:純獲法律上利益應「就法律行為整體觀察」,不以經濟利益判斷;陳聰富教授:§78 單獨行為無效乃基於交易安全之保護通說立場的理論基礎:法律效果 ≠ 經濟結果
歷史演變1929 年民法成年 20 歲 → 2023 年修法降至 18 歲(歷經 94 年首次修改);同時刪除「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社會對「成熟」的定義在變——法律必須跟上

制度比較

法域成年年齡限能人保護方式特色
台灣18 歲(2023 修法)三級制:無能力→限能→完全§83 詐術有效(禁反言)
德國18 歲(BGB §2)類似三級制(§104-§113 BGB)§110 零用錢條款(Taschengeldparagraph)——法代允許的零用錢範圍內,限能人有完全處分權
日本18 歲(2022 修法)行為能力制度+消費者保護取消權追加「成年取消權」作為過渡措施,防止剛成年者衝動消費
法國18 歲(CC §414)行為能力+「日常家務代理」例外強調「漸進式自主」(émancipation):16 歲可經法院宣告提前取得完全行為能力

各國都選擇 18 歲作為分界線——這不是巧合,是國際社會對「心智成熟度」的經驗共識。台灣 2023 年修法從 20 歲降至 18 歲,正是與國際接軌的結果。值得注意的是,德國的§110「零用錢條款」與台灣§84「法定代理人允許處分之財產」幾乎是同一個設計——跨越歐亞的立法者面對同一個問題(小孩的日常消費需求),想出了幾乎一模一樣的答案。好的法律設計,不分國籍。

Quotable Unit

行為能力不是限制自由,是法律給未成年人的安全氣囊——撞了也不會受傷。


★ VIVID 認知定錨 ★

🎬 法律行為的「駕照考試」

你走進一間巨大的監理站,牆上掛著招牌:「法律行為駕照考試中心」

入口分成三個通道:

紅色通道(7 歲以下):門口站著一個溫柔但堅定的守衛。一個 5 歲小女孩拉著媽媽的手,想衝進去拿「法律行為方向盤」。守衛蹲下來說:「小朋友,你連踏板都踩不到。不是你不好,是車子對你來說太危險了。」(§75 無效)小女孩的任何「簽約」——哪怕是跟隔壁小朋友交換貼紙的口頭約定——法律通通不承認。這不是懲罰,是保護。

但門外蹲著一個穿黑衣的人,手裡拿著一份「借款契約」,上面密密麻麻寫著「年利率 120%」。他在等這個小女孩。如果沒有這道紅色閘門,他可以直接遞過去說「簽個名就給你巧克力」。紅色通道擋住的不是小女孩——是那個穿黑衣的人。

黃色通道(7-18 歲):一個 15 歲國中生興奮地跑進來。他拿到了一張 L 牌學習駕照,上面寫著大大的字:「需副駕駛座有人(法定代理人允許)」。他可以開車,但旁邊一定要坐著大人。如果大人事後說 OK(§79 承認),這趟車就算數。如果大人搖頭,這趟車白開(確定無效)。

但接下來發生了精彩的一幕——這個國中生偷了他爸的正式駕照,貼上自己的照片,大搖大擺開上路(§83 詐術)。被抓到的時候他大喊:「我還是小孩!這不算!」交警看了他一眼:「你有本事偽造駕照上路,就沒資格說自己是不會開車的小孩。你開的每一公里都算數。」(法律行為有效,禁反言)

不過國中生有幾件事可以自己來:去便利商店買飯糰(日常必需)、收叔叔送的紅包(純獲利益)、用零用錢買漫畫(§84 允許處分之財物)——這些就像騎腳踏車,根本不需要駕照。

綠色通道(18 歲以上):一個剛滿 18 歲的大學生走進來,拿到正式駕照。從今天起,你開的每一趟車,自己負責。 自由和責任,從此綁在一起。

認知傳遞核心:這個場景不只是幫你記住三級制——它讓你看見立法者的設計邏輯。紅色通道不是在處罰 5 歲小孩,是在擋住門外那個拿著高利貸合約的人。黃色通道不是在限制 15 歲少年的自由,是給他一個「可以犯小錯但不會犯致命錯誤」的練習空間。綠色通道不是在賦予 18 歲成年人特權,是在說「你現在夠成熟了,可以為自己的選擇負責」。整個制度的設計方向不是限制——是漸進式的賦能。

口訣速記:「安全氣囊」

全氣囊(行為能力 = 保護機制,不是限制)→ 部無效(§75 無行為能力人)→ (等待確定 = 效力未定)→ 中有例外(六大例外讓保護不會窒息生活)

一念「安全氣囊」,腦中浮現:法律不是鐵籠,是氣囊——平常你感覺不到它,但當你(未成年人)要撞牆(被不利的法律行為傷害)時,它自動彈出來保護你。

輔助口訣

考點口訣觸發
六大例外「純日零營允單」獲利益、常必需、用錢(§84)、獨立業(§85)、事前許、獨行為(無效!)
§83 詐術「偽造駕照上路」你有本事偽造駕照,就沒資格說不會開車
§78 單獨行為「手榴彈不能效力未定」單獨行為對相對人像手榴彈——不能讓人舉著不知會不會爆的東西等 → 無效
催告一個月「一月不答就是拒絕」交易對方不能被迫永遠等你家長回覆

按-惟-故模板

【按】大前提

按民法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同法第 79 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效力未定)。惟依同法第 77 條但書,純獲法律上利益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又同法第 83 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用詐術使人信其為有行為能力人或已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者,其法律行為有效

【惟】小前提

查甲(16 歲)未經法定代理人丙之同意,向乙購買價值 30 萬元之機車。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滿 7 歲未滿 18 歲 ✓)。該買賣契約非純獲法律上利益(甲負有給付 30 萬元價金之義務 ✓),亦非依甲之年齡及身分屬日常生活所必需(30 萬元機車顯逾 16 歲高中生之通常消費 ✓),不符§77 但書例外。甲復以偽造之身分證謊稱已滿 18 歲(詐術 ✓),使乙信其為完全行為能力人。

【故】結論

甲以詐術使乙信其有行為能力,依民法第 83 條,甲乙間之機車買賣契約有效。甲不得以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為由主張效力未定或無效。


零秒思考訓練

【變化題 1——基礎】純獲法律上利益

甲(10 歲)的叔叔乙,將一台價值 5 萬元的鋼琴贈與甲,未附任何負擔。甲之法定代理人丙對此不知情。試問:該贈與契約效力如何?

零秒解析:
– 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10 歲,滿 7 歲未滿 18 歲)
– 贈與無附負擔 → 甲只獲得利益、不負任何義務 → 純獲法律上利益(§77 但書)
– 結論:贈與契約直接有效,不需法代丙同意
陷阱:如果贈與附負擔(例如「但你每週要幫叔叔打掃」),就非純獲利益 → 回到效力未定
延伸思考:如果甲「接受」的是一塊有高額土壤汙染整治義務的土地呢?表面是「贈與」,但法律上整體觀察,甲可能因此負擔整治義務——非純獲利益。看法律效果,不看經濟結果

【變化題 2——進階】§83 詐術的邊界

甲(15 歲)向乙購買價值 80 萬元之名牌手錶。甲出示其兄之身分證,謊稱自己已滿 18 歲。乙因此信以為真而簽約。交付後,甲之法定代理人丙主張該契約效力未定並拒絕承認。試問:丙的主張有無理由?

零秒解析:
– 甲以冒用身分證方式 → 積極詐術(§83)
– §83 效果:法律行為有效,不得再主張效力未定
– 結論:丙的主張無理由。「偽造駕照上路」——進去了就不能退
延伸爭議:如果甲只是「沉默不提」自己未成年(消極隱瞞),是否構成詐術?通說認為:單純沉默不構成詐術,需有積極的欺罔行為(最高法院 104 年台上字第 1439 號判決意旨參照)。但若甲有特別告知義務而隱瞞,學說上有爭議(參王澤鑑教授見解)

【變化題 3——爭議】受輔助宣告 vs 受監護宣告

甲因精神障礙受法院為輔助宣告。甲未經輔助人乙之同意,向丙借款 100 萬元。試問:該消費借貸契約效力如何?若甲係受監護宣告,結論是否不同?

零秒解析:
受輔助宣告(§15-1):甲仍有行為能力,但§15-2 列舉之特定重要行為(包含消費借貸)需輔助人同意 → 未經同意 → 效力未定
受監護宣告(§15):甲為無行為能力人 → 法律行為直接無效(§75)
兩者差距巨大:效力未定 vs 無效——前者可以靠事後同意補救,後者連補救的機會都沒有
體系邏輯:監護宣告 = 心智嚴重不足(完全無法自己決定);輔助宣告 = 心智部分不足(大部分可以自己來,重大事項需要幫忙)。立法者用「保護強度」匹配「需保護程度」——這也是比例原則在民法的體現


互動教具

教具一:行為能力判斷決策樹

行為人做了法律行為
    │
    ├─ 未滿 7 歲 / 受監護宣告?
    │   └─ YES → ❌ 無效(§75),句號。
    │
    ├─ 滿 7 歲未滿 18 歲 / 受輔助宣告之特定行為?
    │   └─ YES → 進入六大例外檢查 ↓
    │       ├─ 純獲法律上利益? → ✅ 有效
    │       ├─ 日常生活所必需? → ✅ 有效
    │       ├─ 法代允許處分之財物? → ✅ 有效
    │       ├─ 法代允許獨立營業範圍? → ✅ 有效
    │       ├─ 法代事前允許之特定行為? → ✅ 有效
    │       ├─ 單獨行為未經允許? → ❌ 無效(§78)
    │       └─ 以上皆否 → ⏳ 效力未定(§79)
    │           ├─ 限能人用詐術? → ✅ 有效(§83)
    │           ├─ 法代承認? → ✅ 溯及有效
    │           ├─ 法代拒絕 / 催告不答? → ❌ 確定無效
    │           └─ 善意相對人撤回? → ❌ 自始無效
    │
    └─ 滿 18 歲?
        └─ YES → ✅ 有效,不用檢查。

教具二:三種「無效/效力未定」的對照表

比較項目§75 無效§78 無效§79 效力未定
誰的行為無行為能力人限能人之單獨行為限能人之契約行為
能不能補救不能(絕對無效)不能(確定無效)能(法代承認→有效)
為什麼這樣設計完全無辨識能力→法律行為不算數單獨行為直接影響對方→不能讓對方空等契約涉及雙方→給法代決定空間
保護誰無能力人本身交易相對人同時保護限能人和相對人

教具三:行為能力制度的「保護光譜」

保護強度(高 → 低)

████████████████████████████  完全保護(無行為能力人)
│  §75 一律無效                    → 0% 自主空間
│
██████████████████░░░░░░░░░  部分保護(限制行為能力人)
│  §79 效力未定 + 六大例外          → 有條件的自主
│  §78 單獨行為無效                → 高風險行為仍嚴格管控
│  §83 詐術有效                    → 你騙人就不保護你
│
░░░░░░░░░░░░░░░░░░░░░░░░░  不保護(完全行為能力人)
│  一切自己負責                    → 100% 自主空間

關鍵洞察:保護強度 ∝ 1/自主空間
→ 保護越多,自由越少。立法者的藝術就在於找到平衡點。

相關模塊

💡 還想知道什麼? §83 的「詐術」和§92 的「詐欺」都涉及欺騙行為,但一個讓法律行為有效(處罰騙人的限能人),一個讓法律行為可撤銷(保護被騙的人)。兩者的邏輯為什麼截然相反?答案在詐欺脅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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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一試民法 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代理、借名登記、假扣押、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占有、危險負擔、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執行名義、委任、定性、得撤銷、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抵押權、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有限公司、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律行為、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無權代理、瑕疵擔保、留置權、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處分權主義、行為能力、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訴訟權、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過失、遺囑、遺棄、遺產分割、酒駕、陳述意見、離婚 114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作為、不當得利、不確定法律概念、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共同正犯、判斷餘地、制度性保障、合併、國際私法、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外國判決、大學自治、夫妻財產、委任、學術自由、宗教自由、定性、審查密度、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情事變更、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憲法法庭、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養、政府資訊公開、教唆、期限、條件、條約、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聽證、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為能力、裁判憲法審查、裁判離婚、親權、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調解、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附款、隱私權、離婚 114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作為、不動產登記、不溯及既往、不能未遂、不起訴、交互詰問、代理、侵占、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證據、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協商程序、告訴乃論、和解、妨害公務、委任、專利、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得撤銷、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數罪併罰、未遂、條件、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比例原則、沒收、法人、無效、犯意聯絡、猥褻、監察人、竊盜、竊錄、管轄、簡式審判、精神障礙、繼承、繼承人、羈押、背信、自白、自首、董事、董事長、行使偽造、行為分擔、行為能力、訴訟權、詐欺、詰問、誹謗、責任能力、賄賂、辯護人、送達、過失、遺囑、遺棄、重傷、間接正犯、非常上訴 113 一試刑法 一行為不二罰、不作為、不起訴、交互詰問、交付、代理、侵占、信賴保護、信賴原則、停止執行、偵查不公開、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利益衝突、加工、加重竊盜、加重詐欺、區分所有、告訴乃論、和解、地方自治、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委任、專利、平等原則、強制性交、強盜、想像競合、憲法法庭、扣押、承攬、拒絕證言、搜索、搜索票、搶奪、收賄、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待可能性、未遂、殺人、毀損、沒收、法規命令、注意義務、洗錢、犯意聯絡、猥褻、租賃、竊盜、竊錄、管轄、管轄權、簡式審判、結婚、緩起訴、縱火、羈押、肇事逃逸、自白、自首、舉證責任、董事、藏匿人犯、行政罰、行政處分、行為分擔、行為能力、被害人承諾、親權、訴願、詐欺、詐欺脅迫、詰問、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賄賂、贈與、辯護人、過失、重傷、間接正犯、離婚、非常上訴 112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位權、代理、侵權行為、借名登記、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加工、占有、反訴、合併、同時履行抗辯、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因果關係、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期限、未遂、條件、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因管理、無效、無權代理、物權法定、瑕疵擔保、監察人、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背書、董事、行為能力、親權、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附款、離婚 110 一試民法 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借名登記、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有、具結、再審、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合併、同時履行抗辯、和解、善意取得、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期限、條件、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留置權、租賃、管轄、管轄權、精神障礙、結婚、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與有過失、董事、處分權主義、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親權、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調解、買賣、買賣不破租賃、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遺產分割、離婚 110 一試商法 交付、代位權、代理、侵權行為、保險代位、假扣押、公司設立、公開收購、分配、利益衝突、加工、匯票、占有、危險增加、合併、善意取得、因果關係、執行名義、契約解除、委任、委託書、庫藏股、強制執行、得撤銷、情事變更、扣押、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法人、法人格、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票據保證、私募、租賃、竊盜、第三人異議之訴、羈押、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行為能力、詐欺、買賣、通謀虛偽、過失 110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當得利、不確定法律概念、人格權、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債權讓與、公共設施、分配、反致、合併、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干預、廢止、強制執行、情事變更、扶養義務、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既判力、期限、條件、條約、構成要件效力、權利瑕疵、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因管理、無效、猥褻、瑕疵擔保、監察人、確認訴訟、第三人異議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聽證、自衛權、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陳述意見、隱私權、離婚 109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占有、危險負擔、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地上權、妨害自由、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慰撫金、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期限、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特留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第三人撤銷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舉證責任、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親權、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酒駕、闡明義務、陳述意見、離婚 109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一行為不二罰、不確定法律概念、交付、人身自由、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公序良俗、共有、再審、分配、判斷餘地、利益衝突、受益人、喪失繼承、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大學自治、夫妻財產、契約準據法、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教唆、教唆犯、條約、比例原則、沒收、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監聽、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羈押、聽證、與有過失、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詐欺、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辯護人、送達、過失、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離婚 108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理、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內線交易、內部人、公司設立、公開收購、公開說明書、再審、分配、匯票、占有、受益人、合併、和解、執行名義、委託書、強制執行、所有物返還、扣押、抵押權、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無效、犯意聯絡、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租賃、竊盜、第三人異議之訴、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行為分擔、行為能力、訴願、買賣、送達、過失 108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代理、公共設施、公務員懲戒、分配、受益人、合併、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干預、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憲法法庭、授權明確性、損害賠償、撤銷行政處分、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解釋、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竊盜、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聽證、著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調解、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遺囑、附款、離婚 107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一行為不二罰、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兩公約、公同共有、共有、分配、占有、原因自由行為、合併、國家承認、國家賠償、國際私法、地上權、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外國判決、夫妻財產、婚姻無效、定性、專利、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想像競合、扣押、承攬、抵押權、授權明確性、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搜索、撤銷訴訟、收養、教唆、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條約、構成要件效力、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留置權、第三人效力、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緩起訴、繼承、繼承人、聽證、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親權、訴訟標的、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責任能力、買賣、送達、過失、酒駕、集會遊行、離婚 106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扣押、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特留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與有過失、行為能力、親權、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酒駕、重傷、限定繼承、離婚 105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序良俗、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分配、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平等原則、強制執行、得撤銷、情事變更、意思表示、慰撫金、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撤銷權、收養、既判力、期限、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精神障礙、結婚、給付不能、繼承、繼承人、肇事逃逸、舉證責任、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訴訟權、詐欺、調解、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遺囑、遺棄、酒駕、重傷、陳述意見、離婚 105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位權、代理、侵占、侵權行為、保險利益、假扣押、債務人異議之訴、內部人、公開說明書、共有、再審、分配、利益衝突、匯票、占有、危險增加、受益人、合併、和解、執行名義、委託書、庫藏股、強制執行、得撤銷、扣押、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法人、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私募、竊盜、結婚、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背信、背書、與有過失、著手、董事、董事長、行為能力、詐欺、買賣、送達、過失、離婚 105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當得利、不起訴、代理、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停止執行、公務員懲戒、公序良俗、判斷餘地、占有、商標、國家賠償、國際法法源、地方自治、夫妻財產、委任、干預、平等原則、平等權、憲法法庭、損害賠償、收養、政府資訊公開、教唆、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當事人適格、確認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繼承人、羈押、聽證、董事、董事長、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願、財產權、買賣、辯護人、送達、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領海 104 一試民法 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侵權、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同時履行抗辯、和解、善意取得、地上權、契約解除、委任、強制執行、得撤銷、性侵、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既判力、有限公司、期限、無效、無權代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第三人撤銷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舉證責任、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訴訟參加、訴訟標的、調解、買賣、贈與、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遺產分割、重傷、附合、離婚 104 一試公法 不當得利、交付、信賴保護、假扣押、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再審、分配、制度性保障、合併、國家承認、國家責任、國家賠償、國際私法、執行名義、委任、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收養、有限公司、條件、條約、比例原則、法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與有過失、著作權、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言論自由、訴訟標的、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誹謗、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陳述意見、集會遊行、離婚 103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加工、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和解、地上權、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既判力、期限、未遂、本票、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監察人、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管轄、結婚、給付不能、繼承、繼承人、股份轉讓、與有過失、舉證責任、董事、行為能力、訴訟標的、訴訟權、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違約金、遺囑、遺棄、遺產分割、陳述意見、離婚 103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溯及既往、人格權、人身自由、侵權行為、信賴保護、信賴原則、假處分、停止執行、公務員懲戒、共同訴訟、再審、反致、合併、國家責任、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夫妻財產、委任、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憲法法庭、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賄、政府資訊公開、期限、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規命令、海洋法、消滅時效、準據法、無效、確認之訴、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繼承人、羈押、著作權、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親權、言論自由、訴訟標的、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誹謗、財產權、送達、過失、遺囑、陳述意見、隱私權、領海 102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作為、不利益變更禁止、不溯及既往、交付、人格權、人身自由、信賴保護、債權讓與、兩公約、公共設施、公序良俗、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再審、分配、和解、國家賠償、契約準據法、委任、宗教自由、定性、專利、工作權、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扶養義務、承攬、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養、有限公司、本票、條約、正當防衛、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營業自由、特留分、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聽證、背書、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為能力、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過失、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集會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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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歲才能自己簽約?行為能力三閘門與六大例外通關密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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