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蓋你的章賣你的地,這筆交易算數嗎?無權代理全攻略

莊東碩 Dean · 閱讀時間約 18 分鐘 AI 深挖

常見問題

Q1:沒有代理權卻用我的名義簽約,我一定要認帳嗎?

想像一個場景:你出國度假,回來發現你的鄰居跑去房仲那裡,拍著胸脯說「我代表隔壁的王先生,他那間房子 800 萬賣了」——你會直接認帳嗎?當然不會。這就是「無權代理」(§170)的核心場景。無權代理人以你的名義簽的約,效力是未定的——不是自動有效,也不是自動無效。法律把「最後一票」留給你:承認(溯及有效)或拒絕(確定無效)。你的名義、你的財產、你決定。

Q2:我被冒名簽約了,除了拒絕承認,還能跟誰求償?

你拒絕承認讓契約無效,你的財產保住了。但被騙的買家怎麼辦?他花了時間、做了調查、甚至已經準備好頭期款——難道就因為遇到一個冒牌貨,所有損失都自己吞?法律的答案是:去找冒牌貨算帳。依 §110,相對人可以向無權代理人請求損害賠償。更精巧的是:如果冒牌貨「明知」自己沒代理權還敢冒名(惡意),相對人可以請求履行利益的賠償——等於假裝契約有效來計算你該拿多少。明知故犯,就該付最重的代價。

Q3:無權代理跟無權處分到底怎麼分?

一句話:看名片。冒名者拿出名片上寫「甲的代理人」(用別人的名義)→ 無權代理;名片寫自己的名字(用自己的名義)卻賣別人的東西 → 無權處分。兩者都是效力未定,但背後的法律邏輯完全不同——無權代理保護的是「名義的安全」,無權處分保護的是「權利的歸屬」。


體系定位

🏛️ 法律大廈 3F — 民法樓

A區.總則翼
│
├── 🚪 行為能力三閘門
├── 🚪 意思表示生效時點室
├── 🚪 代理權授與與範圍室 ← 上游(有權代理的邊界在哪?)
├── 🚪 ★ 偽章印鑑室(無權代理)★ ← 你在這裡
├── 🚪 表見代理室 ← 下游(本人有可歸責性→保護相對人)
├── 🚪 無效vs撤銷vs效力未定室 ← 效力未定的三大場景之一
└── 🚪 消滅時效室

💡 體系脈絡:代理制度是一條光譜——
   有權代理(完全有效)→ 無權代理(效力未定)→ 表見代理(外觀保護)
   你現在站在光譜的中間。往左是正常的代理,往右是本人自己
   製造了代理外觀而必須負責的情形。

考古題實戰

【改編自 110 年司法官二試民法第一題】

甲有 A 地一筆。乙未經甲授權,偽刻甲之印章,以甲之代理人名義與丙簽訂 A 地買賣契約,價金 500 萬元。丙不知乙無代理權。

(1) 甲拒絕承認該買賣契約,丙得否向乙請求損害賠償?其範圍為何?
(2) 若甲沈默不語,丙可以怎麼做?
(3) 若乙是以自己名義賣 A 地給丙,法律效果有何不同?

先想 30 秒再看解析。

你可能以為第 (1) 題很單純——「當然能求償啊,冒牌貨嘛」。但你有想過賠多少嗎?是 A 地跟市價的差額 500 萬(履行利益),還是只賠丙跑來簽約的車馬費和印花稅(信賴利益)?差距可能是幾十萬跟幾百萬的區別。答案取決於一個你可能沒注意到的關鍵:冒牌貨自己知不知道他是冒牌貨。知情 vs 不知情,賠償範圍天差地遠——這正是 §110 最精巧的設計:用冒牌貨的主觀惡性來校準責任的重量。


核心知識

一、無權代理的構成(§170)

一個人的時間精力有限。你不可能事事親為——企業需要經理人代簽合約,老年人需要子女代管財產,跨國交易需要當地代理人處理文件。代理制度就是為了解決這個問題而存在的,它是私法自治的「擴張套件」。

但如果有人根本沒被你授權,就跑去用你的名字簽下一張千萬契約呢?你的名義被劫持,你的財產被處分——代理制度從「幫你擴張」瞬間變成「幫別人劫持你」。

要件說明
以他人名義顯名主義——用「本人」的名義對外為法律行為
無代理權完全無授權 / 授權已撤回 / 逾越授權範圍 / 違反§106自己代理雙方代理
法律效果效力未定——懸在半空中,等本人決定

二、各方權利與地位

本人的權利——握有最後一票

你的名字被冒用了,但法律沒有替你做決定。也許這筆交易其實對你有利(冒牌貨替你談了個好價格),也許你有自己的理由想要這筆交易成立。效力未定的設計,就是把這個決定權保留在你手上。

選項法條效果
承認§170 I溯及行為時生效(單方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即生效)
拒絕§170 I 反面確定不生效力
沈默效力繼續未定,直到催告期滿

承認是單方意思表示,不需要相對人同意。一旦承認,溯及自始有效——就像本人當初親自簽約一樣。但要注意:承認了就不能反悔。後悔藥只能吃一顆。

相對人的權利——三把武器

善意的相對人不是只能坐著等本人心血來潮回答。法律不允許任何一方被不確定狀態無限期綁架:

權利法條內容
催告權§170 II催告本人確答是否承認,一個月內不確答→視為拒絕
撤回權類推§80本人承認前,善意相對人得撤回其意思表示
損害賠償§110本人拒絕後,對無權代理人請求損害賠償

催告權的設計特別值得細品:本人不能永遠擺爛不回答。一個月期限一到,沈默就等於拒絕。為什麼是「視為拒絕」而不是「視為承認」?因為你的名義是你的——在沒有明確同意的情況下,法律推定你不願意被代表。這體現了私法自治的核心:沈默不等於同意

無權代理人的責任(§110)— 國考經典考點

這才是整篇文章的核心戰場。沒有 §110,無權代理的制度就有一個致命漏洞:本人可以拒絕承認來保護自己,但善意相對人呢?他被騙去簽約、花了時間精力金錢,本人一句「我不認」就全部歸零——這公平嗎?

§110 就是立法者為這個不公平設計的安全網:冒牌貨造成的損害,由冒牌貨自己承擔。

情形賠償範圍理由
無權代理人惡意(知無代理權)履行利益(通說)明知冒名還敢做——最嚴格的責任,賠到好像契約真的有效
無權代理人善意(不知無代理權)信賴利益為限不知情的過失,責任較輕,但不得超過履行利益
相對人明知無代理權不負責任你明知是假的還配合演出,法律懶得管你

實務見解(最高法院 56 年台上字第 305 號判例): 無權代理人之責任為法定特別責任,不以無權代理人有故意過失為要件,係無過失責任。意思是:就算冒牌貨真心以為自己有代理權(善意),他仍然要賠——因為 §110 保護的是相對人的信賴,不管你有沒有過失,事實上你讓人家信賴了一個不存在的代理權,你就要負責。

三、無權代理 vs 無權處分——經典對比

考場上最容易搞混的就是這對雙胞胎。兩者都是「效力未定」,但本質截然不同:

比較項目無權代理(§170)無權處分(§118)
用誰的名義?他人(本人)名義自己名義
缺什麼?缺代理權缺處分權
效力效力未定效力未定
誰來承認?本人權利人
保護相對人的機制§110 損害賠償§801+§948 善意取得(動產)
一句話記「冒你的名簽約」「用自己的名賣你的東西」

底層邏輯:立法者為什麼這樣設計?

立法者的設計思考

代理制度是現代社會的基礎建設——沒有它,CEO 必須親自簽每一份採購單、老年人必須親自跑銀行、跨國貿易必須每次飛到現場。代理讓一個人的法律行為能力突破了肉身的限制,這是私法自治最重要的「擴張套件」。

但擴張帶來了一個致命風險:如果任何人都能聲稱「我代表你」就讓你負責,代理制度就從「擴張你的自由」變成了「劫持你的名義」。想像一個沒有鎖的門——代理權是門,讓你信任的人進出;無權代理是闖入者。立法者的核心難題:怎麼讓門保持開放(代理便利),又不讓闖入者得逞(冒名保護)?

答案不是鎖死門(廢除代理制度),也不是拆掉門(讓冒名直接有效)。答案是:裝一個暫停鍵。效力未定就是這個暫停鍵——契約懸在半空中,等真正的主人回來決定要不要讓它落地。

利益衡量:I / We / They

利益主體要什麼得到什麼犧牲什麼
I(本人)名義不被冒用、自主決定權承認/拒絕的最後一票(§170 I)承認後溯及生效,不能反悔
We(相對人/交易安全)信賴代理人有權限、交易能成立催告權(§170 II)+ 損害賠償(§110)必須等本人決定,不能強制交易成立
They(社會/制度信賴)代理制度能繼續被信任、交易秩序穩定效力未定機制避免「全有全無」的僵硬、§110 讓冒牌貨付代價維持制度威信容忍一段不確定期間的交易懸置

立法者的妥協——效力未定是最精巧的中間方案

如果直接無效:本人想追認也不行,白白喪失了一筆可能有利的交易。如果直接有效:每個人的名義都可以被別人隨意綁定,私法自治就被徹底摧毀了。效力未定把決定權還給本人,同時用 §110 確保善意相對人不會白白受損、用催告制度確保不確定狀態不會無限期拖延。

每一方都犧牲了一點,但每一方都被照顧到了——這就是法律的手術刀:不是二選一的粗暴截斷,而是在三角張力中找到最精確的平衡點。

Quotable Unit:無權代理是法律的暫停鍵——按下去不是為了當機,是為了讓對的人做最後決定。

體系因果

  • 上游:代理權的授與與範圍(§167-168)→ 無權代理是代理權邊界被突破後的「安全閥」。如果代理權的授與規則不清楚,無權代理的爭議就會暴增——想像一扇門框模糊的門,誰是訪客誰是闖入者根本分不清。
  • 下游:表見代理(§169)→ 當本人自己製造了代理權的外觀(例如把印章交給乙保管),法律把風險從相對人轉移到本人。為什麼?因為你自己把鑰匙給了別人,門被打開不能怪闖入者——你有可歸責性。這是效力未定的「升級版」:直接有效。
  • 如果拿掉 §170-§110:冒名代理的契約要嘛全部無效(善意相對人永遠不安全,誰還敢跟代理人交易?),要嘛全部有效(每個人的名義都隨時可能被劫持,誰還敢授權代理人?)。兩個極端都會摧毀代理制度的信賴基礎。效力未定 + §110 的組合,是立法者在兩個極端之間找到的平衡支點。

制度比較:不同法域的不同選擇

同樣的問題,不同國家的立法者做了不同的取捨——這證明法律設計不是唯一解,而是價值選擇:

法域對惡意無權代理人的處理對善意相對人的保護門檻設計邏輯
台灣(§110)賠償履行利益善意即可(不問有無過失)偏保護相對人
德國(BGB §179)履行義務損害賠償(相對人選擇)善意即可更嚴格——相對人可以直接要求冒牌貨履行
日本(§117)賠償損害善意且無過失門檻較高——相對人有一點疏忽就不保護

德國的設計最有意思:惡意冒牌貨不只要賠錢,相對人甚至可以要求他直接「履行」——等於強迫冒牌貨自己去買一塊地來給你。這是最嚴厲的威嚇,背後的邏輯是:你敢明知冒名,就要有被當成真正當事人的覺悟。

五維串聯

維度內容
條文§170(效力未定 + 催告)、§110(無權代理人責任)、§118(無權處分對照)
立法理由代理制度是私法自治的擴張,但擴張伴隨冒用風險 → 效力未定 = 暫停鍵,§110 = 安全網
判決實務最高法院 56 台上 305:§110 為法定無過失責任,不以故意過失為要件
學者見解王澤鑑:§110 的規範目的在於保護善意相對人之信賴利益;陳自強:惡意代理人賠償範圍擴張至履行利益,體現加重責任的法理
比較法德國 BGB §179:惡意代理人負履行義務或損害賠償之選擇責任(更嚴格);日本民法 §117:善意無過失之相對人始得請求(門檻更高)

★ VIVID 認知定錨 ★

🎬 三方拔河的閃爍契約

想像一個巨大的圓形競技場。場中央,一張買賣契約漂浮在半空中,像壞掉的霓虹燈一樣忽明忽暗——它是「效力未定」的,還沒有人決定它的命運。這不是故障,這是立法者的設計:讓它懸著,等對的人來按開關。

三條繩子從契約延伸出去,三方各握一端——

左邊是本人甲,手裡拿著兩樣東西:一把金色橡皮擦(承認 → 讓契約穩定發光)和一把黑色大剪刀(拒絕 → 一剪刀把契約剪碎)。甲還沒決定用哪個。他在觀望——這是法律給他的權利:你的名義,你做主

右邊是相對人丙,善意的買家,手裡緊握一個月曆鬧鐘(催告權),上面大字寫著「一個月」——他把鬧鐘甩向甲:「一個月內給我答案!不回答就當你拒絕!」法律不允許任何人被不確定狀態無限期綁架。

後面角落的冒牌貨乙,穿著西裝但領帶歪了,胸前別著一個巨大的假名牌寫著「甲的代理人」。他正試圖偷偷溜走——但地板上有一台§110 ATM,正在吸住他的腳。他跑不掉。

甲冷笑,喀嚓一剪——契約碎成粉末。丙大喊「我的 500 萬!」轉頭看向乙。§110 ATM 啟動,乙被吸進去,嘴巴開始吐鈔票。吐多少?ATM 螢幕閃爍顯示:「惡意冒名 = 吐到 500 萬(履行利益);善意冒名 = 只吐車馬費(信賴利益)」。

你就是那個站在競技場入口的觀眾。你看見的不是三個人在吵架——你看見的是法律在三種利益之間拔河:本人的自主權、相對人的交易安全、制度要讓冒牌貨付出代價。每一根繩子都繃得很緊,但沒有一根斷掉——這就是「效力未定」的平衡美學。

這個場景同時傳遞三個底層邏輯
1. 效力未定 = 契約忽明忽暗(不是有效也不是無效,是立法者按下暫停鍵等待決定)
2. 本人握有最後決定權 = 剪刀/橡皮擦二選一(私法自治的核心:你的名義你做主)
3. §110 = 冒牌貨跑不掉的安全網(善意相對人永遠有人可以找——制度不允許無辜的人獨自承擔損失)

口訣速記:「暫停鍵」

(效力未定 = 暫時懸置,不是無效也不是有效)→ (停下來等本人決定,沈默視為拒絕)→ (§110 是保護善意相對人的安全鍵——冒牌貨跑不掉)

一念「暫停鍵」,腦中浮現:閃爍的契約漂在空中,本人拿著剪刀和橡皮擦思考,冒牌貨被 ATM 吸住動彈不得。

「暫停鍵」壓縮的不是法條內容,而是底層邏輯:無權代理的本質就是法律在代理制度中設計的暫停鍵——按下去不是為了讓系統當機,而是為了讓對的人在對的時候做出最後決定,同時確保冒牌貨必須為他的行為付出代價。


按-惟-故模板

【按】大前提

按民法第 170 條第 1 項規定,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同條第 2 項規定,相對人得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催告本人確答是否承認,如本人逾期未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又依同法第 110 條規定,無代理權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負損害賠償之責。依通說見解及最高法院 56 年台上字第 305 號判例,此係法定無過失責任,惡意無權代理人之賠償範圍及於履行利益

【惟】小前提

查乙未經甲授權,偽刻甲之印章,以甲之代理人名義與丙簽訂 A 地買賣契約,價金 500 萬元。乙既無甲之代理權(無權代理 ✓),又以甲之名義為之(顯名 ✓),該買賣契約依 §170 I 為效力未定。甲明確拒絕承認,該契約確定不生效力。又丙不知乙無代理權(善意相對人 ✓),乙則偽刻印章明知自己無代理權(惡意無權代理人 ✓),丙自得依 §110 向乙請求損害賠償,其範圍依通說應及於履行利益——即丙得請求如同該買賣契約有效履行時所能獲得之利益。

【故】結論

甲拒絕承認,甲丙間之 A 地買賣契約確定不生效力。丙得依民法第 110 條向無權代理人乙請求履行利益之損害賠償。


零秒思考訓練

【變化題 1】催告後的沈默——本人能擺爛嗎?

甲有 B 屋。乙無代理權,以甲名義將 B 屋出租給丙,月租 3 萬元。丙催告甲於一個月內確答是否承認,甲收到催告後完全不理會。試問:該租賃契約效力如何?

零秒解析:
– §170 II:催告一個月不確答 → 視為拒絕
– 結論:租賃契約確定不生效力
– 頓悟點:法律不允許本人無限期擺爛——「視為拒絕」不是懲罰本人,而是解放相對人。你不回答,法律替你回答,讓所有人都能往前走。如果沈默等於永遠懸置,相對人就永遠被綁在一個他無法控制的不確定狀態中——這比被拒絕更殘忍。

【變化題 2】§110 的善意/惡意——自甘風險的代價

承上題,若丙明知乙無甲之代理權,仍與乙簽約。甲拒絕承認後,丙得否依§110 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零秒解析:
– §110 但書:相對人明知其無代理權者,無權代理人不負賠償責任
– 結論:丙不得依 §110 向乙求償
– 底層邏輯:§110 保護的是「被騙的人」,不是「明知是假的還配合演出的人」。丙自甘風險,法律的態度很明確——你自己不保護自己,法律也無法保護你。這不是冷血,而是公平:如果明知無權的相對人也能求償,等於鼓勵人們跟冒牌貨合作再回頭告冒牌貨,制度會被濫用。

【變化題 3】無權代理 vs 無權處分——名片決定命運

甲有名畫一幅。乙未經甲同意,以乙自己的名義將該畫賣給丙。試問:此為無權代理或無權處分?法律效果有何不同?

零秒解析:
– 判斷關鍵:乙用自己名義 → 不是無權代理(§170),是無權處分(§118)
– 效力:仍為效力未定,但須經權利人甲承認
– 差異亮點:無權處分中,如果是動產且丙善意受讓,丙可能依 §801+§948 善意取得直接取得所有權——這是無權代理完全沒有的保護機制。為什麼?因為無權處分中物權已經移轉(動產交付),法律要保護物權的公示公信;無權代理中只有債權行為,沒有物的移轉。
– 口訣啟動:「看名片」→ 名片寫乙自己 → 無權處分


互動教具

教具一:無權代理全流程決策樹

乙以甲名義簽約,甲不知情
          │
    乙有代理權嗎?
     ╱          ╲
   有              無
   │              │
有權代理         無權代理(§170)
效力確定         效力未定
                  │
           本人甲怎麼做?
          ╱    │     ╲
       承認   沈默    拒絕
        │      │      │
    溯及有效  等催告  確定無效
              │        │
        一月不答?   丙善意嗎?
         ╱    ╲      ╱    ╲
        答     不答  善意   惡意
        │      │     │      │
     視選擇  視為   §110    丙自甘
            拒絕   求償    風險
                    │
              乙善意/惡意?
               ╱       ╲
            惡意        善意
             │           │
         履行利益     信賴利益

教具二:三種「冒名/無權」場景速查表

場景用誰的名?缺什麼?法條相對人保護記憶標籤
無權代理他人名義代理權§170§110 損害賠償冒你的名簽約
無權處分自己名義處分權§118§801+§948 善意取得用我的名賣你的東西
表見代理他人名義代理權(但本人可歸責)§169直接有效(保護善意相對人)你自己把印章給他的

教具三:§110 賠償範圍速算矩陣

相對人善意相對人惡意(明知無權)
代理人惡意(知無代理權)履行利益(最重)不負責(雙方都壞,法律不管)
代理人善意(不知無代理權)信賴利益(較輕)不負責(明知的人不受保護)

這張矩陣的對角線揭示了 §110 的核心精神:法律只保護善意的人。兩邊都善意 → 較輕的責任平衡風險;一邊惡意 → 加重惡意方的責任;兩邊都惡意 → 法律袖手旁觀,自己看著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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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一試民法 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代理、借名登記、假扣押、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占有、危險負擔、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執行名義、委任、定性、得撤銷、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抵押權、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有限公司、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律行為、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無權代理、瑕疵擔保、留置權、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處分權主義、行為能力、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訴訟權、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過失、遺囑、遺棄、遺產分割、酒駕、陳述意見、離婚 113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不起訴、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加工、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商標、善意取得、地上權、夫妻財產、契約解除、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強制執行、得撤銷、慰撫金、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承攬、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期限、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特留分、瑕疵擔保、留置權、確認之訴、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董事、裁判離婚、親權、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附合、陳述意見、離婚 112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位權、代理、侵權行為、借名登記、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加工、占有、反訴、合併、同時履行抗辯、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因果關係、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期限、未遂、條件、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因管理、無效、無權代理、物權法定、瑕疵擔保、監察人、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背書、董事、行為能力、親權、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附款、離婚 111 一試民法 交付、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婚生推定、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情事變更、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支票、收購、收養、放火、既判力、暫時處分、期限、條件、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無權代理、特留分、當事人適格、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結婚、繼承、繼承人、與有過失、舉證責任、董事、董事長、表見代理、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離婚 110 一試民法 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借名登記、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有、具結、再審、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合併、同時履行抗辯、和解、善意取得、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期限、條件、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留置權、租賃、管轄、管轄權、精神障礙、結婚、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與有過失、董事、處分權主義、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親權、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調解、買賣、買賣不破租賃、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遺產分割、離婚 109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占有、危險負擔、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地上權、妨害自由、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慰撫金、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期限、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特留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第三人撤銷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舉證責任、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親權、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酒駕、闡明義務、陳述意見、離婚 108 一試民法 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代位權、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偽證、債權讓與、共同侵權、共同被告、共有、具結、再審、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委任、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支票、收養、期限、法人、法律行為、清算、無效、無權代理、瑕疵擔保、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與有過失、董事、表見代理、裁判離婚、親權、訴訟參加、訴訟標的、調解、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重傷、限定繼承、陳述意見、離婚 107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溯及既往、不起訴、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夫妻財產、契約解除、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既判力、期限、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營業秘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縱火、繼承、繼承人、董事、裁判離婚、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過失、遺囑、遺產分割、離婚 105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位權、代理、侵占、侵權行為、保險利益、假扣押、債務人異議之訴、內部人、公開說明書、共有、再審、分配、利益衝突、匯票、占有、危險增加、受益人、合併、和解、執行名義、委託書、庫藏股、強制執行、得撤銷、扣押、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法人、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私募、竊盜、結婚、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背信、背書、與有過失、著手、董事、董事長、行為能力、詐欺、買賣、送達、過失、離婚 104 一試民法 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侵權、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同時履行抗辯、和解、善意取得、地上權、契約解除、委任、強制執行、得撤銷、性侵、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既判力、有限公司、期限、無效、無權代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第三人撤銷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舉證責任、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訴訟參加、訴訟標的、調解、買賣、贈與、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遺產分割、重傷、附合、離婚 100 商法 第 2 題 代理、有限公司、無效、無權代理、監察人、股東會、董事、董事長、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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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蓋你的章賣你的地,這筆交易算數嗎?無權代理全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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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偷蓋你的章賣你的地,這筆交易算數嗎?無權代理全攻略|莊東碩 De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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